首页 > 文章中心 > 上下班

上下班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上下班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上下班范文第1篇

1、不说“不可能”.

2、凡事第一反应“找方法,不找借口”.

3、遇到挫折对自己说声:太好了,机会来了!

4、不说消极话,不落入消极情绪,一旦发生正面处理。

5、凡事先订立目标。

6、行动前,预先做计划。

7、工作时间每一分,每一秒做有利于生产的事情。

8、随时用零碎的时间做零碎的事情。

9、守时。

10、写点日记,不要太依靠记忆。

11、随时记录想到的灵感。

12、把重要的观念,方法写下来,随时提示自己。

13、走路比平时快30%,肢体语言健康有利,不懒惰。

14、每天出门照镜子,给自己一个自信的微笑。

15、每天自我反省一次。

16、每天坚持一次运动。

17、听心跳一分钟,在做重要的事情,疲劳时,紧张时,烦躁时。

18、开会坐前排。

19、微笑。

20、用心倾听,不打断对方的话。

21、说话有力,感觉自己的声音能产生感染力的磁场。

22、说话之前先考虑一下对方的感觉。

23、每天有意识赞美别人三次以上。

24、及时表示感谢,如果别人帮了你的话。

25、控制住不要让自己为自己作出辨证的第一反应。

26、不用训斥,职责的口吻与别人说话。

27、每天做一件份外事。

28、不管任何方面,每天必须至少做一次“进步一点点”,并有意识的提高。

29、每天提前15分钟上班,推迟30分钟下班。

30、每天下班5分钟做一下今天的整理工作。

31、定期存钱。

32、节俭。

33、时常运用头脑风暴,利用脑力激荡提升自己的创新能力。

上下班范文第2篇

第二,必须是在上下班的必经线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三,必须是本人没有责任或者不是主要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上下班范文第3篇

作为继北京、广州之后的“汽车第三城”,成都城市道路交通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今年6月,北京政府办公厅方案透露,为降低中心城区的交通流量,年底前,原本在奥运期间实行的错时上下班政策将扩大范围,从大型商场扩大至北京各级党政机关。

对此,我们不禁要问:错时上下班也能在成都施行吗?

现状调查

错时上下班 成都并不陌生

“错时上下班”本是欧美发达国家大中城市缓解交通压力的一剂良药。而在成都本地,早有部分行业正在施行或曾经经历不成文的“错时上下班”。最典型的代表便是荷花池等地的批发商们,他们一天的工作一般从凌晨三四点开始,下午三四点结束。还有部分企业,出于电力等公共资源分配的考虑,在政府的规定下执行着与绝大多数单位不同的作息制度。更有为数不少的外企,为在时间上与海外总部对接,长期“反朝九晚五而行”……尽管与社会整体相比,以上情况尚属少数,且首先并非出于交通的考虑,但其长期存在且运行良好的现状说明,错时上下班对成都并不陌生。

专家支持:

“虽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但能让城市‘畅起来’。”

据《成都日报》消息,西南交通大学交通运输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罗霞认为,错时上下班虽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但却是缓解交通压力、让城市“畅起来”的有效方式之一。错时上下班能使交通流量相对均衡,高峰期不再过于集中。

罗教授认为,出行者作为社会个体,受职业、工作性质、单位规章的制约,错时上下班不是他们可以解决的问题。她建议,不同行业、不同主管部门和不同单位可以将这方面纳入考虑,缓解员工出行难题。比如,企业可结合本行业的作息时间规律,在综合考虑单位所在区域的道路交通状况之后,弹性处理上下班时间。有条件的企业,可对上下班时间作一定调整,合理避开上下班高峰期。

她同时指出,提倡“错时上下班”,并不适用于所有企业。由于工作性质的限制,有些单位无法调整上下班时间。这就需要主管部门的监管和各行业、单位之间相互协调,通过合理方式实现有序调整。

交警担忧:

“会不会拉长高峰时长,带来更大拥堵?”

市交通管理局相关人士表示,作为交通管理部门而言,但凡于道路交通顺畅有利的事情,原则上,他们都是支持的。但具体到实施错时上下班这一块,是否符合成都的具体情况、操作是否需要多部门联动、是否应由政府出文制订规则、是否应广泛听取各行业意见等等问题,都需要提前考虑到,并给予解决。“毕竟,这关系到社会的整体协调性”。

市交通管理局交警四分局孙姓民警日常负责羊西线片区的交通管理。他表示,错时上下班是否能达到“错峰”的目的还有待考察,但有效解决交通拥堵问题恐怕作用不大。“目前道路交通拥堵问题的主要症结在于汽车饱有量的持续攀高,以及人们出行意识的误区”。而尤为令他担忧的是,“也许还会拉长高峰期的时长,造成更可怕的拥堵”。

职能部门困惑:

“人人‘错时’,则意义何在?”

在市社保局就职的张先生表示:“先不说这项措施究竟能不能改善交通问题,首先它最让我担心的是操作‘时差’的问题,像我们这种窗口部门,平时加班工作都还来不及,一旦实施‘错时’,时间就更不好安排了,难道要执行24小时轮岗制?”在他看来,政府职能部门的时间表一定意义上代表着整个社会的时间表,一旦他们“错时”,那么大家势必只有跟着“错时”,否则就会出现时间衔接方面的大问题。但一旦大家跟着“错时”,那“错时”的意义又何在了呢?

在省建设厅工作的王小姐也对“错时”充满了困惑:“错时上下班这事儿在学校、企业等单位实施应该问题不大,可如果在我们这样的单位实施,恐怕牵涉的范围会超乎大家的想象,因为很多现象都是连锁反应。”她担心的是,“错时”后看似是将大家上下班的出行时间错开了,但其实对于大多数人而言,要办的事始终是要办的,那么他们还是会参照着职能部门的作息出门,如此一来,则“错时”意义何在?

企业提问:

“错时标准如何制订?会否增加人力成本?”

任职于某外资企业的王姐对于错时上下班持欢迎态度,但说到具体的执行,她却有一堆问题要提:“首先,对我们企业而言,这个‘错时’是建议执行呢,还是强制执行呢?如果是建议,那么意义不大,效果也未必好;但如果是强制,则肯定需要事先进行大量的摸查工作,了解每个企业的具体需求,而后按行业划分,制订出一套明确的指导政策,否则,我们作为管理者而言,推行起‘错时’来肯定会遇到不少困难,最起码的,员工会在行业内各公司间加以比较,这容易人为制造某些公司在人力资源方面的不利因素。”

私营企业家叶先生则从企业成本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疑问:“我们这样的私人企业家底单薄,如果因为上班时间的调整而凭空产生了夜班补贴、误餐补贴一类的费用,那不是很冤枉?”

学校欢迎:

“有利于学校的管理以及学生的安全。”

成都技工职业学院的张老师对于“错时”表示理解,她认为在交通压力日益增大的今天,针对工作的作息时间,社会整体加以调整也不失为一个有效的办法。同时,她表示,在处理“错时”的问题时,应该将上下班人群与上下学的人群加以区分对待,分别考虑。如最终能达到将上下班人群与上下学人群彻底区分开来的效果,那就真的太理想了,“这其实也有利于我们学校的管理以及学生的安全”。

任教于某小学的杨老师则对“错时”表示绝对支持:“若大家时间错开,起码家长们就能抽出一点时间来关心一下自己的孩子了。”据她介绍,目前普遍的情况是,一家老小大清早就跟打仗似地急匆匆往外奔,傍晚回家时分则可能是分别被堵在城市的不同方向。

市民观望:

“‘错时’恐怕将带来整个生活模式的改变!”

家住双楠的陈女士表示:“‘错时’能缓解交通问题,但要根治只怕还要从狠抓公共交通设施入手哦!我是自己有车,但如果公交车真的方便,我肯定选择公共交通。”

某大型超市主管林小姐表示:“推行‘错时’会不会带来更大的麻烦啊?如果大家上班的时候都不一样了,会不会很混乱,而且办事也不方便,总不能出门办事还要带张像地图一样的各部门上班时刻表嘛?想到都头大!”

公司职员黄先生则表示:“错时上下班有可行性,但关键是看政府如何将上班人群分流。像政府各机关、学校、医院等重点单位,一旦时间调剂不合理,绝对会好心办坏事的。”同时,黄先生还试着展望了“错时”后自己的“新生活”:如果上班时间推迟到10点,按现有规定,中午休息2个小时,一天工作8个小时,则下班时间是晚上8点,这就出现了两个问题,一是晚饭该什么时间吃?二是按照黄先生以往的生活经验,晚上8点正是他聚会访友,私人应酬的黄金时段,这下该如何安排?为此,黄先生不由得发出感叹:“天啊,我的生活将被全盘打乱,需要从头规划!‘错时’恐怕将给我们大家带来整个生活模式的改变!”

记者手记:

“错时”是大补 岂能当饭吃?

错时上下班对于缓解交通压力有没有帮助?答案绝对是肯定的,有!道理再简单不过,交通压力来自于参与交通的人群,将人群分散自然有利于减少交通压力。但怎么看,这举措也有点快刀斩乱麻的意思,直接是直接了,却又多了份莽撞的危险!就好象一个人身体不好可以吃人参补补,但绝对不等于说,顿顿吃人参就能身体倍棒!正如这错时上下班的举措,在缓解交通压力的问题上,的确能发挥一定作用的“疗效”,但也绝对不等于说,就该无时无地的,全方位、大范围的,一股脑儿地全面推行。人参吃多了人体会虚火旺,错时上下班推行冒失了我们的生活会错乱,一个道理。

网络调查:

七成市民支持“错时” 最担心“时差”

《成都女报》联合腾讯•大成网就错时上下班的话题做了一个调查:

1.你认为成都有必要实施错时上下班吗?

A有必要 71.16%

B没必要 5.74%

C局部有必要 23.10%

2.若实施错时上下班,你最看重的好处是:

A缓解交通压力 67.29%

B提高工作效率 8.92%

C方便个人生活 23.79%

3.若实施错时上下班,你最担心的弊端是:

A时间衔接不好,办事不方便 59.50%

B时间不统一,记忆困难7.54%

C一家人的时间都不统一,不利生活 32.97%

4.你认为最应该实施错时上下班的工作单位是:

A政府机关 27.62%

B事业单位 21.11%

C企业 51.27%

5.你认为错时上下班的具体规定应由谁来制定?

A政府部门 11.88%

上下班范文第4篇

为了创建一家充满活力的律师事务所,也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每一位客户,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水平,提升办案质量及创建律所的良好形象,特制定以下上班管理规定:

一、考勤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所有人员必须按照工作时间准时上班,不得无故缺勤、旷工、迟到、早退。

二、上班时间规定: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周末双休

三、迟到、早退、旷工。 

1、员工迟到超过5分钟,视为同意赞助律所活动经费10元,迟到超过30分钟算旷工半天,视为同意赞助律所活动经费50元。

2、员工早退超过5分钟,视为同意赞助律所活动经费10元,早退超过30分钟算旷工半天,视为同意赞助律所活动经费50元。

3、律师及实习律师外出办公事,可不到单位打卡,但须于上班前在律所工作群里说明去向及办理事项(由行政人员记录),不事先说明的,视时间长短分别按照迟到或者旷工论。

4、事务所设立上班登记簿或者打卡机,用于员工上下班管理,员工漏打卡需填写《员工漏打卡情况说明》,由行政部门报主任审批。

5、员工确因私人事务需要占用工作时间30分钟以上应当请假,并履行请假手续。

6、行政人员负责本规定在全所贯彻执行,记录和统计员工的出勤情况,隐瞒员工缺勤情况的,比照违规员工赞助金额双倍赞助活动经费。

7、各人员认真执行并监督公司规定的打卡制度,不允许代打,对代打卡的员工一经发现,视为代打卡人、被打卡人每人每次各赞助律所活动经费30元。

8、上班时间内有事外出,要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群告知去向及办理事项,否则视为旷工半天处理。

9、律师事务所单独设立活动经费池,接收上述赞助的活动经费,本制度通过即视为符合上述赞助费缴纳条件的人授权事务所在发放工资时在其工资中直接扣收。活动经费用于律师事务所组织的郊游、烧烤等集体活动,活动经费池每满800元时,可以使用一次。

10、经月底统计,当月迟到或早退次数不超过3次,且没有单次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以上的,可以不计赞助费。但单月突破前述数量限制的,当月全部累积计算赞助费。

11、出勤记录的统计周期为每月的第一日至最后一日。

四、请假

1、任何类别的请假都需律所主任事前批准,并将[请假条]交到行政办公室备案。

2、如有紧急情况,不能事先请假,应提前电话通知律所主任和行政部门并在事后上班时补办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3、当月事假不得超过3天,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15天,否则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4、员工身体不适请病假,须告知律所主任,填写[请假条]交给主任签名同意,遇紧急情况先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征得主任批准,病后上班应补回[请假条],否则按旷工处理。

5、病假请假条应附有能够证明患病且需要请假的证据。

五、旷工

1、连续三个工作日无故缺勤,或未经批准休假者将被视为旷工。律师事务所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在30天内未经批准缺勤总计3天(或累计24小时)视为旷工,按100元一天赞助律所活动经费。

上下班范文第5篇

一、雇员上班途中受伤符合劳动关系可要求工伤赔偿

[案例]阿英于2014年4月21日入职某物流公司从事快递员工作。公司从未与阿英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11月中旬的一天早晨,因前一天夜里下雪路滑,阿英在上班途中为躲避抢道而行的货车不慎摔伤导致右腿骨折,货车逃逸。案经警方认定,货车承担全责。事后,公司以阿英是雇用性质的临时工,双方无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也未为其缴纳办理工伤保险为由,不予承担责任。

[分析]公司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可见,是否为劳动关系并不受时间长短的限制一职工和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既然阿英与所在公司符合劳动关系要件,即便公司未为阿英交纳工作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关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之规定,公司应按工伤标准赔偿阿英的全部经济损失。

二、雇员上班途中受伤,雇主难辞其咎

[案例]退休的韩老师与一家地下商场承包人温先生达成口头协议,商场雇用韩老师为清洁工,每月工资1100元。工作一周后的某日早上,韩老师上班步行到地下商场入口台阶时,不慎从阶梯上摔倒,导致其右髋、右踝、右足外伤;右胫骨远端外侧骨折。住院治疗29天。自己垫付医疗费1万余元。后经某鉴定中心鉴定为:韩老师右足足弓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事后,韩老师找到商场承包人温先生,要求按工伤标准承担赔偿责任。温先生认为韩老师系退休人员,双方系临时雇佣关系,与工伤保险无任何关联。而且,其摔伤并非从事雇佣劳动活动所致,责任只能自己承担。

[分析]本案双方系雇佣关系,而雇用关系中的雇员上下班途中遭遇伤害,雇主应否赔偿,法律虽无明确条文规定。但雇员上班途中属于从事雇佣活动的延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可见,雇员从事的行为只要从表面上可认定与履行职务有关,即属职务行为。韩老师前往商场是从事雇佣劳务必不可少的过程,是与雇佣活动密不可分的组成部分,与履行职务存在着密切关联性。因此,雇主温先生难辞其咎,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提供交通工具亦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案例]某高校临时雇用市郊的王某带面包车为校园铺设草坪,因人手不够用,校方让王某再找个人一起干活。经王某介绍,刘阿姨与学校达成口头雇用协议,其中,双方约定:刘阿姨每天乘坐王某的面包车上下班,校方每天补偿王某油钱20元。2015年3月初的一天傍晚,刘阿姨乘坐王某面包车下班回家路上,因车祸受伤,肇事车辆逃逸。事后,刘阿姨要求校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校方认为,其支付油钱给司机,等于无偿提供交通工具,且学校无过错;而实际侵权人系肇事车,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分析]刘阿姨上下班所乘坐面包车实际上是学校安排的(学校以支付油钱形式),无异于学校安排接送劳务人员上下班。既然雇主提供了上下班的交通工具,那么“从事雇佣活动”就从雇员上车时算起。因为雇员是听从雇主的指令,乘坐雇主提供的交通工具上下班的,所以雇员按照雇主的命令进行活动,是从事雇佣活动的表现。再者,刘阿姨乘坐校方指定的车辆上下班与履行职务有着密切的关联性,因此,刘阿姨下班回家途中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的范畴,期间因交通事故受伤属于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因此,学校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提供交通补助,公平责任亦需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