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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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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章建筑

拆除违章建筑范文第1篇

26日下午3时15分,伴随着一阵轰响,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旁,一栋6层违章住宅楼在3秒钟内被拦腰炸趴。据悉,这是武汉首次由法院裁定以控爆方式强拆违章建筑。 

该楼占地2.3亩,建筑面积5713平方米,是武汉迄今为止单体面积最大的违章楼,近期刚刚封顶,建筑成本累计约300万元左右,共48套住房,已预售38套。 

东西湖区城管局副局长曹斌介绍,该楼属无建设许可证、无规划许可证、无销售许可证、无土地审批证、无施工许可证的“五无”建筑,由扬子江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开发商代为开发。从开工之初起,相关部门屡次下达停工停建、拆除文书,但均未奏效。城管部门于8月份诉至法院,申请强拆。 

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近日裁定强拆,并在武汉市内首次选定以爆破方式执行。 

据悉,由于该楼周边间距太小,本次爆破在武汉首次采用折叠爆破方式,即通过控制炸点位置及时间,让被爆建筑倒塌时形成“对折”效果,减少对周边建筑群的影响。

拆除违章建筑范文第2篇

一、违章建筑的法律界定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违章建筑成为一个公众热议的名词。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到违章建筑,而违章建筑到底是什么也经常会困惑到很多人。究竟那些建筑属于违章建筑,如何从法律上对违章建筑进行界定关系到很多人的切身利益。本文第一部分将从违章建筑的概念分析、违章建筑的分类和违章建筑民法上的学说总结对违章建筑进行法律上的规范界定。

 

(一) 违章建筑的概念分析

 

1. 违章建筑的定义。违章建筑(illegal building)在我国最早出现在1980年国务院的《批准中央气象局关于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通知》文件中。百度百科中违章建筑的定义,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在我国,违章建筑的“章”应理解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开展工程建设时所需遵守的某种“章程”或“规章制度”。

 

2. 我国现行的有关违章建筑的规定。我国现行的有关违章建筑的立法是分散的、多效力层次的,适用范围也是不同的。以下我们将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按照效力级别可以分为违反法律、违反行政法规和违反部委规章三类。

 

其中的法律主要有《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防洪法》、《防震减灾法》、《电力法》、《建筑法》、《港口法》、《公路法》、《环境保护法》等。如《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对违章建筑作出规定的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其中《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兴建建筑物。

 

部委规章对违章建筑作出规定的有:《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其中《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违章建设、毁损景物和林木植被、捕杀野生动物或者污染、破坏环境的,由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二) 违章建筑的分类

 

我国法律对违章建筑并没有明确的分类,只是在有的地方性法规中对违章建筑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列举。本文依照对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的列举,对违章建筑进行划分,主要分为程序性的违章建筑的和实体性的违章建筑两类。

 

实体性的违章建筑是指实质上违背了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的规定,无法通过补办手续的方式来纠正其违法行为。根据违反的法律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违反法律的违章建筑、违反行政法规的违章建筑、违反部委规章的违章建筑。

 

程序性的违章建筑实质并未违反城市规划,而只是没有办理合法的审批手续的非法建筑,程序性违章建筑一般可以通过补办手续而成为合法建筑。主要有以下几种:无证规划型、擅自变更规划型、临时未拆除型、不当施工型。

 

二、比例原则精神下的违章建筑的处置方案

 

比例原则又称禁止过度原则,主要系源于法治国家原则。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帝王条款,在我国行政法中有着独特的地位。比例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行使应当兼顾公共利益的实现和公民权利的保护。从我国现实状况来看,由于居住权保障观念的欠缺,致使在拆除非法建筑时对公民居住权的保障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非法驱逐、野蛮拆除现象普遍存在,且拆除违章建筑“零补偿”,违章建筑拆除后公民居住权无法得到救济和保障,这些都成了我国非法建筑拆除中公民居住权保障的突出问题。 将比例原则运用于违章建筑的处置中对违章建筑处理有着重要意义。

 

我们在执法实践中对违章建筑处理具有单一性,往往采用“一拆了之”的方式,并没有区分违章建筑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罚形式,不利于我国公民基本人权的保护,社会资源的保护和节约建设成本。为了解决这种单一处罚所带来的弊端,处罚应采取的措施避免处罚过程中的歧视。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应根据违法建筑的危害,种类,行为目的,违章建设的位置和其他因素的情况下,更细致深入地分析,作出科学合理的处理。违章建筑的存在有着深厚的社会背景,与我国人口多、就业岗位少、人均居住面积低、经济发展不平衡、有关建设管理审批不规范等因素有着密切的关系。因为违章建筑违法的严重性的标准不同,下面我们将根据比例原则来确定不同的处置方式。以下的处置方式主要涉及比例原则精神下的违章建筑的拆除、程序违法中的转正合法化、没收、在拆迁补偿中的处置和对小产权房的处理。

 

(一)比例原则下违章建筑的拆除

 

按照比例原则的要求,以下违章建筑应当进行拆除:经检测鉴定,房屋质量达不到国家或当地有关标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又不能采取可行的措施予以整改消除的;土地利用现状为耕地、总体规划为一般农用地、基本农田的;占用水源为一级保护区的;占用公共道路、绿地、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地下管线的;严重影响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城镇规划的;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的。具体来说,按照比例原则而要求,对违章建筑的拆除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根据违章建筑的所在位置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第二类是根据违章建筑对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决定应当予以拆除的。

 

(二)比例原则下违章建筑程序违法中的转正合法化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控制性程序规定建造的建筑,也即没有符合行政许可形式要件,没有通过行政许可并领取相应证书或超越许可范围建造的建筑,比如没有通过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施工许可,具体而言就是没有领到《建设用地批准书》、《宅基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或者超越许可证及批准书范围进行建设,尽管所建造的工程没有在实质上违反城乡规划,但是对程序性法律和建造程序的违反同样致生违法建筑,此乃程序违建。

 

程序违建可依一定程序申领建筑执照(补办手续)而成为合法建筑。从程序上讲,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措施与要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具有合理的对应关系。对于程序违法严重的,应当作出拆除的处理,而对于程序违法不那么严重的应当依具体情况作出转正合法化的处理。

 

(三) 比例原则下对小产权房的处理

 

尽管现有法律政策禁止小产权房买卖,但小产权房已经建成的事实并不能简单通过拆除进行解决。即使这些房屋不符合土地利用、建设规划,也没有上缴土地出让金等税费,但这些都已经是社会存量财富,而且不少小产权房已经出售,住满了居民,强行拆除势必影响稳定。按照比例原则适当性和合比例性的要求,应当认可这些小产权房占有的合法性,但是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对农民单独拥有的农村住房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农村宅基地后修建的“小产权房”应当逐步运行流转,其方式可逐渐从租过渡到卖,从补缴土地出让金等税费过渡到政府收取资源税。对于破坏耕地修建小产权房的违法行为应当坚决禁止,而对于占用耕地修建成的房屋,如果能够退耕的应当退耕,不能退耕的应当在补缴所有税费的基础上再进行处罚。而对建设用地指标内的农用地转换只有在实现占补平衡等前提性条件后可以流转。对于不符合土地规划的小产权房,属于违章建筑,原则上应该拆除。

 

三、 结论

 

对违章建筑的处置是城市化发展的必然结果,违章建筑法律制度的完善也需要一个长久的过程。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都关系着人们的生产生活且往往涉及到广泛的群体利益,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置不仅关系到公民的权利,也关系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问题。对违章建筑的处置基本上可以归纳为:拆除、没收、罚款并保留使用和残值收购并拆除。本文从比例原则的精神出发,对违章建筑的处置进行法律要件的归纳和不同学说的总结,提出违章建筑的处置较为实际的解决方案,并对未来小产权房的发展提出一定的期待。以期对违章建筑今后的处置提出合理化、切实际的建议,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对公民个人利益、私人财产权有更好的保障。

拆除违章建筑范文第3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督促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在建的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依法,坚决刹住违法用地之风。

二、整治范围

这次专项整治的范围和对象是:各乡(镇)辖区内所有在建的违法用地、违章建筑。

三、整治标准

对违法用地、违章建筑在制止后继续抢建部分的建筑物全部予以拆除,违法用地、违章建筑有供电、供水的,必须坚决予以停止供电、供水。

四、实施步骤

1、调查摸底阶段

各乡(镇)政府要加紧巡查,根据日常掌握的违法情况,认真开展全面调查摸底工作,做到底清责明。调查摸底情况于月20日前以表格形式(见附件1:《区在建违法用地、违章建筑情况报表》)上报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月份起实行零报告制度,每月10日前将新发现的违法用地、违章建筑情况也以附件1表格形式上报。违法情况报送要做到准确、真实、全面,不瞒报、不虚报。

2、整治阶段

各乡镇政府要根据调查摸底掌握的在建违法用地、违章建筑情况,立即着手组织开展制止和拆除行动,尽可能做到违法建设处于初始状态就拆除掉,减轻执法难度,减少执法成本。对拆除困难的违法用地建筑物,区领导小组将协助执法,原则上每个乡镇安排一天,各乡镇政府需要区领导小组再次协助执法的,必须书面申请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安排。

3、验收阶段

整治期间,各乡镇政府必须在每周星期四之前将拆除违法用地建筑执法情况以表格形式上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周期内没有开展执法行动的,实行零报告制度。各乡镇政府对拆除的违法用地建筑,必须适时跟踪,防止违法建设“死灰复燃”,发现继续违法的,必须立即组织再次打击。区领导小组将对各乡镇政府拆除情况和拆除成效进行督查,督查情况书面报告区委、区政府。

五、工作要求

1、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区政府成立以区委常委、常委副区长何金清为组长的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以乡(镇)长为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联合执法队伍,加大对辖区内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的打击力度。

2、职责分工。各乡镇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按照区政府政[]254号和政[]190号文件规定的职责分工,充分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乡镇政府牵头组织执法时,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提前预测和防范可能出现的突发性事件,确保执法行动和执法人员人身安全。拆除违法用地建筑时,必须尽可能彻底拆除,防止因拆除不彻底出现高危建筑,引发安全隐患。

3、时间要求。按照实施步骤三个阶段的时间要求,切实落实到位。

拆除违章建筑范文第4篇

2012年以来,为推进“两区互动,强工兴城”发展战略,我县对县城建成区内违法违章建筑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整治行动,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建成区的违章建设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但规划区内农民违法违章建筑还时有发生,为有效扼制这种蔓延势头,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市农村建房管理整治违法违规建筑的紧急通知》精神,县委、县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章建筑的整治力度。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大力度整治违法违章建筑的重要意义。

今年4月以来,我们继续加大了对违章建筑的整治力度,进一步充实了力量,组建了110余人的执法队伍,分成11个工作组和2个督查组进行全天候、全覆盖监管;下发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规划区内禁止个人自行建房和土地开发的通告》;对违章建筑喷注“违章”字样,组织对偷建抢建典型建筑进行了拆除;并对规划区内农民建房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摸底,每户建立了档案,并予以公示。

但是由于部分农民规划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致使违章建筑时有抬头,这不仅影响了我县城市形象,而且给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障碍。一是违法违章行为严重侵蚀了城市公共资源,制约了城市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二是违法违章的低水平无序建设,严重威胁了人民的生活环境、安全环境、生态环境和投资环境。三是违法违章行为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声誉,扰乱了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的风气。

可以说,整治违法违章建筑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市农村建房管理整治违法违规建筑的紧急通知》和市委钟书记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和谐社会、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品位的迫切需要;是顺应民意、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因此,全县上下要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努力维护良好的城市形象。

二、铁心硬手,强力推进违法违章建筑整治工作。

我们将铁心硬手,重拳出击,坚决遏制各类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做到“三个加大力度”。

加大日常执法监管力度。一是完善巡查机制,各工作组对“两违”行为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严管严控,发现一处拆除一处。二是发挥党员,村、组干部的作用,让他们参与到整治工作中来,参与到监管工作中来。三是发挥群众监督作用,鼓励、奖励群众举报。四是发挥舆论作用,对违法违章建筑进行曝光。

加大打击“两违”行为力度。务必采取高压态势严厉打击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坚决做到“三个一律”、“四个不放过”。“三个一律”,即:对违法违章建筑一律拆除,对偷建抢建的一律露头就打,对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四个不放过”,即:对界定为应拆除的违章建筑没有拆除的不放过;对违法违章建筑产生的原因没有查清的不放过;对当事人没有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不放过;对负有领导责任没有处理的不放过。

加大问责追责力度。按照查事和查人相结合的原则,纪检监察和公安部门,要以查处典型案件为突破口,对干部失职渎职的、对带头违章建房的、对利用职务之便套取国家资金的,要依法依规从重从严从快处理,公开曝光。情况特别严重的,给予降职、免职、撤职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整治工作中,要做到“四坚持”、“四反对”。“四坚持”即:坚持科学规划、依规建房;坚持公正执法、公开处理;坚持疏堵结合、打防并举;坚持一抓到底、根治违法违章建筑。“四反对”即:反对消极畏难、怕得罪人的现象;反对不负责任、放任自流的现象;反对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反对时紧时松、应付了事的现象。

三、加强领导,有序推进违法违章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整治违法违章建筑,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需要方方面面的参与和配合。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调动好、保护好和发挥好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一是组织领导要到位。调整我县违法违章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工作靠前,亲自指挥协调。乡镇书记和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是主要责任人,要做到情况掌握在一线、指挥战斗在一线、问题解决在一线。

二是宣传发动要到位。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宣传车等各种手段和形式,对“两违”整治的意义和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营造人人参与、理解、支持“两违”整治的良好氛围。一方面,加强对群众的教育。要进村入户,面对面地宣讲,把违章建筑的危害讲清讲透,把政策法律讲清讲透,把县委、县政府整治的态度和决心讲清讲透。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乡(镇)、村、组干部的教育,使他们明白整治违法违章建筑的重大意义,明白自己所承担的责任。

拆除违章建筑范文第5篇

建立以镇建设办公室管理为主体,各村(居)协管,镇纪委监督的管理网络。建立以村巡查查处为主,镇督察查处为辅的查处网络。形成齐抓共管、层级负责、属地包干的管理模式。在本镇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管理。

二、工作职责

(一)镇建房管理、违章查处工作组:

1、组织编制、调整、实施村镇规划,督促各村(居)全面规范有序进行集居区建设。

2、从严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禁止在集居区规划之外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田保护区内占用耕地进行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对发现的此类建筑,坚决予以拆除。

3、负责集居区的农民建房的规划选址、现场勘查、审核报批、放桩、验基发证等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对村镇各类建设的巡查、监督和违章建设、违法用地的处置,并负责调查取证,建立工作台账,为考核提供依据。

5、对村(居)处置违章建筑有难度或处置不力的,组织力量进行依法处置。

6、负责危房改造,住房破旧、紧张,又不能在集居点建房的农户的审核审批工作。

7、负责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临时用电、用水把关工作。各村居出具的相关申请临时用电、用水的证明须经镇建房管理、违章查处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建设服务中心公章后,方可到供电、供水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供电供水部门应严格执行。

8、对村(居)的月考评结果进行书面通报。

9、规范文明执法。加强农建队伍管理,做好施工安全检查工作。

(二)建房管理、违章查处工作督查组:

1、按照区纪委《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执法严肃执纪问责的通知》的规定,任何项目建设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一律不得圈占建设。对村(居)、部门或个人擅自同意违法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一律按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对擅自收取建房费用而同意农户违章建房的(不含集居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村(居)、部门和个人,负责调查核实,一经查实即立案查处,,除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处理外,所收费用一律上交镇财政所。

3、对村(居)默认违章或对违章处置不力、推诿不作为而引起的建房矛盾,造成越级上访的,将启动问责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村居建房管理和违章建筑查处组:

1、制定本村(居)切实可行的建房管理考核细则,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做到奖惩分明。

2、按照建房管理流程,做好农户建房的初审、报送、公示及土地流转等相关工作。

3、负责本村居民建房的日常管理、巡查、监督等工作,对违章建筑须做到预防在先、控制在前、发现及时、制止有效、处置到位;对村(居)无法处置或处置有难度的重大违章,及时上报镇建房管理、违章查处工作组共同处置。处置时,村居干部需全体参与并主动作为。

4、负责本村(居)建房矛盾的协调处置,确保无越级上访、的发生,并做好相关台账资料。

三、建房申报程序

1、农民建房原则上一律经批准后到各村(居)集居区规范建房,不得擅自乱搭乱建。

2、危房改造的农户以民政部门提供的相关手续到建设办办理建房审批手续。

3、住房破旧、紧张,已影响正常居住生活,又无法进集居点建房,确需修建的,可考虑在老规划区内进行原地修建,但需收取拆除保证金,并书面承诺在拆迁时无条件拆除的前提下,经建设办批准后,可进行修建。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建房,否则以违章建设论处。

4、本镇范围内的企业需要扩大规模、发展生产、兴建厂房,需企业申请,附拟建建筑的平面图,经镇经济发展办和建设管理办共同会商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否则以违建论处。违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企业承担。

5、农民建房申报程序:建房农户申请——包片村干预审——村(居)初审通过,填制建房有关审核报批呈报表,签署初审意见——报镇建房管理组现场勘查——村镇建设办公室审批——区规划国土部门审批——签订施工合同并缴纳安全保险金——发放供水接电证明书——建房户按照审批要求拆除原住房——镇、村现场放桩定位——建房户按标准规范建房。

四、对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都属违章建筑;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坚决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影响规划尚可改正措施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具体处罚标准为:

(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建造的房屋及建筑物,原则上依法拆除。

(2)未经批准,但符合规划要求,又不超应享建房面积,系原地翻建的,根据情节轻重以50—60元/㎡的标准(按建筑面积,平房50元/㎡,楼房60元/㎡)处以罚款。

(3)未经批准,擅自加层、建围墙、建附房、经过审批但超面积建房的,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5%—10%的罚款。

(4)破坏土地资源,改变土地用途,非法挖坑取土,严重破坏耕种条件的,除责令限期治理,恢复原状外,并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一倍至三倍处以罚款。

五、考核办法(对村居的考核):

1、各村(居)总支书记为建房管理第一责任人,村居主任为具体责任人,分片村干为包片责任人,实行层级负责,并签订责任状,村干部经常加强片上巡查。对镇巡查发现的违章建筑或帮助村居共同处置的违章建筑,由包片村干、具体责任人现场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考核依据。

2、对建房管理和违章建筑查处工作实行百分制专项考核,每月考评一次,考评结果予以书面通报。

3、评分细则及奖惩措施(考核满分为100分,采取扣分形式,直至扣完为止):

(1)村(居)要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基本农田内进行违章建设,损坏耕种条件。对擅自同意违规用地进行违章建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立案查处。

(2)村(居)不按规定擅自批准农户建房的,每发生一起扣10分,村集体收取的建房费用一律上交镇财政所,同时启动问责程序。

(3)严禁村(居)干部违规收取建房款、礼金,一经查实,每发生一起扣10分,同时移交镇纪委查处。

(4)村(居)对发生的违章建筑(包括企业违建)未发现或发现未处理,被镇巡查发现的,每发生一起扣5分。

(5)村(居)处置不力,由镇组织处置或拆除的,每发生一起扣5分,按拆除面积每平方米20元支付拆除费用给城管局专业拆房队或城管自拆人员,拆除费用由村(居)承担。村居自行发现(不含群众举报、镇督查)并及时组织自拆镇配合的,视同村居自行处置结束,不扣分。

(6)由于建房矛盾,引起的越级上访,查实因村(居)处置不力,或推诿不作为的,每发生一起扣5分,到省、市级以上上访的每发生一起扣10分。

(7)包片村(居)干部包片区内一个月连续发生两起违章建筑的,镇纪委启动问责制;连续两次排名末位的村(居),村(居)委主任由镇组织部门进行诫勉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