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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共有16000辆出租车,其中主城区出租车近9000辆,车子是3公里起租,起租金额是5元,单价1.2元/公里。重庆出租车罢工出于什么原因?现在看来是他们日常运行中的一些基本问题没有解决好,归纳起来就是“加气难、黑车多、罚款多”,当然这是从城市公共管理看问题,然而出租车行业领域的权力垄断产生的暴利和政府“设租”与“寻租”则是学者们讨论的另外一个更深层次问题。重庆“罢运”时间的导火线是:一是加气难,重庆市出租车的动力能源是天然气,但天然气总是供应紧张,时断时有;二是重庆市政府部门对黑车整治不力,导致黑车泛滥;三是罚款多,平均每个出租车司机一个月要接到10张罚款单。
这三大问题与正处在全球金融危机的时候,很多行业都在减薪、裁人,许多城市的出租车行业纷纷要求涨价,结果导致全国出租车行业出现了“重庆式罢运”,这对我们城市的公营事业管理是一个巨大考验。我们来看看事件的“偶然性”和“必然性”。
1.信息反馈不及时。对于长期存在的“的士疾苦”无人问津,久拖不决,政府对交警乱罚款听之任之,终于酿造成大祸。
此次罢运事件的发生,从某种意义上讲“看似偶然,实属必然”。重庆出租车“罢运”事件,暴露的是全国出租车管理的一个共性问题――“公司化剥削”、“垄断暴利”的存在、普通的士司机运营收入日趋减少和运营不稳定。
通过市政府的行政审批和“特许经营”权利寻租(例如湖南省2004年特许经营条例颁布),出租车经营权成为公司的合法特权,而非政府有效管理的普通城市就业的公营资源,说到底,政府与公司管理的模式造就了公司一本万利的“食利寻租“阶层,他们“坐宝马,劳动主体开的士”,劳动者利益因制度安排上的某些失误造成这个行业的矛盾日渐激化,所以其必然性也就毋庸置疑了。
2.利益分配失衡。应该说,这一行业的利益失衡和利益矛盾,早已超越了社会生活的局部范畴,但是,规费重、加气难和罚款多,直到出租车司机采取了罢工这种极端方式才得以“收买”的方式解决。却印证了 “会哭的孩子有奶吃”那句话。长沙(12月12日)又搞所谓的价格听证会,其实,在没有解决好制度设计之前,反复去思考如何“分切蛋糕”毫无意义。就的士行业来说,运营数量与质量之间的关系长期被忽视。
我们不要以为“补贴”和公司临时让利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国际经验表明,的士行业是一个可以通过市场化赢利的行业,过多地政府补贴无疑会增加财政负担(北京除外)。据报道,仅免除出租车公司违规上涨的规费一项,许多的士司机至少每人每年可增收近万元。如果不从根本上来改革出租车的运营模式,仅仅考虑政府补贴,重庆的做法会迅速形成其他城市的“示范效应”。
3.重罚惹的祸。的士产业长期的生存境况恶劣,但重庆的一条新规定却被大多司机认为是真正的罢工导火索。重庆市运输管理部门新近出台针对出租车行业绕路、拒载等问题的严厉的专项整顿政策。据称,这一政策自今年十月下旬执行,政策规定:拒载一次罚款五百元,如果拒载孕妇或老人,罚款八百元。而且执法部门罚款后,公司还要追加罚款。三次违规后吊销出租车营运权。由此可见,不对矛盾进行“解剖麻雀”的方式工作,“重典”未必治乱,反而激化矛盾。所以我们讲是出租车管理公司惹得“祸”,其实政府部门的简单思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公共事务管理的无知也是根源之一。
尽管重庆把这一突发事件转化为了一次成功的政府公关行为,但问题远没有解决。因为,我们管理城市,绝对不能仅仅依靠这种亡羊补牢式管理方式,我们应该去寻找背后隐藏的制度化问题和城市公营事业的管理。
客观上,历史经验表明,人均收入达到1000至3000美元,一个国家就会进入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在全球金融危机之下,中国正快步进入这一时期。社会矛盾的频发无时不在考验政府的执政智慧和底气。若处置不当,矛盾就有可能恶化为社会危机。
二、罢工是反映激烈矛盾的“和平诉求”
出租车这个涉及公众利益的行业被人视为暴利行业,但是成天辛苦的广大出租车司机却没有获得多少利益,在特殊利益集团的压榨、畸形市场机制的挤压下,成为现代的“骆驼祥子”。到底是谁惹的祸?“罪魁祸首”就是管理模式和出租车管理公司!政府为什么还要保护公司的利益,而置劳动者、城市公共利益和稳定不顾呢?出租车行业是采取政府管制还是市场化运营?对于这些问题,2008年12月15日由清华大学中国与世界经济研究中心(CCW)举办的“出租车运营模式研讨会”与会的经济学家和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会者认为一些城市可以突破现行制度“先行先试”,寻找到一个良好的运营模式是关键。
我们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这次“重庆式罢运”事件,说明中国没有建立“共同利益”的“谈判机制”,没有建立劳动制度结构上的谈判平台,政府仅仅有“危机对应”还远远不够。此次重庆“罢运”事件没有口号,没有纲领,没有明显的组织者,他们几近是自发、扩散式的方式成功实现了“罢运”,并终于得到重庆当局的积极回应。
据悉,此次罢工并没有车辆聚集示威,发起者只是敦促司机们不要将车开上公路,这让政府几乎没办法作出反制。“是的,这和游行示威不一样”,一位希望匿名的出租车司机说:“我们只是待在家里,没有聚众,他们就没有理由抓人,有人追究的话大不了就说自己那天病了在家休息。”
这给全国的出租车行业尤其是那些觉得自己同样受到不公平待遇的同业们以启发。很快,一个月内,在其他近二十个省市都出现了类似的出租车罢工运动。
从我们研究社会学和政治学的观点出发,我们注意到,所有城市的“罢运”没有采取 “集体上访”,没有到政府有关部门“闹事”和“喊怨”,而是选择罢工这种相对文明缓和的方式,一方面说明“上访难”使得他们对上访失去信心,另一方面,以消极的方式迫使政府积极对应,当然,我们从政治学领域来观察,应当被视之一种进步。和平的集体抗议,避免剧烈的“群体性”事件。
不过仅仅把重庆出租车全城罢工事件看成是一场由劳资经济利益矛盾引发的公共事件个案那就大错特了。一是是中国许多城市近来先后爆发出租车司机罢工事件,考验着中央政府在劳动力市场担忧日益升温之际对工人示威活动的容忍限度,毕竟“次贷危机”导致全球经济减缓的底线远没有到来;二是总理一再强调要解决“上访难”问题,但重庆“罢运”这条渠道被完全弃用,没有人可以预言今后还会发生什么?
非常耐人寻味的是“式”管理方法又再次体现。重庆当局在公开场合以及新闻会中多次指出,此次“停运”是一小部分人操纵策划,而部分营运出租车遭遇一些“暴徒”打砸,致使“受阻”无法营运。当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多次声称要严惩肇事者,出主谋,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行业秩序。显然政府部门遵循了“”一贯的“定式”处理问题。现在看来问题远没有那么简单。
现在我们来看看重庆所采取的措施:
据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说: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市政府于当日召开了紧急会议,决定采取三项措施解决主城区部分出租汽车停运问题:一是市级相关部门通过积极争取,每天新增10万立方米CNG天然气,缓解“加气难”问题;二是政府将对出租汽车“份儿钱”实行价格管理,凡出租汽车更换车型增加的费用从11月起停止收取;三是公安机关和交通执法部门,继续采取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和非法营运,保护合法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权益。重庆出租车最终恢复正常营运。
三、城市公共事务和社会诉求责任与出租车运营模式改革应相适应
城市管理最根本的任务就是在城市中创造良好的物质环境和文化环境,使居于其中的人们愉快地工作和生活,从而实现城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城市虽然不同于企业,它有着社会、道德和许多公共事务和社会诉求等方面的责任。我国计划经济为主的城市治理模式中,政府通常被认为是城市治理的唯一主体。由于政府在城市治理中孤军作战,结果往往出现管不好、管不了的情况。现代城市治理从社会系统工程的角度出发,要求城市中包括政府机构在内的各类组织和社会成员都要发挥治理主体的作用,以真正实现人民城市人民管的目标。我们的建议是:
(1)出租车行业应该建立起以政府为导的非营利组织(或非政府组织)来实现这个行业的管理模式的改革,以消除背后存在的“寻租”现象;
(2)采用出租车车主自治的治理模式,将最大利益和收入回归于实际出租车运营者,建立起政府、管理公司和出租车司机三位一体的、利益均衡、自行协商一致的管理模式;
随着城市化的持续发展,各个城市的土地使用面积也在逐步扩张,出租车这一行业应运而生,但是系统管理这一行业的规范管理还不成熟,随着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在信息管理系统的专业知识基础上,做出了这样一个简单的出租车管理系统,希望此系统的开发会给出租车公司带来极大的便利,方便快捷的管理公司,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动化和智能化,从而提高出租车公司的管理效率。
开发工具的论述
本软件为出租车管理系统,是B/S模式的信息管理系统。因此,本软件前台使用Dreamwaver MX和微软的ASP,后台数据库使用ACCESS。
本系统的前台开发工具是使用Dreamweaver和ASP (Active Server Pages)是服务器端脚本编写环境,使用它可以创建和运行动态的交互式Web服务器应用程序。使用ASP结合HTML页,脚本命令,和X主动组件以创建交互的Web页和基于Web的功能强大的应用程序。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ASP是一个功能强大的网络动态交互技术连接数据库。
需求功能分析
出租车司机信息的基本录入。其中包括对出租车司机的姓名、性别、住址、驾驶证号码、身份证号码、驾龄、车牌号码、出租公司等具体信息。
出租车司机信息的基本管理功能。管理员可以通过登录系统对出租车司机的基本信息记录进行常规查询并随时对这些记录进行增加、修改和删除,此项功能可减少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量,并且工作起来事半功倍。
出租车司机违章。管理系统通过对在其中记录的出租车司机的基本信息进行计分制,并详细的记录违章人员的姓名,违章时间,违章地点,违章原因,违章处理人员等信息,然后对其中满12分的司机进行重新学习的通知。
扣分自动累计,一年后未满12分则清零。
系统分析模型
根据系统的设计要求,设计了E-R图,实体为出租车司机,出租车。
一、我市出租车行业概况及存在问题
乐清市出租车行业的成长特点跟乐清作为温州模式的发祥地,民营经济发达有很大的关联,由个体出资,代替政府出资承包营运,为解决一定历史条件下政府资金匮乏,解决群众出行难题,推动乐清经济发展、城市繁荣做出巨大贡献。但是,由于出租车作为公共服务产品,其具有公共资源特点与现私人拥有经营权产生了巨大矛盾,再加上当前出租车管理滞后,市场转让混乱,黑车营运猖獗,更加造成矛盾日益严峻,行业存在极大的不稳定性。
二、出租车管理体制和运营模式改革探索
为适应当前交通运输发展的新形势,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出行需求,必须切实加强对出租车的行业管理,积极探索经营体制改革,实现企业的规模化、公司化营运,解决行业深层次矛盾,实现行业稳定有序。
(一)要切实加强出租车行业管理水平,全力整治出租车市场营运秩序。一是完成出租车运价结构调整。完成出租车运价结构调整,是保障广大驾驶员和乘车者的合法利益,规范出租车市场经营秩序的先决条件。今年以来,市政府研究部署了运价调整工作,启动程序后,聘请了第三方中介机构浙江省道路运输研究中心对我市出租汽车行业进行综合调研,在对出租车经营成本、运力情况和市民出行方式等全面调查基础上,形成运价结构调整的三个方案。为进一步提高运价结构调整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交通运管部门先后多次分行业分片区召集出租车车主、企业、驾驶员和消费者代表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各界代表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4月19日,市审价委员会在听证基础上,提出了出租车运价调整方案和油价运价联动机制。二是严格规范出租车经营行为。要进一步加强公安、交通运输、发改、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按照“重拳出击、依法监管、综合治理、平稳有序”原则,通过最大限度增加一线稽查力量,以乐成、柳市、虹桥、北白象等片区为重点,严厉打击出租车乱收费、拒载、甩客、无从业资格经营等市民反映强烈的违章行为和非法营运行为,提高出租车行业服务质量。要进一步强化对交通运管部门稽查绩效考核,对各类出租车违章行为和非法营运行为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实行常态化严格管理。三是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要深入开展“四小车”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公安交警和交通运输长效联合整治机制,通过联合执法、综合监管,坚决打击“黑车”、“摩的”、“克隆车”、套牌车等非法营运行为,整治无牌无证车辆,维护正常营运秩序。四是畅通投诉受理渠道。要启动24小时热线接听电话,增设投诉电话, 开通乐清运管官方微博,建立晚上零时前值班巡查制度,确保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投诉,建立起有投诉必有反馈,有违章必有处理的投诉查处联动机制。五是努力营造良好氛围。加强行业监管,牵涉广大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社会影响大,必须取得全社会的高度理解和大力支持。要成立出租车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通过广泛宣传发动,号召驾驶员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同时要积极向驾驶员和社会各界征求出租车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沟通与交流,取得各界最大的支持。六是大力加强舆论宣传。运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开展出租车市场整治专题报道,相关新闻报道,大力宣传打击不规范经营行为的重要意义,公布整治工作进展和工作成果,表明政府打击出租车不规范经营、解决出租汽车行业实际问题的决心。七是强化执法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强化对执法人员的业绩进行量化考核,对整治工作进度滞后、效果不佳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后果严重的给予降职、免职处理。同时大力完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坚决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执法行为,严厉打击、等违法违纪行为,加快打造一支高效、廉洁执法队伍,为规范出租车市场经营秩序提供坚强保障。
外租车辆管理办法一车辆租赁管理办法:为提高对公司车辆租凭的管理工作,降低车辆租凭费用支出的浪费,明确车辆租凭的程序,规范租凭使用车辆的各项行为,特制定本车辆租凭管理办法。
一、车辆租赁管理原则
1、公司直属项目监理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车辆租赁管理办法,分部、分公司参照执行。
2、车辆租赁应遵循安全、必要和实用的原则。
二、车辆租赁管理标准
1、城市管网项目巡线用车一般租赁三类车;郊区及乡村地域工程量达总工程量二分之一的项目,可以租赁二类车。
2、长输管道项目巡线用车,沿线为山地、沙漠、戈壁地区,道路崎岖的可以租赁一类车;丘陵、平原地区应当租赁二类车。
3、项目监理部驻地距离工程现场或所辖项目监理组或城镇、村落超过50公里,沿线道路崎岖的可以租赁二类车。
4、各类车辆的推荐车型及最高租金限价参见《租车标准参照表》。
5、其余情况租赁车辆一律租赁三类车。
6、超出上述标准的要由总经理批准。
三、车辆租赁条件
公司未配备相应车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监理部,可以申请租赁车辆。
1、项目监理部驻地与各参建单位、有关行政部门距离超过3公里,且平均每日联系超3次的。
2、项目监理部驻地与工程现场距离超过3公里,没有公共交通工具,且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数超过5人的;有公共交通工具,但项目监理部驻地与工程现场距离超过20公里的。
3、项目监理部驻地距离城镇、村落超过10公里的。
4、长输管道项目及城市管网项目巡线,单项工程管线施工现场跨度超过20公里的项目监理部可以租赁车辆1部。
5、大型长输管道项目,按照所属划分的现场监理区段,每一现场区段监理组可以租赁车辆1部,专业监理人员超过8人,可以增加1辆。
6、项目监理部管理2个以上的独立工程,工程间距离超过3公里的,可以按照每15名专业监理工程师申请租赁1辆车。
7、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其它情况。
四、在租车辆管理
1、项目监理部应严格按照合同的双方约定使用车辆,杜绝不在协议期限内使用租用车辆。项目监理部负责用车管理制度的制定及驾驶员的安全教育。
2、公司财务部检查项目监理部合同的付款情况。
3、公司QHSE部对所有在租车辆建立车辆管理台帐,检查项目监理部租车合同的履行情况。负责对各项目监理部安全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等审查监督。
五、车辆租赁程序及要求
1、项目租用车辆,须首选项目所在地的具备运营资质的汽车租赁公司车辆。由租赁公司委派专职驾驶人员随车,司机的工资及其他福利由出租人承担。
2、新增项目在项目部组建时,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工程运行计划,参照上述租车条件及租车标准,制定相应的《项目租车计划》报公司审批。
3、项目租车计划获得批准后,须按计划实施车辆租赁。租车前应多方询价对比选择租赁公司、拟租车辆,并对拟租车辆车型、车况、牌证、保险、排放等级、防盗装备、驾驶员证件及配备等进行确认。与出租方协商确定租赁期间、租金及支付方式。明确行驶违章及安全责任、车辆保养维修、保险等所发生费用均由出租方承担。拟租赁车辆不得超出计划车型标准和限价。然后填写《车辆租赁申请审批表》上报公司审批。
4、《车辆租赁申请审批表》获得批准后,按照公司统一的《租车合同文本》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合同原件必须由项目主管领导及出租方代表签字、盖章,邮寄至公司综合办公室加盖合同专用章,由QHSE部登记备案返回后,方可租车,坚决杜绝未签订合同租用车辆。
六、外租车辆的费用划分
使用费用由租用部门承担,包括燃油费、过路费、过桥费等,固定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包括修理费、保养费、保险费、车船税等。
七、车辆续租和退租
1、在租车辆需要续租的,应于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按照申请和审批程序重新办理租赁手续。
2、车辆提前退租的,项目监理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完手续后,三日内将情况报公司综合办公室备案。
八、外租车辆的保险
外租车辆保险内容必须包括交强险、三责险(*0万元以上)、车内乘客险、盗抢险。
九、本车辆租赁管理办法自颁发之日开始执行。
外租车辆管理办法二一、安全行车规定
(一)认真执行,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谨慎驾驶,做到依法行驶、文明行驶、安全行驶。
(二)自觉服从处(队)的统一调度和管理,积极参加局组织的安全教育及有关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
(三)自觉爱护养护车辆,认真做好“三检”(出车前、出车中、出车后车辆检查),确保“四良”(制动、转向、灯光、信号良好),“两洁”(车容整洁、车内整洁)。
(四)严格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随带驾驶证、行驶证及相关有效证件。驾车时不准闲谈、吸烟、吃零食、接(打)手机,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严禁酒后驾车。
(五)驾车时系好安全带,自觉做到礼让三先。
(六)禁止将车辆交给外单位驾驶员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驾驶外单位车辆。
(七)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年检年审。
(八)加强对灭火器具的保护管理,确保其性能良好,并做到器随车走。
(九)禁载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十)建立健全行车安全管理基础台账,不得漏记、误记,保证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和完整性。
二、安全行车标准(“六无”)
(一)车况完好,无磕碰挂擦和丢损;
(二)遵纪守法,无违章纪录和违法违纪现象;
(三)服从调度,无误时误事现象;
(四)文明服务,无用车投诉;
(五)服从管理,无私自出车或擅自改变行车路线;
(六)安全服务,无大小责任事故。
三、安全行车奖惩
(一)安全行车
1、安全行车每年评比一次。
2、本年度达到“六无”标准的获当年安全奖。
3、达不到“六无”标准的,取消安全奖。
(二)安全奖标准
1、全年安全奖600元/人;
2、全年安全里程奖0、05元/公里。
(三)安全奖奖扣
安全奖及安全里程奖。安全奖以经济奖励形式每年按驾驶员实际安全行驶里程发给,获得安全奖的驾驶员同时具有评选优秀等次或先进个人的资格;达不到“六无”标准的,相应扣去安全奖和里程奖。
(四)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扣奖比例:
1、负全部责任者,扣除当年全部安全奖及安全里程奖;
2、负主要责任者,扣除当年安全奖及安全里程奖的3/4;
3、负同等责任者,扣除当年安全奖及安全里程奖的2/4;
4、负次要责任者,扣除当年安全奖及安全里程奖的1/4、
(五)其它责任情况的扣奖及赔偿责任。
1、态度恶劣,不服从调度,发生误时、误事的,一次扣奖100元,年内发生二次(含二次)以上的,在编人员按待岗处理,非在编人员予以辞退。
2、发生驾驶证被扣或其它严重违章者,取消月度考核奖。年内发生二次(含二次)以上的,停驾车辆,在编人员按待岗处理,非在编人员予以辞退。
3、私自出车发生事故的,无论有无责任,除由驾驶员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外,视情扣除1—3个月的月奖,并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直至作待岗或辞退处理。
4、因超速行车、强行超车、酒后开车、违章停车及其它违规行为而被罚款,一律由驾驶员自负,不得报销。
5、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酌情扣除1—12个月奖,并按责任大小赔偿:
(1)负全部责任的,扣除全部月奖,按经济损失的4%赔偿;
(2)负主要责任的,扣除9个月月奖,按经济损失的3%赔偿;
(3)负同等责任的,扣除6个月月奖,按经济损失的2%赔偿;
(4)负次要责任的,扣除3个月月奖,按经济损失的1%赔偿。
发生重大事故,除经济赔偿外,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调离驾驶岗位。
发生事故后逃逸者,除经济赔偿外,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6、无论何故造成的责任事故,均取消驾驶员当年的先进个人或优秀等次评选资格。
外租车辆管理办法三一、为了认真贯彻和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驾驶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必须加强安全管理的工作。
二、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董事长为本公司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全面组织领导,管理责任。
三、公司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公司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为主要成员,负责执行公司的安全管理职能。
四、公司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安全责任。
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防消结合的方法,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把安全工作的重点放在以预防上来。
六、不断加强制度建设,针对客观不变的形势和条件,及时研究,修定制度,使各项管理制度常处于完善,适应和较高水平。
七、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事故责任制,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等责任制,逐步形成制度体系。
八、经常性,多样性,广泛的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灵活的宣传安全知识,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分析典型案例,通报违章事故,提高大家对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九、建立安全工作例会与安全活动日制度,开会必须讲安全,布置检查工作有安全内容。
十、开展面对面的宣传教育,公司领导利用协助处理事故,了解车辆手续,业务人员利用车主,驾驶员来公司的机会,了解安全情况,宣传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引导他们学习报纸杂志,灌输安全思想。
十一、加强对驾驶员队伍的管理,建立一支技术精良,本领过硬,健全意识强,防范方法好,遵纪守规的驾驶队伍。
十二、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种类违章和事故,事故责任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未受安全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措施不放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出租小汽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行为,保障乘客、出租小汽车经营企业、出租小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小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小汽车经营服务活动,实施出租小汽车营运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租小汽车是指依法取得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根据乘客要求的时间或地点行驶、上下车及等候,按里程或时间由乘客支付租费的五座小轿车。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部门)是市出租小汽车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政策和本办法对出租小汽车的经营和服务行为实行监督、检查,负责本辖区内出租小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财政、建设、规划、公用事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交通部门做好出租小汽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小汽车行业发展应当符合**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并纳入**市道路客运交通总体规划,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需要对出租小汽车的运力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出租小汽车运力的批量增减实行定期公布制度,由市交通部门依据出租小汽车的发展规划、市场需求和效益状况,并通过举行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后拟订,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鼓励出租小汽车行业提高科学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广使用环保、节能车辆,建立完善先进的指挥调度和监督管理系统。
鼓励出租小汽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组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出租小汽车经营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七条市交通部门应当依法管理,廉洁勤政,秉公办事,维护正常的出租小汽车营运秩序。
出租小汽车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和出租小汽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安全营运,文明服务,按规定收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管理和群众监督。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按规定付费。
第二章经营权管理
第八条出租小汽车经营者必须在依法取得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之后,方可从事出租小汽车经营业务。
本办法所称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是指市交通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出租小汽车经营业务的资格证明,包括经营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及为其车辆配发的《道路运输证》。
出租小汽车经营权实行一权一车制度。
第九条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投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以经营服务质量为主要招标条件,通过公开竞标方式确定并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数额经听证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所得款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专项用于出租小汽车行业的发展、管理、招标、停靠站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公开招标采取不定期方式进行。市交通部门应根据经批准的每一批次出租小汽车运力投放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招标公告。
自招标公告之日起至报名截止之日不少于5日;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少于30日。
第十二条市交通部门应设立评标委员会,对竞标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评审和量化评比后确定中标企业。
评标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评标工作实行全过程封闭式管理并由监察部门监督,公证部门公证。
中标企业应与组织招标的市交通部门签订出租小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并由组织招标的交通部门发给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授予文件,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出租小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应在招标文件中列明。
第十三条中标企业取得经营权授予文件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应按照经营权授予文件规定的车辆投放批次、时限和数量办理购车、登记、上牌、保险等手续。取得机动车行驶证后30日内,到市交通部门办理营运手续,领取车辆《道路运输证》等营运牌照。
第十四条按照本办法取得的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期限为6年。
在本办法实施前取得的出租小汽车经营权,其使用期限按照使用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出租小汽车经营权不得转让。
经营企业合并、分立、改名及变更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向市交通部门办理出租小汽车经营权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按照本办法取得的出租小汽车经营权,其出租小汽车必须由经营企业实行直接经营,承担经营风险和经营管理责任。
直接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于出租的小汽车为经营企业所有,并由经营企业承担车辆税费和主要经营风险;
(二)企业依法取得出租小汽车经营权;
(三)驾驶员必须是经营企业的员工,经营企业必须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驾驶员的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权益;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国家规定为驾驶员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须报市劳动保障、交通部门备案;
(四)经营企业对其所有的出租小汽车及其驾驶员实施统一调度指挥,承担对其所有出租小汽车及其驾驶员的全部安全和管理责任。驾驶员由经营企业统一招录,统一排班、出勤和交接班时间。驾驶员不得擅自请人驾驶经营企业的出租小汽车。
第十七条按照本办法取得出租小汽车经营权的经营企业,在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期限内,经营企业无市交通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违法记录、连续5年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可在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市交通部门申请延续经营权期限。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市交通部门办理延期手续的,继续实行有偿使用,每次延续期不超过6年。
第十八条按照本办法取得出租小汽车经营权的经营企业,在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部门依法收回出租小汽车经营权:
(一)以车辆挂靠经营的;
(二)一次性“卖断”的;
(三)“以包代管”或只收费不管理的;
(四)将车辆产权转为私人所有的;
(五)通过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利用“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的;
(六)转让或变相转让出租小汽车经营权的;
(七)在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期限内放弃经营权,或在经营权授予文件规定的车辆投放时限开始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投入运营后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中止经营累计达30日以上(含30日)的;
(八)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或企业管理混乱,一年内被交通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理达到3次以上的;
(九)按出租小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约定或诚信服务经营承诺应当收回出租小汽车经营权的。
第十九条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期限届满未能延期的、经营企业在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期限内自愿放弃经营权的或依照本办法应由市交通部门收回经营权的,由市交通部门依照本办法收回经营权并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条在经营权有偿使用期限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被收回经营权的,其有偿使用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期限届满且不能延期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自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期满之日起30日内,将该出租小汽车的营运牌照交回原批准核发营运牌照的交通部门注销,并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出租小汽车改为自用车或予以报废,不得再投入营运。
第三章运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员工的专业业务和职业道德水平。
经营企业应当分别建立车辆及驾驶员档案,其档案应保存至车辆退出营运或报废及驾驶员离开本企业后一年以上。
经营企业应当具备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经营企业应当公开向驾驶员收取的各项费用名称和标准,并报市交通部门备案,提高收费透明度,严禁利用各种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第二十三条市交通部门对经营企业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并应当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市交通部门根据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三月份进行。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交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交通部门应根据对经营企业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对经营企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经营企业,可以参加考核年度次年的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投标;
(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基本合格的经营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存在问题,整改期内不得参加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投标;
(三)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经营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从考核年度次年起连续2年不得参加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投标。
第二十五条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实际驾驶汽车资历在2年以上;
(三)录用前3年内无负同等以上重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地级市交通部门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出租小汽车有关的服务知识和技能考试合格,取得客运资格证。
(五)被吊销资格证的驾驶员,从吊销之日起已经满3年。
第二十六条经营企业必须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所属出租小汽车进行定期维护、检测和审验。
出租小汽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期限或标准的,经营企业必须按规定报废车辆,不得继续投入营运。
对退出营运或报废的车辆,由市交通部门收回营运证件,并监督拆除其营运服务设施、标志。
第二十七条在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期限内,经营企业在用的出租小汽车可以更换为符合市交通部门确定的车辆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要求的全新小轿车。更换的车辆须到市交通部门和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出租小汽车的更换不影响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授予文件所确定的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期限。
第二十八条营运牌照证书灭失的,其持有人应登报声明作废,并向市交通部门申请补发。营运牌照证书破损确需换领的,经市交通部门查验后予以更换。
第二十九条出租小汽车车身外观颜色、顶灯、图案可以根据创企业品牌需要由经营企业拟定,并将有关资料送市交通部门审定。驾驶员工作服装样式由经营企业自定。
第三十条经营企业新投入营运的同批次车辆必须统一车型,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排气量在1.6升以上有空调冷暖设备的全新三厢小轿车,车长不小于4.3米;
(二)符合国家环保标准,技术性能达到营运要求;
(三)符合组织招标的交通部门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出租小汽车投入营运前必须按规定配备如下设施、标识:
(一)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有效的税控计价器;
(二)空车标志灯和出租小汽车标志顶灯;
(三)车辆通讯设施(GPS);
(四)张贴价目表、乘客须知和经营企业的服务承诺;
(五)在车辆左右两侧前车门喷刷所属经营企业中文名称和交通部门监督投诉电话;
(六)座套、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支架、备用的暂停载客标志等。
以上设施、标识经市交通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出租小汽车营运证件。
第三十二条出租小汽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投入营运:
(一)车辆在规定安全性能检测期限内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
(二)发生机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或有其他安全隐患的;
(三)计价器或通讯设施不能正常工作的;
(四)服务设施破损、残旧,不符合安全、美观、卫生要求,不宜乘坐的;
(五)车牌号码及标示的车属企业名称和市交通部门监督投诉电话字迹模糊,不易辨认的。
第三十三条出租小汽车应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和核定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驾驶员每日出车前、收车后应对车辆安全状况和服务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车辆符合规定的标准。
驾驶员在交接班时应按前款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驾驶员应当错开客流高峰时间段进行交接班。
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第三十六条驾驶员营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礼貌,不讲脏话粗话;
(二)保持车辆整洁卫生,不在车厢内吸烟;
(三)不用车载通信设备进行与营运无关的通话,在车辆行驶时不得拨打和接听手提电话;
(四)按乘客要求开启或停用空调和音响设备;
(五)穿着本经营企业统一的工作服装;
(六)携带有效的营运证件,按照规定摆放驾驶员资格证,方便乘客监督;
(七)遵守交通规则,上、下客时按规定停车,行驶途中不得有抢道、截头猛拐等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
(八)按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乘客未提要求的,应选择距离最短的路线行驶;如因故确需绕道行驶的,应如实向乘客说明情况;
(九)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同乘;
(十)按规定操作计价器,按计价器显示的数额收取租费;
(十一)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统一专用发票;
(十二)发现乘客遗留在车上的行李物品等,应当设法归还或及时上交经营企业;
(十三)在车站、码头等停车候客站点候客时应服从管理,在规定的位置按顺序排队候客;
(十四)营运时间待租候客或受租车示意停车后,除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拒载;
(十五)遇抢险救灾、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时,应当服从市交通部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十六)《**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手册》中客运服务规范的规定要求。
驾驶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经营企业应组织违规驾驶员学习相关规定和制度;对一年内被投诉3次以上并经查证属实且情节严重的,由市交通部门通报各经营企业。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公用事业、建设、规划等部门在车站、码头、旅游景区景点、较大的宾馆、酒店、商厦、医院、娱乐场所、商住区等人流集散地的适当位置设置出租小汽车免费专用候客点;星级宾馆应当设置2个以上供出租小汽车免费使用的候客车位;严禁有关单位和个人向在人流集散地等公共场所停车候客的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收取停靠费等不合法收费。
在未设立禁停标志的路段,在不妨碍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出租小汽车可以按乘客要求在道路边沿上、下客。
第三十八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
(一)在禁止上落客的地方要求租车的;
(二)精神病人或醉酒的人在无正常人监护或看护的情况下要求租车的;
(三)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上车的;
(四)在车内吐痰或污损毁坏车辆设施的;
(五)不按规定的计费标准付租费的;
(六)要求驾驶员超载、超速、逆向行驶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规定行驶的;
(七)出市境或者在22时至次日6时出市区、去偏僻地区的。
乘客有前款(四)项行为的,驾驶员可依法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小汽车在行驶中应放置“暂停载客”标志,夜间熄灭顶灯,暂停载客服务:
(一)驾驶员下班途中;
(二)去另一地点接送乘客途中;
(三)车辆技术状况不良或驾驶员身体不适宜载客;
(四)在城市市区规定须空车返程的线路上行驶。
第四十条老、弱、病、伤残、孕、幼、现役军人等特殊乘客租车时,驾驶员应当优先运送并提供帮助。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乘客可拒绝支付租费并向该出租小汽车所属经营企业或交通、物价部门投诉:
(一)营运时不使用计价器或使用无效计价器或超标准收取租费的;
(二)驾驶员不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统一客运发票的;
(三)驾驶员在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第四十二条根据出租小汽车经营成本变化情况,需对出租小汽车租费标准进行调整的,由市交通部门会同物价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三条禁止任何人利用出租小汽车进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妨碍出租小汽车正常营运的活动。
禁止其他人员以营利为目的为出租小汽车及其驾驶员招揽乘客。
第四十四条禁止外市出租小汽车从事起点和终点都在**市范围内的营运载客业务。需返程配客的外市出租小汽车,应当到市交通部门指定的配客点载客。
第四十五条市交通部门和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受理乘客对驾驶员或经营企业的投诉。
第四十六条乘客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对驾驶员或经营企业进行投诉。投诉时应当说明下列情况:
(一)投诉人姓名、职业、联系电话或地址;
(二)被投诉的出租小汽车牌号、经营企业名称或驾驶员姓名、车票;
(三)投诉的事实和要求。
市交通部门和经营企业对受理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经营企业应当对因本企业违反规定或监管不到位以及驾驶员过错而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乘客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市交通部门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对经营企业及其驾驶员的经营服务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有关出租小汽车管理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