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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贷业务作为公司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以为集团所属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为宗旨,努力满足集团所属企业的资金要求,积极配合集团的经营发展战略,为集团分忧解难,使信贷业务已成为公司为集团所属企业提供业务服务的重要窗口并得到不断地完善、发展。但是,由于近年来全球经济发展的不景气,特别是国际航运业的萎靡以及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公司的信贷业务受到较严重冲击。如何开展好信贷业务,更好地服务于集团,便成为公司需要研究和思考的现实问题。
一、信贷业务的现状
近十年来,公司的信贷业务不断发展,经营的业务品种不断增加,除日常的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外,还先后开展过担保业务、票据贴现业务以及融资租赁等业务。公司的信贷规模一直随着公司的资产规模不断增长。然而2009年以来,由于受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国际金融环境不断恶化,我国经济的发展也不能独善其身,从而直接影响到航运业的经营发展。航运业走衰,公司依照集团的要求,为应对危机,采取保有现金的策略。为此,公司将大量的信贷资产置换成现金,造成几年来信贷规模急剧下降。由于公司的贷款规模不断萎缩,最少的时候只有2亿元左右,造成公司目前的信贷规模与资产规模及其不匹配。
受国家宏观调控、紧缩信贷的影响,央行全面压缩了各家金融机构的人民币信贷规模。由于公司信贷规模较小,人民银行给公司核定的信贷规模始终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因此,在集团需要资金时,公司有可能因信贷规模所限,难以及时全力为集团提供信贷支持,将对集团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虽然公司曾经经营过很多信贷业务品种,但是由于近年来公司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目前信贷业务已经萎缩到基本上仅限于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了。公司信贷业务的生存、发展环境受到严峻的挑战。
二、搞好信贷业务的基本思路
(一)公司信贷业务的经营原则要清晰
公司作为集团的直属二级公司,必须直接受集团的领导。同时作为一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业务上还要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因此,公司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要坚持以集团及国家监管部门的政策、方针为指导,以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为基础,以严格控制信贷风险、安全生产为原则,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的信贷业务定位要准确
公司在集团的生产经营中承担着集团资金的集中与管理、解决集团企业资金需求的重要任务。如何完成好这项工作,控制好信贷风险,这就需要公司信贷业务能够有一个准确、合理的定位,即公司要积极研究、寻找与公司资金规模及业务品种相适应的目标客户群,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司金融服务的效能。
(三)积极走访客户,了解信贷需求要深入
由于航运业不景气及央行控制信贷规模,造成公司信贷业务深受影响,信贷规模始终低位徘徊,从而客观上使得公司与集团企业的联系越来越少。企业不清楚公司目前能做什么,公司也不了解企业的实际需求。为了扭转这种不利局面,加强公司和集团企业的沟通,深入了解企业的资金需求,公司管理层要转变经营思路,将在家坐等业务上门,改为走出去,到企业中去听取他们的想法,寻找业务机会。这样不仅拓宽了公司业务渠道,又重塑了公司形象。
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对各类型企业对资金的需求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了解掌握什么样的企业公司可以提供一些短期的配套资金、什么样的企业公司可以一定数量的短期资金、什么样的企业公司可以满足其的中长期资金需求这样的第一手资料,公司对不同类型的企业的资金支持才能做到心中有数,未雨绸缪。
(四)公司信贷业务自主经营与集团统一管理相结合
目前国家的金融环境和信贷政策比较严峻,集团的经营前景也不容乐观,特别是银行金融机构对集团企业的支持力度也出现了下降的趋势,集团企业的贷款难度上升,部分企业已经失去了融资能力,一些企业无法取得低成本的资金,加重了企业的经营负担。这时候公司如果能够有一定规模的信贷额度可以自主支配使用的话,就能够给集团中那些资金需求量适中,资金流动性强,回收有保障的企业以信贷资金的支持,既能充分发挥公司的融资服务功能,又能确保公司信贷资产的质量。
公司自主经营与集团统一管理相结合,这是公司信贷业务良性发展的保障。公司作为集团的二级企业,应无条件的服从集团总公司的统一领导,以资金安全为第一要务,确保集团的资金安全。同时作为一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还要接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因此,从完善公司经营机制、提高公司员工的业务水平、锻炼公司的干部队伍、增强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融合的角度出发,对某些信贷业务,公司更需要经过独立的判断、分析,来主导信贷资金的投向,以便更有效的控制经营风险,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集团的利益。只有将公司自主经营与集团统一管理有机的结合起来,公司的信贷业务才能够逐步摆脱目前日益萎缩和下滑的状态,更快、更好的发展起来。
三、加强信贷业务产品的探索与创新
公司在做好日常经营活动的同时,应当不断完善和丰富资金拆借业务的内涵,使其能够成为公司业务中的一种常态业务;重视对公司发行债券工作的研究,逐步将其提到公司的议事日程上来。除此之外,公司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新的信贷业务品种的研究和开发,为集团企业量身定做符合集团特色的金融产品,更好地服务于集团企业。
一是大力开展委托贷款、保函、资信见证等中间业务,最大限度降低集团企业的财务成本。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 数据包络分析 可持续性
一、引言
微型金融是小额信贷的广义范畴,是小额信贷金融多样化和持续化的结果。我国农村微型金融是在农村扶贫开发过程中,借鉴国外微型金融模式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并逐渐发展起来的。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在山西、四川、贵州、陕西、内蒙古五省(区)开展了由民营资本经营的“只贷不存”商业化小额信贷试点,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银监会于2006年《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鼓励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促进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2008年5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规章的形式允许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面临着一些问题。从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结构看,员工素质及管理水平不高,难以科学地确定小额贷款的利率水平以及资金约束等,造成了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监管效率低,小额贷款还款率不高,流动资金短缺,难以实现可持续性。从小额贷款外部环境来看,缺少外部支持系统和支持环境。
二、理论假设及模型
关于生产效率的研究中,一般分参数法和非参数法两大类方法。其中,参数法包括随机前沿法(SFA)、自由分布法(DFA)、厚前沿法(TFA)等,以随机前沿法应用最广泛。非参数法则包括数据包络分析法(DEA)和自由处置壳(FDH)等方法,其中又以数据包络法(DEA)应用最为广泛。
数据包络分析法(DEA)由Charnes、Coopor和Rhodes于1978年提出,该方法的原理主要是通过保持决策单元(DMU)的输入或输出不变,借助于数学规划模型确定相对有效的生产前言面,将各个决策单元投影到DEA的生产前沿面上,并通过比较决策单元投影到DEA的生产前沿面上,并通过比较决策单元便宜DEA前沿面的程度来评价它们的相对有效性。在DEA中一般称被衡量绩效的组织为决策单元(DMU)。
本文所构建的DEA模型如下:
假设有n个决策单元(j=1,2,…,n),每个决策单元有相同的m项投入(输入)(i=1,2,…,m),每个决策单元有相同的s项产出(输出)(r=1,2,…,s),Xij表示j决策单元的第i项投入,Yrj代表第j决策单元的第r项产出,Vi表示第i种输入指标的权重,Ur表示第r种输入指标的权重,对于每个决策单元DMUj都有相应的效率评价指数:
三、实证分析
(一)数据说明
本文选取江苏省12个市共计113家小额贷款公司为研究样本。每个市抽取的小额信贷样本的平均值作为该地区的数据。
(二)投入与产出指标的选取
使用DEA对生产效率进行研究,投入产出指标的选取是非常关键的步骤。根据已有文献,投入和产出变量的选择通常有三种方法:生产法、中介法和资产法。生产法强调小额贷款公司各类商业活动以及为客户提供服务;收支法强调小额信贷公司的盈利能力和与之相关的各类支出;中介法是将小额贷款公司视为金融终结者,并从中获利。与生产法和收支法相比,中介法下的指标体系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的涵盖更为全面。
结合小额贷款公司的特点,同时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本文选择中介法,确定的投入指标为董事会人数、负债和规模,其中规模是小额信贷公司资产的对数,避免了各样本差别过大,能客观反映出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效率,同时本文认为,董事会作为一个小额贷款公司最高决策者,对小额贷款公司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小额贷款公司最重要的劳动力;产出指标为贷款客户数和净利润。
(三)实证研究结果
DEA模型可以分为投入导向模型和产出导向模型。投入导向模型指在一定的产出条件下,使投入最小的线性规划问题。产出导向模型是指在一定的投入情况下,使产出最大的线性规划问题。本文选取产出导向模型来进行研究分析。运用DEAP2.1对以上数据进行分析,得到12个市小额贷款公司的效率评价。
表1 样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效率评价结果
地区 技术效率 纯技术效率 规模效率 规模报酬
南京 1.000 1.000 1.000 不变
无锡 0.873 0.960 0.910 递增
常州 0.893 0.971 0.919 递增
苏州 1.000 1.000 1.000 不变
镇江 1.000 1.000 1.000 不变
扬州 0.813 0.969 0.838 递增
泰州 0.306 0.971 0.315 递增
南通 1.000 1.000 1.000 不变
徐州 1.000 1.000 1.000 不变
连云港 1.000 1.000 1.000 不变
淮安 1.000 1.000 1.000 不变
盐城 1.000 1.000 1.000 不变
关键词:小额信贷公司;盈利;联保贷款
中图分类号:F83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9-0059-02
小额信贷是指专向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它与传统银行的不同点是提供无须抵押的信用贷款。目前,作为小额信贷试点的小额信贷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只贷不存”,小额信贷公司发放的贷款要坚持立足农村、服务三农的原则和方向,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为目标,坚持商业可持续经营。
一、小额信贷公司的盈利分析
2005年8月开始,央行在现有政策框架选定山西、四川等五省开展商业小额信贷公司试点。这些小额信贷公司都是以自有资金开展贷款业务的经济组织,不得对公众吸收存款,也不得向金融机构通过融资形式获取资金,以转贷形式发放贷款。
鉴于以前的金融机构(如农村合作基金会)违规经营导致了巨大的金融风波,央行以及各个地方政府对小额信贷公司有严格的限制:一是表现在股东人数均不能超过五人,并且原则上小额信贷公司不得跨县(区)经营。二是表现在服务对象上,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额贷款公司招标文件中规定,三农贷款比例最初不得低于10%,第六年不低于25%;贵州省江口县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三农贷款比例不得低于30%;山西平遥县小额信贷公司三农贷款比例不得低于70%。三是表现在单笔贷款规模上,内蒙古东胜融丰小额贷款公司单笔贷款规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四川广元全力小额贷款公司、贵州江口华地小额贷款公司规定单笔贷款规模不得超过全部资本金总额的2%。
从注册资本来看,内蒙古东胜融丰小额信贷公司注册资本最高(5 000万元),山西平遥晋源泰、日升隆的注册资本最低,分别为1 600万元和1 700万元。因此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小额信贷公司和农信社相比,它的贷款规模实在是太小。山西平遥小额贷款公司还要求要保证足够的资本充足率8%、设置不良贷款警戒线、实施抵押担保等措施,同时还设立了风险担保基金,以发起人自有资金的10%、委托贷款人委托资金的6%作为风险担保基金,用于委托资金和其他负债资金的担保,这些规定使得本身注册资本就不多的山西小额信贷公司的贷款规模小于注册资本,即两家小额信贷公司的3 300万元注册资本只有2 970万元可用于贷款。山西平遥日升隆在2006年3月左右开始贷款后的四个月里就贷出1 039万,晋源泰1 600万元的注册资本就只剩下200万元,他们面临资金用光的困境。到2006年7月31日止(前后共113天),四川广元全力小额信贷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当地的小额信贷需求据统计大约是1.7亿元,虽有把注册资本扩大到2 000万元的计划,但还没有实施。在这期间全力公司共计向171户贷款者发放了707万元,已经收回的贷款为130万元,但全力公司已经面临资金营运压力。
从贷款利率来看,山西平遥晋源泰小额信贷公司平均年利率最高,达20.05%,陕西户县的西安信昌和大洋汇鑫小额信贷公司最低,平均年利率为18.6%。而国际上商业可持续的小额信贷组织平均的管理成本是10%~15%左右;我国的资金成本若直接吸收存款则成本比较低,批发资金成本6%,市场上借款利率在7%~8%,坏账准备应该为2%~3%,2007年9月15日起我国一年期存款利率为3.87%(小额信贷公司的机会成本),因此每笔贷款成本大约在20%以上。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几乎所有的小额信贷公司的利率水平都比农信社高,比民间利率低,根本不能够实现公司正常运营。
二、解决小额信贷公司盈利难问题的措施
通过上面的简单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直接影响小额信贷公司盈利的三个因素:贷款规模、贷款利率、贷款成本,同时还有一些间接因素影响其盈利,这些因素表现在影响小额信贷公司的贷款给予率,如信贷风险等。为此,要解决小额信贷公司盈利难问题就需从这几个方面入手:
1. 小额信贷公司批发资金
在“只贷不存”、资金量有限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要实现盈利,必须保持资金的快速流动,就是说在贷款操作上要短平快。小额信贷公司的初始资金来自民间资本,但是不能够按照民间资本的形式进行贷款,也就是要给经营状况良好的公司提供批发资金的条件,使其产生做大做强的预期,实现小额信贷公司商业性可持续发展。虽然银监会规定“小额信贷组织不得向金融机构通过融资形式获得资金,以转贷形式发放贷款。”但是法律是可以完善的,小额信贷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其贷款业务肯定会比农村金融机构做的好,就像农村金融机构的存款业务一样,应该取长补短,如果小额信贷公司有批发资金的需求,而金融机构又能够承担批发资金的风险,那么这一措施还是可行的。一旦某个金融机构对小额信贷公司批发了资金,那么它就会起到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作用,这点也不是出于法律责任,而是金融机构为了批发资金的安全性考虑所采取的一项措施,这就弥补了银监会不能监管小额信贷公司的缺陷。
2.利率与贷款项目挂钩
在实际的贷款发放过程中小额信贷利率应该实行差别化,对不同的信用状况的贷款者,不同的贷款项目给予不同的贷款利率。对小额信贷公司来讲,维持好每一个老客户,比开发一个新客户所花费的成本要低的多,并且老客户还会产生广告效应介绍一些新的贷款者,他们彼此之间会很了解,降低信用风险。适当地给咨信良好的老客户一定的贷款优惠,比如可以降低贷款利率或者增加信贷额度,激励他们创造贷款信用,让他们体会到信用在贷款中的作用。
贷款项目是贷款者把在小额信贷公司取得的贷款用在未来会产生一系列现金流的生产性活动项目。贷款项目是要在贷款合约中注明的,这样可以防止部分贷款者用贷来的资金从事投机性活动,取得风险收益,这会间接性的造成小额信贷公司的贷款风险,影响资金的安全性。贷款项目本身具有不同程度的风险,回报也不一样,那么小额信贷公司在发放贷款的时候有必要了解贷款者的贷款项目,并且对项目的风险以及项目的预期收益做一定的调查。对风险小,收益好的项目放款贷款条件,给予合适的贷款利率,不能够把利率定的过高,否则会丢失这部分客户。小额信贷公司将贷款利率和贷款项目结合起来考虑贷款的发放,会使得小额信贷公司的资金更具有安全性,从而提高盈利的概率。
3.联保贷款
面对众多农户的贷款需求,小额信贷公司若是按一户一户的分析他们的信用状况的话,审核成本相当高,并且有些农户可能是第一次贷款,因此根本就不能通过以前的贷款情况来说明他的信用状况。小额信贷公司在向农户发放贷款的时候,由于种种原因始终解除不了小额信贷公司对贷款者的风险顾虑,使得农户的贷款额大打折扣。同时小额信贷公司也会损失信用好风险小的贷款者,造成利息损失。
联保贷款是农户向小额信贷公司借款时,相互提供担保的一种借款方式,但是担保人并不承担还款责任,具体几个农户参加才算是联保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这种贷款方式的效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联保贷款能够有效地降低农户贷款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虽然小额信贷公司不能很好地了解农户的信用情况和资金使用的风险情况,但是邻里之间的长期朝夕相处,使得信用状况不好的或者是资金使用风险很大的农户难以找到联合担保人。这样小额信贷公司可以根据联合贷款来排除高风险的借款者。虽然可能存在众多农户联合欺骗小额信贷公司的行为,但是应该认识到这种情况是极少数。(2)联合贷款起到一种变相的抵押作用,只不过他是用农户的社会关系做抵押。如果贷款农户没有按期或者是处于某种原因偿还不起贷款,他们都会想一切办法去还款,否则他们在联合担保这个群体中的信用就会下降,甚至被开除这一贷款群体。
4.加强贷后管理
贷后管理就是小额信贷公司对贷款知情权、控制权的掌握能力。贷后小额信贷公司对资金的直接控制权变成了间接控制权由于受信息不对称、风险管理手段落后等因素的制约,小额信贷公司的贷后管理处于被动地位。
首先,小额信贷公司应该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学习小额信贷操作流程、政策、制度、信贷业务管理知识,通过集中培训从而提高信贷员的业务素质,给现有的信贷员搭建一个良好的工作平台,这是加强贷后管理的基础。
其次,是要注意在贷后管理中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要深入基层,把农户的大贷款用途与贷款合约中的用途进行对比,看贷款者是不是按照合约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的,以防止将资金用在高风险项目中,信贷员应该及时进行制止。要把贷后管理与清收不良贷款相结合,对于逾期未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农户,信贷员要了解原因,对于那些信用状况好,但是由于一时资金周转不便而影响其还款的农户,小额信贷公司可以进行再贷款,帮助农户解困。从盈利角度来讲,过去损失的成本是沉没成本,不在我们考虑下一步投资的范围之内,如果我们知道再贷给农户一定资金,其经营状况就会改善的话,那么在贷款方案是可行的,这样可以保证小额信贷公司的本金不受损害。
其实小额信贷公司通过贷后管理可以达到与农户沟通的目的,为下一次贷款做好基础,可以降低小额信贷公司的审核成本,主要原因是把贷后管理同下一次贷款的贷前审核相结合。
总之,探索建立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直接服务于三农的商业性小额信贷公司,对于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引导农村金融创新,规范民间融资,增加农村金融供给,解决农民贷款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现在正值我国培育和发展小额信贷公司的好时机,小额信贷公司的运作理念和经营机制与以前的农村基金会完全不同,只要基本贷款业务经营的好,能够取得政府的政策支持,各方面相互配合,就能实现小额信贷组织与客户的“双赢”,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小额信贷新路子。
参考文献:
小额信贷是指对低收入阶层和微型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按照国际惯例,小额信贷可分为福利型和制度型两大类。福利型小额信贷是以社会发展目标或扶贫为宗旨,更注重项目对改善穷人经济和福利的影响,以孟加拉乡村银行为代表。制度型小额信贷主张走商业化道路, 用金融负盈亏率和资产回报率等财务指标来衡量小额信贷机构是否成功, 以玻利维亚的阳光银行为代表。
外资小额信贷公司即是指有外方股东参与的小额信贷公司,主要包括外方独资设立和合资设立两种方式。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国内银根紧缩,国内外利差较大,人民升值预期强烈,在此背景下,外资小额信贷公司发展较快,目前在我国广东、四川、北京、天津等地区都有设立,以四川省为例,其辖内共有外资小额贷款公司7家,其中1家成立于2007年,1家成立于2008年,5家成立于2010年,其中4家为外商独资企业,另3家为合资企业。注册资本总计18136万美元,规模最大的注册资本为8304万美元,规模最小的注册资本为179万美元,其中外方所占注册资本总计17144万美元,外方实缴注册资本金额总计15846万美元。
二、外资小额信贷公司的监管问题
外资小额信贷公司对于合理利用外资改善城乡间金融服务水平有着重要意义,但是从印度小额信贷危机来看,监管缺失不但会导致较多的社会风险,同时也不利于小额信贷行业的良性发展。从目前来看,外资小额信贷公司的监管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对外资小额信贷公司定位不准,难以形成监管合力。2008 年5 月,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这一定义,外资小额信贷公司虽然其业务运营存在显著的金融服务特性,却不是金融机构,而是普通工商企业。在无法获得外资金融机构应有权利的同时,也不能纳入现有金融机构的监管范围。《指导意见》将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权力授予了省级金融办。但是各地制定的管理办法又将监管权一分为二, 准入监管由省级金融办负责, 而运营监管则由区县政府负责,使得“准入权”与“日常监管权”分离。同时,由于区县地方政府缺乏具备金融监管知识、经验和能力的金融监管人才和相应的行政处罚手段,进一步使得“监管权与处罚权”分离,并最终形成“准入监管、日常监管与处罚”三者分离的监管状况,难以实现对外资小额信贷公司的有效监管。外汇管理局只能对外资小额信贷公司的资本金汇兑环节进行监管,难以保证外商投资的真实性和流出资本的来源合法性。
二是外资小额信贷公司的业务特点使得难以兼顾监管与服务。外资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特性来看,其贷款发放往往具有“小、频、快”的特点,结汇笔数多而繁琐、结汇金额小、结汇时间性要求高,但小额贷款公司未获得非银行金融机构身份认定,不能参照非银行金融机构将外汇注册资本金纳入营运资金范围实行一定规模控制下的意愿结汇,只能比照普通外商投资企业对其外汇资本金实行支付结汇制。虽说外资小额贷款公司备用金结汇仍适用普通外商投资企业单笔不超过5万美元、每月不超过10万美元的结汇额度,但其无法跟随公司贷款规模同步增长,无法满足企业日益增长的人民币支出需求,而大额资本金结汇则由其经营特性决定,必然无法提供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对外支付发票等结汇资料。使得外汇管理局难以在不突破现有政策框架下兼顾对外资小额信贷公司的服务和监管。
三、成本约束使得难以实现对外资小额信贷公司的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 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远低于其他金融机构的准入要求,虽各地为了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相应提高了准入门槛,但是仍然无法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较。在这一背景下,较多外资小额信贷公司规模较小,成本控制较严,难以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业务资料,使得监管机构难以及时掌握外资小额信贷公司发展情况,对其进行动态监管和风险预警。
三、优化外资小额信贷公司监管的探讨
为了有效防范外资小额信贷公司的监管风险,促进小额信贷行业的良好发展,本文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强化准入监管,不应过度放低准入门槛。从我国目前对金融服务类企业的管理来看,对其市场准入门槛的设定是所有监管手段的中最重要的一条。较高的资本要求有利于金融服务机构防范市场风险冲击,从而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虽然根据《指导意见》规定外资小额信贷公司不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但是其经营特性中的金融服务本质是毋庸置疑的,《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门槛虽有规定却并不高,“小额贷款公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 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远远低于对其他金融服务机构,如银行、证券、保险等公司的要求,本文认为这不但是可行的,也是必须的。而且从我国各地的实行来看,众多的地方行政规章中,地方政府将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大大提高。如在西部省份陕西,小额贷款公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注册资本为3000 万元,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注册资本为6000 万元。而在北京,小额贷款公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注册资本为5000 万元,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注册资本更高达1 亿元。
关键词:终极控制人 控制权 信贷规模
引言
除了美英等少数国家,世界上大多数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主要集中在一个或少数几个股东手中,表现为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LLS,1999)。在金字塔的股权结构下,终极控制人能以高于所有权比例的控制权来有效控制公司。这种控制权与所有权不对等的权利真空,是终极控制人的灰色权利空间。信贷机构是终极控制人侵占行为的监督方之一,将全面考虑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终极控制人是否存在利用灰色权利空间以攫取私利,将会反映在银行信贷的利率和规模上。
故本文以信息不对称为理论框架,以一个全新的视角——上市公司获得信贷机构的信贷规模,来描述终极控制人对公司价值的影响路径。
理论分析与假设形成
终极产权论的相关研究表明,股权集中和相对集中是大多数国家公司中的一个普遍现象——大股东的控制权与所有权的偏离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La port et al,1999)。终极控制人的“侵占效应”和“激励效应”并存(Claessens,2002)。
企业融资理论的研究是以信息不对称和企业的成本为前提假设的。Bernanke、Gertler(1989)提出,问题会使外部融资成本高于内部融资成本。终极控制人可以通过上市公司负债融资来达到自身目的,进而影响公司价值。而资金供给者,则通过提高利率来作为风险溢价补偿,或减少信贷规模来避免更大的风险。
在我国资本市场中,机构投资者、债权人(如银行、保险公司)等才是上市公司终极控制人侵占行为的监督方。Chen Lin 等(2010)对全球22个国家3468家公司进行调查,研究发现终极控制人两权分离度越高的公司,其负债融资成本显著高于其他公司。当信贷机构发现债务人公司的终极控制人可能利用两权分离的灰色权利侵占上市公司资源时,信贷机构往往会通过提高减少信贷规模、提前收贷,提高利率等方式规避自身风险。因此终极控制人是否存在侵占行为而影响公司价值,可以部分反映在上市公司的信贷规模中。
假设1:我国上市公司信贷规模与终极控制人的控制权负相关,与两权分离度负相关。
本文将终极控制人划分为中央国有、地方国有和民营三类,以观察不同性质的终极控制人与其所在上市公司的信贷规模的关系。在以国有银行为主体中国特色金融体制下,民营上市公司融资约束普遍高于国有上市公司。1994 年银行商业化改革以来,国有商业银行受到中央政府的干预越来越少,他们所受到的干预主要来自地方政府(林毅夫、李志 ,2004)。王鲁平等(2011)指出,由于中央政府可以控制的资源比较多(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所以通过干预央企来实现政府目标的动机比较弱。而到省市一级政府,政府财力越弱,其通过干预实现政府利益的动机越强。因此,信贷机构面对不同程度的信息不对称,对不同性质的上市公司所提供的贷款规模也将不同。
假设2:中央国有上市公司的信贷规模与终极控制人的控制权负相关,与控制权和现金流权分离度负相关。
假设3:地方国有上市公司的信贷规模与终极控制人的控制权负相关,与两权分离度正相关。
假设4:民营上市公司的信贷规模与终极控制人的控制权负相关,与两权分离度负相关。
研究设计
(一)模型及变量
为检验以上假设,本文构建如下计量模型:
(1)
(2)
本文采用了LLSV 研究的范式,根据Claessens、Djankov and Lang(2000)的计算终极控制人控制权和分离度的方法,得到本文自变量。由于上市公司公布数据有限,我们选取反映信贷能力的信贷规模作为因变量。该指标剔除了负债中的长期债券、长期应付款等,充分反映了当前以间接融资占绝对比重的融资格局。变量说明见表1。
(二)样本选择
本文选择2006-2008年具有金字塔结构的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在剔除金融行业、缺失数据和ST公司后,共1196个观察值。本文所有数据都来自于CSMAR数据库。
本文选取货币政策相对稳定的区间(2006-2008年)作为样本区间,最大程度上保障数据的稳定性,检验上市公司终极控制人的控制权和所有权分离与其信贷规模的关系。
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从金字塔结构上市公司两权分离的描述性统计(见表2)来看,民营上市公司两权分离比例远高于国有上市公司,其股权安排更倾向于将控制权和所有权分离。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很大程度是受国企改制的影响,国有上市公司相比民营上市公司较少采用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的股权结构。而民营上市公司的终极控制人最终受益主体明确,在选择股权结构上有很大的自主性,从而可以采取复杂的隐蔽手段分离控制权与所有权,终极控制人谋取控制权私有收益的可能性高于国有上市公司。
(二)多因素分析
为进一步考察,本文利用回归分析检验以上的研究假设。经hausman检验,本文样本可选用固定效应模型,利用虚拟变量最小二乘法(LSDV) 进行估计。表3为本文模型1、模型2的实证结果。
本文首先对样本总体进行检验。方程(1)对模型1的回归结果表明,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控制权和信贷规模呈显著负相关关系。方程(2)终极控制人的两权分离度的回归系数为负,表明在5% 的显著性水平上, 两权分离程度和信贷规模呈显著负相关关系。这说明终极控制人的控制权越大,两权分离度越高,其对上市公司的信贷能力的负面影响越大。这与我们的假设1一致。实证研究的结果表明信贷规模与两权分离度在5%的显著水平上负相关,即终极控制人的两权分离度越大,信贷规模越小。实证结果支持中央国有上市公司的信贷规模与终极控制人的与控制权和所有权分离度负相关的假设。
从地方国有上市公司的回归结果来看(如表3(5)、(6)所示),地方国有上市公司的信贷规模与控制权在1%显著水平上呈负相关关系,与两权分离度不存在显著关系。地方国有上市公司的终极控制人两权分离度越大,作为资金提供方的商业银行应该越“惜贷”。但由于我国地方国有上市公所受中央管制相对较少,且目标函数具有地方发展目标性。银行在当地政府的压力下,存在政策导向放贷的可能性。地方政府的潜在支持稀释了两权分离度的影响。
民营上市公司的信贷规模与控制权在10%显著水平上为负相关关系,与两权分离度在5%水平上呈负相关。说明民营上市公司终极控制人持股比例越高,两权分离度越大,信贷能力越小。这进一步验证了本文的假设4。本文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众多学者关于终极控制人两权分离降低了公司价值的研究结果。且银行等信贷机构对民营上市公司的信贷行为不受行政影响,对其信用审查更为独立、严格。由于终极控制人两权分离存在侵害效应,加之信用等级相比国有企业较低,民营上市公司获得信贷的难度更大。因此,从根本上降低民营上市公司的负债融资难度,应该更多的从改善公司治理入手。
稳健性分析
本文对上述研究结果进行稳健性分析。被解释变量用短期借款与资产总值的比来衡量。主要研究结论与假设基本保持稳定,没有实质性改变。
结论
本文以2006-2008年具有金字塔股权结构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对其终极控制人、两权分离和信贷规模关系进行研究。实证结果发现,我国A股上市公司的信贷能力受其终极控制人行为的影响。不同性质的终极控制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上市公司的外部融资能力。在信息不对称下,终极控制人的侵占行为最终形成了其所在上市公司信贷的风险溢价,这将降低上市公司的信贷能力。信贷能力下降最终影响上市公司价值,也会抑制终极控制人的侵占行为。在我国治理机制缺乏或运行不利的转型经济制度背景下,研究发现有助于约束终极控制股东攫取行为机制的建立。
本文的研究结果以终极控制权的持股比例作为控制权的衡量标准,忽略了其余股份的持股差异。且由于数据收集困难,我们无法使用借款利率作为被解释变量来研究本问题。因此,本文研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仍需对终极控制与债务融资的关系进一步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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