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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深入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工作,依照东文委(96)7号文件关于开展创建活动的有关要求,做到三个文明一起抓,抓好精神文明建设,为物质文明建设项目提供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现制订创建工作计划如下:
一、强化创建意识,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1、抓教育、促思想。首先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等文件精神,不断提高其理论水平,强化创建意识,通过学习切实解决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效益等方面的问题。在创建活动中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考核、同步评比、完善措施、提升文明程度。并针对工程野外施工风餐露宿、点多线长的特点,全体职工如何肩负起历史的重任,干好公益事业,为民选好路、建好桥,为发展县城经济作贡献,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形象。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不为名利、金钱所惑,做到讲道德、讲奉献、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增强政府为民办实事,我为政府挑重担的政治意识,并通过开展“比思想、赛工作;比质量、赛进度;比安全、赛降耗”的三比三赛活动,使每一个职工都树立起主人翁意识,人人争先创优。
2、树形象,促规范。在争创市级文明单位活动中,着重抓好“形象工程”。在党员中广泛开展“一名党员一面旗帜”的活动,用党员的模范作用引导职工,同时突出:凭质优价廉参与竞争,靠至诚至信服务用户的企业精神,凝聚人心,不断提高工程质量信誉度,凝聚职工。在施工中广泛开展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精心设计、精心组织、精心施工,争创优良工程。动员广大职工立足本职,学先进、比贡献、塑形象、创一流、争效益。达到做一项工程富一方百姓,交一方朋友,树一座丰碑。同时用“四有三德”教育职工,即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维护社会公德、遵守职工道德、弘扬家庭美德。并运用身边人和事,教育员工,树典型,陶冶职工情操,掀起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
二、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树精品意识,创优质工程。
1、今天的工程质量就是明天的市场,在质量上围绕“建设满意工程”为个旋律,奋勇争先树行业“明星工程”,做到项目建设项争优质、工程创优争信誉、优质服务他一流。在质量在管理上突出“四关”,即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关、原材料测试关、施工尺寸控制关、分项工程验收关。树立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观念,以质量求生存,以质量求发展,质量赢得用户,质量求效益,严禁质量不合格工程。
2、业主的满意是我们最大的追求。干好主人事,发挥主人翁的作用。在施工管理上从优化施工方案着手,确保工程施工优质、高效、低耗。坚持“五不准”,即:无质保书的原材料不准进场、未经复试或复试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技术工程无操作证的人员不准上岗、每道工序未经监理检查认可的不准施工、发现问题未及时纠正的严禁施工。在施工中体现一流的质量、一流的信誉、一流的管理,为单位两个文明建设建功立业。
3、文明生产,促效益。首先强调在施工现场做到材料堆放整齐、规范,其次做到科学施工,严格各种制度,降低成本,克服跑、冒、滴、漏,努力做到增收降耗,再次严格操作规章,严禁蛮干,严守劳动纪律,严谨工作作风。
4、积极开展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及劳动竞赛活动。为使文明生产不落空,公司将开展评比“文明职工、优秀项目经理部”等活动。紧紧围绕工程质量优良、安全达标、内部管理好、增收降耗、工作措施有力、法制观念强、周边关系协调好等方面实施季度考核,促使工程质量上等级,管理上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做到文明施工。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针对施工工程行业机多、设备多的特点,把安全生产防范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来抓,做到安全生产常抓不懈,警钟长鸣,木鱼常敲,防范在前,教育在前。通过安全专题教育,查处安全隐患,严格考核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搞好整改,提高其隐形效益,确保全年安全生产达标。
进一步树立“政府为民办实事,我为政府创精品”的大局意识,广泛体现“筑路铺桥为人民,优质服务创一流”的奉献精神,承建更多的优质工程回报社会。进一步施行服务承诺制,主动接受监督,全力打造诚信企业。在施工现场中,做到强化管理,文明施工。在施工现场实行规范化布置,现场施工规范,各分项的进度计划、劳动力安排示意清楚,施工机械设备状态保持良好,停置整齐,材料堆放有序,存储合理规整。
四、严格制度,树立廉洁形象。
严格制度,党员干部率先垂范,身先士卒,是搞好廉政建设,贯彻落实上级各项制度的保证。是实践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要求。在党员干部中首先做到“五不”即房子面前不伸手,用人面前不徇情,票子面前不动心,亲友面前不谋私,生活面前不特殊。生活上强调“三不”,即不搞违法乱纪的事,不参与封建迷信赌博活动,不从事有损于本公司形象的活动。尤其抓好党风行业的建设,做好重点工程廉政教育工作,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等系列活动,加强法纪教育,一旦发现问题决不手软,严肃处理,弘扬正气,为发展经济保驾护航。
附:-创建市级文明单位领导小组名单。
大家上午好!
2008年工资统计工作会议今天在这里召开。这次会议的主要内容:一是2003年度工资统计工作进行小结;二是布置2008年工资统计工作;三是讲授工资统计汇总软件的使用。
下面,我讲二点意见:
一、2008年度工资统计工作回顾
2008年,各县、各部门都能认真贯彻落实在广州市召开的全省人事干部统计工作会议精神,在时间紧、任务重、人手少的情况下,按时按质地完成工资统计任务。具体表现在:
一、领导重视。从各县、各部门反映的情况看,各级人事部门和市直各单位领导对工资统计报表工作都非常重视,切实加强了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并对如何搞好工资统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有些县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了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意见;有些县注意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使工资统计人员能够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按时按质完成工资统计工作任务。各县人事局领导都能亲临统计工作布置会,并对如何做好统计工作阐明意义、分析难点、提出要求,给统计同志以极大的鼓舞,进一步增强了搞好统计工作的信心和责任感。
二、制订计划,有条不紊地开展统计工作。全省统计工作会议结束后,各县、各单位参会人员都能及时将会议精神向领导汇报,并对当年统计工作做了周密的部署。制订详细的工作计划,保证统计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三、依法统计。各单位都能按照《统计法》、《人事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等的要求,依法进行报表的填报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使工资统计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四、开发利用统计资料,为领导决策服务。各级人事部门能充分利用统计资料,整理统计资料汇编和撰写统计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五、加强培训,努力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各县、各单位都十分重视培训工作,大多数地方都采取以会带训的办法,通过培训,使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逐步提高,从而保证了统计工作的质量。
2008年的工资统计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报表上年底数没核对、汇总数据出来后不注意数据审核、漏填补充资料或补充说明、没报统计总结和统计分析材料等,这些虽然只是单位的情况,但却影响了全市人事统计工作的全局,必须引起重视并注意加以解决。
二、对下一阶段的工作,提几点要求
1、要刻苦钻研业务,提高统计工作业务的水平。近几年来,工资统计工作队伍人员更替较快,一些老的统计干部转到了其他工作岗位,不少新生力量充实到统计工作队伍中来,这是统计事业发展的需要。新充实到统计工作队伍的同志大都受[你阅读的文章来自:126]过系统的高等教育,思想观念较新,现代科技知识水平较高。他们为统计工作带来了生机和活力,为统计工作上新台阶创造了条件。同时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工资统计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做好这项工作需要有默默无闻的奉献精神,需要了解和懂得工资工作的各项政策,需要有统计专业的相关知识,也需要长期工作经验的积累。我们要求统计干部对工作要一丝不苟、兢兢业业,认真学习人事政策,钻研干部统计业务知识,研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给统计工作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把工资统计工作做精、做细、做活。
2、及时向领导汇报,做好年报布置工作。2008年工资统计年报工作与去年相比,变化不大,但是时间紧,任务重。大家回去后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尽快把工作布置下去。
3、加强队伍建设。各县是要采取以会带训的办法,在布置会期间进行培训,特别是对新担任统计工作的人员,更要注意做好培训工作。对他们要提出严格的要求,要求他们不仅要弄清各套报表的关系,每套报表的统计范围、统计对象、指标含义,还要求掌握统计汇总软件的操作。
4、加强指导,保证质量。各县要加强对下级部门和单位的督促检查,把好质量关,把质量问题作为统计工作的一件根本大事来抓,确保填报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绝不能因为时间紧、任务重而忽视统计数据质量,出现数据质量问题。
5、要按时上报。2008年工资统计工作要求各县于2008年1月20以前完成,市直单位按市里统一计划按时上报。数据汇总会拟于2008年1月20日至22日召开,具体时间、会议地点另行通知。各县要把工作做在前面,争取主动,把工作做好。特别是还要负责人才资源以前干部统计工作的同志,更要合理安排好工作计划,确保各项统计工作任务的完成。
6、加强工资统计分析工作。近年来,虽然我们一直在强调加强统计分析工作。但是,工资统计分析工作大部分县都没有做。各县要把提高统计分析工作,作为今年工资统计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四大工程”建设、全面推进企业一套表制度实施为核心,切实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进一步健全基层统计机构、提高队伍素质、改善工作环境、完善统计制度、畅通信息网络,实现基层统计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工作目标。
二、实施范围
统计“双基”建设的实施范围是:各县(市)区统计局、各乡镇(街道)统计机构、企事业单位(重点是“三上”企业)。
三、工作内容和目标
(一)县(市)区统计局
工作目标:2家以上县(市)区局通过省级规范化考核验收
1、5月份,召开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推进会议。
2、5-6月份,各县(市)区局按照国家统计局《县级统计工作规范》要求,开展规范化建设自查自评,并申报省级验收。市局根据对各地督导情况,推荐参加省局规范化验收。
3、7-8月份,组织参加省局规范化考核验收。
4、9-10月份,召开全市县级统计规范化建设工作会议,交流总结经验,全面推进县级统计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
(二)乡镇(街道)统计机构
工作目标:各县(市)区50%左右乡镇(街道)规范化建设达标
1、5月中旬前,督促各县(市)区局参照《市乡镇(街道)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对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建设的领导,指导乡镇(街道)完成规范化建设标准所要求的相关工作。
2、5月份,市局召开现场观摩会,推动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各县(市)区局组织对辖区内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进行验收,将结果报市局。
3、6-8月份,各县(市)、区局指导未达标的乡镇(街道)查漏补缺,并组织对考评不达标的乡镇(街道)再次验收,将结果上报市局。
4、9-10月份,市局组织对已经建立的11个乡镇(街道)示范点和各地申报的先进单位进行验收,对各地考核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并将结果通报县(市)区政府。
(三)“三上”企业
工作目标:“三上”企业统计人员100%持证上岗,50%以上“三上”企业规范化建设达标。
1、4-5月份,市局制定“三上”企业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各专业根据省局《省“三上”企业统计工作规范(试行)》,指导企业开展规范化建设达标活动。
2、6-8月份,市局组织各县(市)区局开展对各地企事业单位(重点是“三上”企业)统计执法检查,重点检查统计人员持证上岗、依法统计等基础工作。
3、9-10月份,组织“三上”企业统计人员参加统计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结合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对“三上”企业人员开展统计业务和统计法规培训。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提供保障
各县(市)区局要高度重视统计“双基”建设,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双基”建设工作。把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作为贯彻落实《统计法》和省市有关加强统计工作意见和要求的重要措施,列入议事日程,制定专项工作计划,积极筹措必要工作经费,为统计双基建设提供良好保障。
(二)精心组织,指导落实
各县(市)区局、市局各部门要每季检查指导本地区、本专业的统计“双基”建设工作,要把统计执法检查、日常评比与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要突出抓好“双基”工作典型,总结经验教训,通过抓两头促中间的办法,以点促面,点面结合,推动“双基”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五)量化考核,注重长效
各县(市)区局要根据“双基”工作的目标任务,制定量化考核验收工作方案,积极谋求将镇级和“三上”企业统计基础建设列入当地政府对乡镇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加强对“双基”各项工作的检查督促和考核验收,探索建立统计基层基础工作长效机制。
关键词:事业单位;统计工作;特点;作用;措施
中图分类号:C8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1
统计工作作为事业单位正确决策、经济管理的基础和重要手段,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形势下其地位及作用越来越重要,随之对统计资料、数据等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新形势下事业单位不仅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统计工作,还要根据自身特点为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重要依据,这主要是因为事业单位统计工作具有专业性强、数据多且广、实际调查研究等特点,在提高事业单位决策科学性、职工参与权及民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就此对事业单位统计工作特点及作用展开讨论。
一、事业单位统计工作的特点及作用
(一)统计工作是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不断加快的背景下,事业单位逐渐重视并偏向经济管理,而统计工作则能为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及决策提供重要数据。具体来说,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发展特点及现状,对单位职工、资源、信息等各种有效资源进行调查和统计,为提高事业单位管理职能和经营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此外,事业单位统计信息的来源不仅限于单位内部,而且以市场为导向,收集市场最新资讯和相关信息,并整合所有有效信息,为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发展提供参考。
(二)事业单位统计工作是政府及相关部门统计工作的基础。事业单位是国家机关的分支,属于基层单位,因此它不仅要完成自身统计工作,而且还要向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统计资料。这就要求事业单位统计工作具有时效性强、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等特点。事业单位统计信息主要来源于实际调查(多数为原始资料),通过搜集、调整、计算、处理等后以报表形式上报政府及相关部门,然后通过层层上报为国家统计工作提供依据,可以说事业单位统计工作是政府及相关部门统计工作的基础。据统计,2011年底数据库中统计数据报表达到10801张,统计及其他部门指标3759个,总数据量在164万左右。
(三)事业单位统计工作是开展民主工作的重要手段。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职工参与及实行民主管理成为事业单位管理的热点和重点。党和政府要求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赋予职工参与权及监督权,且厂务公开。事业单位统计工作一方面要深入到职工中搜集资料,另一方面要把统计信息及时地向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的监督。在这个过程中,通过与职工沟通交流,听取职工的心声及意见,不仅能获取统计资料,而且能为事业单位进一步实行民主管理提供正确方针。
(四)依法履行统计职能是事业单位统计工作的正确途径。事业单位根据统计相关法律法规构建统计机构,并严格按照国家统计法完成统计工作,具体来说职责有:①协助本单位职能部门等严格按照统计法完成国家、部门及地方统计调查工作。②根据相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上报统计资料,并对自身生产经营管理进行统计分析并接受民主监督。③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及核算制度,并严格执行。如某地区事业单位对统计工作进行大检查,进而该单位活动及宣传经费比去年分别下降了30%、40%,为单位节省30多万。
二、提高事业单位统计工作的有效措施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我国事业单位统计工作取得很大的成就,但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统计工作建设滞后、相关规章制度有缺陷、统计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等,影响事业单位统计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重视事业单位统计工作,提高统计工作法制性和规范性。事业单位领导要充分认识到统计工作的重要性,把统计工作列为事业单位管理重点,并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制定行之有效的统计工作计划。同时加强法制建设,严格按照国家统计法相关规定执行统计工作,将统计工作长期不到位的事业单位列为重点观察对象,督促其进行调整,深入开展统计工作,提高统计工作的规范性和法制性。此外,加强统计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提高统计工作人员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建立健全完善的事业单位统计工作制度。事业单位统计工作不仅要做好自身统计任务,而且还要协助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进行统计工作,将正确、科学的统计数据上报给主管部门,是政府统计工作的基础,因此必须提高事业单位统计工作的正确性、科学性。为此,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如《全国卫生统计工作制度》、事业单位统计台账制度、会计审核制度等等。并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完成信息资料搜集、调整、分析、统计等工作,并加强监督制度建设,对统计工作进行全面的民主监督,保证统计工作管理质量。
(三)加强统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一方面,加强统计工作人员经济、会计、财务、法律等专业知识培训,提高统计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严格按照统计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其职能,提高事业单位统计工作质量。另一方面,加强统计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杜绝、违法等行为出现。总之,统计工作人员作为事业单位统计工作的主要参与者与执行者,其素质高低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关系到统计工作质量,因此必须加强统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三、结束语
事业单位统计工作作为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及主管部门统计工作的基础,是实现民主监督的重要手段,因此必须加强统计人员队伍建设,严格按照统计法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其作用。
参考文献:
[1]晓红.机关事业单位统计工作的必要性及其合理措施[J].中外企业家,2013(13).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统计管理,保障环境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统计的任务是对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环境统计的内容包括环境质量、环境污染及其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环境管理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事项。
环境统计的类型有:普查和专项调查;定期调查和不定期调查。定期调查包括统计年报、半年报、季报和月报等。
第三条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全国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制定环境统计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环境统计科学研究,部署指导全国环境统计工作,汇总、管理和全国环境统计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的环境统计工作。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统计能力建设,将环境统计信息建设列入发展计划,建立健全环境统计信息系统,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的统计机构,提高环境统计信息处理能力,满足辖区内环境统计信息需求。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的环境管理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环境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将环境统计事业发展纳入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环境统计机构;
(三)安排并保障环境统计业务经费;
(四)按时完成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规、规章规定布置的统计任务,采取措施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不得随意删改统计数据;
(五)开展环境统计科学研究,改进和完善环境统计制度和方法;
(六)建立环境统计工作奖惩制度。
第六条环境统计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如实提供环境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二章环境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专门的统计机构,归口管理环境统计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司(办、局),负责本司(办、局)业务范围内的专业统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承担环境统计职能的机构,设定岗位,配备人员,负责归口管理环境统计工作。
第八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以下简称环境统计机构)的职责是:
(一)制定环境统计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环境统计指标体系,归口管理环境统计调查项目;
(三)开展环境统计分析和预测;
(四)实行环境统计质量控制和监督,采取措施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五)收集、汇总和核实环境统计资料,建立和管理环境统计数据库,提供对外公布的环境统计信息;
(六)按照规定向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统计资料;
(七)指导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调查对象的环境统计工作;组织环境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开展环境统计科研和国内外环境统计业务的交流与合作;
(九)负责环境统计的保密工作。
第九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能机构负责其业务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其职责是:
(一)编制业务范围内的环境统计调查方案,提交同级环境统计机构审核,并按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收集、汇总、审核其业务范围内的环境统计数据,并按照调查方案的要求,上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口的相关职能机构,同时抄报给同级环境统计机构;
(三)开展环境统计分析,对本部门业务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条环境统计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环境统计工作。
环境统计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环境统计职责是:
(一)完善环境计量、监测制度,建立健全生产活动及其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
(二)按照规定,报送和提供环境统计资料,管理本单位的环境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环境统计资料。
第十一条环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环境统计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以下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或者阻挠: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环境统计资料,检查与环境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要求更正不实的环境统计数据;
(二)统计报告权:调查人员必须将环境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机关和统计部门提供环境统计资料;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环境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环境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
第十二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变动环境统计人员的,应当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环境统计资料的交接工作。
第三章环境统计调查制度
第十三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定环境统计调查项目,必须事先制定环境统计调查方案。
环境统计调查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供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及说明、供整理上报用的综合表及说明和统计调查所需人员及经费来源。
环境统计调查方案的内容可以定期调整。
第十四条环境统计调查方案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审查批准后实施。
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应当经本级环境统计机构审核后,由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报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应当由本级环境统计机构审核后,经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编制环境统计调查方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可从已有资料或利用现有资料整理加工得到所需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
(二)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年度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度统计调查;季度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
(三)编制新的环境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充分征求有关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
(四)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
(五)地方环境统计调查方案,其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完成期限及其他有关内容,不得与国家环境统计调查方案相抵触。
第十六条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环境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统一编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及有效期限。
未标明前款所列内容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环境统计调查表属无效报表,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填报。
第十七条环境统计调查表中的指标必须有确定的涵义、数据采集来源和计算方法。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国性环境统计调查表,并对其指标的涵义、数据采集来源、计算方法和汇总程序等作出统一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环境管理需要,补充制定地方性环境统计调查表,并对其指标的涵义、数据采集来源和计算方法等作出规定。
第十八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批准的环境统计调查方案开展环境统计调查。
环境统计调查中所采取的统计标准和计量单位、统计编码及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动。
第十九条在环境统计调查中,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应当按照自动监控、监督性监测、物料衡算、排污系数以及其他方法综合比对获取。
第二十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加强对重要环境统计数据的逐级审核和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现场核查、资料核查以及其他有效方式,对企业环境统计数据进行审查和核实。
第二十一条国家建立环境统计的周期普查和定期抽样调查制度。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污染源普查,并在普查基础上适时校正污染物排放统计数据;周期普查外的其他年份,组织开展环境统计定期抽样调查,并根据环境管理需要,适时开展专项调查。
第四章环境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提供环境统计资料,必须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环境统计资料是制定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计划,考核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依据。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开展各类环境保护考核,需要使用环境统计资料的,应当以环境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签署或者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能机构使用环境统计资料进行各项环境管理考核评比,其结果需经同级环境统计机构会签。
第二十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能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其组织实施的其业务范围内的统计调查所获得的调查结果(含调查汇总资料及数据),报送环境统计机构。
前款所述的环境统计调查结果应当纳入环境统计年报或者其他形式的环境统计资料,统一。
第二十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依法定期公布本辖区的环境统计资料,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环境统计资料。
第二十六条环境统计机构应当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提供《统计法》和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外的环境统计信息咨询、查询,可以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七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环境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环境统计资料档案。环境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环境统计机构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环境统计制度、统计调查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环境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环境统计资料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环境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四)在环境统计方面,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有显著效果的;
(五)在环境统计科学研究方面有所创新、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忠于职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全国环境统计工作进行评比和表扬,每5年对全国环境统计工作进行专项表彰。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制发环境统计调查表的;
(二)虚报、瞒报、拒报、屡次迟报或者伪造、篡改环境统计资料的;
(三)妨碍环境统计人员执行环境统计公务的;
(四)环境统计人员、的;
(五)未按规定保守国家或者被调查者的秘密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关于统计规定的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