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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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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范文第1篇

网络技术的出现,破坏了传统经济体系的运作,创造出了新的交易方式,使得虚拟世界也能进行交易。新的交易环境与交易方式,导致市场上有人认为经济学已不敷使用,不能处理电子商务的经济问题,本文认为并非如此。发展电子商务的关键在于是否网络交易方式优于其它交易方式。问题的经济意义在于交易方式的改变与选择。忽略了交易成本,就无法回答交易方式选择的问题。

交易成本的改变影响交易方式的改变

(一)网络交易改变传统的交易方式

通过市场交易可以提高个人的效用,使得交易出现互利的结果,不过,以价格为依据在市场中达成交易,交易双方多存在使用价格机能的成本,换句话说,进行市场交易是有成本的。市场的交易成本指的是“为了进行一项市场交易,人们必须寻找他愿意与之进行交易的对象;告知交易对象与之进行交易的意愿以及交易的条件;与之议价并敲定价格;签订契约;进行必要的检验以确定对方是否遵守契约上的规定等”。市场上的交易方式有邮购、实体商店或电话下单等。电子商务的兴起,消费者可选择上网交易,也就是说,网络的出现可能改变大众的交易方式。网络交易,交易双方不用面对面,交易是在虚拟世界中进行。

(二)交易方式的改变与交易成本的改变

虚拟世界中的交易行为,以虚拟商店、虚拟对象与虚拟商品代替真实商店、真实对象和真实商品,交易双方通过网络达成交易条件的认定,以信用卡付款,商品的买卖非同时进行,交易主体会遇到很多新问题,因而,虚拟世界的交易不同于真实世界。例如:契约前:交易对象与商品的信息?交易对象的真实身份?虚拟商店是否诚实交易?虚拟商品是否真实?信用卡交易安全?网络信息传输安全?订契约:契约如何拟订?网络契约是对方发出?网络契约未遭窃取或修改?契约后:交货的方式?交易双方是否遵守契约规定?发生交易纠纷是否有法律保障?所以说,上网交易考虑的交易因素不同于其它交易方式,这就导致网络交易成本的变化,并影响消费者是否上网交易。简单地说,交易成本的改变影响交易方式的改变。

(三)交易方式的改变与技术进步

通讯技术未出现前,人与人的交易是面对面交易。电话普及后,人际之间,可通过电话互相传达信息,对于经常往来的商业伙伴,可经由电话下订单,但是这种方式受限于只能传输声音,不能应用于各种交易活动;同样地,传真机只能传递文书,不能应用于所有交易活动。个人计算机面世后,它可以帮助人们处理大量信息,不过,因特网技术未问世前,计算机之间犹如海洋中的各个孤岛,彼此不能互通往来。网际网络技术出现后,将各个计算机串连,使得大众可通过网络进行交易,这才兴起了至今仍在发展的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的发展,带动了上网机器设备(计算机、手机、信息家电)、网络频宽(电话、光纤网络、ADSL、cablemodem、卫星通讯)、网络应用软件(ERP、CRM、SCM)、与网络上信息搜寻技术(信息人、智能型人)的进步。可知,交易方式的改变伴随着技术变动,二者相互影响。

三种交易方式交易成本的比较

市场上的交易方式不只一种,常见的有邮购、实体商店或电话下单。电子商务的兴起,使得市场上又多出了网络交易方式。不同的交易方式,订契约前、订契约及订契约后的成本各不相同,交易双方必将选择契约成本最低的交易方式进行市场交易。下文以消费者的角度,分析了消费者在选取网络、邮购或实体商店三种交易方式时面临的不同成本,并从交易成本的观点,对三种交易方式的优缺点进行了比较。

(一)订契约前的交易成本

1.网络交易的交易成本。搜寻商店与商品的信息成本;虚拟商店是否诚实交易的信息成本;网络不能提供嗅觉、味觉与触觉的信息成本;信息传输不安全的信息成本;消费者隐私权是否被侵犯的信息成本。

2.邮购交易的交易成本。搜寻商品的信息;邮购业者是否诚实交易的信息成本。

3.实体商店的交易成本。搜寻商家与商品的信息成本;experiencegoods商品性质的信息;credencegoods商品性质的信息;商店是否诚实交易的信息成本。

4.三种交易方式的比较。网络交易的有利点:降低搜寻商店与商品的信息成本。网络交易的不利点:较高辨识网络商店是否诚实交易的信息成本;网络不能提供嗅觉、味觉与触觉的信息成本;信息传输不安全的信息成本;网络商店是否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信息成本。网络交易所需要的配合条件:有容易辨别网络商店诚实交易的方式;保护消费者隐私;防范计算机骇客危害网络信息的传输;保障信息传输安全。

(二)订契约时的交易成本

1.网络交易的交易成本:拟订契约成本;辨识契约是否真实、完整、与未被窃取或窜改的成本,以及契约是否为商家发出的辨识成本;议价成本。

2.邮购交易的交易成本:消费者以邮购的方式购买商品,可采用电话订购、传真订购或邮寄订购,付款的方式可选择货到付款、信用卡付款或邮政划拨。显然消费者与厂商进行邮购方式的契约行为,只要通过填写商品订单再传真或邮寄商品订单,或以电话告知商家订购那些商品与个人数据,之后选择三种付款方式的一种,经过厂商确认后,消费者便完成邮购契约的签订。也就是说,邮购签订契约的成本很低。

3.实体商店的交易成本。消费者上街购物,除了以货比三家的方式降低价格信息的不足外,还可以与厂商议价降低价格信息的不对称。因为货比三家搜寻价格信息的成本较高,消费者选择与厂商议价降低价格信息的不足,达到买到价廉的商品。相较之下,虚拟世界,比价的成本很低,使得商家不易对消费者进行价格歧视,进而降低消费者网络购物的议价成本。也就是说,与网络购物相比,真实市场交易的议价成本较高。

4.三种交易方式的比较。网络交易的有利点:较低的议价成本;拟订契约成本低。网络交易的不利点:辨识契约是否真实、完整、未被窃取或窜改的成本;契约是否为商家发出的辨识成本。网络交易所需要的配合条件:保障网络契约的执行;保障信息传输安全。

(三)订契约后的交易成本

1.网络交易的交易成本:取货成本;验货成本;商品延后消费的效用损失。

2.邮购交易的交易成本:取货成本;验货成本;商品延后消费的效用损失。

3.实体商店的交易成本:取货成本;验货成本与售后服务。

4.三种交易方式的比较。网络交易的有利点:数字化产品通过网络送货;网络上方便消费者查询送货状况以及商品保养或故障排除的信息。网络交易的不利点:实体商品延后消费;不能提供维修等售后服务;虚拟世界不能验货。网络交易所需要的配合条件:商家提供换货、退货或退款的保证;由实体商店提供维修等售后服务;发达的物流业。

基于交易成本考虑的交易方式的选择

(一)分析的假设

由于网络世界的法律与技术仍在不断的变化与发展中,所以消费者上网交易面临的不确定性也在变化,如果消费者的这些不确定不能降低,上网交易风险就太大。也就是说只有降低这些不确定性,消费者才可能上网交易。本文假设在安全的网络交易环境下,消费者如何选择交易方式。分析之前,要强调交易成本的主观性质。因为交易成本是主观的,所以,进行同样的市场交易,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交易成本,并且,不同人之间的交易成本是不能进行比较的(或者是说比较不同人之间交易成本的大小是无意义的)。再者,由于人们改变为网络交易方式的转换成本将愈来愈低,不会阻碍网络交易的进行。因此,我们认为,影响交易方式的选择主要在于不同交易方式契约成本的高低。

(二)邮购交易与网络交易的选择

假设在安全的网络交易环境下进行交易,如果消费者只有邮购交易或网络交易两种选择,对照二者订契约前的信息搜寻成本、订契约的成本与订契约后的成本,从上述可知,二者订契约的成本与订契约后的成本不相上下。然而,订契约前,网络交易搜寻合适商家与合适商品的信息成本较低,此时消费者将选择网络交易形式。换句话说,假设在安全的网络交易环境下,当消费者只可选择邮购交易或网络交易,网络交易的交易成本较低,消费者选择上网交易。

(三)实体商店交易与网络交易的选择

假设在安全的网络交易环境下,如果消费者只有邮购与网络交易方式,消费者选择网络交易,便不需再分析消费者有实体商店、邮购与网络三种交易方式,仅要继续分析消费者是选择实体商店交易或网络交易。换句话说,接下来的分析是,消费者会选择实体商店交易,还是网络交易?假设在安全的网络交易环境下进行市场交易,如果消费者可选择实体商店交易或网络交易,下面就这两种交易方式订契约的前、中、后分别进行分析。

1.订契约前。因为我们假设网络交易环境是安全的,所以订契约前消费者如果上网交易面临的以下不确定不会阻碍网络交易。网商是否诚实交易?信用卡支付是否安全?商家是否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不确定信息传输是否安全?因此,订契约前,网络交易与实体商店交易相比,不利网络交易的因素主要是网络不能提供嗅觉、味觉与触觉的信息,这就不利于消费者上网消费经验(日常)性物品(experiencegoods),除非这些商品供应商的商誉很好,或者消费者曾经重复交易。然而,上网交易搜寻合适商家与合适商品的信息成本却是较低的,换句话说,假设在安全的网络交易环境,在订契约前阶段,除了上网消费日用消费品之外,网络交易的交易成本较低。

交易成本范文第2篇

[关 键 词]交易成本/法律/法律成本

一、经济分析法学的学说史回顾

把“法”作为一种经济现象进行分析,着重从把握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和法律产生与存在的内在原因的立场出发法律现象,探讨法律现象的社会经济根源是西学史中的一个老课题。在人类漫长的实践中,不同历史阶段社会经济的状况、经济结构和生产关系的变化,在本质意义上,也决定着该阶段法律思想和法学流派的发展、演变及其消长。

尽管如此,由于长期以来法律相对于政权的仆从地位和自身认识的局限,西方法学家们一般都比较忽视法律和经济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作用,很少有人系统地把经济学原理和方法引入法学研究领域,自觉地运用有关经济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理论和具体法律问题。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对此提出尖锐的批评说:“至少在法制生活中的某些重要,盛行着这样一种趋向,即把法律建成一门自给自足的,完全以它自己的基本原理为基础,不受学、伦和经济学等学科的外部”。①

以西方三大法学思潮为例,法学派主要认为法是规定应有行为的规范领域, 而经济学则是描述客观现象的科学,法律和法学所要研究和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公平” 或“正义”,即描述或论证如何在社会成员中合情合理地分配权利与义务。而经济学所要解决的中心问题则是“经济效益”,即如何才能充分有效地利用有限资源,使其有效益地加以配置,实现社会财富总量最大化。故而,经济学不适宜用来描述和分析法律现象,供求理论、成本效益理论和边际分析等对于说明和评价法律制度的意义不大,二者互不相干。分析——规范法学派认为,法是自我封闭、自我完善、自我创造的效力层次不同的规范体系,是一般和抽象的体系。这些规范体系为人们提供了普遍的行为模式,足以解决各种纠纷。法官只要根据适当的逻辑推理就可以做出正确的判决,而无需求助于包括经济在内的法律以外的因素。法官就象是一个自动售货机,吞进去的是案件事实和法律原则、规则,最终吐出来的正确的判决。相较之下,社会法学派一般比较关注法的社会目标和效果,附带也会考虑法律制度的经济效益的重要性。该学派代表人物——美国著名的法学家庞德在评述从韦伯、霍姆斯一直到制度经济学家康芒斯以来的法学发展趋势时敏锐的发现:“在以往的50年中,法学思想方面发生了一种转向于强调经济的变化,……把寻求最大限度地满足需要作为重点。”②进而他强调说,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的目的,就在于实现“在最少的阻碍和浪费的情况下给予整个利益方案以最大的效果。”③然而,在社会法学派那里,“强调经济”的指向往往被面向复杂而多元的社会诸现象,如文化、宗教、意识形态、社会控制模式或社区功能等的研究所冲淡。所以他们很少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法律问题。

第一次将辩证唯物主义和“经济决定论”思想引入社会历史领域,对法律本质正本清 源,做出科学解释的是马克思。他指出,“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 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 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④正因为马克思正确地认 识到了法律上层建筑的经济本质,开辟了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先河,所以被现代著名 制度经济学家诺斯誉为“最有说服力的,恰恰是因为它包括了古典经济分析所遗漏的法 律相关因素:制度、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马克思强调有效率的经济组织中产权的重 要作用,以及现有产权制度与新技术生产力之间的不适应性,这是一个根本贡献。”⑤

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现代经济学和法学的互动过程中,特别是在汲取了经济思想史 中的诸多理论(如制度经济学、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等)以后,经济分析法学应运 而生了。它首次将法律制度作为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加以理论诠释,主要运用现代经济 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其讨论 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法律和法学(而不是经济和经济学,后者通常被称作新制度 经济学),以一种类似于系统论、信息论等横断科学的广阔视角给法学理论和部门法研 究的新进展带来深刻启示,同时还展现出对法治实践模式及其创新的独特分析思路。

二、法律经济分析的基本范畴:交易成本

依照经济分析法学的观点,前述认为法律源自宇宙理性、上帝意志、人类理性、绝对 精神或民族精神,超越人类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之上,以追求抽象的正义价值为目的,有 着一整套独特的概念和逻辑体系并可自我推演,可以自主圆满地、绝无耗费地解决一切 社会矛盾冲突的思想理论纯属纸上谈兵,就象是在“无摩擦”的真空世界中探讨法律的 功用一样毫无实际意义。因为这种零交易成本的世界根本不存在。不仅社会生活中的任 何交易及关系行为都必然要花费代价,而且用这种远离社会实际生活的先验式法律思想 根本不足以说明法律制度何以建立,何以实施,何以维持的问题,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 “善法”与“恶法”、“守成”与“变法”之间的价值冲突。它要么只能提供一些远离 尘嚣的抽象原则,要么蜕化为向威权和神灵献媚的统治术,而与人们的日用常行无关, 难以解决真实存在的交易成本问题。

交易成本是一个含义丰富的概念,广义上的交易成本常被比喻为经济世界中的摩擦力 ,用以指称全部社会“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也有人从交易成本的产生机理角度,把 交易成本细分为内部交易成本和外部交易成本,进而探讨降低交易成本的不同途径。本 文探讨的交易成本,借用波斯纳的观点,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们通过自愿交换 而实施经济行为所支付的成本。⑥从其产生的后果看,交易成本的影响包括了交易成本 的实际发生和希望避免交易成本而产生的制度选择。

具体来说,交易成本就是指在一个缺乏法律调整的(权利)混沌社会中,每个社会主体 彼此间交易或发生关系(形成“私”的或“公”的法律关系)时可能支付的一系列成本变 量:(1)产权保护成本。即财产占有人因缺乏法律上的根据和排他权,不能自力排除他 人对自己财产的妨害,且由于缺乏对双方有共同约束的规制办法,而使私人间的谈判难 以达成,故此必然付出的无限递增的保护费用。(2)公害和外在成本。即在某人使用其 财产时可能造成他人及社会的额外损失,且因这笔损失不能简单地依靠私人谈判让加害 人自觉承担(外在成本内部化),而最终加之于社会的外在成本。(3)信息发现成本。即 当事人在情势复杂和信息不完全的环境中为获取真实、充分、有利于交易活动和做出选 择的信息(如寻找潜在的买者或卖者、了解货品质量和价格、查实广告信息等)所支付的 费用。(4)谈判成本。即在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则和程序指引的情况下,当事人为达成与 他人的合意(包括合同纠纷、侵权赔偿、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而进行博弈活动的费用 .(5)协议执行成本。一般的私人间谈判即使达成某种协议,但因缺乏高于双方之上的 超级权力的监督而使协议难以被有效执行。

上述种种成本变量,形成包含一组成本的交易成本群(Transaction costs),这和法学 研究中经常提到的权利群(Rights)很相似,都是包含多种具体二级概念的复数形态的概 念。实际上,权利群(被认为是正当的权力)和交易成本群(社会往来和经济交易的必要 耗费)之关系,就如同法律与经济的关系一样,具有内在和本质的对应或“翻译”关系 .从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以及经济法的实证研究中可以发现:通过交易的变化,也 是权利(产权)的变化,交易是权利(产权)产生的原因,而权利(产权)则是交易的结果。 从某种意义上讲,一国法律之好坏,取决于法律规范规定权利之良善,而权利规定之良 善又取决于该权利对经济关系“翻译”程度和“翻译”水平的高低。

按照科斯第一定律:若交易成本为零,无论权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达到 最佳配置,而与法律规定无关。⑦换言之,“只要交易是公开的,只要没有发现强制和 欺骗,并在这种交易上达成一致协议,那么,这种交易就属于有效的。”⑧然而诚如前 述,一旦我们从“纸面上的法律”转向“运行中的法律”(即从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转 向交易成本大于零的世界),考察现实生活中人们生产生活以及彼此间的交易活动同权 利制度体系之间的巨大关联度,考察既有的法律对经济生活进行管制、整合、分配的种 种权力(Power),考察不同利益集团花费巨大的交易成本对彼此的权利界定与利益分配 讨价还价,进行利益博弈,就会明白,在现实交易成本存在的情况下,能使交易成本影 响最小化的法律是最适当的法律。不同的法律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 由此,我们发现,不同的法律制度蕴含着不同的效率实现程度,一种法律制度可能优于 另一种法律制度,这种想法激励了一大批立法者和法学家孜孜以求地寻找更好的法律体 系,与经济学素无瓜葛的法官们现在也通过对案件情形的边际分析做出合乎效益的判决 (“满意解”)。与此同时,如果允许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交易规则(法律)的话,他们就 可能按照最便利交易的原则协商获得最佳的交易后果,或者通过逃避法律(法律规避)、 修改现有法律(或打法律和政策“擦边球”)的办法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进而实现制 度创新和制度优化。如此诸般原因,使得对法律的交易成本分析或者说开辟一条法律经 济分析的进路,显得十分迫切。

三、通过制度创新降低交易成本的历史考察

从本质上说,有人类活动,就会有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 面,它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交易成本的产生与时空阻隔、人类经济交往关系的复杂性 以及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不确定有关。而调整和维持稳定的社会关系、合理配置现有 资源、维护社会活动基本秩序的最好办法就是制定规则(法律),大家按规则办事,并通 过规则把阻碍市场主体间安全交易的摩擦降至最低限度,帮助社会成员建立合理的交易 预期,使之安全、快捷、有序地进行交易。这种努力,自人类生活的早期(原始社会)就 已经开始了。恩格斯在谈到法律的起源时,认为“在很早的时候就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 ,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 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就成了法律。”⑨可谓 至理名言。

用通过建立制度降低交易成本的理论可以很好地解释法律在历史上“为什么”以及“ 怎样”代替习惯的问题。原始部落的习惯或社会习惯法诚然也能建立氏族成员对行为后 果的稳定预期并具有制裁罪错的一定作用,但其适用范围和效力毕竟只局限在一个狭小 的族群和偶发行为之上。随着生产力的不断进步,人类社会结构和活动范围的扩大,交 换变成跨地域、跨时间甚至是跨文化的;潜在的买方和卖方都是复数;交换双方不很熟 悉,甚至完全陌生,既无法在短期内建立足够的信任,又无共同的习惯惯例可供依赖; 再加上语言和习惯的重大差别,很可能彼此产生误解,有了错误、欺诈也难以追究经济 责任;且交易额越大,风险越大。面对这种复杂情况,仍然依靠旧有的习俗和惯例,就 不可能进行实际的理性的交易,即使勉强进行交换,其庞大的交易成本也会使双方无利 可图,最终放弃交易。这时,对原有商业习惯和行为规则在国家制度的框架下加以确认 、统一和改进,使之法律化就是必然的了。

人类社会法律与经济互动发展的历史轨迹早已证明:随着人类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 社会分工,哪里有分工,哪里就有交换;哪里有交换,哪里就有市场;哪里有市场,哪 里就有竞争;哪里有这些条件,哪里就有商业;哪里有商业,哪里就有法律。按交易成 本理论来分析人类社会发展,不仅法律必然能代替习惯,而且许多重要的组织(如国家 、政党、行会、公司等)以及法律自身的专业化都体现着这一基本原理。以商法为例, 伴随着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后的商业独立化运动,人类商业活动日益规模化,这使信息的 获得和传播、草拟合约、交易谈判、组织经营、产权界定、制度改革、激励劳动、研究 决策等的交易成本大大节约,“一百个小货栈的费用总比一个大货栈的费用要多的无法 比拟。”由此,商法(最初是商人习惯法)就出现了。再比如法律专业化,也是打破地域 和文化界限,降低交易成本的必然结果。一方面,基于国家的统一性和法律的普遍适用 性,经济交换的范围和形式得以扩大。另一方面,规则的统一促进了规则适用范围的扩 大,从而节省了制定和实施规则的社会总成本。与此同时,专门从事制定和实施规则的 人,如立法者、法官、律师和法学家等出现了,他们参与法律的修改和完善,使得法律 适应环境变化的性和解释力大大增强。

四、法律的交易成本分析理论

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普遍 性规则,是社会生活的调整器和解决主体间利益纠纷的手段,其使命在于为社会各阶级 和每个社会成员提供一种相对自由、安全、有序的状态,而所有社会成员作为这种公共 产品的消费者,都因避免了不必要的交易成本支出而从中受益。如前所述,当前的关键 问题是怎样才能找到交易成本较低、有效率的权利配置形式和实施程序并加以法律化。 围绕这一课题的解决,我出法律的交易成本分析理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

(一)不同的当事人对于权利的不同估价是权利发生交易的源泉。因此,只能从交易的 结果(双方得益总量)来评判权利界定和再界定的效率。以往持客观劳动价值论的经济学 家(斯密和李嘉图)认为,商品的价值决定于其内部凝结的人类劳动,尽管商品价格随市 场供求起伏波动,但是其价值是基本不变的。但是这种理论不能解释为什么在现代社会 ,对于那些不包含人类一般劳动的标的物(如无线电频道占用、二氧化硫排放额的拍卖 以及电话汽车吉祥号的拍卖等)可以赋予法律权利上的含义,并能进行拍卖交易的问题? 价值概念的正确界定应该是由劳动、效用和稀缺性所决定的资源(劳动产品和非劳动产 品)与人的福利的关系。⑩只有这样才能说明不但大部分的劳动产品可以交易,而且只 要某种权利(如污染排放权)是被明确界定的,那么不管双方各自认定的权利效用有多大 分歧,权利都可以交易。没有权利价值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利转让和重新组合的市 场交易,在交易成本为零时,任何一种法律规则只对财富或收入的分配有影响,而对产 出的构成,亦即对资源配置没有影响,有效率的结果总可以通过自由的市场谈判达到。

(二)制度的存在之所以必要,关键在于它能节约交易成本。法律说到底,就是一 整套从静态到动态、从组织到行为以降低交易成本和促进为目标的制度系统。 实践中,为避免由法律规定的某种既有权利义务模式或特权对发展中的交易产生阻 碍,就要严格地按照交易成本是否降低的标准推动法律创新或选择更合适的法律制度安 排。以票据的产生和发展为例,汇票最初的运用是交易中以一种便于携带和隐蔽的纸充 当支付手段,代替运送和储备费用都较大的金属货币,免除直接携带大量金属货币交易 的风险,从而节约交易成本。但是,由于商人的交易行为涉及全社会各个地区甚至外国 的货品交换,周期长、风险大,如果机械照搬民法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交易和 程序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就可能使整体交易秩序受损。因此,票据法自产生之日起, 就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和国际性(早期是区际性),并将严格性原则作为整个流通票据法的 基础。而正是票据法对票据宽限日期、票据名称、受领人名称、拒付名称以及票据抗辩 、票据时效等制度的严格规定,保证了流通票据法符合社会化大生产和国际贸易一体化 的需要,并逐渐从一国票据法向统一国际票据法方向发展。(11)

(三)在不同的法律和法律规范下,交易成本的高低不同。以侵权行为归责制度为例,是采用民事赔偿的办法处理,还是采用政府管制和禁令的办法处理,其成本大小是不同的。法院庭审程序,采用抗辩制还是纠问制,其成本支出也是不同的。在法律体系层面,存在着公法与私法、民商法与经济法、国内法与世界法、成文法与民间法、中央法与地等不同的交易成本选择;在法律制度(如有限责任制度、公司登记制度等)层面,也存在不同的交易成本;在法律规范层面,构成性规范与调整性规范、奖励性规范与惩罚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与强行性规范等实际上就是对不同成本支付(或承担)方式的选择。一般说来,人们总是自觉倾向于选择适用和遵守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法律。然而与此相关的是,不同的法律安排所节约的交易成本在量上不易和比较,难以把握,立法很难不出现失误,从而造成法律资源浪费。例如,我国资源立法,是沿袭大陆法系传统,还是英美法系传统;是采取大法带小法形式,还是多法齐头并进模式;是笼统阐述国家保护和节约原则,还是详细规定每一种自然资源的市场利用及管理规范等等,意见不一。特别是对于自然资源基本法的性质定位,法学界也是议论纷纷:一种主张是制定自然资源管理法,由政府负责制定公法性质的法律,侧重对自然资源市场的管理、规制;第二种主张是制定自然资源利用法和保护法,属于以私法为主公法为辅的社会法性质,强调动用社会力量,侧重对资源的市场化利用和保护;第三种方案则是将其划归环境保护法大类,使之成为环境保护法的一个分支,规范法律主体行为,在宏观上又能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现提供法律依据。从法角度看,这三种意见均不无道理,但究竟采纳何种方案,却令人颇费踌躇。因为法律的运作一般不能进行可控制的社会实验,虽有试点立法之说,但考虑到现实需要和法律实施的时间跨度,的确难以 精确计算其法律成本量,操作难度大,使得立法工作更形复杂,执法难度也随之增加。

(四)如果市场交易成本过高而抑制交易,那么,权利应赋予那些最珍视它们的人。用著名经济学家科斯的话说,即“权利就应该让于那些能够最具生产性地使用权利并有激励他们这样使用的动力的人,而且要发现和维持这种权利分配,就应该通过法律的清楚规定,通过使权利让渡的法律要求不太繁重,而使权利让渡的成本比较低。”(12)这一思路有助于澄清我们对国企改革的认识,特别是如何看待国有资产的价值实现问题。在我们推行国有公司化改制的时候,有人认为实施国有股减持方案,把国家对企业的所有权变成股权,就意味着放弃了国家对企业的管理权,进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这种用静态的账面资产衡量国家所有权的方法是错误的。我们从动态的角度来看,国家关闭了亏损企业、停止了债务积累和无效的资金投入,通过部分股权出让和买卖,不仅可以剥离呆帐坏帐,回笼资金,而且还可以税收的形式从认购企业那里获得持续的收益。民营企业和私人企业营运得越好,国家获得的税收也就越多。据统计,1994年,我国国有企业总资产回报率仅为4.8%,而私营企业总资产回报率却为31.7%,是国有企业的6 倍。(13)同样的资产如果由具有购买实力的非国有企业和机构占有能够获得更大的收益,国家又可以通过征税得到比投资于失败企业更多的利润,何乐而不为?死守着日益亏空的企业账面资产值,而不让国有资产在流动中增值才是真正的浪费!

(五)法律应该明确界定和维护当事人权利,使社会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点。经济学 证实,只有当社会持续而稳定地承认和保护公民和法人所有权,使之获得与努力程 度相一致或相对称的预期效益,人们才会普遍地从事财富积累,谋划长期经济活动。“ 产权(Property Rights)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能帮助一个人形成 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可以合理把握的预期。”(14)下面以物权立法为例,予以说明 .物权法实行物权法定原则,增加交易环境的透明度,是保证物权主体权益和责任的长 期明确性的必要前提。从经济学的角度观察,实行物权法定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 易效率。一则由于物权内容明确,便于确定谈判中的风险值,降低谈判成本。二则只有 物权种类确定、内容确定,才能降低公示成本,使物权法简便易行。实践中,由于我国 民事立法中没有关于“物权”的法定概念,缺乏对物权的设立、消灭、转让、内容等方 面的一般规定,使当事人在从事转移所有权权能、以财产设定抵押和担保等交易活动时 常常无章可循,司法机关处理许多物权纠纷也缺乏足够的依据,不利于市场交易秩序的 形成。因之,完善我国现行经济立法的关键步骤是尽快颁行物权法和国有资产法、 集体财产法、业主财产法等,对各类物权的概念、形式、内容、成立要件、转让、消灭 及物权的保护等做出明确规定,再加上已有的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水法等,就会使我 国产权方面的立法更加系统化,使产权的法律界定和保护落到实处。

(六)法律供给要与社会对法律的有效需求相一致。越能采用或满足市场交易(合同)方 式制定规则,人们守法的可能性就越大。对于任何一项立法,都必须考虑社会的实际需 求,没有需求时强行立法(或设权),就会导致交易成本过高而难以实施,表现在法律实 施效果上就是有法不依或有法难依。在法律的单位交易成本极高,守法成本远远高于原 初无法状态和“私了”的花费,即超出公众承受力的场合,人们对这种法律或秩序的需 求就会荡然无存,这项立法便归于失败(此即自古以来“恶法不应遵守”之正义原则的 经济蕴涵),由此做出的司法判决也可能成为一纸具文,并直接导致法律执行难和违法 数量增多的现象。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231号《法院情况反映》,1991年1—9月全国 法院需要执行的经济案件为300703件,共执行了151649件,有近一半的案件未能执行; 同期法院收到的购销合同纠纷案下降了0.16%,借款合同纠纷案下降了44.44%.但与此 同时,全国企业欠债日趋严重,相互间债务拖欠(俗称“三角债”)1990年为1200亿元, 到1991年7月就增至2800亿元。从而造成经济案件执行难、诉讼率下降、企业相互间欠 债严重,这三种现象共存并相互的恶性循环局面。(15)而要想增加执法和守法消费 量,增加法律消费,就必须降低法律供给的单位价格和守法交易难度,进而扩大法律的 适用范围和实现立法的预期效果。一般说,市场方法(自主决策、自由交换)比政府权威 规制更趋近于零交易成本,“私法自治”比“强制执行”更便于公众消费。某项法律安 排使人们的成本付出与其应得的权利收益越吻合,人们守法的积极性相应就越高。

综上所述,本文的基本结论是:作为人类社会生活中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交易 成本在法律制度安排、解纷程序和人们的实际法律行为中起着重要作用,是解释法律制 度的内在逻辑和演变过程的重要范畴。法律的产生实际上就是寻找能优化人们社会行为 的组织秩序的活动引致的,正是在此意义上,交易成本和由于人们的行为受到有限理性 的制约而引致的类似成本的存在及其节约是法律的真正起源和经济本质。实践中,并不 是有了法律,甚至有了上促进市场经济的法律就必然能满足社会的法律需求。只有 那些符合法律主体的理性选择、成本最小而收益最大的法律,才会被人们自觉遵守。(1 6)为此我们就要从当前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实际出发,以资源的优化配置为中心,不断 按照交易成本最低原则,恰当配置法律权利、调整社会关系结构、变革实施程序,进而 推动法制改革和提高法律运行效率。

注释:

①[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及其方法》(中译本),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 第233页。

②③[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65页, 第71页。

④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21—122页。

⑤[美]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变迁》(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169页。

⑥[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中译本),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3 91页。

⑦R.H.Coase: Firm,the Market and the Law,PP.14—15.

⑧[美]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137页。

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38—539页。

⑩徐国栋:《公平与价格——价值理论》,《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6期,第137页 .

(11)[英]施米托夫:《流通票据法中的严格法与平衡法》,载《国际贸易法文选》(中 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12)[美]R.H.科斯:《生产的制度结构》,《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2年第2期,第56 —57页。

(13)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95年)》统计数据得出。

(14)[美]登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中译本),上 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97页。

交易成本范文第3篇

交易就是一种权利的让渡,国家间交易实际上就是国家权利的让渡。以国家间安全合作为例,以追求安全为目标的国家,由于其独自实现安全代价过于高昂,需要与通过他国合作来实现国家安全。正如戴维·莱克所指出的那样,为了实现国家安全的目的,政府必须招募海陆空三军,购买和维护大量的军事设施,需要大量的投入以开发军事技术和军事规划,因此,通过国家间的安全合作可以实现“联合收益”,以便能减少资源的投入。国家间的安全合作涉及到国家权利的让渡。比如在安全合作中,国家将部分军队的指挥权让渡给非本国的指挥机构,国家将部分决策权让渡给多边机构等。这些让渡并不意味着国家会丧失这些权利,只是为了获取更多的收益而让渡权利。 由此可见,国家间的安全合作也属于国家间交易的一种,受交易成本的约束。 按照科斯的定义,交易成本就是指为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所付出的费用以及谈判和经常性契约的费用。在交易成本经济学中,一般认为,交易成本就是“经济系统运行的成本”,这种交易成本犹如“物理学中的摩擦力”,是无法被彻底消除的。在政治学以及国际关系领域,对交易成本的界定比较松散。有的学者使用到交易成本,但并没有给出严格的界定。有的学者基本上就是将新制度经济学中交易成本的概念不加修改的直接转接过来。在 1990 年发表的《政治交易成本理论》中,诺斯将政治交易成本定义为通过集体行动来供给公共物品所产生的各种资源的耗费。也有学者将政治交易成本具体界定为:搜寻交易对象的成本、讨价还价的成本、决策成本、监督与执行成本以及政治组织成本、政治制度运行成本。

仍以国家间安全合作为例。为了达成合作协议,国家需要获取潜在合作伙伴、掌握外部环境信息、为达成协议进行谈判,这就需要花费成本。这类成本属于“事前成本”。在达成协议之后,国家需要监督合作伙伴的履约情况,一旦合作伙伴背弃约定,需要对违约者实施制裁;在环境发生改变时国家之间需要重新谈判,这也需要花费成本。此类成本被称之为“事后成本”。

按照威廉姆森的观点,影响交易成本的因素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人为的因素,包括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二是交易因素,主要是指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投入资产的专用性和交易频率。国家间的交易成本也可以用上述因素来进行衡量。需要说明的是,国家的有限理性是前提性假设,也就是说当我们运用交易成本理论去分析国家间关系时,就必须接受国家的有限理性假设。威廉姆森指出,只有承认理性是有限的,才会更深入的研究市场和非市场这两种组织形式,承认人的领悟能力有限,就会促使人们转而研究制度问题。国家有限理性虽然只是假设,但它却可以成为交易成本产生的根源。正是由于国家有限理性才会在交易中产生“摩擦力”,才会需要去搜寻信息,了解其他国家偏好,因而产生交易成本。如果国家是完全理性,国家之间所达成的合作协议就是一个“完全合同”,也就不存在后续的执行成本问题。正如威廉姆森所说,“在这样一个理性无处不在的世界中,所谓合同,也就成了计划的天下”。国家不可能预料到后续所有可能发生的事件,也不可能对其他国家的行为了如指掌,因而在达成合作协议时就无法“计划”好所有的环节。

在国家间互动中,有两种因素对交易成本影响最大:一是国家的机会主义倾向;二是国家间的不确定性。按照威廉姆森的看法,所谓机会主义就是损人利己,也即通过欺诈寻求个人利益。经济学理论以理性人假设作为推论的前提,也就承认行为体的逐利行为。交易成本理论中的机会主义与这些逐利行为本质区别在于前者的“欺诈性”,威廉姆森将“欺诈行为”归结为“撒谎、盗窃、欺骗、以及有预谋的误导、歪曲、掩饰、混淆以及其他让人迷惑的行为”。机会主义行为种类有多种多样,但其本质是对契约效力的不尊重和随意违反。戴维·莱克指出,机会主义者不尊重契约义务,相反在可能的条件下寻求个人私利。在国家间合作中,格伦·斯奈德曾提出两种典型的机会主义——“被抛弃”与“被牵连”。被抛弃是指一个国家的合作伙伴逃避正式或非正式的条约义务,不能履行自己的承诺;被牵连是指一个国家被合作伙伴拉进一场不情愿的冲突或战争中。莱克认为除了上述两种机会主义行为外,还有一种被称之为“被剥削”,也就是一个国家打破协议中关于收益与成本的既有规定,最终改变协议条文,使他更加有利于自己的利益。上述这三种机会主义行为本质上都是国家为追求私利而罔顾任何协议或集体利益。当然,国家间的机会主义远远不止这些,比如对有宿怨的两个国家,一个国家常常会趁着对方国内冲突或局势不稳定时发动突然袭击,以争夺战略优势。这就是所谓的“机会主义攻击”行为。这种带有落井下石的行为破坏了两国之间书面或者默契型的关系协议,也属于机会主义行为。

不确定性是指难以预料与测度的变化,经济学家库普曼斯将不确定性分为两类:一是初级不确定性和次级不确定性。而威廉姆森认为库普曼斯的分类遗漏了机会主义的策略性不确定,也就是“行为上的不确定”。在国际关系理论中,不确定性有多重含义。布莱恩·拉思本总结了国际关系各种理论中对不确定性的看法。他认为现实主义与理性主义所说的不确定性就是指国家缺乏对其它国家意图的信息掌握,认知主义和建构主义认为不确定性不仅涉及到对其它国际意图信息的缺失,还包括对这些信息理解方式的不确定。但从交易成本理论看来,不确定性既包括国家无法掌握其他国家的意图信息,还包括对其他国家行为的不确定。不确定性不仅会影响事前成本,还影响事后成本,不确定性程度越高,国家间交易成本就越大。

国家机会主义与国家间的不确定性是相互关联的。国家的机会主义会导致国家的不确定性升高,例如,在军事同盟中,盟国的孤立主义会增加其他盟国的不确定性;同时,不确定性也会诱发国家的机会主义,例如,已经达成协议的两个国家,一方可能对另一方遵守约定没有信心,就会才率先背叛协议。

(二)交易成本与制度化之间的因果逻辑

交易成本范文第4篇

摘要:从多国企业经济理论的发展脉络,更能明显地辨识出交易成本经济学的发展轨迹。本文以交易成本概念、科斯交易成本思想和威廉姆森交易成本理论为线索,对多国企业理论发展的学术脉络和内在联系进行了重新梳理。威廉姆森于2009年成为交易成本理论学界又一位诺贝尔经济学得主,源自其使有关治理问题和企业边界问题的研究在过去30年中成为经济学研究热点和理论前沿的贡献。

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经济学以交易作为分析单位,将制度作为考察对象,可以轻易地应用于其他能够以制度作为解释变量或被解释变量的研究主题,其应用与影响范围之广泛,无疑是其获得认可和殊荣的重要原因之一。整个20世纪70年代,多国企业经济理论的发展明显带有交易成本经济学的烙印,科斯与威廉姆森的概念、框架和思想的影响在多国企业理论内部的竞争中更体现出解释力和竞争力。

多国企业理论,俗称跨国公司理论,确立于上世纪60年代,时属国际经济学范畴,研究多国企业的存在并用以解释国际投资的方向和动因。此阶段的多国企业理论属于新古典方法的产业组织理论范式时期。

一、交易成本与新古典方法的内部化理论

上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交易成本概念已经明确地进入了多国企业理论的构建和发展。Buckley&Casson(1976,1998a,b)和Rugman(1981,2003)是多国企业内部化论的领军人物,他们在其各自的内部化观点中都承认科斯的影响。虽然,事实上,他们从科斯那里继承的只是交易成本的概念内涵和分析模式,并非交易成本经济学的理论方法。

(一)交易成本概念与Buckley&Casson的内部化理论

Buckley&Casson(1976)在论述其“市场内部化经济学”时认为,由于“在一定条件(如规模收益非递增)下”,通过完全竞争市场配置资源最有效率,因此企业以寻求效率为动机进行市场内部化的必要条件是外部市场不完善。内部化规避了不完善的外部市场,避免了因市场不完善导致的低效率,进而产生了内部化利益,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成本会抵消潜在的利益,因此,企业的最优规模被确定在进一步内部化的成本与利益相等的那一点。企业跨越国界进行内部化时创造了多国企业。这就是他们解释多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基本逻辑。

学术渊源上,Buckley&Casson的内部化观点源于科斯在《企业的性质》(1937)-文中将企业解释为节约交易成本所产生的组织形式。他们也承认其“市场内部化的经济学”得益于科斯等人的经典分析,同样以“企业替代市场”的逻辑为基础解释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照此逻辑,他们的内部化理论是将跨国公司解释为出于节约交易成本的效率动机而产生的经济组织。

(二)交易成本概念与Rugman的内部化理论

Rugman(1981)将经济理论应用于国际投资问题,其内部化观点建立在极强的假设之上,他认为对外直接投资理论与国际贸易纯理论相反,自由贸易被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不完善所破坏,并由多国企业取而代之。在Rugman看来,针对外部市场交易成本过高或外部市场的缺失,相应的解决方案是以管理指令制定内部(转移)价格,以内部市场替代外部市场,即所谓的内部化。他指出“科斯(1937)在其原创论文中显示国内公司可以规避常规市场并利用内部价格以克服外部市场上过度的交易成本,为避免这些成本,企业的管理团队可以使用管理命令确定内部(转移)价格。”

(三)内部化理论中的交易成本概念

内部化学者Buckley&Casson(1976)和Rug-man(1981)虽都认为多国企业的存在即是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导致企业替代市场,但他们所说的企业在内涵上只是作为外部市场替代物的内部市场。尽管科斯的交易成本概念和分析模式在他们的理论构建中都有使用,但科斯意义上的企业概念已经消失得无影无踪。

二、科斯思想传统下的多国企业理论

(一)Hymer的多国企业理论介绍

Hymer作为多国企业理论的开创者,其早年博士论文(1960)的观点早已进入教科书,并被冠以产业组织方法的标签。然而,Hymer(1968)的交易成本思想被世人发现至今仅20年,且尚未得到充分的关注和传播。Hymer是最早将科斯(1937)的交易成本观点应用于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研究的。在沉寂了大约30年之后,该论文最初的法文版被Horaguchi&Toyne(1990)与Casson(1990)等人发现并刊行英文版译文。至此确立了Hymer作为直接投资理论交易成本方法先驱的地位。例如Horaguchi&Toyne(1990)指出,“通读Hym-er的博士论文和其有关科斯的著作”可以发现Hymer运用“科斯的企业与市场理论”并同时考虑“管理资源”的作用以解释多国企业。

(二)Hymer交易成本思想的学术渊源

从以上回顾可以看到,科斯思想和分析模式在Hymer的多国企业理论中体现得非常完整。也不难看出,在学术渊源上,Hymer的内部化观点同科斯(1937)的思想联系密切。虽然Hymer在其博士论文中并未明确提及科斯(1937),但提出的观点“企业将市场内部化或取而代之”与之类似;而Hymer(1968)后来则明确引用了科斯(1937)的观点,并将其文章第一部分的标题命名为“企业是节约市场成本的工具”。可见,Hymer沿袭了交易成本经济学的“市场与企业”二分法,也基本遵循了科斯(1937)从企业“是否有利可图”的角度选择交易模式的思路,明确指出从企业的角度研究问题。总之,同科斯(1937)-样,Hymer(1968)体现出原始粗糙的交易成本思想。这同Hennart的多国企业理论所体现的威廉姆森思想具有显著的差异。

三、威廉姆森思想传统下的多国企业理论

(一)Hennart的多国企业理论介绍

Hennart是跨国公司理论内部化/交易成本方法论的主要倡导者之一。他在早期的时候使用“内部化”一词(1982),后期则改作“交易成本理论/方法”的提法(2000)。其观点以交易作为分析单位,对给定的交易进行分析。Hennart认为,对于给定的交易,不同制度(市场或企业)以不同的方式(价格或等级结构)组织交易会经受不同的成本,内部化理论应当解释为何企业在组织交换上是更有效率的制度。Hennart指出,价格制度可以无成本地完成任何组织制度都必须完成的三个任务,即告知每个人以他人的需要、补偿其生产性质的行为和抑制议价。

为减少上述成本,尤其是减少机会主义导致的“欺诈”动机,需要以等级结构的指令替代有瑕疵的市场价格,切断产量与业绩之间的联系,即市场不完善的解决方案是以等级结构作为组织方式,这是因为内部化转移了动机并提供了“正确的”信息。

当然,等级结构作为一种与价格不同的激励结构会引发“偷懒”,这就成为利用企业制度的成本。而可能的企业失灵与等级结构失灵同时存在意味着显著的交易成本本身并不是内部化的充分条件。由于使用单一的组织方式(价格或等级结构)受到收益递减规律的制约,二者兼用是最为现实的组织方式。在Hennart看来,多国企业的边界最终由此决定。

(二)Hennart多国企业理论的学理特征

Hennart对多国企业的解释是强调基于“自然的”市场不完善所导致的交易成本。具体地讲,是指信息成本、执行成本、议价成本等形式的交易成本。从学理上看,虽然Hennart同样注意到确立、执行与转移产权的成本,但根据其理论对产权的确定与执行成本的重视,可以判断Hennart的理论体系中所讲的主要的交易成本属于产权学派的交易成本概念,即确定与维持产权的成本。

虽然Hennart在其理论中运用威廉姆森类型的交易成本概念,同属产权学派的交易成本观点,而且对交易成本的解释同威廉姆森(1975,1985)-样基于“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概念,分析模式如出一辙,但是Hennart(2000)强调其理论并不完全依赖,只是时而取用“资产专用性”这一标志威廉姆森版本的交易成本经济学特征的概念。因此可以认为,Hennart的理论虽是威廉姆森的思想传统,但也有明显的区别。

四、交易成本理论对多国企业理论的影响

(一)交易成本理论对多国企业理论发展的贡献

Hymer(1968)吸收并明确运用了科斯(1937)的思想,即所谓企业理论,也将企业视作协调生产活动的组织,企业家的“管理”与“市场”是相互替代的协调方式。Hymer指出“只有当市场不完善且企业规模大到足以意识到诸(市场)不完善时,才需以多国企业的管理结构替代市场联系。”简言之,Hymer以企业作为解决方案是基于企业的管理结构能够更好地协调生产活动这一认识。

总之,科斯与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经济学思想进入多国企业理论后,Hymer与Hennart轻松地回应了内部化论中瑕疵明显的观点,有力地推动了多国企业理论的发展和进步,从协调和激励两个方面,清晰地解释了多国企业的存在。

(二)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出现的挑战与理论的发展

交易成本理论推动了多国企业理论的发展,解决了多国企业经济理论发展中遗留的问题,使得该领域的理论发展在20世纪80年代初便迅速达到鼎盛。然而,理论顶峰的到来也往往伴随着挑战的出现和衰落的开始。

交易成本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供应链;交易成本;信任机制;协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4-00-02

一、引言

经济的发展,使企业的管理不再局限于企业内部,而是向与企业相关的上下游企业发展,一家企业不再是单独的产、供、销一体,分工的越来越细,导致有些企业可能只是生产某件产品的几个零件,企业与企业之间需要相互合作,协同生产。供应链管理由此应运而生。Martin Christopher 有一句名言,“市场上只有供应链而没有企业,真正的竞争不是企业和企业之间的竞争,而是供应链和供应链之间的竞争”。

许多也因此展开了对供应链各个方面的研究。如供应链概念,美国学者Stevens认为是通过增值过程和分销渠道控制从供应商的供应商到用户的用户的物流就是供应链,它开始于供应链的源点,结束于消费的终点。

其他的主流观点认为:供应链是围绕核心企业,通过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控制,从采购原材料开始,制成中间产品以及最终产品,最后由销售网络把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的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最终用户连成一个整体的功能网链结构模式。

对供应链管理的研究,如孙宝文(2008)认为供应链管理应包括三个层次:一是上下游企业间的一种新型的基于市场机会的合作关系。二是供应链企业之间基于共同的目标建立的全局优化系统。三是供应链企业之间信息共享网络。

对供应链成本管理的研究,桂良军(2005)认为供应链成本管理更注重关系成本(交易成本)和作业成本的优化,同时要将成本管理提高到战略层面上,追求精益管理。供应链成本管理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战略成本管理、精益成本管理理论、交易成本、委托理论和组织间成本管理。

总之,供应链成本管理就是对供应链及其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成本的管理,促进供应链的运行效率,尽最大限度降低成本,为增加企业利润与价值做出贡献。本文探讨的是供应链管理中交易成本的管理。

二、供应链成本管理中交易成本研究的相关文献梳理

交易成本一词出现于科斯的《企业的性质》,其后交易成本成了新制度经济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对交易成本的理解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概念专指市场交易成本,而广义的概念把人类的交往活动,包括市场交易活动、组织内部的管理活动以及创建和变革制度或组织等引起的费用都视为交易成本。

许淑君(2001)认为供应链成本由机会成本、交易成本和生产成本组成。其中交易成本大致包括:(1)寻找价格的费用;(2)识别产品部件的信息费用;(3)考核费用;(4)贡献测度费用。

李长贵,刘子先(2005)运用信号博弈方法分析了在不确定信息下市场中供应链企业之间的交易活动,并提出了降低交易成本的方法和途径。

鲍新中(2009)把供应链定义为“在供应链运转过程中由商流、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所引起的成本”,按照这一定义,将供应链成本分成物流成本和交易成本两个方面。交易成本是由信息流、商流、资金流引起的,根据这一成本动因,供应链交易成本大致分为信息费用、交易谈判费用、签约费用、监督履约成本和交易变更成本。

王艳会(2009)从委托角度分析了上下游企业之间存在委托关系。

雷星晖,张柯(2009)发现交易成本客观存在,但无法有效从总成本中分离并进行财务核算,提出供应链上交易成本核算的最佳选择是定性与定量方法结合。何美丽,刘浪(2012)提出公路建设中建立交易评价的指标体系,为有效评价公路建设项目的供应链交易成本管理提供了理论基础。

综上所述,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如从定义、评价指标、动因、分类、核算等方面等作了一定的分析,还运用委托理论,信号博弈丰富等,研究比较丰富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本文对供应链交易成本的动因等作进一步的分析研究。

三、供应链交易成本动因分析

对交易成本的影响因素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人的有限理性。传统理论认为人是理性的,在信息完全及其他条件下能够做出充分合理的决策。但事实上人的理性是有限的,通常信息是不充分的,特别是在当下的信息时代,已经到了信息爆炸的程度,信息几乎是泛滥的,各种信息的传播使得原本简单的事情可能变得复杂,人的接受能力是有限的,还可能受到情感、心里、直觉等方面的因素影响,在传播与接受中都遭到了阻碍,而要得到充分的信息,或者在信息的获取与识别中将耗费大量交易成本。

二是不确定性。由于未来的不确定性,加上人的有限理性,不能制定完备的契约。而且不确定因素是长期、大量存在的。由于这种不确定性,使得交易成本的风险等级升高,比如在谈判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可能造成谈判失败,提高了交易成本,甚至产生沉没成本。

三是可供选择的厂商数目过小。许淑君(2001)认为竞争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减少机会主义。如果某个市场是充分竞争的,那么企业在选择合作伙伴时就有充分的选择性,较少依赖性。因此,厂商数目过小,不利于市场竞争,会增加交易成本。

四是机会主义的存在。这是威廉姆斯提出的,假设人自私自利的,在经济活动中总是尽自己的最大能力保护和增加自身的利益,有机会时不惜损人利己。人的机会主义本性增加了市场交易的复杂性。在各种交易过程中,缺乏信任,很有可能产生许多不道德的行为,缺乏信任,如发生的商检、公证、索赔、防伪成本,就是因为机会主义存在而增大的交易成本。

五是资产专用性。威廉姆斯认为,资产专用性通过影响人的行为属性影响交易成本的高低。人的这两个行为特征因资产专用性的强弱而有不同程度的表现,从而影响到交易成本的高低和交易方式的选择。

六是交易频率。在通货膨胀理论中,有一种成本很有意思被称为“鞋底成本”,是说因为通货膨胀而使人们减少货币持有量,需要不断去银行或市场中交易产生的一种浪费资源的现象。供应链管理中也有异曲同工之妙,交易频率很多,可能需要经常的发送订单,配送人员,中间的沟通管理,期间可能就会产生不必要的费用或浪费现象。而交易频率太低则可能不利于企业的运作。

七是文化因素。文化通常会因为国别、地域等产生很多差异。这种文化的差异可能使得在交易活动中增加一些费用,因此文化也是影响交易成本的一个因素。

由此可见,供应链管理中交易成本的影响因素众多,如何来减少供应链上的交易成本,是进一步需要讨论的内容。

四、如何减少供应链组织间的交易成本

1.供应链企业间建立紧密的合作伙伴关系

在企业组织中,传统的方式是通过企业合并和纵向合并一体化来减少交易成本,但是一方面企业规模的扩大存在一个限度,另一方面企业规模扩大带来的“组织失灵”问题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很多企业合并后并不能实现预期效益的提高。孙宝文(2008)认为供应链伙伴关系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安排,顺应了企业节约市场交易成本的需要,并且可以规避一体化过程中的很多成本。

供应链伙伴关系使得供应链上的企业联系在一起,共同承担风险,分享收益,但是这种组合会增强抵抗风险的能力。而长期稳定的伙伴关系会形成一种关系型资产,给企业带来关系型租金,对外界构成一种壁垒,减少了一定的机会主义倾向,由此降低了供应链上企业交易的不确定性,从而减少交易成本。

雷星晖,张柯(2008)提出优化供应链合作企业间的关系可以达到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供应链上存在着另一种组织间成本——关系成本。投入关系成本可以从更大程度上降低交易成本,进而降低供应链总成本,提升供应链的总价值和竞争优势。

2.供应链协同管理

20世纪末21世纪初,新技术迅猛发展,电子商务的出现为供应链注入了新的活力。在快节奏的需求市场中,合作显得更为重要。人们把供应链上各节点企业的密切配合,各程序的“无缝对接”称之为“协同”。很多研究文献强调供应链的整体协同,并把这种赋予时代涵义的供应链管理称之为供应链协同或协同供应链。

邹辉霞(2007)把供应链协同定义为是供应链上的节点企业,为实现供应链的整体目标而共同制订相关计划、实施策略和运作规则,并共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使供应链各企业协调让步,各环节无缝对接。供应链的协同管理就是要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各种管理方法,整合分布在供应链上的各种资源,对供应链各节点间的协调同步运作和无缝对接实施动态管理,以减弱供应链运作中不良情况,实现供应链的价值增值与价值创新。

供应链协同管理提高了管理效率,促进组织间的合作,也降低了交易成本。这种动态的协同管理,责任的分担,使得供应链上的企业的信息更充分,使契约趋于更完善,因此交易成本也随之降低。

3.建立高度的信任机制

企业间信任是逐步建立起来的。信任的成本不仅包括交易双方不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机会成本,也包括负责任或履行义务时的成本。相互信任的合作者之间会增加关系特定型投资。通常,信任可促进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间的合作。加强信任的培养将促进供应链上企业间的合作,改进企业提高生产与服务的柔性以及在不可预测的事件发生时增强各方的责任感,使各方努力谋求其共同利益。

同时,信任减少了供应链企业间的交易成本。从委托理论来看,供应链企业间的关系也是一种委托——关系。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不完备等原因,供应链企业间存在着诸如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对合作伙伴进行有效的激励和监督。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仅有激励和监督是不够的。培养供应链企业间的相互信任可以减少合作中所需的激励成本与监督成本。信任机制可以弥补契约的不完备性。

4.控制交易频率

通常企业会制定一定量的库存与订单,企业可以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和市场的反应以及企业自身的生产能力和销售能力等,来确定最佳的订单批量和库存量,并与供应链上的企业及时沟通,从而掌握并控制交易的频率,确定合适的或最佳的交易频率,以期减少交易成本。

5.注重沟通

沟通不仅是人与人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也需要经常的沟通。畅通无阻的沟通促进信息的充分交流,磨合了彼此之间的文化差异,也是增进友谊、增加信任的一种很好的方式。分工的细化使得一条供应链上可能存在很多企业,这就需要这些企业之间交流合作,增进交流合作需要很好的沟通,这样才能减少合作期间可能产生的一些不必要的费用支出,推进了供应链上企业之间的关系,从而降低交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