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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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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卫生

职业安全卫生范文第1篇

1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职业安全卫生权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性劳动的过程中所应当享有的,其生命和健康理应获得法律上的保障,避免遭受工作场所中各种危险、有害因素的侵害,以及在遭受侵害之时或之后获得及时充分救济的一系列相关权利的集合体。其具有以下特征:权利主体须是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那些非职业劳动者(如在自家从事家务劳动者)则不应享有该项权利,义务主体应不限于直接用工的用人单位,还应包括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客体为劳动者在作业时和受侵害后作为救助对象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内容包含从业劳动者在整个工作过程中对人身安全与健康的预防、保护、控制和伤害救济而形成的一系列权利的集合体;目标是使劳动者不受工作环境中的危险、有害因素侵害,以及在遭受侵害后能够获得及时且充分的救济。

近年来,随着我国向市场经济过渡中劳动关系性质和利益关系的变化,追求利益最大化成为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直接的经营目标,结果是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被忽视和削弱。职业安全卫生事故频发,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极大的侵害。当前职业安全卫生权保护不力的具体表现为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和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仅在2010年全国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分别为8431起、10616人,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为1 403起、死亡2 433人。近10年来全国非煤矿事故累计发生事故16791起,死亡21251人,平均年发生事故1679起、死亡2125人。与此相似,当前我国职业病发生率居高不下,患病人数令人震惊,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丝毫不逊色于矿难事故。我国现有约1600万家企业存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约2亿劳动者在从事劳动过程中遭受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在各类职业病中,尤以尘肺病最为常见,发病率最高。目前,我国己成为世界上尘肺病最为严重的国家,累积发生尘肺病人数相当于世界上其他国家尘肺病人数的总和。近几年,我国新发尘肺病例以每年1. 5万2. 0万人的速度增长,仅在2009年官方的新增尘肺病就有14 495例。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作为我国社会进步重要标志之一的劳动保护现状不尽如人意,侵犯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权的现象在现实中大量存在。我们认为,相关法制的欠缺是造成此种现状的主要原因。

2职业安全卫生权法律保护的缺陷

2. 1立法指导思想偏离劳动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立法主旨为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比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制定本法。与此相似,《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比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尽管这两部法律都是出于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的目的而制定,但保障安全生产或生产安全似乎更是这两部法律的首要目的。即便是于2011年12月31日修改后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第一条也规定: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也是其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这与以人为本的终极关怀理念不相符合。

2.2立法分散缺乏统一性

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紧密相连,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是将两者合并立法,统归于劳工法体系当中。但我国却采取将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分别单独立法,这种分隔立法模式在内容架构上存在重大设计缺陷,使得法律实施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尤其是在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当今,各种跨行业、跨部门的新问题层出不穷,这些孤立散乱的单项法律法规适用范围极其有限,根本无法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一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尽管对促进我国职业安全卫生事业具有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但从法律体系归属来说,这些法律都不能纳入劳动法律体系,不能取代《职业安全卫生法》。一部综合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基本法的缺失,使得许多现实问题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

2. 3多头监管职能交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却难于履行具体职责,原因在于虽然其后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对于主管机关未作明确规定,但实际上是将职业安全工作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移归到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管理。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也就是说,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是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甚至是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多个部门来具体行使监督管理的行政职权。此外,有关法律法规又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危险性机械设备的监督检查管理,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纪检监察等部门亦有相应的管理权限。由此看来,拥有职业安全卫生监管职权的部门竟然多达10余个,造成了多头管理、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甚至是越权越位管理或者相互推诿责任的混乱局面。

2.4缺乏三方协商机制

国际劳工组织于1976年通过的第144号国际劳工公约和第152号建议书,均要求公约各成员国在劳动关系领域建立政府、雇主、雇员三方协商机制。我国于1990年批准了第144号公约。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而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而的重大问题。这是目前我国推行三方协商制度的唯一法律依据困。目前我国设有政府、用人单位、职工(工会)三方协调体制,然而其协调内容尚未将职业安全卫生事业包括在内。

3完善职业安全卫生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3. 1将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保护确立为首要或唯一的立法宗旨

我国有关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最近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其应该是反映了最新的立法精神),基本是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与促进经济发展并列作为立法的主旨。我们认为,生命健康权作为第一位的人权,职业安全卫生领域的立法应当是以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作为首要或唯一的目的,促进经济发展的主旨应该从所有的职业安全卫生立法中删除或弱化,即使这些立法在客观上也能促进经济的发展。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理念,应是以劳动者的相关权益保护为基础,以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保障为核心。只有这样才能体现以人为本的终极理念,才能改变现有的这种重经济效益、轻劳动保护的立法倾向。

3.2梳理和制定统一的职业安全卫生基本法

目前己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综合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基本法,我国应借鉴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及时制定一部全而性、综合性、基础性的职业安全卫生统一法。我们认为,其名称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基本思路设想如下:(1)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职业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2)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3)主要内容是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政府、用人单位、职工(工会)三方协调体制;政府的管理与监察职责与权力(应对现行机构进行调整、重建);用人单位的责任与权利,重在强化其保障责任;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及工会的职权,重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职业安全卫生相关单位及人员(如建筑承包商、产品及材料等的供应商、设计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的责任;违反法律的责任追究;授权制定实施细则及必要的配套法规及标准川。

3. 3整合重构执法监管体系改由劳动执法部门统一监管

如前所述,当前在职业安全卫生领域存在的这种多部门分散监管执法的局面,使得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权保护乏力。而先进国家一般是通过设立专门的职业安全卫生执法机构(一般是授权于劳动部门),职权职责明确,形成自上而下垂直管理的一体化监管模式。我们认为,我国应参照先进国家经验,突破部门利益束缚,建立由劳动部门主管,其他相关部门配合的职业安全卫生一体化监管的模式。具体做法包括:整合构建目前的执法监督行政机构,将职业安全卫生执法监督划归劳动执法监督的范围,由劳动执法部门统一监管,并尽快扩大执法监管队伍编制,提高其专业素质川。

职业安全卫生范文第2篇

【关键词】职业安全;卫生;现状;发展

一、前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现代化建设越来越快。与此同时,出现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也越来越严重,我国的职业病、工伤人数在世界上都是排名靠前,在这种情况下,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话题。对此,本文就我国职业安全与卫生现状及发展进行深入分析。

二、职业安全与卫生的概述

对于职业安全与卫生,主要是指在人类从事各种职业活动时,出现的安全问题和卫生问题,主要有劳动环境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安全的影响,以及预防职业性危害对人体健康的对策。在职业劳动中,只有为劳动者创建良好的工作条件,让劳动者在身体上、精神上都保持健康,才能有效地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效率,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因此,职业安全卫生主要是指对各种工作的职业性危害因素引起的疾病、生命健康安全隐患等进行预防。所谓的职业性危害因素是指,劳动者在不良劳动环境下进行工作时,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出现对劳动者身体健康不利的现象,例如在进行石粉筛选时产生粉尘,在刷漆过程中散发的甲苯或者其他有机物,放射科医师接触的X射线等,都可以看做是职业性危害因素。对于职业性危害因素,主要可以分为3种情况:一是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害因素,如高低温、高低气压、各种毒性物质、粉尘、红外线、紫外线、噪声等;二是在劳动过程出现的危害因素,如精神高度紧张、劳动时间过长、劳动量过大等;三是和工作条件、工作技术相关的不良因素,如通风不良的作业室。

三、职业安全与卫生的现状分析

1.监管策略无法落实在实处

就目前而言,在我国的职业安全与卫生工作中,存在着监管策略无法落实在实处的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首先,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中小型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加,这就极大的增加了职业安全卫生监管数量,也增加了职业安全卫生监管难度,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生产条件、生产技术落后的中小型企业为了提高自身的市场占有率,就会采取一些拒绝开展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手段,或者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一些廉价的生产原料,从而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其次,地方政府部门对职业安全卫生监管不重视,对于职业安全卫生监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比较强的工作,需要由专业的监管人员进行,但是由于地方政府对职业安全卫生监管不重视,没有设置专门的职业安全卫生监管机构,也没有组建专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监管队伍,从而导致职业安全卫生监管工作无法有效地开展。对于政策执行不力问题,不仅仅局限于企业,也出现在地方政府部门中,一些地方政府过于注重当地经济发展,没有的严格的落实关于职业安全卫生的先关规定,从而影响到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开展。

2. 职业病问题

对于职业病问题,还有很多劳动者缺乏有效地认识,劳动者受知识文化水平、受教育层度等因素的影响,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比较差,对职业病防治缺乏有效地认识,加上社会就业环境的恶劣,一些求职者为了获得工作,会选择主动放弃一些防护设备,以期增加收入,这就极大的助长了职业病蔓延。除了劳动者自身外,地方政府、企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也有所欠缺,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经常会做出一些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行为,从而引起职业病。

四、职业安全与卫生发展对策

1.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对于职业安全卫生问题,从本质上看,是一种公共性社会性产品,而政府部门对这种公共性产品,既有一定的法律责任,也有一定的社会道德责任,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的实施,为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工作的实施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但是从实际执行情况看,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我国还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一套完善的职业安全卫生体制,通过法律手段来对保证工伤保险等手段的强制性实施。对于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现状,经过研究,学者们提出了加大投入、完善法律、加强机构建设等手段,但是这些问题并没有全面的解决职业安全问题,在社会发展的背景下,还应该加强相关行业道德的建设,要提高人们对职业安全卫生的认识,提高人们的生命意识,通过社会力量来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监督。

2.培养专业的职业安全与卫生人才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人才已经成为各行业竞争的重点。因此,不管是从社会工作的角度,还是从政府的角度,都应该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监管人才的培养,这样才能更好的满足职业安全卫生发展需求。在实际中,地方政府应该结合实际,成立专门的职业安全卫生监管机构,并组建专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从而为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开展提供专业的人才。地方政府应该注重与教育部门的联合,通过教育来培养专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人才,从而促进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的全面发展。

3.实现现代化管理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化已经广泛应用在社会各个行业的生产发展中,同样的,在职业安全卫生领域中,也应该加强信息化建设,要不断提高职业安全卫生的信息化管理水平,以此促进职业安全卫生的发展。就目前而言,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的信息化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在信息资源质量、数量方面还没有满足信息化建设的需求,同时在对信息开发、利用、分析等方面,也没有充分发挥出信息化系统的预警功能和监测功能,对于一些职业安全卫生的信息内容,还需要进行深入的整理,对此,要加强信息整合,构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网站,增加职业安全卫生信息的丰富性,以此促进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工作的发展和进步。

4.立足于国际舞台,提高国际化水平

近年来,随着职业安全卫生问题的升级,整个世界对加大了对职业安全卫生的关注力度,调查显示,在全世界,每年因为职业安全卫生因素而引起的伤亡人数已经达到2亿以上,造成的损失达到全球GDP的5%。因此,不管是从我国国内出发,还是从国际整体看,都需要注重对职业安全卫生问题的解决,我国应该积极借鉴国际上先进的手段和方法,来建设我国特色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以此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五、总结

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还处于一个初级阶段,还存在很多问题。对此,我国应该法律体系建设,培养专业的职业安全与卫生人才,实现现代化管理,立足于国际舞台,提高国际化水平,以此全面促进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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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卫生范文第3篇

一、 检查时间及方式:

按照《亳州市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结合《关于开展全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精神,今年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检查与安全生产检查同时计划、同时部署、同时检查。检查采取日常检查、定期检查(2011年3月、7月、10月、11月的下旬)、重点检查和抽查、暗访等方式。

二、检点:

要将当前开展的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贯穿于全年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行动,重点以粉尘危害严重的石材加工、矿山开采等行业和高毒物品(苯)危害严重的制鞋、箱包、家具制造、化工等重点行业,以及这些行业中职业健康管理基础薄弱的中小企业、重点行业。

三、检查的内容:

(一)企业方面

检查的具体内容包括:

1、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2、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3、主要负责人、职业危害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

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5、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6、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检修、维护情况;

7、从业人员劳动防护情况;

8、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9、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10、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二)政府方面

1、职业健康划转、交接,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健康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情况;

2、职业健康工作开展情况。

四、有关要求:

1、各县区安监局要按照要求积极开展职业健康执法大检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摆上工作日程,真正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列入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切实把大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职业安全卫生范文第4篇

1.1国家作为主体又分为权利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

近年来我国政府已经高度重视职业卫生安全工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并更换了监管的权利主体来加强法制建设,取得进展的同时,各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此外,由于我国职业卫生安全工作开展年限并不久,在标准制定、检测技术、监管方法等方面仍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这些会因为职业卫生安全事件的发生而迅速进步,却不会因此而一蹴即成。目前我国技术服务机构数量不足、执行部规范、服务能力有差别,在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上尚不能很好的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目前我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总数不足1500家,供需严重不平衡;由于发展年限较短,服务机构在执业和服务能力上同国家的管理体制一样还需要一个时间段的认知和规范过程,并需要国家法制的辅助和与监督来完成。

1.2企业的主体责任

国内多数企业思想观念并不能及时适应我国对职业卫生安全认知的提升和重视过程。尤其是靠自己生存的私有企业,他们重经济发展和企业效益,忽视职业卫生安全,其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不按国家要求建立有效的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的制度和措施,各种违规的建设、生产、作业问题突出;有的企业严重缺乏甚至没有职业危害安全技术防护措施和相关规章制度。而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虽然建立了相关的制度却执行不严谨,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处置不力,依旧造成了重大职业卫生安全隐患。与此同时,我国整体经济发展方式粗放、产业结构不合理,重化工业、采掘业、冶炼业等传统和高危行业在占有很大的比重,而煤炭和非煤矿山、化工等行业集约型增长能力和集约化生产水平较低,由于安全生产和管理的投入不足、技术生产管理落后、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健康工作滞后、从业人员素质差,安全保障能力不足,直接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增大。

1.3劳动者的自身保护意识不强烈

从劳动者自身保护方面来看,职业病多属于潜伏期较长的病症,因此企业一线职工普遍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而我国目前的工伤保险制度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维护工人利益方面发挥作用明显不足,缺乏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等来干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2.改善方式

2.1建立健全职业卫生体系

我国近几年在职业卫生安全体系中的努力使目前已具备了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基础条件。下面要做的应该是将目前的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体系结合国家和企业现有的管理基础实现一个动态发展、不断改进和不断完善的过程;并使其能够充分反映国家和企业的特点;此外,还需要与其他管理体系进行结合发展。

2.2加强培训、宣传、教育

职业卫生安全工程是一项长期持久并不断发展的系统工程,必须取得政府部门的重视和支持。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定期对企业进行培训、宣传、教育,让企业充分认识到职业病危害的严重性,明确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让其主动有意识的定期开展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安全和职业健康的培训、宣传和教育工作以及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政府和企业均应消除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不能以牺牲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为代价片面追求眼前的经济效益,正确处理职业卫生安全工作和经济发展的关系。

2.3权利部门通体合作,并加大执法力度

职业卫生安全工作的权利机构不仅包括安全监督管理局,还涉及到卫生、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工商等各政府职能部门,只有各部门通体协作,明确职责与分工,加强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才能在各企业各项目的源头、管理、治理、善后等各方面整体上控制和消除职业卫生安全隐患和职业病危害,维护好企业和劳动者共同的利益,保护好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2.4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职业安全卫生范文第5篇

关键词:实验室;安全管理;化学品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能是通过对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识别、检测与鉴定掌握其性质、强度及时空分布情况,为预防控制职业病、保障劳动者健康提供基础数据和科学依据。实验室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无论是评价检测、日常检测还是事故检测都离不开以实验室为主的检测,实验室为展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提供础数据和科学依据,是展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核心后盾。但是实验室内种类繁多的化学品性质各异、易燃易爆、腐蚀剧毒、一物多危、相互增危、有毒有危、情况复杂使实验室安全问题面临威胁。因此,规范化学品的贮存、使用、废弃及处理,重视实验室化学品安全管理 ,保障实验者的人身安全、实验室财产安全在当前显得尤为重要。

一、危险化学品分类

实验室常见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和腐蚀品等。

二、化学品的储存

化学品应有独立储存室并要远离火源,室内配备灭火器、窗帘、温湿度计和通风等设备,有条件的可配备空调,保持室内干燥、洁净、通风、避光。根据实验室化学品清单编制实验室化学药品安全数据说明书(MSDS),依据MSDS对化学品分区、分类甚至分库放置,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

化学品必须入库(危险化学品的库存量应控制),由专人保管,非化验人员不得进入存储室。常用普通化学品与危险化学品分开储存。常用普通化学品中无机物可按酸、碱、盐分类,盐类中可按周期表金属元素顺序排列例如钾盐、钠盐等,有机物可按官能团分类,如烃、醇、酚、酮、酸等。

危险化学品应设专柜分类储存,可按隔离储存、隔开储存、分离储存等方式进行储存。易燃易爆试剂应存放于通风良好温度低30°C并应隔绝火、热、电源的房间内,并应远离氧化剂、强酸、强碱等,同时室内不能存放易燃物。强氧化剂与强还原剂不能混放,有要与酸性腐蚀品远离,酸性腐蚀品与碱性腐蚀品、金属粉末、卤素等远离,腐蚀性试剂宜放在塑料或搪瓷的盘或桶中,禁止磕碰、打击,谨防因瓶子破裂造成事故。若受储存空间限制可从上至下依次为:易燃品、碱性腐蚀品、酸性腐蚀品、氧化剂存于柜中。剧毒药品或试剂应存放于专门独立的柜中,任命双管理人员,领用需经审批,并实行双把门锁、双人保管、双人签字管理制度,对用剩的余量应立即退库保存,同时要求管理或使用人员应熟悉药性。

压缩气体存储于设计压力大于12MPa钢瓶中,常作为实验室的大型精密仪器检测的辅助设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验室中常见的有乙炔、氩气、氮气等压缩气。可燃性气体气瓶应单独存放于实验室外房间装有报警装置的气瓶柜内,房间内需通风、阴凉、干燥、远离火、热源,并在房间外有醒目标志。对于不能燃烧的气体应注意远离明火、高温,防止因高温使气瓶内压力升高而发生爆炸。

对存放的危险化学药品要定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防止因为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造成事故发生。

三、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试剂库应有详细的出入库、领用登记记录,各种易燃、易爆、剧毒和腐蚀性的试剂品应根据需要领取最少量。实验人员应熟悉所要使用的化学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使用方法及其剂量。危险化学品可通过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3条途径侵入人体,使用前要制订实验方案及其应急防范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取用KCN、HgCl2等剧毒药品时必须严格做好个人防护,操作完毕立即洗手,用过的废物、废液切忌乱扔、乱倒,按指定方法回收或加以处理。

取用浓酸、浓碱及其他具腐蚀性药品时尽可能戴上防护眼镜和戴手套。有毒气体、强腐蚀性气体、易挥发性酸气或液体的操作,必须在通风柜内进行,并且不可同时在通风柜内使用有机物和酸类,避免发生爆炸事故。

无标签或标签无法辨认的试剂都要当成危险物品重新鉴别后小心处理,不可随便乱扔,以免引起严重后果。此外,要注意化学试剂的存放期限,一些试剂在存放过程中会逐渐变质甚至形成危害物。

四、意外事故应急预案

实验室内的易燃易爆品都有可能引起火灾,一旦发生灾情,切莫惊慌失措,立即熄灭附近所有火源、切断电源,移走易燃品,疏散人员,视火势情况是否报警。根据起火原因选择合适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一般起火可用水、泡沫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电器着火可用防火布、干粉、砂土等灭火,不可用水、泡沫灭火器灭火,以免引起触电。有机溶剂着火时,切勿用水灭火,因为大多数有机溶剂不溶于水且比水轻,用水灭火时有机溶剂会浮在水上面,反而扩大火场。活泼金属钠、钾、铝、镁等引起的着火只能用砂土、干粉灭火器,不可使用水、二氧化碳灭火器、泡沫灭火器。若衣服着火,切勿慌张奔跑,可用灭火毯等包裹着火处使火熄灭,或可就地卧倒打滚,达到灭火作用。

实验室所用有也较多,若吸入刺激性或有毒气体时,应立即到室外呼吸新鲜空气,可吸入少量酒精和乙醚的混合蒸汽解毒。若是金属中毒,汞、砷急性中毒时,立即用炭粉或石灰水洗胃,再喝2%的硫代硫酸钠溶液,并喝鸡蛋清、牛奶解毒,使其呕吐后送医院治疗;

强酸、强碱等都具有腐蚀性,受强酸(碱)腐蚀时,立即用大量水冲洗,再用饱和碳酸钠或稀氨水冲洗(3%~5%醋酸或饱和硼酸溶液冲洗),切忌不冲水即冲洗稀弱碱或稀弱酸,因酸碱中和会放出大量的热造成二次伤害。

五、废弃化学品的处理

在检测工作中经常会产生有毒有害的废液、废渣以及废气,直接排出会污染周围的空气和水源,造成环境污染,甚至发生爆炸事故,威胁人们的生命安全。因此,实验室的“三废”问题应严格按要求处理。实验室内可备多个废液回收桶,分别收集含无机物废液、重金属废液、卤素有机物废液、一般有机物废液,剧毒废液应单独回收。

无机酸类可将废液慢慢到入过量的含碳酸钠或氢氧化钙的水中,中和(pH=6~9)后用大量水冲洗。无机碱类用6mol/L盐酸水溶液中和(pH=6~9),大量水冲洗。含氰废液加碱调pH>10后加入漂白粉使CN-氧化成氰酸盐,进一步分解为二氧化碳和氮气。含重金属废液加入碱液或硫化钠使之变成难溶的氢氧化物或硫化物沉淀,经过滤分离后处理。有机废液集中后,能被氧化分解的加碱和氧化剂处理;难氧化有价值的可加活性炭吸附,然后进行解吸分离回收利用,普通的可燃烧处理。对于少量毒性小气体可通过通风设备(通风橱或通风管道)经稀释后排至室外,而对于毒性大的气体可用吸附、催化、吸收、氧化或分解等方法处理后排放。实验室产生的废渣按可回收利用的物质和不可回收利用的物质分开收集于特定容器中,对于可燃烧的物质,我们可以焚烧,堆肥,填埋等,必要时交环保部门处理。

六、结论

针对实验室化学品的特性,对操作过程可能产生的安全问题,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制定适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化学品的危险度最低,实现实验室在人员与设备、物料、环境和谐的环境下运作。只有建立科学、规范的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才能保障实验室人员、财产的安全,才能保障实验室正常、高效地运转,促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预防控制职业病、保障劳动者健康方面发挥更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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