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时间之墟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一)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成立市规划委员会,统筹、协调、指导中心城区和全市的城乡规划;市城乡规划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城市规划区的规划控制,依法对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等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各县(市)及南票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机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乡规划一经确定,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修改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按法定程序报原审准机关批准。
(二)实行规划、土地、环保预审核准制度。严格执行规划管理“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同)制度,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不允许办理任何建工手续;未编制规划及近期规划未作安排的项目,不予办理用地和各种开工手续;未经环境评价的项目,不予办理规划、用地及开工建设手续。
(三)市县(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和事权划分的原则,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
(四)连山城区范围内以及*港区、龙湾大街和锦葫路等主要干道两侧的临街建筑(含附属建筑)及阶段性设施,龙湾大街以西、海滨路以南区域内工程项目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使建设审批和管理职能;其余区域工程项目的审批与管理由连山区、龙港区按照行政管辖范围分别负责,并依法办理审批备案手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本区域内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以及质量和安全监督,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与指导。
(五)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责任制,配备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城乡结合部、乡镇以下地区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监管,将该区域的建设活动依法纳入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二、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基建计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以及环保、消防等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初步设计审查、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建工审批手续。
(二)工程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应招标工程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公开招标,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搞虚假招标。各级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对规避招标、弄虚作假、明招暗定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四)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投资3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将其用于工程建设。
(五)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领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擅自交付使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
(一)各管理部门在项目审批与管理工作中应进一步加强协调,严格履行办事程序,杜绝违规行为。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执行。1、基建计划未下达,规划部门不得颁发“两证”,未取得规划部门颁发的“一书两证”及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出让的未全额缴纳出让金的建设单位,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2、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要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3、建设单位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及规划验收合格证,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产权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证。
(二)建立并实施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责任制。各级计划、规划、土地、环保、消防、城建等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权限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检查,并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监管责任。对违法审批、监管不力或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追究部门第一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三)强化建设项目执法监察。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招标投标等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市场及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市建设项目执法监察领导小组要采取联合执法及不定期抽查等形式,强化对全市范围内工程项目的执法监察,依法对建设各方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
(四)严格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与减免。加强对市管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确需减免的,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审批管理与服务
——题记
中国书法以其无与伦比的艺术形式,引得文人墨客,书法艺术爱好者在博大精深的历史长河中遨游。
许坚便是其中一员。他从幼年时代起,在聆听观看祖父吟诗弄墨的耳濡目染下与书法结下了不解之缘。之后,许坚对学习中国书法艺术的理想十分执着,无论身处何种境遇都没有放弃自己的追求,勤耕不辍,使其书法功力日益精进,真、隶、行、草书皆通,尤精小楷。
许坚的书法艺术实践及其不懈刻苦学习和执着追求的艺术精神,正是传达他对于人生的热爱,社会的种种感悟。书法可以展示他的胸襟,寄寓他的喜怒哀乐,造就他独特情怀。在他的书法里可以真实的反映出他的精神、气质、学识和修养。专心致志与书法学习的这种态度,使得许坚学习书法成为他精神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精神活动方式。
许坚从书法艺术美的典范,绰立群峰的魏晋书法楷书入手,临习“魏晋”、“晋唐”、“二王”,学习书法的浑厚朴拙和粗犷之美。
中国书法艺术有如浩瀚星空,魏晋时期的小楷笔法质朴浑厚自然,结构朴实严谨,这只是中国书法沧海一粟。
许坚的代表作《小楷千字文》、《智永小楷》,其布局空灵,结体疏朗、宽博流丽。
观许坚的书法作品中的用笔、结字特点,融合统一在尚韵的境界中,博采众家之长,合度法则。
再如许坚书写的《楷书兰亭序》,以古为师,字体流利秀美,结构体态匀称严整,出于天然。
书界“旷代草圣”于右任,在千载书史上卓然自立,对后世影响极大。
许坚遵循于右任提倡的“易识、易写、准确、美丽”原则,潜心学习研究“于体”。许坚的《行书洛神赋》、《行书江城子》、《行书五柳先生》、《行书桃花源记》,线条刚柔兼备,点划富有意趣,初步形成灵动中见凝重,圆润中见骨力的艺术风格。
一个有书法造诣的书法家在书写作品时,既要发现书法的特殊美,更要去表现书法的艺术美。《颜勤礼碑》,饱满充实,雄健之美,唐人书《灵飞经》娟美秀丽,出水芙蓉,羲之《兰亭序》行云流水,潇洒飘逸,而怀素的草书气韵生动,神采飞扬,又有舞蹈的动感。
许坚在他的习书写过程中,下笔、行笔、收笔、提、按,充分利用了笔毫柔软而富有弹性的功能,使笔锋首尾完善,气势流畅,笔力丰盈,轻重相间的情况下运行自如,书体以圆润等线体施于行草,自然起首,娴熟的笔法,合理的运用好提按笔动作,才能写出字的粗与细、实与飘、方与圆和刚与柔的书法效果,从而避免字的单调和乏味。
许坚的作品不论大幅或小品,都有浑朴酣畅又明朗秀健的风采,章法结构不落俗套,富有天真率意的特性,简洁质朴,给人以仪态万千之感。
至于许坚的《水调歌头》草书,笔画简单,形态优美。基本上字与字独立书写而不相连的字体,偶见个字相连的字体。很明显,他的草书是由章草渐入今草的。在他的草书作品中,时时可见到章草的痕迹。在用笔方面,多用中锋,精气内蓄,墨力十足,给人以饱满浑厚的感觉。
随着微信应用的普及,人们日渐依赖于手机,发不完的信息,看不够的新闻推送,层出不穷的朋友圈动态……它悄悄成为日常生活中剪不断理还乱的“牵挂”,以至于餐桌上、地铁上都随处可见“低头族”。
诚然,微信有许多不胜枚举的好处,古人只能以“梦里终相觅”来解相思之苦,而今我们可以随时随地和任何亲朋好友联系,例如在群里振臂一呼“去旅游吧”,各地空闲的亲友马上就云集响应,议时间,定行程,四面八方赶过来,既能痛痛快快地玩一场,又维系了感情,若放在从前的信件邮递时期,恐怕它只能是一场梦中之旅了。不仅如此,微信还能拓宽人们的视野,让人们在工作学习之余得到有效及时的放松。可是,微信里那些看似治愈实则无营养的心灵鸡汤真的让心灵升华了吗?
凡事有利有弊,随着微信的悄然落户,从前“围炉夜话”的温馨变为明明共处一室却仍在微信上互动,大年夜的团圆饭上面对天南地北赶过来的亲友,此起彼伏的是“看我又抢了几元红包”――反正以后总能相见,可红包不抢一会儿就没了,但事实上最得不偿失的恰恰是因抢红包而错过的嘘寒问暖。
一、突出重点,明确分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科学发展,着力民生民心,继续围绕关系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市场和重点商品上下功夫,集中力量深入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抓好产品质量、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农资市场、保护知识产权、安全生产、打击走私、房地产市场、矿产开发、价格秩序、环境污染、串通投标等十二个专项整治工作。根据政办〔〕116号文件精神,各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务及其职责分工如下:
(一)产品质量专项整治。牵头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任务:组织开展“重点产品专项整治、打假保春耕、打假促安居、打假保名优、节能与民生计量”五个“金质亮剑”系列行动,开展规范使用名牌和免检产品标志、地理标志、能效标识、生产许可证、“3C”认证等专项执法检查。进一步完善产品质量监管机制,健全“两级督查、三级监管、辖区负责、过失追究”的分级监管责任制;强化“黑名单网上公开,限期抽查复检,整改不力吊证”的重点监管机制,从源头上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健全巡查制度和溯源体系,建立健全企业质量档案动态管理制度,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监管。整顿规范涉及民生的计量和标准,确保医疗卫生、贸易结算、能源消耗、环境监测等计量器具准确可靠。
(二)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牵头单位: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任务:突出食品安全,继续围绕“五类产品、一个行业”即畜牧业产品、种植业产品、水产品、饮用水、加工食品和餐饮业的主要食品污染开展全面治理和专项整治,加快推进食品安全生产加工、市场流通、标准认证、检测预警、企业信用、法制保障和宣传教育“七大”体系建设。重点加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监管,重点整治小企业、小作坊、小摊点、小餐馆和食杂店。加快现代流通网、监管责任网和群众监督网的农村食品安全“三网”建设,切实保障农村食品安全。
(三)药品市场专项整治。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任务:依法规范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质量管理,深入排查药品安全隐患,坚决打击涉及面广、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大案要案。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加强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疫苗、检验试剂、一次性使用无菌输(注)器具、植入、介入材料等医疗器械,以及麻醉、精神等特殊药品监管;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和电疗、磁疗、光疗物理设备和隐形眼镜市场专项检查。按照“两网”建设“示范县”的标准和要求,完善农村药品供应网和监督网建设,以整治农村药品市场为重点,加大对边远山区及与周边接壤地区药品市场的监管力度。
(四)农资市场专项整治。牵头单位:市农业局,主要任务:突出重点产品、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季节,组织开展农资打假护农专项行动,重点加强农村农资市场监管,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渔机渔具等行为。继续开展毒鼠强等剧毒鼠药的清缴置换工作,推动放心农资下乡进村。
(五)推进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牵头单位: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任务:加强保护知识产权宣传,重点组织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多渠道、多途径开展对党政领导干部、行政执法和企业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教育培训,不断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认真贯彻《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行动相结合,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加大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与保护知识产权重点企业的定期沟通协调制度,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加强知识产权自我保护,大力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支持企业积极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
(六)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牵头单位: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要任务:全面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实现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状况持续好转。工作重点主要包括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与渔业生产、民爆器材与烟花爆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建筑施工、旅游安全、特种设备和学校安全等十项安全专项整治。
(七)打击走私。牵头单位:市打私办,主要任务:严厉打击走私贩私活动,对走私的重点区域、重点商品、重点渠道、重点主体实施严厉打击;进一步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推动对重点环节的整治和管理;加大对走私大要案的查处力度,加强检查和监督。
(八)矿产开发专项整治。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主要任务:重点打击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等行为,会同相关部门关闭“禁采区”内采矿活动以及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破坏浪费资源、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企业;严肃查处破坏矿产资源案件。
(九)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牵头单位:市建设局,主要任务:重点规范房地产交易环节,组织开展房地产中介经纪市场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管,规范交易结算资金管理,保障交易安全。严格实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实行持证上岗,查处未经备案的经纪机构和未注册的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从事中介经纪业务行为。加强房地产经纪合同“霸王条款”检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减少合同纠纷。
(十)价格秩序专项整治。牵头单位:市物价局,主要任务: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严肃查处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组织开展惠农、教育、医药、通信、资源环境、技术监督、海洋渔业等行业的价费专项检查,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十一)环境污染专项整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主要任务:继续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的环保专项行动,重点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污问题,集中检查城市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和加工、造纸、电力、钢铁行业,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挂牌督办的环境案件进行环保后督查,确保查处到位、整改到位。
(十二)开展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牵头单位:市监察局、公安局,主要任务:会同市纪委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纪律手段,在集中力量查处一批串通投标违法犯罪案件的同时,研究对策,采取措施,形成打击和防范串通投标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机制,有效遏制工程建设、土地、矿业、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中的串通投标行为,加强投标市场的规范化、法律化管理。
二、着力治本,长效监管。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以规范为重心,加大建章立制力度,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注重和加强预防体系建设,把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加强政府监管结合起来,把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与运用行政手段结合起来,加强源头治理,建立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企业主动、社会互动的工作机制,形成企业自律、政府监管、市场引导、社会监督的格局。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行政执法与司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执法线索通报、案件交接、联合办案、联动执法等工作制度,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创新监管方式,健全监管体系,加强源头监管,建立监管对象信用等级分类制度,建立完善举报奖励制度。规范中介组织,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加快推进政府、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进行政主管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为加大建筑市场监管和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公平竞争、规范运作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科学和完善的建筑市场运行机制为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依法强化建筑市场监管,加大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努力推进建筑市场秩序公平竞争、规范运作,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1、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律意识得到显著增强;违反法定建设程序不依法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不按批准的规划建设,不按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施工,不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不经竣工验收备案就交付使用等现象得到有效纠正。
2、通过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使场外交易等行为得到控制;使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规避招标、假招标擅自采取邀请招标、围标、串标现象以及招标机构虚假、串通招投标等违法现象得到纠正;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无资质施工等行为得到遏制;推行勘察、设计、监理的公开招标。
3、实行规划审批后监督制度和规划竣工验收制度。实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建设监理制度。落实施工图审查制度和施工图纸重大变更复审制度,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建筑市场秩序的规范性。通过制定科学的工程履约担保制度,有效遏制工程款拖欠现象的发生。
4、通过进一步加强建设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使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依法受到查处,违法案件得到清查,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受到惩处。
三、整顿范围及规范标准
1、整顿范围
(1)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工程投资额在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含园林、垃圾处理等)项目。
(2)各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机构等市场主体的行为。
(3)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场监管中的行为。
2、规范标准
(1)建设(开发)规范标准。严格履行项目报建、用地许可、环评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施工图审查、公开招投标、合同备案、委托监理、质量安全报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工程技术档案移交的法定建设程序。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制度,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程,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证;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工程项目、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未依法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在取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放线开工,工程开工前要在现场进行规划公示,规划公示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经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未进行规划公示或公示内容与规划许可不符的,不予规划验线。定点放线后、地基验槽前和基础验收前,建设单位要分别向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复验。对于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予规划验线,不得开工建设。未经规划验线的,不得进行基础验收。在单栋建筑工程竣工之后或者一个开发小区(或其一个组团)的建设基本完成之后,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规划的建筑工程、配套设施、停车场、道路、绿化、交通出入口、围墙、小品等环境设施全部符合要求后,发给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按规定经规划、公安消防、气象、环保等部门验收合格的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推行按照合同约定随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制度及招投标工作中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合理低价中标,查处建设工程发包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并集中解决规避招标、串通招标、陪标,特别是将工程肢解发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项目经理押证制度,防止重复投标、挂证投标等现象的发生,并将中标结果在网上公示。
(2)勘察设计规范标准。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接受无证单位挂靠或为无证单位和个人提供图签、图章和证书,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勘察设计程序,不得采用、推荐淘汰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设计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不得将自己的印章、证书转借或出售他人。凡有建设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对负有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及其它设计人员除依法处罚外,同时作为不良记录登记在册,对有不良记录者,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暂停或取消执业或从业资格。
(3)施工企业规范标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对擅自施工以及搞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的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同时,依法追究总包或被挂靠企业的责任并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查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批准的施工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进行施工,不得与建设(开发)单位串通擅自变更工程的平面位置、层数、层高、立面形式等规划内容和施工图纸内容。应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实行监理的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施工人员未按规定接受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不得擅自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机构,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严格执行《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的提取及使用管理规定》,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向总包单位拨付安全施工费,总包单位应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总、分包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设立安全施工费专项帐户,确保专款专用。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大对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工程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有关部门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出处罚。同时,严厉打击恶意拖欠、苛扣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凡因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民工工资的,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拖欠工程款全部偿清前,不得申请审批新的建设项目。由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的,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拖欠民工工资未偿清之前,不得参与新的工程投标。
(4)监理企业规范标准。监理单位应按经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对工程实施监理。认真落实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中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监理人员必须实行现场跟班监督,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监理企业不依法履行职责,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监理企业不履行职责,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建筑施工图纸擅自变更、质量安全存有隐患等问题,不及时发现、制止、并向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报告的,除按规定给予处罚外,视情节记入不良记录。
(5)有形建筑市场建设规范标准。在全县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公开招标。其他依法应招标的和其他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采取何种方式交易,也必须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并办理相关手续。在全县行政区域内凡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必须进行招标。推行勘察、设计招标。进一步完善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秩序,逐步形成以有形市场为依托,为工程交易各方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以工程招投标、工程项目动态管理和资质、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计算机监管系统。
(6)建筑市场监管机构建设规范标准。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促进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和执法水平,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使管理和服务更加规范、科学。进一步充实市场监管机构的力量,发挥纪检部门在监管中的作用。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严格执法程序,严肃执法纪律,对抗法或徇私枉法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确保市场监察工作实际到位。
四、具体措施
1、强化监督检查。坚持日常管理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督察工程项目与检查市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相结合;市场检查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检查相结合。各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等单位要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加大执法力度。提倡“先服务,后执法”的工作原则,通过采取“提前介入”的措施,控制违法案件的发生。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追究和处罚。完善建设工程执法监察体系,使执法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3、严格执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和工程技术档案报送制度。对规避招标、假招标,应招标而不实行招标、应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施工图不报审或审查不合格,不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不委托监理,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不备案的工程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而擅自交付使用、竣工档案不按期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对不按规定支付安全施工费、建设资金到位低于规定限额的或已完工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或不准新开工程项目,特别是对陈欠工程款没有做出还款计划,不能保证三年还清的,各审批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4、大力开展对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专项整治。严厉查处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特别是对无资质进行主体和基础施工的行为,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单位发生无证、越级或者挂靠承接工程业务,有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出卖图章、图签的,除给予相应的处罚外,还要将其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予以登记,并做为资质年检和晋级的重要考核条件之一。同时将企业不良记录汇总,在新闻媒体曝光。
5、严厉打击压级压价行为。坚决禁止投标价格低于合理成本的投标人中标的行为,防止因片面追求低造价而导致工程质量降低和安全事故发生。对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低于国家规定最低取费标准投标的,一律作为废标处理;已经中标的,要责令重新招标;签订合同的,要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政策性审查,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同时,对不认真执行国家规定、把关不严的招标机构和监管机构,要依法作出资质、市场准入等方面的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逐步推动并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对存在违反合同约定、严重恶意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审批部门应共同限制其新开工程项目,直至取消开发资格,清出建筑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