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供暖协议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引言
我国“十二五”期间新建民用建筑要执行节能百分之五十的设计标准。能设计中建筑、暖通、电气等各专业之间缺乏配合,这些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在设计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现行国家与地方节能设计规范中存在的、值得继续深入探讨的问题,在此一并提出,供设计者和相关规范制定者参考。
暖通与建筑专业在节能设计中的协作关系
建筑设计的各个专业中,建筑、暖通和电气专业与节能设计的关系最直接、最紧密,其次是给水排水和结构专业,而其中相互关系最密切的显然是建筑与暖通专业。就建筑设计院及设计人员而言,应建立良好的操作流程和程序化的文件模式,解决好上、下游的无缝衔接,才能有效地在设计文件中正确体现节能设计的内容,以利于最终实现建筑节能的目标。
在实际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中,建筑与暖通专业之间最容易、最常见发生的衔接差错,就是反映在各自计算文件中的各项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值)不相同。主要原因是:一开始就需要输入围护结构的各项参数,而此时建筑专业往往还未最终确定各种围护结构的材料选用,暖通空调计算书只能按当时初定的围护结构参数输入数据,而围护结构材料的选用一般要到建筑专业作“节能计算报告”作调整后才能最终确定。
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很重要的一点是检查每项工程“空调(采暖)负荷计算书”中的围护结构各项K值,核对建筑设计所采用的实际围护结构材料情况,以确保“空调(采暖)负荷计算书”与建筑的“节能计算报告”所使用的K值吻合一致。如在施工图设计的最后阶段,发现建筑专业的围护结构材料有改变,就要相应修改“空调(采暖)负荷计算书”中围护结构各项K值的设定值,重新计算并打印该计算书的修订版。
节能规范中一些问题的探讨
相关节能规范是设计的依据,但在设计过程中,我们也遇到或发现了一些应用节能规范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在此一并列出,以供设计人员和规范制定者参考。
1.热回收装置效率问题
设计过程中,参照《标准》5.3.14条规定选用相关热回收设备时可发现,目前市场上,众多品牌产品的技术参数中,显热回收效率普遍大于60%,满足规范要求,而全热回收的参数,冬季效率基本勉强满足60%的要求,而夏季的全热回收效率则普遍不满足规范要求。如果严格执行此条规定,设计中则会发生无满足规范要求的设备可供选择的现象,即使有,也是个别品牌,另外不能排除这些厂商根据规范篡改技术参数的可能。
对于此问题,建议规范制定者与国内热回收装置的主要生产厂商加强技术联动,制定更为合理的技术指标,且全热回收效率和显热回收效率宜分别设定。从专业角度分析计算,并综合市场上众多品牌产品的技术参数,可以发现60%的指标,对显热回收效率而言偏低,而对全热回收效率而言则偏高。
2.变制冷剂流量多联空调机组的能效比问题
对于目前市场上广泛使用的变制冷剂流量多联空调机组的制冷性能参数(COP值或EER值)则并未规定。实际设计中只能参照风冷冷却涡旋式冷水机组或风冷式单元式机组(不接风管)的2.6W/W值,进行设备选型。而市场产品中,无论是变频机还是数码涡旋机,其制冷性能系数均明显高于2.6,以2.6W/W作为变制冷剂流量多联空调机组的制冷性能参数的限定值并不准确。
建议单独对变制冷剂流量多联空调机组的COP值或EER值进行规定,以利于设计中的明确选型。
3. 以计算负荷为依据的设备选型问题
《标准》5.1.1条规定,对施工图阶段冷、热负荷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规定,但是如何根据计算出的冷、热负荷值,进行相关的设备选型,则无任何提及。
建议应给出以计算负荷为依据的设备选型的限定,例如:如何根据计算所得的冷、热负荷总值,选配冷、热源主机,最终选用的主机总制冷、制热量和计算数据的关系应进行上、下限的设定,特别是上限限定;冷负荷的逐项逐时计算值和制冷主机的台数选型配置宜有相关的建议;另外对于室内空调机组,全空气系统的空调机组如何根据负荷计算值选型,半集中式系统的新风机组和室内机组(如风机盘管机组等)如何根据计算负荷值进行选型等,均宜有所建议。只有给出了以计算负荷为依据的空调系统设备选型的建议,施工图阶段冷、热负荷的计算才有针对性的意义,否则算负荷与选设备互不相干,则计算已无意义了。
4.其他问题
规范中主要针对空气调节系统进行相关设定,对于如何有效利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进行建筑物的冷却则无任何条文,建议应增加充分利用通风进行建筑物节能设计的相关规定。
结语
关键词:供热经济政策
北方一些城市实行停止福利供暖,由个人直接缴纳采暖费的供暖体制改革后,怎样交供暖费成了百姓议论的热门话题。
供暖作为一项公共服务性社会公益事业,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需求,近年来,相当一部分热力用户严重拖欠采缓费,已经成为北方地区冬季供暖的主要问题。随着城市供热逐步实行社会化生产和商品化供应,规范供热和用热的法规尚未出台。使得城市供暖愈发凸显出其与时代的错位。首先调整供暖关系的《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产生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当时城市住房改革尚未全面展开,房屋多以公房为主。根据相关规定,供暖费原则上由单位负担,除非采暖人没有单位。当时现如今住房已完全私有化,但供暖方面却没有出台新的规范;此外如何在政府的计划指导下将服务性社会公益的“供热”作为商品进行生产、流通和消费,如何制定合理的热价,并按热计量收费等等问题。另外,由于供暖合同自身具有的特殊性,使得其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也并不协调。具体说来,当前供暖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造成拖欠供暖费原因多种
一种是用户所在单位与供暖方签订协议由其交纳供暖费用,单位效益欠佳导致供暖费累计拖欠;此外,有些单位职工购买了单位房屋的产权,但是未及时通知供暖单位变更供暖合同,造成用暖职工不知交纳,所在单位误以为职工已经交纳,而供暖单位等待用暖单位交纳的脱环现象;第三种情况是,一些职工离开原单位,但未及时变更供暖合同,形成了上述脱环现象,造成供暖费多年拖欠。
(二)供暖合同纠纷举证难,对于供暖质量和标准问题,特别是供暖期间以后,用暖人举证较为困难;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甚至败诉的后果。
(三)按照政府对公益事业的要求,供热企业不能像其它商品生产者享有随意提价或停止销售的自由。使得改建供热系统投资的费用承担问题与政府供暖价格计划控制成为难题。特别是建国几十年来盖的楼房,在设计供热系统时根本就没有考虑节能和计量问题,供热系统本身存在着不具备热计量、环保和热调控能力的固有缺陷。此外,不论新建还是老系统改造,均需要加装必要的设备,同时对供热系统的水质也要有更高的要求。因此投资需要增加,导致供热成本增加,但按照政府对公益事业的要求,供热企业又不能像其它商品生产者享有随意提价或停止销售的自由;其次是供热收费机制不健全,处罚不缴费者无相关法律可依。热既然是商品,它的价值就应通过价格来体现。集中供热对同一地界内的千家万户具有相对的垄断性,它不能像一般商品在市场上流通和交易。所以“热”又是一种特殊商品。据此,在制定供热价格时一方面要全面测算供热的经济性,另一方面又要充分考虑供热的政策性,否则,不仅计量供热推广不了,还会酿成社会的不安定。
(四)供暖欠费纠纷大幅上升
以近三年宣武区法院为例,2002年收案167件,2003年收案212件,而2004年收案猛增达1506件。从受理此类案件的绝对数量上来看,每年均以400%的速度增长,是民事案件中增长最为显著的一类案件。从该类案件占该院民事案件的比重上看,由2001年的0%增长到2004年的近10%。由此可见,供暖纠纷大量出现,已经成为今后的一种必然趋势。
(五)诉讼主体的特点
从2002年受理的167起案件中来看,原告多为供暖中心和一些物业管理公司。到2004年,原告主体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供暖单位逐渐成为原告的主要形式。而以接受供暖服务对象为原告的案件却及其少见。
(六)被告主体呈多元化趋势
从1961年《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冬季暖气收费的暂行规定》至今,北京市依然延续着由单位承担的原则。从而也导致了供暖方只与职工所在单位签订供暖协议,这样,以单位为被告的案件占到主要地位。尤以国有企事业单位为主。随着城市住房改革的不断推进,加之个人支付取暖费的商品房增多等原因,一批劳动者享受的福利供暖待遇正发生变化,以个人为被告的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而在这些以个人为被告的案件中,被告多为下岗工人、失业人员等社会低收入人群。
二、案件呈现出以上特点的原因
(一)传统的供暖协议与《合同法》的不相适应性
我国供暖体制是在计划经济时代作为一项福利事业建立起来的,当时供暖费用全部由政府负担。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供暖体制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根据1994年出台的《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政府对供暖开支不再统包统管,而转向由采暖用户所在单位负担,对于没有工作单位的,由采暖用户个人负担。但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供暖体制很难适应《合同法》发展的要求,逐渐凸现出与法律规范诸不相适应的地方。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供暖协议签订的不自由性
目前的供暖协议签订的现状是,为个人采暖用户付费的单位并非出于自愿与供暖单位签订供暖协议,而是迫于市政府的强制性规定。2、供暖协议履行的制约性,《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中规定,采暖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供暖费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交纳,情节严重、拒不交纳的,经房地产管理机关批准,供暖单位可以停止供暖。由此可以看出,供暖单位行使权利受着行政规章的制约。即使采暖用户具有“情节严重,拒不交纳”法定停止供暖情节的,却还要受到房地产管理机关的批准。从目前的社会大环境来看,考虑到地方政府的稳定因素,房地产管理机关很难批准供暖单位停止供暖。所以,针对采暖户拖欠采暖费的情况,供暖单位只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这显然与立法本意不相适应。3、供暖协议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供热在技术上系整体供热,在采暖方欠费时,供暖方却不能停止供热,以保证整体供暖。
(二)作为用热单位一方的行为
1、用热单位无力支付供暖费引发的纠纷
一些用热企业经营不景气,效益不好,本来对职工的基本工资都难以发放,更不用说对职工供暖费的支付了。而传统的由职工所在单位代缴的机制当面临单位无力支付时,就显现出诸多弊端,使得纠纷扩大化。
2、用热方未及时变更供暖协议引发的纠纷
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随着公有住房制度的改革,部分用热单位对供暖费用的承担方式也随之进行了改革。用热单位与职工约定,职工承担一部分供暖费用,或是将供暖费用直接发放给职工个人,由个人直接缴纳供暖费,单位不再负担该项费用。但是用热单位却未曾对原供热协议中供暖费的承担条款作出相应变更,使得自己仍然是供热协议的一方相对人,仍应对供暖费承担付款义务。另一种情况是,在职工调离单位,或者被辞职后,为其支付供暖费用的单位没有及时与职工就供暖合同中供暖费用的支付方式等条款进行变更或解除,而当供暖单位收取供暖费用时,职工原单位却难咎其则,以致于双方对供暖费的承担产生纠纷。
(三)作为供热单位一方的行为
1、供暖质量不合格导致的纠纷
如住户室内温度不达标,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温度标准、时间标准。但由于采暖户其没有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或没有在瑕疵发生时采取有效的手段解决,以致在诉讼中不能举出任何证据,从而无法获得法庭认定。
2、用热单位的法律意识增强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越来越多的社会关系被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围中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供暖单位也不例外。另一方面,近几年由于能源价格持续上涨,给供暖单位的经营也带来沉重的负担。虽然物价局核定的供暖费在逐步增长,但采暖户拒不交纳采暖费的情况还是大量存在,使得供暖单位举步维艰,从而也就使得以诉讼方式讨要供暖费的案件大量涌现。
三、当前审理供暖纠纷案件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一)采暖户要积极举证。由于热具有传导性,因此在温度问题上应注意做好取证工作,比如请公证处鉴定温度、低温保持的时间,调查问题的原因等。做好证据保全,才能使问题得到合理和有效解决。
(二)供暖费用的承担主体应如何确定是法院在解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中应当首先明确的问题。根据《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供暖费原则上由单位负担,除非采暖人没有单位。但在今天住房私有化的形式下,并没有新的规范调整个人私有房屋的供暖费用承担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可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追索供热费案件的若干意见》之规定,即以合同主体为标准,一采暖个人所在单位或无单位个人本人为补充的确定被告原则。而在审判实践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没有签订供暖合同的,虽然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也成立。但因为长时间政府政策规定由单位代职工缴纳供暖费,使得一些供暖单位先告职工个人,这些职工以采暖费应由单位负担为由提出抗辩,故而被告主体不适格,供暖单位只能先撤诉,然后再告单位。此外,虽然北京市高院在被告主体确定问题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政府规章同时存在规定的情况下,这就使得供暖方在选择诉讼主体时有了多重选择,结果出现错误。从最近几年的案件审理情况来看,撤诉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针对以上情况,笔者认为,应逐渐统一相关法律规定,完善有关诉讼主体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免对当事人造成误导,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出现。
(三)关于供暖合同权利义务的对等性问题
供热在技术上系整体供热,在采暖方欠费时,供暖方难以行使一般民事合同主体的不安抗辩权,不能停止供热,以保证整体供暖。由此供暖合同具有与其他民事合同不同的公共服务性、行政强制性、强制履行性的特点。正是由于供暖单位具有以上的特殊性,所以当采暖方拒绝付全部款项时,法院应不予支持。因此,笔者认为,在现有供暖体制和政策法规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供暖单位应当采取积极形式与采暖方签订供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明确采暖一方应当全额支付供暖费用,避免出现纠纷时无任何法律依据。另外在立法上,应进一步完善有关供用热力合同的规定,针对其自身的特殊性,对合同中有关权利义务条款的内容作出更为具体、明确、切实可行的法律规定,以便使对供暖纠纷的处理完全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上来。
1、供暖合同条款内容的变更
供暖系公益事业,供用热力合同通常执行政府定价。但在许多供暖协议中,却没有出现供暖的价格标准,而是应当按照当时的实际价格执行。但是随着物价指数、供暖方式的改变,一成不变的价格标准显然不能支持供暖单位的正常运营。当政府定价上调时,供暖方往往不及时通知采暖方价格变更,由此采暖方拒绝履行上调部分的差价。因此,笔者建议对供暖价格进行调整后,供暖单位应当及时通知采暖方,并积极与采暖方就新价格的约定在原合同中作出相应变更。
2、供暖合同的终止
在大多数供暖协议中,都是由供暖单位直接与职工所在单位签订供暖协议。但实际采暖人由于离岗、企业分流等原因于其所在单位脱离关系,但其单位未能及时通知供暖单位终止供暖合同导致原实际采暖人名下的供暖费拖欠数年。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供暖协议尚未终止,另一方面支付采暖费的当事人并非实际采暖人。所以当发生诉讼时双方都会各执一词。供暖方认为供暖协议尚未终止,原采暖人所在单位就应当支付供暖费用;采暖人所在单位则认为,供暖对象并非本单位职工,故不应履行付费义务。针对上述情况,在传统供热体制尚未改革前,用热单位应增强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在单位人员的工作情况发生变更后,及时修改供暖合同中有关条款,及时与已经离岗的人员解除合同。
虽然《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已实施3年,但如何正确处理供暖中出现的矛盾,许多住户仍旧感到头疼不已……
特邀专家 罗 敏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问 空置房需不需要交供暖费 ?
自2011年起,林先生居住的小区实行集中供暖,分户管理。此后,林先生每年都向供热单位表示自家的房屋无人居住,不需要提供供暖服务,供热单位也应林先生的要求关闭了阀门。
但让林先生颇为不解的是,今年6月,供热单位居然将自己告进了法院,要求自己支付2011年11月至2013年3月的部分供暖费。林先生很困惑:自己明明没有享受到供热单位提供的供暖服务,供热单位凭什么收供暖费?
法院认定,林先生虽然申请停暖,供热单位也关闭了林先生家里的阀门,但不能因此免除林先生交纳供暖费的义务。
专家提示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很多房主会认为供暖是供暖方的单方行为,自己并未享受供暖服务,付费不合理。但是,事实上是热能具有辐射性和传导性,只要有温差,热量就会自发地由高温物体传到低温物体。所以,用户停暖后,供热单位要想为与停暖用户相邻的用户提供达标的供暖服务,停暖用户的供热资源也必须保留,同时停暖用户的供热设施的配备以及运行保障所发生的基本费用并不因用户停热而减少。
因此,从保障大多数居民采暖的合法权益和维持供热单位运行基本条件出发,即使停暖,用户还是要向供热单位交纳一定的费用。
二问 邻居是“蹭暖族”怎么办 ?
张先生居住的小区实行分户供暖。自2009年入住到2011年,张先生一直表示不需要供暖,但此后却被供热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支付供暖费1.1 万余元。
原来张先生早出晚归,认为交纳供暖费不值,于是主动向物业申请叫停供暖。自家的小区是地热供暖,如果左邻右舍、楼上楼下一起供热,自己住在这“夹心层”中,屋内温度也会随之提高,还节省了一大笔供暖费……
法院查明事实后,组织双方调解,张先生最终同意支付供暖费8000元。
专家提示
如今,主动叫停供暖而开始蹭暖的族群悄然兴起,“蹭暖族”实际上是借用邻居的采暖行为来占小便宜。如果业主在采暖过程中都贪图“小便宜”,大家都打算搭别人采暖的“顺车”,整个楼内的业主冬季采暖的质量只能越来越差,其实是业主搬石头砸自己的脚。
本案中,张先生的情况与“蹭暖族”客观上相似,即主动要求停暖。但是热能具有辐射性和传导性,单个用户停止采暖,相邻用户要保持室温,仍需向周边保持一定的供热负荷,原有供热设施运行的基本费用并不因单个用户停热而减少。
三问 供暖温度不达标谁来举证 ?
王先生因认为供热单位的供暖服务不达标,拒交2010年11月至今年3月的供暖费,供热单位将王先生诉至法院。但在王先生看来,按照《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规定,供暖达标的举证责任应由供热单位负担。
法院认为,王先生以供暖不达标为由拒交供暖费,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因王先生未能举证,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判决王先生全额交纳2010年11月至今年3月的供暖费。
专家提示
《北京市供暖采暖管理办法》第13条只是规定供热单位应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该规定不能理解为应由供热单位承担供暖是否达标的举证责任。
其实,业主在冬季采暖中,由于房屋楼层朝向不同、管道设施老化程度不同、暖气散热性能不同、楼宇距供暖锅炉距离等原因,室温会有所差别。
但是个别业主房屋不能达到法定温度标准,应当在供暖季来临后,与当地供暖办进行联系,业主、供暖办、供暖公司三方进行现场测温,以确定室温是否达标。如室温不能达标,视具体情况应对业主承担的供暖费进行酌减。
四问 公房的供暖费由谁交 ?
刘女士原来是北京某工厂的职工,其居住的房屋是公房,该房屋的供暖费一直由单位交纳。2004年1月,刘女士所在单位因效益不好破产后,刘女士居住的房屋改为向政府承租。今年8月,供暖单位将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刘女士交纳从2004年11月到今年3月的供暖费。刘女士接到传票后表示之前供暖费一直由单位交纳,现在单位不在了,供暖费就应由出租的政府部门承担。
法院认为,依据2010年4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在供热单位与刘女士未签订供暖协议明确交费人的情况下,刘女士属于向政府承租公房的无单位人员,此供暖费应由刘女士个人交纳。
专家提示
2010年4月1日,《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第17条规定,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
本案中,在刘女士并未与供暖公司签订合同明确具体交费人的情况下,就需要区分刘女士是从谁那承租公房了。如果是从单位处承租公房,供暖费应由用户所在单位交纳,另有约定除外;如果是从政府处承租公房,则属于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房的承租人,房屋的供暖费应由个人自己负担。
五问
宋先生居住集中供暖的房屋4年未交过供暖费,供暖公司曾经不止一次向其追缴,但都没结果,无奈之下供暖公司将宋先生诉至法院,法庭之上宋先生认为供暖公司主张4年的供暖费,其中两年的供暖费已经超出诉讼时效,法院不应保护该部分权利,只同意支付两年的供暖费。
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宋先生交纳4年供暖费,对此宋先生很不理解……
专家提示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但实际上,供暖合同具有不同于其它合同的公共服务性、行政强制性、强制继续履行性,供暖合同中供暖公司与采暖的业利不尽平衡。
由于实际采暖人众多、居住分散,供暖公司在主张权利方面处于不利地位,而且采暖人拖欠供暖费势必对这一社会公用事业造成不利的影响,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
所以,法院对供暖合同适用诉讼时效不宜过于苛刻,除供热单位明显怠于主张权利,比如长时间不追要供暖费,应当认定供暖公司在持续地主张权利。
专家释疑
供暖纠纷缘何频发
首先,供暖协议签约率低。
当前,供暖单位与采暖用户签订书面供暖合同的意识并不强,多数情况是采暖户怠于与供暖单位订立书面协议。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业主希望通过推迟签订新合同的方式延续以往对自己有利的缴费方式。
其次,供暖方服务不到位。
采暖户对供暖单位的服务质量不满意,进而产生对立情绪,是导致长年欠费的原因之一。而出现问题时,一些供暖单位又未能及时处理,导致供暖服务质量下降。
再次,采暖户缴费意识不强。
许多采暖户特别是老国有企业职工已习惯于由单位支付供暖费,新缴费方式的实施使很多采暖户缴费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高。同时,由于供暖带有公共服务性质,用户不交费,国家也不允许供暖单位擅自停止供暖,这样一来,采暖户自然能拖就拖。
【关键词】供暖;PLC;无线测温;变频调速
1.引言
在我国东北地区每年的11月至次年3月共五个月的集中供暖期,现在目前的供暖方式采用24小时全天供暖,供暖温度的调节主要靠供热公司根据室外温度的变化做粗略调整。但是对于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通常分为工作时间(早八点至晚五点)与非工作时间(晚五点至早八点及节假日),而目前工作时间与非工作时间采用相同的供暖方式,这样就造成了大量的资源浪费,因此本文提出了一种基于PLC、无线温度传感器、变频器的供暖温度控制系统,本系统通过无线温度传感器采集每个房间的温度;采集后的温度数据进入PLC进行数据处理,PLC处理完成后输出控制信号到变频器,最终由变频器完成对换热站电动机转速的控制以实现房间温度的自动控制。同时,可根据不同的时间及日期自动调整供暖温度,在非工作时间适当降低房间内的温度以达到节能的目的。
图1 系统结构图
2.系统的构成
本系统主要由无线测温系统、工业触摸屏、PLC控制系统及变频调速系统构成。其结构如图1所示。
2.1 无线测温系统
无线测温系统用来采集被控房间的温度,其无线部分由两种设备构成:Receiver(集中器)和Sensor(传感器)。集中器完全兼容Modbus协议规范。
(1)无线温度传感器
在每一个需要监测温度的节点上安装一个无线温度传感器(又简称探头),该传感器每隔设定的时间自动测量所在位置的温度,并将测得的温度数据用无线信号发送。
(2)Receiver(集中器)测温通信终端
测温通信终端自动接收无线温度传感器发送的温度数据,并在收到测温工作站的读取命令后把收到的温度数据上传测温工作站。这些传感器的ID已经提前保存到终端的flash存储器中。
2.2 工业触摸屏
工业触摸屏在本系统中做为人机交互接口,用来完成参数的设定,控制状态、流程和参数的显示,实现监控、管理、分析和存储等功能。
2.3 PLC控制系统
在工业自动化领域内,PLC以其可靠性高、抗干扰能力强、编程简单、功能强大、性价比高、体积小、能耗低等显著特点广泛应用于现代工业的自动控制之中,用于数据采集与处理、逻辑判断、输出控制等;本系统可采用西门子S7-200型PLC作为控制器,并具备模拟量输出及运算能力。根据被控系统的要求,选用CPU222 PLC基本单元,并配置EM235模拟量输出单元。
2.4 变频调速系统
变频器是通过改变电机工作电源频率方式来控制交流电动机的电力控制设备。变频器根据电动机的实际需要来提供其所需要的电源电压,从而达到节能、调速的目的。在本控制方案中变频器可根据实际的换热站电动机容量进行选择。
3.系统工作原理
被控房间温度信号经无线温度传感器采集,采集到的数据通过一个公共接收器接收,接收器和PLC之间通过Modbus协议读出多个房间的温度,PLC将读取的这些房间的温度值进行计算,取平均数作为各被控房间的的实际温度值。
如果测量值不在温度设定值范围内,系统将根据设定值进行自动调整。温度高于设定值将输出控制信号到变频器控制换热器电动机停止工作,停止加热;温度低于设定值将输出控制信号到变频器控制换热器电动机工作,进行加热,直至达到设定温度范围内。系统操作组态界面如图2所示。
图2 系统操作组态界面
本系统分为手动工作模式和自动工作模式,在手动工作模式时,可以根据需要手动调整换热器电动机的转速,以改变被控房间的温度。在自动工作模式时,系统根据需要分为取暖模式和节能模式,在取暖模式状态下将被控房间的温度控制在23~25℃(工作时间),在节能模式状态下将被控房间的温度控制在15~18℃(非工作时间),当被控温度低于设定范围时,系统自动调节,达到被控要求。节假日时间、工作时间、不同时间段的温度设定可以通过触摸屏任意设定。
4.结论
本文设计了一种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采暖温度控制系统,通过仿真实验证明该系统能够达到预期的控制效果,有效的区分了工作时间与非工作时间,在工作时间达到适用于办公所需的温度范围,在非工作时间降低了房间的供暖温度,有效的节约了资源,达到了节能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尹伟臣.楼宇自动化控制在医院的应用与节能[J].科技咨询导报.2007(23).
[2]翟几中,蔡觉先,迟毅超.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经济性分析[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8(10).
乙方(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
乙方房屋的基本情况:房屋位置: 建筑面积: O
为规范上述房屋的装饰装修行为,保证房屋的整体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全体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万达·江畔人家《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经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承诺装修房屋时,遵守国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本小区万达·江畔人家《业主手册》中装修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条 乙方装修房屋前,须填写《业户装修施工申报审批表》报甲方审核,办理施工许可证、装修人员施工卡后,方可施工。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后,应当首先安装大便器,严禁随地大小便。
第三条 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非承重墙体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如改装地热供暖),乙方须自行到吉林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改装地热必须除去地面抹灰层,以减轻楼体负荷。
第四条 乙方装饰装修房屋时,禁止下列行为:
1、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2、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改成有防水要求的房间。
3、拆改或损坏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4、搭建建筑物或构筑物,改变住宅立面(如封闭阳台等)。
5、侵占公共空间,损害公共部位,擅自拆改供水、供暖、供电、供气、有线、通讯、烟道、通风口、下水管等公共设施,取消进户总阀门。
6、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和未按规定位置安装空调。
7、擅自刨凿楼板,切断楼板中受力钢筋、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8、擅自在墙上开门窗等洞口或扩大墙上原有的门窗等洞口尺寸。
9、封闭主下水管线检查口及卫生间棚面下水检查口。
10、拆除自来水表防盗环。
11、未经甲方许可私自攀登屋面,破坏屋面防水和安装设施、设备。
12、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周围房屋使用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如确需拆改自用供暖、供用燃气设施,乙方应自行到相关部门或单位办理审批手续,供用燃气设施改造必须由燃气管理单位指定的专业施工队伍施工,并将审批手续复印件交甲方存档。
第五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所聘请的承担装修义务的公司及相关人员遵守国家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本小区相关规定和本协议的相关条款,否则因违章装修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依据损坏程度直接追究乙方赔偿责任并有权向吉林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追究赔偿金。
第六条 乙方办理入伙手续时,同意委托甲方有偿清运装修垃圾,并向甲方缴纳装修垃圾清运费每户2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如果改做地热供暖,另缴纳2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装饰装修房屋所产生的装饰装修垃圾由乙方负责装袋后,自行清运到甲方指定地点,由甲方统一进行有偿清运。
第七条 装修人员施工卡,由乙方或装修公司负责人持装修施工人员的照片2张、身份证(外地人员持公安机关颁发的暂住证)及复印件1张到甲方服务中心登记办理,并交纳施工卡工本费(每卡3元),装修结束后必须交还甲方;如遗失所带来的后果由乙方负责。装修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带施工卡,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其进入本小区。乙方必须向装修施工人员详细介绍本小区的有关管理规定。如装修施工人员违章作业造成损失,由乙方和装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装修全过程应无条件接受当地公安机关和甲方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无身份证、无暂住证、无固定住址等“三无”人员不得在本小区内进行装修施工。
第八条 乙方装修时不得使用超过环保所规定的高噪音设备,装修施工时间为每天上午8:00时至11:30时、下午13:00时至18:00时,拆打时间为每天上午8:30时至11:30时、下午14:00时至17:00时(周六、周日和重大节假日施工禁止扰民),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九条 乙方装修期间,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火措施。
第十条 乙方在装修期间,进入小区的散装材料(如水泥、沙子、鹅卵石、红砖等容易污染环境的物料)须由运入人员到服务中心交纳保证金500元,并签定《协议书》后放行;在本小区公共区域装卸此类物料,需铺垫布和遮盖布,搬运后需立即清扫干净。材料按《协议书》规定运入装修单元后,由房管员根据《协议书》规定检查合格后,返还保证金本金;如有违约情况,按《协议书》规定办理;其它装修材料和工具进入,保安员将根据《业户装修施工申报审批表》内容给予放行;物品外搬必须有甲方开具的《放行条》。
第十一条 乙方装修时,必须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和毗邻住户的正常使用,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如上下水主管线、天然气、供热管线、排烟道、排风道、智能化系统等)及与此相关的设施设备(如上水阀门、下水检查口等),不得进行封闭式装修,否则当进行设施维修时,如需拆除装修,其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因乙方装修造成下水道堵塞、渗漏、停电、停水、火灾及损坏他人物品等,由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三条 因乙方在装修过程中对房屋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的,乙方应按要求予以恢复或赔偿损失。逾期未完成,甲方有权要求其停止施工;如由甲方恢复,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赔偿给甲方。
第十四条 乙方装修过程中,如在包窗口时除去窗口保温沙浆,造成窗口透风、透寒、返潮、霉变等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十五条 乙方在安装窗台板时,不能去除窗台保温沙浆,否则发生窗台漏水、返水、玻璃结露等现象,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 乙方在本小区的公共部位一律不准从事装修、堆放等活动,如不遵守此规定,甲方有权要求其停工,并由乙方赔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七条 乙方违章装修的必须予以恢复,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甲方可根据情节做如下处理:
1、要求停工;
2、要求恢复原状;
3、报请吉林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4、向乙方追索赔偿金;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十八条 乙方装修完毕后,应向甲方申请核验,甲方将在接到报验后的3日内进行初验,发现问题告知业主整改;3个月后,乙方提出终验要求,甲方会同吉林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对装修工程进行终验。
1、终验后确定无违反国家关于装修的有关规定和本协议条款的装修工程,视为验收合格。
2、有违反国家关于装修的有关规定和本协议条款的装修工程,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赔偿金。
3、甲方应将赔偿金作为本物业的房屋维修费用,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均遵照万达·江畔人家《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