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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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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函

反担保函范文第1篇

保证人名称:

合同编号:年字第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帐号:

德律风:邮政编码:传真:

贷款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德律风:邮政编码:传真:

借款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帐号:

德律风:邮政编码:传真:

签订合同日期:年月日

签订合同地点:省(市)市县(区)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保证人(以下称丙方):

因甲方的请求,丙方乐意为甲、乙签订的年字第号合同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丙方作为甲方还款的保证人。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按下列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丙方保证金额为甲方凭据年字第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向乙方借用的(币种)资金本金(大写)整及其相应的利息、费用。

第二条丙方对上条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甲方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偿

第五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延伸主合同项下借款限期大概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应征得丙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乙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追偿。丙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索款

关照后个业务日内清偿上述款项。

第三条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甲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及财力状况的改变、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或文件及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排除而免去。

第四条丙方机构若发生变更、打消,丙方应提前天书面关照乙方和甲方,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承担。

第五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延伸主合同项下借款限期大概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应征得丙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本合同生效后,丙方有权以甲方的资金和财产情况举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材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第七条本合同的保证金额随甲方偿还或丙方代为清偿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本金、利息、费用的数额而相应扣减。

第八条丙方代甲方清偿借款本息、费用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排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未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的授权委托书,乙方有权委托丙方开户金融机构从丙方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并可视情况按保证总额的 %向丙方收取违约金。

二、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应由变更后的机构按保证总额的 %向乙方经典诗句付出违约金。给乙方形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还应补偿乙方直接经济损失。

四、甲方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未经丙方同意擅自延伸主合同项下借款限期大概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的,丙方可以自行排除担保义务。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作者:不详来源:网络

信用卡担保合约(单位卡) 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支)行(以下简称甲方)和保证人_________为_________信用卡申领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_________币信用卡(以下简称_________卡)提供担保签订如下合约:一、保证人(单位卡保证人必须为单位)承认《_________人民币信用卡章程》和《_________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单位卡),并履行本合约。

二、保证人自愿为乙方领用_________卡进行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如实向甲方提供有关资料,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了解本单位的资信情况。甲方应为保证人保密。

三、保证人中途不愿继续为乙方保证时,须向甲方提出书面退保申请,待乙方使用_________卡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和乙方的全部_________卡失效45天后,其担保责任方可解除,否则,保证人仍负有连带保证责任。如因法律原因导致乙方对甲方所作的清偿无效,保证人仍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乙方_________卡有效期满,保证人未向甲方提出书面退保要求的,甲方将视同保证人继续为乙方保证,乙方领到新卡后,保证人仍继续负有连带保证责任。

五、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本合约的一切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未尽事宜除甲方和保证人双方另有约定外,则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

甲方(盖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证人(签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函担保的合同范文二

委托人:

地址:

受托银行:

地址:

委托人_________与_________(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承包_________工程。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_________(建设单位)预收备料款(或工程款)____________元。为此,委托人依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向_________(受托银行)申请预收款退款担保。委托人与受托银行双方达成本协议。

一、受托银行出具有(无)条件不可撤销保函,受益人为_______________,担保金额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二、保函自受益人接受之日起生效,截止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三、委托人应将预收款项存入受托银行,并接受受托银行的监督。

四、受托银行出具保函前,委托人应由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_________(第三方反担保人)提供以受托银行为受益人的反担保,(或以可转让的有资产价值_________元)抵押给受托银行,并向受托银行提供反担保函(或与受托银行签定抵押协议)。

五、受益人凭保函、证明其与委托人债务关系的文件及委托人将预收款项用于合同规定之外的用途的证明,要求受托银行承担担保责任,受托银行经审查无误后,应首先从委托人结算保证金帐户划付。结算保证金帐户不足支付的,可从委托人其他存款帐户划付。委托人存款不足支付的,由受托银行垫付。

六、受托银行垫付资金后,有权向委托人追偿。委托人应在接到受托银行通知后30日内,归还垫付资金。受托银行对垫付资金按建设银行其他贷款计收利息。超过30日不还,按逾期贷款加收20%利息。

七、受托银行垫付资金后,有权要求第三方反担保人代委托人归还垫付资金及利息(或将抵押财产折价或变卖,并从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八、委托人应按受托银行担保金额度的_______‰按年交付担保费用,并于每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交纳。

九、本协议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效,双方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银行各执一份。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及本协议的解除须经双方同意。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办理。

委托人(公章):_____________受托银行(公章):

反担保函范文第2篇

关键词:银行保函 类型 风险防范

保函业务又是商业银行一项重要的中间业务,对于银行创造中间业务收入、维护客户关系等有重要作用。银行一些重要的工程施工、制造业等客户都有着大量的投标、履约、质量保证等方面的保函需求;而且由于工程、贸易等活动中普遍存在买方市场的情况,银行和银行所珍视的客户就出具保函在与受益人的谈判中往往处于弱势。如何既控制法律风险,又服务好客户,及时高效地办理申请人满意、受益人认可的保函业务,树立良好的行业口碑,需要银行对公信贷业务人员、法律工作人员共同用心努力。

1 保函的类型、交易结构和法律关系

按照保函申请人是为自己的债务委托银行出具保函还是为了他人的债务委托银行出具保函分为非分离式保函和分离式保函。按照保函是由申请人委托的银行直接开出还是由申请人委托的银行再委托其他银行转开,分为直开保函和转开保函。

可见保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非分离、分离是一个分类角度,直开、转开是一个分类角度。

1.1 非分离式直开保函。非分离式直开保函的一个基本特点是非分离,即保函申请人委托银行出具保函为自己的债务进行担保,保函申请人和被保证人是同一人;另一个基本特点是直开,即申请人委托的担保银行自己向受益人出具保函,而不是由担保银行再委托其他银行出具。

非分离式直开保函中有三方当事人:

①保函申请人。保函申请人向担保银行提出申请,委托银行为被保证人因参加某项交易活动而产生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②担保银行。担保银行接受保函申请人的申请,为被保证人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③受益人(主债权人)。受益人是被保证人的债权人,因某项交易而可能或已经对被保证人产生一定的债权,并且受益人对被保证人的信用状况没有充分的信任,因此要求被保证人提供银行保证。

非分离式直开保函至少涉及五个法律关系:

①主债权债务关系。②保函申请人与担保银行之间委托出具保函的委托关系。③担保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保证法律关系。④担保银行付款后对保函申请人进行追偿的债权债务关系。⑤为保障上述追偿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反担保法律关系。

1.2 非分离式转开保函。转开保函是相对于直开保函而言的,通常发生在跨国交易活动中。国外的受益人有时由于不信任国内银行或者出于支付结算便利需要而要求保函申请人提供其所在国银行出具的保函。保函申请人于是向国内自己的银行提出申请,由国内银行先向国外受益人指定的国外银行出具一项反担保函,国外银行以此为基础向国外受益人出具保函,因此称为转开保函。

非分离式转开保函同样具有非分离的特点,即保函申请人委托银行出具保函为自己的债务进行担保,保函申请人和被保证人是同一人;另一个基本特点是转开,即申请人委托的担保银行再转委托其他银行向受益人出具保函。

非分离式转开保函由于增加了一个转开银行,因此当事人和法律关系较上述非分离式直开保函有所增加,即在上述三方当事人和四个法律关系基础上,当事人增加了一个转开银行,法律关系增加了一个担保银行和转开银行之间委托出具保函的关系和一个反担保法律关系。

非分离式转开保函有四方当事人:

①保函申请人。保函申请人向担保银行提出申请,委托银行为被保证人因参加某项交易活动而产生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②担保银行。担保银行接受保函申请人的申请,转委托其他银行为被保证人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③受益人。受益人是被保证人的债权人,因某项交易而可能或已经对被保证人产生一定的债权,并且受益人对被保证人的信用状况没有充分的信任,因此要求被保证人提供银行保证。④转开银行。转开银行一般是受益人要求的银行,受益人出于信任或支付结算便利等原因而要求得到受益人所在国银行的保函,受益人的交易对手保函申请人由于身在买方市场而不得不接受其要求。

非分离式直开保函中有八个法律关系:

①被保证人(主债务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法律关系。例如招投标、工程承包、货物或服务贸易等。无论哪种交易,但凡货币给付债务的履行,都可以使用银行保函。②保函申请人与担保银行之间委托出具保函的委托关系。③担保银行和转开银行之间委托出具保函的关系。④转开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保证法律关系。⑤转开银行付款后对担保银行进行追偿的债权债务关系。⑥担保银行和转开银行之间的反担保法律关系。⑦担保银行付款后对保函申请人进行追偿的债权债务关系。⑧保函申请人和担保银行之间的反担保法律关系。

1.3 分离式保函。分离式保函的特点在于,保函申请人是为他人参加的交易活动产生的债务而申请银行提供担保,保函申请人和被担保人不是同一人,相比较一般情况而言,保函申请人和被担保人分别是不同的人,因此称为分离式保函。

分离式保函的保函申请人委托银行出具保函为他人的债务进行担保,被保证人是保函申请人之外的其他人,因此分离式保函的当事人增加了一个被保证人,法律关系上增加了被保证人委托保函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出具保函的关系,以及可能存在的保函申请人要求被保证人提供的反担保关系。

2 银行保函的法律风险

银行无论出具非分离式保函和分离式保函在保函业务中都存在较大风险,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2.1 保函申请人的风险。银行在保函项下主要保证申请人履行某项合约项下的义务,并在申请人违约、受益人索赔时向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因此在接受申请人的请求为其开立保函前,尤其是接受一个新客户时,银行对申请人的资信调查尤为重要。

2.2 保函受益人的风险。目前,银行在实际操作中,受益人要求开立的是见索即付保函,这样有可能遭受来自受益人不合理的索赔。

2.3 反担保方的风险。银行在对外出具保函前,就要求申请人提供足额的反担保。其方式主要有保证金、抵押、质押等反担保措施,在抵押或质押作为反担保时,如抵押或质押存在瑕疵,有可能造成银行按保函规定向受益人赔付后无法得到补偿。

2.4 保函条款的风险。保函条款的拟定是否严谨、合理就直接关系到担保银行在保函项下的风险。

此外还存在着贸易融资、国家政策等风险。

3 银行保函的法律风险防范控制措施

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促使银行保函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的必需,也是保证我行开展保函业务获得收益的根本保证。在出具银行保函前对项目预测、评估和判断以及对申请人、受益人审查的准确程度、担保时对相关文件、资料审查的严格程度等等都将关系到担保银行在保函项下所承担的风险大小。因此,防范银行保函业务法律风险的措施应包括如下几点:

①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办法和风险控制机制,规范业务流程。②加强保函业务的前期审查和后期管理。前期审查包括开立保函前对申请人及反担保人的资信、资格审查;对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审查贸易背景等。后期管理主要通过银行的信贷部门和出具保函部门协作完成。③建立保函业务的风险转化机制。一方面银行应明确保函申请人在保函项下应承担的责任,并使其书面合法化,另一方面应加强保函项下的抵押与反担保措施,以使银行在发生赔付时能及时合法地从申请人和反担保人处获得全部补偿。④完善、健全对客户的统一授信。避免不同部门各自为政对同一客户的多头授信,防范风险。

参考文献:

[1]徐进亮主编.国际备用信用证与保函[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反担保函范文第3篇

委托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受托银行: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拟向_________(供货人或出租人)购入(或租赁)_________,同时按照《_________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向_________(受托银行)申请出具不可撤销的保函。为此,委托人、受托银行双方达成本协议。

一、委托人向_________购入(租赁)_________用于_________,期限_________天,贷款(租金)每月(日)按_________%(‰)偿付(交付),由受托银行出具以_________为受益人,担保金额_________元的有(或无)条件不可撤销保函。

二、保函自受益人接受之日起生效,截止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三、委托人按以下要求在受托银行存入保证金,用于保函项下的专项支付资金: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存入_________元,_________。

四、受托银行出具保函之前,委托人提交由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_________(第三方反担保人)提供的受益人为_________(受托银行),担保额度为_________元的反担保函。委托人不能按期支付货款(租金)由受托银行代为支付时,_________(第三方反担保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代委托人偿付受托银行所垫资金。(反担保函应于本协议生效前提供)

受托银行出具保函之前,委托人以可转让的自有资产_________元(其中国库券_________元,金融债券_________元,企业债券_________元)抵押给受托银行,委托人不能按期偿付受托银行垫付的资金时,受托银行有权将抵押财产折价或变卖,并从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五、保函有效期内,受益人凭保函和证明其与委托人债务关系的文件,有权要求受托银行从委托人存款中支付贷款(租金),受托银行审查无误后通知委托人并从委托人结算保证金存款户划付。保证金存款帐户不足支付的,可从委托人其他帐户支付。

六、受托银行代付货款(租金)后,享有此债务追偿权,委托人予以承认,并承担垫付款项的利息。委托人应在接到受托银行通知的_________日内,归还受托行垫付款项及利息。

七、受托银行代垫款项,按建设银行其它贷款计收利息,超过_________日不还,按逾期贷款加收_________%利息。

八、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有关经济合同事宜如发生变更,委托人应事先通知受托银行,在得到受托银行书面认可后方可变更。

九、委托人应按保函额度的_________‰的费率按年向受托银行支付担保费用。共计_________元,于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次交纳。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银行各执一份。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变更,必须经双方同意。

十一、本协议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双方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办理。

委托人(公章):_________ 受托银行(公章):_________

反担保函范文第4篇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与_________(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承包_________工程。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_________(建设单位)预收备料款(或工程款)____________元。为此,委托人依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向_________(受托银行)申请预收款退款担保。委托人与受托银行双方达成本协议。

一、受托银行出具有(无)条件不可撤销保函,受益人为_______________,担保金额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二、保函自受益人接受之日起生效,截止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三、委托人应将预收款项存入受托银行,并接受受托银行的监督。

四、受托银行出具保函前,委托人应由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_________(第三方反担保人)提供以受托银行为受益人的反担保,(或以可转让的有资产价值_________元)抵押给受托银行,并向受托银行提供反担保函(或与受托银行签定抵押协议)。

五、受益人凭保函、证明其与委托人债务关系的文件及委托人将预收款项用于合同规定之外的用途的证明,要求受托银行承担担保责任,受托银行经审查无误后,应首先从委托人结算保证金帐户划付。结算保证金帐户不足支付的,可从委托人其他存款帐户划付。委托人存款不足支付的,由受托银行垫付。

六、受托银行垫付资金后,有权向委托人追偿。委托人应在接到受托银行通知后30日内,归还垫付资金。受托银行对垫付资金按建设银行其他贷款计收利息。超过30日不还,按逾期贷款加收20%利息。

七、受托银行垫付资金后,有权要求第三方反担保人代委托人归还垫付资金及利息(或将抵押财产折价或变卖,并从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八、委托人应按受托银行担保金额度的_______‰按年交付担保费用,并于每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交纳。

九、本协议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效,双方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银行各执一份。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及本协议的解除须经双方同意。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办理。

委托人(公章):_____________受托银行(公章):___________

反担保函范文第5篇

摘 要 保证金是银行保函业务防范风险的重要措施,基于金钱具有便于执行的特点,保证金又往往成为其他众多债权人的目标。本文尝试通过对保函保证金的不同救济手段的困境分析,寻找银行保函保证金能够对抗第三人的出路所在。

关键词 商业银行 保证金质押 保函

一、问题的提出:某银行保证金账户被扣划案例

A公司是一家船舶制造企业,向B银行申请开立船舶预付款保函,受益人为外国船东C公司,该保函由A公司法人代表D提供连带责任保证。B银行经审核,同意开立预付款保函,同A公司订立开立保函合同,同D订立反担保合同,向船东C公司开出保函,约定船舶预付款分五期支付,B银行每收到一期预付款则相应额度的保函即生效。B银行同时根据行业惯例,要求每期预付款的5%划至保证金账户,但未订立相应的保证金质押合同,其余部分B银行划入A公司一般结算账户。第三期预付款划至B银行时,A公司出现严重经营困难,造船进度远远落后造船合同约定,对外负债极高,且有相应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但保函尚未到期,船东C公司也未索赔。A公司要求B银行仍然将该笔预付款划入一般结算账户,B银行面临保函有可能在近期赔付的局面,单方将第三期预付款全额划至A公司名下保证金账户。同时,B银行将保证人D在B银行的存款也全额划至D名下保证金账户。此时,A公司、法人代表D的债权人E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据此裁定扣划A公司、D公司在B银行的保证金账户,B银行能否以这两个账户为保证金账户为由对抗第三人?

二、保函的法律关系分析

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申请而开立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委托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义务,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 。以本案例为例,一笔船舶预付款保函业务,涉及的法律主体包括:主债务人A公司,担保人B银行,债权人船东C公司,反担保人法人代表D。这里面涉及的法律关系有:A公司与船东C公司的船舶买卖合同关系,B银行与船东C公司的保证合同关系(以保函为形式),B银行与反担保人D的反担保合同关系,另外B银行、D在履行完担保义务后还享有对A公司的追偿权。

三、保函保证金救济困境

银行保证金是指银行对客户进行授信时要求缴存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通过银行专户管理以规范客户的履约行为,是防范风险的有效措施 。但基于金钱便于执行的特点,在授信企业出现风险状况时,一旦其他债权人掌握了相关信息,通常会不遗余力地请求法院执行债务人的存款和保证金。此时,开立保函的银行如何进行救济,就成为值得探索的一个问题。

(一)银行进行私力救济的困境

1.银行能否宣布提前到期行使抵销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银行主张抵销权的,在借款合同到期时,直接扣收借款人账户存款;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扣收存款有约定的,也可以通过扣收保证人存款来行使抵销权。

在授信主体预期违约的情况下,若授信品种为贷款,银行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合同提前到期,使借款人和连带责任担保人的还款义务成为到期债务,从而扣收其存款或者保证金来行使抵销权;但是对于保函来说,银行作为担保人,在仅仅是授信主体在主合同项下预期违约而自身担保之债尚未实际发生之时,难以向债务人和反担保人行使抵销权。

2.银行能否单方扣收存款作为保证金

上述案例中,银行在没有得到债务人或担保人同意的情况下,能否单方将债务人或保证人的普通存款划入保证金账户?上述案例中B银行认为其扣划依据是基于《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B银行表示,因A公司生产停滞,面临破产,即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在银行履行担保责任之后,该企业将无力偿还银行的垫款,构成预期违约。

然而深究一下,B银行的说法难以成立。A公司仅仅对船东C公司负有债务,此处的预期违约仅仅适用于船东C公司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银行对A公司和法人代表D享有的是追偿权,该权利能够行使的前提是B银行履行了担保责任。目前担保人只能在破产程序中预先行使追偿权(见《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破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如法院最终受理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且船东C公司未申报债权,则B银行可以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故案例中B银行作为担保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缺乏法律依据。

3.保函保证金能否对抗第三人

(1)未订立保证金质押合同不成立保证金质押

依据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解释的规定,金钱要形成有效质押,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一是“要式合同”。不符合书面形式要求的保证金质押不成立,质权不能设立。二是“特定化”。银行通过开立特殊账户并具体约定该账户内资金的存入理由、数额、特殊的资金用途及其使用条件,以使其区别于其他金钱。三是“移交债权人占有”。该账户完全由质权人进行管控,账户内的资金被限制使用,客户暂时丧失了对该账户金钱的支配权。根据这三要件分析,案例中B银行将每期预付款的5%作为保证金不成立质押:虽然B银行开立了专用的保证金账户,资金也进入该账户并进行了管控,但因为没有订立质押协议,存入的资金并不能与担保的主债权一一对应,无法符合特定化要件,“行业惯例”因为没有法律依据也难以得到支持。

(2)银行单方扣收的保证金不成立保证金质押

尽管银行单方扣收存款放入保证金账户,并从银行角度认定为某笔业务设定质押担保,但不成立保证金质押。原因即是不符合上述三个要件:第一,没有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第二,该保证金不特定化。由于没有出质人和银行双方合同的明确约定,导致该保证金担保的对象的不特定化,仅有银行单方意思表示无法满足该要件要求;第三,并非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移交债权人占有。该占有是债权人主动所为,并非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交付行为。故案例中B银行扣入保证金账户的A公司第三期预付款和保证人D的存款不成立保证金质押。

(3)不成立质押担保的保证金难以对抗第三人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5条,成立质押担保的保证金可以主张优先受偿,但如前文所分析的这两种未成立质押担保的保证金能否对抗第三人呢?目前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只规定了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两种授信品种的保证金不得扣划 。也就是说,只有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两种授信品种项下的保证金账户即使未质押还能根据司法解释的“尚方宝剑”对抗第三人,对于保函业务项下的保证金,由于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保护,如果没有成立保证金质押将无法对抗法院的扣划行为。故案例中,B银行按照行业惯例纳入保证金账户的预付款5%部分以及扣收的A公司第三期预付款和保证人D的存款将均无法对抗第三人。

(二)银行申请公力救济的困境

1.能否申请法院扣划存款作为保证金

法院扣划存款作为保证金必然也是要有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如前所述,以债务人预期违约为由将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2.能否要求债务人/出质人补足保证金

对于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与信用证,银行常常以要求申请人/出质人补足保证金作为诉讼请求,那么这样的诉请能否适用于保函呢?

答案是否定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与保函的性质是不同的。前两者中银行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银行在主债务合同中其身份并非保证人而是债务人,其当然享有对申请人和反担保人的债权;但是保函业务中银行承担的第二性的付款责任,银行在主债务合同中其身份并非债务人而是保证人,其对申请人和反担保人仅享有追偿权。

3.法院扣划的保证金能否对抗第三人

在保函尚未赔付的情况下,通过法院扣划的存款仍然只能放在保证金账户下,而不能放入银行内部账户,就存在这样的问题:即使成功通过司法手段扣划后,资金仅仅是从存款账户到了保证金账户,但仍然因为其没有特定化而无法对抗第三人,依然存在被其他债权人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危险,公力救济的效果依然不尽如人意。

四、保函授信保证金救济出路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由于银行操作的不规范以及法律规定的不健全,保函业务出现风险时的救济面临困境,保证金的救济作用有限;对保函授信中保证金救济手段的出路,尚需回到保函业务叙做之初保证金的设立上来,对此笔者有以下建议:

(一)订立质押合同,规范保证金账户管理

商业银行在办理其为债权人的保证金业务时,一定要与客户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或者在主合同中注明保证金质押条款,明确约定保证金的金钱质押性质,并详细约定银行对该资金的优先受偿权。商业银行一方面要注意对保证金的质押性质进行书面约定,另一方面也要通过严密的操作流程来规范保证金账户的设立与管理,避免出现虽约定为质押性质,但因操作上未全面落实各项生效要件而被否认质押效力的情况。

(二)开立到银行内部账户

将保证金收妥至银行以自身名义设立的内部账户内,以区别于普通存款账户,并在相关的协议条款、登记记录、账户信息中明确账户资金的专用性。由于金钱在不进行特定化处理的情况下交付债权人占有即成为债权人财产,无法再成为债务人的出质标的,也不能成立质权。此时,金钱的所有权因交付而被债权人取得,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将无权再对这部分财产主张强制执行,从而化解被执法机关查封、冻结、扣划等方式强制执行的风险。

(三)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提存

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可借鉴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经验和模型,经与客户协商,将保证金交由公证机关提存或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存放。但此时须符合怎样的条件才能认定质押有效呢?对此,有学者提出,对于开立在第三人处的保证金账户,须有债权人与出质人约定以明确特户的担保性质,并有出质人向第三人为书面通知,第三人收到通知后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得处置特户中的金钱。上述观点可以被理解为将“指示交付”运用于金钱质押,但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尚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