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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从当前知识、技术发展态势来看,国内外各会计机构对无形资产越来越重视。我国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及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特点于2006年2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38项具体准则。其中,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对无形资产的有关定义进行了重新修订,并在无形资产确认、计量、列报等方面都做了细微的变动;很多方面都力求保持国际趋同。但就无形资产具体的内涵和范围界定在表述过程和实际操作中仍存在很多模糊不清的细节性问题,还需进一步完善无形资产定义及范围的相关修订。
一、无形资产涵义综述及比较分析
原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即现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在1998年12月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IAS38)中对无形资产所下的定义为:“无形资产,是指为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出租给其他单位、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资产。”我国财政部在2006年2月颁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对无形资产所下的定义是:“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对比国际和国内对无形资产的定义可以发现,我国关于无形资产的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有关无形的定义基本相似,且各机构均强调无形资产“无实物形态”和“可辨认性”的特征。这就将原准则中界定为无形资产的商誉排除在现行无形资产范围外了。根据国际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主要包括:1.市场资产。品牌(如企业品牌、服务品牌);与客户的关系(如长期客户、销售网、分销渠道);合同(如特许经营权协定、专利使用权协定)等。2.知识产权资产。专利权、计算机软件、互联网上的域名、版权、商标、商业秘密、技术秘密、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等。3.组织管理资产。领导者能力、企业文化、企业管理方法、信息技术交流、网络工作系统、融资关系等。而在我国,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和土地使用权。就无形资产范围界定而言,可以看出,国际准则中在无形资产范围处理上更为灵活,覆盖面更广;而我国的无形资产范围界定更为具体,采用了列举式,范围较小。
二、无形资产概念及范围的具体剖析
(一)无形资产定义的表述细节探讨
具体来看,我国准则中关于无形资产的界定,仍存在表述模糊的地方,值得进一步探讨,并且,随着多种经济形式的出现,无形资产的范围界定也值得进一步商榷。
1.“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表述分析
在无形资产所属问题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明确表示无形资产是“企业持有的”,强调了无形资产的归属问题。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亦强调了企业所属权问题,只是在表述上,我国无形资产定义中表述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拥有”是指企业具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而“控制”,是指企业有权获得某项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同时又能约束其他人获得这些经济利益;准则中解释为无形资产的使用权。
该表述看似遵照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强调无形资产为企业所控制时,虽未取得所有权也可进行确认。但就无形资产的特殊性而言,无形资产具有排他性;当企业控制了该项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并约束了其他人获得这些经济利益,即该项无形资产就是企业所拥有的一项资产。在这点上,无形资产的拥有与控制并未分离,且涵义是一致的。在此,建议在无形资产权属问题的表述上,可借鉴国际准则中相关的表述,表述为“企业持有”即可。
2.“无实物形态”的标准界定问题
国际会计准则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在对无形资产定义中都强调了“无实物形态”。但对“无实物形态”的划分标准,国内外会计准则均未作出具体的说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对此仅进行了简单叙述,即“看不见,摸不着”的资产就是无实物形态的;定义依旧模糊不清。要理解“无实物形态”的涵义,首先得对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的划分有明确认识。在我国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是按照资产的流动性进行排列,并没有关于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具体划分。
若仅按准则阐释的“看不见,摸不着”即为“无实物形态”的标准,报表内很多资产项目特别是金融资产都能满足“无实物形态”,可以将其划分为无形资产类。比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以及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股票、债券;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而在实际生活中,我国大多数无形资产都属于技术、知识性范畴的“无实物形态”,并未将金融资产等列入范围。因此,在界定无形资产时,可在“无实物形态”的表述前加上相关限制性的表述,以免产生歧义。
3.“非货币性资产”的相关分析
非货币性资产是相对于货币资产而言的。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了以下阐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有别于货币性资产的最根本特征是其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不固定的或不确定的。”根据非货币性资产的相关阐述,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转换债券等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由于其带来的货币金额流入和时间是不固定的,均属于非货币性资产范畴。而上述资产又均为企业所拥有,且不具有实物形态,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并具有可辨认性。以上金融资产均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遵照定义理解,则上述金融资产均属于无形资产,这样无形资产涵盖范围无疑是扩大了。
(二)无形资产定义的相关修订
在界定无形资产时,可以考虑将列报无形资产的内容进行具体化并修订其部分概念,以避免误解和歧义。托马斯·A.斯图尔特(1997)曾提出了无形资产“具体化”的修订建议,他认为列报的无形资产等同于智力资本,包括人力资本、结构资本和顾客资本。在我国,茅宁(2001)基于价值创造对无形资产进行界定:“无形资产是指由企业创新活动、组织设计和人力资源实践所形成的非物质形态的价值创造来源,它具体体现在企业的探索能力、组织资本和人力资本等方面。”而樊利平(2008)认为,“现代意义上作为企业主要的价值来源的无形资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无实物形态、基于合同、法规或其他载体因而可辨认的、与企业经营、知识、技能、组织、市场和顾客等各经营要素相关并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非货币性及非金融性的无形财产和其他无形成果。”通过相关的文献分析看出,部分学者对无形资产定义修订主要强调了“非金融性”,这就将金融资产从无形资产中剔除,避免了模糊不清的概念;另外强调“与技术创新”相关,让无形资产的界定更具体;并将“人力资本”、“组织资本”等因素划分为无形资产,无疑是与国际接轨,进一步规范了无形资产的核算,拓宽了无形资产的范围。
在总结国内外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提出无形资产定义的相关修订:“无形资产主要是以知识形态存在的,及企业其他具有优势的经济资源;它是企业所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可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非货币非金融性资产。”
(三)无形资产范围界定的实施问题
根据当前经济的发展趋势,国际上无形资产的界定范围已有所扩大,美国已将“常年客户”等经济优势资源作为企业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予以确认和计量。由于经济发展程度不同,我国目前对无形资产范围界定过分关注交易本身,而对与企业竞争有关资源缺乏规范指导,这将致使我国企业无法在报表上反映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竞争优势。
而在我国可纳入无形资产范畴的较成熟的经济资源有哪些,又怎样进行确认和计量,我国都没有相应的机构予以调查并列示公布。若以列举的方式将可纳入无形资产范畴的成熟经济资源明示并成立专门的评估机构,将更具操作性,同时也减少会计信息不真实的程度,从而进一步做到国际趋同。
三、完善无形资产定义及其范围界定的相关建议
(一)注重无形资产的实质与内涵,为其范围的界定提供专业指导
对比国内外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界定,可以发现,国际准则中对无形资产的界定范围覆盖更广;而我国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定义则采用了列举法,使无形资产的范围仅停留在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项目,而我国在无形资产的披露方面无法体现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系列优势资源。借鉴国际会计准则,我国有关机构在界定无形资产时,应重视对无形资产实质内涵的考虑,将知识创新、管理优势资产、人力资本等纳入无形资产项目进行考虑并予以披露。而对于企业,更要重视对无形资产的挖掘、形成与披露,重视对无形资产的管理。
(二)顺应经济的发展需要,完善市场调查评估体系
我国的经济发展起步较晚,较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而言仍有发展不够成熟、不够完善之处。比如:对企业的一系列优势资源还无法有效进行评估继而无法对此进行可靠辨认与计量。而国外有成熟的市场信息系统,有相应的机构每个月相关信息,对企业的相关评估指标容易取得。我国要扩大无形资产的界定范围,就要对企业相关成熟的经济优势资源取得专业评估。为此,我国应该建立起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评估体系与信息披露的网络,使各类企业在对无形资产界定和计量时有标准可参照,有体系可对比。面对专业性较强和较复杂的无形资产时,应利用专家工作,使无形资产披露信息更加具有公信力。
(三)加强无形资产理论研究,进一步完善无形资产准则和运用指南
随着经济发展以及无形资产在企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在企业会计核算中将会更加广泛,这也为无形资产的理论研究提出了更高要求。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4年对国际会计准则(IAS)38号无形资产会计准则再次进行了修订,在无形资产初始计量方面,在计量及摊销上都作了有关调整,更加考虑“未来”的经济利益,这无疑更突出了资产的特性。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无形资产界定的相关规定,仅散落在第6号准则中,很多细节问题仍无法通过准则与指南找到解决途径。因此,为了顺应经济的发展,突出无形资产在经济中日益重要的作用,应建立更完善的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对无形资产的定义进行进一步修订与完善,并重新规范其界定、计量方法、披露形式等;对其确认及价格评估等方面提供更加具体的解释与阐述。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S].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S].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10).
[3] 国际财务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组织,译.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4]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关键词] 固定资产 暂时性差异 纳税调整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要求企业采用资产负债务法对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重点是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目标是确定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关键是确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核心是确定资产与负债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企业从不同渠道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暂时性差异形成的原因不同,但都会对企业应交的所得税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笔者就其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固定资产暂时性差异的形成及纳税调整作如下分析研究。
一、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暂时性差异
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是指固定资产入账时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企业取得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时,一般情况下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规定确认的入账价值与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计量的计税基础基本上是一致的,即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为零。但企业自行建造取得的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时,由于《准则》与《条例》规定不同产生了暂时性差异。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暂时性差异来源于,一是固定资产建造过程中领用本企业的存货,《准则》按存货的成本计入固定资产的建造成本,《条例》要求按存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存货的企业所得税部分本文不讨论);二是固定资产调试或试生产期间发生的收支,《准则》将固定资产调试或试生产期间所发生收支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建造成本的调整,《条例》却要求按照营业收支处理。由于《准则》与《条例》规定不同产生了暂时性差异,企业应在暂时性差异发生时将其在《纳税备查账簿》中进行登记,不定期与主管税务局的《企业纳税台账》相核对,并据以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和所得税费用。
例1.方达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造生产线时发生采购成本1000万元,领用企业自产商品 100万元,该商品的市场价格为200万元(公允价值),安装成本200万元。生产线在试生产期间发生收入100万元,相关的税费4万元、生产成本140万元。本年度生产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假定不考虑其他税费)。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入账价值)=采购成本+安装成本+领用商品成本+应交增值税+试生产期间收支差额
=1000+200+100+34-(100-140-4)=1378(万元)
固定资产计税基础=采购成本+安装成本+领用商品公允价值+应交增值税=1000+200+200+34=1434(万元)
暂时性差异=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入账价值)-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1378-1434=-56(万元)
上例中,企业取得固定资产时会计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56万元,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减少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未来期间应交的所得税。该差异转回具体表现为折旧计提额(不考虑减值准备等因素)的纳税调整。
二、固定资产后续计量的暂时性差异
固定资产后续计量的暂时性差异主要来源于折旧方法、预计使用年限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1.折旧方法的差异
《准则》和《条例》列举的折旧方法种类没有差异,但在具体选择时却有差异,主要是会计处理中折旧方法选择的自由度大,《条例》规定折旧方法选择的自由度小(一般采用直线法)。比如企业对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方法的选用,会计上基本没有来自于《准则》层面上的障碍,而《条例》却对加速折旧方法的选用设置了实质上的行政审批。
2.预计使用年限的差异
《准则》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没有具体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条例》规定了相关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由于《准则》与《条例》规定的预计使用年限不同,产生了暂时性差异。
3.固定资产减值的差异
《准则》规定,企业每年末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条例》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待实际发生损失时才予以确认,两者之间产生了暂时性差异。
企业固定资产后续计量产生的暂时性差,应在以后各期进行纳税调整时,增加(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减少(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未来期应税所得额及应交纳的所得税,其调整亦体现为计提折旧额的调整。
三、固定资产处置损益的暂时性差异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变卖等的处理。按会计计算的处置损益:固定资产处置损益=处置收入-相关税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处置损益:固定资产处置的纳税所得=处置收入-相关税费-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由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导致了会计处理中的固定资产处置损益和纳税所得中的固定资产处置损益的差异。对这种差异的纳税调整,实际上是对以前固定资产使用期间折旧和减值准备等计提额所进行纳税调整的转回。
实际工作中,人们往往不会忽视固定资产后续计量产生暂时性差异的纳税调整,但对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时产生暂时性差异的纳税调整,常常被遗忘或忽略。其结果:由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或全部的折旧总额)小于计税基础,则会计计提的折旧小于税法计提的折旧,会导致由于少计提折旧而多计应税所得额,重复交纳所税费,增加了企业的税负。同时不能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2月15日
1、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基本定义
所谓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就是跨国公司或者是国内的相关企业通过对本企业的商誉、技术秘密、商标、专利、版权等等各方面的无形资产进行企业内部或者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的交易,最终达成交易价格,促进交易成功。无形资产交易与传统有形资产交易有着很大的区别。首先,无形资产在交易的过程中存在着垄断性,针对于交易价格和交易趋势并没有相关可以参照考虑的标准,从而想要在无形资产交易找到可比交易异常困难。其次,无形资产交易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与有形资产之间相互联系,拆分进行交易比较困难,往往无形资产交易都会与有形资产相互捆绑进行交易,从而促进企业利益最大化,达成最高的交易价格。最后,无形资产交易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由于无形资产具有无形性从而它也就有了一定的经济寿命,随着市场经济和交易条件的不断变化,无形资产的交易价格也会随着变化,造成无形资产交易的不确定性。
2、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收政策的问题
2.1 国家政策不够规范化
随着经济全球化,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进步,虽然出现了跨国公司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行为,但是我国税收管理局针对于这种现象进行了反避税的全面管理,目前,就全世界而言定价制度严格管理的国家排名中,我国仅次于日本和印度,排名第三。虽然我国排名比较靠前,但是从图表一种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并没有具体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不够规范、不够全面。
2.2 无形资产的定义不明确
我国对于无形资产的定义不够明确,无形资产的规定范围没有统一的规定标准。虽然我国2011年提出“营销型无形资产”的概念,但是我国对于无形资的定义与外国存在着很大差异,我国对无形资产采取列举的方式规范无形资产的范围。针对于跨国公司的营销活动,如何判断营销型无形资产的提升,如何提高其价值等各方面存在着不足。同时对于我国的土地使用权,规定其使用权为无形资产,在国际上却被规定为固定资产,我国国内和国外针对于无形资产的定义存在一定差别,无法与国际达成相同的规定标准,在资产交易中必然会造成税务的纠纷问题。
2.3 无形资产转让后的制度匮乏
由于无形资产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和垄断性,针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后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部门对其进行调整以便达到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合理化和规范化。无形资产转让价格由两部分组成,即无形资产的开发成本和无形资产日后的经济效益。但是对于无形资产的日后经济效益仅仅只是企业对于无形资产的估值,估值往往会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偏差,这就需要国家的相关部门根据确定的法律法规进行调节,这既维护了我国的财政利益、保障了市场经济,更促进了关联企业与无关联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公平化合理化,促进我国经济市场的稳步发展。
3、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策略
3.1 明确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定义
针对于我国传统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定义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我国要改变这一现象,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有着明确的定义和界定,应在掌握其共性进行规定,以往通过列举的方式界定无形资产是不正确的,使我国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管理存在不规范、不系统的漏洞,不易于管理,严重的阻碍了我国经济发展。
3.2 独立管理无形资产转让定价
由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与我国别的纳税资产存在一定的差异,融合一体的管理达不到有效的管理措施,然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已经成为我国税收管理工作最重要的一部分,针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我国要对其进行独立有效的管理,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提高我国经济发展水平。
3.3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事后制度的规定
我国无形资产交易的价格是由开发成本和价值估算组成,价值估算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往往估值与实际的价值存在一定的差异,我国要根据这些差异进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事后调整,可以规定几年为一周期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核定进行调整,或者税务局根据实际的情况也可以进行具体调整,从而促进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达成有关企业与无关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关键词】会计准则;资产评估;无形资产价值
一、引言
随着科技进步,人们对于知识型、权力型等无形资产的加大投资,无形资产无疑在现实生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企业发展也逐渐依赖于无形资产。在此,对无形资产的会计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的探讨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当前会计准则对于无形资产的规范也存在些许问题,本文将从会计和资产评估角度来对无形资产价值确认、计量等方面进行分析,从而结合两者,寻求无形资产在企业中的最佳确认、计量。
二、会计准则和资产评估准则对于无形资产的确认的差异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对无形资产的定义为: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而在《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规定: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显然从两者对于无形资产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其对于无形资产的确认存在着不同口径,主要表现在:1.确认标准的不同。从上面的定义中可知道,两者对于无形资产的确认标准不同。2.无形资产价值计量、评估的不同。在准则中,初始计量采用了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的双重计量属性标准。而在资产评估中要求无形资产价值的价值属性是公允价值,在评估师评估业务中,要求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的产权因素、获利因素等相关因素,采用合理方法对无形资产价值做出公允判断。
三、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中存在的问题
1.无形资产确认存在的问题,从准则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无形资产确认项目的范围过于狭窄。
2.无形资产计量中的问题。准则中规定,只能满足资本化支出才能计入到无形资产账户。此种做法不能真实完整的体现无形资产的价值,也不符合收益和费用的配比原则。如此造成了无形资产的价值和所耗成本无关,引出成本不完整,成本的不对应性,成本的不合理性。
3.无形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披露不够全面,在表中只反映了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没有披露出企业对无形资产的投资及其在成本费用中所占份额,这样使得外部投资者无法从资产负债表中获得有利信息,对该企业的真实情况作出公允判断,特别是对于无形资产占主要份额的企业。
四、关于完成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中问题的解决方法探讨
针对上述会计准则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结合资产评估的相关知识对其进行解决,从而寻求两者的契合点,使得无形资产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满足内外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1.结合资产评估准则扩大对无形资产确认范围
企业在根据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定义、确认的规定中扩大对无形资产的确认,在此,可参照资产评估准则对于无形资产的定义,将商誉、客户关系等不可辨认的对企业经济利益息息相关的无形资源囊括于无形资产中。提高对新出现的无形资产的辨析度和确认力度,力求将与企业经济利益相关的无形资源准确定位。
2.利用资产评估方法对无形资产价值计量
首先,针对企业自主研发的无形资产,笔者认为,会计准则中将研发阶段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是为了防止企业自主研发产品失败后企业仍肆意的计入无形资产中,虚报其自身资产。若全部将研究阶段的支出计入资本化就可能助长企业这种虚报资产的违法行为,但如若研究阶段支出全部计入费用,也会造成研发成功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不完整。所以在当前的会计环境下其分段设立、分段计价的模式是有利于企业对于无形资产真实体现的一种做法。在此,笔者认为可以对研究阶段采用打分法的形式,对于研究阶段的支出可以通过四六比例分开计量,将其60%的支出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其余部分作为当期损益,这样既能保证研究阶段能够有大部分费用与收益配比,较好的做到成本的完整,也能防止企业肆意的将费用支出计入失败的无形资产中。待企业做到开发阶段时,说明企业研发已接近成功,所以对于此类支出照旧计入无形资产。
其次,对于一些特殊无形资产,例如客户关系、销售网络等,我们可以通过资产评估的方法对其进行评估计入无形资产,这些对于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利益抑或能影响企业价值的无形资产,可以通过聘用评估机构对其评估,将其评估价值作为入账依据。
最后,利用无形资产的非货币性进入价值计量,这样就可以避免过分的使用货币性计量而忽略无形资产的一部分潜在价值。对于一些项目如客户关系网、销售网络等通过一些非货币性的指标结合其计量的货币价值,从而有助于信息使用者真实了解无形资产价值在当前经济环境中的作用。
3 丰富完整无形资产信息披露
首先,加强无形资产信息披露内容及其披露方法的规范。资产负债表中对无形资产科目下设例如“无形资产摊销”等科目,在报表中明确列出无形资产原值、净值等情况,必要时可编制相关摊销明细表、自主研发等的无形资产价值形成的公正阐述,同时结合资产评估报告对无形资产信息披露。再者,企业内部可建立无形资产信息系统,通过加强收集、整理、汇总、分析等程序建设,从而做到有效、及时对外信息披露,避免模糊、混乱信息。最后,加强完善无形资产信息披露规范,提高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完善透明化、有效化、及时化、完整化的信息披露系统。
关键词:无形资产 市场法 预期经济收益 资本化
无形资产评估作为市场评估中涉及种类和范围最广的资产无疑对资产评估行业影响巨大,但是迄今为止关于无形资产评估依旧存在诸多尚未解决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加深对无形资产评估的进一步的研究。本文着重从无形资产评估方法中最简单、最有效的市场法进行研究,以独特的思路对无形资产中市场法的评估作深入的研究。
一、无形资产的定义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8)217号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定义无形资产: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拥有或者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上述定义的无形资产为广义的无形资产,并且更接近于经济学中的资产的定义。由此可以看出上述定义比新准则颁布之前的无形资产的定义更为清晰和准确。
理解这一定义要注意从四个方面来进行理解:第一,划定主题范围限定。特定主体进一步限定了无形资产的私有财产权,是对物权法的进一步的规范和补充。第二,拥有和控制的状态规定。必须是达到拥有或者控制状态,而非其他使用或者租用等状态,从而进一步规定产权的归属。第三,不具有实物形态。这一点与之前的定义没有太多的新颖之处,这一要素规定了无形资产区别于有形资产的特点。第四,必须具备资产的普通的特点。能为企业创造持续的经济利益,这一点也是称其为资产的原因。上述四个要素缺一不可,无论缺少哪一个要素都不能称其为无形资产。
二、市场法的应用分析
对无形资产的应用进行分析研究不可避免的涉及到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但是究竟哪一种方法为研究的对象可以更具有普适性。成本法与收益法都存在其各自的优点和缺点,因此讨论哪一种方法最好已经不具有实际的意义。在对三种方法进行进一步的选择和研究因此不分先后彼此,对每一种方法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也就对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因此针对实际中应用广泛的市场法进行应用研究,以期对市场法进行研究和创新,更好的推动无形资产评估市场法的科学应用。
1、适用市场法评估的无形资产范围的限定
首先来对市场法的定义以及应用来进行限定:市场法,又名市场参照物法,是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技术方法的总成。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我们必须深入研究无形资产评估市场法的使用条件以及必须考虑的误差影响,才能更加科学合理的应用市场法对无形资产做出公正合理的评估结果。市价法适用于能够在现行市场上找到交易参照物的无形资产(张发树,1997)。
2、市场法对于无形资产评估需要注意的应用条件
对于应用条件要从市场法的应用条件和无形资产评估市场法两方面来进行思考,因此在分析时要注意两个角度的进一步比较。
首先,从市场法的使用条件来进行分析。在不考虑无形资产评估这一特定条件下,市场法的使用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第一,要存在相关资产的活跃的公开市场。只有这一市场的存在,才能从市场中找到可靠和相关的资产评估资料,才能作为市场法应用的基础和基本的前提条件。第二,在公开市场上存在可比资产极其交易活动。如果不存在相关资产的公开市场,那么也就不存在合理的市场法的参考依据了。虽然有可能存在黑市等其他非公开的市场交易的存在,但是都与公开市场条件下公平交易的情况相比具有巨大的缺陷。在导致评估信息不具有相关、合理、可靠和有效性的要求的同时,此条件的存在也是违法和政策不允许
的。这一点也就限制了市场法不可能适用于一切资产,因此必须考虑其他相关资产评估方法。这些缺点同时也对无形资产评估同时具有明显的限制和局限作用。
其次,在考虑无形资产评估市场法应用的条件下必须要考虑到无形资产的相关的特殊性来分析。针对无形资产区别于其他资产的特殊性必须考虑市场法在无形资产评估中需要特别注意和提及的问题。第一,无形资产需要考虑其是否具备唯一和独特的特点,那么市场法可能就不适用。比如商标权、著作权等等。第二,需要考虑无形资产与其他交易数据是否具有可比性,要从时间、功能、市场发育情况等方面进行考虑。第三,要考虑对数据采用何种方法进行比较。不同主体相同时间以及不同时间的交易信息的比较是否可行。这些都要进行实证分析,但目前遗憾的是国内尚未有学者做过系统的实证分析。第四,要考虑交易目的或者说动机对无形资产评估的影响因素以及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都要考虑在内,才能对无形资产的价值做客观科学的评估。不同的目的,比如转让、企业兼并、出售以及企业联营、清算以及担保等等都对市场法评估有重要的影响。甚至每一次评估的结果都有可能产生巨大的差异,这也是在情理之中的事情。因为评估的时间、地点、评估时的市场条件、资产评估当事人双方自身的状况以及资产自身的状态都有可能对评估结果造成巨大的差异。
3、对应用市场法缺陷的思考
评估价值虽不是事实上的市场交易价值,但应是最可能的市场交易价值,所以,从总体上讲,评估方法都应是市场法(陈守忠,2004)。从这一点上讲,市场法应该是代表广泛性和合理性的方法。但是如何才能克服和避免无形资产评估市场法的上述缺陷呢?
从市场方面来讲,我国相关市场发育不完善,因此从某些客观因素上来讲有些缺陷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我们必须从理论上来考虑如何才能使无形资产评估市场法的误差降到最小或者理想的水平才是我们研究的终极目的。评估方法一般都应该是市场法,它包括重置成本法、市场参照物法或市场比较法以及收益能力法,而收益能力法应该成为无形资产评估的主要方法(陈守忠,2004)。从上述观点的分析我比较同意市场法作为其他方法的基础的观点,因为不论从何种方面来衡量市场法应该是反应无形资产市场价值最好的方法,并且要符合市场经济的经济理论要求。
但是某些唯一的、独特性的无形资产,并且没有相关市场交易信息,以及市场化程度不高的国家如何避免自身市场条件 上的缺陷呢?
4、对无形资产评估应用市场法缺陷的修正
既然选择了无形资产评估的市场法来进行研究,那么应该从何种角度入手呢?无形资产评估体系应与无形资产评估的对象、评估的目的和评估的方法相匹配(陈发树,1997)。这可以作为一种调节无形资产评估市场缺陷的折衷方法,但是如何从创新的角度来解决无形资产评估市场法应用中的缺陷呢?
单从某些客观方面的限制因素我们无法改变现状,因此我们必须突破常规思路对无形资产评估的市场法进行进一步的修正,以期对无形资产评估市场法的应用的纠正。思路关键就在于结合其他方法的优点来弥补市场法的缺陷。市场法中直接法的应用已经日益成熟,但是间接法的应用还是没有得到广泛应用。究其原因无非是理论上间接法需要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市场标准,而目前相关的数据都无法从可靠、权威的机构得到,故上述方法应用举足不前。
三、对无形资产评估市场法经济学思考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完善以及市场机制的进一步健全,我们有必要从创新的角度入手来考虑如何对无形资产评估的市场法缺陷进行修正。
1、市场法的经济理论基础
无论是近代西方经济学还是现代西方经济学的发展无疑关注了市场的总供给与总需求对商品价格以及市场均衡的影响。
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无形资产评估市场法评估时无论采用直接法还是间接法(同时也是其他资产评估所采用的市场法的基本分类)都是在其他过去时点的市场交易价格,因此这一价格包含三层含义:①供给:需求时,亦即市场平衡时的市场交易价格;②供给<需求时,亦即处于卖方市场时的交易价格;⑧供给>需求,亦即处于买方市场时的交易价格。从这一角度来出发思考无形资产评估我们往往就会发现无形资产的评估在供给和需求上绝大多数资产往往处处与市场不平衡的状态,即便因为市场法的种种优点,但也需要在应用无形资产评估市场法时注意是否参照物的评估价格是否是处于均衡状态下的市场价格。
因此在评估时需要考虑市场的供求状况以及单个评估
资产的个别特点,从这一点上来讲无形资产市场法评估时参照物价格需要避免其独特时点以及单个资产特点的可比性。从这一角度来思考需要结合更多的参考资产的价格来做出评估,这也符合统计中大数定律的要求,无疑会促使评估结果更加科学合理。但是同时也加大了无形资产评估的难度,影响了无形资产评估成本和效益之间的平衡。
2、市场法需要注意的问题
无形资产因为其独立性、收益性、期限性以及复杂性等特点往往在应用市场法评估时出现诸多缺陷。
①无形资产因其独一无二的特点造成在相同性资产的参照上往往相关性不是很高或者说极低。并且无形资产市场金融证券化发展并未起步,这些都制约了相关或相似无形资产交易数据的不完善以及历史信息的不可比性。所以在应用无形资产评估市场法时弊端比比皆是。
②无形资产因其产生未来收益作为市场存在的经济学前提也产生了未来收益的计量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无形资产评估市场法也需考虑其未来收益问题。从这个角度上来思考又不可避免的把思路转移到无形资产评估收益法的缺陷研究中来,因此在应用无形资产评估市场法时必须结合其他方法的优点弥补自身的缺陷才能科学的评估无形资产的价格。
③无形资产比如知识产权或者专利权等等往往涉及到保护期限等问题,因此在评估时需要特别注意其期限保护问题。从这一角度来思考也是要对无形资产评估收益法思考时的关键点进行深入思考分析,才能避免无形资产评估收益法所容易出现的错误。
④存在的无形资产往往在市场上是独一无二的,以及纷繁复杂的独一无二的特点,这些都造成了在应用无形资产评估市场法时需要评估参照物与待评估无形资产的相似程度,这无疑又增加了无形资产评估的难度。
通过以上分析来看无形资产评估时的价格从经济学供需角度来分析无疑需要对市场法的具体的直接法抑或间接法进行进一步的经济学角度分析,并需结合收益法、成本法以及数理统计等相关知识来综合考虑无形资产评估市场法的应用,力求达到待评估无形资产理想的评估价格。
因此,在评估无形资产价格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尽量避免上述缺陷以求评估结果的科学合理,这也是理论界的期望和要求,同时也是评估实物界的愿望。相信随着未来中国金融市场资产证券化的进一步发展以及无形资产交易市场证券化的发展,上述问题会得到进一步的解决,同时也会为无形资产评估市场法提供更多更可靠地评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