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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市场上70余只货币基金,如何选择更能充分有效打理手中闲置资金的货基产品呢?不妨参考以下三招,择优进驻。
首要原则是量体裁衣。目前国内货币基金主要投资于期限在1年以内的货币市场工具,而货币市场工具的收益率与持有时间相关,不受节假日停止交易的影响,因此,货币市场基金即使在节假日非交易时间依然是享有收益的。因此,货币基金的风险和收益都较低,但流动性较强,比较适合要求高流动性低风险投资的投资者。通常货币基金分为A、B两种类别,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投资门槛,其中A级货基投资门槛一般为1000元,B级货基门槛在百万元以上。对于财力和精力有限的普通投资者而言,可以考虑A类货基。
其次还要未雨绸缪,考量基金交易和转换的便利,这也是货币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的优势所在。产品线丰富的基金公司货基可以提供较多的转换选择,与该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进行转换,高效灵活、成本低,便于投资者及时把握股市、债市和货币市场的各种机会。而一些货基开通T+0交易也使交易更为快捷。对于股民和基民而言,在股市低迷时,可持有货币基金避险,获得稳定收益;当股市转好时则可迅速转换为股票型基金,享受牛市的超额回报,这种快捷便利的转换功能是银行储蓄所不能比拟的。
加息和降低利息税如期而至。
据银河证券统计,51只货币市场基金上周的平均周净值增长率为0.0627%,如果按照此次加息后新的业绩比较基准来看,达到新标准的基金有24只。货币市场基金整体收益情况良好,但在今年第二季度还是遭到了较多的赎回。
渐进式调整
根据财汇资讯统计的数据,截至2007年6月30日,51只货币市场基金的总规模约为265亿份,而在3月31日,总规模为397亿份,赎回比例高达33%。被投资者赎回最多的是汇添富货币A,赎回比例达78%。
不过据某些货币基金经理介绍,由于公司对利率政策已经有所预期,之前已经做好充分的准备,不持有长期券种,甚至主要只做回购交易,因此,此类货币基金虽然有受影响但影响有限。基准利率的提高特别是机构存款也会相应提高,对于机构客户来说,货币基金的收益率优势可能会减少,因此,不排除一些机构资金分流回归银行系统的可能性。
这主要是基于货币市场基金本身的特征。货币市场基金主要是投资于以下的金融市场:现金;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等,其投资对象的期限一般少于一年。由于期限较短和其特有的投资组合结构,货币市场基金能较好的回避利率风险。
基金业内人士指出,随着我国进入加息周期,市场资金成本将逐步上升,进而侵蚀企业利润,最终不利于股票市场表现,对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的负面影响将越来越明显,资金将更多地从其他渠道流入货币市场。由于货币市场基金主要投资于存款、1年以内的央票、国债等短期有价证券,一般采用持有到期策略,以期获得利息收益,而上调存款基准利率将引发银行间拆借市场各拆借品种的利率上升,定期存款和一年期央行票据利率将随之上涨,这将较好地提高货币基金收益,从而使得货币市场基金成为加息的赢家。
“加息后新进的申购资金可以投资加息后收益率更高的短期债券,而那些没有到期的投资又由于期限较短,也可以在到期后迅速投入加息后收益率更高的市场之中。这样加息对货币市场基金来说是个好消息,利率的上升将带动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率呈现上升趋势”。某分析师认为。
同时,在进入加息周期的市场环境下,对于货币市场基金而言,新进的申购资金可以投资加息后收益率更高的短期债券,享受市场利率上升带来的收益率增长。尽管原有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很短,但基金资产中总有部分资产在未来180天以内滚动到期,这些滚动到期的资金也可以投资到加息后收益率更高的短期债券上,这也将进一步提升货币市场基金的吸引力。
中长期看涨
由于货币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也就意味着,在8月15日,“组合拳”实施后,货币基金的比较基准也将大幅提高到约3.164%。
据统计,截至7月20日,现有50只货币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率在2.377%~4.803%之间,其中,有9只占比近两成的货币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低于加息后2.664%的一年期定存税后利率,而尚有17只占比约34%的产品7日年化收益率低于所得税降低后的一年期定存税后利率。
业内人士表示,投资者投资货币基金主要着重于其流动性和相对稳定的收益,在实际投资中,由于货币基金通常可以T+2日甚至T+1日赎回,流动性接近活期存款,因此,在操作时,投资者真正需要进行比较的是活期存款的税后收益率。
此外,货币市场基金由于投资央行票据,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这些投资标的的收益会随着央行的加息而上涨,随着货币基金现有的短期、低息券种不断到期,从中长期来看,货币基金的收益率将会随着加息不断上升。在央行没有进一步加息的情况下,部分货币基金难以战胜业绩基准的情况也有望消除。
实际上,央行最近几次加息都带动了货币市场基金收益率的显著提升。如此前一次的加息带来货币市场利率底部抬高,货币基金收益率也脱离了近两年来2%(年化收益)左右的低谷。
这是继2012年12月10日起华夏现金增利推出T+ 0赎回服务后,华夏基金在货币基金创新业务方面所进行的又一次整合与升级,再次强化了货币基金的“准现金”功能:过去,货币基金虽然在收益率方面颇有吸引力,但由于其赎回到账大多需要2个工作日,因此,货币基金只是投资者理财账户中的一个低风险品种;现在,在T+ 0赎回业务出现后,货币基金的流动性大幅增强,正在向投资者活期账户中的高收益品种过渡。
早在2004年,家住扬州的律师庄志明就已是华夏现金增利的投资者。后来,他又购买并长期持有华夏大盘精选,获得了可观的收益。作为一位资深投资者,庄志明对华夏现金增利的T+ 0赎回业务给予了肯定的评价:“作为货币基金,华夏现金增利在推出T+ 0赎回业务后,就相当于融合了定期与活期两者的优点,既能获得相当于定期存款的利息,但同时又能像活期一样灵活支取,当然是一项很好的服务。”
业内专家认为,货币基金的收益率远高于活期存款,T+ 0快速赎回服务推出后,就可以做到类似于活期存款一样便利,这将有力推动该品种的规模上升。好买财富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文斌说:“货币基金一连串的T+ 0创新潮,扮演着利率市场化尖刀兵的作用,其意义深远,说它是场革命也不为过。”
回归“准现金”
2012年,华夏现金增利的收益率高达4. 2588%,相当于0. 35%活期存款利率的12倍。对于庄志明等众多投资者来说,只需通过华夏基金的官方网站申购货币基金,就可以大幅提高自己的活期存款收益率。同时,在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00至晚上22:00,在5万元上限之内可以做到T+ 0赎回,随取随用,具有接近于活期的便利。
目前,除华夏基金外,南方、汇添富、嘉实、国泰、民生加银等多家基金公司均已推出货币基金的T+ 0快速赎回业务。值得注意的是,在开放时间、快速赎回上限、合作银行数量、是否享受赎回当天的收益等方面,上述基金公司存在着一些区别。
在时间方面,嘉实、汇添富都支持7×24小时开放。作为国内首家推出货币基金T+ 0快速赎回业务的公司,汇添富基金于2012年10月11日开通该项业务之初,时间限定为周一至周日的7点至22点。2012年11月16日起,汇添富对现金宝快速取现业务全面升级,服务时间延长为24小时,即便是节假日也能实现货币基金赎回并快速取现。嘉实货币T+ 0赎回业务也是如此。
而南方、华夏的快速赎回办理时间分别是每个交易日的9点至17点和9点至22点,国泰和民生加银的开放时间则为每个交易日的9点至15点。
在快速赎回的金额上限方面,华夏、南方、民生加银规定每天为5万元,而嘉实、汇添富、国泰则为10万元。
在合作银行方面,华夏现金增利基金T+ 0快速赎回业务的合作银行包括工行、招行、建行共3家银行,民生加银货币基金的合作银行包括农行、建行、招行、民生共4家银行,而汇添富、南方、嘉实、国泰则能支持十几家至二十多家银行。
随着货币基金T+ 0快速赎回业务的不断升级,其吸引力在持续增强。嘉实基金的负责人表示,截至2012年12月31日,嘉实货币2012年总回报率为4. 16%,收益率不但大幅超越当前一年定存3%,也是活期利率0. 35%的十余倍,是投资者告别活期储蓄的选择。
开发股市“闲钱”
在T+ 0快速赎回业务切分活期存款这块蛋糕的同时,货币基金正在通过交易机制的创新,吸纳股市上闲置的证券保证金。
据统计,A股投资者在券商账户中的保证金总额高达7000亿元。投资者在不买股票时,账户中的保证金也只能获得0. 35%的活期存款利率。2012年12月21日,汇添富成立了国内首只场内T+ 0货币基金―― 添富快线,把股民作为主要目标客户群体。2013年1月7日,添富快线封闭期满,开始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申购赎回代码为519888。
添富快线的基金经理陈加荣介绍说,投资者可以在股票账户内买卖添富快线,资金无需转入转出,只要像买卖股票一样操作。T日申购,当天即有收益,T+ 1日可以赎回;T日赎回,资金T日可用,T+ 1日可取。
继添富快线之后,2012年12月27日,华宝兴业成立了国内首只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货币基金―― 华宝兴业现金添益。根据合同约定,在封闭期满后,华宝兴业现金添益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届时投资者将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进行该基金的转让交易:在卖出股票当日,随即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入该基金;在二级市场卖出该基金后,随即可以买入股票。
需要指出的是,添富快线的T+ 0快速赎回是通过向基金管理人发出赎回指令来实现,而华宝兴业现金添益的T+ 0则是通过在二级市场向交易对手的卖出转让来实现。
除汇添富、华宝兴业外,工银瑞信、华夏、招商、易方达等也都上报了针对场内保证金市场的货币基金。
推进利率市场化
目前,国内货币基金规模约4000亿元,而国内居民个人活期存款高达14. 9万亿元。货币基金T+ 0快速赎回服务,令活期存款向货币基金转化的动力增强。
不过,现在这项服务仍仅限于通过基金公司网站直销的客户,通过银行代销渠道来买卖基金的投资者不能享受该项服务。庄志明认为,现在大多数投资者特别是中老年投资者主要通过银行柜台购买基金。因此,市场上存在着把货币基金T+ 0业务推广到银行代销渠道的巨大需求。
但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家银行推出该项服务。杨文斌表示,这一功能的发展,或许会直接导致银行的资金成本的提高,这是银行目前不愿看到的。如果活期全部成为货币型基金,静态来看,银行的成本上升一倍,而主要靠息差活着的银行,无疑会承受巨大的压力。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货币基金T+ 0扮演着利率市场化尖刀兵的作用。
关键词:国际货币基金;汇兑安排;操纵汇率
近年来,由于我国长期在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下保持国际收支的双顺差状态,国家的外汇储备迅速增长,从而引起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要求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在美国,更有一些企业界人士和国会议员指责中国操纵人民币汇率以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2007年6月15日,在一些西方国家的推动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又通过了名为《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就基金组织进行双边监管和会员国履行《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义务规定了指导原则,并就监管的程序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一决定取代了1977年执行董事会通过的《汇率政策监督》决定,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双边监管活动的依据。在此情况下,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下的汇兑安排义务,对于指导我国的人民币汇率政策,应对来自美国等的指责,都是非常必要的。
一、会员国总的合作义务
在以固定汇率为特征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国际社会于1976年就《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修改达成一致,从而形成牙买加体系的国际货币制度。牙买加体系取消了固定汇率制。根据修改后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2款,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国享有确定本国货币价值的“汇兑安排”的自由,会员国无论实行钉住汇率政策,还是浮动汇率政策,抑或相互之间达成合作安排,均是合法的。然而如果将这种选择汇兑安排的自由绝对化,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会员国通过本国货币贬值来获得不当的贸易利益,进而陷入各国货币竞争性贬值,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难以为继的局面。为此,必须对会员国选择汇兑安排的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
1.与基金及其他会员国合作的义务
在承认会员国有权选择自己的“汇兑安排”从而建立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之间的比价关系的同时,《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也为会员国设定了相应的法律义务,以免使国际货币制度陷于混乱。协定第四条第1款“会员国的总义务”(GeneralObligationsOfMembers)规定,“鉴于国际货(中国整理)币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不同国家之间货物、服务与资本的交换以及为维持经济的健康增长而提供一个框架,而且(国际货币制度的)目标之一便是持续地发展那些为金融和经济的稳定所必需的条件,各会员国承诺与基金及其他会员国合作,以保证有秩序的汇兑安排,并促进汇率制度的稳定。”
这一规定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国设定了一项重要的义务,即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其他会员国进行合作,以维护有秩序的汇兑安排并促进汇率制度稳定的义务。为了行文方便,本文且把会员国的这一义务称为“会员国总的合作义务”。尽管该条在上述规定之后列举了四项义务以期将会员国的此项总的合作义务具体化,但根据协定的措辞,会员国进行总的合作的义务的范围要宽于四项具体的合作义务之和,即协定所列举的四项具体合作义务并没有穷尽此项总的合作义务。因此这一总合作义务的规定不但对理解其后所详细列举的四项具体义务至关重要,而且这一规定本身即构成对会员国的有效约束。
协定第四条第1款这一总的合作义务的规定,为基金组织要求会员国采取某些特别行动或禁止会员国采取某些特别行动提供了法律基础。如果会员国拒绝服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指令,即构成对本条合作义务的违反。不过在实践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通常会采取“软的”方式指导而不是指令会员国履行其义务,即通过提出建议的方式来行使其职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会员国拒绝听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建议,亦不构成对会员国的合作义务的违反。
2.国际货币合作的思想前提和最终目的
在为会员国设定合作义务之前,本款首先声明了国际货币制度的目的和目标,即为不同国家之间货物、服务与资本的交换以及为维持经济的健康增长而提供一个框架,以及持续地发展那些为金融和经济稳定所必需的条件。实际上,这一声明的内容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旨是一脉相承的,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会员国的共识,也是进行国际货币合作的思想前提和最终目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把对这些目的和目标的承认(recognizing)作为会员国作出合作承诺的原因,为解释会员国的合作义务提供了依据。同时它也为理解第四条第3款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监管义务的范围提供了参照。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于2007年6月15日通过的《对会员国政策的双边监督》决定在确定双边监管的范围时引入“外部稳定”(externalstability)概念,期望通过鼓励会员国采用不破坏或不损害外部稳定的政策而促进国际货币体系的稳定,正是这一国际货币合作的最终目标的体现。
3.合作义务的具体目的
根据上述规定,会员国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或其他会员国进行合作的目的,一是为了保证“有秩序的汇兑安排”,二是为了“促进汇率制度的稳定”,2007年《对会员国政策的双边监督》的决定将二者归纳为“系统性稳定”(systematicstability)。
(1)关于“有秩序的汇兑安排”。显然,这里所指的汇兑安排与本条第2款中所称由会员国选择的“汇兑安排”的概念略有不同。如果说后者系指会员国的国内制度的话,前者则是指的一项国际制度;如果后者指会员国确定其本国货币与其他国家货币之间的对比关系的法律框架的话,前者则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用以确定不同国家之间货币对比关系的总的安排,即第四条第2款(c)意义上的“总的汇兑安排”(generalexchangearrangements)。很明显,如果这里的“汇兑安排”系指会员国所选择的国内制度,便不存在有无秩序的问题,也不需要与其他会员国进行合作。
(2)关于“汇率制度的稳定”。必须指出,汇率制度的稳定不同于汇率的稳定。正是由于布雷顿森林制度只追求汇率的稳定,而使得国际收支的失衡无法得到有效的调整,才最终导致了这一货币体系本身的崩溃。牙买加体系将布雷顿森林制度追求汇率的稳定修改为追求汇率制度的稳定,认为货币汇率应当随其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从而可以自动地调节国际收支,维持经济和金融秩序的稳定。这也正是本款规定所述的国际货币制度的目标所在。鉴于此,即使会员国根据本条第2款(b)的规定选择实行钉住某一其他货币的汇兑安排,从而使得该会员国的货币与被钉住货币之间的固定汇率成为其汇兑安排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会员国亦不得以其在第四条第2款下的选择汇兑安排的权利对抗其在本条第1款下所承担的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其他会员国合作以促进汇率制度的稳定的义务。口换言之,作为一项国际政策的汇率制度的稳定,必须优先于作为国内政策的汇率的稳定。
显然,《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为会员国设定的与基金组织及其他会员国合作的义务,是在取消固定汇率制,实行浮动汇率,会员国享有汇兑安排自由的背景下,维持国际货币秩序的基本纪律。这一合作义务具体目的,不论是“有秩序的汇兑安排”,还是“汇率制度的稳定”,均着眼于国际经济与金融秩序整体的稳定。而其最终目的,则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旨一脉相承,系为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搭建一个货币制度的平台,以此扩大市场,促进资源的有效开发,发展经济,扩大就业。会员国总的合作义务不但是一项政策宣示,同时其本身也构成对会员国的有效约束。
二、会员国的具体汇兑安排义务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在为会员国规定了总的合作义务之后,又将其具体化为四项内容:(i)努力使其经济与金融政策与在价格相对稳定的基础上,鼓励有秩序的经济增长的目标相一致,同时亦应适当地照顾到本国的国情;通过创造有秩序的经济与金融条件以及不致引致动荡的货币制度来寻求稳定;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以阻止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获得对其他会员国的不公平的竞争优势;(iv)奉行同本款各项承诺相一致的汇兑政策。
鉴于上述四项内容未能穷尽会员国依照本款所承担的总的合作义务,因此会员国违反上述四项内容中的任何一项必然构成对其总的合作义务的违反,但对上述四项具体义务的遵守却不表明会员国一定不会违反本款所规定的总的合作义务。
1.第一项具体义务
第一项合作义务首先设定了在价格相对稳定的基础上,鼓励有秩序的经济增长即持续稳定的经济增长的目标。这一目标不仅是国内性的,更是世界性的,即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注的仅仅是会员国国内经济的稳定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从会员国国内经(中国整理)济的不稳定可能对世界经济造成的影响出发的,至少这种影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需要考虑的—个重要因素。正是从世界经济的稳定增长或会员国国内经济的稳定增长,对于世界经济的积极意义出发,《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要求会员国在制定其国内的经济与金融政策时,考虑其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当然,《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也承认会员国在制定本国的经济与金融政策时,考虑本国的特殊情况的必要性,换言之,协定并不要求会员国为了世界经济稳定发展的“大局”而忽视本国利益的诉求。
2.第二项具体义务
第二项合作义务把稳定设定为会员国追求的目标。据称,在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进行第二次修订时,执行董事会曾试图在“稳定”一词前面加上“汇兑”字样,使其成为“汇兑的稳定”,但这一努力遭到理事会的拒绝。因此这种稳定应当既包括汇率制度与汇兑安排的稳定,也包括整个经济和金融秩序的稳定。为实现这种稳定创造条件,正是在本条“序言”中会员国所承认的国际货币制度的目标之一。
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具体义务有两个共同的特点。首先,它们给会员国设定的都仅仅是“软的”义务,是“努力”(endeavor)和寻求(seektopromote)的义务;其次,它们都是指向会员国的国内政策(domesticpoli—Eies)的。这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二次修订前第四条条文仅仅聚焦于汇率与汇兑安排这些涉外政策(externalpolicies)是完全不同的。这表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第二次修订已经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管辖权延及成员国的国内政策领域。而正是由于这两项义务涉及会员国的国内政策,从而涉及会员国的国家,决定了这种义务只能是“软的”义务。
3.第三项具体义务
相对而言,第三项具体义务是最为具体的,从而也是一项“硬的”义务,即它追求的不仅仅是会员国的努力,更是由此所带来的效果。该项具体义务要求会员国避免通过操纵汇率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于2007年6月15日通过的《对会员国政策的双边监督》决定,构成对本项义务的违反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其一,会员国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其二,会员国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的目的是阻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1)关于会员国操纵汇率和国际货币制度。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最新决定,“操纵汇率”就是确定目标汇率或实际影响汇率水平的行为,操纵可能导致汇率的波动,也可能阻止汇率的波动。因此所谓操纵汇率实际上就是指以“国家之手”人为地影响和干预汇率的行为。对于什么是操纵“国际货币制度”,则无论是《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还是2007年6月15日《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以及作为该决定前身的1977年《汇率政策监管决定》都没有给我们提供有益的指导。…鉴于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国当中,很少有国家有能力操纵国际货币制度,因此研究操纵“国际货币制度”的概念不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2)关于阻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6年发表的一份文件,一旦会员国操纵汇率的行为使得货币的价值被“高估或低估”,即可认定会员国的操纵行为妨碍了国际收支的调整;而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下列情况下可能认定会员国操纵汇率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1)会员国通过低估汇率造成“根本性的汇率失衡”;并且2)会员国造成根本性汇率失衡状况的目的是增加净出口。显然,货币价值的“高估或低估”也好,“根本性的汇率失衡”也好,均是建立在一国货币市场价值的基础之上的,而一国货币的市场价值又应当是与该国经济的基本面相联系的。鉴于协定第四条第2款既不反对会员国实行钉住汇率制度,亦不反对会员国实行管理浮动汇率制度,因此操纵汇率本身并不违反会员国所承担的汇兑安排义务。核心问题是会员国在操作或干预汇率时是否具有妨碍国际收支调整或取得不正当竞争优势的主观目的。另外,如果仅仅存在影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获得竞争优势的客观效果,而不存在影响国际收支或获得竞争优势的主观意图,则不存在违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四条第1款(iii)规定的问题。由此看来,本项义务所禁止的是会员国人为地干预汇率的水平,使其偏离建立在该国经济的结构及其基本面之上的市场价值,并因此而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的行为。
4.第四项具体义务
对于第四项具体义务,需要辨析两个概念,“汇兑政策”和“本款各项承诺”。从字面上理解,汇兑政策(exchangepohcies)概念的范围应当宽于汇率政策(eX--changeratepoicies)概念的范围,汇兑政策除了包括决定和影响汇率的政策外,还应当包括是否允许兑换和汇付等外汇管制政策。如此,本项义务便可解释为,尽管会员国依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六条第3款可以对国际资本的流动实施管制,亦可依据第十四条第2款对经常项目下的资金转移或支付实施限制,但这些限制或管制均不得背离其在第四条第1款下所作的各项承诺。换言之,会员国在第四条第1款下所承担的义务优先于其基于第六条第3款和第十四条第2款所享有的权利。
对于“本款的各项承诺”,不但应当包括会员国所作的总的合作承诺,还应包括上述三项具体义务,因为本项义务显然是企图概括未能在前三项中明确列举但又与“序言”中所规定的总的合作义务的精神相一致的内容的,从而是对前三项具体义务的补充。因此应当从“序言”中总的合作承诺出发解释“本款的各项承诺”概念。基于此,笔者认为,本项义务要求会员国所奉行的汇兑政策应当与通过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其他会员国进行合作,以保证有秩序的汇兑安排,并促进汇率制度的稳定的目标相一致。正因此,1977年决定在规定“会员国汇率政策的指导原则”时,不但要求会员国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还要求会员国在必要时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以平抑无秩序的、损害性的短期外汇波动,促进汇率制度的稳定,同时还要求会员国在进行此种干预时考虑其他会员国的利益,以实践其与其他会员国进行合作的承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为会员国设定的具体汇兑安排义务,虽然仍着眼于国际经济和金融秩序的整体稳定,但实际已经广泛地涉及到会员国的国内经济和金融政策,从而与会员国的国家构成潜在的冲突。鉴于会员国的汇率政策对国际贸易的直接影响以及其在国际货币制度中的重要性,必然受到《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约束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审查,而判断会员国是否操纵汇率的标准,则是该会员国是否人为地影响汇率以及其汇率水平是否与其经济的基(中国整理)本面相一致。
三、IMF协定下汇兑安排义务的监督机制
尽管《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为其会员国所设定的义务在理解上很容易产生歧义,但鉴于他们在牙买加体系的国际货币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必须设计一套制度来监督会员国履行义务,以保证国际货币制度的有效实施和国际金融秩序的稳定。为此,协定第四条第3款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设定了两项监管义务。其一是对国际货币制度实施监督,以保证其有效运行;其二是对会员国履行第四条第l款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鉴于会员国能否履行其在第四条第1款下的义务与国际货币制度能否正常运行密切相关,因此后者亦可视为前者之一部分,两项监管义务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为了履行上述监管职责,第四条第3款(b)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会员国的“汇率政策”实施严格的监管,并就会员国的汇率政策制定指导原则。因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于1977年通过决定,就基金组织对会员国的汇率政策的监管规定了指导原则。2007年6月15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又通过了名为《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该决定取代了1977年决定,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双边监管活动的依据。
2007年通过的《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3款下的监管机制进行了细化,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会员国“汇率政策”的监管引入了“外部稳定”的概念,而就会员国的外汇政策,则根据《协定》的要求制定了明确的指导原则。
1.对基金组织监管活动的指导
如前所述,鉴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会员国的汇兑安排义务是由《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设定的,因此双边监管的范围以会员国在第四条第1款下所承担的义务为依据。那么如何才算履行了第四条第1款所规定的合作义务呢?为此,2007年《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引入了一个重要的概念,即“外部稳定”(externalstability)。“外部稳定”是指会员国的国际收支状况,没有也不至于引起破坏性的汇率波动。与外部稳定要求符合的国际收支状况应当:(i)基本经常账户整体上处于均衡水平,即不存在根本性汇率失衡;并且(ii)资本和金融账户不致引起资本流动突然变动的风险。结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于“汇率的根本性失衡”概念的解释,“外部稳定”的概念实际上是要求会员国的国际收支状况及汇率水平与其经济的基本面保持一致。由此会员国在第四条第1款下的义务在某种程度上转化成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要求会员国保持“外部稳定”的权利。会员国的汇率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金融政策乃至其他政策,均需就其现在或将来对“外部稳定”产生的重要影响,受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双边监管审查,以实现所谓“系统性稳定”(systematicstability),即《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设定的“有秩序的汇兑安排”和“促进汇率制度的稳定”的合作义务的目的。
2.对会员国政策的指导
在2007年决定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理事会制定出四条对会员国汇率政策进行监管的具体原则。其中第一条要求会员国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以阻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获得对其他会员国的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实际上是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第(iii)项义务的重复;第二条确立了会员国在外汇市场处于某种无序状态时干预外汇市场的必要性,这不但说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承认“市场失效”的可能性,同时也说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并不认为“干预”或“操纵”本身一定是违法的;第三条要求会员国在采取干预措施时要有大局观念,要考虑到其他会员国特别是相对货币所在国的利益;第四条则与上述“外部稳定”的概念相呼应,要求会员国避免实施导致外部不稳定的汇率政策。其中前三条是1977年决定中已有的,而第四条则是2007年决定新加入的。根据2007年决定,第二、三、四项原则仅构成对会员国的建议而不是义务,会员国未能遵守这些指导原则并不必然构成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义务的违反,只是如果会员国的政策完全与这些原则相协调,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通常不会认定会员国违反了第四条第1款义务,显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理事会无意扩大解释《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义务。
为了监督会员国遵守这四项原则的情况,2007年决定还详细列举了七项指标,其中包括会员国在外汇市场上进行的干预活动、会员国进行的官方或准官方借贷、会员国维持对经常易或支付以及对资本流入或流出的限制或鼓励措施、根本性汇率失衡、经常项目逆差或顺差以及流动性风险等。如果发生这些指标所显示的情况,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便需要考虑对会员国的汇兑政策进行全面审查,可能还需要就此与该会员国进行讨论。这些指标实际上是提出了衡量会员国的汇率政策是否构成操纵汇率的标准,为会员国履行第四条第1款下的合作义务提供了参考标准,同时也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第四条第3款,履行监管义务具有指导意义。其中,部分项目是1977年决定中就包含的,而根本性汇率失衡、国际收支状况和流动性风险等则是2007年决定修改或新加入的,表明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这些事项的关注。另外2007年决定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对会员国的汇率政策作出评估时,考虑会员国的国际收支状况,以及资本流动的规模与持续性,并顾及会员国的国内政策。
3.对2007年《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决定的评论
纵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7年决定,其对1977年决定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引入了“外部稳定”概念;其二,增加了有关会员国汇率政策的第四项原则,要求会员国避免采用导致外部不稳定的汇率政策;其三,部分修改了监管的指标,引入了“根本性汇率失衡”、“大量和持续的经常账户逆差或顺差”、“流动性风险”等作为衡量会员国是否遵守了有关汇率政策的四项原则乃至整个第四条第1款义务的标准。应该说这些修改所体现的宗旨从总体上说是一致的,其中“外部稳定”概念则是这些修改的核心。
如上所述,《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所规定的“合作义务”的目的是“有秩序的汇兑安排”和“汇率制度的稳定”,即所谓“系统性稳定”。2007年决定首先认定“系统性稳定”的目标只能通过实施促进“外部稳定”的政策取得,从而使得汇兑安排义务的目的转化为“外部稳定”。然后2007年决定又将“外部稳定”转化为国际收支的平衡问题,认定“外部稳定(中国整理)”要求会员国的经常账户不存在“根本性汇率失衡”,资本和金融账户不存在流动性风险。而要做到不存在“根本性汇率失衡”和“流动性风险”,则要求会员国的国际收支状况和货币汇率与其经济的基本面保持一致。同时根据本文第二部分的论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监督会员国是否履行了“避免操纵汇率以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义务时,最终也是以会员国的货币汇率水平是否与其经济的基本面相一致为依据的。而会员国的货币汇率水平是否与其经济的结构和基本面相一致,则是一个需要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通过与会员国的磋商做出判断的问题。这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便完成了由“系统性稳定”到“外部稳定”再到“国际收支平衡”,由“国际收支平衡”再到会员国汇率政策与其经济基本面的关系的转化。尽管这一逻辑过程或许有将问题过于简单化之嫌,但应当讲整体上还是说得通的。
然而问题在于,根据2007年决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监督会员国履行《协定》第四条第1款义务即四项有关汇率政策的指导原则确定的义务时,却规定了“根本性汇率失衡”、“大量和持续的经常账户逆差或顺差”、“流动性风险”等指标。对于这些指标是否能够确切地表明会员国的国际收支与汇率水平已经背离了其经济的结构和基本面,笔者持怀疑态度。正如中国人民银行在2007年6月19日发表的一份声明中所说的,当前国际货币和金融体系发生的变化是在全球经济和生产要素配置等出现根本变化的大背景下逐步形成的。基金组织对成员国政策的监督应充分考虑经济全球化、产业分工的调整以及科技进步对于当前全球经济的基础性影响等因索。如果脱离这一大背景考察会员国的汇率水平和国际收支状况,便有可能失之偏颇。虽然2007年《国际货币基金决定》规定这些指标仅为基金组织审查和讨论会员国的汇率政策的依据而不是得出结论的依据,而且要求这些审查以会员国的“中期政策目标”(medium-termobjective)为视角,2007年决定中的这些规定总难免让人感到系针对中国所做。
四、结语
获利能力分化
货币市场基金是指投资于货币市场上短期有价证券的一种基金,风险性较低,收益较稳定。银河证券的数据显示,截至8月11日,51只货币基金今年以来的平均收益率为1.897%,收益最高的是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基金,收益率为2.8014%,7日年化收益率均值达到了4.935%,中信货币已连续两个季度位居货币型基金收益第一名。最差的申万巴黎货币收益率为1.4842%,7日年化收益率均值仅2.727%,约为中信货币基金收益的一半,显示货币市场基金获利能力存在较大差异。
不过,中信货币基金从今年2月15日至今一直保持封闭状态,暂停投资者申购。其业绩在同类基金中领先或许与封闭状态有关。在该基金二季报中,基金经理称,由于暂停申购,基金投资以债券持有为主,前期持有的短期融资券继续为持有人带来较好的投资收益。
仍遭赎回
虽然中信货币基金的收益率位居同类首位,但仍遭到一些投资者的抛弃。截至2008年6月30日,中信货币份额为3.77亿份,比一季度末减少O.78亿份。
不仅业绩表现最好的货币基会被赎回,货币基金在二季度总体份额也在减少。51只货币市场基金总份额由2008年一季度末的1189.18亿份略降至1120.93亿份,下降幅度为5.7%。其中18只货币基金规模呈现增长态势,增长最多的天治天得利基金份额增长超过1倍,改变了基金规模在1亿份以下的局面,而华宝兴业现金宝基金份额则减少了79%。
在货币基金总体规模缩减的同时,基金之间的规模差异也在扩大。华夏现金增利、嘉实货币、博时现金收益等3只基金份额超过100亿份,而银华货币B、东方金账簿货币基金份额不到1亿份。
作为现金管理工具,货币市场基金以其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基金收益的稳定性受到投资者的青睐。货币基金被称为储蓄的替代品,具有定期存款的收益和活期存款的便利。曾经在一年中,货币基金的平均收益是同期活期存款的3.66倍,比一年期定期存款收益(税后)高出17%。
不过,随着银行利率水平的提高,货币基金的吸引力要大打折扣了。虽然近期7日的年化收益率最高超过了5%。但这个收益率并不代表基金未来的收益水平,它只是基金过去7日的盈利水平,是7天收益折合年收益率。
与定存相比是否有优势
从以往业绩看,货币基金的年回报率在3%左右。因此,投资者对货币基金不能以追求高收益为投资目标,而是应把货币基金当作现金管理工具,作为资产配置的一部分,适合于短期投资的需要。
从今年货币基金收益率看,如果你在年初投资货币基金的话,至今收益率最高的是2.8%,平均收益率为1.897%。1万元年初投资货币基金,可以拿到189.7元的收益。
目前银行定期3个月、6个月和1年期的税后利率分别是3.1635%、3.591%和3.933%,同样1万元存银行,半年实际可以获得179.55元的收益。如果投资期更长的话,达到1年期的话,能获得存款利息393.3元。与此相比,货币基金的收益水平基本要低于它。
不仅货币基金,可能连大部分债券基金的一年收益率也赶不上银行存款利率。以风险偏低的纯债基金看,今年以来,表现最好的纯债基金的收益率为3.19%,但大部分的债券基金今年以来的收益率都低于2%。
海通证券认为,对于纯债基金来说,新股收益应该有限,而可转债和国债等固定收益资产的机会相对比较少。在这种情况下,从风险调整后收益来看可能不如货币基金。
综合来看,如果是投资期在1年以上的资金,那么买货币基金就不如银行定存收益高,而投资期在半年期左右甚至少于半年的资金,货币基金与银行定存的收益率不相上下。是上还是下,可能要看你选择的是哪只货币基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