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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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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秘

法律文秘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高职法律文秘专业培养能适应公、检、法机关的书记官和办公文员的工作,为法律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基层政府培养既懂法律又具有文秘技能的应用型专门人才。本文围绕法律文秘专业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和职业定位,分析了当今社会对高职法律文秘专业人才知识、能力、素质及技能的要求,为本专业课程体系、课程结构的设置与改革提供了依据,进一步明确了培养的方向。

论文关键词:法律文秘;职业定位;职业岗位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国民法制意识的日益增强,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司法机关对法律文秘人才的需求逐渐增大,需要更多不仅通晓法律知识,而且具备文秘工作技能的应用型、通用型的法律文秘人才。本文结合我院专业建设的总体目标,重点对法律文秘专业的职业定位、培养方向以及与社会岗位(群)如何结合的问题进行探讨,以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法工作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文秘人才。

一、开设法律文秘专业的必要性

开设法律文秘专业主要是基于社会对既懂法律,又懂文秘技能的应用型人才的需求。首先,开设本专业顺应了法院和检察院对书记员工作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我国法院、检察院系统已将书记员从法官、检察官中分离出来实行单列管理,书记员有自己的职称晋升渠道和工资待遇制度,在知识结构上要懂得法律而不一定深究法律,要会运用语言,并具备快速的文字记录能力。而且不一定必须是公务员身份或本科以上文凭,这一特殊定位,为高职法律文秘人才提供了就业岗位。其次,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也需要拥有法律知识和能处理简单法律事务的文秘人员。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文秘人员也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开展工作。因此,开设本专业也是为企事业单位培养既具备法律知识又具备文秘技能的应用型人才。再者,我校已具备了开设该专业的条件。我们是法律院校,其法律专业师资力量雄厚,同时中文专业、行政管理、工商管理专业的教师人才济济。无论从职称结构,学历、年龄结构,还是从教学经验等方面来看,我们的师资力量都具备了开设法律文秘专业的条件。另外,从教学条件上来看,无论硬件还是软件条件均已具备,课堂理论讲授、多媒体教学、课内课外实践实训教学基本有保证。

二、法律文秘专业适应的社会岗位(群)及其技能分析

通过调查研究,笔者认为高职法律文秘专业的主要就业岗位(群)是基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书记员或办公文员,企事业单位、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社区等的法律辅助岗位和办公室秘书等。主要从事秘书、文书、公关、档案、宣传、基础管理以及内勤等工作。其培养方向有以下几点。

1.面向基层岗位培养人才。立足基层公、检、法机关的书记员、秘书和内勤工作的基本需要,以培养应用型法律文秘专业人才为主要目标,使毕业生具备较高的政治觉悟和业务能力,能尽快适应岗位、进入角色,以缓解社会基层各部门和中小型企业对文秘人才的供需矛盾。

2.根据地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人才。培养省内及周边地区文秘工作所急需的复合应用型人才。关键要结合本地区经济、文化、政治的特点培养适合于该地区各行业所需的人才。这就要求本专业在课程设置和技能训练方面要有针对性。如陕西是旅游大省,西安又是旅游中心,而其经济相对东南地区落后,那么,在培养高职法律文秘人才时,就可以着力培养学生的沟通、协调和公关能力,强化行业服务意识,拓宽行业服务技能。

3.根据职业岗位特点有针对性培养人才。一般文秘工作的必备素质是具有较强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和其他现代办公设备以及办公室日常事务处理能力。而当今的企事业单位对这些传统职业的要求正在发生改变。一个文员有时不单是打字、作文和组织会议等,还要会实施重要事件的公关能力,具备良好的沟通策划能力及自我驱动应变能力等。目前全国各行业秘书人才的素质有人归纳为“四缺”特征:一缺科班毕业的;二缺办事规范的;三缺写作过硬的;四缺法、文结合的。何谓“科班毕业的”?有人作过统计,目前我国秘书的从业人员达3000万以上,而且每年以5%的速度在增长,这么多从业人员,真正接受过科班教育、正规秘书培训的不到10%。 大多数是从部队转业的或从其他部门转岗来的,而不是受过专门教育的文秘大学生。秘书工作性质需要的知识和能力比其他职业要宽广的多,虽然不一定样样都精,但必须样样都“通”,尤其对现代办公技术的要求更高,没有通过正规教育和训练是很难适应现代化工作要求的。何为“写作过硬的”?在对许多单位的秘书人才所需能力调查中,往往第一句话就是“要会写的”。因为现在能写实用文书的秘书人才太少了,说起来是什么学校或什么专业毕业的,实际上要当场或限时写出某种文书来,没几个能拿出手的。因为,秘书要写的东西很多,甚至有人称秘书耍的就是“一支笔”:一要会写计划总结,二要会写领导讲稿,三要会写请示、报告,四要会写招投标书,五要会写广告文案,六要会写通信报道,七要会写信息汇报,八要会写来往公函,九要会写调查报告……起码要会写三四十种文书。而作为法律文秘工作者还应会写常用的法律文书。如此之多的写作,没有专门的学习积累和过硬的技能训练是远远不够的。何谓“办事规范的”?合乎国家“标准”的行为叫规范。任何工作都应力求规范,秘书工作也不例外。文书制作有规范,文件处理有规范,接待工作有规范,会议安排有规范,档案管理有规范,商务谈判有规范,就连递名片、接打电话都有规范,更何况法律文秘人员要制作的各种法律文书的要求呢,只能更规范。这么多规范性的工作让一个非科班毕业的人去做显然是难以适应的。何谓“法、文结合的”?既通晓法律知识又具备文秘技能即文法结合。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社会各行各业的发展都应沿着法制的轨道运行,都需要具有多种知识与技能的应用型人才。法律文秘专业培养的文秘人才能为他所服务的部门把好法律关,既把握好己方不违法,也可以预防他人对己方的侵犯,同时又能为领导处理秘书职能内外的业务,这样的人才在当今社会的各行业中是不多见的。

三、根据社会的需求培养合格的法律文秘人才

1.面向市场,调整目标,培养实用型初、中级秘书人才。目前,高职院校毕业生真正进入到政府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做行政秘书的寥寥无几,这一方面是由于作为行政秘书要求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理论水平,并且要通过公务员考试才能进入,而层次稍高或地理环境比较好的一些行政机关都要求本科以上学历,这恰恰又是高职毕业生比较缺乏的;另一方面是由于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各种类型的公司、企业发展势头方兴未艾,急需大量能行文、能办会、能接待、能公关,又具备一定法律知识且实际业务能力过硬的实用型秘书;同时,由于一些企业规模有限,从提高效益、节约开支、注重实际的角度出发,在用人上也容易接受一些素质较好,实际动手能力强的初级秘书人员。

法律文秘范文第2篇

【关键词】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完善

1 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之分析

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问题往往决定一个国家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基本理论和保护强度,是明确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依据和保护方式的关键性问题,同时也是确定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核心依据,因而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具有重要意义。

商业秘密具有一定程度的创造性,其凝聚着权利人的收集、筛选、汇编等智力活动,是权利人的智力劳动成果。从这一方面来讲,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这一权利属性不仅为各国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所承认,而且为国际条约所认可。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设立专章规定商业秘密的相关问题。

然而,商业秘密是不同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传统知识产权的一种新的知识产权类型。这主要表现在:首先,商业秘密没有保护期限的限制,能够无限期的保护下去。其次,商业秘密的排他性不能及于善意第三人。最后,传统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需要通过公开才能换取法律的专有权保护,而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却在于其秘密性,而且其依托的载体可以是人的记忆,通过记忆保留的有价值的信息仍可以称为商业秘密。

2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和问题

商业秘密作为法律术语最早出现于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中。该法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判。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对商业秘密作了司法解释,即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工商业秘密,这种列举式的规定未能揭示商业秘密的本质内涵。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给商业秘密作了明确的立法定义并提供较全面的保护。1997年《刑法》专门设立了侵犯商业秘密罪。1999年《合同法》规范了合同各方当事人在涉及商业秘密时的权利和义务。

总之,商业秘密的保护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劳动法》、《民事诉讼法》、《刑法》以及大量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中。没有形成一个专门统一的法律体系。目前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2.1 缺乏专门、统一的立法体系

对于商业秘密,我国没有制定专门法律予以保护,现存的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一系列单行立法显得过于分散、内容片面,立法不统一必然造成执法上的冲突或不协调。

2.2 商业秘密保护范围过于狭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类。这两种秘密类型既不符合商I秘密立法的宗旨,也不符合技术和信息社会的客观要求。

商业秘密遍布开发、生产、销售、经营等各个环节和各类行业,范围极其宽泛并且呈现出动态发展趋势,因此,其保护范围绝不能仅限于技术和经营两方面,需要不断地充实扩展。

2.3 缺乏科学完备的程序法规定

商业秘密案件的程序性问题,目前只有《民事诉讼法》、《仲裁法》作出了简单规定,即规定商业秘密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这种立法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法律操作性。其他问题,如举证责任及举证方式,诉讼中如何防止商业秘密被灭失或毁损,诉讼参与人对商业秘密进行保密等,现行诉讼法没有任何规定。

2.4 侵权主体范围界定不准确

首先,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商业秘密的侵权主体规定极为分散、不统一,极易造成法律适用的困难。《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为“竞争者”,对于竞争者之外的其他人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合同法》将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规定为“合同当事人”,显然忽略了舍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

3 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之建议

随着高新技术及信息网络、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使的商业秘密受损更加容易和频繁。因此,迫切需要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加强对其保护,促进其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的实现。

3.1 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

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显得更为急要,全面系统规定商业秘密的基本制度,完善商业秘密的各种具体保护措施。此外,我国传统知识产权如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都有相应的专门法律《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予以保护,对于同样属于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也应制定专门法律予以规范。再者,这也符合商业秘密国际立法的趋势,美国、英国等都是制定专门法律予以规范和保护。

3.2 适当拓宽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我国立法明确保护的只限于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这两类商业秘密。对于一些传统手工艺,工业制作,餐饮等领域的民族优秀技术却只字未提,这种情况对于传承和发展我国传统工艺文化是很不利的。因此,在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中,可以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未公开信息。

3.3 增设科学的程序性规定

我国目前对商业秘密的程序性保护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和《仲裁法》中。一是,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二是,商业秘密作为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开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等。这一简要、笼统的立法规定显然不利于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有效保护。

因此,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的程序性规定,既包括完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包括在《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就商业秘密刑事与行政案件增加专门条款,进行具体的规定。可以参照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增设一些基本管辖制度和证据制度。如地域、级别管辖、诉前禁令、诉前财产及证据保全等制度,尤其要对证据制度作出明确、完善的立法规定,降低商业秘密一旦被侵犯后给权利人带来的巨大损失。

其次,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第一,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由被告证明其主观没有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进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我国现行立法中对于商业秘密侵权是按照一般侵权案件分配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实践中,被侵权人因为商业秘密的无形性,往往要花费很大精力、成本、时间举证侵权损害,一旦举证不了,巨大的侵权损害只能有苦自己吞;即使举证成功,侵权赔偿额也只限于侵权人“侵权期间所获得的所有利益”,不包括被侵权人的调查取证等费用的,明显补偿不了“被侵权人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4 结语

商业秘密是一种重要的无体信息财产权,属于知识产权,对企业、国家、社会都有着巨大的经济价值。本文只是简要地从商业秘密专门立法、扩大保护范围、完善诉讼程序规定、引入惩罚性赔偿等几个宏观方面论述了完善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其他许多问题,如侵权主体、侵权行为方式、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等,也尚待予以立法完善。只有建立健全统一、协调、科学的法律体系,才能顺利地开展商业秘密的有力保护。商业秘密得到全面保(下转第361页)(上接第451页)护,才能使其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达到最大化、最优化。同时,也有利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完善,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不断发展。

法律文秘范文第3篇

【摘要】

本文通过对民法上的侵权行为一般原理和侵权归责的一般分析,探讨了商业秘密侵权的各种类型及其归责原则。商业秘密侵权的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辅之以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侵权法一般理解

“商业秘密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保有的有关其社会竞争和物质利益的、符合商业秘密法律规定的信息,商业秘密是商业秘密权的对象。”[1]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关于商业秘密的性质尚未统一的结论,有人格权说、信息权说、企业权说、知识产权说等。[2]

不论是哪一种学说,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权利却已经是不容置疑。是权利,就有被侵犯的可能,就有保护之必要。权利只有当它被侵犯时,能及时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救济才具有生命力。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倍增,商业秘密保护的呼声高涨。由于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技术性等特点,使得它的保护难度加大。从各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理论和实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保护理论:〈一〉合同法型保护理论,以英国为代表;〈二〉侵权法型保护理论,以美国为代表;〈三〉反不正当竞争型保护了理论,以日本和德国为代表。其实,各国都不是单独地采取一种方式来保护商业秘密的。例如在商业秘密保护比较发达的美国,商业秘密权利人可根据侵权法、财产法、合同法理论之一进行,而法院可以适用一种,也可以同时适用三种理论作出判决。

基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及其各种保护理论的不完善性,采取各种手段来对此进行保护是很有必要的。我国对商业秘密的规定主要分散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中。从这些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出,有些是利用合同法进行保护的,有些是利用侵权法进行保护的。从基本原理来说,侵权法理论和合同法理论是两个根本不同的理论。但是从现有的资料来看,国内学者在论述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时,将两者理论混为一谈的较多,有的虽然也注意到了两者的区别,但也是扶过掠影。不可否认,侵权与违约有时会发生竟合现象。但是有些学者认为我国在商业秘密保护上是侵权和违约的竟合,[3]在此笔者不敢苟同。例如受害人在自己商业秘密被盗的案件中,如果是以违约来,不免有点牵强附会。而在有商业秘密合同保护的情况下,又以侵权论,似乎有点不太适宜。虽然在商业秘密保护上,侵权和违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两者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两者的区别大致如下:1、两者行为产生的前提不同。违约行为产生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性质是相对权。侵权为产生的前提是,并没有或无须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性质是绝对权。2、行为违反的义务的性质不同。侵权行为违反的义务是法定的义务;而违约违反的义务是约定的义务。3、行为的主体不同。侵权行为的主体是不特定的,违约行为的主体是特定的。4、行为侵害的对象不同。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必须是绝对权;而违约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合同债权。5、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有所不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有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晌等;而违约是不能适用这些责任形式的。笔者认为如把两者简单地搅和在一起可能从表面上看是方便了诉讼,有利于当事人的保护,但实质上是一种过于草率的表现,在现实生活中难以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种类及归责原则

〈一〉,民法上关于侵权归责原则的一般原理

“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统帅和灵魂,是侵权法理论的核心。”[4]归责原则就是确定侵权行为人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在民法学界对侵权行为的理解存在着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而另一种观点则与此相反,该观点是,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该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就构成侵权行为。显然,对侵权行为的定义的理解成为我们讨论该问题的基础,在此我们并不打算对侵权行为是否要以过错为要件进行讨论。只想简单介绍以下当前侵权理论中几种归责原则。

在各国民事立法实践和理论中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现简述如下:

1、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失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和归责的最终要件,同时以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5]简单的说,就是有过错就承担责任,无过错就无须承担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也称过失推定原则,是指如果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可见过错推定原则仍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的,它从根本上要求找到有过错的一方,并令其承担责任,只是在不能以确切事实确定哪一方有过错时,则根据法律的规定和事实的推定来确定责任的承担者。

3、公平责任原则。其也称衡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偿的原则。从性质上说,公平责任原则是以公平作为价值评判的标准来确定责任的。但适用公平原则,并非仅依道德观念,而不依据法律规定。公平责任要使法院审判人员内心的公平观念在归责时发挥作用。可见,公平原则是一项弹性较大的归责原则。它给予了司法审判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他们能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公平合理的作出判断。

4、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当损害事实发生后,不考虑当事人是否有过错,法律都规定加害人均应承担对受害人的侵权责任。

从归责原则的历史发展来看,其一直处在有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原则向过错推定、公平责任、无过错责任等多种归责原则综合起作用的多元化的归责的发展之中。特定的归责原则只在特定的具体历史环境条件下才会发挥其对社会发展应有的作用。面对科学技术的巨大发展和社会生产力水平迅速提高以及现代社会结构日益复杂化,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必然会随时发生变化。因此,我们不能固守单一的过错归责原则。在我国,关于侵权归原则有几种不同的看法。一元论者认为,我国目前只有单一的过错归责原则;二元论者认为,过错归责原则和无过错归责原则并存;第三种观点认为,目前对一般侵权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对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无行为能力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所承担的责任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此外,还有学者主张在特殊侵权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根据侵权法有关理论,笔者认为,商业秘密侵权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二〉、商业秘密的一般侵权行为及归责原则

一般侵权行为是相对于特殊侵权行为而言,它是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的,使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6]很明显,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商业秘密的一般侵权行为的种类有:

1、不正当争竞获取商业秘密行为。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1985年修改)在其定义中明确规定,“不正手段”包括盗窃、贿赂、虚假陈述、违反或诱使违反保密义务、或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进行间谍活动。有人认为这一规定说明侵权行为理论彻底摆脱了合同法理论。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禁止“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里的规定就是最为典型的侵权行为。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手段,包括盗窃、利诱、胁迫等。很明显这里的行为人都有过错的心理,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因过失或意外获得商业秘密。“过失获取商业秘密应该构成侵权。”[7]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里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过失获得他人的商业秘密构成侵权的情况,但是我们可以根据侵权法的一般理论也可以推导出其构成侵权。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一是有违法行为;二是有损害事实;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构成因果关系;四是主观上有过错。其中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两种形态。从商业秘密保护的角度看,只要商业秘密权利人通过合理保护措施,已经表明其行使权利的意图。其它任何人都应尽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得商业秘密,或因疏忽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而从商业秘密权利人那里获得商业秘密。就是说,侵害人应该知道是他人的商业秘密,但是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应该构成侵权。过失侵权在美国、英国的法律性文献、学者的著述中都可以看得到。例如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第一节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是指“明知或应知是使用了不正当手段获得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人,获得该商业秘密。”这里使用了“应知”一词,很明显是过失侵权。因意外获得商业秘密的情况比较复杂。要考虑的因素有,一是商业秘密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二是行为人是否意识到了自己意外获得的是他人的商业秘密。我们认为只要具备一个条件就应该构成侵权。美国侵权法重述第757节正文中规定行为人知道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对意外或失误获得的商业秘密进行使用,构成侵权行为。实际上这里也是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从其反面讲,如果行为人知道,也不应该知道是他人的商业秘密而使用的就不构成侵权。

3、违法使用、披露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构成侵权。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违反该条构成侵权的前提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该商业秘密”。相反我们也可以推出,如果行为人是以正当手段获取了商业秘密,违反了商业秘密保护合同的义务的情况,应该是一种违约的情况,应适用合同法有关违约的规定。这正好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当然在此不排除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情形,如果发生竞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受害人可以选定其一提讼。

4、第三人侵权行为。第三人侵权行为比较复杂。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恶意第三人侵权行为,这种情况都认为构成侵权。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二款有类似的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二是善意第三人有上述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在理论上、在各国的立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和规定。我们认为善意第三人不构成侵权。因为根据侵权行为的四个要素来看,缺少主观要件。善意第三人在主观上无故意,也无过失,不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不能适合过错原则,也不能归属到特殊的侵权里面去。当然,在善意第三人知道自己所用的是他人侵权的商业秘密后,除开法律规定特殊情况外(如为使用该秘密已经有了很大的投资。但是以后使用须向商业秘密权利人支付一定的费用),应该停止使用该商业秘密。但是不论什么样的情形都应该负有保密义务。“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就成为侵权的标准线,也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点。关于这一点,日本有“通知”制度。在行为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是他人的商业秘密后,如继续使用的就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三是侵害债权。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没有作出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存在合同关系,但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损害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则由恶意串通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10]“债权具有不可侵犯性,债的关系之外的任何第三人不得无视或侵害之,否则承担侵权责任。”[11]在商业秘密侵权中,如果第三人唆使他人对权利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或者使得他人的商业秘密合同不能履行,也应该构成侵权。在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一版)第757节评论i中有这样的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二款没有对侵犯债权的情况作出规定。

(三)商业秘密特殊侵权行为及其归责原则

“特殊侵权行为是相对于一般侵权责任而言的,是指欠缺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并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归责的侵权行为,其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是间接责任。”[10]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的最重要的区别是承担侵权的责任的方式不同。特殊侵权的责任的基本性质,就是替代责任,责任人与致害行为人(包括损害之物)相分离,责任人替代行为人(致人损害之物)请求赔偿。在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研究殊侵权是一种比较复杂而又十分重要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侵权行为。

1、法人的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是指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致人损害由法人承担的行为。在商业秘密大战中,法人实施侵权行为都是通过其公司职员(商业间谍)进行的。因此这一类侵权事件大量存在。我们是追究法人的责任还是追究法人职员的责任,并且适用上样的归责原则?首先应该肯定的是法人应负有侵权责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的侵权主体是“经营者”。这就表明法人是完全可以成为侵权的主体。当然,“经营者”范围不排除个人等各种情况,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明确规定,是一不足。一般认为法人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原因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对加害人过于苛刻容易侵犯法人的利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受害人过严,不利于受害人利益保护。同时有些情况还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在法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不能证明无过错的情况下,如果一概免除其赔偿责任,将会由受害人承担全部损失。如果如果受害人也没有任何过错,要他承担全部损失有失公平。为公平起见,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至于法人的工作人员是否有过错,不是本文探讨之例。因为法人的工作人员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只是法人在行使追偿权时应该考虑的问题。

2、雇佣人的侵权行为。与法人工作人员侵权行为,具有基本相同的性质。之所以还在这里提出来,主要是考虑到我国还存在大量的非法人机构、企业、个体户等经济组织形式。这些经济组织形式同样有侵犯商业秘密的可能。在它们的雇佣人员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时,同样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同时,辅以公平归责原则。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不足之一就是没有强调政府对商业秘密保护义务。在Trips协议中是明确规定政府与政府机构的保护义务的,这也是我国仪商业秘密立法与国际的差距之一。事实上政府侵害商业秘密的情况是完全可能的。国家机关侵害商业秘密导致公开,权利人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请求赔偿。[13]对于国家侵害商业秘密权的归责原则,我们认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原因是,国家及其工作人员负有法定的保密义务,一旦自己的行为是“违法行使职权”就应该负有赔偿责任,而不应考虑是否有过错。

三、简短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商业秘密侵权归责原则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推定原则、公平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以上只是对一些侵权行为的分析,在实践中还有大量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存在。本文把侵权法理论运用到商业秘密侵权的研究中来,只是一种尝试,还有待于对商业秘密侵权的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张玉瑞:《商业秘密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10月出版,第33页。

[2]参看吕云鹤等著:《商业秘密法论》,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

[3]张玉瑞:《商业秘密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10月出版,第537页。

[4]杨利新:《侵权法论》(上册),吉林人民出版社,第126页。

[5]王利民:《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2月第1版,1997年8月第4次印刷,第32页。

[6]王利民、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132页。

[7]张玉瑞:《商业秘密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0月出版,第496页。

[8]杨利新:《侵权法论》(上册),吉林人民出版社,第265—266页。

[9]参看王文钦《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载《民法论丛》(第四卷),法律出版1996年第2号。

法律文秘范文第4篇

一、米仓道基本概况

米仓道始创于秦末,繁荣于唐宋,直到元明清时期沿用不衰,其中部分线路至今仍发挥很大作用。是历史上连接汉中地区和四川地区经济文化的重要线路,在对区域经济发展和民族文化融合和人员交往方面占据很重要的地位。米仓道的具体线路走向,各位学者说法不一,本文采用粱廷保学者的考察成果,将米仓道走向分为三部分:

(一)米仓道主干线的走向:从陕西汉中处罚,经南郑线秦家坝、小坝、黄草坝到卡门,进入四川南江的大坝铺、越草鞋坪、米仓关、官坝铺分两路至盐井坝;在此分为两路,一路经令牌子坡、竹坝子、麻柳湾;另一路走茶坝铺、银杏坝、陈家河。到盐井坝后过桥亭铺、鹿角垭、琉璃关进入底塘铺(今南江县)。为米仓道北段。出底塘铺经东榆铺、石灰铺又分两道到淘金铺。一路翻山岭过八庙垭;另一路沿着南江河穿皇柏林经沙河铺。过淘金铺到马掌铺、白杨铺(今下两镇)、元潭进入巴中,为米仓道南段。

(二)米仓道接木门道的线路:出陕西小坝经巴峪关进入南江风洞岩、铁炉坝、桃园寺、老君岩垭口、店沟里、坪河铺、尹佳偏、简家营至旺苍县楠木、艾家坡、普济接木门道。该线路为汉中到重庆捷径,出木门道后还可以从仪陇向西经南部、三台进成都。

(三)米仓道接金牛道的线路。自桃园寺经焦家河、白头滩,进入旺苍县檬子经八角树、正源、代家坝、燕子进入金牛道去成都。

米仓道作为川东北地区连接中原经济文化中心地区的重要文化线路、交通线路和经济线路,与金牛道同属蜀道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上在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方面曾起过重要作用,遗存了大量文物古迹与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旅游开发条件分析

“文化线路”现已作为一种新的大型遗产类型正式纳入了《世界遗产名录》的范畴。而文化线路与旅游发展存在密切的天然联系,有的文化线路本身就是旅游资源富集的重要线路。米仓道保存有完好的古道,与古道相关的桥梁、碑刻等遗迹,古寨、石窟以及风俗民情等大量文化资源。

(一)文化旅游资源丰富且开发条件好。

米仓道沿线保存众多的文物遗迹且保存完好、品质较高,其文物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丰富的宗教文化遗迹。

北龛寺摩崖造像、西龛摩崖造像、佛爷湾石窟、龙门山石窟石门寺摩崖造像、千佛岩石窟等,在雕刻工艺、艺术形式表现方面不亚于云冈石窟、龙门石窟。这些摩崖石窟分布广泛,保存状况良好,是米仓道宗教文化传播和繁荣的重要见证。

2、丰富的驿站古道、石碑石刻遗迹。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发现的刻载于米仓道沿线各个重要路段的题刻、题记、碑刻有80多铺,合计文字多达上千字。例如长安古道、碑坡古道,小新场独山桥渡水溪古道石刻、琉璃关石刻等,这些石碑题刻记述了古道上发生的历史大事件,留下了古道上的乡土民情等,其中部分题刻、碑刻是重要的书法艺术资源,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

3、丰富的古寨、古寨。

有平梁城遗址、小宁城遗址、巴灵寨遗址等,其中小宁城遗址规模大,保存状况好,修筑时代明确,专家们认为其文物价值不亚于重庆著名的钓鱼城;大量因道而繁荣的古镇,如平昌县的白衣古镇及其码头、吴家大院,巴州区的灵山古街、恩阳古镇等。其中恩阳古镇占地面积大,古建筑保存状况好,整体风貌古朴状况,至今保存着八卦形格局。这些文物点从汉至清、民国,延续时间长,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等文物类型,其中石刻石窟和题刻是当时书法、雕刻艺术水平的代表,具有很高的观赏性,对旅游观光者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同时米仓道地处大巴山,穿越米仓山、光雾山,人文资源与自然资源共同构成沿线丰富的旅游资源,可以满足旅游者不同旅游体验。

(二)米仓道旅游线路开发有很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文化效益。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西部地区经济发展薄弱,居民收入远远低于其他地区,而旅游的开发能够带动沿线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提高;同时,米仓道文化旅游线路旅游开发,也有利沿线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完善;在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过程中,也加强了对沿线文物遗迹的保护,特别是一些濒临消逝的风俗民情文化以及雕刻书法艺术。

(三)具有良好的开发利用基础条件。

随着西部大开发的进行,西部的交通体系正逐步完善,已建和将建的高速公路、铁路和航空,构成西部四通发达的交通网,多条公路、铁路经过米仓道及其沿线重要文物点。同时国家对西部地区的政策、资金等方面的倾斜,将对米仓道文化旅游线路的开发提供有利的条件。再者,西部地区丰富的自然资源以及人力资源也有利于降低米仓道旅游资源开发成本。

三、旅游线路开发原则

(一)坚持经济效益原则。

对于米仓道文化旅游开发而言,其经济效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通过饮食、住宿、购物、交通、就业、招商引资等带动地区经济发展,二是项目自身的经济效益。因此,在项目开发前,要做好各方面的预算以及市场的预测,开过程中,应该在不影响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开发成本,在运营过程中加强对各面的管理,提高盈利收入。旅游项目的经济效益与当地经济发展相得益彰、相辅相成的关系。当地的经济发展,有利于基础设施的完善,推动旅游项目的发展;同时旅游项目的发展也有利于带动当地经济的增长。

(二)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原则。

要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有效保护资源,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米仓道沿线的生态系统复杂脆弱,一旦破坏就基本上无法恢复,因此在对米仓道旅游资源开发时,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沿线旅游资源、自然环境、地质地貌等各方面进行调查,有重点、有步骤地科学开发旅游资源,,制定环境保护规划,把米仓道文化旅游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协调起来,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三)坚持尊重客观规律,遵循科学原则。

在对米仓道旅游开发中,既要注重观赏性,又要注重参与性,将传统的静态参观式变为动态参与式;严格遵守当地的自然气候规律和旅游开发理论,科学合理地制定旅游路线,确保米仓道文化保持原滋原味,尤其在对沿线地区的风俗民情开发中,要尊重其民俗的演变轨迹,增加民俗旅游资源的魅力。

(四)坚持多样化旅游原则。

旅游需要据顶旅游行为,旅游需要的强度据对行为实现的程度,旅游需要层次不同对旅游者旅游的消费水平的影响不同。兴趣对旅游者的行为游者重要的影响,它可以推动旅游者对旅游活动的参与,影响着旅游产品的选择。因此,应将民俗旅游与山水风光游、文物古迹游等相结合,纳入到大旅游的格局之中,从而形成丰富多样的旅游体验,同时也应开发沿线各种特色的旅游产品,从而满足旅游者多样化旅游需求体验。

四、旅游开发的途径和模式

一个地区的文化旅游开发应选择符合当地实际、体现文化特色的适当形式。根据国内外“文化线路”开发的现状与经验,结合米仓道沿线地区各种旅游资源的内容与特点,米仓道文化旅游开发可采取以下途径和模式。

(一)静态开发

这是以游客静观为主的旅游项目开发模式。通过建立多种形式的米仓道博物馆,或展现米仓道各地文化遗产特色的专题性博物馆,以不同主题分设米仓道历史发展脉络、线路网络、沿线民族的历史渊源、沿途的乡风民俗和古道上可移动文物等展区或展室,成为游客获取米仓道百科知识的信息库和记录、展示米仓道历史风貌的重要舞台。通过此形式让游客能全面整体地获取米仓道历史知识,同时又可根据获取的信息选取具体的旅游线路,获取旅游体验;这种形式也能对沿线的风俗民情文化和文物进行有效保护。

(二)动态开发

这是以游客参与或半参与特定活动为主的开发模式。随着旅游者旅游经历的日益丰富,旅游消费观念的日益成熟,旅游者对体验的需求日益高涨,他们已不再满足于大众化的旅游产品,更渴望追求个性化、体验化、情感化、休闲化以及美化的旅游经历。因此,在对米仓道文化线路开发中,应注重动态旅游项目的开发,让游客参与到其旅游活动中,切身获取旅游体验。

(三)主题附会式

这是将文化主题与某一特定功能的旅游业设施结合起来的开发模式。如在米仓道沿线有特色的民俗村或旅游区内部或地区设置宾馆、餐厅,其建筑外型、内部装潢、员工服饰、饮食风味等方面都用以反映当地民俗文化,形成一个“主题宾馆”或“主题餐厅”。这类“主题餐厅”必将比一般酒店更有特色、更具吸引力。

五、对旅游开发利用的思考

(一)米仓道文化旅游规划要科学、合理,可行性要强。

“文化线路”具有“跨地区、跨文化、大范围、大尺度、多维度”等特性,他倡导对这些在空间、时间、类型维度上相互联系的文化遗产进行“整体性”开发利用和保护,强调遗产线性、连续性,并不受遗产地理、行政区域限制,倡导跨地区合作,进行开发和保护。因此在对米仓道文化旅游路线开发利用过程中,需要沿线政府间进行积极的合作和支持,出台相关的法规政策,保证米仓道旅游健有序发展。同时要积极开拓投资、融资渠道。鼓励国有、集体、民营、个体等多种经济成分参与米仓道文化旅游的开发建设。

(二)米仓道文化旅游经营策略

1、注重对文化产品的开发。

在对米仓道文化旅游经营过程中,应妥善处理文化旅游与文化产品研发的关系,借以使景区增加文化气息,提升文化品位。文化产品的研发也可以说是文化创作。文化旅游的基本资源是文物古建、历史遗迹,以及文化创作的产品。文化旅游景区往往还发售各种纪念品及书画、光盘等,他们更是文化创作的产品。文化创作对文化旅游有重大的促进作用,可丰富景区的文化资源,并使景区增加文化气息,提升文化品位。旅游包括“食、住、行、游、购、娱“ 六大要素,而“购”是六要素之一,作为游客,观光之余,为自己、为亲朋好友买上一些纪念品是常情,更是一种旅游需求。景区的纪念品不仅仅能带来可观的收入,同时也是一种变相广告,有利于通过其知名度。

2、加大宣传力度。

米仓道沿线旅游开发只是单独、分点形式,没有形成一个整体的旅游项目,而且任何一处遗产点都不能真实反映米仓道文化整体,因此外界对米仓道了解很少。应积极采取在报纸上搞新闻专刊、电视台播放录象片、举行新闻会、举办各种图片展、印刷各种画册、明信片、发行挂历等多种形式,加大对米仓道文化旅游资源的宣传力度,扩大米仓道文化旅游的影响,吸引更多的游客来旅游。

3、积极招聘和培养旅游专业人才,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旅游管理与服务队伍。

旅游企业要快速发展,增加其盈利能力和提高在旅游市场的竞争力,就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旅游专业管理队伍和服务队伍,对旅游企业各个部门进行有效的管理,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保证服务质量,提高运营效率。米仓道文化是一项文化性较强、涉及面较广、有一定技术性的旅游开发,同时涉及到多层面、宽领域的旅游运营,对于人才的要求很高。

4、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旅游服务质量是一个地方旅游产业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标志,是展现地方历史文化内涵、宣传地方文化、增强景区景点吸引力的最有效方式。只有在各个环节全方位做到高质量水平才能赢得游客的信赖与口碑。因此在对米仓道旅游经营过程中,应建立旅游服务质量督察制度,对米仓道沿线景区内的旅游服务人员、宾馆、酒店等的服务质量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同时要加强旅游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加强对各个景点停车场、卫生设施的管理,不断提高旅游服务的硬件水平;再者,要加强对护栏、安全提示牌等建设,提高旅游的安全系数,确保游客在旅游线路上获取平安舒心的旅游体验。

5、加强旅游环境的保护。

法律文秘范文第5篇

图1 岩溶探测高密度视电阻率等值线剖面图

图1是截取的一段在广东阳江市某地高密度电阻率法实测剖面(横坐标为测线长度,纵坐标为探测深度,单位均为米,下同)。 物探勘查区普遍为第四系覆盖,岩性为黄色粘土、亚粘土。高密度电阻率法极距3m,工作周期4s。本剖面数据采用斯伦贝尔装置采集,很好地反映出了岩溶发育区域在横向及深度上的分布情况。2.2隐伏岩性界面勘查

图2 中风化石灰岩界面探测高密度视电阻率等值线剖面

高密度电阻率法结合钻探的成果常被用来对隐伏岩性界面进行追踪勘查,笔者也进行过多次此类高密度电阻率法勘查工作。图2为截取的一段广州市白云区某场区高密度勘查实测剖面,其目的是勘查场区内基岩面(石灰岩)的埋深和起伏情况。电测剖面上有一钻孔资料作为验证结果和解释参数。工作采用3m极距,使用了施伦贝尔、温纳两种装置。仪器使用重庆地质仪器厂生产的分布式智能高密度电法仪。从图2看到,该剖面对岩层顶面起伏状况反映非常清晰。结合钻孔资料进行标定,获得深度转化的校准参数后对岩面埋藏深度也能进行准确定位。综合有以下结论:(1)岩面在10-25米深度范围内起伏(在截取剖面段内);

(2)局部位置岩面深度急剧加深,推测该处为石灰岩面附近的溶蚀发育形成的溶沟;

(3)高密度电阻率法测得的结果与钻孔吻合程度较好。

2.4地下不明结构体探测

图3 地下掩埋结构体探测高密度视电阻率剖面图

地球物理方法应用的前提是目的体与其周围介质存在较明显的物理性质差异,因此,当地下结构体与覆盖土层之间电性差异明显的时候也可以采用高密度视电阻率法对其埋藏分布情况进行探测。

图3也是广州市白云区某场区高密度电阻率法探测的一段实测剖面,探测的目的体为勘查区域地下埋藏的暗涵。实测剖面很清楚地反映出了暗涵在剖面上的埋藏位置,而且从剖面上可以看出在暗涵中间偏左的位置有一个高阻体将暗涵一分为二,该高阻体厚度约8米。后经查证,该暗涵中间确实被混凝土结构体分隔成了两部分。

2.4孤石探测

图4 孤石探测高密度视电阻率等值线剖面图

近年来,广州市某场区进行了大规模的土地平整工作。该区域土体中含有大量花岗岩孤石,因孤石分布的分散性及未知性,大大增加了施工难度,因此近年在该场区采用高密度电阻率法进行了一系列孤石探测工作。图4为笔者在该场区某地块采集到的高密度视电阻率剖面。因花岗岩孤石非常坚硬,相对周围土体而言电阻率较高,因此对电剖面中孤石位置的解释原则为高阻封闭或半封闭等值线圈定区域,图4中显然存在不少该类异常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