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奖金个人所得税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一、关于年终奖税收法规政策简述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对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税方式予以明确:将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进行计税,税额计算方法为:先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根据其商数,按照月工资税率表,确定其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年终奖税收盲区分析
按照上述(国税发[2005]9号)规定,从全年一次性奖金征收税额的计算公式来看,先除以12确定所得税率,成了平均12个月的奖金,但只扣除一个月的速算扣除数,也就是说,其中1个月适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另外11个月是全额累计税率。由于全额累进税率的存在,在税率变化的临界点,收入的小幅增加,引起纳税额的大幅增加,个人到手收入反而减少,形成一个“陷阱”,或者叫税收盲区。那么,如何计算盲区范围呢?
根据在年终奖临界点税后收入相等的平衡关系,通过解方程,我们就可以计算出这个盲区的范围。为计算方便,假设年终奖发放月份当月的工薪所得高于或等于3500元。在最低一档的年终奖临界点为1500*12=18000,相应的税后收入为18000-18000*3%=17460,我们找到一个大于临界值的点,该点的税后收入与临界点相同,假设该点为x元,则x-(x*10%-105)=18000-18000*3%,解之得x=19283.33,因此,(18000,19283.33)是一个税收盲区,类似的可以列出方程:
x-(x*20%-555)=4500*12-(4500*12*10%-105)
x-(x*25%-1005)=9000*12-(9000*12*20%-555)
x-(x*30%-2755)=35000*12-(35000*12*25%-1005)
x-(x*35%-5505)=55000*12-(55000*12*30%-2755)
x-(x*45%-5505)=80000*12-(80000*12*35%-5505)
经过计算,得出奖金的六大盲区(18000,19283.33);(54000,60187.50);(108000元,114600);(420000,447500);(660000,706538.46);(960000,1120000)。年终奖发放额位于此区间时,企业应推迟到下个月发放,否则,发放的年终奖增加,个人税后收入反而减少。
三、在年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年终奖与月薪的合理分配
为了实现个人税后收入最大化,首先应避开上述税收盲区,同时还应在月工资和年终奖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以达到减少个人所得税总额的目的。
(一)基本方法
我们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对应的月工资区间,乘以12,换算成年工资总额的计算区间,分别来计算和分析。即共有(0,18000),(18000,54000),(54000,108000),(108000,420000),(420000,660000),(660000,960000),(960000,+∞)7个区间。
一般来说,如果年终奖也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每月的月工资加年终奖除以12计算“月奖金”之后,应尽量均衡。但是,由于根据年终奖计算的“月奖金”只有一个月是超额累进税率,其余11个月是全额累进税率,当税率上升到一档时,不仅增加金额适用高税率,原有金额也由低一级税率跳到高一级税率,税额大幅增加。因此,年终奖适应的税率应小于或等于月工资适应的税率。
当年工资总额由下一个区间增长到上一个区间时,整体税率会增加,在月工资和年终奖间分配时,相应的月工资和年终奖税率都会增加。因此,工资总额中转入年终奖的金额方案,大于或等于下一区间最高税率年终奖,而低于月工资最高税率对应的金额。
最优方案的计算方法为:先从最低区间开始,向上一区间计算。在上一区间年终奖的基础上,按全年工资总额中,转入年终奖金额的不同,设计月工资和年终奖的分配方案,计算每两种方案的中转入不同年终奖金额产生的个人所得税金额相等的点,在这个平衡点上,两个方案的纳税额是相等的,小于和大于该金额时,某一方案更优。
(二)具体计算过程
为计算简洁,我们以年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算依据,换算成应发工资时,还应加上每月的起征点3500元和各种可以扣除的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年应纳税所得额位于下列区间时个所得税的具体计算。
1、区间(0,18000)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位于区间(0,18000)时,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速算扣除数为0,也未超额累进税率,所以全部计入全年一次性奖金和计入月工资,是一样的,按照前面的约定,计入月工资额。
2、区间(18000,54000)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位于区间(18000,36000)时,先将18000计入月工资中,适用所得税率为3%,另外18000以内金额的部分计入年终奖,适用所得税率为3%。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位于区间(36000,54000)时,先将18000计入月工资中,适用所得税率为3%;另外18000计入年终奖,适用所得税率为3%;剩余金额如果计入年终奖,不但新增金额适用10%的税率,而且原有金额也会有3%升到10%,而计入月工资中,新增金额适用10%的税率,不会引起原有金额的税率增加,因此计入月工资中。
3、区间(54000,108000)
设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4000的部分为X,适用20%的税率,则年终奖最高税率为10%,转入年终奖的金额,在大于、等于上一个区间年终奖最高额18000,小于最高税率10%对应的年终奖54000。有两种方案:方案1、将18000元计入年终奖,其余部分计入月工资,超额部分的个人所得税额为18000*3%+(X-18000)*20%;方案2、将超额部分全部计入一次性奖金,超额部分的税额为X*10%-105。
[X*10%-105=18000*3%+(x-18000)*20%18000
解之得:X=29550,即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4000,54000+29550)时,采用方案1;如果年应纳税所得额位于(54000+29550,108000)时,采用方案2。
4、区间(108000,420000)
设超过108000的部分为X,适用25%的税率,则年终奖最高税率为20%,转入年终奖的金额,在大于或等于上一个区间年终奖最高额54000,小于月工资税率20%对应的年终奖108000,有两种方案:方案1、将54000元计入年终奖,其余部分计入月工资,超额部分的个人所得税为54000*10%-105+(X-54000)*25%,化简后为0.25X-8205,方案2、将超额部分全部计入一次性奖金,超额部分的税为X*20%-555。
[X*20%-555=54000*10%-105+(X-54000)*25%54000
解之得,X=153000,由于153000大于最高X设定条件,所以本区间选用方案1。
5、区间(420000,660000)
设超过420000的部分为X,适用30%的税率,则年终奖最高最高税率为25%,转入年终奖的金额,在大于等于上一个区间年终奖最高额54000,小于月工资税率25%对应的年终奖420000,。有三种方案:方案1、将54000元计入年终奖,其余部分计入月工资,方案2、将108000元计入年终奖,其余部分计入月工资。方案3、将超额部分全部计入一次性奖金。
当54000
[0.3X-10905=0.25X-59555400
解之得,X=99000
[0.25X-5955=0.2X-55554000
解之得,X=108000。达到x范围上限。
所以年应纳税所得额位于区间(54000,54000+99000)时,方案1最优,位于区间(54000+99000,54000+108000)时,方案2最优。
当108000
[0.3X-11355=0.25X-1005108000
解之得,X=207000。
所以年应纳税所得额位于区间(54000,54000+27000)时,方案2最优,位于区间(54000+207000,54000+240000)时,方案3最优。
6、区间(660000,960000)
设超过420000的部分为X,适用35%的税率,则年终奖最高最高税率为30%,转入年终奖的金额,在大于等于上一个区间年终奖税率对应的最高额420000,小于月工资税率30%对应的年终奖660000。有两种方案:方案1、将420000元计入年终奖,其余部分计入月工资,超额部分的个人所得税为420000*25%-1005+(X-420000)*30%,化简后为0.3X-22005,方案2、将超额部分全部计入一次性奖金,超额部分的税为X*25%-1005。
由于本区间范围为960000-660000=300000,小于420000,所以
[0.3X-22005=0.25X-1005108000
解之得,X=420000,超过上限,所以本区间方案1为最优。
7、区间(960000,+∞)
设超过960000的部分为X,适用45%的税率,则年终奖最高最高税率为35%,转入年终奖的金额,在大于等于上一个区间年终奖最高额42000,小于月工资税率35%对应的年终奖960000,。有三种方案:方案1、将420000元计入年终奖,其余部分计入月工资,方案2、将660000元计入年终奖,其余部分计入月工资。方案3、将960000元计入年终奖,其余部分计入月工资。方案4、将超额部分全部计入一次性奖金。
(1)当420000
[0.45X-85005=0.35X-35755420000
解之得,X=49250
所以在区间(960000,960000+49250)时,方案1最优,在区间(960000+49250,960000+660000)时,方案2最优。
(2)当660000
[0.45X-101755=0.35X-5505660000
X=962500,大于960000,所以方案2最优
(3)当X>960000时,方案1已舍弃,方案2:660000*30%-2755+(X-660000)*45%,化简后为0.45X-101755,方案3:960000*35%-5505+(X-960000)*45%,化简后为0.45X-101505,方案4、X*45%-13505,化简后为0.45X-13505。方案2最优。
汇总上述各计算结果如表1。
四、实际工作中年终奖税收筹划的注意事项
每个单位每个人工资总额都不相同,因此,工资总额要测算到每一个人,根据每个人的测算结果,确定月工资和年终奖的分配方案;当月工资和年终奖最高税率相同时,适用最高税率的部分,可以在两者之间任意转换,只要不突破最高税率即可;当月工资和年终奖最高税率不相同时,则应严格按表格数值;月工资每月发放不均衡时,工资总额处于相应范围内,还是可以按上表分配月工资和年终奖;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月工资变动,造成税率跨档,因为月工资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对税额影响不大,所以仍可按原方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年终奖增加,造成税率跨档,建议推迟到下年发放,加入下年工资总额一起测算,制定工资分配方案。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工薪阶层
引言
全年一次性奖金通常是指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单位等扣缴义务的人按照全年经济效益以及员工的具体工作情况,向员工发放的一次性奖金[1]。一次性奖金主要包括了绩效工资办法以及年终加薪制度等,相关单位需要按照考核情况来发放绩效奖金。奖金的发放关系到员工的生活质量,因此得到了员工的广泛关注,假如发放不得当或者计算出现错误,都会影响员工工作的积极性。
1.新个人所得税税制变化
新个人所得税法主要为了加强税收调节分配的作用,对于建设和谐社会来说具有非常关键的作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对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修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将原有税法的第三条第一项改为“工资以及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大约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十五”。其次,将原有税法的第六条第一款改为“工资以及薪金所得,每月收入额减去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纳税所得金额”。最后,将原税法中第九条的“7日内”修改为“15日内”[2]。
2.新个人所得税法下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
按照我国新税法的规定,对于每一个纳税人来说,计税办法通常只能采用一次,而纳税人得到一次性奖金后,应当单独作为月工资以及薪金来计算纳税额。获得全面一次性奖金以后,应当除以12个月,按照相应的商数来判定速算扣除数以及相应的税率,由扣缴义务人在发放薪金时代为扣缴。假如在年终发放一次性奖金时,员工的当月工资与税法规定的税法扣除额低,就应当用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员工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产生的余额进行计算。例如某公司张某、王某、李某、赵某每月工资表如下:
张某按照现行的个税计算,全年一次性所得税如下:
税率=30000÷12=2500,按照2500在税率表中的税率为百分之十,速算扣除105元,应纳税3000×10%-105=2895元,可知张某税后一次性奖金为27105元。
王某的税率为25000÷12=2083.33元,在税率表中的税率为百分之十,速算扣除105元,应纳税25000×10%-105=1395元,由此可知,王某税后奖金为27605元。
李某的税率为[15000-(3500-2997)]/12=1208.08元,在税率表中的税率为百分之三,速算扣除0元,应纳税[15000-(3500-2997)]×3%=434.91元,由此可知,李某税后奖金为14565.09元。
赵某的税率为[10000-(3500-2349)]/12=737.42元,在税率表中的税率为百分之三,速度按扣除0元,应纳税[10000-(3500-2349)]×3%=265.47元,由此可知,赵某的税后奖金为9734.47元。
3.对全年一次性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建议
3.1全年一次性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的主要作用是调节收入分配,能够体现水的公平性。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多数人已经拥有较高的收入,因此需要对于个人收入进行税收调节,应当按照高收入者多缴税,中收入者等少交税的原则进行分配。但目前的税法无法缓解收入分配不均的现象,且对于一次性奖金的规律定也无法充分的体现出公平性[3]。此外,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各方面的需求不断增长,个人所得税占国家税收的比重也不断增加,此时减少中低阶层收入者的税收,就能够充分的发挥个税调节收入的作用,减少个人的收入,将无法刺激国内的消费需求,会影响整体经济水平。按照我国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形式,假如年终奖的数额不断增加,超过了临界点,税率就会提高一个档次,例如会从百分之三提高到百分之十,纳税的金额也会出现一定的变化,很容引起多发不能多得等情况,影响人们的消费。
3.2对全年一次性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建议
3.2.1提高纳税意识。我国应当通过网络以及电视等渠道宣传税法的知识,促使员工建立起“纳税光荣”的观念,避免出现偷漏税或者逃税等现象,引导员工采用合理的途径避税,但不能逃税。
3.2.2各个部门协调合作。合理的避税通常关系到人们自身的利益,对于相关单位来说也属于较为复杂的过程,从收入到分配,再到设计实施等,通常会牵扯到人事以及财务部等,因此企业上下各部门都应当尽力合作,科学的预测全年的收入情况,设计发放的方案,尽量做到均衡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可采用每月预发放的形式,与当月的工资以及企业奖金等合并计税,尽量保持工资以及薪金计税的税率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接近,如此便能够有效的降低缴税的金额。
3.2.3权衡利弊处理。在日常工作中,缴税需哟考虑的问题较多,因此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制定不同的方案。对于高层与中层收入群体来说,全年一次性奖金通常较多,税率也较高,导致缴纳的税金过多,为了合理的避税,就应当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到每个月发放,合理的增加收入,降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4]。
3.2.4建议改进纳税方式。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纳入全年收入中,随后在将全年的收入÷12,按照上述来判定适合税率以及速算扣除数,在×12得出全年应交的税数,最后减去平日已缴的税数,就能够得出全年一次奖金应当补交的个税。以上文张某、王某、李某、赵某为例,通过gaining计税形式后,全年应缴纳的税额如下:
由上表可指,按照改进法纳税后,收入较低的赵某就能够不用纳税,其余几位员工的纳税金额也相应减少,表明运用全年收入计算全年一次奖金的方式更为科学。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全年一次奖奖金激励管理制度较为普遍,但在计算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假如采用陈旧的方式进行计算,就会使员工背上沉重的税负,为了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将全年一次性奖金纳入全年收入中,按照新的计算形式进行计算,如此便能够合理避税,提高人民的消费水平。(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 王艳君.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功能研究――基于个税税制设计、税收征管及整体税制结构的探讨[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1,(03):75-79.
[2] 胡绍雨,申曙光.我国税收制度优化研究――以低碳经济为视角[J].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2):199-203.
关键词 工资 个人所得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6)03-000-01
一、工资个人所得税的临界点计算
在计算工资个人所得税的临界点时,设计假设条件如下:员工每月的工资薪金固定;工资薪金扣除三险一金和免税项目后大于35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无需扣除减除标准。
(一)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临界点
将个人所得税临界点上的应税工资设为x元,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建立数学方程式,计算得出x值,即每月应税工资的临界点。计算公式为(x-3500)×相邻上一级税率-速算扣除数=(x-3500)×相邻下一档税率-速算扣除数,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①求解第一档临界点:(x-3500)×3%-0=(x-3500)×10%-105,解出x=5000元,年应税工资为5000×12=60000元。
②求解第二档临界点:(x-3500)×10%-105=(x-3500)×20%-555,解出x=8000元,年应税工资为8000×12=96000元。
③求解第三档临界点:(x-3500)×20%-555=(x-3500)×25%-1005,解出x=12500元,年应税工资为12500×12=150000元。
④求解第四档临界点:(x-3500)×25%-1005=(x-3500)×30%-2755,解出x=38500元,年应税工资为38500×12=462000元。
⑤求解第五档临界点:(x-3500)×30%-2755=(x-3500)×35%-5505,解出x=58500元,年应税工资为58500×12=702000元。
⑥求解第六档临界点:(x-3500)×35%-5505=(x-3500)×45%-13505,解出x=83500元,年应税工资为83500×12=1002000元。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临界点
将个人所得税临界点上的应纳税额设为y元,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以及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建立数学方程式,计算得出y值,即平均每月奖金的临界点。计算公式为y×相邻上一级税率-速算扣除数=y×相邻下一级税率-速算扣除数,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①求解第一档临界点:y×3%-0=y×10%-105,解出y=15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临界点为1500×12=18000元。
②求解第二档临界点:y×10%-105=y×20%-555,解出y=45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临界点为4500×12=54000元。
③求解第三档临界点:y×20%-555=y×25%-1005,解出y=9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临界点为9000×12=108000元。
④求解第四档临界点:y×25%-1005=y×30%-2755,解出y=35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临界点为35000×12=420000元。
⑤求解第五档临界点:y×30%-2755=y×35%-5505,解出y=55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临界点为55000×12=660000元。
⑥求解第六档临界点:y×35%-5505=y×45%-13505,解出y=80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临界点为80000×12=960000元。
二、工资个人所得税临界点在工薪收入筹划中的应用
综合上述计算,获取年应税工薪收入所得临界点,即年应税工资临界点与全年一次性奖金临界点之和,具体如下:
①第一档临界点60000+18000=78000元
②第二档临界点96000+54000=150000元
③第三档临界点150000+108000=258000元
④第四档临界点462000+420000=882000元
⑤第五档临界点702000+660000=1362000元
⑥第六档临界点1002000+960000=1962000元
下面以年应税工薪收入所得大于78000元且不超过150000元为例,对该区间工薪收入进行税收筹划。假设A员工全年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为104000元,正好落在该区间内,对A员工工薪收入进行筹划如下:
方案一:若将全年一次性奖金确定为18000元,则平均每月工资固定发放额为(104000-18000)÷12=7166.67元。
全年合计应纳税额=[(7166.67-3500)×10%-105] ×12+18000×3%=3685元。
方案二:若将月工资确定为5000元,则全年一次性奖金为104000-5000×12=44000元。
全年合计应纳税额=(5000-3500)×3%×12+(44000×10%-105)=4835元。
通过对比方案一与方案二可知,方案一可节税4835-3685=1150元,所以应采用方案一。
三、结语
总而言之,工资个人所得税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员工税后收入所得的多与少,为了合理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应当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临界点进行筹划,制定最佳的工资薪金发放方案,合理确定月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数额,实现员工税后收入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李亚南.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制度的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2.
[2] 刘海燕,曾佑新.临界点筹划在个人所得税筹划中的应用[J].中国市场,2014(4).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收公平;中国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30-0020-03
个人所得税既是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又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发挥聚集财政收入、公平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迅猛增长,缴纳个税的人数也急剧增加。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由1994年的73亿元,增加到2008年的3 722亿元,14年净增加3 469亿元,翻了将近51倍,成为中国第四大税种。在部分地区已跃居地方税收收入的第二位。由此可见,从1994年税制改革后,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以惊人的速度增长。但是近年来,出现了一个怪现象:越是有钱人缴税反而越少,而中低收入阶层(工薪阶层)却成了缴纳个税的主力军。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2004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 737.05亿元,其中65%来源于工资、薪金所得,2005年,工薪阶层为个税总收入贡献了60%的份额。目前国家对个税税基的监管,只是对工薪阶层的收入比较完备,而靠工薪以外其他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富人阶层则基本上属于监管之外,据有关方面统计,2005年中国14万亿的存款总量中,人数不足20%的人们占到储蓄总额的80%,但其所交的个人所得税仅占总量的不到10%,为此中国个人所得税普遍受到违背公平原则的批评。如果不能解决好个人所得税的公平问题,不仅会拉大贫富差距,还会造成税负群体不公,从而动摇一部分人对社会公平的信心,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石――公正。
中国目前对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对纳税人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分类征税,对不同的项目采用不同的征税标准和方法。这种税制模式虽然操作简单易行,有利于推行源泉扣缴制度,但却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不能区别纳税人的各种负担状况,不利于纵向公平,容易造成应税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应税所得来源渠道单一、综合收入少但相对集中的人却要纳税的现象,无法充分体现“税负公平”和税收原则。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相同金额的所得,分属不同类别,税负明显不同
个人获取相同的所得金额,但由于分属不同类别,按现行税收征收标准测算,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水平不一致。
从表1可以看出,其一,月所得在4 000元以下时,各类所得的税收负担率最高的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其他依次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中方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而外方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则不必缴税。随着收入上升到25 000元时,则劳务报酬的税收负担率最高,其他依次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中方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方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承包经营所得和稿酬所得。其二,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同为纳税人的劳动报酬所得,但两者适用的税率形式和实际的税收负担却存在较大的差别,由于劳务报酬所得的适用税率为20%,且一次性收入畸高时,还要实行加成征收,致使多数时候劳务报酬所得的税负重于工薪所得。可见,相同金额的所得额属于不同的类别,税负明显不同。无法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原则。
(二)按月、按次分项计征,容易造成税负不公
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纳税人各月获得收入可能是不均衡的,有的纳税人收入渠道比较单一,有的人则可能从多个渠道取得收入。有的人每个月的收入相对平均,有的人的收入则相对集中于某几个月。而依照现行的税法规定,实行按月、按次分项计征,必然造成对收入渠道单一的人征税多而且容易,对收入渠道多的人征税少而且困难,从而造成税负不公。如月收入同为3 000元,若都是工薪所得,应缴纳税款为75元,若3 000元所得分别为工薪所得2 000元,劳务所得800元和稿酬所得200元,则不必缴纳税收,对每月收入平均的人征税轻,对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征税重。又如某人全年稿酬所得3 000元为一次所得,需缴纳税款308元,若分三次分别取得1 400元、800元、800元,则只需缴纳税款84元,少缴税款224元。显然,这种分类税制,容易造成纳税人通过“肢解收入”,分散所得,分次或分项扣除等办法来达到逃税和避税的目的,导致国家税款严重流失,纳税人之间税负不平衡。
(三)不同的奖金发放方式导致税收负担不平衡
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将会使同一金额同一性质的奖金由于发放方式的不同,承担不同的税收负担。假设2008年某人每月工资5 000元,准备全年发放奖金48 000元,费用扣除额为每月2 000元。如果奖金按月平均发放,则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 000+48 000/12-2 000)×20%-375]×12=12 300元。如果奖金全年一次性发放,则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 000-2 000)×15%-125]×12+(48 000×15%-125)=10 975元。如果每月发放奖金2 000元,年终再一次性发放24 000元奖金,则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 000+2 000-2 000)×15%-125]×12+(24 000×10%-25)=9 875元。可见,在全年奖金总额为48 000元的情况下,奖金全年一次性发放、按月平均发放、部分按月发放部分年终发放这三种不同的发放方式会导致不同的应纳税额,给纳税人提供了较大的避税空间,税收负担不平衡导致税收不公平。
(四)费用扣除不合理,造成税负不公
个人所得税最主要的特征之一就是对纯收入征税,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因此,征税之前,首先应扣减纳税人为取得收入而花费的合理消耗和支出。现行所得税制的费用扣除方法,采用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方法,过于简单。首先,未考虑纳税人的赡养费、抚养费、教育费等必要的费用支出,因而不能很好的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其次,如此简单的扣除方法,也为纳税人通过分解收入、多次享受扣除进行合理避税提供了便利条件。如两对夫妇,总收入都是4 000元,一对夫妇,妻子失业,丈夫月收入4 000元,如果扣除2 000元的免征额,另外2 000元要缴个税175元;而另一对夫妇各收入2 000元,两人的收入都达不到个税起征点,他们则不需要缴税。同样收入的纳税人家庭,交纳的所得税数额却不相同。
费用扣除简单,标准统一,未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2008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中国居民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定为2 000元。这个免征额对中国的任何一个居民都是一样,看上去似乎是公平的,实际上并不公平。首先,它忽视了地区之间收入、物价水平差异大的特点,统一免征税额标准不尽合理。目前中国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居民收入、支出水平差距也很明显。2 000元的免征额在西部不发达地区属于高收入阶层,但在东部沿海地区只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实行统一的免征税额不能真正达到调节贫富差距的目的。其次,因为人们的生存条件及社会保障有很大的差异,例如,对农民的免征额是2 000元,对国家职工的免征额也是2 000元,对农民来说这是不公平的。因为国家职工有良好的社会保障,有稳定的医疗福利等,个人收入是实实在在的净收入;而农民的就业保障、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等制度仍不是很健全,落实情况也不是很好,加上已办妥养老保险的一些农民因为户籍而产生转移难等问题,让能享受这一块税前扣除费用的人数又大大减少。所以,这是公平中存在的不公平,不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与个人生计以及家庭抚养有关的项目均未能考虑在内,其公平性也就无从体现。
(五)分类税制下税基过窄造成的税负不公
分类所得税税制即以十一类所得为税基,以个人为基本纳税单位,以代扣代缴为主要征收方式,这种课税模式使中国个人所得税税基较窄,不能适用个人收入渠道多样、名目繁多的现状,从而在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中存在“真空地带”和一些不正常现象:如所谓的公关行业和现实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收入如灰色收入、黑色收入就很难将它纳入应税所得。不仅使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大量流失,而且使真正的高收入者成了个税的“漏网之鱼”,而并不富裕的工薪阶层却成了个税的主要承担者,目前中国出现了一大批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纳税少,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交税多的现象。
(一)明确征税对象和范围
应根据“量能纳税公平税负”的原则,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中的十一类课税项目按性质进行合并调整。建议将所得项目分为以下几类:(1)劳动性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稿酬所得;(2)经营所得,包括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包括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3)资本性所得,包括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4)租赁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财产转让所得;(6)竞技、竞赛及偶然所得、主要包括参加竞技、竞赛运动获得的奖金及中奖奖金等;(7)其他所得。按照中国目前现状对不同所得宜采用混合所得税模式,对应税所得进行合理分类后,如应税所得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适于分类所得征税;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和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项目,适于综合征收。
(二)实行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办法
要改革按月和按次征收的方法,实行以年度为课征期更符合量能纳税的原则。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年综合所得计征、按月或按次分类预缴,年终汇算抵扣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方法。这样做既可以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防止偷税行为发生,又有利于公平税负,减少征税成本,方便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申报计税。
(三)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的完善
1.将速算扣除数理解为12个月的速算扣除数。为消除奖金临界点附近税负变化不均衡的现象,应依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算法,在把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的同时,应把计算公式中的速算扣除数相应乘以12,以达到平衡。按照这种算法,当年终一次性发放6 000元奖金时,应纳税款仍为300元。但当年终一次性发放6 012元奖金时有所不同,应纳税款等于6 012×10%-25×12,最后结果为301.2元,这样的话,年终奖6 000元和6 012元所缴个人所得税相差只有1.2元。由此可见,在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时,把计算公式中的速算扣除数相应乘以12较为合理。
2.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期间。在目前个人所得税改革不能一步到位的情况下,要消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征收中存在的不合理、不平衡现象,关键是要把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期间从按月征收调整为按年征收,同时通过提高费用扣除额、降低边际税率,以减轻税负,公平税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个人所得税征收中减轻税负、公平税收的目标。
(四)调整费用扣除标准,引进生计扣除规则
允许扣除的费用通常分为两类:(1)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成本费用;(2)为养家糊口的生计费用。各国对费用扣除大都制定有详细明确的规定,如英国按不同的所得类别分别在六个分类表中规定了费用扣除标准,并通过叛例法作出具体的规定。而中国现行人个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只区分所得项目,对部分所得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方法,过于简单。因此,应规范费用扣除办法,科学设计扣除额,引入生计扣除,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应当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婚姻、年龄、赡养人口等情况以及住房、医疗、教育等费用,在实行有差别的生计扣除、家庭扣除和社会扣除,扣除额的大小应该随着工资水平、物价水平以及各种社会保障因素的变化而调整。根据纯所得的大小量能课征,实现税收结果公平。
(五)借鉴美国做法采用综合所得税税制
5340元:1年工资薪金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见表1)。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北京市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200元。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A先生每月工资收入5000元,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000-1200)×15%-125=445元。因此A先生1年的工资薪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45×12=5340元。
4375元:年终奖金所得税
2005年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对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做出了新的规定。新的计算方法是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A先生年终奖金为3万元,根据国家最新颁布的年终奖金计税规则,A先生的年终奖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0000/12=2500元,其适用15%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25,即为30000×15%-125=4375元。
800元:劳务收入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其适用3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20%~40%(见表2)。劳务报酬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公式为:
(一)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二)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三)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A先生的劳务收入为5000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5000×(1―20%)×20%=800元。
560元:稿酬收入所得税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收入,其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税率为14%。
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003年9月1日起,北京市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薪金项目征税的,每人每月的补贴项目免税扣除额,由200元提高为400元。这意味着北京市个人所得税工薪项目的免征额由原来的J000元提高到120O元。
稿酬所得的计税公式为:
(一)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800)×20%×(1-30%)
(二)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1-20%)×20%×(1-30%)
A先生的稿酬收入为5000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000×(1-20%)×20%×(1-30%)=5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