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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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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

劳动部范文第1篇

转眼间2013学年上半学期的工作就要结束,回顾2013我们收获颇多,在2013年里,我们生物系劳动部在原来的基础上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和提高;我们不断进步和成长,我们学了许多我们以前不曾涉及的理论和形成了先进的思想模式和亲自实践的经验感受。我们像一个大家庭一样充满温馨与感动,闪亮着一个组织的活力和精神。 在原有的基础上我们创新、我们上进、我们团结我们总结,使我们的活动开展的都非常成功。回顾过去我们可歌可喜、硕果累累。

在2013年上半学期里,我们生物系劳动部在做好自己例行的工作之余并成功举办了:《寝室设计大赛》,在本部门及其他各部门相关负责人的努力下各项活动计划都顺利、有序的完成,在此非常感谢各部门相关负责人的真挚而热情的支持。本活动从策划到成功的举办,既丰富了校园文化,又使我们得到了充分的锻炼。当然我们的活动虽举办的令大多数同学满意,但还有意见值得我们考虑和改进,像寝室设计大赛举办时,由于前期工作的准备不充足,导致参赛选手在寝室分享这一环节中的观众偏少。还有活动中出想的混乱现象我们事先没有考虑周全。我们会在以后的活动中总结经验弥补不足将我们的工作越做越好,我们相信我们有能力有信心做得更好。

本部门积极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比如在文娱部举办的送旧晚会上负责后台及场务的工作;在各部门的比赛性质的活动中,充当评委,并积极配合其他部门活动的场地布置及收拾。

在例会方面,在系里例会,准时参加召开,及时把情况传达给下面的学生。积极配合校系里和院里各项活动的安排工作。我想,作为生物系劳动部的一员,我们要积极的为系里的广大学生服务,尽职尽责的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为系里的广大学生营造出一个良好优美的教学环境及生活环境。

劳动部范文第2篇

1、如果签订不定时工作制,需要用人单位向劳动部门申请,经劳动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否则只能签订标准工时制;酒店服务员不一定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可以到劳动部门申请,看看是否批准;法律依据《劳动法》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来源:文章屋网 )

劳动部范文第3篇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部发〔1997〕271号)

广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企业和部分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钟?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可否认定其违法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九十一条和劳部发〔1994〕489、532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是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作出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

三、《劳动法》第四十一、四十四条中的延长工作时间是否仅指加点,而不包括休息日或节日等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是否加班不受《劳动法》的第四十一条限制)?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在国家立法部门没有作出立法解释前,应按此精神执行。

四、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可否不支付加班费而给予补休?补休的标准如何确定?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五、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工作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且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六、若甲企业经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应为40时/周12周/季=480时/季)。若乙职工在该季的第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480小时的工作,第三个月整月休息。甲企业这样做是否合法且不存在着延长工作时间问题,该季各月的工资及加班费(若认定为延长工作时间的话)应如何计发?

某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应为508小时/季。)该企业因生产任务需要,经商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在该季的第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508小时的工作,第三个月整月休息。该企业这样做应合法且没有延长工作时间。对于这种打破常规的工作时间安排,一定要取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并且注意劳逸结合,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工时计算方法应为:

1、工作日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7天/年(法定休假日)=254天/年

季工作日:254天/年4季=63.5天

月工作日:254天/年12月=21.16天

2、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七、劳部发〔1994〕489号文第十三条中某综合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是指日(或周)平均工作时间超过,还是指某一具体日(或周)实际工作时间超过?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八、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如何计发?其休息休假如何确定?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九、本市拟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过程中强制性地附加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和每日实际除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两个条件,是否妥当?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从部分企业生产实际出发,允许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制度,以保证生产的进行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不宜再要求企业实行符合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规定。但是,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应要求企业做到以下两点:

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中采取何种工作方式,一定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劳动部范文第4篇

浙江省总工会:

九月十八日总(阡)字第5-005号来文收悉。对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对于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中原来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运输合作社和合作商店中工作的职工和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集股社员的工龄计算问题,都可以按照劳动部(60)中劳薪久字第38号“关于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工人、职员、社员转入国营企业或者公私合营企业以后是否算作长期工和工龄如何计算等问题的答复”办理。即他们原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运输合作社和合作商店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在合作小组或者其他合作组织不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工龄。

上述工作人员中原来是小商、小贩的,其工龄应该从参加合作组织并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之日起计算。

劳动部范文第5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甘肃省劳动局:

你们关于练习生学习期限与待遇问题的来文均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的精神,我们认为:凡企业、事业单位,在工作岗位上培养各种业务人员,不论称学徒或练习生(如商业中的售货员,服务业中的厨师、理发员、照相员、洗染员,工矿企业中的绘图员、化验员……等等),原则上都要实行学徒制度。凡实行学徒制度的各种练习生,学习年限一般也应是三年,最低不少于二年;学习期间一律按照学徒的生活补贴待遇执行。某些特别简单的业务,对于新用人员根本不需要一定的培养过程,则可不实行学徒制度。

至于新招收的业务人员中,哪些应当执行学徒制度,哪些可以不必执行学徒制度;执行学徒制度的,其学习期限哪些应为三年,哪些应为二年,凡是中央有关各部作了规定的,各地都可按照执行,凡是中央有关各部未作规定的,省、市、自治区有关厅局可根据国务院“暂行规定”的精神先制定临时规定,报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审查平衡后执行,并报省、市、自治区人委和中央主管部备案。以上精神,均不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干部或其他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