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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美国《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案》说起
2001年10月3l日,美国能源巨头安然公司涉嫌会计报告造假接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局会调查,并于12月2日宣告破产,掀起了美国证券市场的轩然大波。2002年6月,美国世界通信公司的会计造假案事发,进一步加剧了美国的会计信任危机。承担这两大公司外部审计的原“五人”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达信会计公司,也因审计失败而倒闭。在社会各界的敦促下,2002年4月和7月,美国众议院和参议院先后通过了《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案》(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7月30日,该法案经美国总统布什签署后正式生效。
《2002年萨班斯一奥克斯莱法案》不仅对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许多内容作了修改和补充,而且还在很多方面作了新的规定。新规定的首要内容,是建立一个独立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机构――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在此之前,美国对会计行业的监管一直采取的是行业自律的模式,由隶属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的公共监管委员会(POB)负责,其主要工作包括同业互查,通过由专家组成的委员会来评估成员企业对自己的审计失败行为所作解释的合理性,并根据发现的问题制定相应措施改善会计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安然事件后,POB的行业监管受到广泛的质疑,主要原因是认为POB的活动直接受制于它所监管的行业,POB成员不得不听命于AICPA而难以保持独立地位,特别是POB的经费来源于监管对象更是使其独立性大打折扣。PCAOB的设立,使会计行业的监管权由行业自律组织转向行业外的独立机构。
PCAOB属于非营利法人组织,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原来的POB不同,PCAOB的资金主要来自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其筹资具体办法是:PCAOB和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每年制定出年度预算,然后在所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中进行分摊,分摊的基础是上一会计年度每家公司月平均市值占所有公司月平均市值的比例。从每家公司收取的资金即形成“会计支持费用”,成为PCAOB和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每年的主要资金来源。PCAOB为处理会汁师事务所的注册申请和年度报告所发生费用的资金来源,则通过各会计师事务所缴纳的注册费和年费解决。PCAOB由5名理事组成,主要目的是监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的审计工作和其他相关事项,以保护投资者乃至公众的利益。
由此可见,美国新的会计行业监管体系有两大优点:一是独立性强。二是权力大。法案规定PCAOB的主要职责包括审计准则的制定权、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权、监督权、调查权和处罚权等。但其也有缺点:一是法案规定,PCAOB的5名理事中至多只有2名理事来自会计行业,专业胜任能力偏弱。二是虽然其权力很大,但很难用上。会计师事务所对公众公司的会计报告出具的审计意见是否属实,仅靠PCAOB的5名理事来查证是困难的。如果要等到公众公司的欺诈行为已经发生,舞弊事件已经暴露,再由PCAOB出面来处理,那成立这个机构的意义就大打折扣了。
二、关于加强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构想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案》的出台及PCAOB的成立,标志着美国的会计行业监管从自律性监管转向了强制性监管。尽管这种体制在实施中可能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勿容置疑的是这种监管体制比以前更进了一步,更趋完善,更为有效。我国的证券市场同美国相比,显得更不成熟,会计欺诈案件发生频率更高。借鉴美国的做法,加强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报告审计的监管具有更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一直是财政部授权,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实行行业自律。2002年11月14日,财政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将原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行政职能予以收回,由财政部有关职能机构行使。其中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对注册会计师的注册情况进行备案等行政职能,改由财政部会计司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改由财政部监督检查局负责;行政处罚事项的听证、行政复议等,改由财政部条法司负责。这是财政部根据我国实际,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采取的新举措。但是,上市公司会计报告审计质量由谁来具体监督,还是未能得到解决。笔者认为,根据《证券法》第七条关于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规定,可以将现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会计师监督处和稽查局稽查二处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上市公司再审计局,强化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审计的监督。所谓再审计,就是指在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后,再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以及上市公司的相关业务实施的审计。再审计局属中国证监会直属机构,工作重点是对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审计的质量进行监管。
――人员组成。再审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人员编制。人员构成中,注册会计师的比例应该达到80%以上。再审计局的工作人员必须在再审计局全职工作,不能在其他任何单位或机构中兼职。
――职能配置。具体负责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证券期货从业会计师的监管;负责对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造假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违法违规案件的调查及处罚决定的拟定。
――经费来源。其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全部来源于深沪两市的上市公司。每年年初,再审计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报证监会审批。经证监会审批的预算,由所有上市公司进行分摊。分摊公式是:某上市公司应分摊的费用=再审计局年度预算X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月平均市值/深沪两市所有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月平均市值。为维护再审计的客观公正性,再审计局在实施再审计时,不得向被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上市公司收取任何费用。
――工作机制。通过对经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再审计,以验证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需要进行再审计的上市公司的确定,有两种办法:一是将现有深沪两市2000多家上市公司,按照行业进行分类,采取分层抽样的方法,确定上市公司作为再审计的对象;二是直接将群众举报比较多、可能存在较大问题的上市公司直接作为再审计的对象。通过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再审计,一是可查清上市公司的问题;二是可以通过调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意见书,直接验证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
――监管手段。对审查出的问题,由再审计局报证监会商财政部,视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规违法情节的轻重,给予吊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取消从业资格以及罚款等处罚。对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审计对象经营活动的复杂化,审计报告的公开化,使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不断增加
当前,注册会计师面临的审计环境正在发生很大变化。由于现代市场经济中充满了不确定因素,企业经营环境不断发生变化,企业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组织机构及其经营活动的方式日益复杂,而经济业务的种类和性质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导致新的会计核算方式的出现,如非货币易会计、租赁会计、期货会计、合并会计以及破产会计等远远超出了传统财务会计的内容。对这些业务的处理,显然要比传统的财务会计更具挑战性,更容易发生争议。
(二)审计程序和方法本身的缺陷,也导致了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的增加
从审计方法上看,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现代企业会计信息的数量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注册会计师已不可能实施详细审计,而主要采取的是抽样审计的方法,即根据审计抽样样本的特征来推断审计对象总体的特征,这种方法虽然可以提高审计效率,但用样本的审计结果去推断审计总体的实际情况必然存在误差。另外,由于现代审计方法强调成本和效益原则,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可能会舍弃一些对审计结论影响不大但耗时费力的审计程序,而这种取舍观可能导致一些影响审计意见正确性的程序被放弃,使审计结论产生偏差,从而导致审计风险的发生。
(三)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导致了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的增加
为了明确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先后出台的《刑法》、《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公司法》中,都涉及了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有关的规定。这一系列规定对维护市场运行秩序起着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调整、变化,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相配套问题日益突出,涉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条文存在不少矛盾之处,导致审计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无法处理,也增加了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的发生。另外,由于实际上在遇到对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时,法庭较倾向于保护所谓的弱小群体,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盈利丰厚,完全有理由从其丰厚的收入中拿出一小部分来稳定受损方的情绪。法庭的这种判决,无形中也增加了注册会计师的风险。
(四)审计市场的不规范,也增加了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的产生
审计市场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为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体制和不正当竞争对审计市场负面作用。目前,注册会计师职业界普遍存在低价竞争、高额回扣的现象,加之一些行政管理部门的越权介入,使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处于不平等竞争的不良环境之中,在此种恶劣的审计环境中,审计风险的发生再所难免。另一方面主要表现为审计客户的不成熟。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企业的经营活动缺乏规范,投机心理和短期行为较为普遍,许多企业存在粉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意图与行为,一些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缺乏起码的诚实与信誉,甚至贿赂审计人员,以达到欺骗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相关的利害关系人的目的,最终使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承担法律责任。
(五)注册会计师整体业务素质不高,也加大了注册会计师行业风险的产生
我国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只有20多年,注册会计师多数从业时间不长,经验不足,加之近几年我国会计准则、制度改革变化很大,而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没有及时跟上,导致我国注册会计师整体素质与客观要求还有相当距离,而注册会计师的综合素质对执业风险的防范具有决定性作用,其道德素质、业务素质等,将会直接对审计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也左右了审计风险的产生。因此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不高、职业道德水准的有限性都可能引发审计风险的产生。
二、降低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的的对策
(一)审慎选择被审计单位,不能承接不能胜任的委托业务
注册会计师如欲避免法律诉讼,有效地控制和防范审计风险,必须慎重选择被审计单位。首先,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之前,要采取措施了解客户的历史情况,包括是否存在法律诉讼案件,是否存在特别企图;客户对其职工、行业主管、金融、财税、工商等部门是否有不正直行为,以免陷入客户设定的圈套,或受到客户已有诉讼的牵连。而对于陷入财务困境的客户要尤为注意,一旦判断客户陷入财务困境,最好考虑拒绝接受这类客户;若无法拒绝,则应提高审计费用,执行较为详细的审计,以降低审计失败的风险。其次,事务所也不要承接胜任能力不足的业务,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活动,便意味着他有足够的业务能力完成受委托的业务,如果对某项业务整个会计师事务所都无法胜任或不能按时完成的话,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接受该项业务的委托,否则会增加审计风险。
(二)遵循执业准则的规范,认真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独立、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中的三个最重要的规范。事务所一旦接受委托,要由注册会计师针对每一个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严格按照执业准则的规范,认真地进行审计工作准备,对审计的内容和被审计单位的特点进行深入的研究,对审计的范围、重点、程序、方法、人员分工和工作进度等作出详细的规划,从而制定严密的审计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特别是对一些企业内控管理薄弱、资产流动性较强或所有权难以确定、企业经济状况不佳、经营业务繁杂等风险高的审计事项,要引起足够的重视,适当增加样本量,扩大审计覆盖面,要运用多种审计方法和灵活的审计手段,以减少失察的可能性,从而规避审计风险。
(三)加强事务所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统一的执业质量控制措施
事务所应加强内部控制,制定统一的执业质量控制措施。从承接业务、风险评估、制定计划、督导审计外勤工作、复核工作底稿、出具报告等方面都要有严格的控制程序和措施。首先要建立配套的质量控制措施,实行工作职能分工和牵制,对审计项目质量实行三级负责制,即主审负责制、复核制、集体审理会议审定制,以有效控制审计过程中容易引起风险的环节。其次是要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对将注册会计师质量考核制、审计目标责任考核制、注册会计师廉洁自律规定等,对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工作程序、职业道德等方面形成有力的控制和约束。
(四)分清被审单位的会计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对于注册会计师审计日趋增大的风险,注册会计师除了严格遵守专业标准和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认真和谨慎之外,还应注意通过分清企业会计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来转移本不属于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会计责任。注册会计师的基本职能是经济鉴证,即鉴证客户编制的会计报表是否遵循了合法公允和一贯性原则。那种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被审单位会计报表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做出百分之百的保证意见是不现实的,注册会计师不能也无法对会计报表的全部错弊负有责任。注册会计师协会应从保护注册会计师利益出发,不断地完善有关权利义务的法规,不断地与法律界沟通,使法律界能够认同审计责任的界定标准,帮助注册会计师反击那些毫无根据地扩大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诉讼,进而影响公众对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理解和认同。
(五)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增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承受能力。
尽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严格执行审计标准,恪尽职守,但其审计行为还是很难避免不出现风险和引起法律诉讼。为此,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为了缓解风险的压力,应从保障制度上寻求帮助,通过提取风险基金、购买责任保险来提高对风险的承受能力。一旦出现风险,诉讼失败,就可以及时地补偿并避免会计师事务所当期的重大损失。另外,在执业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还可以聘请熟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有经验的律师共同参与商讨所有潜在的危险情况,争取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生法律诉讼,有律师的参与也将使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甚至反败为胜。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的规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XX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们于XX年7月4日至8月30日对5xxxx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分所)进行了检查,1xxxx事务所予以复查。现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汇报:
一、今年检查工作的特点和基本做法
开展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是行业诚信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客观需要。本次检查工作由协会领导总体布置,监管部具体组织实施,在借鉴以往开展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XX年度的检查工作从计划、组织、实施等方面都进行了认真准备和精心安排。
(一)认真做好检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中注协检查工作布置会后,我们修订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计划,确定了XX年检查对象、范围、检查的方式和方法等内容;召开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布置会,部署了今年业务质量检查工作。
举办了检查人员培训班,对4xxxx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前的培训;针对小规模企业的特点,简化了小规模企业的检查工作底稿。 (二)检查工作的特点和基本做法
按照中注协要求,结合我会与财政局监督处不重复检查的原则,对5xxxx事务所进行检查,其中XX年后新设立的4xxxx、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xxxx、5年内未接受过协会自律性检查的事务所xxxx,同时对上年度被强制培训的1xxxx事务所进行了执业质量复查。
检查范围:XX年1—4月出具的上市公司、大中型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XX年度审计报告。被检查事务所共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共2451份,检查组抽查226份(其中上市公司报告4份),抽查比例为9.xxxx。
为便于检查人员工作,同时不影响被检查事务所正常业务,与往年不同,我们从实际出发采取了实地检查和报送资料集中检查两种方式。
在抽取审计业务项目时,选择能全面反映事务所执业水平的业务类型和业务项目,使抽取的检查样本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例如,选择不同审计部门或审计小组的业务项目;选择不同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完成的审计报告。
这次检查工作给注册会计师们提供了一次相互交流的机会,很多接受检查的事务所非常重视与检查人员交流执业经验和体会,不少事务所把检查组与事务所的交换意见会,看作是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专业培训的好机会。通过检查人员与注册会计师的讨论交流,达到了提高事务所业务质量的目的。
二、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内部质量控制存在问题
对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的检查,主要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询问并结合具体审计项目的检查来进行。
检查中发现大部分事务所建立了一整套以项目承接、项目风险管理、各级业务人员的职责规定、审计工作底稿审核规定、内部控制评价规程等为主要内容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业务项目风险控制规程,在制度上为业务质量提供了保证。
但少数事务所缺乏具体可行的制度,如有的事务所未建立执业规程或审计手册,有的从形式上履行了三级复核程序,但未签署意见,对复核的程序和内容亦无记录,各级复核缺乏明确的责任分工,致使三级复核流于形式。
被检查的新所和小所由于更多的关注市场开发,制度建设和执行处于薄弱环节,项目质量控制依赖具体的执业人员。因此,不同的项目组由于人员组成的不同,使项目之间执业质量存在较大差异,风险控制标准不统一。
(二)职业道德方面存在问题
在本次检查中,我们采用调查问卷、现场与相关审计人员询问方式,未发现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恶意违背职业道德的情况。
但我们发现事务所业务收费大多偏低,有的业务收费仅为标准收费的20-3xxxx;注册会计师普遍未就新承接业务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除了受执业环境、执业队伍素质、不正当竞争等因素的影响,部分事务所自身存在重收益、轻质量的状况,尤其放开批所以来,部分事务所出现内部分化、业务流失的趋势,这种状况势必加剧同行间的不正当竞争。
三、具体审计项目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律责任问题
1、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重视不够。如收集的财务报告未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或没有单位的公章;将事务所的名称作为会计报表附注的页眉或页脚;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会计报表附注未将主要报表项目内容予以列示;未披露财务报表的批准报出日期;管理当局声明书不签日期或签署日期与审计报告日期不一致等问题普遍存在。
2、底稿中存档的审计报告没有严格执行签字并盖章制度。如注册会计师只盖章没有签字或只签字没有盖章;将不应作为审计报告附件的内容作为附件。如在报告正文有附送会计报表的情况。
3、新所和小所对业务定书重视不够。没有业务约定书、约定书要素不完整或内容不恰当的情况,被审计企业未盖章,未明确出具报告日期或无签约日期或有效日期,签约日期晚于报告日期,不恰当限定年度审计报告的使用范围等。
法律意识不强是今年业务检查发现的较为普遍的问题。我们认为,事务所审计业务如果涉及法院、公安等相关部门,上述存在的问题将会导致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二)综合类项目存在的问题
1、普遍不重视审计计划的编制。有的事务所未编制审计计划。或者具体审计计划固定化,没有根据项目的实际进行调整以适应项目的需要。对审计程序表执行情况的说明一般不予重视,减少审计程序未经有关责任人批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随意性很大。审计计划中没有对企业的相关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对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没有过程及依据,没有审计目标的描述,对以前年度审计的描述简单,没有费用预算,对重要的审计领域与科目的审计程序没有说明。
2、事务所普遍对期初余额的关注程度不够,没有获取可以信赖的期初余额的有利证据,也没有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对影响本期的大额结转项目没有进行追查,未充分考虑期初余额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3、没有审计总结。未编制符合性测试记录、审计差异汇总表、试算平衡表。
4、符合性测试目的不明确,符合性测试的结果与实质性测试的时间、性质、范围没有形成对应关系,体现不出制度基础审计的特点。对符合性测试样本量确定的依据没有充分的说明。
5、未单独建立永久性档案,对首次接受委托项目的,收集长期档案资料不齐。
(三)实质性测试存在问题
1、对往来款项的函证情况普遍执行不到位。对应收款项、应付款项的审计程序有的只有账账核对、账表核对,缺少必要的账龄分析和函证程序;有的虽然发函但在回函很少的情况下,没有执行任何替代程序即予以确认。如某事务所对某物资公司的审计,公司其他应收款金额为722xxxx元,占资产总额34.7xxxx,未实施函证的审计程序,也未执行任何替代程序即予以确认。
2、存货监盘程序普遍实施不到位。对实物资产的审计,一般只取得了客户提供的明细表或者盘点表,没有事务所的监盘或抽盘记录,有的虽然有盘点或抽盘记录,但没有将盘点日的数据倒扎至报告日进行核对,使执行的审计程序不能达到审计目的;对因客观原因不能执行监盘或抽盘的实物资产,没有执行相关的替代程序;底稿中缺乏审计人员对大额资产产权的关注,如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的发票、进口设备的报关文件、在建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房屋与土地使用权证及其有关的抵押事项等。
如某事务所审计的某装饰工程存货金额为123xxxx元,占总资产38.7xxxx。其中工程施工123xxxx元,注册会计师未按工程项目编制明细表,未关注工程进度情况,也未进行实物监盘的审计程序。
3、长期投资底稿未标明投资比例及核算方法。对于合同约定所占比例较大的投资,没有检查长期投资是否采用权益法核算,没有对当期损益的调整是否正确,以及是否应编制合并报表进行判断。
4、收入确认不符合相关准则的规定。如某施工企业当期会计报表确认收入15.3亿元。注册会计师没有取得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依据,没有结合工程合同、工程进度等进行收入确认的判断,没有考虑收入确认方法队会计报表的影响。
5、被检查的多数事务所普遍存在对现金流量表审计的工作底稿不充分问题。
6、收集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恰当,不足以对审计结论形成有力的支持。审计人员大量地复印企业的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盲目地搜集无效的审计证据,没有对证据的分析与职业判断轨迹与记录;有的出现审计证据不支持审计结论或二者不一致的情况;有的搜集审计证据不充分且目的性不强,凭证抽查比例过低,不能成为支持审计结论的依据;部分审计项目,对于重要事项没有取得审计证据,检查人员无法进一步判断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如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6.3xxxx,但主营业务成本只增长了20.4xxxx,XX年度收入增长主要为销售给单一客户,销售额为2,38xxxx元,其中应收账款为1,43xxxx元,该销售无主营业务成本。该交易为临近资产负债日进行的重大异常交易,注册会计师没有充分关注交易对象的财务状况、销售规模、偿债能力等;审计人员未对相关合同条款进行认真检查,未关注其销售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未关注公司是否已实际发货,未查阅到交货手续,未取得相关验收合格的证明。
7、审计意见类型不恰当。
(1)部分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不在正文中披露,而是采用审计事项说明方式叙述。
(2)审计报告中审计范围的界定不正确。某公司是合并会计报表,该所审计的是其母公司会计报表,仅对母公司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而非合并会计报表,但是在审计报告范围段中的表述是“我们审计了后附某公司XX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XX年度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无形中扩大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3)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方式替代审计报告意见,以此“规避”审计风险,造成审计意见不当。如某企业无形资产-专利XX年期初14xxxx元,本年6月增加600xxxx元,期末无形资产余额614xxxx元,全年应摊销36xxxx元而未摊销(受益期XX年)。上述事项影响利润减少36xxxx元(报表利润-8xxxx元),仅在报表附注中说明未在报告中披露,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无保留意见不恰当。
(4)强调事项段所强调的事项不属于修订后《具体准则第七号—审计报告》规定的内容。如某公司根据与另一公司签订的协议,提取资产占用费324.xxxx元(占资产总额的34.5xxxx)计入“其他应付款”。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就此事项向b公司进行函证, b公司未予确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将此事项作为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强调事项段。
(5)企业会计制度运用错误,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如某审计报告意见段中说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但会计报表附注披露采取的会计政策是《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审计底稿的管理当局声明书中企业声明采用《企业会计制度》。
(6)没有充分考虑重大事项不符事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某事务所出具的一份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底稿记录长期借款函证与报表差额较大, 注册会计师没有进一步检查差异原因;某企业1995年成立,XX年未编制利润表而将损益项目在递延资产核算、没有合并持股5xxxx的子公司, XX年度审计意见为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本年度仍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
(7)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附注进行保留、对企业已接受并进行了调整的事项报,仍在审计报告中予以保留,盲目回避审计责任。
(8)对资不抵债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关注不够,审计程序不到位。某事务所对资产总额为7365.8xxxx元,净资产为-4549.2xxxx元的某饭店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未关注其持续经营能力。注册会计师只索取饭店的科目余额表,在工作底稿中填列报表数字,极少地执行了审计程序,便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对此次检查的处理意见
针对上述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对审计过程中违规情节较严重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行业惩戒:
(一)对两家事务所予以通报批评:北京泳泓胜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宏大兴会计师事务所
(二)对三家事务所予以限期整改:北京同道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润诚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慧运会计师事务所
(三)对六家事务所予以谈话提醒:中诚恒平会计师事务所、中汉德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国信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联首会计师事务所、先峰荣达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今日升会计师事务所。
对以上事务所因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签字注册会计师予以谈话提醒。
五、几点意见与建议
1、本着帮助教育与并罚并重的原则,我们对以上1xxxx事务所发书面通知书,要求事务所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从告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协会,我们将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落实。并根据整改情况确定是否列入下一年的复查对象。
2、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如对银行的函证,往往因银行不严格遵循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造成注册会计师不能很好履行对函证实施有效控制的程序。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函证收费高的问题。
「关键词审计信息化;现状;建议
RealitiesandSuggestionsoftheDevelopmentofChineseAuditinformatization
Abstract:The21stcenturyisaneraofinformationtechnology.Followingtheproductiveautomation,thewidespreadapplicationsofe-commerceintrade,networkaccountingsoftware,andthediversificationofmeansofpayment,theauditinformatizationbecomesanecessarytrendinthe21stcentury.Inthispaper,thepresentsituationofChineseauditinformatizationareinvestigated,includingtheauditors,thehardwareandsoftware,andthensomesuggestionstothedevelopmentofChineseauditinformatizationaregiven.
Keywords:Auditinformatization,realities,suggestions.
本文所探讨的审计信息化是指,被审计对象运用网络技术进行财务工作和经营时,审计人员为了实现其审计目的,收集必要的审计证据,采取必要的审计程序,对企业的网络信系统的合规性以及利用计算机以及网络生成的财务信息进行审计的工作。
一审计信息化的必要性
1适应审计环境变化的必要
1998年全球的网上销售额达到430亿美元,据世贸组织测定2000年将达到3000亿美元,据世界货币基金组织预测到达2003年销售额将达到15000亿美元,是1998年的34倍。随着信息经济时代的到来,电子商务在经济全球化形势下迅猛发展,使企业在各个方面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企业确认客户订购,安排生产计划,控制采购计划,进行账务处理都由系统自动完成,经营管理走向网络化与自动化(如BPG管理模式,虚拟的网络公司)。电子商务与网络经营使企业的经营观念、组织结构、管理模式、交易授权等发生巨大变化,同时交易中的支付方式也开始转向电子化。就会计工作而言,也开始由传统的手工操作转向电算华会计。我国自1999年4月起开始研究和采用“会计信息化”这一新概念。(《中国财经报》1999年月8日)。
我国组建了信息化领导小组,推动计算机在各个领域的推广应用,目前已经或正在建立金关工程、金卡工程、金桥工程、金税工程、金卫工程、金文工程等系统。会计信息化的工作这些年也发展迅速。
所有这些巨大的变化使得审计工作的环境、审计工作的对象、审计范围、审计线索等基本的审计要素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传统的审计工作方法一定不能适应这种变化的要求,开展网络审计,实施审计信息化是社会信息化的必然。
2迎接加入WTO的需要
国际审计界,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审计事务所,在网络审计方发面有了较高的发展水平。如AICPA和CICA在1997年开始提供电子交易网站的审计——Web认证,香港会计师公会在去年年底成功与两会签订了网誉认证授权发牌人合约,在港推出“网誉认证”服务。
自l994年中国开始对外开放注册会计师考试,财政部又了允许境外非执业会员成为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的规定。另外,从l993年开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还参加了中国服务贸易市场对外开放谈判的政府代表团,参与了WTO服务贸易市场的谈判,并在1998年的谈判中作如下承诺:允许中外合作所的形式保持至20l0年;允许中外合作所、国际成员所在中国境内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中国政府不再对中外合作所的中外双方控股比例进行限制,而是由事务所自己协商决定;允许涉外会计师事务所聘请中外方人员;支持涉外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际惯例管理事务所。
现今国际上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均在中国设立了分所。他们十分重视审计信息化。安达信咨询公司的首席业务负责人Joe.W.Forehand在1999年11月接受采访时说,他打算把电子商务纳入公司的部分主要业务,将在今后5年投资10亿美元用于网络业务。这标志着安达信咨询公司可能成为从事网络业务的最大公司之一。普化永道、安永会计公司为网络事业而不惜裁员。1999年普华永道会计公司辞去了200名咨询人员、1000名行政人员,将节约的开支用于增加电子商务的计划。作为全球第三大会计及咨询公司的永安公司为了转向电子商务,于2000年初也裁减了近400名咨询人员。2000年4月,美国毕马威咨询公司同意成为SAP公司的网络伙伴的一员,该网络由20个分公司组成,共同帮助开发和销售公司的产品。SAP公司的业务主要是销售企业软件和提供资源计划服务。毕马威咨询公司此举是通过和其他公司的资源互补来加强自身的网络能力。为了迎接加入WTO,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迅速的由传统的手工审计转入网络审计。
二国内网络审计的应用现状
一个网络审计系统由三个重要的方面构成:硬件基础、软件基础、管理及操作系统的人员。要实现审计信息化,则必须三方面均达到网络审计的要求。因此我从这三个方面来分析我国网络审计的现状。
1.硬件条件
财政部1994年5月4日了《关于大力发展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的意见》。其中关于推动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发展总的目标是:到2000年,力争达到有40%~60%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在帐务处理、应收应付款核算、固定资产核算、材料核算、销售核算、工资核算、成本核算、会计报表生成与汇总等基本会计核算业务方面实现会计电算化;其他单位的会计电算化开展面应达到10%~30%.到2010年,力争80%以上的基层单位基本实现会计电算化,从根本上扭转基层单位会计信息处理手段落后的状况。
据中新社消息,国家经贸委获悉将从明年开始,对国有大公司强制推行财务管理信息化,以解决目前企业管理中资金散乱、信息失真、监督乏力等问题,并试图与国际企业通行标准接轨。
从这两则信息可以说明,在我国管理较好的大型企业,在会计电算化方面应该具备了较好的硬件条件,但是从总体上而言,电算化的硬件条件仍不太高,要实现所有企业电算化以及非企业财务部门电算化则有更大的差距,更别说网络化了。另外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网络审计,必须达到全社会的信息化,网络化,实现支护方式,财务数据生成等的电子化,则还有更长的路要走。
2.软件条件
(1)网络财务软件及应用
2000年我国主要的财务软及生产商:如北京用友,安易,山东浪潮通用,成都金算盘,深圳金蝶等公司的财务软件来看,大多数具有一定的远程数据处理与传输的功能,都推出了自己的网络财务软件。由于互联网技术应用的普及,中国财务及企业管理软件企业纷纷“触网”,从产品、服务、运营等方面全面向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应用转型。中国财务及企业管理软件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撑起中国软件业的一方天地,郭新平(北京用友总经理))。但是这些网络财务软件的推出时间大都在1999-2000年之间,所以在社会中使用的面还不太大,同时这些网络财务软件覆盖的核算领域还不太广。总体上而言我国的会计电化软件还是比较理想的,与国际先进水平差距也不太大。但是要达到审计信息化所要求的网络财务软件的水平,由于我国网络发展相对于国际先经水平的落后,仍然有很大的差距。
我国关于财务软件的设计,评审等方面的法规如《财务软技术据接口标准98001》等均着眼于财务软件本身。财务软件在设计时大多没有考虑专用的审计软件接口,使得在财务软件中嵌入适时跟踪监控的审计程序难以
实现,使审计人员采集数据出现一定困难。少量的财务软件虽有数据转化功能,也只是对于会计账簿的格式进行了简单的转化。现代财务软件的编译采用多种计算机高级语言,如Access、VB、VC、PowerPoint等,但由于软件的编译过程没有规范的程序,导致财务软件的库结构和科目代码等至今没有统一的准则。这种现状对计算机审计的发展极为不利。计算机审计软件要发展,不能专为一种财务软件而开发,财务软件的编译结构不一样,必然导致计算机审计软件的编译过程过于庞大或者对于部分财务软件的不适用。所以必须像规定会计准则一样,规定财务软件的基础结构,使计算机审计能得以顺利地发展。
总之,虽然我国的网络财务软件较国际先经水平的差距不大,但是由于推出较晚,目前使用面还不广。同时网络财务软件的设计没有考虑审计软件设计的需要,使得审计软件的数据收集以及其功能的发挥受到很大的制约。
(2)审计软件
从1990年11月山西省审计局开发的工业企业财务收支审计软件成为第一个通过审计署鉴定的审计软件至今,已有十多个审计软件通过了审计署组织的鉴定,并在全国推广使用。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①审计法规管理系统②审计抽样软件③表格法审计软件,该类软件能完成审计表格及有关参数的增、删、改维护,能输入审计表格中要抄录的数据,能计算并填入审计表格中由计算得到的数据,能按预定的格式打印输出审计表格。④基建工程预决算审计软件,⑤工具箱式通用审计软件,如由北京通审软件公司开发的2000通审软件⑥工具箱式通用审计软件,该类程序是为了完成某些特定的审计任务。例如,公路费审计程序、工会经费审计程序、材料成本差异审计程序等。
《审计署提出信息化建设总体目标和构想》(2001-3-28)中提出了审计系统信息化建设总体目标:用五年左右时间,建成对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信息系统、电子数据系统实施有效监督的审计信息化系统,改变目前审计手工作业的现状,增强审计机关在计算机环境下查错纠弊、规范管理、遏制腐败、打击犯罪的能力,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廉洁高效政府的建设,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为实现这一目标,审计署要加快软件开发,开发一套比较有效、实用的审计项目管理、审计操作实施、审计结果汇总和审计文书管理软件;建立审计数据中心,为审计提供数据和法规方面的支持,逐步与政府其他部分专用网实现网络互联、数据共享,并利用数据中心对各种信息进行分析、选择、比较,决断重大审计事项。
《审计署2001年审计技术基础建设工作计划》关于审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要点如下:
①积极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规划》项目工作
②计算机审计软件开发应用工作
③制定计算机审计软件的评审标准。
④组织计算机审计软件评审鉴定工作。
⑤抓好成熟辅助审计软件的推广应用工作。
⑥继续抓好去年已立项辅助审计软件的开发完善工作。
⑦继续抓好有关软件的维护工作。
⑧根据2001年中国银行审计的需要,今年署里重点研制开发中国银行计算机辅助审计软件。
从以上的信息可以看出,我国的审计软件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审计署也已经高度重视计算机审计和审计信息化,制定出了相应的计划。并正在积极的推行现有审计软件的应用推广。但是我国现有的审计软件大都处于满足穿过计算机审计的阶段。还没有适用于网络审计的审计软件。
3.审计人员
审计署提出信息化建设总体目标和构想》(2001-3-28)中指出全国审计系统已有2万多人具备计算机初级水平,占审计人员的25%;在审计业务、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方面运用计算机的水平都有较大提高。计划加强计算机审计队伍建设。全国培训800名审计信息化骨干,提高他们在审计工作中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推动计算机审计的广泛运用;重点培养200名审计信息化专家,进行IT审计师专家水平培训。
但是在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由于我国CPA的市场化建设及推行较晚,现行的CPA的素质较低。同时在CPA的考试中也没有计算机方面的要求,因此绝大多数的CPA运用计算机的水平很低。CPA的审计工作仍然是传统的手工审计。计算机仅仅用作文字处理或者基本不用。
因此,我们认为我国政府审计的计算机审计的水平高于CPA的计算机审计的水平。但是政府审计虽然已经在一定程度进入了穿过计算机审计的阶段,但是仍然处于其初级阶段。而CPA的计算机水平仅仅处于绕过计算机审计的阶段,仅仅运用计算机进行文字处理,穿过计算机审计的阶段还没有开始,最多有极少数的CPA进入了穿过计算机审计的阶段。
三规划与建议
为什么我国的审计网络化会落后于整个社会的信息化的步伐了,我认为这与整个行业对这一工作的重视不够有极大的关系。今后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相关的职能部门应该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并在行业内大力宣传审计信息化的重要性。
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有:
1.提高会计、审计教师的计算机水平,改革审计专业教学中关于计算机审计方面的课程设置:(1)提高重要的常用软件如EXCEL应用水平,不能只停留在初级会用作计算的阶段。(2)开设适当难度的网络安全方面的课程。(3)开设高级程序语言课程(要随财务软件所用的语言同步调整)
2.集中一批既懂财会、审计业务、由精通计算机应用技术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开发适合我国现实情况的审计软件。
(二)普华永道、安达信、毕马威这些国际知名的会计公司均不惜采取化巨资以及裁减人员的非常措施推动这一工作。而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为什么没有能自发的重视网络审计的工作。我认为这是由于我国审计质量不高,行业竞争不公平、以及能实施网络审计的人才奇缺,使得网络审计的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的优势在我国社会审计中并不明显。因此必须加大行业监管的力度,促使会计师事务所重视会计信息化环境下的计算机审计工作,从而提高会计信息化环境下审计质量,降低审计成本。
(三)审计可分为政府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这三种审计本身有着不同的作用与实施环境。应该针对其不同地环境分别予以研究,同时又要做好他们之间的衔接工作。
1.内部审计:相对而言,其实施的条件仅限于某一个企业的,实施的条件要容易些。
我国目前规模较大的财务软件公司各自使用的程序语言不一样,但是根据各自的财务软件编制设计的审计软件则必然很好能较好的解决审计软件与网络财务软件间的衔接问题,而且其开发成本较低些。同时也能为同用于各种财务软件的通用的财务审计软件的实际积累经验。
2.政府审计:审计署十分重视审计的信息化,制定了审计信息化规划。并且派人到国
外学习先进经验。先后开发出了一些审计软件,并正在积极的进行推广。可以认为,
我国的政府审计的信息化走在了其他审计的前面
3.社会审计:应该还处于手工阶段。我认为为了迅速的提高我国的网络审计的水平。
我国的相关的相关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国内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在
这方面早做规划:
(1)可以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内设立审计信息化部,积极的进行宣传,使各成元所深入认识到计算机审计、网络审计的重要性。由该部推进各成员所尽快进入穿过计算机的审计。促进各成员所制定相应的规划。
(2)改革CPA的考试内容。考虑到当今电算化会计的迅猛推进,被审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全部存于同张软盘,而且由于无纸凭证的出现,为失真会计信息的出现增加了另外一些途径。倘若注册会计师不懂计算机知识,在计算机面前一筹莫展,是无法对财务信息进行鉴证
的。因此,CPA考试中增加计算机,网络方面的知识势在必行。
(3)修改审计法规中关于对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考核的内容。强行要求现有的审计人员在较短的时间内掌握计算机以及网络方面的知识。
(四)如何推动内部审计信息化的实现
由于实施内部审计的软、硬件条件仅仅针对各个企业,因此使得内部审计实现的难度较小。而且内部审计信息化的提前实现,可以为整个审计信息化积累大量的宝贵经验,推动整个社会审计信息化的进程。我们认为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快内部审计的信息化:
1.有审计署或者内部审计委员会做出规定:以实现了全面的会计电算化以及国家863计划CIMS工程示范企业中制定出时间表,强制推行全方位的计算机审计。从而促使企业自行开发审计软件,也必然推动财务软件公司对审计软件的开发。
2.尽快以《审计机关计算机审计辅助审计》为基础,研究出更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方法、以及所要求的技术:
(1)会计电算化的组织、管理、操作以及软件控制。
(2)系统安全控制(研究计算机审计中关于安全方面的审计与计算机专家关于安全方面的工作内容的区别)
(3)日常工作中软件应用的控制
3.大力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的培训。如:数据模拟检测法、整体检测法、程序编码控制法、受控再处理法、平行模拟法、嵌入审计程序法、程序追踪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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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二条?订立本协议的当事人分别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身份证号码执业证书号码批准注册时间
第三条?事务所依法设立,其一切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
第四条?事务所注册名称为:
中文名称:[地名][字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英文名称:[????? ]c.p.a. partnership
第五条?事务所住所:[所在地全称,邮政编码]?
第六条?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第七条?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 年](注:建议事务所选择20年或永久存续),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第八条?事务所设主任会计师。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担任。
第九条?本协议的当事人为事务所的合伙人。各合伙人根据本协议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所,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事务所经批准设立,成为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按其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事务所的宗旨、经营目标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事务所的宗旨:[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等各类专业资格人员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事务所的经营目标:[将事务所发展为具有较高执业水平的会计师事务所,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十四条?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
[(一)审计等鉴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审查企业财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二)资产评估: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拍卖、转让,企业收购/合并、出售、联营,企业清算,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企业租赁等情形中的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三)税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税收咨询和筹划;税收审计。
(四)基建预决算审核。
(五)司法会计鉴定。
(六)招投标。
(七)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会计管理咨询;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记账;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价;培训财会人员;其他会计咨询、服务业务。
(八)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合伙人出资及事务所财产
第十五条?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如下:
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第十六条?各合伙人的出资应在[ 本协议签署(一个月内)或新合伙人入伙后(一个月内)]缴足。事务所应于成立或收到新合伙人出资后[十日]内给已缴纳出资的合伙人出具出资证明书。
第十七条?事务所应建立并完整保存合伙人名册。
第十八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出资。合伙人出资额的增减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于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二十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十九条?事务所存续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事务所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事务所财产。
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设定担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设定对外担保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设定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章?合伙人及其财产份额转让与入伙、退伙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项下的合伙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为:
(一)专业资格条件(持有有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或审批机关认可的其他职业资格证书);
(二)专职执业条件(在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执业经历条件(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五年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有三年以上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历);
(四)职业道德条件(成为合伙人前三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成为合伙人前一年内没有因为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财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消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五)年龄条件(年龄在[60周岁]以内且未办理过离退休手续,包括内退、病退、离岗退养);
(六)其他条件[各事务所根据自身要求约定的其他条件]。
本协议项下的合伙人必须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报批文件和个人资料。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
(注: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是否需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可以由全体合伙人自行选择并在合伙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吸收新合伙人须经事务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入伙协议,入伙协议签订后即成立并生效。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事务所财产份额的,经修改本协议后即成为事务所新合伙人。
第二十六条?新合伙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述第二十二条约定的原合伙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各合伙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新合伙人入伙,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事务所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如认为必要,可以对事务所的资产进行评估,以决定新合伙人的入伙出资额及其权益比例。
(注:各事务所可约定新合伙人入伙的出资额确定方式)
第二十八条?新合伙人依照入伙协议及新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了入伙前事务所债务的新合伙人,可以向入伙前事务所的原合伙人追偿。
第二十九条?合伙人(指发起设立时的合伙人)在事务所批准成立起[?年]内,除本协议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规定外,不得主动提出退伙[或转让财产份额]。
第三十条?在合伙协议约定的事务所存续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退伙协议签署时间为退伙时间:
(一)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二)其他合伙人不接收其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也不同意其对外转让的;
(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事务所的特定事由[如:];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同其他合伙人在事务所管理及合伙人权益分配上存在严重分歧。]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因上述原因提出退伙的,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前两款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因此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当然退伙,特定事实发生之日为退伙时间:
(一)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四)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全部依法转让;
(五)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全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全部转让;
(六)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协议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伙人资格条件。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根据合伙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违反本协议及事务所规章制度,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严重后果;
(五)违反行业执业规范的有关规定,丧失职业道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六)不按规定参加职业后续教育;
(七)其他严重损害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自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按退伙处理,除名生效的时间为退伙时间。
第三十三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伙,退伙协议签署时间为退伙时间:
(一)达到协议约定的退休年龄;
(二)因健康等原因丧失工作能力不能执业时;
(三)不能胜任合伙人应承担的专业责任与经营管理工作。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合伙人具有前款所列情形时,应书面向事务所提交申请。如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申请的,合伙人会议将按相应程序形成决议,要求该合伙人退伙。
第三十四条?合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前事务所的债务(包括或有负债),仍应与其他合伙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应在[三十]日内进行结算并向退伙人退还其财产份额。原则上应以现金一次性退还。一次退还有困难的,可以分期退还,但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伙之日起至实际偿付日止的利息。
第三十六条 在合伙人退伙的情形下,应按上年末事务所净资产(风险基金由合伙人会议按照有关规定形成决议处理)中其应占份额进行结算,价款归退伙人所有。但对被除名的合伙人必须扣除其给事务所及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部分,该价款不足补偿损失时,应以其个人财产补足,因不履行出资义务而被除名的合伙人,无权取得任何价款。
(注:各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退伙时财产的结算事则)
合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价款应退还给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价款的计算办法,与第一款相同。
第三十七条?事务所在结算时资不抵债的,退伙的合伙人按本协议第八十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承担事务所的债务。
退伙时未了结的事务所业务,待了结后再行结算,分配权益。
退伙当年退伙合伙人应得红利或应担亏损额在退伙当年会计年度结束时计算并支付。
第三十八条?事务所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更需要重新备案的,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三十九条?原合伙人或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应当积极配合办理财产份额转让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签署相关文件。
如拒不办理或故意拖延办理的(在事务所提出要求后三个月以内非因正当理由未办理的),在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按上述结算价格提存结算价款至公证处后(拒不履行出资义务的除外),视同退伙合伙人自此时授权事务所当期主任会计师具有代表退伙合伙人签署相关退伙文件的权利。涉及主任会计师退伙的,[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其他委员]获得相应的授权。
事务所应在退伙结算完成后[一个]月内为退伙合伙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组织机构及其职权、议事规则
第一节?合伙人会议
第四十条?合伙人会议是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决定合伙人内部分工及事务所内部机构设置;
(三)选举和更换主任会计师、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决定事务所高级管理人员及他们的报酬与奖惩事项;
(四)制定和修改事务所的基本管理制度及业务标准、程序;
(五)审议批准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报告;
(六)审议批准事务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弥补亏损和利润分配方案;
(七)决定合伙协议的修改,审议批准合伙协议修改草案;
(八)决定是否延长经营期限;
(九)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增资或减资方案;
(十)审议批准分所的设立和解散方案及对分所的管理方案;
(十一)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二)决定事务所名称的变更;
(十三)审议批准合伙人的入伙、退伙、除名及财产份额对外转让;
(十四)决定转让、处分事务所知识产权或购买、处分事务所不动产;决定以事务所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事项;决定重大资产购置及处理[指金额在??万元以上或其他标准范围内的资产];决定重大合同、协议的签订;
(十五)决定是否同意合伙人所持事务所财产份额的对外担保及转让;决定是否以事务所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十六)决定是否出具有重大争议的业务报告;]
(十七)其他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四十一条?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两次],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迟和提前的时间均不得超过一个月。
主任会计师、三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或[四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提议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提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议事内容,无特殊原因会议应当召开。(注:由事务所根据自身的需要进行调整)
[事务所不设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时,事务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合伙人会议。](注:事务所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合伙人会议由主任会计师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会计师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会计师指定的副主任会计师或其他合伙人主持。
主任会计师怠于或拒绝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或其他合伙人可以推举一名或多名代表负责召集、主持。
第四十三条?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临时会议召开[?]日前(如合伙人无异议,可以提前召开)会议召集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
第四十四条?合伙人会议由合伙人按一人一票的方式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同意。但对本协议第四十条(七)至(十五)事项及其他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的决议,必须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对合伙人除名的表决应将被除名人的票数不计算在内)。
如果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同意某事项是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则该事项为“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合伙人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出席方为有效,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职权,合伙人无正当理由既不亲自参加合伙人会议,又不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职权的,视为同意本次合伙人会议的各项决议。
第四十五条?合伙人会议应当备置会议记录本。出席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到。
合伙人会议审议的内容和形成的决议应当记载于会议记录本,需要表决的还应当制成书面表决书并表决,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形成的所有会议文件上签名。
第二节?合伙人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事务所设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由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人和委员[?]人共[?]人组成。
(注:规模较小的事务所可不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除本协议第四十七条第(五)项及第九十六条所约定的职权直接由合伙人会议行使外,其他职权由主任会计师行使。规模较大的事务所可以设立受薪合伙人,其职权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四十七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三)拟定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四)拟定事务所的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制定员工聘用和解聘方案;
(五)根据主任会计师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六)拟订事务所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执业操作规程、质量监管、培训、人事、财务和后勤等具体内部管理制度;
(七)负责事务所的经营管理工作,决定事务所短期业务发展目标与发展计划;
(八)拟订事务所的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九)拟订合伙协议修改草案;
(十)拟订事务所增资或减资方案;
(十一)拟定分所的设立和解散方案及对分所的管理方案;
(十二)拟订事务所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三)拟定入伙、退伙及其由此产生的财产份额转让方案;
(十四)拟定事务所的知识产权和不动产的处分方案;拟订事务所的重大资产购置及处理方案;拟定重大合同、协议的签订草案;
(十五)其他需要由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四十八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一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时间]召开一次,由主任会计师召集和主持。主任会计师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会计师指定副主任会计师或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任会计师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召集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主任会计师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时;
主任会计师怠于或拒绝召集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副主任会计师或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推举的其他代表可负责召集、主持。
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一般会议通常应于会议召开前[十日]、临时会议通常应于召开前[三日](如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无异议,可以提前召开)由召集人书面通知全体委员。
第四十九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每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议定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
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可书面授权其他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投票权。
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议合伙人会议予以改雪?
第五十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置备会议记录本。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必须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到。
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内容和形成的决议应当记载于会议记录本,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形成的所有会议文件上签名。
第三节?主任会计师
第五十一条?主任会计师由合伙人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副主任会计师由主任会计师提名由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决定,主任会计师与副主任会计师任期均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十二条?主任会计师的职责为:
(一)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如设有的话);
(二)代表本事务所提起或回应仲裁或诉讼;
(三)对外代表本事务所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职权;
(四)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
(五)提名副主任会计师、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或者解聘事务所除副主任会计师、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员工,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六)合伙人会议或者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原主任会计师在被更换或辞职时,应当配合事务所的需要,在合理的时间内签署必要的变更文件。
第五十三条?事务所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发展需要设置[部门名称]等业务执行机构,并配置相应各类人员,负责落实合伙人会议或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协助主任会计师开展日常工作。
第五十四条 事务所由专人负责合伙人会议、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记录。会议记录本、表决书以及形成的决议等会议文件存档保存。
第六章?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五十五条?合伙人对执行事务所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合伙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人参加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对所议事项发表意见,对议案进行表决;
(二)选举、被选举为主任会计师、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
(三)查阅事务所账簿、合伙人会议及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了解事务所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
(四)获得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对外报告资料;
(五)监督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工作;
(六)监督事务所的各项活动,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七)合伙人对外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八)对事务所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可供分配利润享有分配权;
(九)事务所终止时,对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享有分配权;
(十)合伙人会议、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合伙人合法权益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诉讼;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本协议规定及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权利。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五十七条?合伙人应承担如下义务:
(一)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并自觉履行本协议;
(二)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三)将自己所掌握的对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利益有直接影响的情况如实告知主任会计师或其他合伙人;
(四)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及其他专业资格所要求的各项执业规范执业,严守职业道德,维护事务所合法权益;
(六)遵守本协议及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合伙人会议决议;
(七)对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到期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八)不得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性收入的工作,不得成为其他负无限连带责任经济组织的出资人;不得自营、与他人合作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事务所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其他损害事务所合法权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收入所得归事务所所有,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除经本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不得为自己或他人与事务所进行买卖、借贷及其他交易活动,不得以事务所的财产对外提供担保;
(十)保守事务所的经营、财务等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