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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公司注销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公司注销

公司注销范文第1篇

公司社保账户欠费能注销公司,单位经办人或负责人携带规定资料前往社保机构提出社保注销申请;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资料齐全,符合条件即办理社保注销手续。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来源:文章屋网 )

公司注销范文第2篇

公司注销委托书范文一委托方:XXX

受托方:XXX

1、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办理 有限公司注销事务。

2、委托方办理委托事务的权限与具体要求:。

3、委托期限: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 XX 日止。

4、受托方不得把本事务转委托给第三方办理。

5、受托方有将委托事务办理情况向委托方报告的义务。

6、委托方提供办理公司注销所需的有效证件必须真实可靠,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委托方承担。

7、受托方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委托方提供相关证件及材料,委托方应及时提供,否则,由此造成的延期由委托方承担。

8、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延长办理委托事务的期限或停止办理:

a)主管领导出差不在当地签不了字的或因审批机关方面的客观原因造成不能按时受理的情况或政策性的变化。

b)委托方资料不全或所送资料不符合有关部门要求的。

c)委托期间政府突然下文不许办理上述委托事务所涉及内容的。

d)委托方不按本委托书第十二条结算方式付款的。

9、受托方收到委托方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 )套 2)国税登记证正、副本 ( )套 3)地税登记证正、副本 ( )套 4)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 )套 5)备案公章: ( )份 6) ( )份 7) ( )份 8) ( )份 9) ( )份

10、以上材料仅供办理公司注销使用,如作其他用途,一切后果由受托方负责。

11、委托方支付受托方服务费合计人民币:XX 元,大写:XX 元整。

12、结算方式:先预付服务费人民币:XX元,大写:XX元整。余款待手续齐全交付时一次性付清。委托方自所有证照办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结清余款,超过十个工作日,证照所有权归受托方所有。

13、委托方领证后如违法经营或用本执照进行非法活动引起各种后果由委托方自行承担,与受托方无关。

14、双方必须遵守本委托规定,按时完成委托事务。

15、本委托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方: 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受托方: 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公司注销委托书范文二公司注销委托书范本(1)篇

委托人: ,性别 ,____ 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 ,身份证住址:______ 。

委托人: ,性别 ,____ 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 ,身份证住址:______ 。

受托人: ,性别 ,____ 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 ,身份证住址:______ 。

我(们)与受托人系____ 关系。我(们)欲购买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中和会龙九组中德.英伦联邦 B 区____栋____单元____楼____号的房屋,我(们)因故不能亲自办理上述房屋的相关手续,特委托作为我(们)的人,办理以下事项:

一代为购买上述房屋并与开发商签订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及相关的附件、协议,代交首付款及相关费用公司注销委托书范本(3篇)公司注销委托书范本(3篇)。

二代为向银行申请个人贷款,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等法律性文件,办理借款合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性文件的公证事宜(如果合同中附有强制执行条款,我(们)愿意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并向银行及公证处提供我(们)的相关材料。

三代为与担保公司签订与个人贷款有关的合同等法律性文件,并办理费用缴纳等所有相关事宜。

四代为在银行开立我(们)名下的储蓄卡,作为此笔贷款的委托扣款账户。

五代为签署委托银行查询我(们)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征信记录的申请。

六代为办理上述房屋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抵押预告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手续,并领取相关的证明文件。

七代为办理并领取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八代为到相关管理部门查询住房登记记录信息并领取相关证明文件。

九签署因为办理上述各项事项需要的全部文件公司注销委托书范本(3篇)合同范本。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范围内所签署的文件及发生的全部费用,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同意承担。

委托期限:至上述委托事项办结为止。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XXX

X年X月X日

公司注销委托书范文三委托方:XXX

受托方:XXX

1、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办理 有限公司注销事务。

2、委托方办理委托事务的权限与具体要求:。

3、委托期限: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 XX 日止。

4、受托方不得把本事务转委托给第三方办理。

5、受托方有将委托事务办理情况向委托方报告的义务。

6、委托方提供办理公司注销所需的有效证件必须真实可靠,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委托方承担公司注销委托书范本(3篇)公司注销委托书范本(3篇)。

7、受托方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委托方提供相关证件及材料,委托方应及时提供,否则,由此造成的延期由委托方承担。

8、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延长办理委托事务的期限或停止办理:

a)主管领导出差不在当地签不了字的或因审批机关方面的客观原因造成不能按时受理的情况或政策性的变化。

b)委托方资料不全或所送资料不符合有关部门要求的。

c)委托期间政府突然下文不许办理上述委托事务所涉及内容的。

9、受托方收到委托方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 )套 2)国税登记证正、副本 ( )套 3)地税登记证正、副本 ( )套 4)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 )套 5)备案公章: ( )份 6) ( )份 7) ( )份 8) ( )份 9) ( )份

10、以上材料仅供办理公司注销使用,如作其他用途,一切后果由受托方负责。

11、委托方支付受托方服务费合计人民币:XX 元,大写:XX 元整。

12、结算方式:先预付服务费人民币:XX元,大写:XX元整

余款待手续齐全交付时一次性付清公司注销委托书范本(3篇)合同范本。委托方自所有证照办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结清余款,超过十个工作日,证照所有权归受托方所有。

13、委托方领证后如违法经营或用本执照进行非法活动引起各种后果由委托方自行承担,与受托方无关。

公司注销范文第3篇

新加坡公司注册资料:1、新加坡公司名称,必须是英文名称,目前不接受中文名称2、提供公司股东和董事护照和身份证明扫描件3、注册资本以及公司股权分配明细

注册新加坡公司的优势:1、新加坡公司在海外运营业务无需纳税2、新加坡是东盟成员国,东盟10国零关税自由贸易3、新加坡公司在岸业务(本地)运营,企业家获家庭移居新加坡获永久居民机会,实现企业与家庭双增值;4、公司注册资本的缴足无严格的时间期限,不征收印花税,注册资本可为其他常用外币。

新加坡公司为什么需要进行年审?1、确保公司是合法存在的2、维护新加坡公司长期的运作获取盈利等3、避免公司违反相关规定导致罚款,企业信誉不良好等影响。刚成立的新加坡公司第一进行年审的时间在什么时候?首年成立的公司需在成立日起18个月内完成年审 ,同时完成年审前的六个月内必须完成财务报告,否则会产生罚款。新加坡公司成立第二年起,公司最晚进行年审的时间是什么时候?新加坡公司成立第二年起,每年进行公司年审的时间在上一次年审之后的15个月内,同时年审前的六个月完成公司财务报告,否则会产生罚款。

新加坡公司年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1、新加坡公司注册证书的续签2、新加坡公司注册地址的续签3、新加坡公司秘书续签4、新加坡公司财务报告。新加坡公司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年审后果会怎样?1、新加坡公司逾期年审将会产生罚款,每月罚金60新币起2、公司一直不年审,公司董事将会面临出庭的风险3、公司董事的信誉将会收到影响4、公司长期不年审会被强制性注销

新加坡公司变更的类型:1、新加坡公司地址变更2、新加坡公司名称变更3、新加坡公司营业范围变更4、新加坡公司法人变更5、新加坡公司股东变更6、新加坡公司注册资金变更等

新加坡公司变更资料准备:1、新加坡公司注册证书正副本2、新加坡公司章程3、新加坡公司新旧法人身份证明4、新加坡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5、新加坡公司新地址证明6、新加坡公司股东股权转让证7、新加坡公司新旧股东身份证明8、新加坡公司验资报告9、新加坡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涉及前置许可

公司注销范文第4篇

关键词:遗漏债权 清算 过错

一、前言

公司解散是使公司消灭的法律行为, 是导致公司注销登记的一个起因。而公司注销作为公司解散、清算的后续步骤, 是对公司主体法人资格的消灭予以确认。公司由于存续期间存在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 因此公司注销必然涉及公司原所有债权债务关系的终结。就目前我国公司立法而言, 公司法以专章对公司解散和清算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及制度安排, 但公司注销后出现的遗漏债权债务如何处理,现行《公司法》并没有明确,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探析。

二、遗漏债权的清偿可能性

遗漏债权,主要包括公司在解散后没有通知的债权、债权人因没有收到公司解散通知或没有看到公司解散公告等原因而未及时申报的债权等。①该类债权由于没有及时申报,在程序上有瑕疵,能否纳入清算范围呢?

遗漏债权是否纳入清算范围,现行《公司法》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精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第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此两条规定针对的是在清算结束前申报的债权,依法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或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中获得清偿,可见我国清算范围内的遗漏债权,仅限于在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未在清算结束前申报的债权是否能获得清偿,并没有规定。

笔者认为,否定未在清算程序结束前申报的遗漏债权的清偿可能性是不合理的,原因如下:

(一)债务人主体资格的消灭不代表债的消灭,除非是人身性质的债权债务。我国民法关于债的消灭原因大致有四类: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消灭,如免除、解除;2、基于债的目的达到而消灭,如清偿、混同;3、基于债的目的不能达到而消灭,如给付不能;4、基于法律规定,其中并没有规定债务人主体资格的消灭作为债消灭的原因,仅仅在债务人死亡时,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由于给付不能而消灭,比如说演出合同中如演出合同中的演出行为, 只有该合同规定的演员才能实际全面地履行、其它任何演员是代替不了的,如果该演员在演出之前死亡, 该演出义务即告消灭。

(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债务清偿主体不限于债务人,对于自然人,我国有遗产分割后未清偿债务的清偿规定②;对于法人,我国规定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债务人的死亡或主体资格消灭不会导致给付不能。

3. 债权能否及时行使,又很多主客观原因,为了确保债权的及时行使,我国已经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如果再在清算制度中对债权的实现做出过多的限制,将使债权人处于不利的位置,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

三、遗漏债权如何清偿

(一)清偿义务人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 公司终止。"在我国,公司注销后,公司的法律人格已经消灭,公司自身自然无法清偿债权债务。那么,其债权债务是否可以有股东承担呢?

笔者认为,在股东分得剩余财产时,遗漏债务可以由股东承担。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起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种责任承担是没有前提的,并不以公司是否存续为前提条件。另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还规定:"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可见,股东从公司分得剩余财产,必须以公司债务的清偿为前提,公司人格独立于股东,并不代表股东对公司债务可以置之不理,否则,股东可能会滥用公司法律人格,通过隐瞒公司债权债务关系来谋取私益。

那么,股东之外的其他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了促进清算义务人忠实履行职责,确保清算程序依法进行,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建立清算组责任制度,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了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第二款指出:"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对赔偿责任缺乏定量性规定,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赔偿责任应该与债权人未获清偿的债权相适应。

(二)遗漏债权的受偿限额

对于遗漏债权的受偿限额,应该视遗漏原因不同而设置不同的受偿制度。如果遗漏债权是由于清算组未履行通知义务或在公告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的,在遗漏债权应获清偿的同时清算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限额应为债权人的债权额。如果清算组对遗漏债权不存在过错,笔者认为,债权人仅就公司剩余财产有清偿请求权,当公司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债权人有权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超出该范围清偿将违背公司人格的独立性和股东责任的有限性原则。

(三)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的清偿规则

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目前也有关于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的处理规定,《解释二》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什么情况下未经依法清算可以注销公司,使得该规定中的依法清算难以界定,其适用前提较为模糊,另外,注销登记前股东的债务承担承诺在什么情况下有效,在哪些范围内有效,也没有做出进一步说明,因而《解释二》第二十条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操作性。

笔者认为,遗漏债权清偿规则的设置,必须平衡股东、债权人和公司三者的利益,兼顾效率与公平。我们可以按照过错原则,公平同时应促使清算组积极履行通知义务和股东积极履行债权申报义务。具体规则可设置如下:

1. 如果在清算程序中由于清算组未履行通知义务或在公告程序中存在过错导致遗漏债权在清算届满方出现, 则遗漏债权对应的原公司债权人在股东清算受益范围内优先受偿, 不足部分由清算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以遗漏债权对应债权人本应分配在清算程序中分配的财产额度为限。

2. 如果清算程序中清算组履行了通知义务且在公告程序中不存在过错, 则遗漏债权对应的原公司债权人在股东清算受益范围内优先受偿, 不足部分自行承担。

四、结语

笔者认为, 在处置遗漏债权问题上较为理想的解决办法,是在今后修订《公司法》时增加处置遗漏债权方面的规定,强化清算组的管理人责任意识,平衡股东、公司、债权人三者的利益。

注 释:

①王红一:《公司解散后悬疑债权处笠研究》 , 载于《法商研究》2006年第6期。

公司注销范文第5篇

[基本案情]临颍县宏达工贸公司(简称宏达公司)是临颍县城关镇董畦村民委员会(简称董畦村委会)于1999年3月份开办的企业。2001年11月8日,裴群华借给宏达公司现金60710元,双方约定月息利率1分5厘。后裴群华多次追要该借款,宏达公司仅偿还了1000元借款。2007年宏达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村干部认可宏达公司停业多年,该公司一直未进行清算,公司“现在什么都没有了”。裴群华至临颍县人民法院诉称,宏达公司逾期不归还借款属违约行为,该公司已关停多年,开办单位系董畦村委会。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59710元及利息。

一、案件审理结果

临颍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宏达公司借裴群华60710元现金,偿还1000元后,下欠59710元的事实证据充分,予以认定。宏达公司是董畦村委会的村办企业,2007年营业执照已吊销。董畦村委会对宏达公司的所有财产接收后并已处理,故董畦村委会应对其相关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因此裴群华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第108条、《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临颍县城关镇董畦村民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支付原告裴群华59710元和借款时约定的月息1分5厘的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至全部履行本金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20元由被告临颍县城关镇董畦村民委员会承担。

后董畦村委会不服,上诉至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称,宏达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然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原审法院认定董畦村委会接收并处理了宏达公司的所有财产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裴群华对董畦村委会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第181条、第184条,《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的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的法定解散事由,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宏达公司是董畦村委会开办的企业,董畦村委会作为宏达公司的唯一投资人(股东),在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负有及时组织清算、处理公司债务的法定责任。但宏达公司自2007年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董畦村委会一直未对该公司进行清算,该村负责人认可宏达公司“现在什么都没有了”,足以认定董畦村委会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的行为已导致无法对宏达公司进行清算。因此,裴群华要求董畦村委会承担宏达公司的债务于法有据,原审判决对此予以认定并无不妥。但宏达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作为企业法人仍然存在,依法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原审判决驳回裴群华对宏达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妥,本院予以纠正。依照《合同法》第206条、《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1)临民初字第2216号民事判决;二、临颍县宏达工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裴群华返还借款5971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分5厘,自2001年11月8日起至履行之日止计算);三、临颍县城关镇董畦村民委员会对临颍县宏达工贸公司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13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20元,均由临颍县宏达工贸公司和临颍县城关镇董畦村民委员会负担。

二、法理评释

(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公司作为法律拟制的民事主体,营业执照是其获取经营资格的标志。吊销营业执照是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司出现违法情形时所做的一种行政处罚,其法律效果在于公司的经营资格被强行剥夺,从而丧失了民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但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实质要件是公司的各种内部和外部法律关系得到清结,为此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清算程序,即只有经过依法清算的公司才得以最终消灭法人人格。公司人格消灭的法定形式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销该公司,注销前,公司在清算目的范围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法经〔2000〕24号函)》(简称《24号函》)对此予以明确规定。《公司法解释二》第10条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即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宏达公司尽管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尚未办理注销登记,因此其可以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裴群华对宏达公司的诉讼请求,仅判令董畦村委会承担还款责任错误,宏达公司作为借款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应当直接承担合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