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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作为一项社会制度安排,分配的是公共资源,增加的是公共利益,所以政府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过程中是责无旁贷的。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实施运行需要借助政府的行政强制力量,需要政府承担首要责任。不过,由于公共部门缺乏竞争而效率较低,工业化发达国家相继掀起了社会保障私有化的浪潮,不少国家在社会保障的实施过程中引进了私人部门,比如智利、新加坡等国,采取多家私人公司竞争、政府进行监督管理的方式,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效。
因此,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中,必须把市场的力量与政府的力量相结合,同时不能忽略社会“第三部门”等其他力量的介入。在社会保障的实施过程中,政府、市场、社会的功能是各有利弊,关键在于扬长避短,理清政府、市场、社会三者之间的责任边界,进行合理的责任划分。当然,政府作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首要责任主体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一、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中政府主体地位的决定因素
政府是社会保障的首要责任主体,尤其是处在社会转型期,需要进行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政府,更是扮演着特别重要的责任主体。
(一)化解社会风险的保障
随着传统家庭规模和功能的转变,有些风险是工业社会中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风险,社会风险的化解都需要更强有力的主体参与,只有政府才能利用其公共权力来化解社会风险。化解社会风险需要提供具有公共性的产品或服务。以维护社会公平和促进社会稳定为主要目标的社会保险是具有公共性的产品,但由于其准公共产品的特性,人们在消费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搭便车”心理,一般的
企业和个人会因风险太大而不愿介入;而如果政府主导社会保障,则能够有效地消除市场失灵的问题。首先,可以有效降低社会保障领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其次,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由政府强制力能够保证大范围的参保人员以较低廉的价格享受到较全面的保障。最后,政府组织承担社会风险的能力较强,政府部门可以设计合理的制度来保证社会保障制度承担的风险在同代人之间横向和纵向共担。
因此,对于社会保障来说,政府必须以一种积极的姿态介入社会保障领域,提供满足广大人民需要的社会保障服务来化解风险,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中外社会保障制度实践的证明
纵观世界各国,无论是工业化发达国家还是经济转型的新兴工业化国家,无论是社会保障制度已经较为成熟的国家,还是处在积极探索和试验的国家,无论是哪种国家的任何类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即使政府的角色和定位有所差异,但都显著地表现为政府主导性的特征。在各国社会保障的实践中,大致可以将各国社会保障的类型分为“政府一社会”型社会保障制度与“政府一市场一社会”型社会保障制度。
实行“政府一社会”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主要通过政府强大的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权利,通过税收等手段筹集资金,并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再分配。英国和瑞典等福利国家即为典型代表,福利国家的政府介入社会保障的范围最广、程度最深,政府担当着社会保障制度的直接管理者的角色,对所有国民提供“从摇篮到坟墓”高水平的社会保障,国民终生都能够享受较好的福利待遇。但是政府无所不包、无所不保的社会保障实践,很容易形成“高福利”的刚性,使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积重难返。
实行“政府一市场一社会”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充分依托和发挥市场及市场主体的力量和作用,通过政府的主导作用,引导市场的参与,政府和市场的共同作用形成全社会的力量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美国、德国、智利等国是其典型代表。但是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前提是高效的政府和完善的制度、政策和法规,此外还必须具有发达的市场机制与健全的市场体系。
(三)社会转型期大背景的要求
统筹城乡发展是在我国在从城乡二元割裂向城乡一体化转型的宏观背景下的必然产物。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众多利益群体之间利益的重新分配,而我国特殊的社会转型道路更是需要政府的强势介入。
快速转型的中国社会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两重性和复杂性,即社会优化与社会弊病并生、社会进步与社会代价共存、社会协调与社会失衡同在、充满希望与饱含痛苦相伴。其中一个主要表现是既加速社会的阶层分化,又造成了两极分化。
从中国的现实情况来看,贫富差距过大、劳动关系失衡等种种社会转型期的社会代价、社会弊病的主要诱因,还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残缺不全,或者是社会保障制度因政府未到位而滞后于社会转型期的需要。作为改革的“减震器”,在消除社会摩擦、促进社会顺利转型的过程中,社会保障自身也很容易产生一系列的摩擦,比如现有受益群体和理论受益群体、传统受益群体和政府机构之间的摩擦等。如何消除社会保障制度的自身摩擦,关系到统筹城乡社会保障能否顺利完成,进而又会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转型,而这一重任,政府是责无旁贷的。
二、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中政府责任的重构
一般而言,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中政府的责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立法和制度保障责任,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中政府责任顺利实施的首要前提。但是,由于中国国情的特殊性,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变革并没有遵循立法先行的国际惯例,而是采取了试点先行、逐步扩展的策略,从而只能由政府承担制订制度、政策的责任。
财政责任,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中政府责任顺利实施的关键保障,主要是指政府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承担的财政开支。贯穿于我国政府的财政责任之中的有历史责任和现实责任两个维度。历史责任主要是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转型而出现的转制成本,这个历史责任的分担形式涉及到农民工社会保障、农村社会保障等新制度的安排,从而关系到政府制度保障责任的实施。财政责任还涉及中央、地方两级财政责任的划分。
组织实施责任,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环节,它承担了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运行职
能,全力保证社会保障从企业保险中脱胎而出,完全走向社会化运作。
监管责任,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依法正常、健康运行的基本保证,实施主体是国家为实施社会保障事业而规定的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种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这些主体遵循一定的监管原则和运行机制。
然而,我国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实施现状并没有完全到位,存在着缺位、错位、越位三者交织的畸形现象。笔者认为,在立法和制度保障责任方面,政府存在着“缺位”现象,不仅高阶位的法律缺失,而且制度供给整体上不足。在财政责任方面,政府表现为“错位”和“缺位”并存。财政的现实责任的履行上,存在着整体上的绝对不足和中央、地方责任财权、事权不对等的尴尬,而在财政的历史责任方面,政府采取了逃避的方式,对转制成本的承担没有做出承诺。在监管责任方面,政府存在着“错位”行为。因为政府在并不擅长的社保基金运营领域“越位”,政府给予市场的自由空间狭窄,没有让市场发挥作用,所以使得基金的保值增值面临极大的压力,这种压力加上“投资运营”和“监督管理”都集中于政府身上,导致难以保证政府监管责任的有效性。
(一)立法和制度保障责任的重构
纵观各国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产生和发展历程,都是以颁布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揭开序幕。然而,我国政府在统筹城乡社保中的“立法责任”始终“缺位”,由于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的限制,我国始终没有《社会保险法》来“保驾护航”。在法律缺失的情况下,立法和制度保障责任主要是指政府承担的本应由立法机构承担的制度设计和规范责任。
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制度,主要散见于政策文件、部门规章、相关机关的通知、命令等等,立法层次偏低。各地分散的地方规定使得社会保障制度难以统一,导致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严重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
作为社会保障领域纲领性大法的《社会保险法》,历经十几年的坎坷仍然没有出台。近年来,《社会保险法》的立法步伐加快,然而,据悉,原定于2009年进行三审的《社会保险法》将推迟到2010年进行,其重要原因就是目前经济形势不明朗,而且各方面的分歧较大,这表明《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将再度延期。在《社会保险法》没有出台的前夜,笔者认为,应该更加重视政府的制度设计和规范的责任。社会转型期间,中国城镇化进程中社会保障的对象规模并不稳定,新出现的特殊群体,比如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等社会群体都需要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克服制度运行带来的困难和障碍,从而要求必须进行制度创新。
笔者认为,政府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中的制度保障过程中,应该首要考虑协调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以及与其他社会政策之间的关系。
第一,协调城镇社保制度、农民工社保制度、农村社保制度三者的关系。
现行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大社保制度,这些制度相对来说较为成熟,并且运行多年。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在构建农民工社保制度和农村社保制度时,在制度设计上,应该借鉴城镇社保体系的制度模式,并且尽量避免制度模式的多元化,因为这样有利于城乡社保制度未来的一体化整合。此外,在城乡的这三类社保制度中,还应该留出社保关系接续的“通道”,有利于人口在身份变化过程中的社保关系的转移接续。
第二,协调统筹城乡社保制度与土地政策之间的关系。
我国的绝大多数农村居民把土地视为“命根子”,社会保障制度的长期缺失,不仅让大多数农民工不愿意放弃家乡长期闲置的土地,而且也让土地规模化经营的进程举步维艰,进而影响城镇化的步伐。事实上,不少发达国家是将农村、农民工社保制度的提供和土地政策联系起来的。当国家需要进行大规模的土地经营时,就实行大量优惠的农村社保制度,引导农民自愿放弃土地,反之亦然。这些经验对于我国乡镇企业的农民、农民工以及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农民等社会群体中可以考虑适当借鉴。
第三,协调统筹城乡社保制度与人口政策之间的关系。
由于我国农村居民长期以来缺乏相应的社会保障,绝大多数农村居民同样依赖家庭养老的方式,“养儿防老”的观念在我国农村社会根深蒂固。因此,计划生育政策在城市与农村的效果显然不同。其实,社会保障制度与人口政策密切相关,一些工业化国家通过社会保障措施来调节人口的数量,比如,有国家通过给予生育补贴从而解决劳动力资源不足的问题。在我国,如果一旦为农村居民提供了社保制度,让他们老有所靠、病有所医,相信对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也是能够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财政责任的重构
社会保障是用经济手段解决社会问题的制度安排,是促进公平的收入调节机制,它离不开相应的财力支撑。因此,财政责任是政府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中担负着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社会保障的财政责任主要是指财政给付制度方面。目前我国政府已经正式承担起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财政给付责任,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 社会保障运行管理的费用。管理城乡社保实务的社保经办机构虽然被列为事业单位,但是其运行管理费用却从1997年以前由社保基金中提取转成为由国家财政给予解决。随着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建立,社保的业务量将大幅激增,社保的经办机构的运行成本将增加,政府在统筹城乡社保运行上的财政投入也将越来越大。
2 社会保障的补助支出。除了包括在社保基金收不抵支时的兜底功能,还包括在各地做实或者部分做实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时的政府财政补助,做实个人账户是政府弥补历史责任,承担转制成本的重要表现,各级政府均在其承担了不同的责任。比如,在东北的社保试点中,就规定“将个人账户规模从11%调整到8%,并按照5&做实,”而中央财政补助这5%中的75%,即3.75%,地方财政补助5%中的25%,即1.25%。
3 建立社保战略储备基金。这意味着政府开始承担历史责任中的中长期转制成本。2000年我国成立了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这笔基金主要是作为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基金,其基金来源主要是中央财政拨款和国有股减持、利息税、福利彩票及投资收益。
然而,财政的现实责任的履行上,存在中央、地方财政责任的“错位”和政府在消除转制成本的“缺位”。由于政府“立法责任”的严重“缺位”,政府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中的责任多见于政策性文件中,而这些文件对于政府的财政责任大部分都提到了“各级政府要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但是至于各级政府“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的比例具体该是多少”等问题界定模糊,这种情况导致了
各级政府财政责任承担的随意性。结果,长期以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财政责任的分配处于失衡的“错位”状态。
1994年我国进行了分税制改革以后,决定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无论是在财政上还是在社会事务上都应该有合理的责任分担,但是统筹城乡社保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方面就出现了严重不匹配的现象。虽然历年来中央财政收入比地方财政收入略多,但是几乎是“平分秋色”。在统筹城乡社保方面,政府这几年的财政支出主要集中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这一块。然而,从表1看出,中央、地方财政对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补助支出的绝对数,表现为地方过于依赖中央财政,中央财政承担了绝大部分财政责任。
从财政支出的相对比例来说,中央财政对养老保险的补贴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仍然比地方财政对养老保险的补贴占地方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大很多,图1,表明,中央政府对于养老保险非常重视,承担了绝大部分的责任,而且中央财政的承担还处于持续上升状态。全国各地的地方政府并未真正地承担起相应的财政责任,虽然地方财政由完全缺位到逐渐介入,但是和中央政府的重视程度之间有较大的差距,这种差距还有越拉越大的趋势。
另一方面,政府在化解转制成本这一历史责任时存在着向企业和个人转嫁责任的问题。转制成本是因为我国从过去单位包办的“现收现付”制的社保转型为“统账结合”的社保制度,出现了“老人”、“中人”、“新人”的划分,“老人”的全部养老金和“中人”的过渡性养老金都是由新制度中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而根据现有制度的模式,统筹基金直营支付社会基础养老金部分,所以,从理论上看,“老人”的“个人账户”部分和“中人”的过渡性养老金部分构成了养老保险制度转型的成本。对于现有制度来说,这是一种历史债务,是劳动者过去的一部分必要劳动向国家上缴的工资积累而成,应该由政府来支付。
此外,政府的财政责任也向个人转嫁,主要表现在:第一,通过个人账户的空账向制度内的劳动者个人转嫁。第二,通过领取资格的限制,将一部分在国家经济结构调整中被淘汰而又没有再就业的“中人”排斥在制度之外,让其自行负责养老问题,或者让其养老保险权益自行消失,比如从失业下岗工人转化为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外的个体户或者非正规就业者的就是如此。
要使政府的财政责任从“错位”到“归位”,笔者建议,首先,要确定各级政府在统筹城乡社保中不同的社保项目中的财政责任。因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各项资源不对称,所以各自的优势和对社会风险的分散程度也就不同。从工业化发达国家的现状可以窥见一斑。比如美国,联邦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主要是限于“老遗残”等项目,而更多的社会保障责任由州政府加以承担;而在北欧国家,中央财政给付主要涉及社会公共安全、职业健康和预防性、应急性社会政策,并用于平衡地区差别,其余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则由地方政府负责。
在中国,统筹城乡社保中最主要涉及的社保项目就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其中,养老保险的风险是在人的特定阶段普遍存在的风险,事关中国亿万人民的老年生活保障,影响意义深远,而且可控性强,所以,养老保险是应由中央政府承担较多的责任。而医疗保险虽然是所有人都会遇到的,但是相对于养老风险来说,医疗风险不确定性强,难以控制,需要地方政府的严密监管,所以,必须中央、地方两级进行管理。而工伤保险在世界上不少国家是属于雇主赔偿责任的范畴,它的公共性明显要低于其他的社保项目,可以努力让其追求自我平衡。
一、建立企业各类人员统一的参保政策,农民工与本市城镇职工同等参加社会保险
该市坚持企业与企业之间公平和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平等的原则,对农民工参保与城镇职工参保一视同仁。1999年市政府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埠员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将农民工纳入了该市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此后农民工参保先后纳入了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内。今年1月,该市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调整了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即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和l%缴纳。至此,该市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建立。凡在该市各类企业工作的农民工,均须参加以上五项社会保险,各险种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享受待遇与该市城镇职工完全相同;对在城镇单位之间流动的外来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实现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统一的参保政策、统一的经办流程、统一的社保待遇。
*年末,全市五大社保险种参保人数均突破150万人,基金收缴率达到98%以上。其中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达51.2万人,均占企业职工参保人数的三分之一。据省医保中心调查显示,该市农民工参加医保人数占全省农民工参保总人数的55%。*年,**全市办理退工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外来人员达1.96万人,占失业金领取人员总数的56.75%;截止*年末,**市区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外来民工有2435人,平均养老金925.79元/月;医疗保险发生费用119.98万人次;工伤保险支付468人次,支付金额达168.86万元;生育保险支付2688人次,支付金额达233.76万元。
二、建立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将被征地农民逐步纳入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
该市积极探索实行土地换保障的政策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有了依靠。**市政府于*年出台了《**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就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即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土地换保障政策。《办法》规定,通过征地时一次纳保障基金等措施,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实行全市相对统一的生活保障。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人员全部纳入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将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和按不同年龄段发放生活费、保养金。同时,出台了《**市征地保养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使达到养老年龄的被征地农民享受住院大病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住院大病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由国土管理部门从征地成本中按每人8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划拨,建立保养人员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保养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包括门诊医疗包干和住院医疗保险。其中门诊医疗费用包干费按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含在生活补助费或征地保养金中,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经办机构按月发放;住院医疗保险由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筹管理。
三、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将该市农村纯农人员全部纳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近年来该市对农民养老社会保险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已在全国率先建立起低水平、广覆盖、有保障、"一个体系、两种办法"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即在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下,农村各类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将从事农业生产(包括种植、养殖业等)为主的农村劳动力纳入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对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其以上的老年农民,逐步建立社会养老补贴制度,按月发放60元至150元的养老补贴费。在实施农保中,该市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费基数按照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或参照上年城镇企业职工平均缴费工资基数的50%左右确定;缴费比例与城镇企业职工相统一。建立财政补助和集体补贴制度。本市户籍纯农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采取个人负担、财政补助和集体补助三结合的办法筹集。其中个人负担按50%左右掌握。该市对农村劳动力实行分类参加城保和农保后,全市农村劳动力参保覆盖率目前已达88%,农村老人按月享受社会养老待遇率达95%,实践了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大家好!
金秋十月,丹桂飘香。今天,我院在这里开展向村卫生室授牌活动。此次活动受到了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得到了市、区卫生局的大力支持,也获得了村卫生室同仁的赞同和欢迎。在这里,我谨代表船山区人民医院全体职工,向前来参加活动的各位领导、医务界同仁、新闻界以及社会各界人士,表示热烈的欢迎和由衷的感谢!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体系……在推进城乡一体化方面提出了实实在在的措施,为9亿农民带来了新的福音。新医改《意见》要求,要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现有医疗卫生资源,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加强区域卫生规划与卫生资源的整合,鼓励共建共享。这些政策都为卫生行业指明了发展的方向,同时也对医疗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船山区委、区府下发了《关于统筹城乡医疗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统筹城乡卫生均衡发展,满足城乡群众医疗卫生需求,构建和谐船山。在推进医疗卫生一体化的进程中,我院坚决拥护统筹城乡医疗一体化的政策,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在全区医疗卫生单位中,我院具备了最为雄厚的人力、技术、硬件资源优势,能有力填补乡镇医疗资源的不足,我院非常愿意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共享医疗卫生资源,担负起作为全区龙头医院应尽的职责。
与城市相比,广大农村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尤为突出。大多数村卫生室缺医生、缺必要的医疗设备,这种窘况在造成农民“看病难”的同时,又把看病的农民往城里的大医院赶,增加了农民的看病成本,导致了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从去年开始,我院就开展了巡回医疗下乡活动,收到了显著成效,提高了乡村医生诊疗水平,也有力缓解了群众就医难的热点问题。
这次开展向村卫生室授牌活动,设定指导卫生室,搭建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合作平台,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开展临床教学、下派专业人员查房、手术示教、疑难病例讨论、继续教育讲座、下乡巡回医疗等多种方式,加强“三基”训练,常见病、多发病、中毒急诊抢救和国家配置基本设备操作应用等培训,一定能大幅提高镇、乡、村医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业能力,实现社会、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群众多方共赢的局面,使农民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区级医疗服务。
这次活动仅仅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在以后的工作中,我院将定期选派医疗骨干轮流前往指导医疗点进行帮扶,免费培养乡镇卫生院医疗技术和管理人员,帮助完善各项医疗规范和管理制度,提高基层单位技术水平,拓展业务范围。以此提高乡级医疗卫生工作水平,让农民群众就近享受到较好的医疗卫生服务。
市政府确定我街道为城乡统筹就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组织向乡镇延伸试点单位,这是上级组织对我街道的信任,也是符合我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的正确决策。今天市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亲临我街道指导帮助试点工作,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就这次试点工作,讲三方面的内容: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清这此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开展城乡统筹就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组织向街道试点,探索发展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新路子显得很为必要。
⒈开展试点工作是推进我市城市化进程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产业结构、经济主体和生产生活方式已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一变化必然对社会劳动力资源的整合与配置提出了新的要求。健全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已成为当前各级政府所亟需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开展城乡统筹就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组织向乡镇延伸试点,其实质就是要探索出一条健全劳动和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途径,为加快推进我市城市化进程奠定基础。
⒉开展试点工作是当代农民的迫切需求。年至今,我街道共有亩土地被征用,平均每年被征用和土地达多亩。大量土地被征用,使大批农民成为了失土农民。据初步统计,到目前为止,我街道已有近万名农民失去了赖于生存的土地。而且我市已进入大建设时期,浒山的土地也将进一步被城市建设所征用,失土农民的队伍也将进一步的扩大。因此,开发农村劳动力就业,特别是解决失土农民的劳动就业和养老保险问题已成为了当务之急,必须予以解决。
⒊开展试点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当前大量土地的征用、利益格局的调整都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民群众今后的生活出路。如果政府不能切实解决好这一问题,在推进城市化进程和各项改革深化过程中将更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和不安定隐患。因此,解决农民迫切关注的现实问题,不仅是关系到失土农民的生活出路问题,更关系到社会政治稳定的大问题。为此,我们各级基层组织要统一思想,正确面对这项工作,以主人翁的态度扎实做好市政府交给我们的这项试点工作。
二、明确目标,认真落实试点工作的各项任务
这次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和上级关于开展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我街道实际,打破城乡就业二元化分割的局面,统筹管理城乡就业,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组织网络建设;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制定和完善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探索户藉制度改革;充分开发和利用城乡劳动力资源,促进农村失土农民就业和富余劳动力在城乡之间有序流动。力争到明年底在我街道全面实施城乡统筹就业,并建立健全劳动和保障制度,为全市面上推开提供经验。
为认真完成市政府交给我们的试点任务,做好农村就业、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向我街道延伸工作,我们要在认真制订好试点规划,明确组织机构、工作职能、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具体要落实好以下七方面的工作内容:
⒈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和统计制度。要广泛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城乡劳动力资源状况。凡劳动年龄内的浒山街道的城乡劳动者,都要统一进行登记。其中,对在各类用人单位就业或在农村进行土地承包经营以及外出经商务工的,要进行统一的就业登记;对没有就业岗位,离开土地又无其他劳动收入的,进行统一的失业登记,并以此确定社会登记失业率。
⒉建立健全浒山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组织。由街道劳动管理和企业服务中心与浒山劳动就业管理所共同负责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和有关劳动保障管理服务工作。中心暂配专职人员名,人员由浒山街道办事处和市劳动就业管理所共同组成,不足的面向社会聘用。服务组织的相关业务接受市劳动保障局的业务指导,主要负责本区域内的城乡劳动力及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调查;组织实施就业前及转岗培训,及时为失业人员提供市场就业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及劳务派遣活动等各项促进就业工作;负责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录用备案,负责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做好特困人员就业援助和外来劳动力动态管理工作。
⒊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打破城乡分割的劳动力市场格局,逐步形成中心城区人力资源市场及职介所等面向城乡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市场信息网络,使就业服务网络覆盖城乡。进一步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制定城乡统一的市场规则、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实现城乡劳动者公平竞争,自主择业。、
⒋逐步完善城乡劳动管理和社会保障制度。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打破城乡界限及各种限制政策。对在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城乡劳动者均依法进行用工备案登记,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凡与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版权所有
⒌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增强就业竞争能力。对未能再升学的普通初、高中毕业生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对工作岗位上的劳动力强化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按照市场化、社会化要求,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对劳动者的需求状况,引导、规范和推动农村职业培训工作,实施适宜于提高农村劳动力技能素质的各类培训,逐步形成完善的农村职业培训体系,改善劳动力素质结构。
⒍建立和完善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与城镇居民一体化管理制度。在户籍管理上,继续实行以居住地和就业地为原则,以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落户基本条件的户口准迁制度,并享受与原城镇居民同等的教育权利。积极探索并制订进城就业、落户农民的土地使用、流转政策,鼓励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协作等形式,促进土地相对集中,积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⒎研究制度被征地农民就业和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措施。界定人员性质,被审核确定为被征地农民的,允许发放《宁波市城镇新增劳动力失业登记证》,提供失业登记等服务,原则上享受失业职工同等待遇及政府扶持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从事非正规就业,鼓励各类企业尤其是用地单位吸纳被征地农民。对被征地农民建立就业援助基金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资金来源由当地财政、征地安置费提成和个人负担三部分组成,具体政策另行制订。版权所有
三、精心部署,全面落实试点工作的各项措施
按照慈政办发号文件要求,本次试点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是准备阶段,时间从月日至月日。主要做好三方面工作:
⒈研究制度城乡统筹就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向乡镇延伸试点工作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⒉建立组织机构。成立街道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
⒊拟定试点工作经费概算并报市人民政府,要求拟定的经费由市财政全额拨付。目前这一阶段已经完成。
第二阶段是宣传发动阶段,时间从月日至月日。具体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⒈组织召开由各层次有关人员参加的各种座谈会,广泛征求试点意见,集思广益。
⒉落实试点工作办公场所和办事人员,办事人员不少于人,其中街道办事处抽调人,就业管理处抽调不少于人,以街道出面向社会招聘人。
⒊组织挑选责任性强,年富力强的同志,担任各村、社区、居委试点工作联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目标。
⒋组织召开试点工作动员会,部署试点工作。
第三个阶段是组织实施阶段,时间从月日至明年月底。此阶段是整个试点工作的关键阶段,具体分三个层次进行:
第一层次是做好调查摸底,时间从月日至明年月日,完成五方面工作:一是设计好项目详细、科学合理、并有较高参考价值的劳动力资源调查表和各种统计汇总分析表。二是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参加试点调查的人员明确调查政策、内容及具体操作办法。三是组织相关人员向有经验的地区考察取经。四是开展城乡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核实登记工作,有条件的可建立窗口化服务登记,并把有关采集的数据计入电脑计算机。五是统计分析,广泛听取意见。收集调查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类,进行多层面,全方位,多角度的论证分析为制定政策措施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个层次是制定政策措施,时间从××年月日至月底。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及统计分析资源,写出调查分析报告,依据上级要求和我市工作方案,制订相关的政策建议措施,报市研究审批。
第三个层次为具体实转阶段,时间从××年月日至月底,重点做好七项工作:一是建立信息数据库。二是失业率统计方法并轨,实行现行和综合统计失业率二种方法统计。三是培训城乡失业人员,提高就业能力。对有就业意向的人员进行多种形式,多种内容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的培训。四是积极指导、促进城乡失业人员就业,增加失业人员收入,提高其生活水平。五是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企业用工,保障劳动者权益。六是研究失土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及农保逐步并轨的政策。七是逐步取消现有限止农村和外来劳动力的各项劳动保障政策、改革现有户籍制度。
第四个阶段是总结提高阶段,时间从××年月日至月日。通过试点,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对照上级要求查找和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同时对在试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人员予以通报表彰。
根据上述提出的试点工作任务和四大阶段的工作安排,近期,我们要着力在以下三个方面做好工作:
⒈抓紧试点启动工作。为认真做好这次试点工作,街道和劳动局已成立了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挂帅的试点工作领导下组,同时要召开好街道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明确分工,专题研究试点工作所涉及的主要问题。今天会议后,各村、社区和有关所属部门也要及时传达今天会议精神,转发有关试点文件,并要通过会议、新闻媒介、文件等途径进行广泛宣传,形成共识,为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⒉建立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确保试点有序进行。我街道的试点工作,必须坚持在市府的领导下、在劳动保障业务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为使工作有序开展,一是要层层建立试点工作责任制,将试点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街道各部门及村、居委、社区和村民小组。各基层组织要选拨责任性强、有工作能力的同志为试点联络员,形成试点工作网络。二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试点工作的信息和进展情况,保持上下信息畅通。
关键词:城乡居民 社会养老保障 统筹发展 问题 建议
1问题的提出
2011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城保”)试点。经过努力,我国养老保险的最后一个“缺项”得以解决,这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城乡全覆盖的制度体系最终形成。
随着“新农保”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化,“新农保”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开始凸显,诸如:制度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基金投资渠道不畅、保值增值难度大、保障水平过低等。在“新农保”试点工作呈现出的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开始试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并谋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发展则可能会使上述问题的解决更加迫切。
当前,在很多省市,城乡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分别实施,或者简单地将二者合并实施,这样做既不能有效解决两种制度各自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更不能从根本上提高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尤其是实现农村与城镇的同步提升。如何有效解决“新农保”试点工作已经呈现出的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及二者统筹发展中将会出现的问题,是当前摆在政府面前十分重大的课题攻关。
2“新农保”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新农保”试点吸纳和借鉴了“旧农保”及“地方新农保”制度的优点及经验,应该说“新农保”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保险和福利的双重特征,能够调动农村居民的参保积极性。但是从制度的科学性、完善程度和试点效果看,各地区“新农保”试点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是制度设计不完善。这主要体现在:试点制度总体上无法律保障,缺乏稳定性,百姓存在观望政策变动心理;各地方试点制度严重雷同,未体现“试点”制度的特点,更像是简单地片面追求扩大覆盖面和提高参保率;参保政策中的“捆绑式条款”被个别地方政府当做强制性政策执行,使得新农保受欢迎的程度下降;全国层面的制度衔接转换机制缺失,如城乡间不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间衔接政策不明朗,新、老农保及与其它社会保险之间缺少衔接政策。
二是管理体制不完善。这主要体现在:机构设置不健全,缺乏专业人才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基础数据严重失真;信息化水平有待提高;资金的管理与运营模式缺乏创新,保值增值难。
三是政府责任缺位。这主要体现在:部分政府职能部门政策理解不到位,把引导群众积极参保当做政绩工作抓,偏离了中央试点的初衷;政策宣传不到位。一些地区对政策宣传工作不重视,宣传形式单一,部分参保群众对政策了解不够,甚至将养老保险与大街上拉保险的混为一谈,降低了参保积极性;养老资金监管缺位,参保户对政府资金监管能力存疑。
3“新城保”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新农保”与“新城保”针对的对象主要是农民和城镇居民不同的群体,两个群体的差异和不同诉求,就使得“老问题”仍然存在的局面下,“新问题”又开始凸显出来,“新问题”主要表现在:基础信息采集难度大;养老待遇偏低,使得参保政策缺乏吸引力,对参保抱犹豫和观望态度,参保积极性不高;不同年龄段参保对象对政策诉求差异较大;信息联查机制不健全,身份甄别存在困难;险种衔接不畅,保险转移难度大。
4统筹发展可能面临的困境
一是外部运行环境不配套,主要表现为:户籍制度导致城乡分离,财税体制不利于地方财政专项补贴增长,金融机制不利于养老保障多样化等。
二是现有政策设计存在“制度空白”,主要表现为:激励性政策的缺失,无法充分调动参保人员积极性;制度衔接机制的缺失,使得统筹无从谈起;财政补贴增长机制的缺失,将使地方政府财政压力逐年增大;资金筹集保障机制的缺失,无法保障养老资金来源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三是管理体制混乱,主要表现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跨区域协调困难;经办机构临时设置,工作效率低下;管理方式遵循经验,水平参差不齐;日常管理沿用旧模式,基础信息失真;资金管理与运营水平低,保值增值难。
5政策建议
第一、实施配套政策改革,努力营造良好运行环境。有效保障在二者统筹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与城镇职工养老的统筹,进而实现全国养老保障统。这些配套政策改革主要包括户籍制度改革、财税体制改革、金融机制改革等。
第二,继续完善制度。结合各地在试点和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着重完善以下几方面:一是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总体要求,制定和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二是制定激励性政策,主要用于鼓励民间社会团体和民间资本积极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投资运营和调动参保人员的积极性;三是制定并细化现有政策间的衔接机制,尤其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会优抚、农民工进城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
第三、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立法工作。针对养老保险工作,目前在法律依据方面仅有《社会保险法》,地方性法规存在“空白”。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应根据制度完善情况,适时的出台法规,以增强制度的稳定性,同时也能解决目前很多参保对象的观望问题,提高参保积极性。
第四、深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管理体制改革,改变目前管理体制中存在的混乱局面。通过改革,真正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体系的地区协调同步化,机构设置常态化,管理方式制度化,日常管理信息化,资金运营多样化。
在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统筹发展是我国社会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的必然要求。然而实现统筹不仅要符合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规律,形成长效机制,更要符合国家的整体利益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倩.城乡养老保险统筹发展的文献综述[J].劳动保障世界,2010(10)
[2]夏梁省,蔺岩.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问题探索与对策研究[J].北方经济, 2007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