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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以来,为更好服务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在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
一是境外投资项目基本改为备案管理,投资便利化水平显著提升。4月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12月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对管理办法再次修订,境外投资项目基本改为备案管理,仅保留对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同时,建设并启用“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网络系统”,实现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网上申请、线上交流、即时反馈。
二是加强“走出去”战略谋划和重大事项统筹协调。出台境外投资指导性文件,系统提出了新时期境外投资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结合我国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及优势产能转移需要,围绕重点国家和地区、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双边投资合作机制,加强统筹引导,推动实施重点项目,取得了较好效果。
三是积极探索外资管理新模式,放宽投资准入。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出台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将外商投资项目由全面核准改为普遍备案和有限核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大幅缩减核准范围,简化审批流程,实行备案管理的超过95%。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一步放开冶金石化、机械装备、轻工等一般制造业,以及商贸物流、电子商务、基础设施运营、商务和社会服务等部分服务业领域准入限制,推进金融、文化等部分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推进自由贸易园区建设,积极支持配合上海自贸区在探索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扩大投资准入等方面先行先试,做好协调配合和指导评估。
四是积极推进国外贷款管理改革。简化国外贷款审批程序,改革规划管理模式,主动服务于国家重大战略举措和改革试点任务,放大贷款的试点示范和创新引领作用。简化外债审批,改革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启动切块管理试点工作。
现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模式以1989年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为基础,但是,随着近年来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和我国境外投资的迅速发展,部分外汇管理政策措施明显滞后,已不能适应境外投资发展和境内企业“走出去”的需要。2001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出台并调整了一些政策措施,支持境外投资发展。
2002年,中国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为了深入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国家外汇管理局从2002年10月1日开始陆续在浙江、江苏、上海等六个省市推开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5月19日发),试点范围已扩大到全国。
目前企业在境外投资前期投入及境外利润自我滚动发展两方面,对外汇管理的政策需求已经基本得到满足。同时,如果境内企业希望通过增资扩大境外中资企业的投资规模,在用汇政策上也没有障碍。
同时,为了解决境外投资企业后续经营过程中融资难的问题,外管局批准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直接使用国内总行对海外中资企业母公司的授信额度为海外中资企业提供贷款。下一步,外管局将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部门地方分支机构资金来源审查和项目核准权力,逐步允许人民币资金充裕的境内母公司通过购汇,对境外子公司提供金融支持。
二、境外投融资行政审批概述
(一)国内企业走出去流程简图(略)
(二)流程说明
1、投资部分:我国目前境外投资逐渐出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目标多元化、投资方式多元化的趋势,但对于“走出去”战略而言,在境外开办企业是境外投资的主要方式。具体而言,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现行外汇政策已经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汇回利润保证金两项行政审批,至于境内机构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国内企业应首先使用其自有外汇,自有外汇不足的,可以使用国内外汇贷款、政策性外汇贷款、境外外汇贷款,或者购汇解决。
2、增资部分:虽然现行的外汇政策对于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不再强制要求调回境内,企业可以自主决定保留用于境外企业的增资或者在境外再投资,但是境内企业的境外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仍然会遇到资金困难,因此可能需要境内母公司对其进行增资。现行外汇政策对于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有明确规定。另外,如果是跨国公司,且达到法定标准,则成员公司之间可以相互拆放外汇资金。
3、融资部分:境内投资者在境外设立的企业的融资方式主要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境外子公司可以通过上市、向商业银行贷款等方式获得资金。但目前中国的境外投资企业在国外融资受到较大程度的限制,融资渠道也较为狭窄,存在融资难的问题。会计
(三)具体操作规程(开办企业、前期投资、增资、融资方面)
1、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程序:
(1)中央企业径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其他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3)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中央企业径向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征求意见。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4)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委托核准的权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需报商务部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同意后上报商务部。(5)商务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6)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予以核准的,应出具书面核准决定;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
这其中,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2)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3)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仅对中央企业);(4)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5)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其中,投资主体申报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时,需提供下列材料:①填写《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②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③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④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⑤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包括: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的,应提供有关外汇账户的开户批准文件和最近一期的余额对账单;使用国内商业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投资主体与贷款行签定的贷款意向书、贷款行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外贸发展基金外汇贷款等国内政策性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该项政策性资金的批准文件⑥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对于收购境外资产或股权的项目,另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说明文件、收购协议、中介机构对拟收购标的的评估报告等证明材料。
中央企业的申请获得核准后,由商务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其他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国内企业凭《批准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事宜。
2、境外投资前期资金汇出的操作规程:
前期资金分为两部分:筹建境外企业所需的开办费项下的前期资金和为收购境外企业资产或股权所支付的履约保证金项下的前期资金。
(1)开办费项下的前期资金:对于开办费项下的前期资金,投资主体应当直接支付给境外机构或个人,无须开立境外专用账户存放。投资主体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试点分局申请办理开办费项下的资金汇出手续:①书面申请(包括支付事由、收款人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币别、支付金额、开办费使用清单等内容)②外汇局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③项目审批部门关于该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复和批准证书④境外有关机构出具的对确需支付开办费的证明材料⑤试点分局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应当注意:①项目前期资金的汇出须逐笔经外汇局核准。②项目前期资金纳入中方外汇投资额总的额度之中进行管理。③投资主体应当及时将前期资金使用及划转情况报原核准汇出的外汇局备案。
(2)履约保证金项下的前期资金:对于履约保证金项下的前期资金,投资主体应当在境外开立专用账户存放,不得直接支付给境外的机构或个人。投资主体应当申请开立境外专用帐户和资金购付汇。
投资主体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试点分局申请开立境外专用户:①书面申请(包括开户事由、拟开户银行、币别、金额、使用期限、用途说明等内容)②投资主体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③境外专用账户开户地的账户管理有关规定④对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情况说明、专业中介机构对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评估报告、境外有关机构出具的确需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证明等材料⑤试点分局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会计
投资主体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试点分局申请资金购付汇:①试点分局出具的境外开户核准件②境外专用账户的开户证明材料③试点分局出具的购付汇核准件。
应当注意:
①境外专用账户应当以境内投资主体的名义开立,并优先选择中资银行境外分行开户。
②项目前期资金的汇出须逐笔经外汇局批准。
③项目前期资金纳入中方外汇投资额总的额度之中进行管理。
④经核准在境外开立的专用账户内资金使用完毕后,或者划转到设立成功的境外企业账户后,或者境外企业未设立成功、专用账户内资金按要求调回境内后,投资主体应当及时关闭该账户,并将有关情况报原核准开户的外汇局备案。
3、增资部分操作规程:
(1)对已设立境外企业增资的,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关于设立境外企业的批复以及该境外企业设立时外汇局出具的资金来源审查意见、外汇资金汇出核准件、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和营业执照等合规性材料。
(2)跨过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进行外汇资金境外放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委托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均已按期足额到位②委托放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内成员公司间外汇委托放款已在约定的期限内收回本金和收益③中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公司不少于3家④外资跨国公司的境内成员公司不少于3家⑤中资跨国公司在境内的行使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成员公司,对境外借款成员公司投资总额不少于500万美元,且境外借款成员公司在最近一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中评级为二级以上⑥外资跨国公司提供放款资金的境内成员公司,上一年度外汇应收款占外汇总资产的比例低于所在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上一年度的正常、平均水平;上一年度公司在银行结汇金额大于购汇金额,或购汇大于结汇的金额低于所在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上一年度该金额的正常、平均水平;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00万美元,净资产与总资产之比不低于20%⑦已经批准从事境外放款的,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外放款已在约定的期限内收回本金和收益。
跨国公司拟从事外汇资金境外放款的,应在放款协议签订后,由提供放款资金的境内成员公司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供审核:①申请书②放款人与境外借款人签订的放款协议,或者放款人、境外借款人与境内受托金融机构签订的放款协议;境外借款人将所拆借外汇资金进一步用于对境外成员公司的股票、债券、期权等投资运作的,还应当在放款协议中列明放款人对境外借款人的投资委托条款③放款人最近一年含外汇收支情况表的财务审计报告④放款人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⑤已进行的境外放款及其偿还情况的说明⑥中资跨国公司另须提供其境外成员公司的名单、各境外成员公司的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书复印件,以及境外借款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与境外借款人直接相关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报告书⑦外资跨国公司另须提供其境内成员公司的名单、各境内成员公司的外汇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其境外控股母公司出具的放款资金安全性保证函(保证境内放款人提供的该项境外放款及其进一步的投资运作能够足额回收本金)。
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收到放款人提交的材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自收到上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审查无误后向放款人作出该项境外放款的批复,并抄送放款人及参与放款企业所在地外汇局。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及参与放款企业所在地外汇局以该批复文件为依据,分别向放款人及参与放款企业出具相应的批准开户、境内划转或境外付汇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4、融资部分操作规程:
(1)企业境外上市: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上市前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及境外发股和上市的基本情况等)②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③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④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⑤初步招股说明书⑥资金调回的计划⑦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应当注意:①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单位境外发股和上市实行逐笔登记②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获证监会关于境外发股和上市的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上市前登记,填写《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上市前登记)》。
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上市后登记)(补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发行上市基本情况总结②《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③正式招股说明书④支付境外上市费用有关的合同、及付款凭证等⑤无逃汇行为的书面承诺(境外上市费用的支付项目超出规定范围的、或境外上市费用超出募股收入15%的提供)⑥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77号文前(2002)经批准已上市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办理补登记时除需提供以上3-6项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①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及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使用及调回的基本情况等)②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③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④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的批准文件。
应当注意:①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在上市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上市后登记,填写《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②77号文前经批准已上市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填写《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补登记)》
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临时境外股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注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开立和注销:①书面申请②《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补登记])》③境外开户银行的书面承诺④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资金调回备案:①资金调回境内凭证②《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补登记)》③开立境外账户的批准文件(77号文前经批准已上市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提供)
应当注意:①境外临时股票账户开立后10个工作日内境外开户银行应将开立证明报外汇局②账户有效期满后境外开户银行应关闭账户并在关闭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账户使用情况及销户证明报外汇局③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所得资金调回境内后5个工作日内到汇局备案④临时境外股票账户使用期满后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应将账户余额调回境内,注销账户,并将有关账户使用情况报外汇局备案⑤77号文前经批准已上市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其所得外汇资金按规定应调回境内还未调回的,应在办理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调回境内,注销账户,并将有关情况报外汇局备案。⑥外汇局应以正式批文形式核准开立临时境外股票账户⑦外汇局应将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有关资金调回情况填入《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上市后登记)(补登记)》⑧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募股收入是分批调回境内的、或临时境外股票账户的使用期限超过1个月的外汇局应建立合账并汇总。会计
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的审批应提交下列材料:①书面申请②招股说明书③《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上市后登记)(补登记)》④股票减持应得资金的测算说明(涉及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提供)⑤资产(或权益)的转让合同(涉及境内股权持有单位通过上市公司出售资产或权益提供)⑥资金调回境内的凭证⑦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发行境外债券借款资格的审核应提交以下材料:①关于办理外债登记的申请报告,包括主承销商、主受托行和其他承销商的情况②有关债券发行市场、发行方式的情况,债券发行金额、币别、期限、利率及发行费用情况,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③与债务有关的汇率、利率风险管理措施④国家主管部门关于融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⑤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如发行可转换债券的,需提供主管部门关于转股的批复文件。
(3)外汇贷款:对外直接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最近3年连续盈利,有进出口业务许可,并属国家鼓励行业②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③贸易型非金融企业法人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15%非贸易型的非金融企业法人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30%④借用国际商业贷款与对外担保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等值外汇的50%⑤外汇借款与外汇担保余额之和不超过其上年度的创汇额。
中资机构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借款资格的审核材料包括:①关于办理外债登记的申请②该借款项目已纳入国家外资计划的证明文件③借款合同(合同如为外文,除借款合同正本外,还应提供经债务人单位盖章的主要合同条款中文翻译件)④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⑤如项目单位委托金融机构转贷,金融机构还需提供项目单位签署的借款委托书⑥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境内机构向外汇局申请短贷指标,应当提交以下全部或者部分资料:①申请文件(包括资金需求、资信状况、资金用途等内容)②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③信贷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意向书④上年度外汇收支情况⑤外汇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主要依据的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3.《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4.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5.《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
7.《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2.《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
14.《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键词:人民币;国际化;策略;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0.7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3)06-0030-04
一、人民币对外输出对人民币国际化的现实意义
人民币对外输出是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必要条件和基本前提,对人民币国际化具有重要意义:一是人民币对外输出是实现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战略的基础和起点。二是人民币对外输出有利于改善国家对外的资产负债币种结构,提高应对危机的能力。三是人民币对外输出有利于支持中国香港人民币离岸业务中心建设。人民币对外输出有利于增加香港人民币离岸市场的流动性,推动中国香港发展成为人民币离岸业务中心,支持中国香港人民币市场发挥好对外辐射功能,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不断扩大。
二、人民币对外输出的主要方式及发展趋势
(一)人民币对外输出的主要方式
从国际收支角度看,通过国际收支逆差对外输出人民币的路径主要有三个:一是贸易及其他经常项下对外支付人民币。二是境内机构以人民币进行对外直接投资(ODI)。三是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经过三年多的快速发展,人民币跨境业务范围和品种稳步拓展、跨境使用规模显著扩大、跨境流动管理机制逐步建立,人民币国际化取得良好开端。截至2012年12月末,全国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2.94万亿元。其中,货物贸易结算金额2.06万亿元,占同期海关货物进出口总额的8.4%。
由于目前人民币ODI规模较小、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增长缓慢,人民币输出主要还是依靠跨境贸易。人民币跨境使用呈现“经常项下人民币输出、资本项下人民币回流”的特点。近年来,人民币对外输出呈现减缓态势,特别是2012年经常项下净输出人民币已降至2696亿元,输出规模大幅下降。
(二)人民币对外输出的发展趋势
2010年以来,我国人民币对外输出呈现不断下降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中国香港离岸市场人民币存款余额在2012年增长趋缓(见图1)。从图中可以看出,2012年1月至12月,全国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结算量增长41%,达到2.94万亿元,中国香港的结算量为2.26万亿元,占全国跨境人民币业务总量近8成,但中国香港离岸市场人民币存款余额却增长缓慢,从2011年12月末的5885.3亿元到2012年12月末的6030亿元,同比仅增长2.46%。这与中国香港离岸市场人民币存款余额2012年末将达1万亿的预期形成较大反差。
二是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比和经常项下人民币结算量同比增幅快速收窄。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比已由2010年1:5.5、2011年的1:1.7,收窄至2012年的1:1.2,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已从前两年的以进口为主逐步向进出口基本平衡的方向转变。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已由两年前的爆发式增长转为小幅稳步增长,这都说明通过贸易方式净输出的人民币在逐渐衰减。
三是对外净输出人民币明显回落(见图2)。从图中可以看出, 2010—2012年人民币净输出呈逐年递减态势。特别是2012年由于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三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内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人民币购售以及RQFII等资本项下人民币回流渠道明显改善,加之经常项下人民币输出放缓,人民币对外净输出陷入谷底。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人民币跨境收支格局已发生结构性变化,净支出规模大幅下降。如果长期依赖跨境贸易渠道输出人民币,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将会面临严重制约。
三、日元国际化过程中的货币输出经验借鉴
当前我国经济在经济总量、对外贸易、外汇储备和本币升值等方面与20世纪80年代的日本呈现出较高的相似性,研究和借鉴日元对外输出经验,对于我国更好地推进人民币对外输出将大有裨益。
20世纪80年代,日本的GDP年均增速高达9%,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作为世界制造业和贸易大国,巨额贸易顺差使日本外汇储备一直雄踞世界首位,日本金融机构纷纷跨入全球十强之列,日元不断升值。在这些有利条件下,日本外汇审议局于1985年发表了《关于日元的国际化》等一系列官方文件或协议,正式推进日元的国际化进程。在日元国际化初期遇到的难题就是日本是贸易顺差国,无法通过贸易赤字的形式对外输出货币。对此,在1987年的威尼斯七国首脑会议上,日本首相中曾根康弘提出“黑字还流计划”(所谓 “黑字”即外贸顺差),宣布拿出部分外贸顺差、外汇储备通过特别基金、政府发展援助和商业贷款等渠道向发展中国家输入日元。“黑字还流计划”于1987—1991年日本财政年度施行,合计总额约为650亿美元。此外,日本还通过加大对外直接投资规模等渠道对外输出日元,1985—1997年,日本对亚洲各国的直接投资金额从14亿美元增加到111亿美元,增加幅度接近8倍。日本成为这一时期亚洲新兴经济体中最大的对外直接投资来源国。除了输出到亚洲地区的直接投资外,日本官方援助和市场贷款、出口信贷以及以日元标价的债权也在这段时期显著增加。据有关资料统计,1994—1997年间,日本对新兴经济体的净资本流量平均每年达350亿美元,大约比目前流量多4倍。以上措施极大地推动了日元国际化进程,各国外汇储备总额中日元所占比重一度达到8%。
四、加快人民币对外输出的策略选择
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没有完全实现的条件下,在大力发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同时,应当加快推进资本项下及其他方式人民币输出步伐,引导和满足境外对人民币的多元化需求。
(一)进一步拓宽经常项下人民币对外输出渠道
一是引导银行从服务实体经济的角度出发,简化人民币结算手续和审核流程,缩短业务办理时间,便利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收益等经常项下对外支付。二是允许居民个人使用人民币对外支付旅游、留学等费用,推动银行卡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清算。
(二)大力推动投融资领域人民币对外输出步伐
一是大力推动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ODI)。20世纪80年代日本通过大规模跨国投资向世界各国提供了日元资金,加速推动了日元国际化进程。借鉴日本经验,通过人民币ODI进行人民币输出是未来发展的重要途径。当前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ODI)规模偏小。2012年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ODI)约304.4亿元,仅为FDI的12%,表明通过直接对外投资输出人民币明显不足。建议加大开展ODI力度,积极探索对外投资合作新模式,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通过跨国并购、设立境外产业园区等形式“走出去”,扩大人民币在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的结算和融资占比。另外,还要不断扩大对外直接投资的主体范围,不断完善个人境外投资政策,尽快构建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框架,引导中国民间对外投资有序、规范发展。
二是促进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发展。目前,境外银行同业间的人民币存放和拆借均以市场利率定价,提供给企业的境外直接融资也以市场利率上下浮动报价,较我国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定价有竞争力。融资成本高成为制约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发展的瓶颈。建议加强境内外市场调查,针对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积极做好前瞻性研究和相关优惠制度的顶层设计。进一步巩固SHIBOR 作为融资利率的计价基础,同时给予境内银行浮动定价权,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项目进行人民币融资,进一步促进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发展。
三是推动人民币国际经济合作基金发展。建议借鉴日本的“黑字还流”经验,充分利用商业银行、企业的经营资源和优势,积极推动设立专营海外贷款和投资的人民币国际经济合作基金,适时扩大以“国际投资基金”为代表的境外投贷型人民币基金规模,加快人民币“走出去”的步伐。
(三)拓展人民币证券输出渠道
一是适时允许境外企业在国内A股市场进行人民币IPO。建议在条件成熟时推出国际板,打通为境外非居民直接融入人民币的渠道,进一步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此外,国际板还能减少外汇储备规模,增加人民币的全球影响力。
二是有序推进QDII的发展。QDII作为一个很好的配置品种,可为境内居民搭建起通往世界市场的桥梁。据万得数据统计,至2012年11月末全部QDII的最新份额只有不足1000亿份,参与主体主要为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投资者,显示出QDII总体规模偏小、参与主体单一的特点。建议进一步拓展QDII主体范围,稳妥有序推进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QDII2)试点,适度扩大QDII规模,拓宽通过QDII输出人民币的渠道。
三是加速发展熊猫债。熊猫债券是指外国政府、境外金融机构、工商企业或国际组织在我国境内发行的以人民币计值的债券。2012年5月我国熊猫债发行对象已由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放宽到非金融外资公司。建议进一步降低熊猫债发行门槛,简化审批流程,以市场化机制为主导,鼓励市场自由竞争,增强对境外发行者的吸引力,使更多境外合格机构加入到发债的行列中来。根据境外市场需求,创新和扩大熊猫债品种,适时调整熊猫债发行规模,满足境外投资者对人民币的需求。
(四)尝试开辟人民币输出新渠道
一是深化货币互换合作。货币互换作为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应继续深化我国央行与各国的货币互换合作,扩大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的人民币互换规模,重点加强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货币互换合作。另一方面可考虑与20个已建立了央行货币互换关系的国家开展更多本币业务合作。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选择部分协议进入实质动用阶段试点,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台《货币互换协议实施操作细则》,更好地为境内外经济实体提供资金服务。
二是扩大使用人民币对外援助。二战后美国通过诸如“马歇尔计划”、国防开支以及购买外国货物之类的对外援助,把美元输出到世界各地,成为美国对外经济技术援助最成功的案例。建议参照“马歇尔计划”,将对外援助作为一项重大战略纳入人民币国际化整体框架进行规划。同时,在政府贷款和国际援助中尽可能地使用人民币,引导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在贸易中使用人民币结算。
三是提升人民币离岸市场的派生能力。离岸市场的部分本币存款是通过离岸市场的贷款等渠道派生出来的。这部分派生的存款,只要保持在体外循环,比如在第三方主体作为贸易结算和投融资工具,就不会伴随货币发行国的国际收支逆差而增加。2012年底,中国香港银行体系人民币存款余额6030亿元、贷款仅790亿元,存贷款比率严重失衡,显示中国香港银行体系人民币的信用创造不足。根据BIS的研究,欧洲美元市场的货币乘数在1970年平均达到5倍左右。如果中国香港人民币的货币乘数未来达到3—5倍,那么中国香港的人民币资金规模将会有一个质的飞跃。建议在中国香港与深圳前海实验区双向贷款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双向贷款制度,在时机成熟时尽快在全国推广,为大幅提升中国香港派生人民币的能力创造有利条件。
四是扩大人民币在境外循环使用。支持境外市场发展人民币业务,开发人民币投融资产品,拓宽人民币在境外的使用渠道,使人民币在境外“用得出、留得住”。欢迎境外市场主体使用人民币开展贸易和投资业务,支持各个金融中心在人民币业务发展方面开展相互合作,形成人民币在境外的大循环。
参考文献:
[1]时东.完善人民币跨境循环机制[J].中国金融,2012,(22).
关键词:利用外资地方经济发展
前言
外商投资的主要作用是带动地方经济发展,促进东道国国家的城市化发展速度,提高东道国的城市发展竞争力,加强外商资本注入可以有效的保障我国地方经济发展速度,通过资源和地域性的优势作为交换,达到促进我国地方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在发展过程中对于技术的学习需要时间,对于管理方式的学习需要时间,外商投资对于东道国来说是一个学习的过程和发展的过程,对于外国资本持有者和国家而言是对外扩张的开始和基础,双方可以达成共赢的模式,所以外商投资是开展经济发展的捷径。我国外商投资截至“十一五”期间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达到 4200 亿美元,每年都保持在 800―1000 亿美元左右的高水平,我国目前已成为吸收外商投资大国。但是,当我国快速发展地方经济,扩大招商引资的规模的同时很多问题也渐渐的浮出水面,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外商投资的作用和影响,重新定位招商引资的优势,我们不是一个蓄水池不能将大量的资本流动固定在一个国家内部,而且这些资本进入我国带来的影响是否会导致我国经济体整体的变化,这些是要考虑的因素,例如我国很多企业与外国企业合作时,在资本引入方面表现的很积极,却没有考虑到国外商家的真实意图,导致了后期的损失大大超过引入的资本,损失了资源,让外国企业钻取法律空档,赚取了超额利润。我们要好好反省,文中作者提出几个观点,并加以论证。
一、我国引用外资发展的概况分析
我国商务部一直对外商投资额度的变化很关注,并且在每年都派出专门人员进行数据收集和调查,商务部在2011年7月24日统计数字显示,今年前7月,我国全国外商投资新设立企业15600多家,同比增长7.89%;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91.87亿美元,同比增长18.57%。7月当月,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82.97亿美元,同比增长19.83%。2011年的前7月,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17个国家和地区的2169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累计实现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276.3亿美元,同比增长3.3%。以并购方式实现的直接投资92亿美元,占同期投资总额的33.3%。未来我国还会将外国合法化的人民币投资带入大陆,允许外境的人民币投资在大陆本土开展商业活动,这些条件不仅仅针对国外的投资者,也针对港、澳、台、的投资者,面向多级和高级的投资领域拓宽投资渠道。
二、外商投资管理中的问题分析
(一)权限分配不合理,后期问题频发
我国外商投资过程中存在很多投资者与合作者的权限划分不清现象,我国礼县境内,黄金矿资源区域是与澳洲的陇金和陇澳两家公司合作开发的,但是这两家公司占据了黄金矿资源的开发权却不一次性实质开发,在初期就是因为合同签署的漏洞问题,而导致了这个问题的产生,合同中只是规定了前期的资本引入,而没有在后期规定权限的具体归属,而且在合同中也没有制定相关的限制性条款,澳方这是钻了这方面的空子,目前中方除了不办理采矿证、不进行探矿证年检外,在没有实质性的惩治措施。通过分析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我国外商投资的权限分配存在系统性安排的问题,对后期的隐患考虑不足。
(二)外商投资结构变化引发的资本流动风险
随着外商间接投资比重的上升,利用外资风险则逐渐体现为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表现在对外借款以外国商业银行贷款为主,会使借款利率相对提高,而且短期借款的比例也将上升,从而使对外借款的流动性增强,极易受国际市场行情、利率、汇率等敏感因素变动的影响。当外国投资者预 期固定汇率或稳定的汇率将出现大幅贬值,或预期投资所在国将出现高通货膨胀或 出现利率大幅下降,从而增加其套利成本或降低其金融财富实际价值时,就会突然中止资本流入或改变资本流向,将资本投向利率更高的国家。特别是加入WTO后,外国商业银行被允许进入国内开展各种业务,对国内各种政策变动的敏感性加强,一旦国内出现政策不稳定和经济波动,外国商业银行就会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原 有的资本尽快收回并撤离,甚至在撤离时还会带动国内资金外逃,从而会严重打击国内金融市场,导致金融风险。
(三)外商投资导致对外资依赖程度提高
据测算,截至2003年底,我国的FDI存量已经超过5000亿美元,占中国GDP的比重超过40%,大大高于发达国家和亚洲国家及地区。对外商投资的依赖程度加强是对我国资本和地方经济体制的最大影响,如果我国地方经济发展过度依赖外资,那么就会引起我国地方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面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需求大量增加,需要提高自主对资本的掌控能力。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尤其是加入WTO后,外商投资在总量上保持继续增长的同时,在结构上将会有重大调整,利用外资的形式将出现新的特征。目前,我国外商投资都是引入资本后对管理资源的合理化运用产生问题,而且对外商的权限分配上不明确导致了后期资本的方向性问题,尤其是针对外商投资引入的规模无法进行控制,外商投资的规模过大会引起地区的资金流动性过大,地区资本的投资额度过低会导致地方经济开发的失败,导致最终失败投资的后果。
三、外商投资管理需要加强的改革措施
(一)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合理分配权限
我国开展外商投资扩大经济规模,增强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应该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增强外商投资发展的合法性和科学性,提高外商投资的安全性和科学性。针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善于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建立健全机制的有效途径可以表现为合同的合理性设置,要加强合同的合理化和科学化,提高合同的可操作性,尤其是关注后期的发展中如何选择合适的权限分配,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视同境外投资者,其境内投资应当遵守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做好上述企业的审核管理,加强工商、外汇等部门的沟通与合作。
(二)通过税率来调控各种形式外资的流向
在外商投资时利用合理化的管理方式加强外商投资的安全性和准确性,对于以利润和股息、红利等形式的资 本外流,可以采用累进税形式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其它形式的资本流出,可规定资本流出的规模,超过规模的部分必须缴税。对不同的外资流入实行不同的政策引导,以外商直接投资形式流入的外资,仍可按不同的行业给子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以证券投资形式流入的外资,则可根据需要按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例如,智利在1992年3月时将商业银行的外币存款和借款的准备金要求由1月的 20%提高到30%,并且使其随外币存款和借款期限的增加而降低,从而使智利在席 卷拉美的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影响最小,而且很短暂。
(三)加强资本的可操作性,防止过度依赖外资
近两年来,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均超过500亿美元,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外国直接投资(FDI)流入国之一。在FDI对国民经济的积极作用日见扩大的同时,中国经济对FDI的依赖过重已是事实。加强资本的可操作性是为了防止我国地方投资和外商投资额度的扩大,大量热钱流入带来的不一定是经济繁荣,为了防止热钱对经济体制造成的冲击,提高资本操作性非常重要。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对资本流入实施一定的政策干预,达到控制外资流向和调整外资期限结构的目的。我国加强对资本的控制可以有效的根据我国的发展概况分析如何选择途径开展外资引进,如果可以提高外资管理水平,就加强了一定范围内对外资额度的掌控能力,提高了外资带动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将我国对外国资本的依赖程度降低到最小。
结束语
上世纪90年代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市场上逐渐显露出强大的竞争优势。它们凭借雄厚的资金、技术实力和中国政府的优惠政策,采取“先占市场再寻求最大利润”的策略,集中力量于流通领域,强力挤占中国市场,甚至导致对国内某些市场的垄断,严重影响了中国企业的健康发展。我们要正确理解外商投资带来的益处,也要详细了解外商投资所带来的问题,我们要清楚的掌握外商投资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自主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国发展国情的外商投资方式,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与建设。
参考文献:
[1]李伟.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的相关问题.《现代焊接》 2011年第5期51页
[2]郝红梅.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中国经贸导刊》2010年10.87页
一、负面清单之概览
(一)何为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Negative List)是一种国际通行的外商投资管理办法,是一个国家禁止外资进入或限定外资比例的行业清单。形象而言,负面清单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主要列明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相不符的管理措施,或者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限制措施。负面清单是国际上重要的投资准入制度,目前国际上己有70多个国家采用这一管理模式。负面清单与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关系将在本文第二部分进行详述。与负面清单相对应的是,正面清单(Positive List) ,即列出了企业可以进行投资的领域。
(二)负面清单的特征以及优势
基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在这一清单之内的领域属于受到禁止或者限制的范畴,而在这个清单之外的,均为法无禁止即可为。这直接折射出负面清单的第一个特征所在穷尽性。这也使得负面清单相比以往的正面清单更具有可确定性。因为,知道什么是禁止的,比知道哪些是允许做的,实际上更能帮助投资者理解在国外如何开展业务,并且负面清单也适用于未来新出现的服务活动,因为这些新的活动在自贸区制定之初很可能还没有出现。
此外,正如上文所提及的,作为己被国际上超过70个国家所采用的管理模式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做法提供了一个更加透明的投资环境,无疑将极大增强外国投资者的信心。同时,也在极大程度上使我国的国际投资运行模式与国际水平对接,将使得我国对外开放水平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是适应国际贸易规则转变的重要之举。
二、负而清单的出台背景
(一)国际背景
1.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要理清负面清单的概念,逻辑起点必须追溯到国际投资领域的东道国外资准入待遇问题。依国际习惯法,主权国家有权决定何种投资可以进入本国境内。在国际投资协定谈判中,东道国通常基于为实施公共政策保留空间目的而争取更多对外资准入的自由裁量权,母国则倾向于保护本国投资者的境外投资权益。准入前国民待遇是东道国将国民待遇延伸至外资投资发生和建立前的阶段,核心是给予外资准入权,是指在企业的设立、取得、扩大等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联合国贸发会(UNCTAD)根据东道国对外资准入控制能力的强弱,将外资准入政策分为五类。而目前在上海自贸区实行的负面清单模式即属于其中的全面国民待遇模式之列,即对外资在负面清单列示行业之外的行业均实施国民待遇。也是其中最为宽松的一种准入模式。
目前,世界上至少有70多个国家采用了这一模式,更重要的是,在美国主推的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TPP)、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协议 (TTIP)新自由贸易协定下,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为核心的第三代国际投资规范正在重塑世界投资和贸易格局。此外,该双边和区域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己经取代WTO成为全球投资规则重构的主要平台,而全球投资规则谈判也已代替贸易规则谈判成为主流。因此,上海自贸区引入负面清单规则也是其符合国际化、法制化要求的跨境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的必然要求。
2.第五轮中美战略经济谈判
1986年,美方首先提出中美双边投资谈判,此后一度搁置,后于2008年重启。在经历了九轮谈判之后,中国终于同意以负面清单与准入前国民待遇,来接续谈判。这一突破性进展,使得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成为中美投资协定实质性谈判的后续基础。
中国同意采用这种模式是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的需求,实际上与中国正在推进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向是一致的,有利于为所有制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在开放投资市场准入之前,有必要进一步推进审批权下放以及投资负面清单的试点,为协议达成夯实基础。
因此,上海自贸区将哪些领域纳入外资开放的负而清单、这些负而清单效果如何将是将其向全国推广的重要参考,也将是未来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的重要根据。
(二)国内背景
2013年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就是深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具体包括深化政府机构改革、简政放权及减少审批事项等。无疑,上述每一个方面,都有改革的迫切性与必要性。政府简政放权和减少审批事项,本质上是政府职能的回归。改革投资体制,实际上就是要改革现有的行政审批制度,这种改革涉及到政府权力的调整、利益调整和简政放权,难度不小。借助开放来迫使政府职能的转变和行政审批制的改革,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方法。习因此,上海自贸区是通过开放促改革的一个重大创举。
在国内和国际的双重夹击下,引入负面清单制度势在必行,而上海自贸区本次就以全国先驱的身份开了这样一个先河。
三、负面清单制度在上海自贸区内的适用现状及分析
(一)13版负面清单的内容及立法依据
清单的主要内容涉及新闻机构、报纸、图书、期刊的出版业务以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这些领域目前仍属外商投资的禁区。
值得注意的是,负面清单并不是单独出台的,相反,则辅以一系列的配套制度。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在负面清单以外,管理办法还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同时规定了注册资本认缴制以及营业执照与营业许可相分离制度。只有当集聚所有这些制度后,负面清单才可能完全发挥作用。
此次编制负面清单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定、试验区总体方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国务院制定或批准的文件。试验区负面清单还综合了我国入世承诺、CEPA,ECFA和中国对外签署的双边投资协议、缔结或加入的国际公约等内容。
(二)对第一批负面清单的制度分析
简而言之,在上海自由贸易区,负面清单的运行机制为:清单内的投资领域按原有办法管理,清单外的投资按内外资一致的原则推行国民待遇。并且,明文将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作为禁止的兜底性条款。
虽然根据上文所列,此次负面清单的立法依据繁多,但在笔者逐条将其与现行有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比较后,却惊奇地发现,两者除了都在编排上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标准保持一致外,在实体内容上竟然也是出奇地相似,并且,负面清单的禁止内容比起指导目录的内容似乎有更甚之势。具体而言,比对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一栏,目录中的36个禁止项几乎全部都能在本次的负面清单里找到对应项,甚至连表述语言都完全一致,唯一的例外是删除了几乎没有适用可能的危害军事设备安全和使用效能一项。而原本目录中没有列入的禁止类的,在负面清单里却列为了禁止项目,主要包括:禁止盐的批发:禁止投资文物商店:禁止投资文物拍卖:禁止投资经营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等等。无独有偶,关于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一栏,基本也都可以在此次的负面清单里找到踪迹。因此,总的来说,比照现行的外商投资指导目录的内容,负面清单似乎并没有实质上的创新之处。
此外,针对本次的负面清单,在其出台和运行的过程中,还存在如下的不足之处:
首先,新清单在其内容上,仍缺乏一定的细致性和准确性。例如,在全国40多个产业,外商控股占据了很大比例,但一直缺乏细则规定。哪些领域不允许外商进入,哪些领域应当完全允许外商进入,某些特殊的企业又应如何来保护,相关政策必须更加细化才有操作性与指导性。
其次,如何对待在自贸区内的内资企业的问题,负面清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究竟是与负面清单的规定保持一致还是另有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加以确认。
第三,对于各外资企业在运作过程中是否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监管问题,也仍然处于真空状态。
(三)改进建议
对此,笔者建议可以从如下几方面入手加以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