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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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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

失地农民范文第1篇

一、征地安置政策的基本目标

我国现行征地安置政策基本上是一种纯粹的经济补偿办法,即国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农民予以直接的经济赔偿,如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补偿,安置补助费是补偿农业从业人员因征地而就业不充分或一时不能就业所承受的损失,等等。肯定地说,这种经济补偿机制是必要的,目前显然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应该坚持下去并逐步得到改进。

也应认识到,现行的经济补偿机制是低水平、不全面的,难以完成所有的工作。大量的实证调查揭示,这种补偿在结果上无法恢复被安置者以前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便及时足额给付了经济补偿,失地农民在很长时间以后仍会处于贫困状态。这就警示我们:现行的征地安置政策是一种普遍缺乏效用而且很容易被滥用的方法,不足以预防失地农民的贫困,必须加以调整和完善。

预防和缓解失地农民贫困问题的最好办法,是重新审视征地安置工作的政策目标和手段,且重点应放在检讨损失评估和补偿的思维方式上。进而言之,征地安置政策不应简单地视为支付赔偿或置换原有资产,其思路应更为宽广:使失去土地的人重新建立生产力并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一句话,应把实现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作为未来征地安置政策的基本目标。

“可持续生计”(sustainablelivelihoods)概念最早见于20世纪80年代末世界环境和发展委员会的报告。1992年,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UNCED)将此概念引入行动议程,主张把稳定的生计作为消除贫困的主要目标。1995年,哥本哈根社会发展世界峰会(WSSD)和北京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FWCW)进一步强调了可持续生计对于减贫政策和发展计划的重要意义。所谓“可持续生计”,是指个人或家庭为改善长远的生活状况所拥有和获得的谋生的能力、资产和有收入的活动。在此框架内,资产的定义是广泛的,它不仅包括金融财产(如存款、土地经营权、生意或住房等),还包括个人的知识、技能、社交圈、社会关系和影响其生活相关的决策能力。

应当说,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工作。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失地农民普遍实行的“招工安置”或“就业安置”政策,就较好地解决了广大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只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户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原有的招工安置和农转非等办法,在实践中已失去原有作用和意义,各种矛盾和问题才开始凸现。因此,重新理解和认识可持续生计政策,并以此作为征地安置工作的基本目标,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政策意涵。

二、实现政策目标的四种手段

第一、设计合理的补偿机制。征地补偿金作为农民失地后原有资产置换的费用,在解决失地农民生活燃眉之急和重建新的生计系统方面起着关键性作用。因此,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是落实可持续生计政策的一个重要步骤。合理的补偿机制应以提高或恢复失地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为目标。这可从两个方面加以理解。首先,征地补偿费即便不能做到对失地损失的“全额赔偿”,至少应保证及时足额支付置换农民原有资产的费用。基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费严重偏低的实际,未来的征地补偿标准应在现有的基础上着重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即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土地对农民承担的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和土地市场的供需状况。其次,置换资产最多只能使失地农户保持和以前一样的发展速度,而不能弥补由此损失的时间,“迎头赶上”。要想真正实现加速发展,就必须在此之外,还向失地农民提供以发展为目的的投资。

第二、引导和帮助失地农户积累资产。资产的社会福利效用是显而易见的:有了资产,人们可以从长计议,追求长期目标。更为重要的,积累资产本身对穷人的心理促进、意识提升以及行为方式的改变等具有巨大的潜在作用。事实也表明,土地、房屋、集体经济等资产收益,在预防失地农民贫困和减少家庭不安全感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进而言之,引导和帮助失地农民积累资产,既是改善他们生计的一种速效、实惠、一举多得的好办法,也是帮助他们规避各种生活风险的重要的安全网之一。那么,通过什么样的机制和政策工具来实现上述目标呢?可行之策有两条:一是抓好失地农民的住宅规划与建设。城市规划部门与建设单位在设计建造失地农民的住宅时,既要考虑确保他们乐有所居,也要方便他们能从房屋资产中形成长效受益机制。二是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对于必须由国家征用的公益性建设用地,可以在规划区内征用土地中留出一定数量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经营。对于那些土地征用量大,土地征用补偿费较多的行政村,政府应积极倡导社区股份合作制的改革,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促进失地农民生产性就业。对于失去物质性和生产性资产的农民而言,就业收入构成了大多数生存策略的核心内容。因此,为失地农民提供一份长期稳定的工作,是实现“可持续生计”目标的重要手段。具体而言,以下三个方面有助于促进失地农民稳定就业:一是提高就业能力。通俗地说,就业能力是指获得工作和保持工作的能力。如前所述,失地农民的智力含量、质量水平或专业级别均难于适应目前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及变化,政府向他们提供就业服务、就业培训、制定一些有利于保持工作的补贴显得尤为紧要。二是广开就业渠道。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发展经济。在此之外,另一个重要的方面是,政府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就业安置办法,即把就地安置、招工安置、投资入股安置、住房安置、划地安置和失地农民自谋职业等安置形式有机地结合起来。三是消除就业障碍。社会各界要像关心城镇下岗职工那样关心支持失地农民的就业与再就业,逐步清除各种不利于统筹城乡就业的制度和文化因素。其中关键的一步是,应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第四、建立普惠的社会保障机制。在现有体制下,农民失地犹如经历一次经济和生活上的剧烈地震。无论征地补偿机制多么完善,不可避免会有部分失地农民或家庭沦于贫困的世界。切实保护这些最容易受到伤害的人群,既是社会公正的体现,也是政府职责所在。为此,在土地征用过程中,为失地农民建立普惠的社会保障机制极为必要。实际上,如果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健全,就不需要那么多详细复杂的、针对具体项目的补偿。换句话说,如果把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不仅有助于预防失地农民陷入贫困风险,也有利于国家必要的征地工作高效健康运行。普惠的社会保障机制要可持续,必须基于两个前提:一是将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二是为失地农民设立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不宜直接与现行城镇的类似制度衔接。三是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专项基金。其中政府的必要投入至关重要。

三、落实政策手段的具体措施

1.关于完善补偿机制。

——修改《土地管理法》中与市场经济要求和保障农民权益不适应的条款,切实改变现行征地制度对农民的补偿标准严重偏低,违反市场经济和城镇化基本规律的现状。

——建立和完善农用地分等定级和农地价格评估体系。综合考虑自然条件、区位条件、环境条件等,对农用地进行分等定级;结合农用地等级,制定农用地价格评估办法。以农用地分等定级和农用地评估价格为基础,以经营性目的的农地转用市场价格为参照,确定土地财产补偿标准;参照资产评估办法,确定其他各类财产的补偿标准;参照城乡劳动力工资水平和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确定就业安置补偿标准。

——在单纯的征地补偿费用之外,再增加一定数量的投资资金,专门用于失地农民创业和发展。

2.关于资产建设。

——实行留地安置政策。国家征用土地时,应在规划区内留出一定数量土地返回给村集体,用于安置失地农民。留用地比例以征用地总面积的20%为宜,10%专项用于村集体发展二、三产业,另外10%用于农民生活安置。

——搞好住宅小区规划。原则有三:一是住宅最好规划在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的地段,如沿街,靠近集市等。二是住宅应实行小区化。居住小区化不仅能方便居民日常生活,居住区内商业用房也可作为村集体资产获取收益。三是推行多层公寓住宅。多层公寓既可把节约下来的宝贵土地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形成一份产业,也便于失地农民在满足自住的基础上,有一定面积的房屋用于出租,获取租金收益。

——探索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机制。有效措施之一是,积极倡导社区股份制改革,把资产量化到个人,并明确权利与责任。

3.关于就业促进。

——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可行的策略有五条:一是建议在出让土地时,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与征地单位签订提供一定数量或一定比例就业岗位的协议,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被征地单位的劳动力。二是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把解决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同加强城市的绿化、环保、卫生、交通、便民服务等项事业结合起来,使之形成提供就业岗位与创造本地财富的新循环。三是将失地农民纳入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范围,提高他们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积极性和成功率。四是实行公共就业工程计划,如实施建筑、道路、绿化、社会建设等劳动密集型工程,或结合当前城乡环境整治等工作,帮助大龄失地农民再就业。五是就业资源枯竭地区,应组织开展劳务输出。

——重点加强失地农民的就业技能培训。有益的经验是:以市场的需求和农民的需求来定培训项目(对失地农民实行“菜单式”和“计单式”培训),以竞争定培训机构(对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行面向全社会的招标制),以补贴促参与(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失地农民,政府给与一定的财政支持)。

——用经济手段和优惠政策降低劳动力成本。如对招用失地农民的企业,政府给予一定的收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优惠政策;对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与下岗失业人员一样同等享受在就业方面的优惠政策,如免交相关税费、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

4.关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将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把不妥善解决社会保障问题就不允许征地作为改革征地制度和完善征地程序的重要内容。

——为失地农民设立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应遵循“低进低出”的原则,即设计一种“少缴费、少得益”的新制度。参保者得益之“少”的下限,以保障“基本生活需求”为准。

失地农民范文第2篇

失地农民教育培训的市民观教育问题

失地农民进入城市,受到冲击最为强烈的是其长期形成的小农意识。小农意识表现在价值观上即是把自然、祖宗和个人权威置于自己之上;表现在生活上是畏人言、畏天命,自然崇拜、祖宗崇拜、个人权威崇拜,求稳、忌变、怕风险,满足现状、甘于平庸、不愿出头的惰性心理和软弱人格,在处理人际关系时,他们常以自我为圆心,以血缘、亲缘和地缘为半径,把周围的人划分为距离不等的“圈内人”与“圈外人”。他们对待“圈内人”与“圈外人”奉行不同的甚至完全对立的道德准则,往往以是否有利于“圈内人”的利益为标准来判断、评价自己和他人的是非善恶,以情感代替理智、价值判断代替事实判断,民主法制观念淡薄,现代契约精神和组织意识缺乏。观念的形成是一个潜移默化、长期教育的过程。当前,冲破小农意识,树立市场意识、法律意识、民主观念等现代市民意识是失地农民市民观教育的重要内容。一是消除市民与农民间的隔阂,让市民接纳失地农民,必须充分发挥传播媒体的教化功能。为此,舆论宣传中要通过对信息的选择、过滤以及对正确行为、观念的认可,强化城市社会规范,增加尊重、重视失地农民的内容,引导市民以平等的态度对待失地农民。大众传媒不仅能为农民提供城市角色模式,还可以扩大对失地农民勤奋、淳朴和勇敢的美德宣传,增加失地农民对城市贡献的报道,以激发失地农民的上进心,营造一种和谐的社会文化气氛,逐步消除市民的偏见和歧视。二是针对进城失地农民从乡下来到城市,人际交往面非常狭小,不敢或不情愿与城里人沟通、交流,难以实现与城里人的相互认同的客观现实,有关部门要尽可能地创造条件,设计载体,多方位地扩大失地农民的社会交往,特别是要给他们提供一些与城里人交往的机会,通过接触和交往,引导市民客观地评价失地农民,改善失地农民与市民的关系,加快失地农民市民观的形成。三是政府不能忽视、无视甚至否定失地农民在市民化进程中表现出或提出的有关生活、权利等的新的愿望和需求,要主动、积极关心失地农民的生活,为他们融入城市提供一个基本的生活平台,尽力让他们像城市人一样获得工作机会和社会保障,给予他们与城市居民相同的待遇,解除其对失去土地后的恐惧心理以及对现实的不安全感,促使失地农民形成对城市的归属感、认同感,尽快融入城市生活。四是各街道办、社区基层组织要扩大失地农民文化活动空间,多开展反映新思想、新观念的文化活动。如组织失地农民围绕“做合格市民”的议题,问题大家摆、是非大家辨、道理大家讲、答案大家找,通过自我教育,强化市民意识,推促其市民观的形成。以社区、企业为龙头,建立专门面向失地农民的市民学校,定期宣传市民观念,培养他们的市民意识,帮助他们革除小农意识。

失地农民城市就业观念问题

这里,我们将失地农民与下岗工人、农民工的境遇作一比较,就能理解他们三者在就业观念、就业心理、择业行为上是有较大差别的。下岗工人是正式的城市居民,享有比失地农民更多的保障制度,但他们的家庭经济基础一般不如城郊失地农民,为了保持曾经拥有的生活水准,他们下岗后学习新工作技能、寻找新工种的积极性比较高;农民工经济生活压力大,虽然在城市全无保障,但由于有土地做后盾,外出打工只为钱,只要有钱挣,对工作是“饥不择食”;失地农民,尤其是发达地区的城郊农民,家庭经济条件相对较好,又有征地补偿款在手,找工作的热情一般不是来自现实的压力而是未来的压力,他们既没有下岗工人所具备的城市生活经验和城市工作技能,也没有农民工那样巨大的生存压力和由此萌发的创业勇气与激情。他们中的一些人,由于有房屋出租收入或村集体经济的分红,没有因为不工作就导致的生活之忧,时常会因为工作时间紧张、节奏快、没有自由,“嫌离家太远”、“娃娃无人看管”,不愿“伺候人”等,宁愿赋闲在家也不愿意参加工作。可以说,失地农民在就业竞争能力上是最弱的群体。因此,要让失地农民快速、顺利地适应环境的变化,政府有关部门、教育机构、社区基层组织在失地农民的就业观念上必须加强引导和教育。一是通过办学习班、开讲座,动用大众传媒的办法,让失地农民正确认识就业形势,充分认识社会对劳动力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缺乏技能培训的失地农民的就业领域将越来越窄,就业难度将越来越大的现实,帮助失地农民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正确衡量自身劳动素质,瞄准市场需求,确定就业方向,有目的、有针对性的参加就业培训。二是帮助失地农民分析自己在就业市场中所处的位置,分析出现培训与市场需求脱节、对用工岗位的挑三拣四、甚至不愿意参加培训现象的深层原因。一方面要使其明白,如果不加强就业观念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相当数量的人将成为城市中的长期失业者,也必然会成为城市新的贫困者。另一方面在培训内容和形式上要更加切合失地农民的实际需求,激发起其参训的愿望和兴趣。三是教育引导失地农民强化自我发展意识,不能在失去土地后,要么坐吃征地款,要么就靠国家那点补助和低保过日子。教育引导失地农民自立自强,积极、勇敢地应对城市生活所带来的各种困难和挑战。要营造失地农民积极创业的氛围,大力宣传失地农民成功创业的先进事迹和有益经验,使失地农民产生“别人能,我也能”的自信,主动参与文化、技能、法律和城市社会知识学习的激情,主动寻找就业门路、积极创业。

失地农民教育培训的绩效问题

就整个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工作而言,毋庸置疑,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都是在有领导、有组织、有目标、有要求的情况下,有计划地进行,基本上完成了主管部门下达的培训指标和培训任务。但由于在资金的投入分担方面不明确、具体,教育培训条块分割、各自为政,政府统筹协调监控乏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对失地农民教育培训上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现象;就培训的绩效而言,还存在诸多不能尽如人意之处。因此,失地农民教育培训的绩效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一要加大对失地农民教育培训经费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在不断增加对农村职业教育经费财政投入比重的同时,建立以国家投资、专项拨款为主,以城市教育费附加,企业、公司、社会团体赠款等方式为辅的发展基金;探索新的土地出让方式,从土地溢价中划拨部分资金专门作为培训经费,确保失地农民获得低成本的教育培训,特别要加大对一般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培训补贴力度;可以尝试如发行教育彩票的方式,筹集社会资金,建立教育投资基金,并积极引导,吸引社会力量为失地农民教育培训办学;对失地农民中年龄较大、文化较低的就业特困群体,考虑将其划入社会养老保障人群,合理退出劳动力市场,不再将其列入培训名单,这样既缓解了培训压力,也能将有限资源投入到见效快的人群。二要调整政府宏观管理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指导性政策,推动培训市场发育。针对以往的教育培训工作中存在的多头管理、组织分散等问题,根据各种力量办学的不同特点和要求,进一步调整政府宏观管理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指导性政策,规范学校的投资、经营与收费行为。既要注重培训失地农民的公益性,又要允许非政府的教育投资主体取得合理的补偿和回报,鼓励更多的社会资金和资源流向失地农民培训领域。探索符合中国国情,体现政府指导和市场机制共同发挥作用的失地农民培训运行的新体系。开放培训市场,实施多元办学体制,引入竞争机制,加强政府对培训市场的监管,增强培训机构办学的责任与动力,促使他们在竞争中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三要把生活教育、文化教育列为失地农民教育的必要内容,把短期培训与学历教育衔接起来,促进失地农民各方面素质的发展。失地农民的生活教育应主要包括家庭生活指导培训、文化休闲活动的培训、社会伦理和公共关系的教育、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教育等。文化教育的内容包括文化素质教育、科技素质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和身体素质教育等方面。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激励政策上大力引导,对其学习积极性给予适当的资助和奖励。四要制定标准,规范培训。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对各培训机构的培训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将失地农民的转移培训与各种职业技能鉴定结合起来,将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结论,作为其参与培训的业绩指标。并定期到用人单位了解失地农民上岗就业后的工作情况以及需要继续学习的知识和技能,以便为再下岗或转岗人员提供再培训,为二次就业甚至多次就业进行新知识、新技术的培训,建立跟踪式教育培训服务台帐,为制定新的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翔实的素材,以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p#分页标题#e#

失地农民对教育培训的参与积极性问题

由政府买单,农民受益的培训方式却并非振臂一呼,应者云集,其主要原因是:第一,大部分失地农民自身文化程度不高,接受能力有限;第二,在“就业和培训二者发生冲突时”,由于对知识与技术的力量缺少体验,重眼前、轻长远的思想较为突出;第三,部分失地农民在培训项目的选择上,认识片面、目光短浅,总体上缺乏长远考虑和相关安排。针对以上情况,政府、培训机构和失地农民三方面都要有所改变。一是政府要在进行充分市场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失地农民的接受程度和不同层次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确定培训项目和培训时间,创新就业培训内容及方式,对失地农民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把培训和就业有机地结合起来,探索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基本技能培训并重的模式,提高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严格实施劳动就业准入制度,建立转移农村劳动力的劳务人才交流市场,增强失地农民参加职业培训的自觉性。二是教育机构要把失地农民培训作为重要研究内容,组织人力专门研究失地农民培训的机制,编写适用的教育培训教材。培训机构在提高失地农民参加培训和就业积极性的同时,要把思想教育和技能培训结合起来。通过加强思想教育,尤其是通过宣传一批培训取得实绩的先行者的亲身经历和经验,激发失地农民参加培训的信心,克服怕吃苦、怕约束、爱面子等心理,增强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切实转变就业观念。为使培训与市场需求有效衔接,培训机构要真正掌握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用工单位以及不同培训对象等方方面面的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三是失地农民自身要提高认识,树立正确的培训观念。充分认识文化教育培训水平与其就业的相关关系,明白受教育程度越高,其择业范围和空间越广阔;收入越高,转移的稳定性越强的道理。充分认识盲目享乐、“坐吃山空”的消极影响,决不要“富了口袋,穷了脑袋,误了下一代”。自觉、积极主动地参加各种类型、各种形式的学习班或补习班,以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积极参与城市竞争,做更有利于家庭、社会和国家的人。

职业培训机构自身的缺陷问题

目前,承担失地农民培训的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小规模的民办学校主要培养学员实用技术,所学课程单一;挪用、私分培训资金,搞假培训;只根据自己熟悉的或原有的甚至是快被淘汰的专业进行培训,不进行专业更新和市场调整;不做市场分析,培训一些趋于饱和的专业;为降低成本,以最低廉的工资聘请老师,购买最廉价的实习、办公和教学设备,有些甚至没有基本的操作训练条件;家族式管理,校长和副校长是父子关系或兄弟姐妹,教师中有大量亲属,有的甚至不具备从教资格,纯粹凭经验教学;一些校长、董事长在教育教学的管理上是外行,课程设置不科学,管理简单粗放,导致教学质量不高。

失地农民范文第3篇

现行征地安置政策基本上是一种纯粹的经济补偿办法,即国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农民予以直接的经济赔偿,如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补偿,安置补助费是补偿农业从业人员因征地而就业不充分或一时不能就业所承受的损失,等等。肯定地说,这种经济补偿机制是必要的,目前显然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应该坚持下去并逐步得到改进。

但必须看到,现行的经济补偿机制是低水平、不全面的,难以完成所有的工作。大量的实证调查揭示,这种补偿在结果上无法恢复被安置者以前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便及时足额给付了经济补偿,失地农民在很长时间以后仍会处于贫困状态。这就警示我们:现行的征地安置政策是一种普遍缺乏效用而且很容易被滥用的方法,不足以预防失地农民的贫困,必须加以调整和完善。

天津市大港开发区超出标准,违法占地1384亩。中塘镇大安村1076名失地农民按手印,强烈要求将非法占地恢复原貌,并全额支付已批准征地的土地补偿金。(本报记者王晔彪摄)

预防和缓解失地农民贫困问题,应重新审视征地安置工作的政策目标和手段,重点应放在检讨损失评估和补偿的思维方式上。进而言之,征地安置政策不应简单地视为支付赔偿或置换原有资产,其思路应更为宽广:使失去土地的人重新建立生产力并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一句话,应把实现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作为未来征地安置政策的基本目标。

“可持续生计”概念最早见于20世纪80年代末世界环境和发展委员会的报告。1992年,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将此概念引入行动议程,主张把稳定的生计作为消除贫困的主要目标。1995年,哥本哈根社会发展世界峰会和北京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进一步强调了可持续生计对于减贫政策和发展计划的重要意义。所谓“可持续生计”,是指个人或家庭为改善长远的生活状况所拥有和获得的谋生的能力、资产和有收入的活动。在此框架内,资产的定义是广泛的,它不仅包括金融财产(如存款、土地经营权、生意或住房等),还包括个人的知识、技能、社交圈、社会关系和影响其生活相关的决策能力。

应当说,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工作。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失地农民普遍实行的“招工安置”或“就业安置”政策,就较好地解决了广大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户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原有的招工安置和农转非等办法,在实践中已失去原有作用和意义,各种矛盾和问题开始凸现。因此,重新理解和认识可持续生计政策,并以此作为征地安置工作的基本目标,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实现目标的四种手段

第一、设计合理的补偿机制。征地补偿金作为农民失地后原有资产置换的费用,在解决失地农民生活燃眉之急和重建新的生计系统方面起着关键性作用。因此,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是落实可持续生计政策的一个重要步骤。合理的补偿机制应以提高或恢复失地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为目标。这可从两个方面加以理解。首先,征地补偿费即便不能做到对失地损失的“全额赔偿”,至少应保证及时足额支付置换农民原有资产的费用。基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费严重偏低的实际,未来的征地补偿标准应在现有的基础上着重考虑以下3个方面的因素,即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土地对农民承担的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和土地市场的供需状况。其次,置换资产最多只能使失地农户保持和以前一样的发展速度,而不能弥补由此损失的时间,“迎头赶上”。要想真正实现加速发展,就必须在此之外,还向失地农民提供以发展为目的的投资。

第二、引导和帮助失地农户积累资产。资产的社会福利效用是显而易见的:有了资产,人们可以从长计议,追求长期目标。更为重要的,积累资产本身对穷人的心理促进、意识提升以及行为方式的改变等具有巨大的潜在作用。事实也表明,土地、房屋、集体经济等资产收益,在预防失地农民贫困和减少家庭不安全感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进而言之,引导和帮助失地农民积累资产,既是改善他们生计的一种速效、实惠、一举多得的好办法,也是帮助他们规避各种生活风险的重要的安全网之一。那么,通过什么样的机制和政策工具来实现上述目标呢?可行之策有两条:一是抓好失地农民的住宅规划与建设。城市规划部门与建设单位在设计建造失地农民的住宅时,既要考虑确保他们乐有所居,也要方便他们能从房屋资产中形成长效受益机制。二是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对于必须由国家征用的公益性建设用地,可以在规划区内征用土地中留出一定数量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经营。对于那些土地征用量大,土地征用补偿费较多的行政村,政府应积极倡导社区股份合作制的改革,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促进失地农民生产性就业。对于失去物质性和生产性资产的农民而言,就业收入构成了大多数生存策略的核心内容。因此,为失地农民提供一份长期稳定的工作,是实现“可持续生计”目标的重要手段。具体而言,以下3个方面有助于促进失地农民稳定就业:一是提高就业能力。通俗地说,就业能力是指获得工作和保持工作的能力。如前所述,失地农民的智力含量、质量水平或专业级别均难于适应目前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及变化,政府向他们提供就业服务、就业培训、制定一些有利于保持工作的补贴显得尤为紧要。二是广开就业渠道。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发展经济。在此之外,另一个重要的方面是,政府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就业安置办法,即把就地安置、招工安置、投资入股安置、住房安置、划地安置和失地农民自谋职业等安置形式有机地结合起来。三是消除就业障碍。社会各界要像关心城镇下岗职工那样关心支持失地农民的就业与再就业,逐步清除各种不利于统筹城乡就业的制度和文化因素。其中关键的一步是,应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第四、建立普惠的社会保障机制。在现有体制下,农民失地犹如经历一次经济和生活上的剧烈地震。无论征地补偿机制多么完善,不可避免会有部分失地农民或家庭沦于贫困的世界。切实保护这些最容易受到伤害的人群,既是社会公正的体现,也是政府职责所在。为此,在土地征用过程中,为失地农民建立普惠的社会保障机制极为必要。实际上,如果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健全,就不需要那么多详细复杂的、针对具体项目的补偿。换句话说,如果把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不仅有助于预防失地农民陷入贫困风险,也有利于国家必要的征地工作高效健康运行。普惠的社会保障机制要可持续,必须基于3个前提:一是将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二是为失地农民设立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不宜直接与现行城镇的类似制度衔接。三是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专项基金。其中政府的必要投入至关重要。

落实政策的具体措施

1.关于完善补偿机制。

——修改《土地管理法》中与市场经济要求和保障农民权益不适应的条款,切实改变现行征地制度对农民的补偿标准严重偏低,违反市场经济和城镇化基本规律的现状。

——建立和完善农用地分等定级和农地价格评估体系。综合考虑自然条件、区位条件、环境条件等,对农用地进行分等定级;结合农用地等级,制定农用地价格评估办法。以农用地分等定级和农用地评估价格为基础,以经营性目的的农地转用市场价格为参照,确定土地财产补偿标准;参照资产评估办法,确定其他各类财产的补偿标准;参照城乡劳动力工资水平和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确定就业安置补偿标准。

——在单纯的征地补偿费用之外,再增加一定数量的投资资金,专门用于失地农民创业和发展。

2.关于资产建设。

——实行留地安置政策。国家征用土地时,应在规划区内留出一定数量土地返回给村集体,用于安置失地农民。留用地比例以征用地总面积的20%为宜,10%专项用于村集体发展二、三产业,另外10%用于农民生活安置。

——搞好住宅小区规划。原则有三:一是住宅最好规划在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的地段,如沿街,靠近集市等。二是住宅应实行小区化。居住小区化不仅能方便居民日常生活,居住区内商业用房也可作为村集体资产获取收益。三是推行多层公寓住宅。多层公寓既可把节约下来的宝贵土地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形成一份产业,也便于失地农民在满足自住的基础上,有一定面积的房屋用于出租,获取租金收益。

——探索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机制。有效措施之一是,积极倡导社区股份制改革,把资产量化到个人,并明确权利与责任。

3.关于就业促进。

——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可行的策略有5条:一是建议在出让土地时,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与征地单位签订提供一定数量或一定比例就业岗位的协议,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被征地单位的劳动力。二是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把解决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同加强城市的绿化、环保、卫生、交通、便民服务等项事业结合起来,使之形成提供就业岗位与创造本地财富的新循环。三是将失地农民纳入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范围,提高他们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积极性和成功率。四是实行公共就业工程计划,如实施建筑、道路、绿化、社会建设等劳动密集型工程,或结合当前城乡环境整治等工作,帮助大龄失地农民再就业。五是就业资源枯竭地区,应组织开展劳务输出。

——重点加强失地农民的就业技能培训。有益的经验是:以市场的需求和农民的需求来定培训项目(对失地农民实行“菜单式”和“计单式”培训),以竞争定培训机构(对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行面向全社会的招标制),以补贴促参与(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失地农民,政府给与一定的财政支持)。

——用经济手段和优惠政策降低劳动力成本。如对招用失地农民的企业,政府给予一定的收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优惠政策;对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与下岗失业人员一样同等享受在就业方面的优惠政策,如免交相关税费、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

4.关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将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把不妥善解决社会保障问题就不允许征地作为改革征地制度和完善征地程序的重要内容。

——为失地农民设立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应遵循“低进低出”的原则,即设计一种“少缴费、少得益”的新制度。参保者得益之“少”的下限,以保障“基本生活需求”为准。

失地农民范文第4篇

关键词:失地农民;养老;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1-0000-01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脚步的不断加快以及在全国大范围内的全面推进,越来越多的耕地被征收,失去了土地的农民就失去了生存的基本渠道,养老的基本保障,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面临着“种地无田、上班无岗、社保无份、创业无钱”的困境。而这些问题的存在也造成了一些社会矛盾,阻碍了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对此,本文首先对失地农民的养老现状进行分析,找出其存在的问题;再者针对现存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并对如何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提出一些合理的建议,最后阐述完善健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对农民自身、社会和谐稳定等各方面的重要性。

一、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现状分析及存在问题

土地是农民的主要生活来源及生存养老的主要保障,失去土地的农民既没有办法再从土地上获得生存养老的保障,也无法享受到城镇居民的社会福利及社会保障,这些问题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失地农民获得的征地补偿低,经济损失严重

国家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农民一定的经济补偿,但仅仅是根据这块地的年产值进行评估测算,并不包括该土地的其他增值价值等方面,导致直接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经济利益。而且给予的补偿较低,只能够维持失地农民当下的基本生活,但很难让他们维持和以前一样的生活水平,并且对于失地农民的就业等没有妥善安排,造成失地农民养老问题严重。

2.养老保险政策不完善,失地农民参保率低

失地农民由于知识能力有限,理财能力不足,而且各种观念相对落后,所以意识不到参保的重要性。而且生活来源被阻断,失地农民的经济能力不够也是未能参保的重要原因。而现存养老保险政策既没有对失地农民参保知识的普及教育,也没有针对失地农民这一特殊群体的参保优惠政策,导致他们的养老问题日益突出,引发社会关注。

3.对于失地农民的社保工作落实不到位

有些地区对于征地工作采用先征收土地再给予补助的方法,而在土地征收结束后,农民的补助无法及时得到,善后社保工作处理不到位,对于失地农民的一些基本要求也无法满足,因此对他们的生活造成影响,导致很多失地农民没有资金自己解决养老的问题。

二、失地农民养老问题解决对策

1.对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进行合理改革,提高农民的失地补贴

现存的补偿制度有很大的局限性,农民的切身经济利益被损害,他们既丧失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也无法得到等额补偿,所以才会出现各种养老问题,对此,国家应调整政策,把开发土地的巨额利益从开发商手里分出一部分补偿给农民,使其生活得到保障,享受到城市化带来的好处。

2.加强对失地农民的教育培训,增强其再就业能力

失地农民的主要问题就是没有稳定的生活保障,如果对他们进行教育,提高自身的再就业能力,再加之国家补助,那养老自然不成问题。定期对失地农民提供教育机会,提高他们自身素质,政府也应积极提供就业机会以及一定的自主创业鼓励政策,实现失地农民的再就业。

3.完善养老保险政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因为很多失地农民对于参保没有意识,也没有能力进行理财,因此国家对于失地农民应强制进行普遍性参保,普及教育参保的重要性,并且根据失地农民的经济能力进行降低养老保险的费用交纳,确保失地农民能够享受到养老保险带来的福利。除了养老保险政策,还应多制定相应的福利政策,使失地农民有一定的生活保障,对于养老问题没有后顾之忧。

4.国家对于征地需要应严格规定,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征地不能动用征地权

征地权是具有强制性的,用于为了公共利益的土地征收,而现在在我国很多地方存在征地权滥用的现象,政府应对此采取措施,对征地的目的和范围作出严格限定,对进行营利性的商业征地进行严格管制,对现有的耕地进行一定的保护,同时也保护农民的切实经济利益不受损。

三、失地农民养老问题解决的重要性

1.有利于农民自身生活的稳定,给其提供长期的生活保障

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是其面临的最大问题,因此该问题的有力解决能够使得农民在失去土地的情况下拥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及经济保障,使得广大失地农民不用担心老年的养老问题,也会缓和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社会矛盾。

2.有利于城市 化的更好推进,让全民共享城市化带来的美好成果

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必将进入城市化的转型,而随着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其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已然涵盖很多农村地区。为失地农民提供稳定的生活保障,解决其养老问题,是让众多农民融入城市享受城市化带来美好成果的关键,所以,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的解决也可以更好的推进我国城市化的步伐。

3.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发展

失地农民引发的社会矛盾以及社会纠纷已经引起政府和国家的重视,为了缓和这种社会矛盾,解决失地农民面临的问题,国家采取了一定的具体措施,比如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及健全,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因此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及发展。

四、结语

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的解决任重而道远,非一朝一夕就能彻底解决的。但国家和政府已经根据现存问题采取相应措施,从根本上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使农民也能享受到城市化带来的成果。如果对失地农民这一群体不理不问,那么他们将会引发各种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而这些问题必然会阻碍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及发展。所以,我们应积极应对,制定相关政策战略,逐步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从而更好的推动我国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郭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现状分析及政策改进[J].中国行政管理,2012(5):75-76.

[2]何宏莲,王威武.农地规模经营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关联分析[J].商业研究,2011(12):207-211.

[3]潘诚,张鸿雁.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再思考[J].城市管理,2005(1).

失地农民范文第5篇

关键词:失地农民;问题;补偿;保障

伴随着我国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土地的用途越来越广,失地农民的数量越来越多。农民失地是社会进步的结果,但也是我国社会稳定面临的重大难题。本文通过概述失地农民问题,分析失地农民问题成因,找出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对策,以维护我国社会稳定,促进我国现代化建设。

一、失地农民已成为不可忽视的整体

“失地农民”一词是现阶段中国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由农村型向城市型,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产生的新词汇。据专家测算,目前我国失地农民累计不少于4000万人。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2010年关于制定《失地农民社会保险条例》的提案,指出,失地农民作为农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数量迅速扩大。据预测2020年我国失地农民总数将达1亿人以上。[1]

农民作为土地的“主人”,在城市化和工业化占用土地的过程中理应成为土地的最大受益者,但事实上农民在土地上的收益大部分被剥夺。据陈锡文专家在2003年估计,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低价征用农民的土地,使农民最少蒙受了2万亿元损失。[2]更有甚者,部分农民变成了“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游民”。这一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不容回避的重大社会问题,失地农民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群体。

二、失地农民问题成因

土地对于农民来说,是家庭保障最基本的经济基础,也是农民最后的一道生活安全保障。而丧失了土地的农民,导致当代及其子孙后代的生活风险系数极大提高,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表现在三个方面:就失地农民而言,就业率低;就政府而言,安置方法不到位;就国家而言,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一)就业率低。

失地农民由于文化程度不高,缺乏非农就业技能,在就业方面处于劣势地位,有相当一部分处于失业和半失业状态。多数失地农民由于缺少技术专长,常常是上岗又下岗,长期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部分失地农民处境艰难。据抽样调查,有60%失地农民生活困难,没因失地影响基本生活的只占30%;有81%的失地农民对未来生活担忧,其中担忧养老占72.8%、经济来源占63%、医疗占52.6%。[3]

(二)安置方法不到位。

我国目前主要的征地补偿安置方式是货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费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补偿费只有3万元。而九三学社中央在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上的一个提案曾指出:被征用的土地收益分配格局大致是地方政府占20%至30%,企业占40%至50%,村级组织占25%至30%,农民仅占5%至10%。[4]而在这5%—10%中,也往往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定不清,农民实际只获得了极少的一部分。由此可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补偿标准明显过低,农民得到的补偿费用极为有限,再加上我国农村保障制度严重缺失,失地农民一旦把有限的补偿安置费用完,而又找不到就业门路,生活就会陷入困境。

(三)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就目前而言,我国绝大多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还不具备把所有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均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条件。失地农民一方面担心失去农民身份既有的利益,例如,农村医保、家电下乡补贴等惠农政策;另一方面又担心不能享受城镇市民待遇,例如不能享有与城镇市民一样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三、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对策

加强培训,提高失地农民就业竞争力

首先,根据职业素质、就业状况和劳动力市场供需状况,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培训,以提高失地农民的综合素质,做好职业技能培训或转岗培训的指导工作。其次,一方面根据失地农民不同的年龄阶段和文化层次,有针对性地安排不同的培训内容,来提高他们市场就业的竞争力。另一方面要根据不同工作需求,开展多层次培训。最后,根据不同培训对象的接受程度和个人爱好,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动性,根据本人意愿选择自己感兴趣的行业,有针对性的开展农科知识培训、经营知识培训、技能知识培训等。对有一定经营头脑和经济实力的人员进行创业培训,鼓励他们办厂、开店,并对招用失地农民就业的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在税费优惠、资金支持上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待遇。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提供职业供求信息,使各种培训与社会对各类职业工种的需要相对接。 完善执法监督机制,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一、加强科学决策和立法,明确监管责任,尽快研究制定并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例》、《社会保险法》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条文。

二、杜绝借公共利益之名行经营牟利之实。一方面,充分保障农民对土地的相关权益,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为防止舞弊行为,把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等问题是否有效解决,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建立财务公开、信用和绩效评级制度以及严格的经济处罚制度。另一方面,规范征地程序,履行征地告知、落实听证程序,切实保障农民征地前的知情权和咨询权、征地中的参与权和话语权、征地后的受益权和监督权。

三、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结合农民现状和未来生活需要,逐渐形成灵活的补偿标准调整机制。

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保障无地农民基本生活,建立适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过去农民吃、住、薪柴甚至水电基本都不花钱,农民失去土地后,则要考虑这些基本生活开支。针对此,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了解并准确把握当地失地农民情况,对家中有老弱病残的困难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金。另外,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地区之间的贫富差异相对较大,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情况,最低生活标准可以存在差异,但国家投入重点要放到经济欠发达地区。

建立形式多样的医疗保障制度,结合失地农民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形成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投入、共担风险的运行机制。例如,为失地农民建立相应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以政府资金为主,集体资金为辅,并引导周边企业、慈善机构及个人等方面的捐助,使政府和民间相结合以保障失地农民医疗基金的充实。建立专门的医疗救助小组,一方面定期宣传科学的医疗卫生知识,唤醒人们预防疾病的意识,另一方面了解当地人们的身体健康状况,为应急突发疾病的防治做好铺垫。在地区条件允许和农民自愿的情况下,将土地补偿费中的一部分资金用于购买失地农民的大病医疗保险,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建立渠道丰富的养老保障制度,一方面,政府和村集体负责一部分资金,用作养老保险基金投入到养老服务事业;另一方面,采取个人缴费的方法来充实个人养老账户,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的待遇与缴费多少直接挂钩,缴费水平可以较低但应有一个最低标准,并鼓励多缴。

农民是农村社会的主体,要实现农村的和谐、快速和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要千方百计保护好农民的权益。失地农民,失去的不仅仅是土地本身,还有一系列直接或间接地与土地相关联的权利和利益。解决好失地农民问题,事关我国社会稳定,事关我国现代化建设,要高度重视,妥善解决。

参考文献:

[1]朱磊.政协委员呼吁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N].法制日报,2011-03-10.

[2]雷寰.北京市郊区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问题研究[D].中国农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

[3]中国网.每年新增失地农民约200万 60%失地农民生活困难。

[EB/OL].china.com.cn/news/local/2011-03/09/content_2209295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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