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民间信贷

民间信贷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民间信贷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民间信贷

民间信贷范文第1篇

[关键词]民间信贷;博弈策略;纳什均衡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3283(2012)07-0115-03

一、博弈分析的背景

(一)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策略及其收益

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策略组合为贷款给中小企业或贷款给大型国有企业,采取这些策略时所获得的收益情况为:贷款给中小企业的收益大于贷款给大型国有企业的收益。但是,中小企业信息不透明,财务状况不稳定。基于信息的不对称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很难对中小企业进行有效监管。当企业遭遇资金周转困难或经营困境时,很多中小企业常常隐瞒其经营困境,以便获得更多的融资,这使得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这种不完全信息博弈中处于劣势地位,承担更大的风险。虽然国家实施贷款浮动利率政策,根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的调查结果,62.3%的小型企业的银行贷款利率高于基准利率,而大型企业的这一比例为27.2%,这使得银行给予中小企业贷款时所获得的收益更大,但是国家政策对大型国有企业的倾斜,促使银行在选择策略时的第一选择仍是贷款给国有大型企业。

(二)中小企业等借款人的策略及其收益

中小企业等借款人的策略组合为向银行借贷或向民间借贷,其收益情况可以通过收益公式P=αM/rtβ-C/M来分析。公式中变量的含义为:P—策略收益、M—货币总量、r—贷款利率、α—系数、t—借贷等待时间、C—融资成本、β—借款人对资金需求程度。为方便分析,对于一般借款人,β取1;对于急需资金的借款人,β>1;对于对资金需求度不高的借款人,β1,t成为影响收益最重要的因素,也是影响参与人策略选择的重要因素。由上可知,中小企业做出策略选择的时效性很强,如果错过了选择策略的最佳时间,即使之后做出策略选择,收益仍为零。

(三)民间资金拥有者的策略及其收益

资本是能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而资本的增值必然发生在资本流动中,所以一个理性人不会选择让资本闲置,必然会让资本发挥效用。我国民间资金拥有者的策略通常为:选择贷款给中小企业、选择将钱存入商业银行或者选择其他投资渠道。而目前我国正规金融市场利率过低、大众性投资渠道和品种受到限制。一是正规金融市场利率过低。目前,1年期的利率为3.5%,活期储蓄利率更低,而民间借贷(以温州为例)月利息从1分到8分不等,甚至还有1角多的。民间借贷的利息收益如此之高,人们自然没有将钱存入银行的意愿。况且,当前CPI指数较高,如果将钱存入银行得到的利息收益远远不能弥补物价的快速上涨,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负利率”。2011年以来,我国银行存款利率(大多指的是一年期的利率)小于同期CPI的上涨幅度,如果此时民间资金继续存放在银行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它的购买力会逐渐降低,而对于拥有民间资本的理性人来说,这时将资金存放在银行会使其收益逐渐下降;二是大众性投资品种和渠道的局限性和滞后性。近年来国家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越来越多的人对投资房地产的前景感到担忧,基于大部分普通的消费者是风险回避者理论,民间资本不愿投向风险极大的房地产市场。而在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直至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期间,中国证券市场的无数证券投资者因此破产,时至今日,许多投资者仍心有余悸,而当前证券投资处于微利甚至亏损状态更使民间资金望而却步,因此当前证券投资市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明显不高,而其他投资品种和渠道更是远离众多普通的民间资金拥有者。相比之下,还是将资金投放到高利息的民间借贷市场更容易产生较大收益,因此民间资金拥有者选择的投资策略是从事民间借贷。

二、构建静态博弈模型

(一)假设前提

构建的静态博弈模型基于以下假设前提:中小企业可以按时还清借款,同时中小企业向民间借贷与向银行借贷的成本时间近似相同,不考虑收益以外因素的影响;策略依据上述博弈背景分析,只做两种策略分析,收益值也依据博弈背景分析所得;博弈双方进行的是静态博弈,即博弈双方同时做出决策;假设商业银行资金固定为L,民间借贷资金固定为K,即总资金为一个定值,不考虑经济发展带来的资金增长。

(二)构建模型

中小企业的策略为向银行借贷或向民间借贷,商业银行的策略为给予中小企业贷款或给予国有大型企业贷款。商业银行与中小企业的博弈收益矩阵如表1所示。

民间资金拥有者的策略为向中小企业贷款与存入银行;中小企业的策略为向民间借贷或向银行借贷。中小企业与民间资金拥有者的博弈收益矩阵如表2所示。

(三)模型分析

民间信贷范文第2篇

关键词:民间资本;信贷市场;融资;案例

Abstract:In current,private capital is accumulating and the funding gap of the SMEs is increasing. How to link them is one common concern in financing field.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process of Weihai private credit network from sole information service provider to financing service package provider,then analyses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and payoff condition,and points out that in the condition of credit upgrade,improve distribution of information,contractual-type funding and trust-type lending,private credit network improves the efficiency of credit market allocation for SMEs.

Key Words:private capital,credit market,financing,case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1)05-0024-04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市场化程度加深,微观经济主体的资本积累已初具规模,大量闲散资金急需寻求增值渠道回流实体经济;而同时中小企业、个体私营经济等微观实体虽然快速成长,资金需求越来越大,但始终处于正规金融信贷领域的边缘地带,贷款满足率普遍较低。近几年出现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资金互助组织以及投融资公司等机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边缘信贷市场的需求缺口,但因各自的局限性,作用仍甚微。因此,如何谋求民间资本与边缘信贷市场的有效对接,成为当前引导民间资本回流入实体经济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

理论界对民间借贷的研究非常丰富。兰士勇(2004)认为,由于目前缺乏正确引导,以及在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过多,民间资本无法顺利进入投融资领域,逐步从生产领域游离出来并闲置积累;彭建刚、何靖等人指出,由于正规金融严格的准入限制,以逐利为目的的民间资本进入“地下”,形成目前大量存在的民间融资机构,但由于不具备合法身份,其规模难以扩大;刘民权、徐忠、俞建拖(2003)等人认为,目前政府应从法律上营造民间融资向正规金融转化的合理平台,减少民间融资在躲避管制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将民间融资引到合法的正规金融上来;任森春(2004)认为,这些中小融资机构并不是一项过渡性制度安排,它们与正规金融有着各自的比较优势和相对稳定的服务对象,不会对正规金融形成冲击,相反还有可能填补正规金融制度安排的“缺位”。因此,这些由民间资本转化而来的中小融资机构与正规金融将长期存在。遗憾的是,这些研究虽然在分析民间资本闲置积累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将其引向金融资本的相关建议,但对当前较为盛行、由民间资金主导的“地下”融资形式和社会效应评价不多。笔者认为,在当前民间资本准入限制过多的情况下,由民间资金主导的“地下金融”虽然形式并不规范,风险难以防范,但对边缘信贷市场而言,其在一定程度上仍具有现实合理性。下列案例可以验证这一点。

二、威海市某民间借贷网:从信息服务商到融资服务商

威海市作为沿海开放城市,个体私营经济虽然不如温州等地发达和活跃,但凭借毗邻日韩的地理优势,以民营经济为主的进出口贸易迅速发展,民间资本积累已成相当规模,社会上出现了大量急需寻求增值渠道的闲置资金。而与此同时,民营经济快速发展也使更多的中小企业、个体、私营主体资金需求增加。但在我国现有制度安排下,上述资金供需主体信息基本处于分割状态,资金配置效率较低,客观上需要及时搭建某种信息共享交流平台,实现资金供需对接。威海市某民间借贷网就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网络平台。该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交流便捷和低成本的优势,在建立网络信息专栏的基础上,尝试性地开展了资金供需信息对接服务。

(一)初期的信息服务供应商

威海市某民间借贷网于2008年7月建立,短短5个月时间,注册会员达5208个,其中需按100元/月缴费的中级以上会员1129个(中级以上会员因可以看见信息者的联系方式而需要缴费),资金供给信息558条,金额8.37亿元,需求信息662条,金额2.71亿元,累计点击100多万次,网站当年盈利12余万元。

上述单纯信息服务模式虽然为网站带来了可观的即期收益,也为资金供需方提供了充分的信息交流机会,但在实际运作中,由于资金供给方存在项目考察难、信用评估难、风险防范难以及法律援助不足等问题,融资双方实际成交率并不高。2008年,该网站虽然累计供求信息1520条,金额11.08亿元,但实际成交43笔,金额1055万元,成交率仅5.6%。于是该网站自2009年1月起出现了注册会员增量环比下滑,当年上半年信息服务费收入仅6万多元,剔除人工成本,网站盈利几乎为零,经营面临不可持续窘境。

(二)发展中期的一揽子融资服务供应商

为走出困境,切实提高会员融资成功率,威海市某民间借贷网有限公司开始尝试由信息服务向融资服务转向。第一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该公司于2009年6月聘请资深律师2人,专门为会员免费提供风险控制、纠纷处理、权益维护等法律咨询服务,强化资金供求双方的法律意识和守法理念。第二步,考察借款人信息,并提供合同文本。资金供求双方虽然通过该网络平台实现了信息对接,但实际成交中普遍面临借款人信息考察难问题。为此,该网络平台特聘请4位有相关工作经验或在有关部门(如房管局等)任职的人员,专门对借款人个人信用、房产等信息进行考察。为确保考察信息的真实性,网站与放款人约定,只对威海本辖区的借款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网站对信息真实性以自有资产担保)。一旦借贷双方确认成交,网站提供借贷合同文本服务,并按成交金额的4%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第三步,负责贷后跟踪监督并按时收贷收息。为确保放款人资金安全,节约放贷成本,网站有专人对放贷项目随时进行跟踪监督,并负责向承贷人按月收息,贷款到期,一次性收回贷款。第四步,提供法律援助。放贷资金一旦出现风险,公司特聘的资深律师会提供优惠的法律援助,帮助放贷人最大程度上减少放贷款资金损失。至此,威海市某民间贷款网络有限公司经营模式已经由纯信息服务向全方位、深层次融资服务转化。

(三)民间借贷网的两个关键制度创设:契约式筹资与信托式放贷

上述融资服务因降低了借款人资金风险和节约放贷成本,2009年资金供求方的实际成交率已提高到11.2%。但公司在经营中发现,需求信息中许多优质项目特别是优质大项目总是难以找到与之相匹配的供给方。公司虽然可以用自有资金予以放贷,但100万元的注册资本明显不足,吸收存款又受到国家明文禁止。为解决问题,公司于2009年12月创新推出了契约式筹资和信托式放贷业务(如图1)。

公司规定,凡资金来源合法、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超过65岁的自然人或法人可通过身份证或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到公司进行资金登记,并与网站签订契约。资金登记内容包括:可以提供的资金额度、利率(一般20%左右)、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契约内容包括:一旦网站有适合的融资对象,资金登记方在登记期限内必须按承诺提供资金用于公司放贷,如果单方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贷款到期,登记方收回本金,并按登记利率获得收益。期间,公司以自有资产对放贷资金的安全性提供担保。在上述契约式筹资模式下,虽然公司通过契约方式在一定期限内锁定可用资金,但资金实际控制者仍为登记者本人,公司并不直接接触资金,且在登记期限内,登记方资金若另有用途,可以提前5个工作日到公司撤消登记。因此,对资金供给者而言,资金掌控不仅灵活而且安全高效。

通过契约式筹资模式锁定可用资金后,公司便对所的资金需求信息或项目进行筛选。对个人信誉较高、抵押物真实充足、有发展前景的优质项目,确定为放贷对象,制作详细的贷前调查报告供登记人参考,并利用登记人资金以公司的名义向优质项目发放不低于1万元的贷款,向借款人收取放贷金额4%的手续费。放贷期间,网络公司有专业人员进行回访跟踪,并负责按月催收利息和到期收回贷款本金,实际放贷利率高于登记利率的差额收入归网络公司。上述放贷模式类似目前银行信托类贷款业务,即资金供给方将资金交付融资机构,其它一切繁锁的资金营销过程均由融资机构完成,且承担主要融资风险。但不同的是,融资机构除获得手续费外还有额外的利差收入,资金供给者实际收益率高达20%以上,明显高于银行所开展的信托贷款和理财产品的收益。

通过契约方式锁定可用资金,且在实际放贷中,公司对借款人信用资源要求较低,只要有固定房产和较高的诚信意识,便可申请融资,且手续简便快捷,最多只需要2天时间,贷款便可办理完毕。对资金供给者而言,不仅省去了繁琐的营销过程,而且收益率高。这种对信用资源要求不高、且安全高效的融资模式不仅契合了边缘信贷市场的融资需求,也为资金供给方提供了安全的增值渠道。因此,威海某民间借贷网有限公司该业务推出不久,便带动了网站信息注册量快速增加,成交金额明显提高(如表1),仅2010年,威海某民间借贷网新增注册会员1.48万个,其中,本地会员9900个,外地会员4900个,资金供给信息1.7万多条,金额38.2亿元,需求信息2.1万条,金额42.3亿元,实际成交1.3亿元,网站手续费和利差收入500多万元。

三、民间借贷网络成功运作的进一步研究:三方合作博弈的架构与条件分析

传统意义的民间借贷都是供求双方点对点的交易,基本不存在(不需要)信息的平台。但威海某民间借贷网则为周边的民间借贷供求各方找寻了一个公共平台。在该平台下,形成了供给者、需求者和中介的三方博弈。虽然各自的行为目的不同,但都必须借助威海某民间借贷网有限公司的特色融资服务才能实现。而这一过程参与各方必须互助支持、配合和妥协,这就为三方参与开展合作博弈提供了基础和条件。在上述民间特色融资服务中,资金供给者为合作选择的策略是遵守契约及时提供资金;资金需求方为合作选择的策略是提供真实可靠的信用资源并支付较高利息;作为信息中介和融资方的借贷公司为合作选择的策略是以自身资产为出资方安全担保,负责边缘信贷市场中优质主体的筛选、甄别,负责考察承贷人的信用资源,负责贷后跟踪和收贷收息,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上述合作博弈的结果是,资金供给方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同时获得了较高的利息收入,资金需求者获得了贷款满足,而借贷公司获得了信息费、手续费和利差收入。可见,在利益相互渗透的博弈格局下,参与方通过融资模式创新,并在为实现各自收益的策略选择中均选择了符合它方利益要求的策略,形成风险收益均衡,各自的收益才最终得以实现,也推动了该模式短期内的良性循环。

(一)信用增级与信息分布改进

民间闲置资本和边缘信贷市场需求虽然同时存在,而且二者通过中介机构实行了供求信息充分对接,但由于边缘信贷市场的需要主体种类繁多,而且分布十分广泛和分散,需求主体的个人诚信、有效资产以及项目前景等信用资源难以考察,信用信息处于极不对称状态,盲目融资的实际风险较大。对于以安全增值为目的的民间资本而言,这种信息不对称、融资风险较大的现实显然会使民间资本失去向边缘信贷市场渗透的动力。这正是案例中威海某网络信息平台2008年建立仅五个月时间,供求信息虽然达1220条,但实际成交率仅为5.6%的主要原因。

但是,信用信息不对称并不代表优质主体或项目缺乏,相反,边缘信贷市场优质主体不仅存在,而且数量较多,虽然这些优质主体相对正规金融而言信用资源仍然不足,但实际融资的风险并不大。对这些优质主体,如果有专业机构和人员对其进行发掘、筛选和甄别后,通过担保方式进行信用间接升级,并且适当降低融资门槛,实现需求主体信用资源与融资条件有效对接,不仅会提升民间融资的实际成交率,而且会降低融资风险。威海某民间借贷网有限公司在其开展的特色融资服务中,在以自身资产对融资风险进行担保的同时,对边缘信贷市场主体的信用资源要求明显低于正规金融,即只要有固定房产和较高的诚信意识,便可申请融资,且手续简便快捷,最多只需要2天时间,贷款便可办理完毕。这不仅契合了边缘信贷市场的融资需求,也为资金供给方提供了安全的增值渠道,使民间资本向边缘信贷市场有效渗透成为可能。

(二)契约式筹资与信托式放贷

信息间接升级并与融资条件有效对接使民间资本向边缘信贷市场渗透成为可能,但仅凭单个资金供给者有限的自有资金难以开展大规模的民间融资,鉴于目前我国法律禁止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融资机构吸收存款,致使该类机构难以迅速扩张。威海某民间借贷网有限公司为解决筹资难问题,创新推出的契约式筹资模式,通过锁定可用资金起到了筹资效果,而且,因为融资机构并不实际接触或掌控资金供给方的资金,构不成影响金融和社会稳定的基本要件,实际风险并不大。在此基础上,公司将契约式筹资方式锁定的可用资金,以自身的名义向优质需求主体发放贷款,负责贷后监督和收贷收息,并承担主要融资风险。对资金供给方而言,信托式放贷模式不仅省去了繁琐的资金营销过程,而且实际收益率高达20%以上,明显高于银行信托贷款和目前市场上大量存在的理财产品。上述契约式筹资与信托式放贷模式不仅解决了资金来源受限的瓶颈问题,而且开辟了安全高效的增值渠道,为民间融资规模扩张创造了积极条件。

四、结论与引申性思考

在越来越多的民间产业资本游离成金融资本的同时,越来越多的中小民营企业普遍面临融资困境。威海市某民间借贷网的发展,在较大程度上改变了这一状况。而且,其契约式筹资与信托式放贷模式不仅通过契约锁定可用资金,而且通过信用升级方式实现供求双方信用条件的有效对接,开辟了安全高效的增值渠道,为民间融资规模扩张创造了积极条件。民间融资创新模式之所以在短期内保持良性循环,主要因为是在利益相互渗透的博弈格局下,参与方通过融资模式创新,并在为实现各自收益的策略选择中,均选择了符合它方利益要求的策略,形成风险收益均衡,实现了各自的收益。

虽然在这种模式中借贷网公司不实际掌控资金供给者的资金,而且民间借贷中以自有资金对资金提供者进行担保,风险并不大。但如果借贷网公司与承贷人串通,在目前监督制度和措施缺失的情况下,易滋生风险。另外,上述融资模式中,民间借贷实际利率一般在25%-30%之间,基本都超过了同期基准利率的4倍,而《民法通则》规定,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尽管契约式筹资和信托式放贷模式短期内产生了较好的效益,但这种特色融资模式在监督制度和措施缺乏情况下并不宜过分推广,否则潜在的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将不可避免地发生。

参考文献:

[1]丁平.我国民间资本投资金融领域的现实意义与挑战[J].武汉金融,2010,(8).

[2]刘民权,徐忠,俞建拖.信贷市场中的非正规金融[J].世界经济, 2003,(1).

[3]兰士勇.扩大民间资本市场准入研究[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4,(1).

民间信贷范文第3篇

【关键词】民间信贷 农村普及 发展现状 未来走向

一、民间信贷的概述

民间借贷是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

二、民间信贷的发展现状

由于上述所提到的民间信贷覆盖地域广、形式更为多元化、手续较为简单、贷款额度较大等特点,加之银行金融体系在农村的网点本身不是特别完善,因而,这是民间信贷在农村蓬勃发展而生生不息的关键所在。民间信贷在农村的现状如何?是否仅仅通过民间信贷农村的借贷机制就足以完善化,因此,我们走访了金华、舟山、宁波等多个地点,对民间信贷的基本情况有了一定的初步了解。

(一)面向的贷款人群广,资金需求大

由于受到生活、生产等各方面的需求影响,农户和一些中小型的信贷机构的资金需求量也是相对比较大的。从舟山市菜园镇调查结果,我们发现,在53个农户中,其中63.1%的农户曾经通过邮政储蓄、“缘字”等多种形式通过民间信贷贷款;14家夜排档、海鲜馆、船商等中小型企业,其中高达87.6%的经营者在创业初期、生产扩建以及运营危机时向一些信贷机构贷款。可见,农村的借贷需求也是比较广,资金需求量也非常大。

(二)借贷利率高,商业风险大

不比金融机构的利率浮动机制,由于民间信贷缺乏法律法规的约束,所以在借贷利率方面与同期的银行贷款利率相比,利率相对较高。宁波市鄞州横街镇芝岭村一家邮政储蓄的工作人员曾女士告诉我们,他们这里的借贷利率为15.6%/年。与此同时,我们同样走访了宁波建设银行,他们的贷款利率为6.3%/年。相比之下,民间信贷的利率高出银行同期贷款率大约3倍。这对于经济不是特别发达的农村的农户和中小型的创业者而言,不失是一种无形的压力。而同时,曾女士也向我们反映在借贷过程中,由于资不抵债,坏账的情况也时常出现。

(三)信贷缺乏保障机制,资不抵债时有发生

由于民间信贷多为自发行为,也缺乏明文的法律保障机制,民间信贷很大程度上都是维系在“缘”字之上。然而,维系在“亲缘”“地缘”“业缘”之上的民间信贷本身也面临不小的挑战。对借方而言,缺少有力的法律保障,很多借款人可能碍于情面、颜面,不会以“借条”的形式作为凭证,此外,拥有借据的借款人也可能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无法证实其成为有效的法律传票,而对贷方而言,也可能迫于借方金额的限制以及个人传统观念的约束,不便于大额的借贷。在这种情况下,资不抵债、坏账的状况时有发生。

(四)借贷风险大,非法集资走俏

在我们走访芝岭村的农户过程中,张大爷向我们透露,由于信贷机构的缺乏,以“缘”字维系的民间信贷也经常出现,虽然借款金额不是很大,然而由于缺乏借款的凭证,收款情况不容乐观。同样的情形也出现在金华市武义县上江村,很多农户由于信贷机构的缺乏以及自身的家庭资产变现能力差等原因,不得不选择以“缘”维系的民间信贷,更有甚者,选择了高利贷和地下钱庄的形式,上江村的书记告诉我们,由于迫于家庭的压力和资金的需求,资金需求无从借贷,这样的非法渠道虽然需要蒙受很大的风险、贷款偿还金额也非常巨大,但很多人还是会铤而走险。前段时间热火朝天的吴英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佐证。因为,在借贷风险方面,民间信贷急需规范化。

三、民间信贷的未来走向

由于民间信贷缺乏法律的保证和制度规范的指引,探其发展的路径也是磕碰跌撞,历经了不少阻碍。近来发生的较为轰动的吴英案就是一个较为典型的案例,一些个体私营企业或者个人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然而却仍然费劲心思筹集大量资金,这无论是对个人价值还是社会秩序的维护都造成了难以避免的挑战。借着民间信贷的发展现状,我们通过走访调研和一些专业化的意见,想为农村借贷提供一个适时有效且险性相对较低的生存环境。

(一)成立商业化小额贷款机构

在农村,由于贷款人群广,资金需求相对较大,加之信贷机构的不普及,成立商业化小额贷款机构非常有必要。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很多农户和商户的借贷都基于“缘”字之上,而源于“缘”字的信贷本身就上述论述的理由对借贷双方而言就有很多不适,因此,成立商业化的小额信贷机构就能够很好地避免这种纷争。农户以及中小型的信贷机构可以不受到人为因素和价值观念的限制,外加小额信贷机构的制度规范化,通过机构借贷,满足生活或生产迫切的资金需求。

(二)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政府以及相关立法部门应该建立适时可行的法律制度,指引民间信贷向正规化发展。针对民间信贷的办理程序无序化、担保物品无力化,尤其是贷款利率高息化等,对借贷双方的交易方式、权利义务以及利率水平等合规合理化,给予一定额度上下浮动,避免款项成为坏账以及高利贷事件等事件的发生,在确保借贷双方利益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下降低了商业风险,赋予借贷双方很好的屏障。

民间信贷范文第4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 借贷危机 法律监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制度的有效补充,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是我国民营经济平稳运行的强大后盾,是我国经济制度平稳转轨的剂。尤其是21世纪以来,我国连续多年保持高位经济增长率,经济的高速发展对资本的需求日益旺盛,而我国正规金融机构受很多客观条件限制,很大程度上满足不了经济发达地区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而民间借贷先天与民营经济联系在一起,具有灵活高效等正规金融机构不具备的优势,成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途径。

我国民间借贷的特点

近年来我国实行紧缩性货币政策,中小企业越发依赖民间资本得以生存和发展。当前我国民间借贷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民间借贷规模和用途区域性差异明显。由于民营经济的发展程度不同,我国不同地区民间借贷资本的规模和用途也有很大差异:北京、上海等正规金融体系健全的一线大城市,民间借贷相对不活跃,对正规金融的替代作用不明显;新疆、、宁夏、甘肃等西部欠发达地区,民间借贷规模较小,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和家庭消费;浙江、江苏、广东、山东等东部沿海地区市场经济发展程度高,中小规模的民营企业占半壁江山,以生产经营性借贷为主的民间借贷已达到相当规模;另外,一些地区随着民营资本规模的不断扩大,投资渠道的不断拓宽,民间借贷资金流向开始由实体经济转向虚拟经济,其中尤以温州最具代表性,在温州可以说全民借贷。

民间借贷形式灵活多样,中介机构数量急速攀升。经历了悠久的历史演化发展到现在,我国民间借贷以灵活多样名目众多的形式存在着,大致可归纳为三种:一是民间个人或家庭之间自发的直接借贷,没有金融中介的介入;二是以一定组织形式存在的各种金融合会,有聚会、摇会、标会、抬会等,这些合会组织是以社会网络中的个人信用和个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在成立之初大多以互助互利为目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它的趋利性愈发明显;三是通过一定中介机构进行的融资形式,也是目前在民间借贷发达地区最为普遍的形式,如典当行、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基金会、私人钱庄等。

随着民间借贷形式的不断发展创新,民间借贷已由最初无需中介机构的单纯的友情借贷发展到通过各式各样中介机构关系更为复杂的民间借贷,尤其是民间借贷活动狂热进行的一些地区,如温州、鄂尔多斯等地,参与民间借贷的中介组织更是随处可见,由于民间借贷监管处于真空状态,中介机构虽数目众多,但质量参差不齐,其中也不乏一些空手套白狼的中介组织,无挂牌无自有资金,民间借贷中介系统内潜藏着极大的信用风险。

民间借贷利率偏离理性范围,已处于历史高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但不得超过其4倍,也就是说,超出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民间借贷也就超出了法律的保护范围。然而在现实中,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完全实行市场化的利率水平,借贷利率受供求关系影响明显,近几年由于民间资本始终处于供不应求的局面,且在紧缩的货币政策下民间资本供不应求的缺口更加严重,我国民间借贷利率水平已普遍超出法律保护范围,逐渐偏离理性范围,不断爆出新高。据不完全统计,温州民间借贷年利率从12%到96%不等,且多数超出30%,维持在30%~60%之间,有极少数甚至高于100%,达到180%,高利贷性质昭然若揭。在鄂尔多斯、广州等民间借贷活动活跃的地区,民间借贷利率水平也都远超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各个地区的民间借贷利率水平都屡创新高,居于历史高位。

我国民间借贷危机发生的诱因

民间借贷所具有的内在稳定机制尽管保障了我国民间借贷活动长久稳定的演化和发展,但由于内在稳定机制本身并不具备绝对的稳定性,在外在因素的大力冲击下难免有被破坏的可能,从而造成民间借贷风波甚至大规模危机的爆发。

民间借贷资本供求的疯狂式增长为危机埋下隐患。近几年来,尤其是2010年以后随着世界金融危机不良影响的减弱,我国经济迅速回暖,房地产、股市等投资领域出现资产泡沫,我国政府开始改变之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时连续采取的大力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取而代之的是更大力度的银根紧缩和信贷控制,从而控制投资领域过剩的流动性。然而,宏观调控在调节过热的投资领域的同时,也催生了异常活跃的民间借贷活动,大量中小企业及个体商户的资金需求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得到满足,纷纷转向民间借贷领域,旺盛的需求促进了借贷利率的不断走高,其利率水平早已超出正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4倍的法律保护范围,变为实际意义上的高利贷,从而吸引更多的闲置民间资本加入进来,加之楼市、股市等投资领域的低迷,民间借贷资本供给变得愈加疯狂和不理性,故而民间借贷井喷般繁盛起来。

据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公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民间有89%的家庭个人和59.67%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俨然由十年前享誉中外的制造之都转型成为借贷之城、炒钱之乡,打着担保公司等旗号从事民间借贷业务放高利贷的行当已如同其十年前发达的制造业一样成为极为普遍的经济现象,而没有经营执照的更是数不胜数。其民间借贷利率也已超出历史最高水平,一般月息从2%到6%,有的甚至高达15%,年利率高达180%,民间借贷利率持续走高,这样高额度的借贷利率所蕴藏的风险自然不言而喻。

民间借贷资本链条大规模断裂诱致危机酿成。民间借贷资本循环正常进行的两个隐含条件是高利润行业的平稳运行和信用环境的成熟稳定,除去极少数恶意的信贷诈骗,高利润行业的平稳运行决定了民间借贷资本链条的接连不断,也就决定了民间借贷活动的健康进行。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后,我国为保证经济不陷入衰退,采取了十分宽松的货币政策,银行纷纷以各种优惠政策向中小企业慷慨劝贷,许多企业取得贷款后除了用于优化原有企业经营外,四处寻找投资项目,将资金投入房地产、新能源、金融衍生品等领域,贷款被迅速消化到各种投资项目中。不幸的是,当大多数企业仍处于投资周期中时,为了抑制通货膨胀,从2011年1月开始,央行6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开始了新一轮大力度的紧缩货币政策,银行纷纷收回贷款,本来资金实力就不够雄厚的中小企业更面临着资金链紧张、资本周转不开的窘境,为了经营下去不得不求助于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巨大的利息压力更使得中小企业举步维艰,如此就陷入了资金链紧张的恶性循环。

由于货币政策具有滞后性,其发挥作用往往要经历一段时间,当大量民间借贷资本投向房地产行业后,房产调控的效果开始显现,房价出现松动,且消费者普遍持观望态度,房地产市场由热转冷,很多人将借来的资金投进了房地产,不但没有预期的高利润回报,还面临着转手困难及亏损的困境,一些运作大规模民间借贷资金投资房地产的组织和团体更是亏损严重,无力偿还借贷本息。高利润行业的支撑是借款者能够还本付息的前提,没有高利润行业,人们就丧失了参与民间借贷活动的动力,而高利润行业的突然变故,则会使得民间借贷资本循环不能正常运转,导致大规模的民间借贷资本链条中断,引发大规模借贷风波及严重的信用危机。

信用恶化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促使危机不断蔓延。自2011年4月温州出现涉高利贷老板出逃事件以来,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之势便一发不可收拾地铺天盖地而来,一批信誉好的甚至是行业中的龙头企业也陷入了“倒闭潮”,老板纷纷跑路,使整个温州沉浸在人心惶惶的不安气氛中。温州“跑路潮”蔓延之势尚未削减,鄂尔多斯民间借贷也传来噩耗,鄂尔多斯房地产老板因不堪高利贷追逼而自杀,此后民间借贷资金崩盘的消息屡屡传来。

民间借贷生存于信息相对对称的熟人社会,稍有风吹草动就会传遍整个圈子。民间借贷风波使这些地区长期精心培育起来的信用环境受到重创,银行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信用关系急剧恶化,而信用的恶化又进一步引发大规模挤兑,民间借贷资金的出借者纷纷撤回资金,更加剧了借款企业资金周转的困难,使得原本相对安全的企业也无法进行正常有序的资本循环,陷入到资金链断裂的危机中,于是信用恶化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促使危机的雪球越滚越大。

民间借贷危机发生的根源

尽管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与此次民间借贷危机脱不了干系,变幻莫测的货币政策破坏了民间借贷的内在稳定机制,引发了危机浪潮,但单纯看宏观调控和内在稳定机制,二者都没有错,归根结底有错的则是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和法律监管这一制度层面的缺陷。

二元金融体系和利率双轨制成为民间借贷发展的根本制度阻碍。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并发展至今的,我国现有的金融体系仍是国有金融机构一尊独大民间金融市场夹缝生存、体制内金融与体制外金融格格不入的二元金融体系结构。国有金融机构主要服务于国有大型垄断企业,而占全国企业总数90%以上的中小企业则得不到应有的金融支持。我国金融机构的发起与设立都实行严格管制,使得我国金融领域存在严重的金融抑制。

与二元金融结构体系对应的则是双轨制利率体制,即我国完全市场化的利率和受管制的存贷款利率这两种利率体系并存,这就导致资金体现出双重价格,即管制的体制内价格和不受管制的体制外价格。基于这一双轨制体系,大型垄断企业享受着低利率的融资优势,中小企业在融资难的情况下转向民间借贷市场则要处于高利率的融资劣势下。

由此,二元金融体系和利率双轨制严重背离了我国实行市场经济的初衷,不仅扭曲了资金配置资源的机制,更扭曲了我国的经济体制,造成了民营企业做实业的生存困境。这样的制度安排逼出了民间借贷的疯狂发展,逼出了房地产投资脱离理性的狂热,逼出了资产泡沫的无限膨胀,更注定会逼出一场民间借贷危机。

政府监管缺失使民间借贷缺乏法律保障。尽管民间借贷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而且近十几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活动也变得更加活跃,但我国至今尚未出台一部完整系统的法律将民间借贷行为纳入法律监管体系,央行起草并准备多年的《放贷人条例》一直未能出台。而目前我国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只是零星出现在《刑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担保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且有些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行为的管制规定立法不清晰,甚至出现不一致相互矛盾的地方,造成了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法律监管的障碍。总体来说目前我国对民间借贷发展采取以行政管理为主、刑罚为辅的基本管理思路,监管主要以事后监管为主,缺乏有效的事前和事中监管。

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指导性意见构成了我国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体系,与规范正规金融业的法律体系相比较,它的不完备和滞后严重影响到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发展,使得大量存在的民间借贷始终没有一个合法阳光的身份,游离于法律和宏观调控之外,同时民间借贷市场长期处于监管混乱的灰色地带,民间借贷风险也很难得到有效及时的控制和化解,从而难免对我国经济的平稳运行造成很大威胁。

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的法制路径选择

事实表明,尽管民间借贷有着自身的内在稳定机制,但它处于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中却也有着自身的脆弱性,凭借自身的力量无法做到始终在安全的轨道上平稳运行,所以不论是事前避免危机的发生还是事后应对危机的破坏都需要政府的作为。从法制角度而言,政府应该加快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完善现有监管体系。

我国的民间借贷由于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完备的监管体系而一直处于一种无序状态,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的灰色地带,长期以来不仅地位尴尬,而且管理困难问题棘手。发展民间借贷急需制度保障,而制度建设则是一项无比艰巨的任务,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制度建设应以明确的目标为导向,以实现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可控化为基本目标展开制度细则的制定。

阳光化,即在法律上明确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这是制度建设首先要坚持不动摇的立场取向。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离不开民间借贷的支持,与其让其一直在夹缝中生存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并成为经济动荡的隐患,还不如利用此契机将民间金融活动合法化,以便将其正式纳入政府完善的监管体系中。将民间借贷阳光化不仅要给出合法民间借贷活动的精确内涵,还要明确非法集资等非法民间融资活动的判断标准,从而使正常民间融资活动阳光化的同时严厉打击非法融资行为,从法律层面上彻底规范民间金融市场。

规范化,即建立一整套严格严密的制度作保障,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引导阳光化的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地发展。这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必须做到面面俱到,方能达到预期的目标。规范化的制度规定应贯穿在民营金融组织运作的整个流程,要建立民营金融组织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并从贷款额度、期限、利息、担保、登记以及资金来源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彻底改变民间融资市场混乱无序的局面。

可控化,即建立起规避风险的相关制度安排及配套的法律监管体系。建立规避风险的相关制度也是事前监管的重要方面,一个好的制度安排在规避风险的同时还可以使监管事半功倍,民营金融组织不妨借鉴正规金融组织规避风险的一些制度,如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使民间金融组织公开其资本规模、业务范围、经营细则等,从而保障民间金融市场信息的相对对称,进而降低风险。监管方面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条文,使监管部门有明确清晰的法律依据,其次要针对监管对象指定明确的监管部门,使银监会、央行、地方政府等部门权责明晰,防止出现权责不明的灰色监管地带,要彻底改变以前主要依靠事后监管的被动局面,使监管贯穿在民间融资行为的始终,而且尤其要重视事前和事中监管,并加大对事后监管中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保证民间金融市场良好的秩序。

综上,要想从根本上保证民间借贷市场的平稳运行,政府则要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加强监管创造稳定的外在稳定机制,同时要从制度根源上彻底切断民间借贷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只有这样,民间借贷才能真正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为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民间信贷范文第5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 法律困境 体制创新

民间借贷作为我国金融体制外的有益补充,在解决中小企业资金不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民间借贷行为缺乏合理的规范和指导,导致一些社会丑恶现象的滋生。民间借贷已涉及到社会稳定,对于民间借贷是否应当规范、如何进行规范,怎样加强对民间融资的引导和管理,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已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

我国民间借贷的成因

近几年来,发生的“孙大午案”、“吴英案”以及温州由于民间借贷引发的一系列企业家外逃、跳楼等案件表明:在一个经济飞速发展的时期,企业的快速成长急需大量资金,而现行资金供给体系由于受到种种限制无法满足企业需要,必然导致像孙大午、吴英等人铤而走险,大肆吸收民间资金,却最终由于经营失败、资金链断裂而身陷囹圄。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

企业融资难是民间借贷产生的根本原因。企业要发展,资金应先行。在我国,企业融资难一直是制约我国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融资难、融资贵,是诸多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普遍要面对的问题。近年来,尽管政府采取了诸多措施试图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的问题,但收效甚微,资金短缺的问题仍未得到妥善解决,资金主要向大型企业、国有企业集中。主要因为:一是中小企业缺乏足够的诚信保障,导致银行放贷存在诸多顾虑;二是中小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可用于担保的财物有限,而没有充足的担保就不可能获得银行的贷款;三是银行出于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和效益性考虑,大型企业、大型国有企业成为他们放贷的主要对象。上述原因导致企业在急需资金的时候求助于民间借贷。

商业银行贷款门槛高且条件严格。商业银行贷款要求客户办理提供担保、抵押等手续,并且还需要上级银行审批,中小企业办理这些相对繁琐的手续较为困难,正规的金融交易成本过高,导致中小企业多方寻求交易成本较低的民间借贷。由于民间借贷具有手续简便、操作方便快捷等固有优势,与银行信贷相比,尽管存在较高的贷款利率,但对于急需资金经营的中小企业而言,这无疑是一种更为有效的融资方式。

民间资金流向缺乏合理的引导,投资方式单一。随着经济的日益复苏,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呈现一种快速增长的势头。随着企业规模不断扩张,企业对资金的需求也愈加迫切,民间借贷规模越来越大。央行的统计显示,2011年我国银行新增贷款4.17万亿,而通过民间融资获得的资金却达到7.76亿。这些资金投资渠道狭窄,投资方式无非就是存到银行、炒股票基金和购买国债。由于银行利率不高、股票基金固有的风险以及投资者欠缺应有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等,使得这些投资方式并不为大多数人所接受。民间资本的趋利性使得那些具有风险偏好、手头有较多闲置资金的投资者,更愿意在市场上通过放高利贷谋取较高的利息收益。

我国民间借贷面临的法律困境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在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企业资金不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丰富了居民的投资方式。但民间借贷的趋利性和固有风险,加之我国对民间借贷缺乏足够约束和正确引导,导致民间借贷陷入法律困境。

法律地位不明确,界限不清。民间借贷长期作为一种非正规的信用形式,我国还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束。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意见》虽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利率,但对于超出利率范围的借贷行为并没有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惩罚办法。可见,对于民间借贷的规范和约束,我国目前的立法是空缺的,民间借贷游离于罪与非罪的边缘,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稍不留神就会坠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的陷阱,法律规定的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十分模糊,需要进一步厘清。

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监管。有的学者认为,吴英之所以从一个商界精英沦落为非法集资的阶下囚,源自于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一方面,民间金融急剧膨胀,另一方面缺乏有效地监管,这正是吴英案成为法治案件的制度背景。对于民间借贷行为,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赋予其明确的法律地位,国家对民间借贷监管缺位,无法将其纳入统一的监管体系。由于监管的缺失再加上民间资本的趋利性和中小企业对资金的渴求,使得民间资本的流向具有盲目性。

金融行业准入限制,民间融资无立足空间。在我国,正规金融一直处于受保护地位,民间资金很难进入金融行业。如《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非金融机构也不得经营金融业务。可是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必须要有充足的资金,因此民间能提供这种资金能力的个人就成为中小企业主追逐的对象,从而产生民间借贷行为。

加强民间借贷立法,促进民间借贷体制创新

加强民间借贷立法和政策引导。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民间借贷应有的法律地位,对民间借贷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政策引导。为使民间借贷向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发挥其积极作用,应尽快制定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相关立法以保障民间借贷行为的健康发展,为民间借贷规范、合理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制度空间。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既有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一面,又可能存在一些负面影响。因此在立法实践中必须明确,并不是所有的民间借贷行为都适合通过立法加以规制,对民间借贷行为的规制不应搞“一刀切”。总之,民间借贷从制度层面来看是合法的,对民间借贷进行立法和规制的途径应分清主次、区别对待。

对民间借贷行为除了通过立法进行规制以外,国家还应通过制定相关的政策加以引导。目前,民间资金主要投向虚拟经济和资产炒作,而并没有投向实体经济。原因有二:一是市场准入限制。目前我国并不具备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某些领域只允许国有资本进入,民间资本并没有好的去向,只能投资虚拟经济。二是国资与民资待遇不公平。尽管有些领域允许民资介入,但国资与民资地位是不对等的,很多针对国资的特殊待遇,民资享受不了。除此之外,国家既要引进民间资金,又要让民资参与管理,建立管理与利益均衡机制,才能充分调动民资的积极性。

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规范民间资金投向。由于民间借贷在我国的法律地位还不明确,国家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往往处于尴尬境地。在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下,银监会负责监管正规的金融机构,对民间借贷机构并不负责,对民间借贷的监管缺失。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首先要从立法上制定有关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赋予民间借贷明确的法律地位;其次要明确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政府部门的职责,加强对民间融资活动的监管;再次建立民间借贷的“风险预警机制”,由金融专家同监管部门相互配合,对民间资金的流向进行风险评估,建立警报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开民间资金的使用和运作状况,接受资金提供者的监督;最后合理引导民间资金的投向,对于民间借贷宜疏不宜堵。为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了有关民间投资的36条意见(即“新36条”),赋予了民间资本与国资、外资平等的法律地位。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加大对先进制造业和新兴产业等实体经济的投入力度,为民间资本与国资、外资提供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与制度保证。

创新民间融资机制,进一步优化民间投资环境。首先应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金融体制,从根本上消除民间投资在进入市场时存在的部门、行业垄断和歧视,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打破金融市场的垄断性,建立多种渠道的资金供给模式。通过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鼓励多种形式的金融创新,比如成立民间投资融资公司,主要是为中小企业担保,参与中小企业投资,既能基本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还可以吸收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民间资本。2010年,我国已准许小型贷款公司开展金融业务,此举是将民间借贷引入合法化的重要措施,尽管还存在着准入门槛高等问题,但毕竟是国家放松金融行业市场准入条件的一项重要举措。

其次,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国家正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之所以不愿意给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在于中小企业无法提供足够的担保或中小企业诚信缺失。建议建立专门的企业信用评估机构,定期对企业进行评估,让民间借贷主体通过信用体系多方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规避借贷风险,减少借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