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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责
(一)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1、总结、统计分析本地食物中毒发生情况,上报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提出相应预防、控制措施。
2、对辖区内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二)各级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食物中毒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例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例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
二、食物中毒事件调查和控制的准备
(二)食物中毒事件组织准备
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做好法定报告人的食物中毒报告管理和培训工作,制订食物中毒
事件发生后的应急方案,落实人员责任制和紧急事件值班制度。
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有相应技术和能力的实验室做好随时接收和检验中毒样品的准备。
各有关卫生、医疗机构应制定食物中毒报告和抢救、处理制度,保证突发食物中毒事件调查和控制所需要的人员、交通、通讯、调查和采样设备的基本需要。
(二)食物中毒事件现场调查常备用品准备
表1食物中毒现场调查常备用品
种类主要物品
采样工具
注射器、肛拭子、消毒棉签、消毒纱布、调匙、勺子、镊子、剪刀、屠工用刀、酒精灯、标号用品、75%酒精、其他消毒灭菌器具等
样品容器灭菌塑料袋、广口瓶、灭菌试管、灭菌粪便盒、样品冷藏设备等
防护用品工作衣或隔离衣、口罩、白帽子、手套、靴子等
调查用表食物中毒个案调查登记表、调查结果汇总表、卫生监督文书等
检验设备毒物快速分析设备、深部温度计等
取证工具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等
参考资料各种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食品卫生相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有关专业技术参考资料等
食物中毒现场调查常备用品应指定一个科室负责配备保管,并保持用品齐全,需要消毒用品由检验室负责消毒,每周消毒一次。检验室应常备毒物检验试剂,配制好的试剂应单独存放,国家法定长假和重大活动开始前,微生物检验室应准备充足样品保存液和培养基。
(三)食物中毒事件抢救物品准备
各级医疗单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催吐、洗胃、导泻设备和特殊治疗药品,并不断补充更××,用于食物中毒事件抢救和治疗。
三、报告登记
(一)报告
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接收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有关内容。
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应当及时填写《食物中毒报告登记表》,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县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管辖范围内的下列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1、中毒人数超过30人的,当于6小时内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2、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3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4、其它需要实施紧急报告制度的食物中毒事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
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跨辖区的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应通知有关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并同时向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登记
接报后,根据《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要求,及时填写《食物中毒事故处理报告登记表》,记录中毒事故有关内容:
1、发生单位及地址
2、发病时间、中毒人数、死亡人数
3、可疑中毒食品及进食时间、进食人数
4、病人中毒表现、就诊或所处地点、救治措施及病人情况
四、组织开展现场调查
(一)食物中毒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的基本任务和要求
1、尽快查明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经过:
确定食物中毒的病例。
查明导致中毒的食品。
确定食物中毒致病因素(病原)
查明造成食物中毒的原因(致病因素来源及其污染、残存或增殖原因)。
2、提出和采取控制食物中毒的措施。
3、协助医疗机构对中毒病人进行救治。
4、收集对违法者实施处罚的证据。
5、提出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的措施和建议。
6、积累食物中毒资料,为改善食品卫生管理提供依据。
(二)调查前的准备
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食物中毒的报告后,应立即着手在2小时内组成调查处理小组,携带表1所列的调查物品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小组应由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由食品卫生监督人员、检验人员和流行病学医师组成。调查人员应分头对病人和中毒现场进行调查。
(三)现场卫生学、流行病学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对病人、同餐进食者的调查;对可疑食品加工现场的卫生学调查;采样进行现场快速检验和实验室检查;根据初步调查结果提出可能的发生经过及防止中毒扩散的控制措施等。
对上述内容的调查应进行必要的分组和分工,各方面调查应尽可能同时进行,必要时组成现场领导小组,分别就病人抢救、现场调查、后勤保障等方面进行协调指挥。
1、对病人和进食者的调查
调查人员在协助抢救病人的同时,应向病人详细了解有关发病经过;重点观察与询问患者的自觉症状、精神状态、临床表现以及呕吐、排泄物的性状;登记发病时间、可疑餐次(无可疑餐次应调查发病前72小时或之前的进餐食谱情况)的进餐时间、可疑中毒食品及食用量等,并将调查结果认真登记在《食物中毒个案调查登记表》中。调查完毕后请被调查者在个案调查登记表上签字认可。
对病人的调查应注意以下环节:
对疑难中毒事故的调查应对有关可疑食物列表分别进行询问调查,调查时注意调查和分析发病者与未发病者的进食食物的差别。
应十分重视首发病例,并详细记录发病前的症状、发病的日期和具体时间。尽可能调查到所发生的全部病例以及与该起事件有关人员(厨师、原料处理人员和食品采购人员等)的发病情况。如发病人数较多,可先随机选择部分人员进行调查。版权所有
选择最了解事件情况的有关人员(包括病人),详细了解有关食物的来源、加工方法、加工过程(包括使用的原料和配料、调料、食品容器)、存放条件和食用方法、进食人员及食用量等情况。
通过调查综合提出以下信息:(1)发病人数。(2)可疑餐次的同餐进食人数及去向。(3)共同进食的食品。(4)临床表现及共同点。(5)用药情况和治疗效果。(6)需要进一步采取抢救的控制措施。
调查时应注意了解是否存在食物之外的其他可能与发病有关的因素,以排除或确定非食源性疾病。对可疑刑事中毒案件要将情况通报给当地公安部门。
2、对可疑食品的加工过程调查
向食品加工制作场所的主管人员或企业负责人详细了解可疑食物加工、制作的流程,将可疑食物各加工操作环节绘制成操作流程图,注明各环节加工制作人员的姓名,分析并标出可能存在或产生某种危害的加工操作环节。
对可疑食品加工制作过程进行初步检查,重点检查食品原(配)料及其来源,加工方法是否杀灭或消除可能的致病因素,加工过程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的交叉污染,是否有不适当的贮存(例如:非灭菌食品在室温存放超过4小时),以及剩余食品是否重××加热后食用等内容。
了解厨师和其他参与食品加工制作人员的健康状况,以排除或发现食物被食品加工人员所携带的病原污染的可能性。
请加工制作人员回忆可疑食物的加工制作方法,必要时通过观察其实际加工制作的情况或食品加工时间——温度的实际测定结果,对可疑食品加工制作环节进行危害分析。
按可疑食品原料来源和加工制作环节,选择并采集食品原(配)料、食品加工设备和工(容)具等样品进行检验。
对现场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食品污染和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记录,必要时进行照相、录像。
3、采集样品
现场调查人员应尽一切努力完成对中毒发生现场可疑中毒食品的样品采集工作,根据具体情况采集病人排泄物、血液等样本。食物中毒检验样品及采样方法见表2。
表2食物中毒检验样品及采样方法
样品种类采样数量采样方法
粪便2ml(g)置样品容器内
呕吐物50—200g置样品容器内
血液不少于3ml静脉无菌采样
尿液30-50ml取清洁中段尿
固体食品200—500g切取一部分置样品容器内
液体食品200—500g摇匀后置样品容器内
其他样品根据检验需要视情况采集可能含有毒物的样品
样品采集时应注意以下环节:
采样的品种
一般按病人出现的临床症状和检验目的选择样品种类。样本一般包括病人的呕吐物、血液、尿液、大便、剩余的食品、食品容器和加工用具表面涂抹等,可能条件下还应采集厨师和直接接触食品人员的手拭、肛拭等。
采样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进行,如:对腹泻病人要注意采集粪便和肛拭;对发热病人注意采集血液样品;对怀疑化学性食物中毒应采集血液和尿液;无剩余可疑食品时应采集相关容器、用具、抹布等涂抹样品。
采样方法样品应按照无菌采样方法采集。备检样品应置
冰箱内保存(温度通常控制在4℃左右);采样时应注明样品名称、来源、建议检验项目等。
采样人数版权所有
对一起发病规模较大的食物中毒事件一般采集10—20名具有典型症状的病人的检验样品,同时应采集部分具有相同进食史但未发病者的同类样品作为对照。
4、调查情况的初步分析
病例确定通过现场核实的发病情况和进食情况分析,提出确定病例的标准,按确定的病例标准对现已发现或报告的可疑病例进行鉴别。
病例确定标准可参考以下方面:(1)计算病人出现的各种临床症状与体征的频率,确定病人的突出症状与伴随症状。(2)按临床发病情况,确定病人中毒的轻重。(3)按是否有医师诊断确定病例是否为临床诊断病例。
对尚未报告或就诊的病例进一步进行登记调查。
对病例的初步流行病学分析(1)按病例发病绘制发病流行曲线,分析病例发病时间的分布特点及联系,确定可能的致病因素。(2)绘制病例发病场所或地点分布图,分析病例发病地区分布特点及其联系,确定可能的发病场所或地点。
分析事件可能的发生原因
根据确定的病例标准和病例流行病学分布的特点,应提出是否是同一起食物中毒事件的意见,并就食物中毒的致病因素、可疑中毒食品及其来源、中毒原因,进食可疑中毒食品的时间、地点等提出假设,以指导抢救病人和进一步开展的调查及中毒控制工作。
(四)中毒的控制和处理
对可疑食物中毒事件应尽早采取控制和预防措施
县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后,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组织卫生机构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2、对可疑中毒食物及其有关工具、设备和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3、
组织调查小组进行现场卫生学和流行病学调查,填写《食物中毒个案调查登记表》和《食物中毒调查报告表》,撰写调查报告,并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县卫生监督机构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1、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2、为控制食物中毒事故扩散,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回已售出的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或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对食物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工作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依法进行。
五、技术处理
(一)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二)对病人采取紧急处理版权所有
1、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
采取病人血液、尿液、吐泻物标本,以备送检。迅速排毒处理,包括催吐、洗胃和导泻。对症治疗和特殊治疗。
2、中毒食品控制处理;
保护现场、封存中毒食品或可疑食品。采取剩余可疑中毒食品,以备检验。追回已售出的中毒食品或可疑中毒食品。
3、根据不同的中毒食品,对中毒场所采取相应的消毒处理。
六、食物中毒诊断依据
(一)中毒病人在相近的时间内均食用过某种共同的可疑中毒食品,未食用者不发病。停止使用该种食品后,发病很快停止。
(二)同起食物中毒病人的临床表现基本相似。
(三)潜伏期一般较短,病程以致病病原的种类和中毒个体差异而不同。
(四)一般无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传染。
(五)从中毒食品和中毒病人的生物样品中检出能引起与中毒临床表现一致病原。
(六)未取得足够的实验室诊断时,可判定为原因不明食物中毒,必要时可由3名副主任医师以上的食品卫生专家进行评定。
七、实验室检验
(一)送检样品应在适宜的保存温度和条件下,以最短的时间送检实验室检验。不能及时送样的应在现场对样品进行冷藏。
(二)检验项目的选择根据本起中毒病人临床和流行病学资料分析,尽快推断致病因素的性质和中毒原因,确定检验项目。
(三)实验室在收到中毒样品后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开始检验,并尽快出具检验报告。当估计到实验室条件不足,应果断地请求有条件的部门予以支持。
(四)必要时对可疑中毒样品进行动物毒性实验,现场应急情况下可采用简易动物毒性试验。
八、综合分析和善后处理
(一)对食物中毒事件调查过程中收集的临床资料,流行病学资料,可疑食品加工制作情况调查资料和实验室检验资料应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并按有关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判定依据和原则做出综合判定。
(二)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中毒食品和肇事单位做出相应处理。
(三)根据中毒原因和致病因素对中毒场所及有关食品加工环境、物品提出消毒和善后处理意见。
(四)
为了进一步做好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不断提高食物中毒的调查、处理水平,笔者对近年来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食物中毒发生情况及调查处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希望对以后食物中毒调查与处理工作具有一定的实际指导意义。
存在问题
报告过程中存在问题:①中毒人员不能及时报告:食物中毒患者是食物中毒事故受害者和当事人,其亲朋好友及同时在场的其他人员是知情人。中毒一旦发生后,中毒患者及知情人如果能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这是及时开展食物中毒调查和处理的最佳信息来源。但是,当患者感到自己因在饮食单位就餐而引起腹泻、中毒后能够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的微乎其微。有的怕麻烦,吃点药就忍过去了;有的仅到医院就诊,由接诊医院事后报告;有的则先找责任单位索赔经济损失,无果后才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投诉,已是事后数日。②接收患者治疗的单位报告不及时:治疗单位的医护人员对法定的食物中毒报告制度意识不够、责任不强,不能在接收食源性中毒患者治疗的第一时间里同时报告,由于中毒患者和接诊医疗单位不能及时报告,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调查取证造成困难。③中毒单位隐瞒不报:引起食物中毒是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将会受到较重的行政处罚。因此,引起中毒的责任单位为了减少负面影响,逃避责任,避免处罚,采取隐瞒、拖延、私了、阻挠等手段,从不主动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甚至对现场进行全面清洗和打扫,有意无意地破坏了现场。
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问题:①治疗单位取证:当疾控工作人员赶赴患者救治单位调查采样时,患者多已用药,呕吐物、排泄物的采样已失去意义,检验结果不能为定案提供依据。②案发单位取证:案发单位没有保护好现场,尤其是没有留样或剩余食物已销毁,导致无法采样或采样阳性率大大降低,失去意义。③患者取证:原州区近年来食物中毒多发生于家庭聚餐,在调查中,经常发现有患者在家中自行服药现象较多,接报后采样已失去意义。
疾控工作人员调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不系统、个案调查资料不完整、样品采集不全面及实验室检测设备条件落后更方面的因素,不能得到实验室的数据支持,影响食物中毒的检出率。
建 议
完善和强化食物中毒报告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强化各级医疗机构及临床医务人员食物中毒报告意识,对不能及时、拖延、隐瞒、阻挠中毒报告的,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中毒报告的法律责任。
加强预防食物中毒的宣传: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宣传预防食物中毒的有关知识,不断增强群众的卫生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发现食品卫生违法行为和发生食物中毒时能及时主动报告。增强医务人员的责任心。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通过加强培训和教育,增强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
提高工作人员调查和处理食物中毒的能力和水平:工作人员应具有较为全面的流行病学观念和证据意识,运用流行病学理论知识和原理来进行调查和取证,才能取得具有科学性的专业技术调查资料,才能作出合理的食物中毒流行病学诊断和中毒事故调查报告。
加强实验室建设:进一步完善实验室技术及设备,为食物中毒的调查与处理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不慎,就有可能激发护患矛盾,导致社区护士护理压力日益增高,持续处于高压力状态下。
生物学因素:社区护士多实行轮班制,夜班时间长,短则8小时,长至15~16小时,直接导致正常生物节律被打破,免疫力下降,引起内分泌失调,从而出现一系列躯体症状,如失眠、头痛、胃部不适等,继而引起情绪波动,对护士的健康和工作状态造成了负面影响。
心理因素:社区护士大多未接受过专业的心理健康知识培训,护理心理卫生知识缺乏,工作受挫时,性格孤僻,内向,多愁善感以及神经质的护士面对来自职业环境的应激源不能进行有效的心理调适,容易出现问题[2]。
社会因素:社会心理支持不足,是造成护士职业压力的又一来源。长期以来,护士处于从属地位,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深造的机会较少,造成提升晋级较难,社区护士身处最基层社区医院,进修机会更是缺少,心理失落比较普遍,缺乏“工作成就感”。
应对措施
积极调整心态:社区护理工作特点及外环境一时半会难以改变,护士必须调整自己的心态,培养积极乐观工作态度,用健康向上、真心关爱病人的精神和态度去服务患者,从而获得患者和社会认可及自身精神上的愉悦感。
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护理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事业,护士要有终生学习的观念,不断加强理论学习和操作技能训练,及时掌握新技术,总结经验,由此减少工作中的被动局面,降低心理紧张的压力。
获得社会支持:发动家庭、社会支持系统,家人朋友对护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应对职业压力负面影响上有着重要作用。医疗管理部门应加强护士心理健康教育,有条件的最好设立心理辅导站,可从减轻工作强度,改善工作环境,满足生活需要等途径来缓解护士压力。
社区护理工作特点给社区护士带来的精神压力直接影响到医院护理质量,因此不容忽视。护理人员自身应积极寻找缓解职业压力的方法,如业余时间积极参加娱乐活动及体育锻炼,恰当营养与休息, 寻找社会支持等。另一方面,护理管理者应给予护士生活上更大关怀,业务上更多指导,及时了解护士工作中的压力来源,制订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双管齐下,才能有效缓解社区护士的工作压力,从而提高护理质量。
参考文献
一、工作机构
1学校成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救援)领导小组。各班主任为成员的领导机构。
2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治安维护、疏散引导、医疗救护、事故调查等善后工作。
二、学校突发安全事故种类
学校重大火灾安全事故,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含学生拥挤踩踏事故。学校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学校重大危险药品安全事故,学校工程建设、危房安全事故,学校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学校外出大型活动安全事故,学校外来暴力侵害事故,学校食物中毒安全事故,学校流行传染疾病安全事故,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三、工作职责
1当遇到突发事件。开展重大安全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理工作,控制事故的损失。
2组织召开处理突发事故工作会议。
3检查督促各班做好抢险救灾、事故调查、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教学秩序等工作。
4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联系。
5向上级部门报告突发事故及应急处理的信息。
6学校在事故发生后协调公安干警保护现场。维护事发现场的治安秩序。
7维护好救援秩序。
四、安全事故应急方案
(一)学生拥挤踩踏事故
1针对近段来部分省市连续发生的几次学生拥挤踩踏事故。各年级在近期要以主题班会、黑板报等形式对学生集中开展预防拥挤踩踏事故的专题教育。
2学校要从学生实际出发。不强调快速、整齐,适当错开时间,上操、集合等上下楼梯的活动中,分年级逐次下楼,并安排教师在楼梯间负责维持秩序。
3学校要在教学楼楼梯间设置指示、警示标志。告诫学生上下楼梯相互礼让,靠右行走,遵守秩序,注意安全。
4发生事故。学校迅速组织教师指挥学生疏散,及时将事故信息逐级上报。
(二)重大火灾安全事故
1学校指挥学生紧急集合疏散。
2学校利用校园播音系统或钟声发出紧急集合信号。楼道间要有专人组织疏散,及时将学生带至远离火源的安全地段。
3严禁组织学生参与救火。及时报告119120等相关部门请求援助。
(三)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1学校指挥学生紧急集合疏散至安全地段迅速将事故信息上报。
2学校要迅速抢救受伤师生。及时报警110119120等相关部门请求援助,保护好事故现场。
(四)危险药品安全事故
1学校危险药品要求专柜存放。
2实验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迅速将情况上报。
3最短时间内将受伤师生送至医院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五)工程建设、危房安全事故
1学校在建或改建的建筑物要树立警示牌。
2学校D级危房一律不允许使用。设有隔离栏。
3学校发生建筑物、危房安全事故。及时将事故信息上报。
4对受伤师生组织抢救。封闭事故现场。
(六)外出大型活动安全事故
1学校组织外出大型活动必须将申请书上报。
2若事故发生后。及时将事故信息上报。
3及时报警110120请求援助。
(七)外来暴力侵害事故
1学校外来的未经允许强行闯入校园者。应及时将闯入者驱逐出学校,并由门卫向其发出警告。
2学校内发现不良分子袭击、行凶等暴力侵害时。同时及时报警110120等相关部门请求援助。
3对受伤师生及时救治。
(八)食物中毒安全事故
1如发现食物中毒。及时报警110120等相关部门请求援助。
2积极协助卫生机构救助病人。
3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和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4配合卫生防疫部门的调查。
(九)流行传染病安全事故
1学校发现有传染病症状的学生。有传染病的教师不得带病上班,凡患传染病的师生须经医院诊断排除传染后才能返校。
2学校发生特殊传染病。及时报警。
3学校对传染病人所在教室及涉及的公共场所要及时消毒。防止疫情扩散。
4及时将发现的疫情上报各级部门。
一、社会转型期的学校
我国公立学校原本是一个由国家投资设立的、单一的、封闭的、由国家事业单位干部以及其他员工从事教育活动的国家教育事业机构。而在过去的近十年内,由于我国社会与经济的快速发展,原单一的封闭式教育机构已远远无法适应国家与社会对教育的需求,使之教育机构几乎完全成为直接面向社会提供教育消费的服务业。
由此以来,学校在教育服务、社会服务领域内、学校与国家教育行政机构、学校与学校、学校与学生及学生家长、学校与社会各企业组织之间产生了广泛的联系,也形成了各类社会关系,学校也在此关系中,在妥善处理这些关系中得以生存与发展。
二、学校与各类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1、学校与教育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
教育行政机构是代表国家投资主体对学校进行管理并行使权利,因此学校与教育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是国有资产所有人与经营者的民事法律关系。学校与目前机制改革后的国企业不同之处在于,国家对国企实行文秘站网-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国企享有经营自与人事权,故国家与国企之间存在的只是财产所有人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国家的代表是国有资产管理行政机关,而不存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而学校与教育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着行政法律与民事法律的双重法律关系。
2、学校与教师员工之间的法律关系。
学校实行社会招聘的教师与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在编教师之间因招聘合同与聘用合同分别形成劳动关系与聘用合同关系。学校除教师行政管理人员外,还有不少原工人身份的职工与后勤服务的临时用工,学校与这些人员之间是劳动关系。
3、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生未成年人这一“特殊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较学校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复杂得多,是多种关系的交织表现。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大致可推定为准教育行政关系,既区别于纯粹的教育行政关系,也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是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关系。教育、管理和保护构成这一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即法律的调整内容。学生(主要指未成年人学生)的人身伤害以及造成他人伤害是以承担民事责任为基础的。在学生伤害案件的实务中,要求学校应当负法定的谨慎义务防止学生受到损害。如果学校必须履行这一义务,则必须证明该义务是否实际上未履行。只有证明未尽此项义务者,学校方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是一般地过错责任,而不是过错推定责任,不能采用推定地方式认定学校具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因学校性质不同的情况也会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而导致承担责任的法律基础不同,例如,民办、民营学校与学生之间应当主要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而义务教育学校及公立学校与学生之间则应该是一种由法律(主要是行政法)直接规定的特殊的教育、管理及保护等权利义务关系。
三、学校突发事件的分类
为了便于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较准确的对其认定与处理,这里有必要对突发事件以及有可能发生事故、纷争的情形,按事件(事故)的主体、性质等要素做一个粗略地分类:
(一)学生伤害事件(事故)
学生伤害事件,一般指学生在校接受教育期间,包括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各项活动、公益任务、学生实习、军训等活动中、乘坐交通运输工具时,发生的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的意外事件。大致可归为:1、学生意外伤害事件;2、学生食物中毒事故;3、学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治安事件;4、学生行为触 犯刑法的刑事案件;5、学生患突发疾病事件;6、学生违反公序良俗的事件。
(二)教师事件
教师事件,应包括教师与学校,教师与教师或学校员工,教师与学生之间发生的各种形式的事件。教师与学校、与教师及其他员工之间的事件可通过内部行政、调解或投诉、申诉、劳动争议或人事争议仲裁、民事诉讼、治安管理以及刑事诉讼等方式处理。本文主要讨论因教师行为、教师工作上的疏忽、过失造成与学生之间的矛盾、冲突以及伤害事件。
(三)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学校与校外的企业组织、个体工商户之间因合同履行而生产的纠纷事件。这类事件应当依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的约定,以及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发生了诉讼仲裁的,其责任承担与划分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校内行政处理由学校决定。
五、突发事件的责任划分
1、学生意外伤害事件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大致可推定为准教育行政关系,既区别于纯粹的教育行政关系,也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是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关系。教育、管理和保护构成这一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学校对学生有教育、管理的权力,同时对学生有保护的义务;学生有接受教育、接受管理的义务,享有受到保护的权利。在教育关系中,发生学校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过错,致使学生受到人身伤害,或者伤害他人,学校产生民事责任。在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遭受人身伤害,是学校未尽保护义务;在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伤害他人,是学校对学生未尽教育、管理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责任既有教育法的性质,也有民法的性质,应当以民事责任的性质为基础(为主)。
2、学生食物中毒事故;
学生食物中毒事故,主要是指学生在学校食堂就餐,学生食用学校委托的订餐以及学校在组织种类活动中的外购食品、餐馆就餐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这类事件的责任大体上有:一是学校直接责任、二是食物制作单位责任两类。
对于学校自己经营管理的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学校负有经营管理责任与民事责任。不论发生食物中毒原因为何,学校均有这可推卸的经营管理严重过失与责任,对中毒学生均有抢救、医治、承担医疗费用和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直接责任人还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在教育行政管理方面,教育行政机关可依法追究学校的行政责任。
对于学校将学校食堂交给具有法人资格、卫生防疫许可证的餐饮企业经营的,以及因学生食用餐馆的食品、食品供应商的食品而发生的中毒事件,学校负疏于管理的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其他方面的责任由餐饮企业、食品供应商承担。
3、学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治安事件;
治安案件,如学生在学校内盗窃公私财产、破坏公私财产,在校内打群架、校周边打群架、殴打教师或他人的,赌博等尚不构成犯罪的治安案件。在这类事件中,其法律责任由学生自负,学校负有相应的管理责任。
4、学生行为触犯刑法的刑事案件;
学生行为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处理,学生依法承担相应的刑法处罚。在刑事案件个案中,学校可能负有相应的管理责任。
5、学生患突发疾病事件;
学生在校学校期间,可能会突发疾病,有时还会发生较为严重、甚至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事件,此时学校负有及时救治与及时通知学生家长的责任与义务,如果学校未履行责任和义务,或未用时履行责任和义务的,形成严重后果的,学校需承担民事责任。
6、学生违反公序良俗的事件。
在这类事件中,学校负有采取正确适当的方式,及时批评教育的履行法定管理责任和义务。正确的、适当的方式是指,采取尽可能的控制范围,不得公布学生行为细节以及个人隐私,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激化矛盾的方式开展批评教育工作。
六、突发事件的学校责任防范
从宏观上看,发生在学校内的突发事件以及非突发性事件事故,均与学校管理、履行管理责任和对学生的保护义务,不同程度上相关。因此,学校也不同程度地负责任。问题的关键在于在事件中,导致学校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其责任的大小程度,弄清这些问题,才可能有效地、减轻学校的相关责任与赔偿责任。
1、认真履行管理教育与保护学生的职责与义务。
在过去已发生的诸多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没有直接的伤害过错,大多是由于未尽管理责任或疏于管理的过失,而导致承担民事赔偿的占多数。因此,学校一定要高度重视学校、学生安全保卫工作,依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从安全管理、治安保卫、教学安全、物品管理、卫生食品以及应急预案等六大方面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坚决贯彻落实,将安全保卫职责落实到各级、每个干部教师员工与各个环节,坚决消除事故隐患与苗头,采取有效措施防堵管理漏洞,克服与避免出现疏于管理的过失,认真全面履行管理教育与保护学生的职责与义务。
2、及时有效履行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是学校履行管理职责的一个重要方面与措施,也是在学校面对诉讼案件举证中,证明学校是否履行了管理责任的重要证据之一,学校应当在履行管理职责的各个环节上加以落实。
3、突发事件发生后必须采取及时、有效地救治措施与处理措施。
当学生伤害事故 发生后,由于学校负有法定的管理教育保护义务,因此不论在何种情形下,学校必须立即起动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学生或伤者、患者进行救治。对于没有伤者的事件中,学校也必须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将事态控制到稳定,不继续扩大的局面并果断处理。
在处理事故发生的同时,应立即采取对其他未发生事故的部门与环节进行全面预防性检查,并贯彻到全校。
4、及时查明原因落实责任,总结经验
事故处理后,学校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落实责任制度。总结经验,完善与修订规章制度,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并将全面证据资料与相关完整归档保存。
七、突发事件的处理
1、对于学生伤害事故案件,如果认定为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不论是调解解决还诉讼解决,其赔偿的项目范围与标准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办理。
2、对于学生食物中毒事故中,除采取及时有效救治措施外,如果学生经抢救医治全愈,将产生有关交通费、家长误工损失、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赔偿支付的处理工作。如果致残或死亡的,还有伤残评定、伤残赔偿金、丧葬事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等赔偿支付的善后处理工作。
3、学生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中,学校在报案、配合司法机关的侦查取证方面的工作中。应征注意报案条件,需要慎重考虑,我国刑法中,不少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一个起点,这要求学校知晓或查明刑事法律规定,对于学生主要还是帮助教育为第一,如果学生承认错误,有个较好的认识与态度,加上金额不到起点,就不要作刑事案件报案。对于如学校盗窃案件中,设备如果不是新设备财物,就应以折旧价,或案发的市场相应价来计算,而不能以新品购置价计算。另外对于数名学生盗窃案件中,只要不是团伙作案,金额不能合计,此时涉案金额可能不会到盗窃案的起点,即不构成盗窃罪。
4、对于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意外事件处理。学校虽无责任,但仍对该学生及时救治,履行法定要求应当履行的义务与职责。
【关键词】突发事件;防范;责任划分;处理
一、学校突发事件的分类
为了便于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较准确的对其认定、责任划分及处理,有必要对突发事件以及有可能发生的情形,按事件(事故)的主体、性质等要素进行分类:
(一)学生伤害事件(事故)
学生伤害事件,一般指学生在校接受教育期间,包括学校组织的各类校内外活动、学生实习、军训、体育课、外出写生、乘坐交通运输工具时,发生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的意外事件。大致可归为:1.学生意外伤害事件;2.学生食物中毒事故;3.学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治安事件和触犯刑法的刑事案件;4.学生违反公序良俗的事件;5.学生患突发疾病事件。
(二)教师事件
教师事件,应包括教师与学校,教师与教师(职工),教师与学生之间发生的各种形式的事件。本文主要讨论因教师行为、教师工作上的疏忽大意、过失造成与学生之间的矛盾、冲突以及伤害事件。
(三)合同纠纷
在本文中合同纠纷是指学校与校外的企业法人、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经营户)之间因合同履行而产生的纠纷事件。这类事件应当依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的约定,以及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其责任承担与划分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校内行政处理由学校决定。
二、突发事件的责任划分
1.学生意外伤害事件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这种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既不同于纯粹的教育行政关系,又有别于民事法律关系,是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关系。教育、管理和保护构成这一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在教育关系中,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过程中因过错行为致使学生受到人身伤害,或者伤害他人,学校产生民事责任。这种责任既有教育法的性质,也有民法的性质,应当以民事责任的性质为基础。学校在应承担赔偿责任时,应该按照相关法律的直接规定来处理。当然,如果学校(或其教师)故意侵害学生的人身权利时,就会出现普通侵权责任与上述两种责任的竞合,学生可以选择对其有利的责任性质来向学校主张。认定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为:即存在过错、有损害后果及过错与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学生食物中毒事故
学生食物中毒事故,主要是指学生在学校食堂就餐,学生食用在组织各类活动中的外购食品、餐馆就餐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这类事件的责任大体上有:一是学校直接责任;二是食物制作单位责任两类。
对于学校将学校食堂交给具有法人资格、卫生防疫许可证的餐饮企业经营的,以及因学生食用餐馆的食品、食品供应商的食品而发生的中毒事件,学校负疏于管理的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其他方面的责任由餐饮企业、食品供应商承担。对于学校自己经营管理的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学校负有经营管理责任与民事责任。对中毒学生均有抢救、医治、承担医疗费用和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直接责任人还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在教育行政管理方面,教育行政机关可依法追究学校的行政责任。
3.学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治安事件和触犯刑法的刑事案件
治安案件,如学生在学校内盗窃公私财产、破坏公私财产,在校内打群架、校周边打群架、殴打教师或他人的,赌博、等尚不构成犯罪的治安案件。在这类事件中,其法律责任由学生自负,学校负有相应的管理责任。如果学生行为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处理,学生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在刑事案件个案中,学校可能负有相应的管理责任。
4.学生违反公序良俗的事件
在这类事件中,学校负有采取正确适当的方式,及时批评教育的履行法定管理责任和义务。正确的、适当的方式是指,采取尽可能的控制范围,不得公布学生行为细节以及个人隐私,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激化矛盾的方式展开批评教育工作。
5.学生患突发疾病事件
学生在校学校期间,可能会突发疾病,有时会较为严重、甚至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事件,此时学校负有及时救治与及时通知学生家长的责任与义务,如果学校未履行责任和义务,或未及时履行责任和义务的,形成严重后果的,学校需承担民事责任。
三、突发事件的学校责任防范
学生发生在学校内的突发事件以及非突发性事件事故,均与学校管理、履行管理责任和对学生的保护义务,在不同程度上相关。因此,学校也不同程度地负有责任。问题的关键在于在事件中,导致学校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其责任的大小程度,弄清这些问题,才可能有效地、合理地使学校承担相关责任与赔偿责任。
1.认真履行管理教育与保护学生的职责与义务
在过去已发生的诸多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没有直接的伤害过错,大多是由于未尽管理责任或疏于管理的过失,而导致承担民事赔偿的占多数。因此,学校一定要高度重视学校学生安全保卫工作,依据《教育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从安全消防、治安保卫、教学安全、物品管理、医疗卫生、食品安全以及应急预案等方面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坚决贯彻落实,将安全保卫职责落实到各院系、各处室、各班级等各个环节,坚决排查事故隐患与苗头,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出现疏于管理的过失,认真全面履行管理教育与保护学生的职责与义务。
2.及时有效履行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是学校履行管理职责的一个重要方面与措施,也是在学校面对诉讼案件举证中,证明学校是否履行了管理责任的重要证据之一,学校应当在履行管理职责的各个环节上加以落实。其中包括对学生的安全告知义务,培养提高学生安全逃生自救的技能,学生发生意外及时告知学生家长的义务等。
3.突发事件发生后必须采取及时、有效地救治措施与处理措施
当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由于学校负有法定的管理教育保护义务,因此学校必须立即起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对学生或伤者、患者进行救治。对于没有伤者的事件中,学校也必须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将事态有效控制并果断处理。在处理事故发生的同时,应立即采取对其他未发生事故的部门与环节进行全面预防性检查,并贯彻到全校。
4.及时查明原因落实责任,总结经验教训
事故处理后,学校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落实责任制度。总结经验教训,完善与修订规章制度,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并将事件的证据资料与事件经验教训归档保存。
四、突发事件的处理
1.对于学生伤害事故案件,如果认定为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不论是通过诉讼还是调解解决,其赔偿的项目范围与标准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办理。如果认定是学校承担部分责任,根据责任过失大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来划分责任范围。
2.对于学生食物中毒事故中,除采取及时有效救治措施外,如果学生经抢救医治痊愈,将产生有关交通费、家长误工损失、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赔偿支付的处理工作。如果致残或死亡的,还有伤残评定、伤残赔偿金、丧葬事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等赔偿支付的善后处理工作。
3.学生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中,学校在报案、配合司法机关的侦查取证方面的工作中。在是否报案时,要充分考虑案件的性质、影响及后果。对学生的认错态度较好,案件性质不够恶劣、影响不大的,学校应以教育为主。
4.对于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意外事件处理。如学生因身体不适,服用自己从家中带到学校的药物后,产生严重的副作用与身体不适。学校无过错,但事件发生后学校仍将该生送到医院救治,解除该生的病痛与药物副作用,及时通报其家长,同时控制该生服用的该药及包装。
5.学生违反公序良俗的事件的处理。社会上不利学生身心的抽烟喝酒赌博上网等恶习,对此,学校为了保证学校广大学生的利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履行其法定职责净化校园,不得不采取了比以往严厉的措施。
在处理这类事件中,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应当引起学校的足够注意与重视:一是,规范学生校园行为须有相应规定,并告知学生;二是,当学校对平时认为不违法的行为处理时,由于方法不当,可能引起更多的法律纠纷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