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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课的特点是,在法学教育的第一学期就开始开课,往往涉及一些抽象的概念、理论制度,容易使初学者一头雾水,茫然不知,造成学习的困难,从而产生厌学的心理障碍,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做好初学者的心理疏导,将抽象的字眼以朴实、贴近生活的案例来进一步阐述、解释。在讲授知识过程中,可以参考以下几种方法
(一)讲授教学法
它是我国教育历史上最悠久的,也是使用最广泛的教学方法之一。它以某个主题为切入点,进行有组织、有系统的口头讲授,包括讲解、讲述、讲演等三种方式。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三种方式常常混合、交替使用,对于法学学理制度的介绍能更加系统化,使初学者构建起完整的知识结构。法学理论课的教师在使用讲授教学法时,应注意三个问题:首先,讲授法最忌讳反对知识的泛泛讲授,教师在备课期间应整理法理学知识点,列出讲授的重点、难点知识和基本范畴。将重点难点作为课堂教学的主要内容,而对于一般自学既可以理解的内容交给学生课堂或者课下自修,这样也更加符合大学学习的规律。如,法理学的内容可分两部分:法的内在方面和法的外在方面。前者侧重研究法的内部组成要素、各个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法的运行机制等,由于它更具有法理学学科的独立特质,因而是教师讲授的重点;而后者侧重研究各种法律活动的社会效果以及它们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和相互作用,教师则应少讲,由学生自学。而法制史课堂上教师和学生应做好充分的课前准备,将历史故事、社会形态、社会背景融入课堂的介绍,让学生能够体会到古代法和现代法的发展趋势。其次,采取多渠道提供信息、提出推论而不给出结论等方式,鼓励学生多角度审视、思考问题。讲授教学法如使用不当,就会产生“满堂灌”、“照本宣科”的不利后果,导致课堂气氛沉闷,学生无学习的积极性。因此教师在授课时可通过推荐课后阅读资料、介绍前沿理论知识、社会热点等形式多渠道地向学生提供信息,在讲授中适当设置问题情境,鼓励学生积极听讲和参与教学活动。最后,教师讲授时的声音要清晰,抑扬顿挫,富有情感,切忌语气平淡。讲授的速度要适当,留给学生做笔记的时间。若语速过快,学生缺少思考的时间,不利于对知识的理解消化;过慢,则容易分散注意力,将影响教学效果。
(二)辩论教学法
辩论教学法是教师、学生以某一具体问题为纽带而展开分析、讨论、辩驳及总结,从而使学生获得真知的教学方法。早在古希腊,苏格拉底在与他的学生对话或讲课时,就总是扮演“魔鬼辩护士”的角色,不断地向学生提出各种假设性的问题,让学生处于必须主动扩大且深入思考的位置。在我国古代,教育家孔子、孟子都运用了辩论教学法,培养学生的“思”、“辩”能力,树国之栋梁。辩论教学法训练的是学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迅捷的应变能力,在法学教学过程中,必不可少,有些院校还专门设置了法律辩论实训课程,以训练法律辩论的思维模式,从我校教学过程中考察,法律论辩课程非常受学生的欢迎,很多学生都愿意积极参与,学习的积极性大为增加。辩论教学法可以在老师和学生之间进行,也可以仅在学生之间进行,但前提是要求教师要给学生足够的准备时间,提前1~2堂课之前就布置辩题,否则学生准备不足,使辩论无法进行,导致此方法失去教学意义。但在法理学课程中使用辩论教学法时,也应注意三个问题:首先,辩题准确。选择辩题时要和所学的知识紧密结合,可以是综合性的跨学科的辩题,辩题应具备可辩论性,不能是非此即彼的辩题,最好能具有一定的弹性,使学生在准备辩题时既能掌握实然法,即现有的法律规范,又能从应然法的角度去思考未来法律的走向。其次,教师不能仅仅作为一个旁观者,在学生准备辩题的期间应引导学生向预计的方向准备,同时为学生创造更多自由发挥的空间。另外,在辩论阶段,教师应掌握好辩论的节奏和氛围,围绕法学知识进行辩论,对于学生过于偏激的思维要及时予以矫正,从而建立自己的法律逻辑思维。最后,辩论结束,教师要进行总结、点评。点评要客观、中肯,指出优势和不足。
(三)设疑开拓法
费尔巴哈有句名言,新知识“是从怀疑中产生,与怀疑一道形成的”。疑是争之因,是思之始,学之端。疑是深入探究知识的起点,有疑才能产生认知冲突,造成强烈的求知欲望,才能有学习的自觉性、创造性。此法在法学教学过程中经常使用,但设疑法要求教师应在适当的时机、以合理的逻辑关系来设置能展开思考的问题,尽量避免自问自答,设计好问题后,应留有适当的时间思考,并允许学生查找手头的资料,如法律条文、法学书籍等。当然,对于学生实在无从回答的问题,教师也不应立即公布答案,应先予以引导,从法律关系入手,或从请求权入手等,教会学生法律思维方法,甚至将思考的时间延长到下次课。因课堂教学的时间有限,此法在教学中不易过于频繁的使用。
二、实体法教学中的教学方法分析
(一)发散思维训练法
用讨论法训练学生思维的流畅性。思维的流畅性是指产生大量意念的能力,即反应迅速而众多,思维畅通少阻,灵敏迅速,能在短时间表达较多的概念。只要不离开问题,发散量越大越好,这是发散思维的指标。叶圣陶曾指出,阅读方法“最要紧的还是多比较、多归纳”。在知识爆炸的时代,善于总结、归纳、比较能在较短的时间掌握更加准确的法律知识,知识的学习切记死记硬背,知识点之间应融会贯通,如民法的物权与债权的共同性和差异性;刑法中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差异性等,通过图表、列图等方式将知识点形象化、具体化,便于知识的掌握,做到知识掌握的整体性、系统性。
(二)案例教学法
案例法是国外较为流行的教学方式,尤其是美国哈佛大学管理学课程,几乎全是案例分析。案例法是依照法律工作中立案办法把教学内容编成案例形式来进行教学的方法。这主要是因为案例法变注重知识为注重能力,变单向信息传递为双向交流,变学生被动接受为主动学习,因而受到世界各地教育部门的普遍欢迎。表面上,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的是现有的法律规范,但并非如此,教师更应当教会学生学习法律的方法,通过学习、研究大量的判例来掌握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掌握法的本旨,这样才能更深刻地体会立法的目的,找到现行立法的不足。在实体法教学中,案例法最为常用,但教师在使用案例教学法时,应注意三个问题:首先,案例要精准。案例要与所授课程内容吻合;尽量选择“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中的真实判例,这种判例往往具有权威性、代表性,从中也会考察出法律的变化方向,很多都是社会的热点或法律难点。切记随意编写案例,既丧失真实性,又很难具有代表性。其次,案例教学法不是传统的举例说明,案例教学法的教学模式是:案例———理论———案例,案例既是教学活动的出发点,又是落脚点,研究、讨论案例需要运用理论知识,而运用理论知识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案例;而传统的举例说明的教学模式是:理论———案例———理论,理论既是教学活动的出发点,又是落脚点,案例起到了掌握理论的媒介作用,掌握理论需要分析案例,案例分析是为了掌握理论。再次,案例选择上,不能过多,一两个即可。同样,教师应掌握辩论的节奏和方向,避免学生出现过于偏激的言论,做到教书、育人两不误。当然,同一案例,在不同的法律指引下,可能会带来不同的结论,要引导学生正确对待,不能丧失对法律的公正性的判断力。
三、在程序法教学中的教学方法分析
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还必须利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处所,为学生提供经常性的实习场所,按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定期固定的各项法律业务的专业实习,即学生在法律援助中心、法律事务所进行义务法律咨询,在校外实习基地法院、检察院参加具体办案,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就能够有亲自处理各种法律事务的机会,使学生既增强对法律的感性认识又锻炼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以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因此,在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中应增加实践性课程的比重。
(一)双师制教学法
“双师制”是指在学校学习过程中,学校要配置本校的教师进行基本理论知识的传授,同时尽量聘请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作为学生的实践指导教师。法学知识的掌握、法律人的专业素养、实践操作能力、逻辑思维的训练,仅仅靠课堂的三尺讲台是难以完成的,必须将教学与实践紧密结合,可以将法官、检查官“请进”校园,定期开展社会热点案例的介绍、实践操作技能的讲座,同时要把学生“送进”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通过旁听真实案件审理、到各个部门实习,使抽象的法律知识具体化、形象化,便于对知识的灵活掌握和运用,增强实践操作能力,避免“学”与“用”的脱节。
(二)多媒体教学法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多媒体已成为当今教学领域的热点。很多院校也都开展了多媒体教学方法。多媒体教学法是以各种电教媒体如:计算机、电视、录像、投影、幻灯等为标志,以传统的教学媒体如:黑板、挂图、实验、模型等为基础的多种媒体有机结合的教学方法。多媒体教学法因信息容量大,生动形象,调用方便自如,图文并茂,效率高,教学效果好等优点,被高校学生和教师普遍接受,但由于设施条件有限,还无法做到普及化。教师在运用多媒体教学法时,应注意两个问题:首先,教师在制作课件时要掌握多种手段,不能仅仅将授课大纲写在课件中,应该将授课需要的案例,甚至是一段与教学有关的新闻、法学界争议的热点问题以视频或音频的方式做入课件中,对于重点、难点知识应用不同颜色的字体表示,课件制作要统一化,标准化。当然多媒体教学是教学手段,教师和学生才是教学的主体,所以不能以课件完全替代教师的作用。其次,要正确选择与教学内容匹配的多媒体技术,实现教学手段与教学内容的有机结合,克服形式和内容“两层皮”的倾向。
(三)模拟法庭实训法
一、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带来的主要变化
(一)招录模式发生了变化。招录培养体制改革下的招录对象由过去的普通高中毕业生,转变为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军队(拟)退役士兵。
(二)培养方向发生了变化。将原来以非定向招生、培养转变为定向招录、定向培养、定向分配。
(三)培养侧重点发生了变化。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后在专业和课程设置上,突出公安实务方面的教学、训练内容;在培养模式上,以公安业务综合素质培养为基础,以职业精神、基本技能和专业能力教育培养为核心,探索教、学、练、战一体化的教学模式。
(四)教学内容发生了变化。教学内容主要面向基层、实践操作,突出实际执法技能的教学。在整个课程的设置上,打破学科体系,压缩理论课程,强调“精讲多练”。公安培养体制改革的精髓就是“突出警察职业核心能力的培养”“,面向基层、面向实战、精讲多练”“、突出实践教学”。
二、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后民法教学面临的主要变化
(一)教学对象由高中毕业生转变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军队(拟)退役士兵以浙江警察学院为例,根据前两年的试点班招录情况,浙江警察学院试点班学生涉及100多个不同专业,有法律专业的学生也有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有专科生、本科生还有研究生,教学对象与过去相比有的很大不同,如何照顾到不同层次学生对民法知识的要求需要教师进行合理的协调。
(二)教学课时明显缩短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后招录的学生在校时间短,课时安排也较短,民法的教学只有30课时左右,如何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对学员进行内容繁杂的民法知识的教学对民法老师提出了新的考验。
(三)教学性质由学历教育转为职业教育在招录培养体制改革以前的民法教学是学历教育,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学员的教学不再是过去的学历教育,教学性质已转化为上岗前的职业培训,职业培训要求时间短,见效快,不可面面俱到,民法教学要加强针对性,紧密结合公安实践,充分体现其公安基层执法的职业化倾向。
(四)培养目标更加强调应用型人才培养根据公安部制订的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学生培养方案,要以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公安工作人才为目标,更加注重专业特色和职业能力的培养。2008年9月,公安部党委明确提出:“基层民警会不会做群众工作,关键是看能不能做到‘三懂四会’,即:懂群众心理、懂群众语言、懂沟通技巧,会化解矛盾、会调处纠纷、会主动服务、会宣传发动。”因此,新形势下对我国的公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基层公安民警自身素质提出了新要求,也对新时期公安民法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民法教学从教学对象、教学课时、教学性质、培养目标等方面与以往相比已发生很大改变,不能再沿用旧的民法教学模式,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方法上都必须加以改变。
三、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背景下改进公安民法教学的思考
(一)突出对学生民法私权观念的培养
以浙江警察学院为例,根据近两年的试点班招录情况,该校试点班学生涉及100多个不同专业,只有极少数的学生是法律专业的,绝大多数的学生刚刚接触法律,因此大部分学生均未受到法律理念的系统教育,法学基础薄弱,法律意识不强,更谈不上对公权和私权观念的深刻理解。如何经过短暂的30个课时民法教学,让这些来自不同院校、不同专业、不同法律素养的学生树立公权力和私权利观念,把握两者的界限,在以后的公安执法工作中避免公权力侵犯私权利而损害到公安形象是民法教师必须解决的问题。民法的法治精神对未来人民警察正确执法理念的形成具有非常深远的影响,基层民警的民法素养决定基层民警的执法素养。因此,民法教师必须结合试点班学生总体法学基础薄弱、法律素养不高的特点,在短时间内强化培养学生的公权和私权观念,用公安实践中的鲜活案例来更加突出学生私权观念的培养,以减少和防止将来在公安基层工作中的警务侵权。
(二)紧密结合公安实战,修正民法教学内容体系公安院校要将公安工作实践的需要作为其办学的重要思想和价值标准,来指导和评判自身的教育教学活动,[1]民法教学也应从公安工作实践的需要作为出发点。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民法教学从教学对象、教学课时、教学性质、培养目标等方面均有较大的改变,不能沿用传统的民法教学模式,要大胆修正并完善民法的教学内容体系。民法教学内容的选择要紧紧围绕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的要求,以及公安部提出的“三懂四会”的要求,以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公安工作人才为目标,紧密结合公安基层执法工作实践,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要求,也就是试点班民法教学应重在突出公安特色。有关调查显示,基层公安调解的数量繁多、种类广泛,仅就公安派出所接处警的数量而言,纠纷调解数占到全部接处警数的1/3以上,有些公安派出所的调解纠纷占有他们全部工作量的70%到80%,并远远超过任何其他接处警数量,而绝大多数调解的纠纷都是民事纠纷或与民法有关。有鉴于此,公安院校的民法教学内容应着重围绕满足公安调解对民法知识的需要,其教学重点应立足于公安派出所的民事纠纷调解所需的相关知识与技巧。而在公安实战中具体需要哪些民法知识,重点又是哪些民法知识,民法教师必须深入公安基层实战,不断的调查积累,不断的总结归纳,不断的修正完善。而目前在公安执法实战中,派出所在调解工作中接触到的常见民事纠纷或与民法相关的纠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大类型:婚姻关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建房纠纷、承包合同纠纷、借贷债务纠纷、赠与纠纷、遗产和遗产继承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劳资劳务纠纷等,那么相关的民法知识就是试点班民法教学的主要内容,学生重点掌握了这些相关的民法知识,再结合适当的调解技巧,毕业后就可以较好地胜任绝大部分的民事纠纷调解工作。
(三)改进试点班民法实训教学公安教育的本质是职业教育[2],大力建设民法教学实训平台是职业教育自身的需要,同时要实现公安部制订的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以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公安工作人才”的目标,改进民法实训教学,优化试点班民法教学实训平台、实训内容、实训方式更是当务之急。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民法实训教学要区别于兄弟政法院校民法实训教学,建设以公安调解为轴线的具有试点班特色的民法教学实训平台和实训方式,使试点班的民法实训更好地与公安调解有机结合。
1、实际调解与模拟调解相结合。要充分利用公安院校与基层公安局合作建立的法学教学研究基地,紧密对接当地的基层派出所开展紧密合作,让学生到基层派出所进行课堂见习,实际参与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将所学的民法知识运用到具体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中,以加深对民法知识的理解及民法对基层公安工作必要性的理解。同时邀请基层骨干民警进课堂授课,讲解公安调解工作中的心得体会,结合具体的典型案件来讲解公安调解实战中对民法知识的重要性。在让学生实际参与公安基层民事纠纷案件调解的同时,也要在课堂上加强模拟民事纠纷调解的实训教学。在进行模拟民事纠纷案件调解的相关知识点的教学过程中,民法教师设计好情境,让学生进行演练,并在实训中初步了解和掌握派出所调解民事纠纷的各种技巧。
论文关键词:法学专业理论教学;法学专业实验教学;问题式学习;法律思维能力
目前,我国法学本科专业教育基本以理论教学为主导,课程的设置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和基本知识的学习,而课堂教学也相应地基本遵循“教—学”的单向交流方式。在这种模式之下,学生被动接受的知识在实践中并不能如愿地转化,学生的就业能力、创新能力、创业能力普遍较弱。此种现状彰显传统法学教育偏重理论教学,而实践教学不足。鉴于此,我国的法学专业教学模式需作必要的调整,构建基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以实现法学专业教育的目标。
一、设置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必要性分析
民法学家王泽鉴曾提出作为法律人应具备的能力有三:一为法律智识,即明了现行法制的体系、基本法律的内容、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及救济程序。二为法律思维,即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趋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三为解决争议,即依法律规定,作合乎事理规划,预防争议发生在先,处理已生争议于后,协助建立、维护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秩序。WwW.133229.CoM
反观目前高校的法学专业教育现状,停留在第一层次的居多;法律思维的养成与法律争议的解决能力则因高校而异,参差不齐;导致法学学生存在“四有余四不足”:即专业有余而广博不足,理论有余而实践不足,动口有余而动手不足,考试成绩有余而办事能力不足。弥补这些不足,仅依靠着手改良和丰富理论教学已经不足够,有必要设置实验教学体系来补正理论教学的不足。
设置实验教学体系,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和教师的指导地位,可以训练学生如何像法律职业者那样思考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并且通过该课程中的实践操作模拟的训练,将法律实务操作融入理论学习之中,在操作过程中学到知识,锻炼实践技能,在办案流程、综合处理疑难问题的技能和律师职业责任、职业道德等方面得到了学习、加深理解,学会批判性地思考法律问题,既能切实有效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又能在法律实践中引导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方式,提高实践与协调能力,增强学生全面综合素质。法学专业实验教学是培养高素质、复合型法学人才的必然要求,其发展壮大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就目前来讲,实现实验教学体系的形式化、模式化和系统化是当务之急。
二、法学专业实验教学的研究现状
1.对“问题式学习”模式的研究已经成熟
设置法学专业实验教学的想法,受启蒙于国外建构主义教育改革。在国外的建构主义教育改革中,以问题为基础来展开学习和教学过程已经成了一条基本的改革思路,即基于问题学习(problem—based learning,简称pbl,也被翻译成“问题式学习”)。
pbl的典型教学过程是: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开始解决一个实际问题;为了解决问题,学生往往需要获得一些必要的专业知识,即所谓的学习议题,学生分头查找资料获取知识,然后相互交流所获得的知识,并讨论如何用所获得的知识来促进问题的解决;如果在讨论的过程中,小组发现还需要研究另外一些新的学习议题,学生们就需要反复循环地学习议题、分头查找资料,小组交流并讨论问题解答,直到问题得到解决;问题解决后,学生们还需要对自己的学习过程进行自我反思和评价,总结所获得的知识和思维技能。
这种教学模式,能够充分帮助学生打下灵活的知识基础,发展解决实际问题、批判性思维和创造性思维能力,发展合作能力与自主学习能力,这与信息社会对人才培养的新要求是完全一致的。我们目前进行法学专业实验教学研究即是遵循这条思路,设置系统的实验教学课程,使之与现行的理论教学衔接。
2.研究并引入现代案例教学模式
“问题式学习”催生了现代案例教学模式。以美国的法学教育为例,美国的法学3年的职业教育是以4年的通识教育为基础和前提的。在美国,耶鲁大学、哈佛大学法学院注重教给学生以不变应万变的基本知识,处理各种复杂法律问题所必备的法律原理、原则;法律职业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发现问题、判断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会学生能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为此,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的法学院普遍兴起了“临床法学教育”,又叫“诊所式法学教育”,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指导法学院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现代案例教学模式则是指以学生对案例的分析讨论为中心的教学方法。它主要表现为教学内容围绕案例的讨论分析而展开,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引导和评判,学生则积极投入讨论并自由发表见解。案例教学法通过给学生提供一种认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模拟临战的机会,使其法律职业的思维能力和技能得到充分的训练。
三、基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构建
1.基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基本含义
法学教育应当成为一种素质教育,通过这种素质教育,培养既有扎实的知识背景,又有教强的实践能力和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的法律人才。针对这一目标,我们一方面要充分认识理论教学的重要作用,将其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另一方面,我们要将实践教学放在一个突出的位置,将其渗透于法学教育这一工程之中,使其与理论教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是指以法律思维训练为核心,以实体法和程序法教学为基本载体,以实务操作为基本方法,围绕如何建立以实训教室为主要平台,融合传统的课堂教学与课外实习为一体的程序化的教学体系。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是为补正传统理论教学之不足而设立的,需要针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学制分层次设置,可以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模块。在不同的模块中设置不同的法律思维实训项目,依托于不同年级所学的基本理论,使学生得到实战思维的训练和拓展。
2.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基本设置
从全国范围来看,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并没有形成一种统一的、系统的模式,各个高校情况差异也非常明显,远远不能适应形势要求的状况。所以,将法学实验教学具体内容和方法程式化、模式化、系统化的确是当务之急。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宜根据目前法学本科教育学制分层次设立。首先,各高校应确立系统合理的理论教学体系。然后,在此基础上确立与之相衔接的实验教学体系。具体而言,实验教学体系可设置如下。
(1)法律实践活动观摩。司法实践活动观摩主要针对一年级在校生设立。目前,各高校为发展法学教育通常都会建设一些实践基地。这些实践基地往往是高校附近的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组织学生去上述实践基地观摩法律实践是比较有效的方式,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防止此类观摩流于形式。具体组织时,可在观摩前组织学生熟悉与法律实践有关的基础知识和基础材料,并向学生指出观摩的重点;观摩结束后,应以学生为主导讨论观摩启发,撰写报告。
(2)社会调查。社会调查的主要目的在于帮助学生进一步深入了解我国的社会现状,培养学生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培养和训练学生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因此,社会调查应在学生掌握部分基本法学理论和技能后设置。通过选取一定的具有代表性的与法学相关的社会问题,让学生进行实地调查,通过深入社会,具体接触当事人和事件的过程,增强学生对社会中法律问题的了解和认知,增强对社会的认识。
(3)法律诊所教育。“法律诊所教育”是一门实践性课程,借鉴美国“实践性法律教育”的模式而设立。“法律诊所教育”使用的教学方法主要是现代案例教学方式,从具体的事例入手,展示案件事实,使学生弄清案件的客观事实;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特别是核心法律关系);考察法律适用;将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适当连接。通过这种分层次、有步骤地学习、研讨,使得学生逐步培养具备法律思维能力和实务操作能力。
(4)法律咨询。法律咨询这种实验教学方式适合已经掌握了基础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的高年级学生,其目的是使学生通过接受他人的法律咨询,接触到各种法律关系的第一手面貌,经过识别,发现问题的关键,进而将书本上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寻找解决方式,因此逐步具备解决争议的能力。法律咨询同时也是真正的法律实践活动。通过这种方式,学生可以真实体会到其理论学习中需要补足的地方、其逻辑思维中尚不完善的地方;进而对理论学习形成良好的反作用。
实训法学实验,顾名思义,是指在法学教师的专业指引下,法学学生在建设完善的法学实验室中进行对法学学科理论知识的实验论证或对法律实践操作技能训练的创新教学活动。法学实验教学在培养卓越型法律人才方面体现的价值和意义十分显著,它不仅能改进传统法学教学模式中出现的缺乏创新等问题,同时还能突破传统教学中,难以兼顾实践操作能力培养之桎梏。在财经类院校的法学实验室建设中,由于投入较大、所涉学科的交叉性、师资资源的要求高等情况,如何寻求一条有自身特色的法学实验室改革建设之路值得探讨。
1法学实验教学存在的问题
1.1法学实验室建设的重视程度不足
在国家宏观的教学实验室建设规划范围中,实验室建设的重点总是投放在工科、财经会计类或者工业设计等专业中,对法学实验室的建设重视程度不足。长期教师主导型和应试型的教学方式,使得实践教学环节不同程度地被忽略,达不到令人满意的教学效果。
1.2独立学院法学实验室规模投入不足
独立院校的办学,无法做到长期脱离母体学校,故对实验室的建设投入也一直依赖于母体院校的实验教学资源,一来节约办学成本,二来没有真正重视实验教学的地位作用。这种对自身实验室建制规模化的不予重视,致使在经费配套上无法跟上实验室建设的需求,实验室管理上更是存在无法做到专人管理,在人、物、财力均十分欠缺的情况下,实验条件自然不佳,实验环境着实令人堪忧。
1.3传统的教学模式教学效果上的缺陷
法学教学传统惯用的教学模式主要为课堂讨论、案例分析或模拟法庭。该类教学模式存在多年,通过全面遵循现行法律和法治理念,可达到对学生法律知识极大巩固以及法律思维提升的目的。但这并不等于法学知识汲取的所有方式,特别是财经特色的法学实践教学,其体系更是丰富、复杂,如带有表演性、辩论赛性质的模拟法庭难以达到真正对法律程序的体验和法律实体上适用的效果;久而不换的素材案例、不完备的教学场地均会影响学生的体验效果和感知程度,无法完全展示出教学对学生的吸引力。而对于惯常使用的案例教学方法,也存在着“案例资源整合不丰富、案例典型性不足、案例更新缓慢”等诸多问题。
1.4专业性教学需求未能得到满足
近年来随着金融欺诈等经济类的案例增多,金融、财务管理和保险证券等方面的法律业务需求大大增强。财经特色法学专业具有不同于传统法学专业的专业性。目前,法学实验教学还停留在“表演式”、“灌输式”上,将模拟的内容限于民事、刑事或行政范围,未能及时更新财经特色的案例和法学理论,从而也就不能体现出财经类极强的专业性教学的实验效果,陷入理论与实践脱节的尴尬。然而,财经特色法学专业教学毕竟会融入人的主观判断和思维模式,无法做到和理工实验一样的完全符合自然规律和客观情况,故其实验教学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结果不稳定和不统一性。综上,财经类法学实验室建设整体而言,缺乏体系化、常规化与创新化,在改革探索的过程中如何增强财经类法学实验室专业交叉性、系统延展性以及科学可行性将成为建设的重点内容。
2财经类独立学院法学实验室建设的基本原则确定
财经法学实验室建设的基本原则时要讲究合理性,财经特色法学实践教学模式不仅具有完善的法学实验室,更为基础的是还要有可靠的实验室建设指导原则。
2.1满足教学需要原则
财经类法学教学实验室建设最初应要满足法学实践教育教学的需要,针对法学专业技能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求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师资力量建设、实验课程建设和开展实验教学管理。在建设过程中,一定要强调“适度”的财经特色,适当加入交叉学科的资源特点,不要丧失法学实验室建设的初衷和原则。
2.2主次结合、分步实施原则
法学教学实验室在建设中,建设经费应当分阶段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分阶段进行,师资力量培训应当分批次展开,实验课程开设应当由主干到辅修,实验教学管理应当由整体到局部。
2.3共同建设原则
法学教学实验室建设所需要的人、财、物资源,应通过多渠道筹集建设。在学院坚决保证建设资源投入的前提下,努力争取学校建设资源投入,同时还应该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国家司法机关、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各方面的资助,校地结合实现共建。
2.4资源共享原则
法学教学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加入了其他学科资源的通力建设,那么在法学实验室建成后,也应当面向学校其他专业的学生定时开放。如选修了法学为第二专业的学生群体,或是选修法学、对法学学科感兴趣的学生社团群体;在满足校内实验教学需要的前提之下,还可以有条件地向国家公检法机关、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开放,并实现相互之间的资源互通,建立长效的合作共享机制。
2.5科学先进、合理可行原则
法学教学实验室建设应当保持与时俱进的理念,积极响应国内外法学实验室建设的前沿成果,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相关管理人员或者法学教师外出考察调研(如可借鉴国家教育部批准的一些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综合实验教学中心、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实验实训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成果),适时组织该方面的专业人士为实验室建设建言献策,在充分利用前期建设软硬件和不造成资源浪费的前提下,不断更新实验室的投入建设,以保证法学学生能够享用到最新、最具教学效果的实验室建设成果。
3财经特色独立学院法学实验室建设初探
具有财经特色的法律实验室的建设,力求创新形成具备法学专业特色的法学实验室教学体系。构思体系如下:
3.1融合经济管理类实验室的资源
财经类独立学院在财经特色学科上与法学专业教育之间的关联性、交叉性不言而喻,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和资源共享已成为大势所趋。因此要有意识地将经济管理类实验室中的有益成分,及实验模式运用到法学实验室教学之中,并实现相互间的互通教学。例如在法学(法务会计)专业培养方案中,其财务报表分析、财务管理等课程完全可以实现对会计学系相关实验室的利用,如国际贸易专业中的反垄断、反倾销等问题均会涉及到法律相关规定。这样打破系别与系别学科之间的隔阂,促进各学科之间进一步结合,也可改变实验室的管理状态,改变实验室重复建设、闲忙不均的状态,提升软硬件设备的使用效率,争取经济利益最大化,同时也提升教学人员进行教学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3.2构建财经特色法学实验室的体系
1)实验室的设置。具体建议如下:①建议构建法律技能综合训练中心,下设模拟法庭、司法鉴定所和法律诊所、非诉业务实验室、案例分析室、刑事侦查实验室、金融犯罪法律分析室、经济类听证会实训室,并配备相应专业的管理人员;②针对不同的需求,如律师职业能力和素养、刑事警察司法职业技能素养、检察官、法官职能技能素养设置不同的实验室;③对于财经类的独立院校,可设置与之相关的实验室,如金融犯罪法律模拟室,设想一个银行体系及仿真的银行投融资的实训流程,预设该流程中可能出现法律问题,最后达到惩治金融犯罪和预防金融犯罪的教学目的,如财经类听证会的实训分析、个税起征点的听证会等。
2)实验室软硬件设施建设。科技化、系统化的教学硬件设施对实验教学能起到促进教学效果的积极作用,建议引进多媒体全智能的法律技能操作系统平台,在校内对有学籍号的法学学生开放注册。师生能在课堂上实现在线互动交流,课后也能利用该平台在图书馆、学生寝室等场所完成集中训练与自助练习的需求,在讨论区可以远程共享教学资源,并可以提供学习的检测和效果评估板块。逼真性、互动性的实验教学软件能仿真模拟现实的操作场景,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乐趣。建议引进多样化的教学软件,包括模拟法庭诉讼、案例与证据分析、法律文书写作与参考、法律法规查询模块以及非诉讼业务模块等。其中的核心部分是模拟法庭诉讼,具体包括前期庭审准备阶段和4D仿真场景模拟庭审阶段(含民事、刑事、行政、金融经济、财务会计等多种案件类型)。其中穿插真实的法律文书写作流程并有评分和流程纠错功能,以及提供各个环节的最佳操作建议。这种高度模拟现实庭审的软件教学,极大地节约了法学学生的学习时间成本,有效地促使法学生能在将来的实习实践环节尽快上手,真正实现理论和实践的高效对接、法学和其他学科知识的复合交叉。实验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不断总结教学经验,完善教学案例库、法律法规库和证据库的内容更新。此外,还应积极探索建立起与司法机构判例资源共享网络,形成校内外有机结合、模拟与现实相统一的法学实验教学网络。还可将详尽的实验室管理制度文件放到网络平台上供师生查阅,如《实验室人员岗位职责》、《实验室管理办法》、《实验室学生守则》、《实验指导教师职责及考核办法》、《实验室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实验室卫生管理办法》、《学生实验考核办法》等。
3)实验室课程更新管理。法学实验教学要遵循教学的基本规律,例如:①确保所有的法学核心课程都有一定比例的实验实训内容。如总共64课时的课程,要保证16课时的实验实训比例;②每一学年均通过法律技能操作系统平台持续开展法律文书写作比赛、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犯罪侦查、典型案例研讨、网络辩论赛等实验活动,同时可将公检法等校外实践基地的部分训练内容放在法律技能操作系统平台上完成;③安排法学学生或者法律协会的学生,按照不同年纪或者不同调查方向、不同调研地点进行社会调查,在12.4、3.15等常规的普法时间进行“三下乡、三下社区”的活动,将法律的知识、法制的理念传播到社会和落后地区去,培养学生们的法治精神和服务报效社会的良好观念。
4)实验室师资队伍建设。以强大而水平稳定的法学师资队伍指导实验室创新实践活动的开展,是实验室得以顺利维持正常运行的有效保障。强调法学的学生的自主学习并不是一味追求“自主”二字,应当形成多方互动的连带机制,搭建法学院和实务部门携手共进、培养优秀法律人才的桥梁。针对实验教学中的师资队伍不足的情况,采用“双师型”、“导师制”的方式构建出老中青教师有层次的教师队伍,符合实验教学的根本要求。自有实验室教师最好能具备财经与法学类的复合的知识背景,体现中青年教师的创造性和引导力;特聘的实务教师可来自于公检法、律师、会计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的法务部门。同时,积极鼓励自有教师参加各类法律社会实践活动和其他复合型的专业培训拓展,加大培养年轻教师多元化的职业发展路径,积极组织特聘实务教师对内开展讲座和活动指导,促进同学们的学习积极性。
4结束语
公安职业院校法律教育课程的设置应当突出实训设计
(一)以职业岗位群所需要的法律运用能力为导向构建课程模块公安执法主要是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两大模块、两条主线,因此,公安法律教育也应围绕这两条主线展开。公安职业院校法律教育应构建以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为基础,以公安刑事司法和公安行政执法领域涉及的法律规范及其实践活动为补充,以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为执法理念的课程体系。该体系应当包括三大类基础课程模块,即刑事法律基础、行政法律基础、职业伦理教育。通过上述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具有良好的法理素养和法律修养,增强依法办案的自觉性。(二)以岗位工作过程分析为依据构建教学内容公安法律教育理论教学内容的组织和安排应以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业能力为核心,打破现行教材和传统的教学内容组织结构模式,以公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的真实工作任务和工作过程为依据,整合、序化和重构理论教学内容和实训教学内容,科学设计学习性工作任务,教、学、练、战一体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一是分析岗位能力,梳理法律课程内容。例如,对于刑事诉讼法的教学内容,通过对公安刑事办案岗位工作能力的分解,厘清公安刑事办案岗位的实际工作能力主要体现在对审前程序的掌握上,要求学生能够掌握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的条件、程序,具备依照法定程序去发现犯罪嫌疑人,依法收集、固定、保全证据,把握各类刑事案件的证据规格,把握法官认定案件的证据规则、证据标准,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有效的各种侦查措施,进行侦查终结、提出意见等方面的能力。因此在教学中,以立案程序、侦查程序等为主线,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回避、辩护、诉讼当事人等有关内容联系起来,并将此期间内涉及的法律文书的制作融入其中,按照公安机关内部实际办案的任务流程来确立教学内容及相关学习情境。二是优化整合课程内容。在教学上不必片面追求法律理论的“大而全”,要以“必需”为原则“,够用”为准则,如在犯罪认定基本原理的教学中,可以设置一些公共教学模块。公安民警的警种有很多,不同警种岗位要求是不一样的。但不管哪一类民警,对犯罪行为的基本构成,不同警种中涉及的常见犯罪必须能够判断和初步处置,如犯罪构成要件,共同犯罪、故意犯罪的阶段的认定,排除社会危害以及刑罚裁量中的累犯、立功自首和公安机关常见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典型个罪。同时,根据警种不同,开设相关专题,如对于社区警察而言,必须增加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的具体适用等的教学;对于交通警察而言,必须讲清交通肇事罪等。通过公共模块和选择模块的有机结合,能够满足每个警种的基本要求。三是强化职业伦理教育,树立执法为民思想。通过公安法律教育对学生产生理念上的影响,使他们树立人权意识和法律至上理念,摒弃执法活动中的陋习和违法现象,将爱国爱民、严格执法、廉洁奉公等优良政治品质和职业道德内化为自身的一种信念,形成一种较为稳定的品格和作风。首先,将人权观念融入法律教育中,加强对公民权利保护的意识以及执法为民的法理分析。通过对宪法、人民警察法相关内容的整合,将执法为民和权力来自于人民等观念贯穿于法律教育中,透彻分析为什么要执法为民,使学生在学习初期就牢固树立此意识,在其他法律课程及相关专业课程的教学中对学生进行法治观念和依法办案观念的教育,把思想教育融入法律教育过程之中。其次,加强民法相关内容的教育。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人权,绝大多数是靠民法来具体化和落实的。因此,学好了民法,对于增强学生的权利意识、人权保护意识具有重要意义。这既可使学生知道自己作为一个公民享有哪些权利并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又可以使他们知道作为一个执法者应该如何在执法时尊重和维护其他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真正体现执法为民的根本要求。为此,应重点讲授民法所保护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契约自由,所规定的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以及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财产权利。(三)以警学结合为手段构建实践性教学模式传统法律教学以课堂理论讲解为主,忽视教学实践,学生毕业后缺乏从事法律实际工作所需要的基本技能,不能达到职业的要求,往往只是一个“半成品”。因此,在公安法律教育中应以警学结合为手段构建实践性教学模式,可以采用“单项训练+综合训练”的校内实践教学模式以及“认知实训+顶岗实训”校外实践教学模式,实现理论教学与实战操作一体化,教学过程与执法过程一体化,实训项目与实战执法一体化。所谓的单项训练就是在每一个(章节)重要知识和技能内容讲授结束后,将公安刑事执法中最基本、最重要、最普遍的内容单独列出来,对学生进行重点的强调性操作训练。综合训练主要是集中各专业岗位群所需要的各种核心能力于一体的综合性训练,通过与公安工作零距离接触的仿真模拟训练将法律精神予以贯通。例如,在刑事办案程序中,以学生独立完成公安刑事办案所涉及的所有法律程序和法律基本要求为载体,具备基本办案能力。单项训练可以进行单项执法程序模拟、文书制作、证据组证及辩论对抗等活动。在综合训练中,将刑事犯罪认定、刑事办案程序、证据运用三者结合在一起,通过对常见案件的立案侦查、运用证据定性的综合判定,使学生初步具备处理刑事案件的能力。综合训练可以进行模拟审判等活动。
公安法学课程实训教学方法及评价体系
(一)根据课程的特点和要求,笔者在实践中探索总结和创立并采用了多种有效的体现公安教学的独具特色的实战实训教学方法和手段,除案例教学法、观摩教学法、仿真实训教学法、阅卷与法律文书样本教学法、专题讲座教学法以外,还尝试了角色扮演教学法和录像视频教学评析法,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一是角色扮演教学法。角色扮演环节的核心是将课堂当做社会,以真实发生的案例作为教材,以学生参与的方式开展实案模拟教学。在同一实案模拟教学中,将学生分为不同的组,分组进行不同的角色扮演。学生互相交替扮演模拟案件中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律师、证人、鉴定人等不同角色,让学生做到操作过程中的身份换位、心理换位、角色换位、权利义务换位、态度换位、思考换位,以增强学生的责任感,同时使学生更加清晰、真实地熟悉和掌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及法律手续。角色扮演者针对不同的案件、不同的立场尤其是控辩双方的立场进行证据设计,用模拟的方式制作出完全合乎证据规格的个案证据体系,明确法官认定案件的规则、标准,从而使模拟者形成一种心理定式,使其将来在实际操作中,能够自觉地按证据规格规范自己收集、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活动,保障办案质量。二是录像视频教学评析法。首先,选取今日说法、法治天地、律师视点等典型视频,设计问题,由学生讨论评析,然后由教师予以点评,如观看杜培武案件、佘祥林案等错案,让学生分析发生错案的原因,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程序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选用最高人民法院制作的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录像,引导学生对庭审程序有一个直观的感受,同时对庭审时证据运用的规则和认定标准加深认识,提高其审查、判断、固定证据的能力。其次,通过直观的“真人实景”的录像短片方式再现公安刑事执法实践中存在的程序操作问题,设计问题,由学生讨论评析,然后再以“真人实景”的短片方式演示民警对相关程序的规范操作,并附加文字字幕,以强化学生对相关程序的把握。(二)综合运用多种评价体系,提高法学教学质量公安法学课程实训教学的评价体系应当由三部分组成,即评制体系、评教体系和评学体系,与理论教学评价体系实行分离。评制体系。评制体系主要针对学校实训教学的管理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价,它属于宏观领域的评价体系,是评教体系和评学体系的基础。其评价主体是教师和学生,评价点主要涉及在实训教学过程中,实训教学保障机制(如实习见习基地的建设、实训师资力量的培养等)是否完善,实训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设置专门的实训教学管理机构以及与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能力是否具备等方面。评教体系。评教体系主要针对实训教师对于实训教学的准备、教学内容的设计、实训项目的设置、课时的分配、教学过程的组织能力以及实训教学效果进行评价,它属于实训教学评价体系的核心之一。其评价主体是学生、同行教师、学校实训教学管理机构,评价点主要涉及实训课程的设置是否合理,教师的实训教学大纲、实训教学教案等教学文件是否齐备、符合教学要求、具有可行性,实训内容与专业课程或公安实务需要结合是否紧密,实训项目的设置是否合理、能否突出公安专业特色和课程重点难点,实训课时的分配能否满足正常的教学需要,实训考核的内容和标准是否全面和合理等方面。评学体系。评学体系主要针对学生通过一系列实训活动对于专业知识巩固、实践技能训练、职业道德培养等实训教学质量和综合效果进行评价,它也属于实训教学评价体系的核心之一,是反映实训教学效果高低最直接、最重要的评价方式。其评价主体是教师和相关实践部门,评价点涉及学生在实训教学过程中是否具有主动获取法学知识的能力,是否具有独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法律思维创新能力,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是否有所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否得到培养等方面。具体可以按照实训内容、教学方式、实训项目的不同,明确不同的考核标准,采用学分、等级等方式综合评定学生的实训教学成绩。公安法学课程建设应当以发展现代信息技术的教学组织方式为依托,构建网络实训平台,完善考核评价机制。课程团队可以研发实训教学软件,建立网络实训教学平台,既可以节约实训成本,又可以保证人人自主参与,提高效率。从教学效果来看,进一步加强网络上的教学活动,不仅能够增加师生之间的交流与研讨,还能在最大程度上满足学生的学习与研究要求,摆脱时间与空间的限制,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总之,有效的公安法律教育理应回应公安职业的要求,并将其作为整个公安法律教育的出发点和终点,重视法律实证教学,切实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使今天的学生能够成为胜任明天法律实践要求的合格职业者。
作者:崔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