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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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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法

生物安全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 生物安全;风险社会;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供给与需求

Abstract:The concerns of bio-safety aroused by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bio-technology are a sophisticated sign in the process of inpidualization in industrial society, which, while indicating the supremacy of high-technology, warns us of the lurking of some unpredictable risks: the traditional modernization may be led to the “reflexive modernization,” and thus a “risk society” may be imminent. Consequently, safety of eco-system, health, and social ethics & order is in more urgent need of attention in the new era of tech-revolution. The rule of “balance of interests” in traditional law needs to be replaced by a new interest coordination mechanism. While making bio-safety laws, it is required that social public interest be ascertained and protected in the course of modern bio-technology development so as to realize the genuine harmony of man and nature. While people are wondering about the outcomes of modern bio-technology, the traditional “legal market” is no more peaceful. The requirements of bio-safety legislation will disturb the balance of traditional supply & demand of law and ultimately conduce to the enactment of bio-safety laws.

Key Words:bio-safety; risk society; public social interest; supply & demand of law

一、现代社会对生物安全的立法诉求

(一)现代化的反身性及其风险预设

关于现代性与反现代性的冲突与协调是20世纪社会学理论研究的核心论题。与“现代性终结”相抗衡的“第二现代性”或称之为“反身性代性”的研究和探讨在德国学者U.Beck的《风险社会》后变得更加引人注目。他从两个角度对现代化的反身性作出了说明:一是“以财富和风险生产为例讨论反身现代化的连续性和非连续性的混杂”;二是“工业社会中蕴含的现代性和反现代性(modernity and counter-modernity)的内在矛盾”[1]。Beck认为传统的现代化和工业社会的现代化是有区别的,一种是古典的现代化(classical modernization),是在19世纪反对封建社会、建立工业社会中发展起来的,而另一种是反身性现代化(reflexive modernization),是在今天的工业社会之中发展的。在工业社会之中,存在着现代性和反现代性之间的冲突,因此工业社会不是一个彻底的现代性社会,而是一个现代的封建社会。在这种半工业半封建社会中,封建性的方面并非传统的遗物,而是工业社会的产品和基础[1]。

工业化社会的反身现代性主要起因于工业化过程中个体化崇尚取向,主张个体理性的张扬,强调自我为中心的权利建构。在传统的工业社会中,社会不平等模式是阶级模式,即存在着权利的平等,每个市民社会成员作为个人都平等地拥有并享受着某些权利,这些权利的私有化属性最终成就了工业化社会发展的快速化和社会变迁。但同时这些私有化权利以其自身拥有的形式化外表逐渐掩盖着实质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将会主要体现在阶级之间的不平等,体现为对不平等社会经济现象的平等化和合法化

个体化趋势没有使得社会的不平等得到实质缓解,相反崇尚个体权益和理性的现代化社会结构和变迁在某种程度上正在加深这种社会内部的不平等,从而造成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社会之间,甚至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利益不均衡,从而加速了风险社会的产生。

风险社会理论认为,工业文明在为人类创造了丰厚的物质条件的同时也为我们带来了足以使整个地球毁灭的风险,旧的工业社会体制与文化意识在所谓的现代化进程中已经凸现其内在的反身性和高风险性特征。社会的政治、经济和个人风险往往会越来越多地避开传统工业社会中的监督制度和保护制度呈现出前所未有的不确定性,由此出现了以不确定性为基础的风险社会与不确定性为基础的现代政治法律秩序之间的内在紧张。风险社会理论本身作为一社会变迁理论而存在,但与传统不同的是,风险社会挑战既有工业社会的认知、发展基础与典范,并企图从此种就社会现代化过程中所衍生的灾难风险、自危急性来建构社会自我翻转、变迁的功能[2]。

贝克在《风险社会》中指出,“风险是个指明自然终结和传统终结的概念。或者换句话说:在自然和传统失去它们的无限效力并依赖于人的决定的地方,才谈得上风险。风险概念表明人们创造了一种文明,以便使自己的决定将会造成的不可预见的后果具备可预见性,从而控制不可控制的事情,通过有意采取的预防性行动以及相应的制度化的措施战胜种种(发展带来的)副作用。”[3]

风险与工业社会的反身现代性之间存在着某种程度的统一与连接,互为逻辑上的因果关系。工业社会中个体化浪潮促使以个体权益为中心的社会法律制度得以建立和发展,并以此为基础不断推进和张扬个人理性在社会工业化进程中的作用和角色。同时也正因为工业化社会对个体理性和权益的推崇,从而导致了工业化社会在发展过程中衍生更多形式上平等——但实质上不平等的经济行为和经济现象,如企业的排污行为等。以个体利益促进为导向的工业社会市场经济逐渐形成了自身的规则体系和秩序范围,体现为建立以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意思自治等三大要素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并主导当今乃至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的社会经济秩序构建。这就是所谓“现代性”的表现。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工业化进程的深入,出现很多诸如经济垄断、信息不对称、经济寻租、外部性、环境污染、生物技术安全等等形式上合法,但实质上对社会公共利益构成重大危害的行为和秩序内容。按照Beck对现代性和风险社会的理解,这种在工业社会高度发展时期出现的实质不平等现象就是现代化的反身性的表现。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反身性的现代化在内容层次和范围层次上更加突出,呈现出全球化的发展趋势。

(二)现代生物科技与生物安全

现代生物技术的繁荣与发展,逐渐成为推动世界新技术革命的重要力量,生物技术的产业化也开始对人类社会产生日益重要的影响[4]。然而,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一样,现代生物技术也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它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社会经济利益,让人们仿佛看到了解决许多人类社会困境的希望之光,特别是看到了生物技术在解决人类社会粮食问题、人口问题、能源问题、健康问题和环境问题等方面的优势和能力;另一方面现代生物技术也无法掩饰其内在和外在的负面效应,如在生物技术研究、发展以及产业化进程中无法保证人类生命和健康的安全性问题,无法保证生态安全问题以及可能存在的知情权问题、隐私权问题、基因歧视问题以及是否侵犯人类尊严问题等[5]。科学技术的社会经济价值已经为广大公众所充分认知,它给人类的社会结构、生活及行为方式等带来了举足轻重的变化,但是科学技术现代化过程中所具有的“反身性”和“吊诡性”特征将我们引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风险社会”之中。

1.生态系统安全风险:生物技术的发展在不断带来社会经济财富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并威胁着整个生态系统的安全。所谓生态系统安全,就是指从整个生态系统平衡、稳定的角度出发来判断生物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潜在危险,主要体现在农田生态系统安全、自然生态系统安全两个方面。生态系统是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生物与生物之间、生物与非生物(如温度、湿度、土壤、各种有机物和无机物等等)之间,通过不断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而形成的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一个生态学功能单位[6]。按照贝塔朗菲对系统的认识,系统决不是数的简单相加,相反则具有自身的规定性,它的整体性表现为时间维度上和空间维度上的内在稳定性、适应性、自我调整和内外环境的组织化。任何对系统本身的外在干预,都有可能破坏系统的稳定性和自我调整性。因此,生物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就是通过对生物体内控制其特定性状的基因作为外源基因按照人为的意思,而非自然的过程,转入到另一种生物体内并使之表达。所以这种非自然的人为干预和创制行为是对生物本身内在环境以及生物与生物之间构成的相对稳定的生态系统的一种干预,那么这种干预本身可能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它会在某种程度上改变或缩短自然生成的过程,也会在原有的生态系统内创制一种全新的物种,也可能造成物种与物种之间相互地影响,最终有可能破坏整个系统的内部运行规律,改变甚至消灭一个已有的生态系统。

2.人类健康安全风险: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满足人类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特别是在食品和粮食供应、疾病诊疗等方面具有突出的价值和意义。但是生物技术的“双重性”特征仍然不排除人们对于技术本身隐含风险的担忧,尤其是在研究、试验、释放以及产品化过程中,生物技术对人类健康安全的潜在风险不能完全有效地被排除。这主要集中在两大方面:一是生物技术对人类食物的影响进而引发食品安全问题;一是生物技术对生存环境的影响进而引发生活安全问题。1988—1989年日本一家公司利用基因重组为生物技术生产的乙色氨酸投放美国市场后引起37人死亡;1998年英国Rowett研究所的生物学家Arpad Pusztai就郑重警告人们关注那些未被充分证明其安全性,便急于推广的转基因食品(GMF),因为他们可能有潜在风险;美国得克萨斯州ProdiGene公司于2001年在内布拉斯加州一块约一英亩的田地里种植药用胰岛素转基因玉米,在收获中漏掉三株转基因玉米以及一些溢出的玉米,2002年种植普通大豆时,结果使100万亩大豆受到药用转基因玉米的污染[7]。

3.社会秩序和伦理风险:现代生物技术对人类社会的影响还远不止于生态系统、自然环境以及人类健康等方面的潜在风险,任何改变人类物理循环状态、生育繁衍规律、人类社会关系的生物技术都将对人类社会秩序和伦理构成深远的影响。克隆技术、器官再造技术、人兽杂交技术将科技的概念引入至一个又一个不可思议的领域。

在现代生物技术发展的初期,很多现实性的社会秩序和伦理问题已经开始展现我们面前,人体器官移植、器官捐赠、买卖、代孕等已经将人体物化,而克隆人的设计、生产、销售、储藏和买卖,则将会根本改变人作为社会人的最为朴素的概念和意义,与此相关的社会问题将层出不穷,新的种族歧视、性别歧视、人身商品化、侵犯人的尊严等新的伦理道德问题,极可能造成新的社会伦理风险、经济风险和社会动荡[8]。

(三)现代生物科技的反身性解决之道

风险社会理论一改传统社会理论对科技至上主义、理性至上主义以及现代性的崇尚和张扬,给繁荣的市场经济和全球一体化认识提供了一个逆向思维模式,给我们对生物科技发展的负面性和不确定性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思维范式,为我们生物安全立法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持。其重要意义在于:(1)风险社会理论为进一步广泛讨论生态危机和生物安全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风险社会的概念虽然还不太成熟,它却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打破了注重科技与工业发展的积极作用的传统思想意识,培养了人们的反思和自省意识,从而,使人类进入了一个反思的时代。通过对现代性反思至少使人们意识到科学必须理性地发展。(2)风险社会理论增加了人们的风险意识,将生态危机与科技发展带来的风险突现出来。然而,它对未来风险的描述有些夸张倾向,既不可能被计算也不可能被预知,这样会使人们陷入一种无奈的忧虑,滋生悲观主义情绪。虽然Beck本人宣称他不是悲观主义者,但他的思想的传播仍会使一部分人在风险面前显得焦虑不堪。为此,威尔金森专门从心理学的角度探讨了风险与忧虑的关系问题,写出《风险社会中的忧虑》一书。(3)风险社会理论在制度层面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风险社会中,旧工业社会体系已经过时,民族国家已经无力应对威胁整个人类的现代风险,这必然要求并引发社会结构深层的变化和政府制度的变革与角色的转换。在全球风险社会里,建立全球风险防范体系,最终以承担风险的基本单元为基础形成全球公民社会,这是Beck在《世界宣言》中的思想。然而,如何实现从工业社会向风险社会的转型,如何实现生态民主与保持社会正义都还是摆在人类面前的难题。总之,风险社会理论的主要贡献就是让我们利用其关于风险、灾害和社会思想的分析重建现代性理论[9]。

二、生物安全立法之社会公益论

“今天我们生活在一个科技革命的时代,相较于物理领域的科技革命,此种革命展现出一种全新的,或许还是极不寻常,其所有的后果完全无法估量的局面:生物科技革命。”[10]由生物技术引发的生物安全问题是当前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主要风险之一,是工业化社会个体化进程发展的高级表现,在彰显科技至上主义色彩的同时隐藏着不可预知的潜在风险。风险社会的反身现代性一方面追求个体理性和科学技术的无限魅力,另一方面力求通过理性的法律制度和规范体系达到对社会秩序的调整和规制。反身性的过程就是对现代化的批判和反思的过程。生物技术高度发展是现代化进程的显著成果,但同时生物安全的担忧和风险又凸显了现代化的反身性特征。根据上文对现代反身性立法诉求的论述,生物技术的风险回避就必须在法制目标上通过立法径路予以完善。

对于生物安全的立法必要性研究不同于传统的,构成工业社会之规范基础的,以个体利益为内核民商事法律规范。虽然这种传统私益本位的法律制度体系成就了工业社会快速发展的成果,但是其反身性的属性也给现代社会秩序构成极大的风险,所以对现代化进程中反身性的克服就必须在法律制度构建以及立法宗旨的确立上有别于传统的民商事法律,而转向对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有和维护。

生物安全立法的公益性研究必须建立在对生物安全公益性特征的深刻把握之上。所谓公共利益,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了分析和界定。美国社会法学创始人罗科斯·庞德将利益划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但他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带有明显地政治国家色彩,即将公共利益视为涉及政治组织社会的生活并以政府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11];传统功利主义法学家杰里米·边沁认为“公共利益是构成共同体众多成员的利益的总和”,“社会公共利益只是一种抽象,它不过是个人利益的总和”[12]。人们似乎自然而然地认为,公共利益在某种利益上讲必定是所有私人利益的总和;而如何把所有的私人利益聚合起来的问题,似乎又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难题[13]。当前对社会公益的不同见解主要仍可归因于思维的视角和切入点各异,即从不同的语境和研究背景下对社会公益的认识程度会存在或多或少的不同,如在民法语境下探讨社会公共利益,可能更为主要地集中在对私人之集合的利益依存性;在行政法的语境下探讨社会公共利益,就不可回避地与国家利益相关联;在经济法语境下研究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会指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利益,其中同样包含国家的利益,因为它是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逻辑基础上建构的法律秩序体系;对于环境法来说,特别是生物安全法,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研究和考察就应当走出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性利益范畴,而转向以全体社会成员利益为基准,人类利益关怀以及生态利益的实现和保护,所以这是更为宽泛范畴内的公益性释解。鉴于此,生物安全的社会公益性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深刻把握:(1)利益的整体性和普遍性。从公益性的利益范围维度来考察,生物安全主体中所关注的是社会成员集体利益、人类利益以及生态利益相整合的,具有普遍性特征的利益范畴;(2)利益主体的广泛性,生物安全中的公益性研究必须跳出传统以国家为界限的社会成员集合利益的藩篱,转而充分关注个人主体之外的其他主体的利益,包括人类、国家以及生态系统(包括生物)等。狭隘的社会观可能会使得我们对公共利益主体的理解囿于传统的社会理论观,但是正如学者在探讨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否为社会关系时指出的那样,“社会是人化的自然与自然化的人的综合体,社会关系包括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14]。从这点来看,利益主体同样也可以从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联延伸至人与自然的利益关系,以及对整个生态利益的关爱。而且在生态伦理学中,生态利益是一个高于人类利益的上位概念,因为我们无法将人类与生态系统完全分割开来,否则将不存在实质性的人类利益,抑或社会成员的集合利益和个体利益。

(一)转基因生物安全的公益性

转基因的生物安全主要是指现代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应用,特别是转基因生物活体释放到环境中以及进行跨国转移,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潜在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1)转基因生物的重组基因,打破了自然界物种的界限,进而打乱了生物进化的历程;(2)改变了生物的多样性和群落结构,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可能会遭到破坏;(3)转基因生物回归自然界后,会不会使种植区周围生物受到危害,会不会影响生态系统中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4)重组微生物对某些化合物降解后产生的中间物或最终产物,有的又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5)重组DNA进入水体、土壤后,将流向何方?存活多久?他们会不会与细菌杂交,出现对人类有害的、新的致病菌?现在已知DNA在土壤中至少可以存留40万年;(6)转基因植物中,如含有对人体有害蛋白或过敏蛋白的花粉,有可能通过蜜蜂采集进入蜂蜜中,最后再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15]。转基因生物的潜在风险首先突出地体现在通过对转基因生物本身的基因转变或修饰而对生物内部组成结构、生物特性、生物机能等诸多方面产生的根本性演变,进而影响该生物所赖以生存的其它生物要素和自然生态环境,将其新产生的某种基因特性释放到他原有的生态环境中去,构成对原生态环境的冲击和影响,并在时间的长度上修饰和更改原有的生态系统,从而使得原有生态系统中的各自然生态要素的生存环境和能量交换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最终对人的生存健康产生重大的、不可预见的影响。由此可见,转基因生物安全的公益性就是在生物安全风险的基础上衍生和发展起来的,也就是说,转基因生物安全的公益性突出强调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的公共风险性的充分认识基础上展开对其公益性的影响研究和对策研究,具体探讨生物安全公共影响的深度、广度,以及针对转基因生物安全公共风险的防范对策、制度构建、规范设定性的研究。

从目前来看,转基因生物安全的公益性主要集中在对转基因生物的生态安全性研究和健康安全性研究两个方面。所谓生态安全性研究,是指转基因生物对任何以生态为单位的安全所构成风险的对策性研究,突出的表现为对以“基因污染”、“基因漂流”和“基因逃逸”等为核心的风险防范研究,从而确保生态环境的自然特性和安全特性。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安全”不是一个非常狭隘的概念诠释,而是包括人类的生存安全和健康安全在内的,有关生物本身的安全、生物种群的安全、生态群落的安全以及生态系统的安全。所谓健康安全性研究,是指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发展给人类健康所带来的潜在威胁的对策性研究,包括但不限于人类个体的生命健康、人类生活群体的健康安全、人类社会的健康安全,以及人类社会代际之间的平衡与安全。

(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社会公益性拓展

生物多样性是自然界的核心要素,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也是人类生存与发展不可缺少的或不能替代的伙伴与资源。作为自然资源中最重要的活的资源就是生物多样性,或者简称为“生物资源”,也像任何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一样,具有它自身的特征价值,主要体现为有限性、稀缺性、多用途性、可更新性、区域性、可变性和计量的困难性[8]262。所谓有限性是指生物资源是有边界条件的,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不能无限地供给;所谓稀缺性是指由于人类活动的广度和深度,以及生物资源本身的边界条件和有限性决定的资源稀缺性;所谓多用途性是指生物资源及其以生物多样性为骨架和主干组成的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与用途几乎是全方位的,在不同的资源搭配和能量循环中起着不同的作用和用途;所谓可更新性是指生物资源在自身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繁衍性、自我恢复性和可再生性,但是可更新性具有明显地边界特性,因此受到资源有限性的约束,人类对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均不能超过资源本身的可更新能力;所谓区域性,是指生物资源和生物物种的分布带有明显的区域和地理位置特点,根据区域的水热条件、气候因素等,表现出突出的地带性和区域性,在地理区域的共轭性与相似性的基础上,又明显地表现出区域分异规律,即在同化前提下又显著表征为异化现象[8]263;所谓可变性是指生物多样性及其相应的生态系统在开放的不平衡条件下不断地同外界交换物质与转移能量,在不断耗散的前提条件与进程中,形成有序地自组织的耗散结构,在相对的临界平衡状态或混沌状态下不断地推陈出新,辩证地前进,其结果可能表现为生物资源的再生、恢复、扩张、萎缩、衰减、退化或消失等;所谓计量的困难性是指生物资源的公共产品属性、不确定性、条件参数的可变性决定了对其量化的困难性特征。

对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保护,其社会公共利益属性重点体现在对人类社会共同体优良生存环境的保护和对生态系统保持平衡两个方面:(1)生物多样性是满足人类基本需求的基础,人类的生命维持资源、生活资源、健康资源、财富资源等均来自生态环境,其多样性决定了人类需求的多样性,任何多样性的丧失最终构成对人类生存的威胁;(2)生物多样性是维持生态系统平衡和创造优良生存环境需求的基本要素;从局部看,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多样性有利于涵养水源、巩固堤岸、降低洪峰、防止土壤侵蚀和退化等;从全局看,它有利于维持地球表层的水循环和调节全球气候变化[16],有利于维持生物与生物之间的能量循环和守恒,从而确保生态系统的相对稳定性。生态系统的相对稳定发展和质量保持将从根本上有利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生物多样性的社会公共利益属性在很大程度决定了,当生物多样性的破坏或削弱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危害时,法律的规制和救济是非常必要的,这也从一个角度说明了生物多样性立法供给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三)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社会共益性

相对于一个生态系统而言,外来物种入侵是指原来天然存在的区域性生态系统中并没有某个物种存在,该物种借助于人类活动、自然因素或其他途径和因素越过不能逾越的空间障碍而进入新的生存环境和生态系统之中,从而给新的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安全性等造成一定影响。人类历史上发生的外来物种入侵现象主要是通过自然的传播、人类携带、有意引进等多种方式进行,其造成的不利影响也是非常深远的,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即生态系统危害和人类健康危害,共同构成了对环境法学上“公共利益”的威胁与挑战。

在生态系统方面,外来物种入侵给其他物种造成广泛冲击,入侵物种通过适应性进化能在定居建群后迅速繁衍,在竞争中夺取必要的营养和生存空间,创建了自身的竞争优势,造成本地其他物种减少甚至灭绝;这种竞争一般称之为“似然竞争”(apparent competition),包括占据生态位的竞争和威胁本土物种生存;另外入侵物种还存在化感作用,入侵植物通过向外释放一些化学物质,影响、抑制或刺激临近植物的生长与发育,从而对生物多样性构成极大威胁;此外,入侵物种还会在物种遗传方面造成物种侵蚀,使生物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丧失,出现某些物种的濒危和灭绝。就中国而言,我们国家遭受的外来物种入侵威胁主要体现在:(1)生物多样性丧失;(2)破坏景观生态的自然性与完整性;(3)竞争并占本地物种生态为,使本地物种失去生存空间;(4)危害生物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17]。

在人类健康方面,外来物种入侵在给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同时,威胁到人类的健康和安全。从生态学的视角来看,人类作为生态系统的一个物种和要素,与其他物种之间长期形成一种较为稳定的系统环境,但外来物种的入侵给其他生物物种构成危害的同时,同样也威胁到人类物种的健康与安全。一方面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和遗传多样性的丧失直接给本地居住人口的生存环境构成极大影响;另一方面外来物种入侵也在很大程度上侵占了人类的生活领地和居住范围,最近报道的红蚁等外来物种已经严重侵害到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有的外来物种已经将原来居民的劳作场所侵占殆尽;第三,最为严重的是,外来物种群侵害会造成人类的疾病,使原来深藏于自然生态环境中幽秘之处的某些病毒可能被激活报复或侵袭人类,如“第Ⅳ级病毒”,特别是1976年在扎伊尔、苏丹等地出现的“埃博拉病毒”和“拉沙病毒”就是最恶劣的事例[17]132。除此以外,由动物传给人类的疾病种类也很多,如拟杆菌属和丝杆菌属感染;炭疽;鼠疫、沙门菌;SARS;禽流感病毒等。

通过对转基因的生物安全、生物多样性和外来物种入侵防护的公益性探讨来看,其共同的目标都在于对生态系统安全、人类的生存健康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其公益性之所以与一般的公益性有所不同就在于,其间增添了对生态利益、生态安全、生态正义等价值观的考虑,丰富了公共利益的内涵,从而为生态安全法的逻辑基础增加了更多的理论积淀,也为其价值目标的确定和立法本位的探寻发挥了良好的作用。

三、生物安全的法律供给与需求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人类社会有两个市场组成,一个是经济市场,另一个是政治市场。在经济市场上活动的主体是消费者(需求者)和厂商(供给者),在政治市场上活动的主体是选民、利益集团(需求者)和政治家、官员(供给者)。在经济市场上,人们通过货币选票来选择能给他带来最大满足的私人物品;在政治市场上,人们通过民主选票来选择能给其带来最大利益的政治家、政策法案和法律制度[18]。在社会的上层建筑中,同样也存在着市场,以市场的秉性和模式运行。作为维护社会安定、秩序的法律制度当然也可以设定为像市场一样的运行模式和理论,存在着供给和需求的变换统一。任何一种法律都依存于供求双方的交换才得以成为法律产品[19],因为它也具有社会有用性和使用价值,但同时由于法律的公共属性,决定其在市场产品属性上有别于经济学中的私人物品,而凸现公共产品的特点。除此以外,法律市场在主体和效率方面与一般的经济市场存在明显的差别和特性,法律市场的供给者主要为国家,其消费需求者体现为广大民众,法律市场的立法产品、执法产品、司法产品的主要生产者和供给者都是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因此享有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垄断权;正是因为国家机关对法律市场的垄断才造就了法律市场的低效率。但法律市场的上述特性不能根本改变其与经济市场在运行模式和构成要素上的统一性,即当前的法律制度不能有效满足社会稳定和秩序要求,不能保证广大民众的多数需求时,亦不能有效满足国家机关的统治意愿和利益时,法律的需求应然而生,国家为了继续稳固自身的统治地位和统治利益,保障社会整体的利益、安全和秩序,弥补法律供给之不足,通过立法等法律供给措施满足社会法律需求;此外,在法律供给中,法律生产要素资源的稀缺性,是制约供给能力的根本原因,法律供给能力的大小取决于法律生产要素的状况和生产要素资源的配置及资源配置状况两个方面,其中法律技术、法律工作者素质的提高、社会物质财富的增长,都会扩大法律的供给能力[19]207。

(一)供给需求理论的法律延伸

经济学中的供给与需求理论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市场的运作原理,通过供给与需求的力量互补和相互作用,产生均衡的价格和均衡的数量,从而达成市场均衡。市场均衡发生在供给和需求力量达到平衡的价格和数量的点上[20]。任何市场的非均衡态都决定了供给和需求的重新组合和排序,或增加供给,或减少需求。供给和需求的博弈永远处在均衡的此消彼长过程之中,在需求增加的情形下,需求和供给的非均衡决定了相应供给的增加。

在非经济的法律市场中,同样存在着供给需求的均衡解。当法律的供给成一定的稳定态势时,即在现行法律规范体系较为稳定的状态下,法律市场的均衡将主要取决于法律需求。法律需求决定了法律供给和法律市场的发展状况。但法律需求的产生主要受以下几个方面的制约和约束。

第一,法律市场均衡与法律需求。所谓的法律市场,实际上是按照一般的市场要素和运行规律所拟制出来的以法律作为交易客体和核心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法律市场的基本构成及其变换趋势同样依赖于市场主体双方的博弈,以及由此产生的价格因素,亦即在法律需求者和供给者之间因法律的供给和需求所产生的类市场环境。按照市场运行规律来看,相对稳定的市场在供给和需求方面基本持衡,市场的均衡态就要求市场主体双方在供给和需求上的相对均衡,任何一方发生变化,都会形成供给和需求的非均衡博弈,从而引发市场波动,通过供给增加或需求削减的方式再次达到均衡。就法律市场而言,国家或政府作为法律供给方,应当及时对市场的法律需求状态作出评估和回应,从而满足法律市场的要求,达到法律供给需求状态的均衡。法律的市场供给主要取决于法律制度约束、法律价格因素以及法律物质技术等要素的影响,也就是说在现行宪法的规范范围内,根据当前市场的守法成本和违法成本的差别比较,以及立法、执法和司法技术等相关因素,决定是否在现行法律体系范围内增加或修订法律,从而更大程度地满足法律市场的需求。其中法律的价格因素客观地体现为拟供给法律的效用范围,如果其效用范围广,需求者的权益内容和范围会基于该法律的供给得到更大程度的确认或保护,从而形成守法的受益范围大于违法的潜在收益,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供给就成为必要。

第二,法律市场主体的支付能力与法律需求。所谓需求,主要有两个方面构成,一是需求主体对某种客体的愿望和欲望,一是该主体具有购买产品的支付能力。法律需求的产生同样具有一般需求的内在要求,其支付能力主要体现为市场主体对国家机关法律活动的支付能力,执法、司法机关对立法活动的支付能力。法律市场主体的支付能力强弱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法律市场主体对自身权益、集体权益的认知程度,认知程度越高,就更大程度上决定了相应法律供给的需求度和必要性。也就是说,法律市场主体,特别是法律需求者对自身和集体权益保护的认识程度愈深,其相应的法律意识愈强,对能够更大范围内保障其权益的法律需求愈大,法律的供给市场应运而生,从而相应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措施成为法律市场的必然。

第三,法律价值与法律需求。人们对法律的需求根源于法律的价值(秩序、自由、正义、效率),而法律的供给,仅仅是确立并实现法律的价值的过程。政府并不能直接供给法律的价值,如秩序和效率,而是通过提供法律,通过提供立法、执法、司法活动来间接满足人们的终极需求。法律的这种工具属性,表明了国家机关仅能供给中间产品——法律,而不能供给最终产品——正义、效率等法律的价值和社会目标。在供给和需求之间探究立法的价值,就在于通过法律供给能否在法律的运作过程中实现对法律需求的满足,确认、维护或保障应当保障的权益,防范或者遏制权益侵害、受损风险的产生。也就是说,立法的供给必须能够明确确定拟供给法律的价值目标和立法宗旨,从价值目标上可以归顺法律供给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第四,法律市场利益与法律需求。市场运作的机理在于交易双方或供给双方的利益交换或互补,法律需求的产生必然归因于某种潜在利益的驱动,期望通过法律供给达到确认、维护和保障权益的目标。鉴于法律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其供给和需求必然要在基本利益取向上满足大多数人的需求和意愿。当某一种利益目标变成大多数人的利益指向,相应保护该种权益的法律规范的需求就应运而生,这种法律需求会打破原有的法律市场均衡,从而引发了法律市场的非均衡态,非均衡态向均衡态的发展就依靠保障该群体利益需求的法律供给与以相对应,从而最终实现立法。

(二)生物安全法的供求逻辑

法律需求属于制度需求的范畴,是一种将外部性内部化的制度设计,虽然其供求逻辑在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下可以被解释为一种供给和需求的逻辑发展体系,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不仅是一种非市场需求,而且是一种非物质商品的需求。法律需求根源于需求主体对某种“潜在利益”的期望和追求,是一种在已有的法律制度安排中无法实现和获取的利益。生物安全的立法需求源发于主体对保障生物安全利益的期望,从当前的法律结构体系和制度体系来看,该种利益期盼是无法予以满足的。

上述的制度经济学的立法阐释,至少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说明生物安全法的立法逻辑:

1.生物安全法律需求的主体广泛。一般来说,法律需求的主体就是法律需要保护的利益主体,它既可能是一般的市场主体,也可能是国家政府,也可能是社会公众。生物技术的发展所产生的转基因安全风险、生物多样丧失风险以及外来物种入侵风险等统一构成了生物安全法的风险体系和利益保护对象。在上述风险和利益保护的释解当中,基于对自身生命健康利益和人类世代延续的利益视角,生物安全法律需求的主体主要体现为一般公众;基于对整体社会安全和秩序利益的视角,生物安全法律需求的主体又将体现为国家及其政府;基于对生态系统安全利益诉求的视角,生物安全的法律需求主体甚至可以,也有必要突破原有的法律主体观念,转而确认并保护动植物,乃至生态系统的生存和安全利益。

2.生物安全法律需求的“潜在利益”。法律需求的“潜在利益”一般不能完全在现实的规范体系中得以体现,其潜在性深刻地反映了现实法律制度所建构的利益体系的非完整性。正是因为“潜在利益”的存在,构成了法律制度体系发展的牵动力,形成一个相对稳定,但又不断地在“需求—供给”中发展的运动模式。

从生物安全本身来看,安全的主体范围非常明确,一切可以归属为生物学中的生物范畴的主体都应当在生物安全法律中得以体现,并由特定的“潜在利益”与之相对应。根据生物安全法律主体的广泛性,需要通过法律保护的“潜在利益”至少包括一般公众的生命健康利益,国家政府的安全与稳定利益,一切生物体的生存利益和相互间均衡利益,以及生态系统本身的安全利益。

3.现实法律制度安排和规范体系尚无法满足上述“潜在利益”。建立在传统法律理论体系上的法律制度安排缺少也很难对生物安全利益提供应有的风险防范机制和保护机制:首先,生物科技以及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所带来的风险只是在20世纪末期才真正被人们发现和认识,科技的两面性和吊诡性只有在科学技术知识较为普及的情景下,才能被广大公众所知晓。科技发展所隐含的生物安全问题、生命健康问题、生态伦理问题等作为一种潜在的或现实的社会问题时,其重要性和紧迫性才真正上升为多数人的社会风险意识。风险是一个与利益相比对的概念,它意味着主体的某类利益正在或将要被侵蚀或剥夺,当一种风险演化为一种群体性、社会性的风险意识时,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必须在整体上予以采纳或建构。法律作为一种规则和规范体系,预设人们的行为模式和行为结果,从而在制度层面上提供了一个可知悉、可预见、可防范、可制裁的规范模式,从而加快了主体的立法诉求,也推动了权力机关的立法供给。其次,现有的法律制度设计和安排都是建立在对人类自身利益的确认和保护之上,法律主体的范围也很难突破对自然人或法律拟制主体的传统认知,相应地法律的利益主体和权利主体也很难突破传统之囿。然而,就生态系统而言,彰显人类利益和智慧的科技现代化正是成就当前生物乃至生态系统风险的主要因素,现代化的反身性深刻地印证了至高无上的人类利益的局限性和短视性,也从风险的角度提出了将人类利益与生物利益、生态利益相融合的利益取向和规范模式。但就目前的规范体系和法律制度建设来看,生物安全法的利益谱系(包括人类利益、生物利益和生态利益)仍然任重道远。

工业文明,特别是以生物技术发展为代表的人类第四次科技革命,在为人类创造了丰厚的物质条件的同时也为我们带来了足以使整个地球毁灭的风险,旧的工业社会体制与文化意识在所谓的现代化进程中已经凸现其内在的反身性和高风险性特征。社会的政治、经济和个人风险往往会越来越多地避开传统工业社会中的监督制度和保护制度呈现出前所未有的不确定性,由此出现了以不确定性为基础的风险社会与不确定性为基础的现代政治法律秩序之间的内在紧张。不确定的生物科技和科学技术本身隐含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必须在原有的法律秩序体系框架内重新建立并发展生物安全法律体系和由此产生的秩序体系。此外,生物安全法的利益取向和价值取向分析认为,生物安全立法的逻辑基础在于,生物安全的社会公共性强烈呼唤并要求在法律秩序下重新建构生物安全立法的利益谱系,将人类安全利益与生物安全利益以及生态安全利益联系起来,从而将人类的发展与整个生态系统的安全相互联结,在利益层面确立生物安全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如果我们将法律规范体系和制度体系的确立和完善放在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背景下加以考察,法律需求和法律供给的辩证统一,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体系的均衡给生物安全立法的必要性设定了经济学意义上的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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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法范文第2篇

一、组织领导

成立__县迎接全国、全省和全市“五五”普法验收工作领导小组,由__同志任组长,__同志任常务副组长,__同志任副组长,__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__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__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县司法局。

二、检查主要内容

1.“五五”普法《规划》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2.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政协监督、全社会参与普法的领导和运作机制运行情况;专兼职普法队伍及法制教育基地,法制宣传工作经费运行情况;

3.宪法等国家基本法律,以及与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和民生密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情况;

4.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等各类重点普法对象的学法用法情况;

5.“法律六进”活动开展情况;

6.依法治理工作尤其是依法治县、依法治乡镇、依法治村(社区)、依法决策示范领导班子、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创建活动开展情况;

7.法制宣传方式方法创新及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8.普法文件、资料整理归档、信息反馈及开展理论调研情况。

三、检查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1.检查方法。

这次检查验收的方法主要有七种,即听、查、谈、访、看、考、议。一听,即听取(来源:文秘站 )受检单位领导关于“五五”普法工作开展情况的总体汇报;二查,查看是否有总体规划、决议、年度计划、年度总结、学习计划、普法教材以及档案管理等情况;三谈,召开座谈会,与各类普法对象座谈,了解普法工作开展情况、效果及体会;四访,走访有关单位干部及基层群众,通过点面结合,全面了解普法教育情况;五看,实地查看普法宣传栏、法制图书室(角)、教育基地、法制学校等基础设施;六考,考查各类普法对象对应学法制知识的了解掌握情况;七议,根据检查验收情况,进行认真评议,并将验收结果向受检单位反馈。

2.检查步骤。

“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从20__年4月份开始,5月底结束。

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4月上旬)。各乡镇、各单位要按照县“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县人大决议的要求,依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分解,制定相应的检查验收方案、办法和具体标准,并做好资料的整理归类。

第二阶段为开展自查阶段(4月中、下旬)。各乡镇、各单位要依据本实施方案,按照本地本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方案、办法和标准,认真开展自查,总结经验和成绩,查找问题和不足,认真进行整改,及时查漏补缺,做好迎接全市、全省和全国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阶段为全县检查验收阶段(5月份)。由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联合验收组。组织对全县各乡镇、各单位“五五”普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初步检验。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检查验收工作是“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是保障“五五”普法工作善始善终、保质保量完成的重要环节,各乡镇党委、人大、政府和各单位要加强领导,认真对待,把检查验收工作纳入全年度 工作主要内容,特别是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切实抓好落实。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的作用,组织他们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视察检查。各乡镇、各单位要按照“五五”普法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验收实施方案和考核验收标准,认真组织检查验收工作。

2.实事求是,保证质量。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总结工作成绩和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突出亮点。按照“五五”普法确定的目标要求,严格按照全国普法办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深入细致地开展自查验收,保质保量地完成检查验收任务。

生物安全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五常法;老年病;护理安全

护理安全反映护理质量,护理不安全事故是患者接受护理过程中发生于法律及规章制度范围允许范围中的损伤、障碍、缺陷与死亡,护理安全直接关系治疗与康复效果[1]。老年病患者因抵抗能力弱、身体机能退化,且多伴有意识不清、认知功能下降等症状,护理中不安全因素严重威胁老年病患者生命健康。"五常法"应用于护理即常组织、常整顿、常规范、常清洁、常自律,本次研究某院以"五常法"指导老年病护理,提升护理安全效用显著。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2011年7月~2012年12月我院住院部收治的老年患者200例(男112例,女88例,年龄60~83岁,平均(70.5±3.9)岁。脑卒中82例,伴有高血压80例,骨质疏松74例,高脂血症31例,冠心病30例,糖尿病28例。纳入标准:年龄≥60者,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老年病(如冠心病)者。据入院顺序将患者随机分为对照组与实验组各100例,两组患者性别、年龄、病情等临床资料差异不显著(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1.2.1对照组 ①入院时行基础护理,按照常规护理路径,据患者病情,结合医嘱制定护理方案,给予治疗护理、饮食护理、生活护理等;②管理方法:遵照日常医院护理管理,由护理部统一安排工作,执行常规查房、消毒、基护、轮班。

1.2.2实验组 ①常组织:以"五常法"指导护理工作,开展"五常法"教学,使护理人员了解"五常法"思想、方法、目的、标准,由护理部建立"五常法"护理工作管理小组,由各科室护士长建立各小组,制定、实施、反馈"五常法"护理标准;②常整顿:建立安全隐患目录,对医院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整顿,排除安全隐患,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防跌倒,对老年人常活动区域如病房、卫生间等区域定期检查,增加扶手措施,夜间保证适度的光线,树立安全警示标识;防坠床,合理设计病床,添加约束带等保护装置,妥善安置治疗设施,加强安全教育,叮嘱家属注意事项,夏日增加对凉席的管理;防走失,对于意识不清,记忆力较差患者,加强监护,增加人员识别标牌,必要时于楼道等公共场所添加监控设备;防窒息,加强对进食的管理,特别加强对家属的相关教育,告知患者细嚼慢咽,给予易吞咽食物,鼻饲时严格执行操作标准,及时吸痰等[2]。③常规范:据以往经验,制定严格的操作标准,编制危险项目名录,设立警示标识,并时刻加强医护人员护理安全意识;对于宜活动,但体虚高龄患者,注意预防跌倒、拉伤,加强巡视,及时给予协助、督导,给予患者及家属相应健康教育,强调注意事项,务必使患者不逞强,科学合理的安排活动,并于活动时做好相关保护工作,如给予扶助、拐杖、防滑鞋等;对于有坠床、走失危险患者,如意识模糊、精神异常、痴呆患者,加强监护,促家属配合,繁复强调护理安全;对于易窒息患者,严格喂食,必要时可插管,建立应急预案,及时处置误吸。④常清洁:在保障患者正常休息、生活前提下,对病房及周围环境常清洁,清除垃圾、脏物,创造高标准的护理环境;保持地面干燥,维持防滑材料设施的有效性,维护时树立警示标识;对厕所防滑垫,各处借力扶手,病床、轮椅制动设施、安全带,仪器等,定期、不定期检查、维护,保持完好;对急救药品合理管理,记录种类、用法、用量、安置地点等,以方便、高效使用。⑤常自律:加强对护理人员的管理,管理者起到带头作用,积极执行"五常",总结经验,改善管理;分级管理,合理安排人员,保证随时随地有护理人员调用,特别注意夜间管理;加强自我学习,制定内部学习制度,集思广益,团结协作,促进护理人员交流,不断完善"五常"内容、标准,查漏补缺。

1.3观察指标 记录患者病历资料,统计住院时间、基护次数,意外事故(摔倒、走失、脱管、误吸等)并发症、治疗结局等情况。

1.5统计学处理 本次研究当中的所有数据均采用SPSS17.0统计软件进行处理,计量资料采用均数±标准差(x±s)表示,计数资料采用数(n)与率(%)表示,P

2 结果

2.1 住院相关指标 实验组人均住院时间、人均基护次数、人均并发例次均低于对照组,差异显著(P

2.2 安全事故及患者结局 实验组安全事故、死亡率均低于对照组,差异显著(P

3 讨论

"五常法"起源于日本,原为企业改善生产环境方法,本次研究应用于老年病护理中,注重安全管理,有效的减少的了危险因素,抑制安全事故发生,进而提升患者治疗及康复水平,抑制不良结局[3]。但值得注意的是"五常法"对于护理人员综合素质要求较高,"五常法"大大的增加的了工作量,且高标准、高要求加大了工作压力,医院应酌情考虑实施。

参考文献:

[1]丁丽群,刘君,柳甜甜."五常法"在疗养院急救药(物)品管理中的应用[J].中国疗养医学,2013,22(09):850-850.

生物安全法范文第4篇

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是一个刚刚组建的集体,在这个集体中,必须努力形成“诚实、求实、务实”的良好氛围。

1、用诚实的品格赢得社会认同。诚实为人,诚信为本,始终保持诚实、诚信的优良品格,是树立安全生产监察支队良好形象的根本所在。近年来,人们开始关注安全生产,主要源于安全生产事故的多发、高发、频发,而并主要源于安全生产监察力度的加大;人们对安全生产的重视,主要源于重特大事故给人们的切肤之痛,而并不是安全生产监察关口前移的深切感悟,所以,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并没有真正为人们所熟知,为人们所接受。在这种情形下,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将面临着监察人与行为人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在一定程度还会形成社会整体利益和集体经济利益的冲撞。要有效地化解这种矛盾,必须“诚”字当头,“实”在其中。因此,在安全生产监察过程中,要从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的大局出发,耐心、细心、苦口婆心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要坚持“首查不罚”的原则,允许行为人有理解和认识的过程,允许行为人有整改和完善的过程;要坚决摒弃“以罚代管”的现象,要讲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用自己的诚实、诚信赢得行为人的理解和支持,赢得社会的认同和赞许。

2、用求实的态度研究安全监察。安全生产监察工作虽然在不少地区取得了长足发展,也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但是,由于时空的距离、区域的差异,需要我们结合实际,用求实的态度创新工作思路。求实,必须深入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求实的基本态度和方法,要通过近源亲受,了解事物的原生态,进而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研究安全生产监察的一般规律,研究安全生产监察的共性特征,研究安全生产监察的深层次问题,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应变能力。求实,必须创立学习型机关。做好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必须建立在不断学习、不断认识、不断实践、不断提高的基础上。科学发展观、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政执法的依据和程序、自由裁量权的设置和行使等等,都是我们所必须学习和掌握的基本内容。坚持长期学习,不断用新知识武装头脑,应当成为安全生产监察工作的必备要求。求实,必须创新工作思路。安全生产监察工作需要学习和借鉴其他行业、其他部门在行政监察工作的经验做法,但是,也必须有所创新,要集众家之长,为我所用;析地域之情,创我之新;要在监察方式、监察途径、监察手段、监察效果上多思考、多研究,探索出新路子。

3、用务实的精神履行监察职能。安全生产监察是一个专业性的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它必须建立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必须直接与基层企业打交道,必须与行为人面对面的沟通,因此,“务实”才能有为,“务实”才能有效,“务实”才能有位。用务实的精神依法监察。安全生产监察是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察行为,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从事行政监察的基本依据。因此,用务实的精神,认真学习、细心梳理、正确运用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是依法监察的重要保证。要用务实的精神服务监察。安全生产监察的过程,应当成为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的过程,要树立“服务寓于监察,监察就是服务”的理念,摒弃“执法高人一等”的传统观念,把安全生产监察工作作为一个服务基层和企业的平台,通过有效的服务提升监察能力。要用务实的精神高效监察。安全生产监察的起点在基层企业,终点也在基层企业,这就需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连续作战的精神、勇于拼搏的精神,务实能干的精神,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兢兢业业,勤勤恳恳,一丝不苟地完成每项任务。务实高效的监察还需要用创新的思维研究复杂多变的情况,需要有科学的工作方法和技巧解决矛盾和问题,需要全身心地投入到安全生产监察工作之中。

“诚实、求实、务实”对刚刚起步的安全生产监察工作而言十分重要,它是凝聚人心、形成合力、集聚向心力的重要途径,是开好头、起好步,做好事、办实事的重要思想基础,是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依法监察、赢得社会公信的重要保证。“诚实、求实、务实”应当成为安全生产监察工作的座右铭,把它始终贯穿于我们的工作全过程,并且用“作风严谨、纪律严明、监察严格、服务严密”的标准检验我们安全生产监察工作优劣。

1、作风严谨是安全生产监察工作的基础。作风严谨,主要体现在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过程中程序规范、步骤有序、执法有据,对每一次执法监察有详实的计划,对每一项整改指令有明确的目标,对每一个执 法监察处罚有充足的依据,对每一个执法监察过程有清晰的记录,缜密和谨慎完成每项工作任务。严谨的作风,要求对每一项工作谨慎从事、“三思而后行”,尽最大努力不折不扣地完成任务。只有这样,我们的监察工作才能少走弯路,才能赢得社会的公信,才能增强执行力。

2、纪律严明是安全生产监察工作的保障。安全生产监察必须加强制度建设,明确不同岗位、不同人员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执法监察工作流程,严格把握自由裁量权的设置和正确使用。在加强行政监察工作制度建设的同时,还要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建立起“一岗双责”责任制。要加强监督机制建设,强化纪律制约能力,形成激励考核机制,切实为做好安全生产监察工作提供保障。

3、监察严格是安全生产监察工作的灵魂。安全生产监察工作的基本职能是监察,严格监察是我们的工作之本。安全生产监察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学习和提高的过程,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在学习中监察,在监察中学习,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能力。严格监察,需要有秉公执法的精神、需要有锲而不舍的精神、需要有铁面无私的精神,同样也需要有科学的方法和循循善诱的疏导。我们要不断探索和研究在新的经济环境下,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新情况、新特点,坚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以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为目的,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监察的职责。

生物安全法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根据升板结构房屋的特点,结合工程实例,通过对该类房屋进行现场调查、构造分析和结构复算,对房屋的检测和加固方法进行了研究,从而使升板结构房屋满足现行设计规范要求,进而推广升板结构形式的应用。

0引言

升板结构是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的一种乡昭些结构形式,其主要特点为现场湿作业少、构件统一、易于预制、板底平整等。正是由于这些特点和当时施工技术等原因,所以建设了较多的这种结构形式的房屋。在当前城市改造过程中,或多或少地会遇到这类房屋。其主要缺点为水平刚度较小,柱板连接节点较弱等。本文结合工程实例对这类房屋的特点进行分析,并对加固设计方法进行研究。

1工程概况

某商场为一幢4层混凝土结构房屋,建筑面积8 000时。房屋结构形式为柱板结构,柱形式为角钢劲性柱;1层,2层采用密肋楼板升板结构,3层,4层采用平板升板结构。柱设计截面尺寸为350 x 350,内配4艺80x8等边角钢。密肋板的肋梁截面尺寸为120 x 250 @ 615,柱边肋梁负弯矩处配2小18,跨中正弯矩配2似5,箍筋为双肢怀@ 150;跨中肋梁负弯矩配砷18,正弯矩配125,拉结筋为S形拓@ 150。后浇方形柱帽,柱帽尺寸为1 500 x1 500 x 400。平板设计板厚为200,内配X14)150钢筋双层双向配置,板底、板顶钢筋的断开位置均在跨中1 /3处。后浇锥形柱帽,柱帽尺寸为1 800 x 1 800 x 300。混凝土设计标号为300号。升板与柱之间的连接采用型钢承重销、型钢与提升环中的预埋型钢焊接。房屋采用柱下条形基础,基础埋深2.000 m,电梯井及楼梯间位置的基础为筏片基础,基础埋深为2.000 m,混凝土设计标号为200号,结构平面图见图1,图2。

2现场调查

由于房屋使用历史较长,在平时使用过程中没有按照原设计荷载要求进行使用,曾多次对房屋进行改造,楼层面装饰层厚度达到300~,远远大于原始设计荷载。在现场将所有楼层装饰层全部拆除后,发现原有平板呈现明显的凹凸现象,与无梁楼板在均布荷载作用下的变形情况完全一致,说明长期荷载作用下,混凝土楼板已经出现了永久变形。1层大部分混凝土柱的混凝土质量较差,钢筋锈蚀较严重,混凝土表面已经发现有部分保护层剥落,2层混凝土柱的混凝土质量略好于1层框架柱。角钢劲性柱由于保护层厚度较薄,钢材表面已经锈蚀,锈蚀量不大,楼板的钢筋锈蚀情况不明显。1层的混凝土标号比原设计200号混凝土低,1层可评定为C15,2层可评定为C25;3层,4层的混凝土标号离散性较大,可以评定为C25。

升板结构现场发现部分外露型钢承重销出现较为严重的锈蚀现象,个别构件锈蚀量已经大于5 mm,严重影响了承重销的承载能力。

3构造分析

按照现行建筑抗震设防等级分类标准,房屋为丙类建筑,框架的抗震等级为二级。

现行GB 50011-200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08版)对结构体系的要求:结构体系尚宜符合下列各项要求:1)宜有多道抗震防线;2)宜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避免因局部削弱或突变形成薄弱部位,产生过大的应力集中或塑性变形集中;3)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的动力特性宜相近。对板柱一抗震墙结构而言,规范要求:房屋的周边和楼、电梯洞口周边应采用有梁框架;房屋的屋盖和地下1层顶板宜采用梁板结构。板柱一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应承担结构的全部地震作用,各层板柱部分应满足计算要求,并应能承担不少于各层全部地震作用的20 0%。显然本工程的结构体系不能满足规范要求。

4结构复算

1)根据计算结果,大部分框架柱的轴压比以及配筋不能满足使用要求,其中最大值为1.75,远远大于规范规定的0. 85。地基基础承载能力基本能够满足使用要求。2)层间位移及结构动力特性计算结果表明,楼层集中质量较大,结构的侧向刚度较弱,层间位移最大值为1 /397,是规范规定的2倍多。3)框架柱的箍筋设置亦不满足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

5小结

1)从整个结构来看,本房屋结构体系均为板柱结构。原结构设计没有考虑抗震设防,柱板连接节点构造、框架柱的抗震构造措施等均不能满足抗震构造要求。结构的承载力达不到7度抗震设防要求。因此房屋整体抗震性能不符合现行抗震设计规范要求。2)层间位移及结构动力特性计算结果表明,结构的侧向刚度明显较弱,层间位移均超过规范规定限值。

6加固方法研究

根据验算结果并依据GB 50367-2006混凝土结构加固技术规范,建议对整个建筑结构采取如下加固措施:

1)由于结构的侧向刚度较小,层间位移不能满足规范要求,应当在适当的位置增设抗侧力构件,提高结构的侧向刚度,减小层间位移。结构加固平面图见图3。结构层间位移和动力特性计算结果见表1,表2。从表1,表2中可以看出,增加抗侧力构件(抗震墙)后,房屋的结构体系由原来的板柱体系转化为板柱一抗震墙体系。层间位移计算明显减小,房屋振动周期缩短,结构整体水平刚度有了较大的提高。结构体系相对而言比较合理,且满足了现行设计规范要求。

2)楼板应当全面凿除装修层,减轻结构的恒载。

3)对于密肋楼板应当进行结构加固。密肋楼板的加固方法可采用加固密肋的方法,在板肋正负弯矩区粘贴高强片材,如钢板或碳纤维材料。

4)混凝土柱,应首先凿除混凝土柱表面已经碳化、酥裂部分,采用扩大截面法进行加固。为了保证框架柱的连续性,柱钢筋应穿楼板至屋面,并增设箍筋加密区。

5)对于升板结构与混凝土柱之间的连接,应增浇柱帽,提高楼板的抗冲切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