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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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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论文

农村土地承包论文范文第1篇

三级流转服务机制不畅,在流转审查、登记管理、合同签订和流转信息网络等建设方面难以发挥作用,制约了市(县)、镇(街道)服务平台在规范管理、土地集中连片整理、基础设施改善等工作。且由于流转市场不够健全,涉农产权流转价格难以形成,信用价值难以评定,资产变现困难。3.市场配套不全中介组织发展滞后,缺乏市场化流转、评估、担保机制,市场化流转机制不够健全,交易成本过高;农业政策性保险难以全覆盖,因流转、担保、保险、贷款等产生的风险不能有效预测和分散,缺乏比较健全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金融机构涉农金融支持创新不足,涉农产权抵质押配套制度不够成熟。

二、基于农地流转视角的涉农金融支持供求分析

(一)农地流转引发的金融支持需求分析

农地流转激发了涉农金融支持需求新领域。对于流入户而言,流转后要加强产业规划、土地重整和治理,后续要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机械设备购置、新型农业技术引进以及农业生产资料购买,这些因素都需要金融资金的支持和引导。据调查,温州大规模土地流转中,低丘缓坡、山地类土地流转意向更强,期限更长,占较大比重;此类土地流转后,土地平整、机耕路建设等投入需大量资金,投资回收期要达到5年以上,对中长期融资缺口较大。对于流出户而言,将会转向从事二、三产业的就业创业,消费需求不断升级,居住条件需要改善,也进一步延伸出农户的金融需求。然而,由于农业固定投入、生产投入具有较强的专用性,经营权、农业设施等评估难、流转难、处置难,使涉农融资需求受到严重抑制。由于农地从分散走向集中,由“小生产”转向“大生产”,业主的金融需求出现了5个方面的变化:贷款对象由众多单个农户向规模业主转变,贷款额度由小额分散向大额集中转变,贷款方式由小额信贷向抵押保证类转变,贷款期限由短期周转向中长期转变,贷款风险由分散趋于集中,风险控制难度加大。农地规模流转带来的金融新需求对现有农村信贷产品创新提出了新要求,要求金融机构增大贷款额度,创新贷款方式,延长贷款期限,降低贷款利率。

(二)涉农金融支持供给情况分析

2013年末,全市涉农贷款余额3323.11亿元,占比45%,较上年增长10%。农信系统11家、农行、农发行、邮政银行和村镇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发挥了主力作用,5类机构合计占比42.55%,农信系统、农发行和村镇银行涉农贷款占机构贷款余额均超过70%,农行和邮储银行涉农贷款占机构贷款余额50%左右。从总量指标看,涉农金融支持力度不小,但实质上这些以“农”名义的贷款资金大部分还是流向二、三产业,真正支持农地流转和现代农业发展的资金严重不足。1.信贷对象结构严重不平衡,农业金融支持不足从贷款对象看,2013年对农户和农村企业的贷款余额合计3243.99亿元,占涉农贷款总额97.62%,对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只占2.38%。很显然,对农户和农村企业的金融支持主要是从事二、三产业,真正对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的主体支持不够,对农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支撑不足,也制约了农地的进一步流转。截止2014年9月,温州市对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才3笔。2013年,抵押贷款占涉农贷款总额57.24%,比2011年上升1.8个点,保证贷款占涉农贷款总额40.51%,信用贷款仅占1.25%,抵押保证贷款占比远远高于信用贷款,而且呈逐年递增态势。由于农户从事的二、三产业,抵押担保资源较多,主要以抵押担保获得信贷;而农业经营可用于抵押、质押品缺乏,担保机制也不够健全,以信用贷款为主,其他贷款方式为辅。其中农地的经营权抵质押,可以作为金融支持农业发展的一个突破口。3.信贷期限结构不合理,以短期贷款为主从信贷期限看,中长期贷款(1年以上)总量有所增加,由2012年的273.19亿元增加至2013年459.77亿元,增长了68.3%。而1年期及以内短期贷款从2012年的2278.88亿元增至2013年的2863.34亿元,比重由75.46%提高至86.16%,增长更快。若从支持农地流转角度看,贷款短期化和经营权的流转期限、农业生产周期是难以匹配。4.利率水平有所下降,但涉农融资成本仍较高基准利率上浮30%以内的贷款发生额为3685.60亿元,较以往年度有所增加,总体贷款利率有所下降。但用于支持农业发展的信贷,由于缺乏必要的抵押品,利率水平普遍较高,上浮30%以上,甚至达到上浮50%。而农业作为极具外部效应的绿色产业,风险大、回收期长,这样的利率水平仍难以承受,其融资成本仍显过高。除信贷支持之外,担保、保险等配套金融支持也没有跟上农业发展和土地流转新形势。现阶段,还没形成评估、担保机制,政策性农业保险难以覆盖特色种养、休闲观光和都市农业等新型业态,各项因素相互作用,致使整个涉农金融支持体系并未形成。

(三)温州农地流转金融支持供给与需求矛盾分析

可见,现有金融管理体制已难以适应农地流转和农业集约规模发展所需,供需存在总量和结构性不平衡,资金配置效率不高,涉农金融市场有效性不够,金融抑制现象较为严重。1.涉农信贷增长缓慢与涉农金融需求旺盛的矛盾农业经营风险大,回报周期过长,金融机构与农户、涉农组织间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放贷收集信息成本高,导致涉农贷款总量增长缓慢,远远难以满足农地流转金融需求。2.贷款期限与农地流转期限的错配矛盾涉农贷款主要以1年及以内的短期贷款为主,2013年,1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贷款仅占全部涉农贷款的13.84%,贷款期限短期化。而流转后的土地大多用于规模化特色种植,资金投入大,回报期较长,存在贷款短期化与需求长期化的矛盾。3.信贷产品单一化与涉农金融需求多元化的矛盾农地流转带来资金需求新领域以及农地流转出现金融需求新特点,都显示对信贷产品需求呈现多元化趋势,尤其涉农产权抵质押需求不断增长,这与信贷产品单一、信贷方式僵化严重不符。4.信贷对象结构缺陷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矛盾当前涉农贷款主要支持农户和农村企业,比重高达97.62%,对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明显不足。

三、需求导向型涉农金融支持创新路径思考

农地流转市场体系和涉农金融市场体系两者间相互作用、互促共进,而现阶段,两者之间存在结构性素质性矛盾,难以形成良性互动。一方面,农地流转市场不完善导致金融有效需求不足,农业产业和市场特点决定了农业经营主体有需求但难以满足金融机构的客户标准。当前,流转市场存在农业经营组织制度不健全、涉农产权模糊、流转配套制度缺失等问题,以致农业经营资产专用性很强,农地经营权、农业经营设施等涉农产权难以评估、难以处置,涉农金融交易成本过高,突出表现为农业生产经营领域的融资难、融资贵等金融需求抑制现象。另一方面,涉农金融市场不完善导致了金融支持有效供给不足,金融产业和市场特点决定了现有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难以提供符合涉农客户要求的金融产品。涉农金融市场不同于传统金融市场,是相对独立于传统金融市场,要求所需的金融支持更加多样、产品更具个性、风险管控更加复杂。当前,涉农小微金融发展不足、金融服务流程和产品创新不够,市场结构不合理导致了金融市场效率不高。可见,当前涉农金融最大的问题是市场有效性不够,供求难以有效对接。因此,要把农地流转制度建设和涉农金融市场制度建设有效结合起来,着力从供需两个方面加强涉农金融市场有效性建设,充分发挥涉农金融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需求角度,要以形成金融有效需求为目标,以农地流转制度完善为切入点,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流转平台、信用体系、评估担保等配套建设,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不断降低金融支持的交易成本,充分拓宽抵质押权范畴,增强涉农金融的有效需求。供给角度,以需求为导向,建立与市场需求多元化、多层次相匹配的涉农小微金融服务体系。一要推进组织下沉,强化金融技术创新,降低服务成本;二要推进产品服务创新,满足多层次性、个性化的金融需求。

四、有关政策建议

(一)加强政策集成创新,培育涉农金融有效需求

1.健全农地流转配套制度加快农地确权颁证,完善农地流转农户的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建立耕保基金,增强农户流转意愿。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加大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合作农业经济的支持力度。以县域为单位探索建立土地流转池,对山地、林地等抛荒地实施征用、收购、置换,然后对土地进行集中开发和储备,实施委托经营,加以证券化发行地票,强化其融资功能。完善信贷违约配套措施,探索村集体内优先流转处置、优先赎回制度。2.深化丰富农地流转平台市、县级平台要加强政策宣传指导,提供法律援助和政策咨询,强化流转信息搜集、登记、、合同备案、规范管理等功能,镇级平台积极做好集中连片整理、基础设施改善相关服务,创建规范有序的流转市场。培育和引入市场化的土地流转、资产评估、风险评定等中介机构,丰富流转市场功能,建立市场化的流转配套服机制。3.建立健全风险补偿机制建立财政贴息制度,对农地流转项目信贷进行贴息,降低融资成本。建立农业风险补偿机制,按照抵质押贷款额度的10%比例建立全市统筹的风险补偿基金,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贷款损失予以一定比例补偿。

(二)加强小微金融建设,完善涉农金融市场结构

1.发展壮大涉农金融机构引导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率先开展农地流转有关的金融支持创新,推动与农村“三位一体”农业经营体系、农业企业的金融合作。鼓励邮储银行、农业银行等涉农银行下沉服务机构,合理布点涉农专营机构,扩大涉农服务半径。以普惠制金融为导向,加大对涉农金融机构在发展小微金融机构和涉农金融专营机构方面的政策倾斜和扶持鼓励,给予财政存款和税收优惠上的支持。2.培育发展新型金融组织以金改为契机,制订出台新型民间金融组织支持农地流转的专门办法,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支持农地流转和农业发展。深化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借贷服务中心等机构建设,探索与涉农产权交易平台合作机制。探索建立全市农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快小微农业企业上规模、上档次,拓宽其债股权融资渠道。3.建立健全农信担保系统建立多主体、多形式的农信担保体系,鼓励政府出资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和现有商业性担保机构对土地流入具有一定规模、符合产业化发展方向、具备经营规模、资信状况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者提供贷款担保。深化农村信用合作,积极开展围绕农业产业链的担保创新,鼓励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农业公司为农业大户的土地流转项目融资提供担保。

(三)加强金融技术创新,提高涉农金融市场效率

1.建立健全涉农征信体系加快农村征信体系建设,推进信用镇、信用村、信用户评定,营造良好农村社会信用环境。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制度,将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公司等经营主体的信用状况纳入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并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权属)登记系统中公示,降低涉农金融支持机构的信息搜集成本。2.鼓励信贷审批流程创新要加强基层金融机构的金融审批自,提高涉农贷款的不良容忍度,建立独立的信贷考核制度,激发涉农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动力。要督促各涉农银行将经营权、农业设施抵质押纳入信贷系统常规流程,重视涉农业务流程优化,实现贷款设计、申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等业务环节专业化分工、标准化操作,既提高了审批效率,又有效控制风险。3.鼓励微贷技术创新职能部门牵头,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涉农金融机构,组织开展涉农金融服务的专业知识培训,引入台湾等先进地区的小微信贷技术和管理理念,培育涉农金融信贷专业团队,转变涉农服务理念,降低金融技术创新的培训成本。借鉴省内台州银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推行的微贷技术,注重实地调查,多方获取软信息交叉检验管控信贷风险,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四)加强金融产品创新,构建涉农金融产品体系

农村土地承包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意义;形式

1978年通过农村改革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确立了农户的市场主导地位。1984年土地承包期确立为15年,1993年陆续到期,第2轮土地承包期确定为30年。1997年全国全面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的工作,到2000年第2轮延包基本完成,确立了新一轮土地承包关系。农民普遍获得了30年的农村土地使用权,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前提。现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义及形式总结如下。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义

我国总体已进入统筹城乡发展和加快改造传统农业、建设现代化农业的关键时期。农业税全面减免,国家实行强农惠农政策,农业比较效益提高,农地价值提升,农业投资开发机遇增多,各类农业经营组织的农地需求扩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机会和就业环境改善,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加快。承包农户的农地供给增加,发展现代化农业也迫切需要大量的土地来进行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高效化的生产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也越来越显得迫切和重要[1-2]。

1.1有利于改造传统农业,促进现代化农业发展

过去的小规模分散经营、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低,抗自然和市场风险能力低,生产技术科技含量低,农业机械化成本高。通过土地流转,在保证流出方经济利益的前提下,有利于扩大农地经营规模,发展规模经营,有利于先进农业生产技术的实施和推广,有利于现代化农业机械装备的使用和推广,有利于提高农业集约化水平,有利于发展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

1.2有利于农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合理利用

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利于农民安心外出务工经商,增加了农民收入,有利于防止承包土地粗放经营,甚至抛荒,减少土地资源的闲置和浪费,有利于科学配置和合理利用农地资源,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优化。

1.3有利于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巩固基本经营制度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核心是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谁、谁有权流转、采取什么方式流转。有利于加快农村土地确权与登记颁证,落实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力,赋于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而保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期不变[2]。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形式

2.1转包

转包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转包是人民群众自发创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这种形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运作简便,方式灵活,是农户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形式,对稳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防止耕地撂荒、扩大土地经营规模起到积极作用,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3]。

2.2出租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出租是农户将承包土地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单位、个人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通称。

2.3入股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发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土地入股可以使农户与土地实际经营者的利益有机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获得土地经营的增值收益,但入股农户也要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将会带动土地入股形式的发展。土地入股只能用于从事农业合作生产,不能组建公司法人。这是因为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不完善和保障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农户所承包的土地仍是农户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如果允许承包地入股组建股份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在企业出现经营风险需要债务清偿时,可能导致农民失去承包地和生活保障,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也没有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公司法人的规定[4]。

    2.4其他方式

除以上3种形式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还有转让、互换等。

3结语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和出租这2种形式是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形式。对农户来说,既保留了承包土地的权利,又无需直接经营土地就可以获得稳定的租金收入,也不承担风险,因此农户积极性高。其不利之处在于租金收益相对较低,也不能得到承租方土地经营的长期红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设立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上的用益物权,其流转形式是由法律规定的。流转双方采用何种方式、流转期限如何确定等都要符合法律规定。一些地方探索创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有的违反法律规定,要予以规范。总的来讲,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发展速度和规模要受到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非农产业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程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发育程度、现代化农业组织方式发展状况等多种因素制约。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和方法,为全国的粮食安全、农民增收做出更大贡献,就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处理好各因素之间的关系。

参考文献

农村土地承包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农民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已经作出了巨大牺牲,在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今天,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设计必须要把保护农民利益放在首位。在坚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前提下,大力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建设,使农民能够自愿地、放心地参与土地流转。同时,通过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以及提高政府工作意识等手段,确保农民意愿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受到尊重。

我国十三亿人口中,九亿在农村,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总数69.2%,是中国人民中名副其实的“大多数人”。虽然到2000年,我国总体上己经实现了小康,但如此“大多数人”达不到小康水平,就不会有全国人民的小康。现阶段的小康也只能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得不平衡的小康。为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我们必须更多地关注农村,支持农村,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在过去的三十年里,农民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暂且不计革命时期农民的无价贡献,不计农村储蓄向城市和工业提供的有偿信贷资金,也不计算过去农民为国家所缴的税费,仅仅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土地、工资差和未上社保等几项,农民建国后为工业化和城市化提供的积累,按现价计算,最保守估计也高达三十万亿!农民为我们国家的发展己经作出了巨大的牺牲,在我国已进入人均GDP上千美元的今天,应该是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时候了。新阶段“三农”工作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多予、少取、放活”,而给农民以土地方面的政策,实际上是最大的多予。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的财产,当然也是农民的财产,如何使土地这一财产能够成为农民增加收入的来源之一,就需要有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把土地财产转化为现实收入的前提是土地产权要能够流转,即农户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能够流转。这种流转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来进行产权交易,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财产权利就是在交易中实现向现实收入的转化。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滞留在农民手中而不能流转,就不能转化为现实收入。这实际上也就阻断了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来源,农民收入的增加就会因为只能来源于劳动性收入而受到制约。在全力以赴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现阶段,农民利益归根结底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是统一的。在设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时,应始终把农民利益放在首位,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保护农民利益,就是保护集体利益,就是保护国家利益。

一、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三农问题的关键因素在于人,在于农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与否,直接关系中国九亿农民财产权益有无保障,进而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2009年“两会”总理工作报告阐明了2009年将全面加强“三农”工作,在相关措施中,报告提出:要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赋予农民包括离乡农民工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长期不变”到“长久不变’夕,一字之差,却具有重大的实质意义,是党在农业问题上的一个重大决断。有学者建议把土地有时限承包,即从开始的十五年承包,现行的三十年承包,完善发展成为无时限承包。因为有时限承包,如三十年承包,就意味着承包到期要变,会埋下悬念和疑虑,不符合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要求。而无时限承包使农民权利的完整性从权利的行使时间方面得以实现,几乎使农民有了土地用于农业用途的全部权利。农民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了完整的资产和独立的商品,具备市场交换的产权条件,其含金量将和土地所有权大体相当。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由“长期不变”改为“长久不变”,体现了我国政府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决心,这一政策性变化也将成为农村土地流转的新起点。三十年来,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不健康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很难规范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旦“长久不变”,产权就清晰稳定了,土地流转市场随之才可能健康发育。只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了,才能解除农民对投资土地生产的后顾之忧,农民才会对土地生产有长远的预期产出期望,自愿对土地投入,进行农田基本建设,提高土爆朗肋,发展沾哑当立阎。

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虽然改革开放发展到今天,农民谋生的手段己经多种多样,但是,土地仍然是农民的就业保障、社会保障。绝大多数农民的主要收入仍来源于土地的产出,土地的基本产出能力决定了农民生活的基本状况。尽管依附于土地的保障是一种最低水平的而且也常常是最低效率的保障,但毕竟给了农民希望。很多农民没有其他技术,都把种地作为一种依靠、作为一种工作。长期以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是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一种替代而存在着。中国农村土地在现实中一直承载着重要的社会功能,即土地是农民生活的基本保障,土地的社会功能在现实中处于首要位置上州页予以优先考虑。正是基于农村土地社会保障的特殊功能,很多学者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持怀疑态度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目的是使农户有地种,而不是使农户有地卖,公有的土地分给农户种植本身就没有让土地进入产权交易市场的意义,不然,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直接在产权市场挂牌交易就可以了,无须再有土地承包了。”“说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入产权交易市场有利于农民也是一个神话,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可能给农民带来一笔收入,但农民从此不再有土地可种,损害的是农民的长远利益。这不过是以市场的名义剥夺农民的生存权利。即便从交易本身看,我国多数农民防范风险和保护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不强,是市场中的弱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化中,吃亏的一定是农民”。看来,只有解决了农村社会保障问题,才能打消反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学者的顾虑。而更重要的是,只有解决了农村社会保障问题,才能打消农民主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顾虑。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位不但削减了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也限制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的丰富。如有学者主张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我国应当放开家庭承包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建立家庭承包与非家庭承包之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一体抵押的制度”。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可以为农民进行农业融资提供条件,也能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价值。然而,目前还没有法律规定以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以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法》第184条禁止抵押的对象。这正是缘于我国农用地承载的农村社会保障功能。很多学者,包括立法者认为,允许农民抵押自己的承包地意味着农民会因为债务而丧失土地,从而失去生存的基本条件,而以其它方式承包的土地,没有这个后顾之忧。如果土地承包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出去,一旦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抵押权人如果行使抵押权则会对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处置,承包方就要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而使农民失去生活保障,严重影响农户家庭的生活,造成社会问题。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完善相比,显然是落后的。而这种落后同时又制约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从目前来看,农民的社会保障还受两个方面因素的制约:一是城镇社会保障的高标准、高费率使得农民无法承受;二是社会保障无法有效转移的弊端不能适应农民流动性的特点,使得已有的保障实际功能大大削弱。土地仍然是农民生存保障的基本依托,农民因年老、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时,他所分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成为他从家庭获取生活资料的重要理由,他也可以将土地转包出去以获得收益。因此,大部分外出务工的农民,甚至是已经实现了农转非职业转变的农民,因社会基本保障功能因其农民身份仍主要寄托于土地,而宁愿使土地闲置,也不愿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去。从进入流转的土地看,基本上都是非耕地或经济发达地区的土地,其原因就是非耕地不受或少受为农民提供基本收入和社会保障的约束,土地能够自由进入市场流转。发达地区的非农就业机会多,农民退路多,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弱化,土地也较容易进入市场流转。难怪有学者断言,“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不可进入市场,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我国社会能不能为失地农民的生存提供足够的社会保障这样一个实际问题。能,我们就不必担心土地向一部分人集中;如不能,我们就不能允许农民在毫无生存保障的情况下失去土地。不考虑失地农民的生存问题,仅仅从所谓市场配置资源更有效的教条出发,就主张将土地承包权推入产权交易市场,是脱离实际的”。

因此,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务之急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亦称农地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构建的以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权为目的包括医疗保障、养老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和社区福利等在内的系列法律保障制度的总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起到弱化农地长期以来所负载的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减轻社会功能负担后凸显其经济功能,进而使无力或无兴趣经营农地的农户,在解除其生存权保障的后顾之忧后,积极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宣布要在部分县(市)进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决定2009年在全国选择10%的县(市、区、旗)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通过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积累新农保基金。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这一重要举措对中国农民、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甚至整个国民经济都具有历史性的积极意义。我们期待着此次新农保试点的成功,同时,我们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期待也便有了理由。

三、尊重农民意愿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享有的实实在在的财产权,“为了促使资源由较小价值向较大价值用途移转,财产权在原则上应该是可以自由转让的”。农民有权依照自身意愿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包括流转数量、方式均由农民自己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阻碍或强迫农民流转自己土地,让农民受益,土地增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农户有权决定土地依法流转,也有权决定土地不流转。农户有权决定土地流转方式和取得收益。中央三令五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尊重农户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主体地位,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意愿的干涉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来自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干涉。现实中,不乏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所有者身份侵占农民利益的行为,如村委会的寻租行为、侵吞流转费等。借农业结构调整之名,随意终止承包合同,无偿收回、非法转让、出租和越权征用农民承包的土地,强迫农民以承包土地入股等现象也时有发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这些行为干涉了农民的自主生产经营,侵害了农民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利,不利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稳定,导致土地纠纷呈扩大蔓延之势,伤害了农民对土地的感情,成为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核心问题。二是来自地方人民政府的干涉。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农村土地的管理者,职责在于监督土地资源的合理运用,监督农户土地使用权的流动,监控土地供需总量的动态平衡,而不是用行政手段去调整土地资源,去干预甚至取代农户对土地的使用权。更有甚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看做是有利可图的事情,在利益的驱使下,无视法律规定,依靠行政命令无偿或低价强行推动土地流转,热衷圈地搞政绩,严重违背了农民意愿,侵犯了农民财产权。

农村土地承包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华润希望小镇;土地流转;农业专业合作社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7.074

华润百色希望小镇位于百色市右江区永乐乡距百色市城区20公里,面积约4.15平方公里,辖6个村民小组328户1342人,土地面积共计9805.43亩。华润希望小镇建设过程中通过成立润农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流转分社引导当地群众以土地入股的方式进行土地流转,帮助农户开展产业化经营,以期实现“土地增值,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三增原则”。本论文希望借助对华润百色希望小镇土地流转方式的研究,从流转程序、产业规划、服务配套及平台搭建等多角度研究和寻找解决广西农村土地流转面临困境的方法。

1广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人多地少、地形复杂导致农村土地经营规模细小分散是广西农村土地经营的基本现状。近年来,广西积极克服地形地貌限制不断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农村土地规模化集约经营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效。

1.1广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

1.1.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逐步增长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统计显示,2010年,广西农村土地资源流转面积334.9万亩,占全区农户承包地总面积的11%,涉及农户120.05万户,占全区农户总数的14%;2013年,广西农村农户承包地流转面积累计520多万亩,占农户承包地总面积的15.66%,涉及178万多农户,占全区农户总数的18.07%;2014年,全区农村承包地流转面积累计628万亩,占农户承包地总面积的18.81%,涉及196万户,流转明显加速。

1.1.2流转形式趋于多元化

在各地农村土地流转管理站的指导下,农村土地流转不再是过去简单的熟人、亲戚、朋友、邻居之间因外出务工而进行的土地出租和互换,流转形式也由过去的出租、转包、互换为主逐步转变为多种形式并存,其中规模化出租、整合互换和入股呈快速增加的态势。据统计,广西农村农户承包地流转总面积中,各种流转方式为:转包95.5万亩,占流转总数的18.37%;出租350.05万亩,占67.32%;入股5.76万亩,占1.11%;转让8.52万亩,占1.63%;其他方式流转60.17万亩,占11.57%。

1.1.3新型经营主体不断进入土地流转市场

各地都在积极引入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大户、工商企业、家庭农场等主体进入农村土地流转市场,逐步形成了“公司+农户”、“农户+合作社+企业”、“基地+农户”等几种主要的土地流转模式,比较典型的模式有龙州上龙村的“小块并大块”、江州区的“土地集中整治”、横县朝南村的“承包土地集体合作”、富川田洲村的“承包地互换”和西林的“承包地季节性流转”等土地流转模式。

1.2广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相较于江苏昆山、四川成都等较早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成熟地区,广西地区由于起步晚,地形复杂,土地细碎等多方面原因,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1.2.1农村土地流转行为规范化程度低

当前广西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刚起步,土地流转行为在非活跃区域大多处于自发阶段,土地流转缺少规范和引导,多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发生的农户间的小规模土地流转行为。此种情况下农户间多为口头协议,并未进行登记或者公示。部分地区由乡镇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导开展的农村土地规模化流转也因为没有规范化的土地流转合同等文件作为参考,即使签订合同也存在手续不规范、条款不完备、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约定不清楚、土地流转登记管理难度大等问题,当土地流转流出方和转入方发生经济纠纷时也会因为没有完备手续作为参考协调处理难度大。另外在土地流转后的生产环节,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对监督义务进行规定和指导,导致土地流转后未按约定生产要求开展生产工作,而是将土地用于非农用途,例如开发度假村、修建固化建筑等破坏土壤肥力难以复耕的情况。因此,通过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引导广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是未来研究的方向之一。

1.2.2农村土地流转缺乏统一的发展规划

广西各地农村土地流转发展规划欠缺,对一定期限内流转土地区位、数量、用途等没有制定专项规划,导致土地流转后难以形成产业集聚,不能发挥土地流转的规模效应。具体表现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土地流转区位没有进行统一规划,东流转一块地,西边流转一块地,流转地块间从事的种植产业不同,难以同时为这些地块提供统一的交通、供水、设施设备等配套服务。二是土地流转后发展何种产业没有统一规划,即使有规划,如统一种植小番茄、香蕉等农作物,但在后期销售环节因为没有销售基地而导致产品供过于求,承租方的收益降低而不能及时支付农户土地流转的费用。在百色、田东、田阳等地调研土地流转的情况时发现,承租商、合作社等反馈最多的问题就是土地流转后大规模种植的产品没有销路,而且因为当地没有知名的品牌营销策划提供商,导致好的产品卖不出去,卖不了好价钱,从而难以取得较好的土地流转收益。鉴于以上情况,为了更好的开展土地流转工作,不能只重流转,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要从产业集聚和发展角度,对土地流转后的使用环节进行指导和帮扶。

1.2.3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和服务体系不健全

广西农村土地市场不发达,土地流转缺乏中介组织,农村土地资产评估机构、法律咨询机构、信息传导与预测机构尚需逐步建立和完善。由于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的缺乏,现阶段,农村土地流转价格评估多为转入方和转出方之间协商确定,没有类似城市土地流转中的基准地价一样的价格作为参考,加之农户对土地流转的程序和相关问题不熟悉,土地流转信息不通畅,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土地流转费用,影响土地流转的速度、规模和效益。服务体系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土地流转资金融通方面,土地流转后前期的土地平整、种子购买等都需要大量启动资金和技术顾问的指导,而广西在土地流转的融资贷款方面还没有一些创新服务措施,难以满足转入方发展的需要。

1.2.4未能针对农户的土地流转意愿提供多样化的解决方案

在农村调研过程中,部分农户反应家中劳动力人口多,如果土地由自己种植经济作物取得的收益将比种植公司和合作社给的流转收益高,但由于自身地块处于待流转区域中,如反对流转将使种植公司和合作社难以开展规模化经营,同时考虑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招商引资的艰辛,只能服从大局,统一流转。而对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家庭来说,将土地流转而非撂荒取得的收益将增加家庭总收入,他们是乐意进行土地流转的。解决上述矛盾,尊重农户意愿是前提,只是我们需要寻找更能多方面照顾农户意愿的土地流转方案,后面介绍的华润希望小镇的土地流转方案可以给我们提供参考。

2华润百色希望小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

百色华润希望小镇建设使原来的村风村貌焕然一新,农户的生活环境得到改善。但更重要的措施是华润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平台,开始进行“土地流转试验”,通过土地流转使农户得以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真正富起来。下面介绍华润百色希望小镇土地流转的具体做法。

2.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机构

整个小镇土地流转的管理是以“农户+合作社+企业”的模式开展,具体措施有以下两方面:一是成立华润百色希望小镇土地流转、整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小镇土地流转、整理、经营种植等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二是成立华润百色希望小镇润农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流转分社,这是华润在百色希望小镇开展产业帮扶的重要平台,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经营管理流转出来的土地。在土地流转分社下设农庄,定名为“华润希望农庄”,设场长、副场长、技术员各1名,组长6名,工人60名,同时聘任右江区农业局2名专家为农庄技术顾问。

2.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和范围

为使土地流转整理稳步、有序开展,华润百色希望小镇在土地流转实验中先拿出120亩土地作为流转整理试点。试点区域涉及洞郁小区2个小组和塘雄小区1个小组的86户农户。2012年,在前期土地流转试验基础上,增加流转山地和林地500亩左右。2013年,华润加快推进百色市右江区片区土地经营权流转,第二期又签约流转10000左右土地开展圣女果、西瓜和葡萄种植,涉及百色市永乐、汪甸、龙川3个乡镇。

2.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

华润百色希望小镇土地流转采用的是土地入股的形式。首先由区直相关部门、永乐乡政府开展宣传和走访,然后组织召开合作社领导、社区组干及群众土地流转大会,征求群众意见。在充分尊重农户流转意愿的情况下,村民自愿将土地以土地入股的形式流转到华润百色希望小镇专业合作社,每亩土地为28股,折合股金2800元,流转的土地第一轮流转期限为5年,流转的土地经营不论盈亏,合作社每年都保证按入股股金数额红利(2800元/亩)兑现给入股农户,其余的按盈利分红。土地流转后,合作社出资投入进行平整、兴修灌溉设施、引进先进的耕种设备、由专业技术人员指导耕种。在该模式下,农户的家庭收入将由土地流转收益、在农庄务工收益(外出务工收益)共同构成。希望农庄试点成功后,借鉴希望农庄的模式,华润进一步引导百色希望小镇村民开展水田及山林地流转,将大部分土地纳入希望农庄统一管理。

3解决广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路径和建议

在结合华润百色希望小镇土地流转实践的基础上,本论文建议可采取以下措施解决前述的广西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建议的具体内容如下。

3.1规范土地流转市场的管理机制,规范土地流转合同文本

华润希望小镇不仅在土地流转中成立专业合作社负责土地流转的管理工作,而且在产业帮扶中也走规范化道路。例如在规范土地流转合同方面,华润和农户在合同中明确了流转的土地面积、用途、期限、价款及支付方式、合同到期后地面附着物的处理和违约责任。地方政府在指导本地的土地流转工作时,建议结合本地的土地流转现状,推出土地流转的示范合同文本,规范土地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更好的保障农户的利益。

3.2土地流转规划和产业发展融合,积极对接市场和企业

针对地方土地流转缺乏统一规划的问题,华润在百色希望小镇通过成立润农农民专业合作总社的方式开展产业帮扶和土地流转试验。结合农业种植业发展的生命周期,其先后经历了“统购统销、引导起步”、“优化品种、合作经营”、“土地流转试验”、“农超对接基地建设”四个阶段开展了百色希望小镇产业帮扶工作,其中“农超对接基地”的模式正好解决了前述的土地流转后大规模种植经济作物不能解决销路的问题。具体的操作方式是农民出土地、出劳力,华润出资金、出技术,通过共同种植小番茄、葡萄等经济作物直供华润万家超市,实现了产与销、企与农的有机对接。因此在以后的土地流转工作中,不能只重流转,还需从产业发展的角度提前与企业和市场对接,避免土地流转的区位、数量和用途的规划不符合未来市场的需求,导致流转后出现“香蕉滞销、甘蔗滞销”等情况。

3.3拓宽融资渠道,创新土地流转服务体系

2012年3月成立的百色右江华润村镇银行,协同百色华润希望小镇、华润五丰行,引入资金帮扶模式,通过合作社担保、农户联保的方式解决土地流转中承包大户融资难的问题。借鉴以上模式,各地财政和银行推出针对农业生产经营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同时,还应该积极支持具备一定实力的土地流转承租方通过和企业合作或者通过资本市场的方式筹集农业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在服务体系创新方面,可借鉴华润希望小镇的做法,设立农村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中心,中心再下设资产评估机构、土地融资机构、土地保险机构、法律咨询机构、土地投资机构等,通过这些组织规范交易行为,减少土地流转成本,为农户提供专业指导及帮助,保护流转双方合法利益。

3.4尊重农户流转意愿,强化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

华润希望小镇在土地流转中尊重村民意愿,让村民自愿将土地流转到专业合作社,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针对部分种植大户和养殖大户希望自己经营土地的意愿,华润通过希望农庄在实现土地集约整合后又将流转土地划块返包给他们种植并为他们提供前期的技术和资金支持。农户承包希望农庄后生产的圣女果、西瓜等经济作物在收成后能够直供华润万家的超市这样既保护了种植大户们的积极性,同时又实现了土地规模化经营。广西各地可借鉴以上做法,就地培养农户开展技术学习,由政府和农业大户共同推进本地的土地流转工作。

参考文献

[1]韦丽,张安然,方亮.广西农村土地流转中的农民问题及对策[J].科教导刊,2015,(08):160162.

[2]井艺娜.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中的问题及对策[J].安徽农业科学,2015,(26):264265.

[3]杨碧美.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问题与对策思考[J].农业开发与装备,2016,(03):23.

农村土地承包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建议

以后,我国在农村开始实行,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家庭承包制也显露出其缺陷,农户缺乏稳定的土地产权,土地分包到千家万户,导致土地的细碎化,客观上阻碍了土地规模经营、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城镇化等的发展。所以,在稳定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有效机制,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其客观和现实的意义。

1湖北省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湖北省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情况看,尽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经济发达的省份和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好的县(市)相比,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1广大农民尤其是乡村领导干部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缺乏认识没有充分认识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能够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农业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实现农民增收致富奔小康。由于思想认识缺乏,导致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步子缓慢,范围较小,覆盖面不宽。

1.2缺乏统一规范的交易市场,导致“有市无序”和“有地无市”共存虽然现有的土地管理法规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做出许多规定,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私下交易仍频繁发生。导致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是现阶段湖北省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还未发育成熟,进一步说就是缺乏统一规范的交易市场。没有规范的交易市场,也就不能将需要流转的集体土地进行合理的引导,从而形成一种“有市无序”的现象[2]。

1.3由于湖北省农村的二、三产业不发达,没有给农民提供足够的土地流转空间,经营土地仍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尽管湖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逐年增多,劳务输出人数逐年增加,但其中绝大多数为临时性,无经济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农民盲目转移,就可能造成耕地撂荒的问题出现,就会损害农民的利益。

1.4因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发展农村经济,相继上马一些工业项目,建立工业园区,征用了一些农用土地在征用集体土地过程中,因土地补偿、土地安置机制的不健全,时常出现损害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情况,并由此引发了利益分配上的矛盾,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3]。

2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几点建议

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过程,是土地资源重新优化配置的过程,也是决定流转机制得以形成的条件而逐渐成熟的过程。因此,在机制上要创新,在工作态度上要积极引导,在工作方法上要坚持条件,在流转形式上要灵活多样,在具体操作上要依法规范,切忌强迫命令搞一刀切。为了搞好土地使用权流转,推动农业结构的调整,加快农业产业化的进程,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

2.1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

长期稳定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长期稳定是党的一项农村基本政策,必须长期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稳定,是实现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的前提条件。农村土地的使用权是依据承包权而产生的,离开了承包权的稳定,就谈不上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因此,只有从根本上解决承包权的稳定问题,才能有效地促进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这是土地使用权有效流转的体制前提[4]。

2.2加大农村金融对土地流转的支持

由于农村土地投资风险高,回收期长,大规模的土地经营需要有力的资金支持。但是,目前农业的金融支持十分薄弱,普通农民很难通过正规渠道取得贷款,从而影响土地市场化流转。农村信用社在湖北省农村金融中有着重要地位,农民却难以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缺乏农业发展资金,影响了土地投入和产出,成为制约湖北省农业发展的瓶颈。地方政府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完善农村信贷市场和农业经营环境:政府尽快建立以土地抵押的农村土地金融制度,允许农民通过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获得中长期贷款,切实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不仅能降低农业融资风险,为农业发展筹集资金,而且可使土地利用更加合理;要改革信贷管理体制,加大农业信贷投入。对农村信用社,要合理确定信贷规模,适当下放信贷审批权限,放宽审批限额;要改善信贷投向,使信贷投入资金向龙头企业、种养大户、专业能手和其他农业经营大户倾斜。

2.3建立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培育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中介机构

2.3.1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为了促进农地使用权的流转,优化农地资源配置,必须在政府的引导下,建立一个开放、公平、规范的农地使用权流转市场,通过市场机制及时实现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积极探索建立农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运行机制,包括农用地使用权的价格机制、农用地流转约束机制、农用地使用权交易的中介机制、农地收益的分配机制[6]。

2.3.2积极培育土地流转中介机构,促进土地市场的完善发育土地交易与普通商品交易有很大的区别,其运作程序相对复杂,涉及到多个产权主体的经济利益。这就要求有完善的中介服务机构为之服务,如资产评估机构、法律咨询机构、土地融资机构和土地保险机构等。中介组织应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信息网络,通过各种渠道调查、搜集土地流转的供需和市场价格等资料,及时登记汇集可流转土地的数量、区位、价格等信息资料,并加以统计、分析和预测,定期公开,对外公布,接受供求双方咨询,沟通土地资源市场供需双方的相互联系,以提高土地流转的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