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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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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处理费

垃圾处理费范文第1篇

为有效解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提高城市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计委等四部门《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872号)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鲁价费发[**]2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通过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具体通知如下:

一、收费原则和范围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集中无害化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包括对居民户和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的费用。

根据国家和省“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和“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规定,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低保户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市总工会确定的重点帮扶户减半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暂不向物业管理企业收取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对象及标准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为每户每月6元,并将垃圾送至环卫管理部门指定的垃圾容器内。已实施物业管理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小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为每户每月5元,同时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将垃圾集中运至环卫管理部门指定的就近垃圾收集点。居民缴纳了生活垃圾处理费后,有关部门或单位应负责做好居民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置工作。

(二)旅店业(包括宾馆、饭店、旅馆、中心及招待所等)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登门清运垃圾的,按公安部门核定的床位数每床每月6元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凡自行运至太原路垃圾中转站的,按每床每月4元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其内部附属的餐饮经营不再另行付费。

(三)餐饮业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登门清运垃圾的,按工商营业执照核定的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元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凡自行运至太原路垃圾中转站的,按每平方米每月2元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机关、其他企事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登门清运的,按上年年末实际在册职工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3元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凡自行运至太原路垃圾中转站的,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建筑工地按劳动部门核定的临时用工数每人每月1元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集贸市场和其他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自行运至太原路垃圾中转站的,按垃圾实际产出量每吨64元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部队产生的生活垃圾,自行运至太原路垃圾中转站的,按垃圾实际产出量每吨50元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委托环卫部门登门收集并清运至太原路垃圾中转站的,另缴纳垃圾清运费每吨31元。此项服务也可委托其他环卫作业服务单位提供,其收费标准由双方签订代运协议确定。

(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须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送至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储运(堆置)场,按每立方米4元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收费管理主体及收费管理方式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及管理由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委托**市垃圾管理处(以下简称垃管处)和**市公用事业收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收费中心)代收。由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方式进行管理,纳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分配使用办法及代收单位的手续费,另行制定。

四、具体征收办法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收费中心按月在收取水费或燃气费时一并代收。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收费中心按单位实际在职人数,按月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代收。

(三)旅店业、餐饮业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收费中心分别按床位和营业面积,每月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代收。

(四)部队、大、中院校、集贸市场和其它不具备收缴条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垃管处收费人员上门按实际垃圾量收费。

(五)建筑工地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垃管处代收。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一)本通知于**年7月1日起执行。原向居民收取的城市公共卫生费、生活垃圾登门收集费同时停止执行。青价费[]53号文中的垃圾清运费、垃圾处理费的有关规定及青价费[1998]305号文件同时废止。

垃圾处理费范文第2篇

为做好20*年度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保证街道城区环境卫生整洁,管理规范,为社区居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加快我市“三城联创”步伐,经研究,特制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考核办法如下:

一、征收范围:

江南街道城区内的居民和个体经营户。

二、收费标准:

按照永价[2002]38号文件规定,

1、楼房住户每户每月8元,每年96元;

2、平房住户每户每月6元,每年72元;

3、商业用房收费标准以36㎡自然间为单位,少于36㎡的为一间计算;二层及以上层次只收店内清运处置费,且除餐饮业、娱乐业外,其他行业减半收取,具体为:

①饮食娱乐录像业每月20元,每年240元;

②理发食品业每月15元,每年180元;

③其他行业每月10元,每年120元。

4、残疾人员、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下等民政救济对象或弱势群体,凭有效证件,按相关规定给予减免。

三、收缴时间:

20*年11月1日——20*年12月25日止。

四、收缴办法:

委托居民区楼道长上门收取。

五、考核办法:

1、设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考核奖,集体计奖办法如下:

1、完成80%的奖励居民区楼道长按收取金额的5%进行计奖;

2、完成90%的奖励居民区楼道长按收取金额的6%进行计奖;

3、完成100%的奖励居民区楼道长按收取金额的7%进行计奖。

4、商业用房参照以上奖励办法,收缴金额任务数另行核定。

六、工作要求:

1、强化主体职责。各社区作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主体,

要切实履行职责,各社区主任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落实。对

工作不力,完不成任务的扣减办公经费。

2、加大宣传力度。各社区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相关政策,以及征收的标准和范围,切实提高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认识,营造自觉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良好氛围。

垃圾处理费范文第3篇

一、组织领导

成立淮海食品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书记任组长任副组长,各部室负责人为成员,执法中队、物业公司牵头,各部室按职责分工严格落实。

二、任务分解

1、按照一肩多挑、一专多能、一岗多责的原则,结合大城管运作机制和分工要求,该项征收职责分配到各职能部室具体落实,建立征收对象本底资料,落实代征代收工作(具体责任分工见附表1)。

2、多种形式开展垃圾处置费征收宣传工作,制作展板、宣传栏、悬挂宣传标语等。执法中队、市场部负责。

3、做好上级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管理处各部室征收工作日常调度和台帐资料的汇总、上报等工作。执法中队负责落实,涉及财务来往的由财务部具体负责。

4、安装垃圾称重设备,做好垃圾中转站工程协调、预算和建设工作。由物业公司、建设部具体落实。

三、征收责任人

(一)市有关政府部门代为征收

1、使用自来水住户由城市供水企业在业户缴纳水费时代收。

2、财政拨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征收,其他单位由市地税局在单位缴纳医疗保险时代征。

3、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由市地税局在申报税或办理减免税时代征。

4、建筑施工单位由建设局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代征。未办理许可证的,由地税局在其开具营业税发票时代征。

(二)食品城管理处负责征收的对象

1、大中专院校、职业教育学校在校学生;

2、未纳入自来水收费系统的住户;

3、未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无税务证或纳税证明的个体工商户;

4、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行业、单位或个人。

四、征收标准

1、住户按户计价定额征收,每户每月4元。

2、单位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人数定价定额征收,每人每月3元。

3、大中专院校、职业教育学校在校学生,每人每月1.5元,由单位负担。

4、人体工商户按从业人数计价定额征收,每人每月3元。

5、建筑施工单位按承包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四收取,由施工单位负担。

6、宾馆、招待所行业,按实际床位数,每月每个床位6元;

7、餐饮、桑拿、歌舞厅、美容美发等相关餐饮娱乐行业,按营业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

8、农贸市场、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专业市场、长途客运站,按实际产生垃圾量每吨40元。

9、装潢和修缮房屋产生垃圾,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标准收取。

10、持有大学生创业证的大学生创办企业,总工会、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户、低保对象等社会贫困人群,采取“先征后免”方式,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工作安排

(一)组织动员和宣传发动

传达市、区两级政府文件有关内容,统一思想、达成共识;做好宣传发动等前期准备工作(4月6日)。

(二)调查统计和汇总上报

1、调查摸底。各部室按责任分工深入所属责任区采集信息,填写制式表格(4月7-16日)。

2、统计汇总。由中队对各部室汇总的表格进行分类、统计、汇总,完成建档和上报工作(4月19-26日)。

(三)委托征收与上门征收

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原则,除市有关部门代征外,需管理处直接征收的垃圾处理费,分两种方式征收。

1、委托征收。条件成熟的市场和物管小区,管理处与市场管理办公室签订委托征收协议,对文件规定的应由管理处征收的对象进行代收。

2、上门征收。缺乏物管的小区或市场,由管理处有关责任部室对征收对象直接登门征收。

(四)集中征收与临时征收

1、集中征收。根据4月份普查统计资料,计划于5-6月份对辖区直接征收对象,进行全面征收,目标是完成2011年度的征收任务;2012年后征收任务,根据区政府统一部署再行落实。

2、临时征收。对于需要临时征收的处理费,如装修装璜、新开业但未纳入代征范围的商(住)户,以及数额大难以一次性征齐的商住户,由大城管片区在当月内统筹落实征收,收取的处理费2日内交财务部入帐,并通报执法中队备案。

六、有关要求

1、统一认识,高度重视

城市垃圾处理,事关我市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大局;垃圾处理费征管制度改革,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推进垃圾减量化,提高市民文明意识。辖区各单位和个人应从改善食品城卫生秩序和维护食品城可持续性发展的高度予以足够重视,以切实可行措施,统一认识,确保完成征收任务。

2、顾全大局,积极配合

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辖区各单位和被征收个人既要认清形势,顾全大局,足额缴纳本市场应交费用;又要以负责态度,扮好宣传员、讲解员角色,对商(住)户做好思想工作,积极主动配合工作人员的调查摸底工作,保证征收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还要严格遵守代收规定,按标准代收垃圾处理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严禁随意减免收费。

垃圾处理费范文第4篇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环卫有偿服务费分别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分别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征收和市环卫处负责收取。

三、收费标准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1.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按从业人员总人数每人每月5元收取,暂住人口按每人每月5元收取;

2.宾馆、酒店的餐饮部分及其他饮食业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2元收取,星级宾馆、酒店的客房部分按每床每月3元收取,普宾馆、酒店、旅馆、招待所按每床每月2元收取,医疗机构按每床每月1.5元收取;

3.商场、商厦及文化娱乐场所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收取;

4.浴室、泡脚房、理发店、熟食店、缝纫店、杂货铺、加工修理等服务业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收取,室外设定摊点按每摊每月15元收取;

5.农贸市场、水果批发市场、小商品市场等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收取;

6.建筑施工单位按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一次性向开发商收取;

7.居民住户按每户每月5元收取,其中已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已列入物业服务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向居民另行收取。

(二)环卫有偿服务费。

1.新建住宅小区等装饰装修垃圾处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2元作为市环卫处清运费,0.5元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收集费)一次性向开发商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向居民另行收取;

2.新建住宅小区等化粪池移交处置费按每幢每层400元一次性向开发商收取;

3.单位内部化粪池及管道委托清掏、疏的,按每次每只350~550元收取;

4.单位内部厕所委托保洁、消杀的,保洁按每平方米每月2元收取、“四害”消杀按每平方米每月5元收取;

5.实行物业服务住宅小区的城市生活垃圾清运费按每吨40元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

6.生产垃圾等非生活垃圾清运费按每吨80元收取。

四、收费方式

(一)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市财政局代为收取。

(二)各类企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市地税局代为收取。

(三)暂住人口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市公安局代为收取。

(四)建筑施工单位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新建住宅小区等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化粪池移交处置费委托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代为收取。

(五)下列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市环卫处代为收取:

1.宾馆、酒店、旅馆、招待所及医疗机构;

2.商场、商厦及文化娱乐场所;

3.浴室、泡脚房、理发店、熟食店、缝纫店、杂货铺、加工修理等服务业;

4.室外设定摊点;

5.农贸市场、水果批发市场、小商品市场等;

6.未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

(六)其他环卫有偿服务费由市环卫处直接收取。

五、凡委托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应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代收单位可提取5%手续费。

六、单位和个人委托市环卫处有偿服务的,应签订环卫有偿服务协议书。

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环卫有偿服务费,应单独设帐,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补偿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八、市城管执法局必须持市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持(亮)证收费。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收取环卫有偿服务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自立项目收费或超标准收费。

垃圾处理费范文第5篇

“报告,工人已经把烟囱装上了,垃圾车依旧停留在厂区内。”“收到,盯紧嫌疑人,我们马上行动。”

1月9日下午19点,由广东省住建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海警第一支队联合组成的检查组,在东莞长安镇某村经过为时四个多小时的摸底调查之后,通过东莞市公安局、环保局、城管局等单位的配合,迅速对当地一个非法垃圾处理点进行处理,公安机关现场带走两名嫌疑人进行调查。

近期,省环境保护厅接到线索称东莞市长安镇某地存在一非法垃圾处理点,对当地环境造成较大污染。接报后,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局联合省住建厅迅速赶赴现场调查。经过前期的证据收集以及9日下午的现场勘查,在充分掌握该非法处理点情况后,执法人员迅速对该非法处理点启动清理整治,解决了这个困扰当地多时的污染黑点。

记者在现场看到,该处理点搭建了简易的工棚,昏黄的灯光下,各式锈迹斑斑的机械设备零散堆放,五颜六色的生活垃圾四处飘散,空气里弥漫着刺鼻的酸臭味……据省海警第一支队侦查人员介绍,支队已经对该非法处理点进行了一段时间的蹲点摸查,发现该处理点所谓的垃圾处理其实就是简易焚烧。记者现场也看到,焚烧炉用红砖简单砌成,上面安装了一个两米左右高的黑烟囱,没有任何的处理处置设施。“黑色烟囱每天都烧到通红,烟尘非常大,而且恶臭味特别浓,闻到了会感到恶心想呕吐。”省海警第一支队侦查人T说。

“前期我们把垃圾拉回来之后进行粉碎、焚烧,收点运输处理费。后来改变了工艺,把塑料袋之类的进行熔炼,然后制作成塑料粒。今天正准备把焚烧炉改造一下,方便后面塑料粒的生产加工,没想到这么快就被发现取缔了。”处理点负责人介绍说,处理点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垃圾主要都是从东莞本地运过来,以往都是直接烧掉。后期开展了一些简易的回收利用,没有任何治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