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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层管理分局纳税评估工作的现状
1、纳税评估岗位设置体系不规范,缺乏统一性。基层管理分局目前内部设置一般为综合管理股、管理一股、管理二股三个职能股,根据扬州市国税局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暂行办法,共有4种评估岗位设置模式,适用于县(市、区)局的有两种模式。目前县(市、区)局大多选用第二种模式,基层管理分局或将纳税评估管理岗位设在局长室或在综合业务部门或在管理二股,分析岗位设立于管理二股,工作联系、业务指导不协调,缺乏统一性。
2、人员配备不到位,内部制约体系脱节,评估工作流程不畅通。根据扬州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评估暂行办法,纳税评估共分为6个岗位,分别是评估管理岗位、对象确定岗位、评估分析岗位、评估复核岗位、异常企业评估资料受理岗位、基础资料受理传递岗位,其中评估对象确定岗位和评估分析岗位、评估复核岗位与评估分析岗位不得同岗,评估分析岗位一般由1-2人完成,而实际情况是基层管理分局大多在10人左右,一人多岗比比皆是,由于工作头绪众多,配合人员仅仅签名了事,复核岗位等内部制约机制也形同虚设,而形成了事实上的一人或几人的操作,未能发挥其系统工程作用。
3、计算机配备不足,人机相争时有发生。目前,基层分局计算机配备不足,只能保证发票发售、报税认证、开票等窗口作业,有的纳税评估岗位未配备计算机或配备不全,根据扬州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申报期满5日即可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评估岗位未配备计算机或配备不全的,势必与其他岗位争机用,工作条件限制了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
4、评估流之于形式,缺乏深度。纳税评估面原为10%,后调低为5%,调低的目的就是要改变以往只要数量不抓质量的现象。自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以来,被评估企业不下数拾、数佰,但评估出有问题户极少,是纳税依法纳税意识提高了吗?事实并非如此,评估后被查出存在偷漏税行为的也不在少数,其原因更重要的是在于纳税评估岗位人员责任心差,缺乏学习,不能熟练操作计算机,未能实现人机的最佳结合。
二、做好现阶段纳税评估工作的几点对策
1、建议上级局修订纳税评估工作暂行办法有关内容,明确评估工作的具体职能部门,统一岗位设置标准,便于制定岗位操作管理标准标准,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工作考核体系。上级局在修订过程中,同时要考虑基层各岗位人员职责分工,做到岗位明确,责任到位,职责清楚,合理负担,尽量避免岗位工作畸轻畸重。
2、发扬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深入学习市局关于深化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意见精神,在评估的深度、广度和规范性上求突破。选调业务精通人员充实评估分析岗位,加强评估岗位操作人员责任心、事业心及业务知识的教育、培训力度,特别是专业知识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这是提高评估工作水平的关键,上级局业务管理部门及基层管理分局要切实承担起这一责任。
3、研究分局内部评估工作运行机制,既相互制约又相互联系,使之形成有机整体,健全基层分局内部岗职考核体系,将纳税评估各环节列入月度、季度、年度考核范围,以考核推行评估工作。
4、积极争取上级局增拨计算机处理系统。在上级局未解决困难之前,基层管理分局也要积极处理好这一矛盾,比如利用别的岗位空余时间,利用八小时以外时间都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难题,这样可以培养基层管理分局的奉献意识、敬业意识和大局意识。
摘要:目前,商业环节增值税收入逐年递减,其中存在的问题较集中地突出了我国现行增值税存在的税基和税负的监控、征管信息的获取、共享等深层次的税收征管问题。因此,建议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实施纳税评估制度,强化对企业的税收监督和稽查,健全社会化的税收综合管理网络。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评估;税收监督
自新税制建立以来,从福建省看,商业增值税收人随着经济增长而不断增长,但商业增值税收入增长幅度低于商业企业增加值的增长幅度。据统计,我省商业企业增加值1996~1999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6.2%、18.3%、13.8%和14.5%,而同期我省商业增值税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7.5%、8.3%、5.5%和6.9%.商业增值税占国内增值税收入的比重也不理想,1997~1999年商业增值税收入占全省国内增值税收人的比重分别为24.9%、24.1%、23.6%.笔者认为,这除去商业经济结构变化、税源转移等因素外,也有税务机关日常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比如,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只注重销售额,而忽视健全帐证要求;引导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健全帐证工作不力;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轻普通发票管理;一般纳税人税负普遍下降,零税负或负税负的商业企业占一定比例;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商户普遍采取核定征税,并且核定额不足;征收机关日常监管和税务稽查没有突出重点,税款普遍流失,等等。这里从分析商业环节增值税问题的原因入手进行探讨,以寻求堵漏办法。
一、我国商业环节增值税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产业结构调整,造成商业税收正常的递减。
1.经济结构调整优先发展地方特色的第三产业,造成了商业税收正常的递减。各地优先发展有特色的第三产业,作为新的增长点加以培养,新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的形成和地方政府有意无意的引导,导致了税源结构变化,如,各级批发商业企业转制后改为有经济效益的文化娱乐场所;有经济实力的单位和企业热衷于投资经营宾馆、酒楼、餐馆、酒吧以及夜总会等非增值税的第三产业。这样,各地体现增值税税源不但没有增加,而且还不断减少,同时也体现了营业税收人增加,增值税收入减少。
2.小规模商业企业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冲击,濒临倒闭。近几年,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冲击,国内外经济形势滑坡,一蹶不振,致使许多小规模商业企业营销上不去。有的企业拖欠银行贷款,而被冻结户头,无法经营,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为工业企业代销机构,工厂不景气,商业货源不畅,消费者购买力不强,进销差小,无利可图,被迫关闭停业。
3.市场竞争激烈,必然引起税收结构调整和商业税收减少。一是工业企业采取直销的营销策略,主动应对市场的竞争,减少了商业环节的销售额。工业企业为扩大其产品市场占有份额,同时也为减少销售费用、流通环节和经营风险,利用其对产品性能及市场比较熟悉的优势,直接在销售地设分支机构销售其产品,直接参与产品流通;特别是电子商务这一新型直销方式的出现,使得过去货物通过商业环节流通转移到了工业环节;二是激烈的竞争促使商业环节购销差额减少。据1999、2000两年度福建省税源普查资料显示,商业毛利率从10.3%下降为9.06%;特别是我国即将加入WT0,开放零售市场,世界知名大型超市凭借先进的管理经验所实行的低价销售的介入,加剧了国内商业企业的竞争,促使商业企业分化,价廉物美的大型超市日益占据商场的主要份额,使原本不是很高的商业环节的毛利率仍有下降趋势;此外,增值税购进扣税法有推迟实现税款因素,部分新开业的商业企业在经营生长期税收倒挂或者“零税负”现象严重。一些新开业的大型零售商业企业在经营初期大量取得进项专用发票,而在经营生长期间进项税款长期留抵,无税可收。当商业无利可图时,就关门不干了。
(二)商家偷税行为较为隐蔽,造成商业增值税非正常递减。
1.厂家各种名义的直接贴补返利等非正常手段严重侵蚀了增值税税基。如一些工商企业跨越中间经销环节通过报销费用、现金、实物奖励、销量提成等方式直接向经销商返利,经营者此部分收入又不作帐,规避了商业环节税收。
2.现金交易具有极大的隐蔽性、欺骗性,给商业环节偷税的查处增加了重重困难。特别是以零售为主的各商业企业,位于增值税链条的末端,由于缺乏与税收征管相配套的各种经济行政管理手段,现金销售,多头开户,销售不开发票,开“大头小尾”发票,大量采取“体外循环”手法进行偷税等,商业企业这些问题仍然相当严重。
(三)税基不宽,税源转移影响增值税增长的问题不可忽视。
增值税链条不完整,使建材、饮食、娱乐业等仍实行营业税,存在偷税隐患的问题突出。以建材商品为例,建筑业在生产过程中需消耗大量的货物,但由于该行业征收营业税,作为建材等物资最终消费者的施工单位,在购进上述货物不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发包单位也不需要取得普通发票,造成增值税管理链条中断。此外,受地方财政的干预,使税源发生转移。各地自行制定的名目繁多的地方财政税收返还优惠政策,影响了商业企业在不同销售环节和地区的正常定价,诱导商业企业利润跨地区间不正常收入转移,其中以企业外设经销机构商业增值税最为明显。
(四)商业增值税征管不是十分到位。
商业企业进项差价的减少和工业企业的直销行为仅会引起商业增值税税额的减少和税负的下降,但商业企业负税负等异常申报的增加,则要归结为企业不正常的偷逃税行为。因此,面对曾一度扩散的商业增值税异常申报,有必要审视目前的商业增值税征管情况。
1.商业企业的应纳税额监控不力。一是帐证健全是监测工作的重要前提。目前,企业帐证不全,有帐不作,作假帐或作两套帐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二是监控指标还不能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各商业企业经营商品品种、商品价格以及经营规模差异较大,再加上融资渠道和营销方式的多样化,使得单一用某一户商业企业税负等指标推断其他商业企业的纳税情况缺乏可信度,尤其是应用在增值税纳税评估上,因缺少必要的佐证材料而收效不大。
2.征管手段相对滞后。一是征管信息来源渠道单一。目前,税务部门能取得的纳税人的有关信息,主要通过企业在纳税申报时提供的一些比较粗略的资料,其真实性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诚实与否,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处于被动局面,在此基础上实施税务稽查必然也难以奏效。同时通过企业以外的信息渠道获取必要的商业企业经营情况和相关资料几乎无法保证。二是征管手段落后。目前商业企业管理开始广泛使用现代化的电子设备,越来越多的大型商场,特别是仓储超市收银记录、统计以及进销存等帐务处理已经使用电算化。而税务征收仍实行企业填报纳税申报表到申报服务厅录入计算机申报,事后下企业短时间检查的征收方式,数字化程度低,与企业管理电算化不相适应。三是征收方式呆板。对商业企业征收的方式有查帐征收、核定征收和定额征收三种方式,目前,没有严格地划分其适用范围,定额征收较查帐征收征税成本和税收负担要低已是公开的秘密,征收方式不易变,导致纳税人特别是小规模个体私营经济建帐没有积极性,使征管质量提高艰难。
3.税务稽查效果带有局限性。商业企业属中间流通环节,经营货物品类繁多,再加上直接发货制及跨地区间的仓库的设置以及各种灵活代销办法,用传统的征收方式盘存纳税人货物十分困难,也影响企业经营;同时,税务稽查部门查税不求质量,只求数量,直接影响了税务稽查的威慑作用。
4.发票使用不规范。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消费者缺乏购物索取发票的习惯。商业企业,尤其是从事零售的商业企业,销售货物习惯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或以自制调拨单或提货单等内部核算凭据代替发票,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和实际销售额之间存在偏差,纳税人利用“移花接木”等手段隐瞒某些商品的销售收入,主管国税机关又无法监控纳税人的税基,造成增值税流失。
二、建议与对策
商业增值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较集中地突出了我国现有增值税存在的税基和税负的监控、征管信息的获取、共享等深层次的税收征管问题,因此,解决商业增值税的征管问题也决不能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作法,除健全现行税制外,应用系统的现代的征收管理手段解决适应新形势下商业增值税的税收流失问题。
(一)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1.严格执行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按现行税法规定年销售额和健全帐证的商业企业都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是,各地执行此规定有偏颇,如,批零企业为商品最终消费环节,消费者不需要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支机构推销产品既不开票,也不直接收款,因此,对以上一定规模商业企业不愿意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然而,为了省事,税务机关也不按规定督促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这个问题各地很普遍。笔者认为,各地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定,凡是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和帐证健全的商业企业都应按规定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已具备条件的商业企业不申请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以销项税额全额征收增值税,绝不姑息迁就。这是增值税管理的需要,也使增值税链条不会中断,从而,可以增加税收收入。
2,完善商业一般纳税人管理制度。应该看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制度具有约束纳税人的作用,而小规模纳税人税收政策则不具有此特性。一般纳税人,即使销售货物不申报纳税,但其购进货物时却以消费身份负担了购进货物应抵扣的税款,因此,规模较小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尤其是中小商业企业,保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的意义大于税款征收的意义。为此:一是保持现有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规模的稳定。一经认定,除非纳税人偷税、关闭、破产,则不应轻易取消,对存在不良记录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取消其进项抵扣权。二是对新认定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认定的初期(一年)实行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管理,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代管监开”。其进项发票在货票款一致情况下,才能给予抵扣。
(二)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
1.继续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对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制,严格其财务会计核算,实行查帐征收,减少税收流失,是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多年来工作部署的要求,但是,各地税务机关因抓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工作难以奏效,而几乎放弃了这项工作,这对依法治税十分不利。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是收税的,收税的依据是什么?大量小规模纳税人继续使用“双定”征税肯定不行了,继续引导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十分必要,而且,态度要坚决,措施要得力。应该做到建帐一户,成功一户,并及时改变征收方式。至于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后税负低不可怕,税务机关还有最后一道防线,即加强税务稽查,要以税务稽查来确保建真帐。对查出小规模纳税人建假帐的,要依法补税和处罚,并公开曝光。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建真帐,纳税态度又好的,只要其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和条件,就可鼓励申请升格,按一般纳税人管理。
2.完善定期定额户的管理办法。在保持原定额基数的前提下,实行税务机关采用各种测定法估算出销售额,与同行业会互评定额相结合的做法,来确定“双定户”本期销售额,做到既公开透明,又相互监督;在定额的评定期限上,不宜过长,最好每半年调整一次。同时,在调整“双定户”销售额时,税务机关应讲究核定的销售额有升有降,合理又合法。此外,应加强对“双定户”会计基础知识的培训,引导其记帐规范,建帐符合标准。
3.加强商场柜台承包租赁户的征管。通过增强与出租方的信息联系沟通,掌握承包租赁户的开业、经营情况,同时,实行商场统一收银,代收代缴增值税管理办法,把承包租赁户的应纳税额及时、足额解缴入库,有利于征收机关与商场共同监管。
(三)加强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
目前,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工业企业的销售网点遍及全国各地,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有137号文件,但是,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还不够规范,造成经营地税源大量流失。因此,本人认为,一是加强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管理和发票管理。对于各类分支机构,不管是经营范围和形式如何,均应按《征管法》规定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在发票的领购管理上,实行发票保证金(人)和限期缴销发票等制度;二是完善分支机构增值税政策管理规定。分支机构不论是否开票或收取货款,原则上由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增值税。分支机构需要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由总机构提出,报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并建立纳税信息联系制度。同时,对汇总缴纳的分支机构采用按销售额依一定比例在其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其预缴税款可在总机构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减。
(四)实施增值税纳税评估制度。
增值税纳税评估制度旨在全面提高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准确性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质量,突出对一般纳税人涉税行为的防范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申报情况,在纳税评估的操作过程中,应全面掌握一般纳税人的涉税资料,严格按照申报审核、案头评估、下户核查、税务处理等步骤进行。因此,为了做好增值税纳税评估,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准确采集纳税资料,提高资料的利用效率。根据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选择收集、积累所需的纳税人的各种与纳税相关的,诸如销售情况、货物购人情况、发票使用情况以及财务变动情况等各种当年和历史资料,并对获得的纳税资料进行归类、汇总、相互对照,并运用适当的方法加以运算、分析、处理,充分发挥增值税进销之间相互稽核作用,加强货物进出企业监督,为税务机关提供案头评估参考数据。有条件的可以逐步通过税企联网实现。这对于日新月异的电子商务下增值税的征管有着现实意义。
2.建立增值税纳税评估的分析指标体系。包括细化筛选参照指标,如按国家统计局行业划分标准统计出本地商业系统的诸如平均税负率、销售额变动率、进项税额变动率、存货变动率、毛利率等纳税评估所需的各项指标。同时,收集本地(市)、省乃至全国同行业的财务指标参考资料,并进行比较、分析和修正,提高指标的准确性;同时设置具体企业考核资料指标,正确选择使用各种案头评估测定办法,能根据已收集掌握的有关企业货物、资金变动资料,通过恰当的运算,推算出纳税人本期大体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提高纳税评估质量。
3.设置纳税评估机构,充实评估专业人员。随着稽查机构设置转变,各地税务机关应设立专门的税收稽核或纳税评估机构,将原来的征管分局配备一级稽查人员改为税收稽核或纳税评估人员,合理调整岗位和明确职责,侧重于通过纳税人申报资料的评估分析,下户核查,堵塞漏洞。这样,可以转变增加税收依靠查补的传统做法,以增强税收管理专业化力度。
4.根据纳税人信誉评定纳税人的纳税评估频率。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记录,作为评定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定等次的标准,不同等次设置不同的纳税评估频率,合理分配征管力量,即实行稽核基础上的动态分类征管。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稽核后评选A级信誉等次的商业企业,可以实行一年免审优待;对评定B、C级信誉等次的商业企业可以实行定期的纳税评估,以鼓励商业企业遵章纳税,鞭策信誉不佳的企业改变形象,争取升级。
(五)强化商业企业税收监督。
1.完善发票使用制度。各地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工作应从注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转变到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并重管理上来,规定所有单位和个人购买货物有权利与义务索取发票,并禁止商业企业利用各种内部凭据替票,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依法处理。对定期定额户亦实行定额发票管理制度。同时,在全国各地普遍开展发票摇奖和不开发票处罚活动。在各商家张贴公告,告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索取发票的权利和义务,形成消费者购物自觉索取发票的社会氛围。坚持尽快推广使用税控收银机及税控加油机,把纳税人销售收入纳入税务监督之列,同时,促进税收收入的增长。
2.对商业企业的财务管理等管理软件,税务机关如何介入管理,应尽快出台相关的办法。比如,商业企业有义务向征税机关提供使用电算化记帐的软件的共享信息,有义务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规范化纳税申报资料等,避免企业自行变更原始记录或利用现代化手段偷逃税款。
3.推行片管员制度。税务机关取消专管员以后,应推行商业企业片管员制度,确定片管员工作岗位和职责,督促其经常下户了解纳税人经营情况,催缴税款,指派下户进行货物盘点,主要应通过不定期分柜重点核查,掌握纳税人购销的来龙去脉;并加强对非正常损失进项税的管理。
(六)强化稽查功能,突出重点到位。
为了保证各项商业征管措施到位,促进纳税人健全帐证,依法纳税,强化税务稽查功能十分必要。首先,每年必须开展一次商业增值税专项检查,以查促管;其次,加强税务稽查的重点应放在连续异常申报户、纳税评估移送的嫌疑户,帐证不健全户、申报停歇业户和违章使用发票户。再次,按照税务稽查计划安排,有的放矢安排上述重点纳税户查深查透,检查发现问题,按规定程序及时查处,严惩不贷,并以一定形式予以暴光,让偷逃税分子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七)健全社会化的税收综合管理网络。
[关键词] 射血分数保留心力衰竭;单核细胞;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N末端B型利钠肽原
[中图分类号] R58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7)02(b)-0055-04
[Abstract] Objective To explore relationship of monocyte/HDL-C ratio and NT-proBNP levels in diabetes mellitus patients with preserved ejection fraction heart failure. Methods 102 hopitalized patients with EFpHF admitted from April 2015 to May 2016 in Department of Cardiology, the First Affiliated Hospit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were selected as research objects. The general information, blood routine, blood biochemical index, glycosylated hemoglobin, the level of NT-proBNP were collected. All patients were divided into DM-EFpHF group and EFpHF group according to whether or not they were combined with diabetes. The levels of MHR and NT-proBNP were compared between two groups. The correlation between MHR and NT-proBNP was analyzed. Results Creatinine, triglyceride, total cholesterol, low density lipoprotein cholesterol and white blood cell count between two groups were compared, with no statistical differences (P > 0.05). Uric acid, glycosylated hemoglobin, NT-proBNP, MHR, monocyte count in DM-EFpHF group were higher than those in EFpHF group, HDL-C in DM-EFpHF group was lower than that in EFpHF group, with statistical difference (P < 0.05). MHR was positively correlated with NT-proBNP in DM-EFpHF group (r = 0.589, P < 0.01). There was no correlation between MHR and NT-proBNP in EFpHF group (r = 0.253, P > 0.05). MHR was positively correlated with glycosylated hemoglobin in DM-EFpHF group (r = 0.826, P < 0.01). There was no correlation between MHR and glycosylated hemoglobin in EFpHF group (r = 0.021, P > 0.05). Cardiac ultrasound indicators in two groups were compared, with no statistical differences (P > 0.05). Conclusion MHR is siginificantly increasing and closely related to the level of NT-proBNP in DM-EFpHF patients.
[Key words] Heart failure with preserved ejection fraction; Monocyte; HDL-C; NT-proBNP
射血分数保留心力衰竭(EFpHF)在总的心力衰竭患病人群中所占比例为40%~71%[1],EFpHF是一类有心力衰竭表现,收缩功能正常或轻度受损但伴有左心室舒张功能障碍的疾病。其病因复杂、机制不明、尚无有效药物及治疗方案。糖尿病是EFpHF最常见病因[2],与非糖尿病EFpHF患者相比,糖尿病合并EFpHF(DM-EFpHF)患者在临床上常表现为心力衰竭症状重、治疗效果差、并发症复杂。迄今为止,关于DM-EFpHF确切的发病机制尚无明确定论。可能与慢性炎症长期作用、抗氧化能力降低,导致冠状动脉病变、微血管功能障碍、心肌细胞受损引起心肌间质增生有关[3]。单核细胞/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HDL-C)比率(MHR)可反映组织炎性反应程度及其与抗氧化能力的关系[4]。既往研究表明,MHR与血栓形成、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程度及其预后密切相关。但该项指标在DM-EFpHF患者中是否升高及其与心力衰竭严重程度的关系尚未见报道。本研究拟通过对比糖尿病及非糖尿病EFpHF患者中MHR及其与N末端B型利钠肽原(NT-proBNP)的关系以探讨DM-EFpHF的发病机制及其治疗方向。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连续选取2015年4月~2016年5月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心内科住院治疗的EFpHF[纽约心脏协会(NYHA)心功能Ⅱ~Ⅳ级]患者102例,男54例,女48例。根据有无合并糖尿病分为EFpHF组50例,其中男26例,女24例,平均年龄(67.12±10.46)岁;DM-EFpHF组52例,其中男28例,女24例,平均年龄(69.75±9.26)岁。糖尿病诊断根据1999年世界卫生组织的糖尿病诊断标准[5]。以上入选患者均符合2014年中国心力衰竭指南[6],诊断标准如下:①存在明显的心力衰竭的症状和体征;②左室射血分数(LVEF)≥45%;③实验室检查明确存在左心室舒张期功能异常。排除标准:①近期发生急性心肌梗死、脑卒中;②严重瓣膜病、肥厚型及限制性心肌病、缩窄性心包炎;③其他非心源性因素引起的心力衰竭,如免疫系统疾病、血液系统疾病、恶性肿瘤、感染性疾病等;④严重肝肾功能不全、创伤或其他应激情况。采集所有入选患者的年龄、性别、吸烟史、饮酒史、高血压病、糖尿病史等一般临床资料。两组性别、年龄、吸烟史、高血压病史等一般临床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具有可比性。见表1。
1.2 研究方法
1.2.1 实验室指标检测 所有研究对象均于入院后次日清晨(空腹禁食10 h以上)抽取肘静脉血,采用日本希森美康公司的SysmexXS-800i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检测测定单核细胞计数、白细胞计数;日本日立公司7600-020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检测总胆固醇、三酰甘油、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LDL-C)、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HDL-C)、尿酸、肌酐等生化指标;高压液相法测糖化血红蛋白。应用美国Roche公司Elecsy2010全自动免疫分析仪采用双向侧流免疫法测定血清NT-proBNP水平。
1.2.2 超声心动图检测 入选患者入院次日行心脏彩超检查,彩超仪器选用美国GE公司生产的Vivid7型超声诊断仪,主要采用双平面Simpson′s法测量左室舒张末期容积(LVEDV)、左室收缩末期容积(LVESV)、LVEF、室间隔厚度、每搏输出量(SV)等。
1.3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20.0统计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x±s)表示,采用t检验;非正态分布资料以M(Q25,Q75)表示,采用秩和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相关性采用Pearson直线相关性分析,以P < 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两组实验室检查结果比较
两组肌酐、三酰甘油、总胆固醇、LDL-C、白细胞计数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DM-EFpHF组尿酸、糖化血红蛋白、NT-proBNP、MHR、单核细胞计数高于EFpHF组,HDL-C低于EFpHF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见表2。
2.2 MHR与NT-proBNP及糖化血红蛋白的关系
DM-EFpHF组MHR与NT-proBNP呈正相关(r = 0.589,P < 0.01)。EFpHF组MHR与NT-proBNP无相关性(r = 0.253,P > 0.05)。DM-EFpHF组MHR与糖化血红蛋白呈正相关(r = 0.826,P < 0.01)。EFpHF组MHR与糖化血红蛋白无相关性(r = 0.021,P > 0.05)。
2.3 两组心脏超声指标比较
两组心脏超声各指标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见表3。
3 讨论
本研究结果显示,DM-EFpHF患者MHR及NT-proBNP较EFpHF患者显著升高,且MHR与NT-proBNP呈正相P。此结果提示,DM-EFpHF患者可能存在更高的炎性反应和氧化应激水平,心力衰竭较非糖尿病组更重,且MHR与心力衰竭严重程度密切相关。
单核细胞是各种促炎和促氧化因素来源并与血管内皮细胞和血小板相互作用导致炎性反应、血栓形成并导致心肌受损[7-9]。HDL-C水平升高能抑制各种趋化因子的产生从而抑制单核细胞相关炎性反应。此外,HDL-C能阻碍巨噬细胞和LDL-C分子氧化的迁移及促进胆固醇的流出并抵消单核细胞的促炎和氧化应激的效果。除了HDL-C公认的抗炎和抗氧化的作用外,有研究报道,这些分子具有抑制单核细胞激活及从前体细胞增殖分化的作用[10]。因此,MHR升高代表组织抗炎、抗氧化能力下降。既往研究表明,MHR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型心脏病中冠状动脉严重程度呈正相关[11]。Kanbay等[12]研究显示,较高MHR与心血管疾病不良预后相关。在新近研究中,MHR已被确定为是支架血栓和急性心肌梗死住院期间死亡率的预测指标[13],说明MHR不仅是一种炎性标志物,而且参与了心脏大血管病变的多个病理生理进程。Gordon等[14]研究发现,在18年的随访中与非糖尿病患者相比,糖尿病患者男性和女性心力衰竭风险分别增加2倍和5倍;糖代谢持续异常及胰岛素抵抗引起大血管病变同时可引起微血管病变及非冠状动脉病变所致心肌细胞功能障碍和结构改变,同时伴有左室舒张或收缩功能障碍[15];Sonoda等[16]研究了NT-proBNP水平与心室舒张功能之间的关系,结果显示,存在左室舒张功能障碍的患者心室舒张末期充盈压上升,血NT-proBNP水平显著升高。本研究发现,DM-EFpHF患者具有更高的NT-proBNP,且其与MHR呈正相关。这可能与合并糖尿病时,各种促炎细胞因子分泌增加、内皮功能受损,这一进程同时影响冠状动脉及心脏微血管系统有关。心肌血流灌注不足,ATP产生减少,无氧酵解增加,缺血同时无氧酵解产生有害物质进一步损伤心肌,导致心肌细胞肥大、僵硬,细胞外基质增生,心室顺应性降低,舒张功能障碍[17],长期持续糖代谢异常还会导致心肌肥厚的发生[18],从而进一步加重心力衰竭。
本研究显示,DM-EFpHF组MHR与糖化血红蛋白呈正相关。以往研究发现,糖尿病患者中12%伴有心力衰竭,而无糖尿病者只有3%[19-21]。持续高血糖使蛋白质糖化作用增强,形成糖基化终末产物。研究已证实,糖基化终末产物能够通过与其受体结合使体内多种细胞的自由基、炎症因子、黏附分子、凝血因子和细胞外基质产生增加,从而使体内的炎性反应和氧化应激水平增强[22]。因此,MHR可反映DM-EFpHF患者炎性反应程度及血糖控制水平,提示糖基化终末产物作用于血管及心肌的病理状态。
MHR在DM-EFpHF组显著高于EFpHF组,并且与前者NT-proBNP水平密切相关。MHR在DM-EFpHF患者中与糖化血红蛋白密切相关。因此,MHR作为反映组织抗炎、抗氧化能力的指标,可以反映DM-EFpHF患者心力衰竭严重程度及长期血糖控制水平,是DM-EFpHF复杂发病机制中的关键因素,并在后续EFpHF治疗中开启新的思路。
本研究局限之处在于病例数有限,未行冠状动脉造影及心肌活检等对发病机制进行探索的相关检查,还需大规模深入研究验证以上结论。对于糖尿病患者,其降糖方案、胰岛素抵抗等信息缺失,是否会干预体内MHR水平及影响NT-proBNP水平需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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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纳税评估作为一种现代税收管理方式,在世界一些发迭国家地区已经得到广泛应用,对有效实施税源监控、处理好税收征蚋关系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新加坡、香港等地在纳税评估工作方面(包括评税)有许多成功的经验。拳文就其与中圆大陆简要作一比较,以资借鉴。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根据掌握和获取的各类涉税信息资料,依据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运用信息化手段和现代化管理技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准确性、合法性、全面性进行审核、分析和综合评定,及时处理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并对出现问题的原因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评价,对征、纳情况进行全面实时监控的一项动态管理活动,是强化税源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纳税评估作为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做法,被看作是强化征管的有效手段之一,引起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新加坡、香港等地在纳税评估工作方面(包括评税)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值得中国大陆借鉴。
一、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与中国大陆纳税评估制度的比较
(一)、从开展纳税评估的历史来比较
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开展纳税评估的历史相对较长,有比较完善的纳税评估制度,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而中国大陆近几年才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尚处于摸索阶段,有关制度有待建立和完善,总结出来的经验和典型案例并不多。
(二)、从纳税评估的组织机构来对比
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的纳税评估设置专门的评估机构和专门的评估人员,纳税评估机构与稽查机构的界限比较清晰,而且逐步形成了比较健全的激励纳税评估人才成长的机制。譬如,新加坡税务局的评税部门主要有:
税务处理部,其职能是发放评税表,处理各种邮件、文件和管理档案;
纳税人服务部,其职能是对个人纳税人的当年申报情况进行评税;
公司服务部,其职能是对法人纳税人的当年申报情况进行评税;
纳税人审计部,其职能足对以往年度评税案件和有异议的评税案件进行复评。而稽查机构则设有税务调查部,专门负责对重大涉税案件进行调查。
如果上述评税部门在评税中发现重大涉税问题,必须转入税务调查部进行调查。澳大利亚也专门把纳税评估机构和稽查机构分设,以维多利亚州税务局为例,总共400人的队伍,除70人从事稽查,160人从事电话服务以及信息处理工作、60人从事内部管理以外,其他130人都从事纳税i’f估工作。香港为纳税评估人员设置了评税主任、助理评税主任等一系列职位阶梯,形成了一个良好的育才、留才的机制,纳税评估方面人才辈出。
中国大陆这几年开展的纳税评估并没有设置专门的评估机构和专门的评估人员(除北京市地税局等少数税务部门专门设立纳税评估处室或科室之外)。征收系列的纳税评估主要由税收管理员兼办,稽查系列的纳税评估主要由稽查员兼办。目前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员普遍平均管户400至500户左右(未算个体户、临时经营户),常常忙于应付案头工作,根本无暇开展纳税评估;而稽查员每人每月只主查一户纳税人,他们通常把纳税评估作为稽查的前置程序,纳税评估深度与纳税面远远不能满足税收管理的要求。
(三)、从对纳税评估的定位来对比
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把纳税评估定位在管理和服务上。纳税评估是一种非现场的检查,与现场检查的稽查有一定的区别。如前所述,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的纳税评估机构与稽查机构的界限比较清晰,前者侧重税源管理,后者侧重执法打击。这些国家(或地区)普遍认为。刻意逃税的纳税人毕竟只是少数,大部分纳税人是想诚信纳税的,不希望被税务机关追究违法责任,出现税收问题多是对税法没有正确理解与把握。如果为了打击少数刻意逃税的纳税人而伤害了大部分诚信纳税的纳税人,这是不值得的。通过纳税评估,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或辅导纳税人纠错,如纳税人仍置若罔闻,那么此事将由无知事故定性为主动事故,处理方法电由纳税评估转为稽查。这种重过程服务、轻结果处罚的管理理念,比较符合现代税收管理的要求,这从他们人员的配置上可以看出来,例如香港税务部门负责评税工作的人数为570人。负责税务稽查的只有160人,两者比例超过4:1。
中国大陆这几年纳税评估主要定位为稽(检)查的前置程序,是作为打击偷逃税的手段,纳税评估和现场稽查往往相混淆。纳税评估力量也倾斜到稽查部门,稽查部门人员往往占到全部税务人员的30%左右。这两年在推进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进程中,试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后。虽然也强调把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管理的手段,但由于在制度、机构、人员等力‘画未得到有力的保汪,征收管理部门的人员真正能从事纳税评估工作的寥寥可数(与香港的情况刚好相反),纳税评估对税源管理的作用只是停留在理念阶段。
(四)、从纳税评估的手段来比较
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已建立比较完善的计算机评估系统,可凭借大量的涉税信息,运用计算机程式进行纳税评估,再通知或辅导纳税人补税,其评估的效率和可靠性很高,税源管理也非常到佗。
中国大陆这几年的纳税评估主要依靠评估人员的经验、业务水平和对涉税问题的敏感度进行人工评估,虽然个别税务机关如北京市地税局、山东省国税局等在某些行业探索制定了一些评估指标体系。但由于信息共享性较差,加上评估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这项工作开展起来还不尽理想。
(五)、从纳税评估的方式来比较
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一般主要采取先由纳税人自我评估或聘请税务进行评估,然后由税务机关专门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通过评估信息系统评估决定是否收税或退税。譬如,澳大利亚采用建立在相互信任基础_jt的自我评估系统。纳税人自我评估后,在评估通知书上提出缴纳或退回的税款金额。税务部门根据纳税人的自我评估报告进行收税或退税。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如何,最终由税务来定论。如果一个企业企图在自我评估时弄虚作假,出现偷逃税记录,它将因得不到银行的信任而难以筹措贷款,还口丁能失去客户的信任而影响企业经营。如果个人有偷逃税不良记录,他将冒失去社会信用的风险、会面临巨大的社会压力,其就业、职位提升、个人信贷甚至人际关系都将因此受到影响。因此,很少有人愿意冒这个险。
(六)、从纳税评估的效果来比较
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纳税评估的广度和深度都比较高。例如,香港税务局在1999至2000财政年度做出的利得税评税40多万宗,年内评定涉及的税额合共361亿元(注意:361亿元不完全是查增税额,而是审查后确认全年应纳税额,其中含有查增税额),在1999至2000财政年度共处理超过7万4千宗反对评税个案。
中国大陆这几年的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稽查部门承担,纳税评估只是作为稽查的一种辅助手段,由于稽查局不直接掌握纳税报表、财务报表等涉税信息,纳税评估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单独采用纳税评估、质疑约谈方式补缴税款的金额和典型案例并不多。虽然征收管理部门掌握纳税报表、财务报表等涉税信息,对纳税人的情况也比较了解,而目.围家税务总局也将纳税评估作为税源控管的重要手段,但囿于人力所限.这些重要的涉税信息并没有被充分利用来开展纳税评估。
二、改进中国大陆纳税评估工作的建议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新加坡、香港等地纳税评估工作(包括评税)成功的经验可用来改进中国大陆的纳税评估工作。
(一)、健全完善信息资料获取手段和制度
纳税评估最重要的基础和前提是获取涉税信息资料,而信息资料的准确、顺利获取,不能仅仅寄希望于纳税人的诚信度,而需要有合理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手段予以保障。首先,完善信息获取手段,针对不同行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新设计纳税申报表,设定逻辑关系更加严密、具有更高相关性的数据申报项目,保证申报数据和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从而在基础环节最大限度的避免申报信息遗漏或者虚假申报等情况的发生其次,健全纳税申报附送财务报表制度,使评估机构得以通过企业附送的财务报表掌握企业收入、成本的变动情况和资金流向,实现申报信息的即时比对,为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奠定基础,实现对税源的动态监控。
(二)、调整纳税评估的环节和重点
在中国大陆当前国家所有制结构占较大比重的经济大背景下,组织税收收入中大部分是由大型企业特别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缴纳的,这砦企业的老总、财务负责人并不是产权人,不是偷逃税款的直接受益者,理论上他们不存在偷逃税款的主观动机。这些企、l的税收问题多为对税法是否正确理解与把握,而人为伪造、隐匿财务数据的情况较少。针对这种情况,事后稽查对这些企业不利,因为一旦发现问题,处罚较重,对这些企业的负面影响较大;如果能通过纳税评估,把税收管理的“关口”前移,及时收集仓业涉税信息,建立一个对涉税信息进行纳税评估分析的有效平台,并按现代审计方法进行审核,一旦发现问题便可及时告知企业纠错,这种重过程服务,轻结果处罚的管理理念和机制,不仅企业欢迎,税收管理效率的质量肯定也会大大提高。
(三)、成立专门的纳税评估机构
中国大陆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推出的“税收管理员制度”明确规定,纳税评估是税收管理员12项工作职责之一,同时义是一项比较新、难度较大的工作。它要求税收管理员蛰有较丰富的税收经验、有较高的业务水平时对涉税问题有较强的敏锐性。
目前税收管理员的水平参差不齐,加上人均管户400至500户左右(未算个体户、临时经营户),精力有限,纳税评估很容易流于形式而够深入,从而影响税源监控。应该组建纳税评估机构,赋予纳税评估机构合法而完整的权限。包括在税务机关内部从其它相关部门获取数据信息的权力,以及纳税评估机构从税务机关之外的相关职能部门获取有用信息的权力。另一方面,制定正当程序以规范评估机构的查询行为,从而以保证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而且可借鉴新加坡设置纳税人审计部对以往年度评税案件和有异议的评税案件进行复评的做法,通过纳税评估机构定期对一些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或复评),在评估纳税人的同时,评估税收管理员的二[作质量,有利于强化对税收管理员的监督制约。
(四)、建立纳税评估典型案例库
建立纳税评估典型案例库,可参照mba案例教学法的模式培训广大税务人员,提高他4r]开展纳税评估的实际操作水平。一方面可激发广大税务人员的荣誉感和成功感,提高他们钻研纳税评估业务的热情。另一方面,可以为纳税评估人员实行能级管理提供评价、晋升的依据,从而建立起育才、留才的机制。
(五)、建立完善的指标体系
可以参照新加坡、香港等地纳税评估的先进经验,将有用数据和信息进行整合,确定近期、中期、远期目标,分阶段、有目标地逐步建立科学、合理、有效地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首先是前期筹备阶段,要实现涉税信息资料获取手段的完善,保障纳税评估基础信息的完整真实。这还需要有完备的社会外部条件作为支持:
一是要有行之有效的集中给付制度。国际上的趋势是用无纸化的电子支付方式逐步代替现金支付,通过银行结算掌握资金的流量。
关键词纳税评估评估研究注册程序税务机关
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
纳税评估是注册税务师从事的重要涉税服务项目。随着税制改革的稳步推进和税收监管机制的健全,以及企业纳税意识和税务管理水平的逐渐增强,一些高端涉税服务开始受到企业的青睐。 特别是《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出台后,不少企业为提高税务管理水平,降低涉税风险,选择聘请 注册税务师对其涉税事宜进行纳税评估。 笔者基于对企业纳税评估的工作实践 , 谈谈如何做好纳税评估工作,愿与广大同仁探讨。
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的含义
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是指注册税务师依法接受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委托,根据其所提供的涉税资料和自身所掌握的其他资料,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和专业经验,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涉税资料及纳税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检查和评估,以确认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准确性,及时发现、纠正并处理涉税事项中存在的错误和舞弊等异常问题的工作。 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其实是企业为提高其税务管理水平、降低涉税风险,委托中介对涉税事项自 查的行为。其特点表现为客观性、平等性、公正性、专业性。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就是根据税收征管中获得的纳税人的各种相关信息资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运用科学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分析和综合评定,并及时发现、纠正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对异常申报等专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评价,为征收管理指出工作重点,提供措施建议,从而对征纳情况进行全面、实时监控的一项管理。
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与税务机关纳税评估比较
评估目的不同
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目的是帮助纳税人健全税务管理制度、提高税务管理水平,查找并纠正涉税事项中出现的错误和舞弊,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行为审查把关。税务机关纳税评估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评估性质不同
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属于民事行为,是在依法接受委托的前提下,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执业原则,开展纳税评估服务。税务机关纳税评估是国家依法进行的强制性行政行为,企业必须无条件接受和积极配合。
(三)评估主体不同
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与税务机关纳税评估主题是不一样的,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的主体是注册税务师,隶属于企业制的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而税务机关纳税评估的主体是税务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四)评估依据不同
两种纳税评估依据除了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外,注册税务师则依据协议,按照纳税评估操作规程和执业准则,凭借执业经验和判断开展纳税评估服务,税务机关纳税评估主要依据《办法》及其相关规定。
(五)评估的法律效力不同
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属于自我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或建议书等材料,属于企业内部管理文件,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泄漏给第三方;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评估后,若发现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经约谈、举证、 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须立案查处的,将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 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评估部门将移交税务稽查部门 处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评估收费不同
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是为纳税人提供的有偿中介涉税服务活动,新颁布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30条规定:“税务师事务所承接委托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而税务机关开展的纳税评估属于政府行政检查行为,由税务机关承担纳税评估检查的全部成本(属税收征管成本的一部分), 被评估人不用承担任何评估费用。可以看出 ,虽然两种纳税评估的对象都是针对纳税人,都是依据纳税人提供的涉税资料开展评估工作,但是注册税务师开展的纳税评估与税务机关执行的纳税评估还是有明显区别,两种评估不能相互替代,而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各司其职。
三、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的作用
(一)注册税务师开展纳税评估有助于提高企业税务管理能力
注册税务师在接受委托后,通过制订周密的纳税评估计划,实施科学的纳税评估程序,将会发现企业在税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涉税风险。通过与企业管理当局的沟通,有利于及时纠正企业在税收政策理解、税款计算、缴纳等方面的差错,促进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合理化、规范化、程序化,控制并降低涉税风险。 注册税务师在开展纳税评估的过程中,通过现场检查、核实、约谈等程序,将会了解企业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及运用能力,进一步指导其规范涉税处理业务。企业通过对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报告的分析、论证、核实,更易找准税务管理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自身税务管理工作,对重点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税务管理水平。
(二)注册税务师开展纳税评估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纳税申报质量
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的重要特征就是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并缴纳税款,再由 税务稽查部门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缴纳情况进行评估或稽查。这种征管模式下很可能发生纳税申报差错和舞弊的情况,这也是造成目前纳税申报质量总体不高的原因。 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完善纳税申报管理就成为企业税务管理的关键和重点。 鉴于上述考虑,通过聘请注册税务师为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将有利于借助专家优势保证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的合法性、公正性、专业性和及时性。一方面,注册税务师对企业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分析、评定,将及时发现并纠正纳税申报中的错误和偏差,提高纳税申报的质量;另一方面,通过与纳税人的沟通,及时妥善处理涉税问题,有效化解涉税风险。同时,这种方式也有利于提高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的质量和效率,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减少工作失误。
(三)注册税务师开展纳税评估有助于提高企业税务管理信息化水平
注册税务师通过开展纳税评估将处理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收政策等方面的涉税信息,这些信息具有全面性、时效性、政策性、专业性,收集、 加工、整理这些信息,逐步形成税务管理数据库,建立税务管理风险预警和信息提示反馈机制,将有助于企业今后实施有效的税务管理和开展税务数据预决策。同时,在网络技术的支持下,企业和注册税务师通过数据与信息共享及在线交流 , 将及时发现企业日常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后续纳税评估工作资料的真实和完整。这样,注册税务师就可以通过实施系统化、信息化、网络化的评估技术,将实时评估中发现的涉税错误和舞弊扼杀在发生之初。
(四)注册税务师开展纳税评估有助于缓解税企矛盾
新征管模式在普遍推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同时,也特别突出了税务稽查的地位。 各种专项稽查和日常检查交替进行,经常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有意偷骗逃税和无意的税收违法行为很难区分,加之对税法理解的偏差,征纳双方容易产生矛盾情绪 , 不利于营造和谐税收环境。 而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正是通过独立、客观、 公正、 专业的评估服务,在稽查环节前置了一道过滤网,使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方面做到自查、 自评、自纠,有利于减少涉税差错,降低涉税风险,成为沟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桥梁。 这种做法不仅受到纳税人的欢迎,也有利于密切征纳关系,有效地缓解征纳双方的矛盾。
四、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方法及程序
(一)签订纳税评估协议
注册税务师在确定是否接受纳税评估委托前首先要对纳税人进行初步了解,了解后再确定是否接受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委托。当注册税务师与其委托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同时委托人也有要求其回避的权利。在确定要接受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委托后,应当签协议书了,明确双方的利益、权力以及责任,特别是纳税人需要提供的资料和需要配合的事项,以及对双方利益有影响的情况等,都要在《纳税评估协议书》中说明,并且一定要依法签订协议书。
(二)制订纳税评估计划
注册税务师在开展纳税评估前,要根据《纳税评估协议书》以及纳税人实际的生产经营状况,制订周密翔实的纳税评估计划,尤其是综合评估计划。综合评估计划包括本次纳税评估的目的、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最佳的工作进度、各种应对策略以及确定的范围、评估中可能遇到的风险、费用预算以及时间保证。具体来说则包括评估目标、步骤、时间以及人员。纳税人涉税事项的企业的复杂程度和经营规模决定了评估计划的繁简程度。
(三)深入了解委托企业的经营情况
协议签订后,注册税务师必须按照纳税评估计划对委托企业进行深入了解:首先要了解企业的性质以及规模、生产经营地点、组织结构和相关的分公司、子公司或者事业部;其次要了解企业的构成;再次是了解其资产构成以及资产使用情况,同时还要了解企业产品的科学技术水平;最后,了解企业将涉及的税种以、可以享受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及主管税务机关。
(四)采集纳税评估信息
采集纳税人的涉税信息是进行纳税评估的前提。需要采集的纳税评估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发票管理信息、生产经营信息、财务状况、税控装置信息、税务管理及内部控制信息、纳税申报及缴税信息。信息采集后要经过筛选,并发表自己的看法、进行相关信息的核实,建立工作底稿并准确地录入数据库。
(五)确定纳税评估的风险和重点
注册税务师依据对自己企业经营情况的了解和对企业涉税信息的相关分析,初步评估本次纳税委托项目的风险。对可控风险要重点降低,总体风险不能超出一定的范围,根据成本、收益和风险原则进行税务评估。
(六)设置纳税评估指标
主要是设置涉税财务指标纳税评估指标是指基本评估指标;而财务分析指标主要有:成本利润率收入增减幅度、与应纳税额增减幅度比对率和总税负率等;经营绩效指标则主要包括纳税人企业的经营情况。
(七)选定评估参照系
主要依据行业平均经济指标和税额增减变化指标来进行纳税评估参照系的选定。行业平均经济指标主要分为按行业利润率和行业税负率进行不同于行业平均利润率一定幅度的确定的两类企业。税额增减变化指标则主要包括根据增减额和增减率确定税种引起增减变化的主要企业和对某一期间总体税源引起增减变化的主要企业。
(八)具体纳税评估分析
有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具体实行时要确保合法,坚持诚信、独立、专业、真实的执业原则,科学地进行评估。
(九)撰写纳税评估报告
注册税务师根据纳税评估相关法规,在完成既定的评估计划之后,出具纳税评估报告。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报告是针对纳税人委托的评估事项所做出的最终评价成果,是对纳税人涉税进行合理的客观和专业判断,具有各种重要作用。
五、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注意事项
(一)要与纳税人确认好评估工作的实效性
要与纳税人依法订立评估协议,与纳税人协商确认好评估工作的的时效性,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才能保证纳税评估过程和结果都切实可行。这里要防范三种误区,一是混淆税务机关纳税评估以及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两者间的区别;二是要防止税务机关借助行政权力对纳税人实行各种非法行为;三是注册税务师自己必须注意控制好纳税的风险评估,严格依据税法和相关法律准则开展评估业务。
(二)要保证评估信息的合法性
无论哪一种评估都需要合法、可靠的信息支撑,如果信息不够准确或者完整,就可能导致整个纳税评估的失败或者不够好。为保证涉税信息的可靠性,必须对数据信息进行核实,经过筛选后再进行使用,所以收集和评价涉税信息是纳税评估的关键环节。注册税务师评估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评估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中止执业。
(三)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其它合法权利
注册税务师在纳税评估中会知悉纳税人许多涉税信息,这些信息有些属于公开信息,有些则属于纳税人的商业秘密或尚未公开的信息,这就要求注册税务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论出具何种纳税评估报告,都不得泄露这些信息,也不得利用其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对纳税评中发现的纳税人涉税事宜的错误或舞弊等行为,只能向纳税人指明或提出建议。纳税评估报告和工作底稿也只能作为企业的内部文件,除纳税人书面同意外,不得将其泄漏给税务机关或第三人,负有保密义务。
(四)维护注册税务师自身的权益
注册税务师开展纳税评估,涉及国家和纳税人双方的利益,容易受到来自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等各种方面的压力,甚至可能遭受某些纳税人或税务机关的授意、指使、强令、威胁等非法行为的侵害,所以注册税务师必须坚持以税法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根据《纳税评估协议》开展评估工作,如果其客观性、独立性及公正性受到损害时要采取例如中止协议、税务行政复议等必要的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六、结束语
实践证明,注册税务师开展纳税评估有助于提高企业税务管理能力,促进税务管理工作的合理化,规范化、程序化,控制并降低涉税风险;有利于及时纠正企业在税款计算、缴纳等方面的差错,有助于提高企业纳税申报质量;有助于提高企业税务管理信息化水平;有助于缓解了税企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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