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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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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上诉状

离婚上诉状范文第1篇

    陈某诉孙某离婚一案,法院经审理后于2004年7月7日作出判决,并于7月12日将判决书送达给正在监狱服刑的被告孙某。2004年7月31日孙某向一审法院邮寄了上诉状,上诉状的书写日期为7月15日。一审承办法官在收到上诉状后,经审查认为孙某的上诉从其邮寄上诉状的时间看,已超出了上诉期。遂回复函告知上诉期已过。孙某在收到复函后,又回信称其是在7月15日即将上诉状写好交监狱管教人员邮寄,不知为何到7月31日才邮出,其是服刑人员,人身自由受限,故迟邮的责任不在其,其认为其上诉的时间应为书写上诉状的时间,即7月15日,故认为未过上诉期。

    [分歧]:

    针对上述事实,对该案是否超过上诉期存在不同的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孙某的上诉已过上诉期。因为其以邮寄的方式寄送上诉状,其上诉时间应以邮寄上诉状的邮戳日期为准,即7月31日,从判决书的送达到其上诉状的邮寄,已过十五日,此十五日是法定的不变期间,故孙某的上诉已过期。

    一种观点认为:孙某的上诉未过上诉期。因为孙某身处监狱,人身自由受限,其上诉行为的传递并不能以自已的行为支配,根据孙某的陈述,其已于7月15日将上诉状交监管人员邮寄,而实际邮寄的日期却是7月31日,此拖延的责任不能归结在孙某头上,故可以视为孙某提出上诉的时间为7月15日,故其上诉未过期。

    [处理结果]:一审法院对该案最终是以孙某的上诉未过上诉期而予以送达催交上诉费通知书的。

    [评析]:

离婚上诉状范文第2篇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知识延伸:

    涉外诉讼离婚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离婚上诉状范文第3篇

她纵身一跳,真的从五楼跳了下去。女的摔昏了过去,送到医院抢救后醒了过来。男的握着女的手说:“你这是何苦呢 ”

女的摔成了瘫痪,同时失去了语言功能,不能说话了,不能骂人了,只会点头和摇头,一天到晚躺在床上。我们周边变得清静了,有时反而不自在了。男的悄悄地从法院拿回了离婚起诉书,开始一个人单独撑起这个家。

这户人家住的是底楼,门前有个院子,我们锻炼、买菜、串门时经常看到这样的场景:男的天亮起床抱女的上厕所,帮她刷牙洗脸,不厌其烦地为女的梳头,煮饭后一勺一勺地将女的喂饱,送小孩上学,上班;下班买菜回家煮中饭,喂女的吃,替女的擦身子洗脸;辅导小孩做作业。

今年换发第二代身份证登记楼牌号时,我们和街道办的同志一起上门,男的平静地讲了一个细节:女的虽不能说话了,但心里明白丈夫的艰难,白天尽量少喝水,免得憋不住尿在裤子里,给男的增添麻烦。男的同情女的,就说:“你放心喝吧,上班中间我可以抽空回来一次。”男的上两个小时的班后真的回来了,着急地问女的要不要小便。女的使劲地张嘴,又摇头,泪水就出来了。男的说:“你不要哭嘛,人家以为我欺侮你了。”男的用手掌替女的擦掉眼泪,又卷着一股风上班去了。

天气好的时候,男的常将女的背出屋外晒太阳,看看蓝天白云。我们这些邻居不由得指指点点,赞叹说:“你看,这一对才叫恩爱夫妻呢,不像某些人,动不动就闹离婚。”男的听了我们的夸奖,有些腼腆。

离婚上诉状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法律翻译者 素养要求 途径

中图分类号:H315.9 文献标识码:A

1 法律文献翻译中涉及的理解力与表达力

法律英语翻译有其特殊的地方,那就是法律英语中专业术语多、概念复杂、差别细微,再加上句式长且复杂、古旧词使用普遍、涉及的领域广泛、套语赘词多,稍有不慎就会给当事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陆文慧,2004)。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和外国公司进行经济贸易、投资、服务等各个领域的交往,法律英语在其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表现之一是中外企业各种往来的法律文书都必须用英文编制,这就必然涉及到法律英语翻译,以便双方都能理解它们所达成的各项交易条款和意图。因此,法律翻译与文学翻译乃至科技翻译的最重要区别是它的准确性要求非常高,原文中的意思不得作任何扩大或缩小,而只能等同。同时,从事法律翻译还要求译者必须熟悉有关司法辖区所实施的法律制度、司法程序以及其它法律概念和惯常做法。另外,法律翻译所处理的法律文件也不再局限于合同、协议、遗嘱、公证书、书、答辩状、上诉状等等,还包括其它含有法律意味的文书比如现在常见于网站上的多媒体资料使用规定,一些机构的操守及责任规定,电子商贸交易平台的交易守则,商品的保用及正确使用声明,我国中央或地方颁布的新的重要条例、法规、实施细则等。总之,无论是法律英语运用所处的经贸环境和国际交往还是法律英语本身的特点和使用范围都对法律英语学习者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法律翻译过程是一个再现源语意义的过程,无论译前搜集的参考资料如何齐备,对源文的理解有多么透彻,必须有充分的表达能力,才可能使译文顺畅圆满。表达力与一个人的训练有关,一个人文字修养好并不代表翻译一定会得心应手。因为写作是表达自己的意念,而翻译则是表达他人的意念。由理解到表达,中间有一个概念消化与配对的过程。这个过程的熟练与否往往取决于译者掌握的词汇量,具体来说就是在我们领悟了源语的意思以后,在脑海中搜寻匹配的用语,就像计算机翻译软件在系统词库中搜寻对应的字词一样。搜寻到最匹配的词汇后,再运用遣词造句的功夫译出源语意思。词汇越丰富,概念消化与配对的能力愈强,再加上日积月累的训练,就能够鉴别与欣赏所选用词汇和句式搭配的效果,这是一个润色的过程,要达到这个过程,法律英语翻译者除了要经常研习一些中英双语的法律文件外,还要多读一些法律英语翻译的批评文章。

2 法律英语文献检索的范围和能力

众所周之,文献在学习和研究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这种重要性将随着学习和研究的深入而不断升级(渠涛,2006)。从事法律英语翻译更是离不开文献翻译,因为当今时代文献资源非常丰富,利用的途径也是多姿多彩,在这样的时代,要做到高效率地利用文献,一是要充分地了解文献资源的状况,二是要熟练掌握可检索到资源的路径,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缺一不可。

首先,法律翻译者要在中英文法律文献资料的准备上下功夫,要力求做到文献资料丰富多彩、种类齐全并具有较高的专业化水平。这是因为,可能被翻译的法律文件本身种类多且各种格式要求复杂。比如诉讼类的司法文书就有状、答辩状、案情摘要、判决书、上诉状、申诉状、委托协议等等,如果法律翻译者平时能注意收集这方面的文献资料,那么就容易使自己熟悉这些特定法律文书的格式、篇章结构、用词和表达。同时,在利用这些文献资料的同时译者还能使自己熟悉各类法律文献资料的分类,把握其增删和变化。因为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在法律文献翻译的过程中检索不全或所利用文献陈旧都不利于培养法律翻译的能力。

第二,文献资料的查阅和熟悉实际上也是文献资料储存和整理的过程,因为无论是网络资源还是图书馆、资料室的纸质资源,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对其利用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这就需要法律翻译者自己对其选择并复印保留。而复印中有很大的学问,有些人进了图书馆或资料室没有经过仔细查阅就匆匆忙忙地选了一大堆图书杂志大量复印,结果回去一看没多少用,这既浪费了资源又浪费了自己的时间。在法律文献资料的查阅、取舍和保留、储存之间,复印者展现的是自己对文献利用敏锐的眼光和洞察力,只有平时多浏览,在脑中先筛选和确定目标,才能高效率地利用和保存。

第三,法律文本的翻译是很专业的翻译,它强调用词不仅要具体准确、质朴简洁、严谨规范,还要具有较强的概括性和包容性。而且每个法律术语都表示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和含义,在使用时不能用其它词语代替,如“故意”不能用“存心”、“特意”来代替;“alimony”表示“离婚赡养费”就不能用“payment ”来代替;法律术语往往具有很强的对称性即成对出现,比如原告—被告,甲方—乙方,加害人—受害人,债权人—债务人,转让人—受让人等等(沈艳,2002)。这些法律文献所特有的资料需要法律翻译者平时特别加以注意,也就是说平时要注意自己查阅资料的多样性和专业化,从系统性和逻辑性两个方面严格筛选与法律翻译有关的文献并熟悉储存它们。

3 资料查阅与专业领域的关系

法律翻译是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市场发展的变化而变化的,很多国际公约、国际组织的规章乃至跨国公司、企业间的联合重组合资等行为都会产生一些新的法律术语,比如BOT投资方式就是由私营公司直接投资建设并设施的项目,然后政府授权投资者在项目建成后通过运营收回投资及其他费用,并获取一定利润的一种区别于直接投资的新投资方式,如果平时法律翻译者多留意国际政治经济新闻、不同地区惯例术语、多涉猎不同的新兴知识领域、多向同业和律师朋友请教,那么就会遇到陌生的法律文献时发挥自如而不至于束手无策。

法律是一个涵盖知识面极广的学科,基于一个人能力和精力的限制,法律翻译者不可能做到样样精通(陆文逊,1998)。因此需要为自己确立一个专长的领域并久耕不辍,才能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翻译水平和能力。要做到这一点,法律翻译者必须在下面几个方面下功夫:首先,对自己感兴趣的专业领域比如海事海商、保险证券、婚姻家庭、产品侵权等多看该专业领域专家的法律文献并比对、模仿以使自己的译文水平逐渐向该领域专家靠近;其次要多浏览该专业领域的工具书和相关参考资料;再次要透彻掌握该领域的法律概念和基本原理并跟踪该领域的法律变化;有意识地训练自己去翻译该领域的法律文件。

参考文献

[1] 诚.法窗译话[M].中国对外翻译公司,1998.

离婚上诉状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 小额诉讼 简易程序 诉讼程序

    正如台湾学者邱联恭所言,小额纷争问题占整个社会纷争问题之绝大部分,因为一个人一辈子很难得有机会打几百万元之官司,但每个人每天都多少有可能遇到自己所买的东西或所交易的事物有无瑕疵之问题。对由此所引发的纠纷倘未能合理解决,想使法治在一个社会生根是相当困难的,因为人民难以将诉讼制度、司法裁判或法律制度当成生活之一部分。“无论审判能够怎样完美地实现正义,如果付出的代价过于昂贵,则人们往往只能放弃通过审判来实现正义的希望”。此外,复杂的程序,往返的奔波,长期的对抗,对当事人来讲都是精神折磨。小额诉讼程序的出现,在排除接近司法的障碍,体现对社会细节正义的关怀,平衡效率与公正之间的矛盾等方面显示出其特有的优越性。通过短暂而不草率,简化而不随意,低廉而不低劣的程序设计,来促进纠纷的解决。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域外考察

    近年来,随着案件量的激增和诉讼成本的增加,世界各国普遍掀起了一系列简化诉讼程序的司法改革浪潮,推行案件分流,探索非诉争端解决机制,来缓解诉讼爆炸的压力。虽然每个国家和地区有各自不同的法律文化和社会背景,引入小额诉讼程序亦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但通过小额程序提高诉讼效率,方便群众诉讼,对我国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

    英美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美国,在立法上采用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分立的原则。虽然《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并没有小额诉讼的规定,但各州基本都有专门的针对小额法庭使用的诉讼程序。我们以加州为例,其小额诉讼程序有如下特点:(1)从起诉的主体看,当事人大多为不经常涉讼的公民,法院设立专门机构辅导当事人如何使用小额诉讼程序。(2)对原告资格进行限制,诉讼标的必须为5000美元以下的损害赔偿、债务、租赁等案件,同时对原告采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次数进行限制,防止小额法庭成为“债权者的集资工厂”。(3)诉讼关系确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不能委托人。裁判一般不允许上诉,只有在被告因缺席判决时,才可向初审法院上诉。(4)采用法官独任审理,既可由职业法官审理,也可由临时法官审理,但选择临时法官必须要双方达成书面的合意。(5)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但为方便当事人诉讼,例外情况下也可由原告住所地管辖。(6)可以在晚间或者休息日开庭,把小额诉讼法庭建立在社区内,开展免费法律咨询。(7)只收取10至20美元的诉讼费用,注重当庭解决纠纷。(8)注重调解,判决书格式简单,一般不需要说明裁判理由。

    (二)日本

    选取日本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进行考察。1996年日本对其本国的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专门的修订,修正了简易程序,并将小额诉讼程序分离出来作为独立的一编。日本小额诉讼程序有如下特点:(1)诉讼标的额较小,并且主要是支付金钱方面的请求,不包括物的交付请求。简易程序受理标的额为90万日元,而小额法庭只受理标的额为30万日元以下的纠纷,并且每人一年不得超过10次。(2)程序简便迅捷。小额诉讼原则上一次开庭审结,被告不能进行反诉,待辨论结束后,立即进行宣判,法官可以用口头宣判,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3)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原告可以选择小额诉讼的程序,同时保护被告的权利允许被告申请转入适用简易程序。(4)实行一审终局,当事人对终局裁判不得提起上诉,但允许在两周内时间内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出异议。法院重新以通常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经审理,如异议判决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所作出的判决相符,就认可小额诉讼判决。不相符时,取消小额诉讼判决,重新作出新的判决。对此判决不准许上诉,若有违反宪法事由可提出特别上告。

    通过对国外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考察,我们可知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其一,从受理案件的范围来看,主要适用于小额的钱债纠纷,并且起诉次数受一定的限制。其二,程序简化,灵活易懂。起诉状、答辩状可使用表格进行,也可以口头进行,赋予法官更多的裁量权、扩大职权探知的范围,而且判决也只记载结果,不必附上理由。其三,快速、低廉、高效。案件审限较短,提高诉讼效率。其四,原告无上诉权,被告无反诉权,以防止诉讼的拖延,但允许被告对不服的裁判上诉,进入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其五,强调本人亲自诉讼。小额诉讼程序简化易懂,无需委托人,有的国家明文禁止律师。其六,注重调解,设置有专门的调解程序,法官可以主动提出和解方案。

    二、我国建立小额诉讼程序的现实需求

    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城市面貌日新月异,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也积累一些深层次的矛盾。随着公众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维权意识不断觉醒,诉诸司法的案件越来越多。全国法院结案数年年攀升,2008年的时候是983.9万件,到2010年已经飙升到近1100万件,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大量的案件使得法官们应接不暇,办案的质量难以保证。群众也抱怨,法院立案难,案件久拖不结。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设立了简易程序,但对于那些请求给付金钱数额较小,且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简易程序仍显繁复,并没有节省多少司法资源,也没有为当事人省去多少人力物力。

    面对日益增多的案件和司法资源的紧缺,我国很多法院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开始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尝试和探索。例如:广东深圳福田法院设立的小额钱债法庭、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设立的简易法庭、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法院设立的小额简易案件审判庭等等。虽然各地法院在具体操作上有所不同,但这也表明了司法实务界对我国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强烈愿望。由于各地在试行小额诉讼程序过程中,自主性和随意性较大,有的甚至以牺牲部分公正为代价而过分强调效率的提高,以致出现了种种问题。因此,我国应尽快构建合理的小额诉讼程序,使其得以规范化地运作。正在审议中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就有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我国建立小额诉讼制度指日可待。

    三、我国建立小额诉讼程序的具体构想

    (一)在民事诉讼法中增设专章规定小额诉讼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专章设置简易程序,但法律条文规定的过于简单,具体操作只能参照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增设小额诉讼程序,作为独立的一章,规定在简易程序之后,对诸如小额案件的受案范围、审理程序、救济途径等作出具体地规定,增强其操作性和规范性。

    (二)明确界定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小额诉讼程序只适用于给付金钱的诉讼,而且其诉讼标的具有一定的限额。结合当前的物价水平,将争议的标的额上限划定为10000元较为合理。对离婚、收养等具有人身关系性质的案件则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另外,劳动争议、家庭邻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虽然争议标的额不大,但是有些案件案情复杂,也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不仅自然人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原告尤其是公司、企业不能将整个标的额拆分为几个部分进行请求,以此逃避法律规定的上限。同时还应规定同一原告在同一法院,每年提起小额诉讼程序的次数不得超过10次。对于小额诉讼案件,若委托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进行须支出较大费用,故提倡本人参与诉讼,法院在立案大厅一般都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备有诉讼指南之类的小册子、提供诉讼文本样本,还有一些退休法官等工作人员的指导。

    (三)赋予双方当事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选择权

    基于当事人民事程序的选择权原理,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一方面,诉讼标的额小未必意味着案件是不重要的或简单的,有时也会涉及重要的法律关系和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尽管对国家来说该数额很小,不值得动用正式的司法资源,但对于特定的当事人来说却可能事关重大,剥夺他们的部分诉讼权利是不公平的。现实生活中,有些当事人不计成本、穷尽一切途径“讨个说法”,甚至为几元钱打官司,也并不奇怪,实际上就是“不蒸馒头争口气”。对此类案件,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普通程序,采取相对严密和完备的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更能令人信服。因为,小额诉讼程序本身实际上是通过限制甚至取消当事人部分诉讼权利来获得效率的。公正与效率,有时是难以兼得的,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置,是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一种努力。

    (四)确立小额诉讼程序的具体流程

    (1)当事人起诉和答辩可以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格式化或者表格样式的诉状和答辩状。(2)严格控制小额诉讼的送达时间和审理时间。送达方式,可以采用电话通知方式。先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需要15日答辩期,如果不需要的,可在当天受理当天开庭。为方便当事人出庭诉讼,开庭时间可以安排在晚间或者节假日,亦可以建立社区法庭或派出法庭。(3)小额诉讼一律采用独任制,由一名法官带一名书记员进行审理,可以采取灵活、简化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合理控制庭审次数,强调当庭宣判。(4)法官可依职权启动调解程序,当事人双方不愿意调解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调解不成的,应及时裁判。(5)适当简化证据调查和证人询问,在证据认定方面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6)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7)简化裁判文书的制作,可以使用格式化、表格化的文书,除特殊情况外,无须记载争议事实和裁判理由,只须写明裁判结果。(8)规定小额诉讼的审理期限为45天,对比简易程序三个月的审理期限明显缩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