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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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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者

经营管理者范文第1篇

近来,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收入再次成为议论的焦点。过去一个时期以来,部分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确实有点离谱了,动辄数百万甚至上千万,尤其是有的企业一边亏损,老总的收入还一路飙升。这自然引起人们的猜测与不满。此时,中央提出要规范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收入可谓恰逢其时。

国有企业不同于私营企业。私企老总挣多挣少没人会质疑,因为资产是私人出资的,经营管理由私人来负责,只要是合法收入,谁也不会多说一句。但国有企业就不一样了,因为资产是国家出的,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是由党委或政府任命的,任何一个经营管理者无论是董事长还是总经理只不过是国家委托经营,因此不能把国有企业的利润完全转化为经营管理者的收入。

那么,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收入该怎么来确定?各种观点都有,有人说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既然是由国家委托的,在中国现行体制下,又具有一定的行政级别,就应该拿同一级别公务员的工资。笔者认为这种方案不可行,因为国有企业既然是企业,就有效益好坏的问题,如果不分青红皂白一律拿公务员的工资,显然带有平均主义性质,回到了计划经济的老路上去了,不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有人说,国企经营管理者收入与职工收入挂钩,规定是职工收入的多少倍,随着职工收入的增减而增减。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收入是由劳动力市场决定的,企业家收入是由企业家市场决定的,把两个不同市场的价格相混同显然不合适,犹如把服装的价格与蔬菜的价格挂钩一样。有人说,可以按照企业利润来提成。但笔者认为,不同规模的国有企业利润总额相差悬殊,同样1%的提成,低的可能只能拿几万元的收入,高的可以拿数千万的收入,显然不合理。还有人说,让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持有一定的股份,股价高了,收入自然提高,股价低了收入也要降低,似乎有一定道理。但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持有多大比例的股份,怎么让他们拥有股份,是赠送还是买,赠送就是国有资产流失,如果是个人购买,显然没有那么大的实力。

那到底应该怎么办?

笔者认为:一是要把国企经营管理者收入与企业经济效益、资本保值增值挂钩,从根本上解决企业亏损而经营管理者收入越来越高的问题,同时也激励经营管理好的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可以参照同级别的公务员收入获得基薪,如果经营亏损自然要降低基薪,最多可以降低一半,如果经营管理得好,实现了利润增加和资产保值增值,则按照利润和资产保值增值增长率实现收入同比例提高;二是提高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比例,因为既然是国有资本,上缴资本收益是天经地义的。上缴多大比例,可以有两个考虑,一个是根据国有资本总量乘以5年期银行存款利息率和当年通货膨胀率之和,因为如果低于这一数量就意味着投资国有企业还不如把国有资本存入银行的收益高,显然是不划算的。一个是按照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来确定,中央已经提出2020年要提高到30%;三是对于具有自然垄断性的国有企业,要开征垄断税,因为垄断地位是国家赋予的,垄断获得的收益当然要上缴国家财政。

经营管理者范文第2篇

近半个世纪以来,关于船舶安全航行与管理的公约不断出台。SOLAS公约及其修正案的生效与施行、ISO9002质量管理体系的采用,ISM规则及NSM规则的强制实施表明,船舶的安全和质量管理越来越受到航运界的重视。这就为船舶管理人这一辅经营主体的诞生和发展注入了新动力。然而,我们不得不正视我国对于船舶管理人立法的空白与缺失。本文拟从船舶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与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入手,以期抛砖引玉,在《海商法》修改之际引起学者们的注意。

一、船舶管理人的经营范围

我国法律上的船舶管理人仅指从事船舶管理业务的法人,即船舶管理公司。我国关于船舶管理人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规定的法律渊源主要见于交通部于2001年的《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及2002年起施行的《国际海运条例》。《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将船舶管理人称为"船舶管理经营人",而《国际海运条例》将船舶管理人称为"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可见,在我国,"船舶管理人"这一概念仅出现在有关海运的部门规章中。

在我国,船舶管理业是国家限制性行业。经营船舶管理业务须依法取得经营资格,船舶管理人也应当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船舶管理业务活动。由于篇幅的限制,本文拟将本文所探讨的船舶管理人仅限于国际海运条例所调整的"船舶管理经营者"。

《国际海运条例》第30条规定:"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1)船舶买卖、租赁以及其他船舶资产管理;(2)机务、海务和安排维修;(3)船员招聘、训练和配备;(4)保证船舶技术状况和正常航行的其他服务。"

二、船舶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现行调整船舶管理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层次有待提高、内容不够全面、可操作性需要加强,而且仅调整船舶管理业务的行政关系,对于船舶管理业务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法律没有任何专门的规定。①因此,对于船舶管理人法律地位的确认及航运界内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应当适用《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等民法体系内的法律规范。

(一)船舶管理人与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以及船舶经营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依据《国际海运条例》第30条的规定,船舶管理人与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之间的关系应当为委托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第21章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

(二)船舶所有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船舶管理人依委托合同进行船舶管理事项时,与第三人的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两类。第一,船舶管理人作为人与第三者之间签订合同时的形成的的外部关系;第二,船舶管理人履行其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船舶管理协议时与第三人形成的侵权法律关系。第二种情况多见于船舶管理人未履行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时,对遭受损害的第三人承担的侵权责任。

1.船舶管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与第三人之间形成的的外部关系

的外部关系主要适用《合同法》及民法通则对于的规定。

(1)船舶管理人作为直接人

船舶管理人以委托人的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者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是在委托人委托的范围内,则由委托人承担的法律效果;如果超出了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则除非得到委托人的追认,行为的结果归属于船舶管理人。

(2) 船舶管理人作为间接人

间接的本质特征在于人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以委托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间接分为显明的间接与隐名的间接。

如果在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船舶管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则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并不约束作为显明间接人的船舶管理人。

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船舶管理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的关系,那么以隐名间接方式所订立的合同,只能约束船舶管理人和第三人,与委托人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法律允许在例外情况下,隐名间接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

①如果船舶管理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此时,船舶管理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介入权,使得该合同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

②如果船舶管理人因为委托人的关系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此时,船舶管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而第三人可以行使选择权,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且此种选择权属于形成权。如果第三人选定了委托人作为合同的相对人,则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权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权。

2.船舶管理人对第三人承担的侵权责任

依据《国际海运条例》对于船舶管理人经营范围的规定,船舶管理人对船舶负有安全管理的义务,但是当发生海上侵权事件时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是否能够享受责任限额,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其与委托人之间管理协议的约定以及船舶管理人在侵权事件中的地位综合判断。

在一起船舶触碰桥梁损害赔偿纠纷中,法院认为,船舶侵权的责任主体是船舶所有人,当船舶管理人也负有安全管理义务又而未尽此义务时,应与船东承担连带责任。②同时,法院也将通常经验纳入了考量范围。法院认为,根据船舶管理人对船舶的安全负有管理义务之通常经验,判决爱尔默克公司(船舶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亦无不当。③

(三)船舶管理人同时作为船舶经营人、承运人的可能性

我国现行法规及规章并没有对船舶管理人与船舶经营人作出明确的区分。一般认为,船舶经营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上的船舶经营包含船舶管理事项在内,而狭义上的船舶经营是指直接使用船舶从事客货运输或者其他商业性活动的经营。④可见,狭义的船舶管理人与船舶经营人能否产生重叠直接影响着船舶管理人的业务范围--船舶管理人能否作为承运人。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并没有禁止企业对于船舶管理业务与船舶经营业务的混营,实践中混营并且作为承运人运营船舶的实例也不少见。笔者认为此种现象存在的合理性在于船舶经营管理者与承运人是属于两个法律体系的概念,法律并没有对二者的重合作出禁止性的规定。

船舶管理人在其中的法律地位及享有的权利义务主要依照合同的约定。在2012年12月浙江省高院审结的"东方财富轮"案中,被告以"原告天恒公司作为船舶管理人,而非承运人,对于海上货运合同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否认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然而,法院依据原告天恒公司于船舶所有人之间签订的《委托管理、经营协议书》中约定的"天恒公司对船舶享有支配、使用、收益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签署与该轮有关的航运合同、收取运费或租金,承担及处理船舶的经营风险等;涉案货物运输的租船确认书之一由天恒公司出面签订"这一条款判定原告天恒公司是涉案运输合同的承运人。⑤浙江省高院的这一判决同时也间接地肯定了天恒公司同时作为船舶管理人、船舶经营人及承运人的可能性。

注释:

①胡正良:《船舶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责任》,载于《世界海运》第27卷第3期,第2页

②上诉人索莱多有限公司(SOLEADO PTE, LTD、上诉人爱尔默克航运有限公司(AEROMIC SHIPPING(S) PTE, LTD)与被上诉人杭州湾大桥工程指挥部船舶触碰桥梁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载于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http://.cn/showws.php?id=5620,访问日期:2013-8-27

③同上

经营管理者范文第3篇

日本经营之神松下幸之助在谈论他的经营秘诀时说:“首先要细心倾听他人的意见。”善于倾听的管理者能够做到集思广益,提炼智慧。一个企业的发展不是光靠管理者一个人就能完成的,需要广泛吸收来自工人们的声音,通过各个部门开会、谈心以及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工作,才能为企业的决策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能够使员工舒缓压力,释放心情。现代社会的人们在巨大的社会生活压力之中,这些压力如果不及时发泄的话,无疑是随时都会燃爆的定时炸弹!所以管理者要与组织成员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做一个有心人,乐意聆听,及时发现和解决组织成员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组织成员的潜力和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

2.巧用激励制度,赢得员工的心

著名管理学家鲍勃纳尔孙说过:“在恰当的时间从恰当的人口中道出一声真诚的谢意,对员工而言比加薪、正式奖励或众多资格证书及奖章更有意义。”可见管理者要努力找到被管理者的闪光点,及时准确地给予称赞,是下属感受到来自领导的关心和信任,增强工作地热情,把自己当成“自己人”,激发工作潜能,和管理者上下形成一条心,共同面对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问题。

3.规范管理制度的同时承认被管理者的个体差异

我们经常说:“没有规矩,就没有方圆。”管理制度的制定是面向所有被管理者的,谁违反了制度的规定,谁就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同时,管理者也应该知道“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也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人”,要承认被管理者由于成长经历和人格修养、受教育程度的不同而存在的个体差异,设法使被管理者彼此欣赏、相互激励、团结一致,借助各成员能力之专长的互补作用朝组织目标奋斗。

4.化解矛盾、解决突发问题的能力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的过程中,贯穿于每一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矛盾的普遍性和绝对性告诉我们:“矛盾无处不在,矛盾无时不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矛盾、被管理者之间的矛盾随处可见,管理者应随时观察和及时化解经营管理过程中不利于企业团结向上的消极因素,化解运作过程中方方面面的问题。现代经济管理工作如同人生活在社会上一样,经常会面对许多问题,管理者始终要牢记加强与成员之间的沟通交流,对所出现的问题能够找出真正的原因所在,保持冷静的头脑,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经营管理者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企业经营管理;管理者;成功秘诀

管理是管理者为实现一定的目的,对被管理者实施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的经济活动过程。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是企业的经营者为实现一定的经济效益,按照客观规律,依照一定的原则、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企业的商品经营活动过程及其经营要素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的经济活动过程。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处于管理或被管理之中,可以说,管理是伴随着经营的发展为发展的,管理活动无处不在。管理既是一门科学又是一门艺术。“经济管理”作为一门科学已经历了一二百年的发展历史,但其作为一门艺术――一项由心智驱使的艺术,在人类社会实践活动中无处不在,并与人类活动一样历史悠久。“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管理者之所以是管理者,是因为他负有带领组织、教育组织成员、引导组织发展方向的职责。无论组织是大还是小,管理者对组织的生存、稳固、发展与壮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如何才能做一名成功的现代企业管理者呢?

1.管理者要与组织者融为一体

管理是一切组织活动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管理者是一个组织的灵魂和枢纽,每一名管理者都要尽量与自己所在组织融为一体。管理者既要了解组织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又要了解组织的结构和运作模式,还要了解组织成员的所思、所想和所需,这样更有利于管理工作中的得心应手、权责相当,并将权责发挥得淋漓尽致。同时管理者还要清楚组织发展的外部环境,以有利于找出和指明正确的发展方向,还要对组织内部环境了如指掌,以利于各个部门协调一致。管理者与组织融合的过程,实际上也是管理者自身建立企业忠诚的过程,只有自己对组织忠心耿耿,才能使组织成员对企业忠诚,才能形成上下一心,团结一致、朝着一致目标奋进、积极向上的局面,这是组织发展、壮大的坚实基础之一。

2.利用管理理论和方法进行经营管理

管理理论和方法是人们经过无数次的失败和成功,通过从实践中收集、归纳和分析,提出假设、验证假设,从中得出的反映管理活动客观规律的比较科学的方法论。在企业管理者从事企业管理实践活动时,必须具备相应的科学管理知识,形成自己独特的科学思维和明锐的洞察能力,发挥积极型、主动性和创造性,因地制宜将管理知识与具体管理活动相结合,才能进行高效的管理。

3.学会倾听和沟通

日本经营之神松下幸之助在谈论他的经营秘诀时说:“首先要细心倾听他人的意见。”善于倾听的管理者能够做到集思广益,提炼智慧。一个企业的发展不是光靠管理者一个人就能完成的,需要广泛吸收来自工人们的声音,通过各个部门开会、谈心以及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工作,才能为企业的决策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能够使员工舒缓压力,释放心情。现代社会的人们在巨大的社会生活压力之中,这些压力如果不及时发泄的话,无疑是随时都会燃爆的定时炸弹!所以管理者要与组织成员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做一个有心人,乐意聆听,及时发现和解决组织成员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组织成员的潜力和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

4.巧用激励制度,赢得员工的心

著名管理学家鲍勃纳尔孙说过:“在恰当的时间从恰当的人口中道出一声真诚的谢意,对员工而言比加薪、正式奖励或众多资格证书及奖章更有意义。”可见管理者要努力找到被管理者的闪光点,及时准确地给予称赞,是下属感受到来自领导的关心和信任,增强工作地热情,把自己当成“自己人”,激发工作潜能,和管理者上下形成一条心,共同面对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问题。

5.规范管理制度的同时承认被管理者的个体差异

我们经常说:“没有规矩,就没有方圆。”管理制度的制定是面向所有被管理者的,谁违反了制度的规定,谁就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同时,管理者也应该知道“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也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人”,要承认被管理者由于成长经历和人格修养、受教育程度的不同而存在的个体差异,设法使被管理者彼此欣赏、相互激励、团结一致,借助各成员能力之专长的互补作用朝组织目标奋斗。

6.化解矛盾、解决突发问题的能力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的过程中,贯穿于每一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矛盾的普遍性和绝对性告诉我们:“矛盾无处不在,矛盾无时不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矛盾、被管理者之间的矛盾随处可见,管理者应随时观察和及时化解经营管理过程中不利于企业团结向上的消极因素,化解运作过程中方方面面的问题。现代经济管理工作如同人生活在社会上一样,经常会面对许多问题,管理者始终要牢记加强与成员之间的沟通交流,对所出现的问题能够找出真正的原因所在,保持冷静的头脑,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因此,一名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成功的、并在业内具有深刻影响力的管理者一般都具备这样的能力:组织能力,包括组织目标、组织理念与组织文化塑造等;决策能力,即具有制定和坚定组织目标、建立管理模式和提升组织效益的能力;善于倾听与沟通的能力,具有团队分享的团队共识;以不变应万变的能力,处理对待突发事件。

经营管理者范文第5篇

利益相关者作为明确的理论概念,是在1963年由斯坦福研究所(SRI,Stanford Research lnstitute)提出的,利益相关者名词的提出背景表明在其内涵上与股东的严格对立性,由此决定了在传统股东理论占主导地位的领域处处受到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挑战,集中表现为在公司治理理论上分处于两个极端。随着股东为主导的公司治理结构面临许多新的问题,作为对股东理论修正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开始呈现蓬勃的发展势头。

20世纪70年代以来,利益相关者理论被管理学界所广泛接受,并得到了进一步发展,“社会责任派”的代表人物Ansoff和Dill等经济学家对利益相关者理论均进行了论述。1977年美国宾夕法尼亚的沃顿学院(WhartonSchool)开设了利益相关者管理课程,旨在将利益相关者的概念应用于企业战略管理,并逐步形成了一个完善的分析框架。由于弗里曼(Freeman,1984)开创性的研究,使利益相关者观点成为一个独立的理论分支。

一、股东至上逻辑

在公司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归属问题上,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遵循“股东至上”的逻辑,认为公司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应当全部归股东所有。长期以来,许多国家在其制定的《公司法》中也体现为如下的公司治理模式: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经理必须并且仅仅为股东的利润最大化服务。不可否认,这种“股东至上”的治理模式常见于业主制企业、合伙企业及一些股东主导型公司。这些古典企业生存了几百年。然而,现代社会大量处于统治地位的公司开始偏离“股东至上”逻辑,传统“股东至上”的治理模式在微观经济领域的地位日渐衰落。尤其是1980年美国兴起的一股公司之间的“恶意收购”浪潮,更引发了人们对“股东至上”逻辑的声讨。这种股东接受“恶意收购”的短期获利行为,往往是和企业的长期发展相违背的。在这一背景下,美国许多州从80年代开始修改公司法,允许经理对比股东更广的“利益相关者”负责,从而给予经理拒绝“恶意收购”的法律依据,要求企业在被收购时应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特别是前几年OECD公布的《公司治理结构原则》明确指出,“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应当确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公司的竞争力和最终成功是集体力量的结果,体现各类资源所做出的贡献,包括投资者、雇员、债权人和供应商”。由此形成并流行利益相关者共赢的价值观。

二、共同治理逻辑

共同治理逻辑与股东至上主义逻辑的本质差异在于企业的目标是为利益相关者服务,而不仅仅只是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企业是利益相关者相互之间缔结的契约网,各利益相关者或在公司中投入物质资本或投入人力资本,目的是获取单个产权主体无法获得的合作收益。共同治理逻辑并不否认每个产权主体的自利追求,而是强调理性的产权主体把公司的适应性能力看作是自身利益的源泉。

共同治理逻辑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第一,一般来说,较合理的制度环境应以确保契约自由为宗旨,这是与机会平等的内涵相一致的。契约背后隐含的产权主体的平等性和独立性要求企业治理结构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独立的关系,这些相互关联的主体组成了“利益相关者”。产权的基本内涵在承认一个人追求和保护自身产权利益的合理性、合法性的同时,强调应考虑产权的行使对他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因此,企业治理结构主体多元化是现代产权内涵的逻辑延伸。

第二,企业的本质在于它是一种团队生产或长期合约的集体,而企业的团队本质又表现为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在企业中,一些资源的价值依赖于其他相关的资源,依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持久合作,任何一方的随意退出或机会主义行为都可能使他方的利益遭受损失。同时,相互依赖的资源也是相互特异的,从而存在替代成本。为保护依赖性资源免于受损,团队成员只有缔结长期合约,以确保一个可预期的补偿。而共同治理逻辑恰恰有助于保持利益相关者之间的长期合作。

第三,在现实经济活动中,许多物质资本所有者常常在资本市场扮演“投机者”的角色,他们只关心市场上资本价格差所蕴含的套利机会,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并不在意。万一所投资的企业业绩不佳甚至破产,他们首先想到的也是“用脚投票”。真正在企业中倾注心血的其实是企业的经营者和广大职工,他们向企业投入了大量专用性人力资本,一旦企业亏损或倒闭,不仅面临投资损失,甚至会危及自己及其家人的生存。

第四,现代企业的发展越来越依赖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人力资本。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企业要获得更多的利润,必须有足够的创新能力,而创新能力只能来自人力资本。即使企业只想维持现状,若没有富有创新能力的企业家和一批忠诚的职工支持,也是不可能的。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相对地位的变化增强了企业中人力资本所有者的谈判力,物质资本所有者要想获得更多的投资收益,必须依赖人力资本所有者。

由此可见,企业法人财产引致的权益理应归物质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共同拥有,他们通过剩余索取权的合理分配来实现自身的权益,通过控制权的分配来相互制约。处于成熟期的公司常常是利益相关者共同拥有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这种双边或多边式的合作模式即为共同治理,它反映了企业治理结构的共决性。目前,共同治理己成为各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现实抉择。

三、利益相关者共赢

公司的价值观由传统的“股东赢”向“利益相关者共赢”的转变,实际上表明企业不仅要重视股东的权益,而且要重视其他利益相关者对经营者的监控;不仅强调经营者的权威,而且要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实际参与。这样一种利益相关者共赢价值观反映了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从公司所有权来看,公司所有权是一种状态所有权股,股东只不过是正常状态下的公司所有者。公司是一个与经营状态依存的结合体,其所有权的界限是模糊可变的,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是误导(Blair)。公司的行为和发展与股东、债权人、管理者、员工都有着密切的利益关系,公司的价值观的取向应是利益相关者共赢,在利益博弈中才能统筹兼顾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从而有利于利益相关者长期合作,达到利益相关者共赢的境界。

从公司的人力资本来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知识经济的到来,人力资本相对物质资本稀缺程度越来越高。创新能力是上市公司获取利润的源泉,而人力资本是创新能力的天然载体,没有富于创新能力的企业家和一批忠诚员工的支持,上市公司连维持现状也是不可能的,更不用说做大做强。但人力资本具有不可分离性,从而具有不可抵押性,这就意味着激励问题的重要性。但因为公司由多个人力资本组成,当契约不完备时,要想每一个人都按帕累托最优定律努力是不可能的。上市公司的所有权安排必须让最重要、最难监督的成员拥有所有权,可以是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达到最佳程度的对应,从而带来的“外部性”最小,公司价值最大,实现利益相关者共赢。

从公司的管理成本来看,利益相关者共赢的价值取向可以降低成本。人力资本的所有者不仅可以通过“偷懒”来提高自己的效用,而且可以通过“虐待”物质资本使自己收益。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股份公司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处在公司外部的股东很难监控经理人的行为,而利益相关者具有信息优势,如银行既有动机也有能力监控经理人的财务活动,员工则在公司内部能直接观察到经理人的违规行为,因此他们参加公司治理能明显降低成本。利益相关者共赢的价值取向,使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的利益更加关注,从而减少了员工偷懒行为和公司激励监督的成本。同时,公司与利益相关者长期合作,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

从公司的有限责任来看,现代公司的有限责任原则和合约不完备的性质决定了资本所有者常常会在资本市场上扮演“投机者”的角色,他们可能只关心市场上资本价格差所隐含的套利机会。一旦企业发生危机状况,出资人首先想到的可能是“用脚投票”一逃了之,而不是考虑怎样挽救企业。相反,企业的经营者与广大职工则向企业投入了大量的专用性人力资本,一旦企业被接管或破产倒闭,人力资本随着其所有者的失业会大幅贬值。因此,当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治理时,它会比“股东赢”模式更有助于追求企业的长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