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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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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商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现代;民商法文化;品质;中国梦;实现

现代民商法文化是一种标准严格、逻辑严谨的高技术文化,其本身也含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有两点:第一是对市场经济活动不能进行有效的控制,并可能产生一定的风险对社会产生影响;第二是弱势人群在某些私法程序中有不利因素的存在。为了中国梦的实现,市场经济的完善是当前的首要任务,并将现代民商法文化融入于法制体系中。

1 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品质和中国梦的含义

(一)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含义

民商法是结合了民法和商法,是当前较为先进的技术文化,可以对民商法的实施产生直接的执行作用,继而使民商法的约束力和公正度产生影响。所以,如果民商法文化的品质不能强化,各类经济主体产生的不良行为将无法得到控制,市场经济上产生的民事问题和商事责任等都不能受到有力约束,最终使公众的利益损害不能得到有力的诉求工具,导致中国梦的实现产生阻碍,所以,提高民商文化品质是实现中国梦的主要内容。

现代民商法出现于二战以后,它的存在基础有三点:第一是物权法;第二是合同法;第三是侵权法,其法律的主要内容是民事法律和商事法律。现代民商法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协调与私益相关的财产、人身和经营问题等。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品质有三点:第一是自由平等;第二是权力义务;第三是公平守信。目前,我国正着重于实现中国梦的发展,这对大众认识现代民商法文化品质、提高社会主义的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中国梦的含义

当前中国已经将中国梦作为一个国家的标签,中国梦的发展趋势对国家的经济和社会文化都产生了相对的推动作用。提出中国梦的精神能极大程度提高国家民族的凝聚力,使海外华侨同胞们都能感受到对祖国的依赖感和归属感。随着当前中国梦的发展趋势,其已经具有国际化的意义,并受到各国人士的赞许。同时,中国梦已经将其深入到各个阶层,第一是国家民族;第二是中国文化;第三是人民幸福感;第四是国民思想,当前国家的发展已经不再是纯粹机械化进步,大众的视线也不在仅局限于国家的经济发展,而是富含充足的民族情感。随着中国梦的实现,人民群众不再属于单独的个体,而是拥有相同的愿景在心中。在这一中国梦的背景和指引下,法学体系也应不断加以完善,特别是法学体系和法理思维等方面,以真正意义将中国梦得以实现。

2 现代民商法文化对中国梦实现的重要性

(一)现代民商法文化的特殊品质

就当前中国社会来讲,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品质有两种:第一是社会的进步性;第二是适用的技术性。它们对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起到了坚实的奠定作用,其主要表述与大众对自由平等、人权等要求,并调节了当前社会主义的经济活动。现代民商法的建立是基于维护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其法律意义是为了保证公平的竞争和人权,其主要意义在于合作共享和人权的主要作用,其充分表现了国家社会的进步和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发展。同时,现代民商法技术文化的逻辑缜密、标准严格,并拥有稳定的技术性操作手段,能和与之相关的法律起到相互呼应的作用,能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稳定性带来巨大的作用。

(二)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发展局限

虽然现代民商法文化具有一定的积极性和先进性,但其局限性的存在也是当前面临的难题,而这种局限的主要表现形式为面对贫富差距、市场失控等造成的不安全因素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时,无法依靠司法执行来进行维护。同时,在当前金融交易的不断提高和难度面前,现代民商法还欠缺完善的调节市场风险的能力。

3 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品质与中国梦的实现意义

先进性是现代民商法文化最主要的特点,也是对传统专制农业社会的等级、特权和封建等文化的抵制和进步,也是弘扬中国梦的具体表现。现代民商法文化和中国梦的发展方向和要求可以分为四个部分;第一是面临各类疑难案件和情况时,应当合理使用法律制度作为处理手段;第二是以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的有效推进为经济秩序的重点价值,确保社会经济市场的发展性和稳定性;第三是使大众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拥有主要的人生权、财产权和经营权;第四是将现代民商法文化的执行法进行准确反映,严格按照技术规则进行操作。

当前,我国很多法律制度还欠缺完善,导致社会大量出现分配不合理、不能以弱势群体角度进行考虑以及较大的贫富差距等问题,这都是现代民商法文化产生局限性的具体表现,其具体的处理都需要民商事文化立法,其能对我国实现中国梦有强烈的警醒提示,体现当前国内社会民众间的矛盾和争议都须通过民商法来进行处理,而改善现代民商法文化存在局限性的办法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着手:第一是在现代民商法文化中,对于民事权利的处理要基于人权和社会权益的部分进行处理;第二是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要基于社会主义公平的基础,对民事诉讼权利要充分保护并尊重。同时,民商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民主自由的创建都对民商法文化有重要影响,对于创建中国梦的和谐社会更具有相应的作用,因此,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弘扬和发展必须是不留余力的推进。

4 中国梦背景下民商法文化未来的发展

实现中国梦并非是一种新鲜的民众意愿,其只是在发展道路中成为我国发展中的时代烙印,如大数据和互联网思维相同。形成中国梦的原因是历史前进的必然,是时展的有效途径,是发展中国社会在一定形成阶段的信号,并非某个人物掀起的口号,中国梦的思维创造也并不简单,它肩负国家文化、政治和经济的发展要求。

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因为中国梦而产生了相同的愿景,也给政府和社会大众树立了民族精神。在实现中国梦的道路上,政府应当适当放开一些权益,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要进行鼓励,尽量减少干预经济机制,使市场经济的景象呈现繁荣先进的面貌。同时,在繁荣的市场经济下,要监督个别经济独立个体出现投机取巧的行为,使社会民众的个人利益受到影响。市场经济在中国梦的构建发展下,促使民商法得到了一定的认可,也具有一定挑战和机遇,如何搭上中国梦的发展脚步,是民商法文化未来研究的主要内容。提高民商法文化能够提高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度,有利于提高大众的幸福感。同时,提高民商法文化品质能够有效提高政府机关的公正度,更加利于政府对相关工作的展开和实施,提高社会民事的诉讼效率,进一步提高和谐社会景象,实现中国梦。

5 结束语

总而言之,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品质与中国梦的实现具有相辅相成的作用,民商法文化的彰显是实现中国梦最主要的作用。但和很多先进文明国家比较,现代民商文化在我国的发展还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因此,弘扬我国民商法文化,使其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调节好社会经济市场的矛盾,是现代文明城市构建的主要呈现,并有利于中国梦的实现。

参考文献

[1]胡晓宪.试论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才智,2015,15:257.

[2]解莹.浅议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法制博览,2015,28:222-223.

中国民商法范文第2篇

文章内容:

“渠道生命线”面临空前挑战

回首往事,一些民营书商感叹赢取第一桶金是那么容易。体制内的人在主渠道内享受着丰厚的利润,政策给予的市场份额,使之自得其乐,没有必要依靠外面的世界。体制外的民营书商,面对巨大的市场需求空白,用自己一手打造的“二渠道”源源不断地收回真金白银。“主渠道”、“二渠道”相安无事,各得其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新时期新闻出版形势出现了巨大变化,也无可避免地同时作用于“主渠道”、“二渠道”。在“主渠道”经历艰难改革的过程中,“二渠道”也经受着更为严酷的考验。

首先,市场趋于饱和、同质化竞争严重。2000年以前,市场需求旺盛,产品供不应求,此后,市场供大于求,2000年是传媒分享“便宜羹”的最后一年。这一年,《今古传奇・故事版》、《特别关注》等杂志入市,以较少的投入,取得了巨大成功。《今古传奇・故事版》发行量达30余万份,《特别关注》更是高达160余万份,并且目标直指200余万份。自2000年之后,各类报刊蜂拥而起,五花八门。其特点突出表现为品种多,上零售摊点多,一号多刊者多,如此一来,原先主要走“主渠道”市场的报刊一下子拥到原本相对垄断的“二渠道”,市场通道一下子产生了阻塞。劣势产品只得模仿优势产品以求生存,于是,同质化不可避免地大范围出现,竞争异常惨烈。民营书商在此大背景下,自然不可能置身事外。国家整顿报刊市场,风险资金介入报刊市场,带给他们的既是机遇,更是考验。

其次,邮发渠道悄然发力。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邮发曾经因为效率低下,投送缺乏诚信而伤害了订户,使相当一部分读者转向零售市场,于是“二渠道”应运而生。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之后,邮局发行发生了显著变化,不仅牢牢把持着行政事业单位的订阅份额,还悄然争夺零售份额。短短几年之间,邮发显示出其巨大能量,一些报刊与其联手,获取的市场份额让人艳羡。如《环球时报》改周五刊之后,据传与邮局签约包销期发50余万份。邮发焕发出的能量,让任何媒体都无法小觑。

再次,报业集团自办发行网络生命力旺盛。报业集团创建、完善了自身的自办发行网络。主要表现在:其一,销售终端能力强,无论何种产品均可在第一时间内送达读者手中。其二,配送制发力,对零售摊主销售畅销的主打产品配送一定的新产品,以让利为条件,以占领市场份额为目的,吸引摊主主动将新产品推介给读者。同时,很快获得回款及信息反馈。其三,集团拥有的主流媒体可提供巨大的宣传效果。在推出新报新刊时一起联动,既有广告又有报道,还有内容提要的刊登,产生了很好的市场效果。报业集团的自办发行网络大多数尚不允许外来媒体进入其网络销售,有超前意识的目前已开始尝试引进外来媒体,如浙江日报报业集团,已开始主动寻找可资的外来媒体。随着改革的深入,市场份额的重新划分将不可避免地出现一场“争夺战”。

民营书商的现状及其选择

“渠道”是民营书商的“生命线”。在遭遇上述因素的挑战时,民营书商们会实施怎样的对策呢?

资源与资本,是民营书商们应对市场变化的基础,就资本而言,不少民营书商资金雄厚,具备了投资的意愿与可能。就资源而言,民营书商们经过市场打拼,建立了初步的渠道、信用与人脉,此三者使其投资变成行动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民营书商做出了四种选择。

传统意义上的与总 一般来说,拥有了某种报刊总权而又在市场上销售良好的民营书商继续良性发展。总同时也其他媒体,也即拥有某一地域的总权。凭借总发行强势媒体的声誉,获得了相应的话语权与信用,使他们在取得其他媒体区域权过程中显得十分轻松,而在销售过程中的回款信誉优良,步入良性循环。相比较而言,一些没有获得强势媒体全国总权的民营书商,只能凭借自身积累的信用获取区域权,品质良莠不齐,现状不尽理想。

谋求切入编辑领域 在国家明令编辑权不得出卖的情况下,一些民营书商通过得到了切入的可能。如通过联合办报办刊,共同探讨媒体定位与编辑风格,强势影响编辑方针。在2002年度厦门民营书商大会上,一批报刊便展示了此种合作方式。依此方式而又操作规范的媒体,走势良好,如上海书商参与投资的《旧闻》报、《良友》报均取得了良好的业绩。

儒商崛起 一批拥有大专、本科乃至研究生学历的民营书商不仅思维敏捷,而且敢作敢为,在自家的公司架构下实施了新的战略突破:其一体现为公司机制灵活、运行快捷有效。不少公司拥有发行公司、广告分公司、财务公司,从股份到期权一应俱全,明显优于一些尚在体制内的传媒;其二体现为其经营理念变化。这些民营书商在传统“做市场”的基础上,开始“造市场”。其操作一般为,选取十余种在市场表现良好或有潜力的媒体,主动为其让利创造市场,以图不改变长远的发展与收益;其三体现为随着政策的变化而力求参与媒体策划。这类书商颇具长远目光,在编辑权的前提下,对媒体发行、广告进行公司化运作,参与并影响其整体经营。

中国民商法范文第3篇

我国的民营企业指的是由某一个民间集体共同拥有或个人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并直接或者间接去加以经营的经济实体,其中包括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我国民营企业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开始萌芽的,在80年代后期开始逐步发展,从90年代至今属于快速发展阶段。深交所的建立使得我国许多民营企业开始进入了资本市场,但是相对于其他国有企业来说,我国的民营企业还是微乎其微。90年代中期,由于中国股市经历了有史以来的第一次“熊市”,使民营企业受到了极大的打击,发展步伐放缓,甚至出现了停滞的状态。2000年的时候,我国第一家主要股东由民营企业构成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即民生银行)在上交所上市,这件伟大的历史事件使得我国民营企业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截止到2012年,我国民营企业经济在我国的国民收入中占有大部分比重,这让我们看到了民营企业对我国经济的重要性。

二、我国民营上市公司在发展中的问题

(一)在投资者中的诚信度不高

我国民营企业在发展初期就存在了很多不足,内部控制制度漏洞百出,内部管理不规范,员工自身的专业素质不高。以上问题在经过了长时间的积累和媒体的曝光后,很多群众对民营企业的信任度已经大大降低,投资者由于看到了这些问题就不敢投资,使得民营企业实收资本极度缩减,大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只能掏空上市公司,并私自更改财务报表,使得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受到极大创伤。

(二)财务风险居高不下

我国民营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为其关联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这样的情况会导致很多问题的出现,比如当关联公司出现违约负债等情况的时候,担保公司就必须要站出来解决问题,但是如果担保公司自身没有能力去解决这些问题,就会出现一系列的纠纷,关联公司的债权人就会对上市公司进行追偿甚至是提起诉讼,上市公司的财务就会面临极大的风险。

(三)对民营企业的限制过多

我国的金融、石油和电力等垄断性行业,他们拥有雄厚的资金、先进的技术和对原材料的垄断,于是设置的门槛很高,民营企业很难进入这样的行业,垄断使得民营企业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同时,垄断行业内部的服务水平难以提高,高价也让许多消费者选择少消费甚至是不消费,从而难以提高老百姓的生活水平。

三、民营上市公司面临的财务风险分析

(一)盲目追求高速扩张

很多企业现在都是为了规模上的扩张而进行大量收购兼并,事实上,这样的兼并知识一种粗放式的兼并,只能在形式上看到企业的规模在扩大,但是事实上,并没有让企业的实力真正得到提高,加上企业的自身管理水平跟不上表面规模的扩大,这就会导致企业运营管理上的很多问题,企业投资者盲目投资。

(二)融资困难

由于商业银行对民营企业的不信任,我国民营企业很难从商业银行获得长期的借款,更不用说从商业银行获得债券。所以,短期融资是我国民营企业上市发展的一种方式,但是短期融资后形成的资本属于流动性资本,流动性资本过高就会导致企业的资金链出现问题,用短期的借款去弥补长期的负债,只会让民营企业的财务风险增加。

(三)竞争激烈的市场

我国大部分民营企业所处行业的竞争都是非常激烈的,为了占有更大的市场和扩大销售量,许多民营企业采用赊销的方式出售产品,应收账款过大,企业许多的资金收不回来,坏账出现的概率也大大增加,严重影响了公司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

四、对民营上市公司防范财务风险的建议

(一)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建立财务预防系统

民营企业要想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必须改掉自己之前那种随意的决策方法,只有科学的决策方法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并避免盲目投资。同时也要建立财务风险防范系统,对民营企业生产过程中的风险进行监控,一旦发现就及时解决。

(二)规范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机制和权利制衡约束机制

让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企业管理层之间相互监督,明确规定他们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只有他们都能做好自己的本质工作,企业的相关工作才能落实到位,只有完善的法人机制和相互制衡的权利机制,才能让民营企业在运营时更加规范。

(三)加强上市公司资产管理,提高企业运营能力

资产在一个企业的管理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所以加强民营企业资产的管理是很有必要的,严格的资产管理办法有利于防止上市公司发生资产的损毁和认为破坏,从而保证资产的完整性。只有企业的资产在运营过程的规范和畅通,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整体运营情况。

(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并找到应对措施

风险是时时存在的,在企业的管理过程中,我们必须要注重调查客户的信任程度,对于信用程度低的客户,应该杜绝赊销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坏账的产生。企业还应该定期检查资金使用的效益,使存量资产能够加入使用,通过提高流动资产周转率来提高自己使用的效率。

中国民商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 WTO 民商法 改革

    (一)WTO对我国民商法挑战

    1.WTO基本精神对中国民商法理念的挑战。实行市场经济,是WTO成员国的基础性条件。WTO的宗旨在于通过制定国际多边规则,规范国际多边贸易行为,组织多边贸易谈判,解决成员间的贸易争端,从而在更大范围内用市场来配置各国资源,以达到运用世界资源的最优化,推动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发展的自由化,最终实现市场经济的全球化。在经济自由主义影响下的WTO始终将自由、平等、公平的基本精神贯彻在其众多的规则、原则中[1],如WTO的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反映了国际大市场寻找自由、平等、公平的基本理想,是经济自由主义思想的集中体现,而这些基本原则和精神恰是与现代民商法理念相吻合的。现代民商法理念是对现代民法一种理性基础最根本和最全面的认知和把握,既是现代的,又是对传统的扬弃和发展,或者说是根植于传统民商法文化的民法理念在现代文明下的积淀与合理整合,具体说来,就是自由与正义、公平与效率的和谐统一。但由于我国长达数千年的封建统治,加之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主体平等、意思自治、私权神圣的民商法理念缺乏适于生长的社会土壤,导致现代民商法理念在中国社会的严重缺失。如何培育、传播进步的民商法理念,对中华法系的法律传统进行创造性转化,使其与WTO的基本精神保持同向性,已成为当代民商法理论界与实务界面临的巨大问题。

    2.WTO对中国民商法制度的挑战。WTO旨在努力促使资源跨越国家和区域界限而进行自由流动,建立起一个开放、完整、健全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在全球范围内组织生产、销售和分配,从而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因而WTO的规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体现。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来观察,WTO作为制度的供给者为其成员国提供了相对完善的“游戏规则”,基本上满足了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而我国加入WTO后,必将履行相应的承诺,整理、修改现行法律制度,采用国际通行的经贸规则,保持立法与WTO规则的和谐统一。民商法作为私法,是配置市场资源、调整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在逐步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市场主体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民商法律制度。然而,从立法现状来看,我国民商法规范长期以来一直处于供给不足的状态。民商法规范在质量、数量、体系化方面尚不能很好地满足经济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具体表现在民商法立法体系不完善,基本法过于疏简,司法解释压过法律条文;立法内容有缺漏,空白点甚多;立法内容落后于社会实践;一些民法规范缺少其他部门法的配套支持而无法实施[2].因此,直面WTO对我国民商法的挑战,检视有关民商法律制度,完善相关“游戏规则”,加强民商立法的数量与质量,是当前我国民商法领域的当务之急。

    (二)改革与完善我国民商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

    尽管WTO与我国民商法律制度存在众多的不和谐,但这种龃龉主要是由我国特殊的历史发展进程造成的,是传统法制观念与现代法制文明相碰撞所导致的畸形变异。通过进一步研析,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WTO与民商法同样属于市场经济制度条件下的产物,两者都受到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WTO所遵循的自由、平等、公平的基本精神,亦是民商法特别是现代民商法制度所追求的理念[3].所以,我们完全可以抓住“入世”带来的良好机遇,借助WTO的外力助推,实现我国民商法律制度的国际化、现代化、科学化。中国“入世”后,从表面上看,它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涉外经济法律法规方面,其实,WTO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几乎涉及中国法律的所有领域。在WTO诸多法律文件中,《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最后文件》“附件一”中的《多边货物贸易协议》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协定)及其附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等进一步完善了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制度,大大拓宽了原GATT体制下的国际法律合作的广度。而更为重要的是,WTO法作为驾驭和协调经济全球化最为重要的法律,充分发挥其在国际民商事务领域中的独有作用,有助于推动成员国国内民商法律制度的变革与发展。

    “入世”后,我国应如何采取适当措施,协调国内民商法与WTO相关规则的不一致,切实履行我们的承诺,以确保并真正实现“入世”所产生的利益,这是一个不可回避的、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是彻底修改国内民商法,保持与WTO法的完全一致;还是另辟蹊径,实行渐变的“改良”,整理并逐步修改与完善我国民商法律制度?这是涉及到迎接WTO挑战、改革我国民商法指导思想的大问题。

    近十年来,我国颁布了大量的民商法律法规,形成了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系列单行法并存,诸多法规与司法解释互为补充的立法格局。但总体来说,我国民商法由于多种因素造成的先天不足,与WTO所确认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存在众多不一致的情形,迫切需要适当的修改,以履行我们的国际义务。首先,民商基本法的内容过于简单化、原则化,“立法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使得许多财产关系无法可依,同时也造成了法律解释的过度膨胀。其次,由于立法者特有的守成性格,不大重视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的急剧变化,甚至忽视我国市场经济的现实,致使相当部分的民商法律法规远远落后于社会实践和法学理论研究。“由于缺乏立法的标准和示范,加上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许多部门立法、地方立法程序混乱、技术粗糙,导致某些领域的法规、规章杂乱无章,互相重叠、互相冲突,造成法规、规章内容频繁变动,朝令夕改。这不仅给外商的生产、经营带来许多不便和干扰,而且也使国内企业无所适从。”[4]为此,我们应在认真研究WTO基本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基础上,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更新立法观念,清理、整合现有民商法律体系,适时废、改、立,强化统一立法,保证立法的开放性及适度的前瞻性。

    在将WTO基本规则内国化、加强国内民商法与WTO法趋同性的同时,我们更应强化防范意识,注意巧妙运用WTO法,趋利避害,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最大限度的保护本国经济利益。这涉及到我国民商法改革发展的“路径选择”问题。在现有经济条件下产生的WTO规则体系,发达国家无疑占据主导和中心地位,其所推动的国际贸易体制很难顾及各方利益,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往往成为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牺牲者。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经济力量上的巨大悬殊使得WTO现有规则体系很难达到实质公平的结果,所以我们在改革民商法律制度时不能盲目追求一步到位,与国际规则保持高度一致,毕其功于一役;不应简单照搬WTO规则,而应以其原则为基本参照,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对WTO进行创造性移植,同时充分利用WTO各协议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的优惠待遇,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对于我国民商法中没有规定而在WTO法中有规定且符合我国利益的,我们应适时吸收并加以规制;对于国内民商法的某些规定于我国不利而WTO法的相关规定符合现代民商法立法趋势的,我们应尽快加以修改;而对于与我国民商法相冲突的且可能是不公正的WTO的原则、规则及制度,我们不必匆忙地加以修改,而是争取机会改变这类不合理的规范。

    (三)改革与完善我国民商法律制度的具体设计

    1.健全市场主体制度。“入世”加快了中国经济的市场化。经济市场化首先表现为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和待遇的平等化。这种平等化是WTO的非歧视性原则的要求。WTO的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非歧视原则突出地体现了对待不同市场主体所需要的平等精神”[5],所以WTO对于市场主体的基本态度是:不分内国与外国、个人与企业,所有市场主体均享有平等的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都实行一体化的保护。民商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以调整、规范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商品经济关系为其主要内容,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是民商法最本质的特征。而我国现行市场主体制度还保留了部分计划经济体制、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条件下政府干预的成分,身份上不平等,内容上不完善。为此,我们必须根据WTO规则的要求,不断健全市场主体制度。一方面,改变对内国与外国企业分别立法、区别对待的做法。根据WTO的国民待遇原则,成员国应给予内外资企业以同等待遇,废除对内外资企业的差别待遇和低国民待遇,同时摈弃现行的对外资企业税收方面的“超国民待遇”;另一方面,破除对待市场主体的计划经济色彩。我国现行的民商法制度中存在着以所有制形式为标准划分企业类型,实行差别待遇的情形。这种企业立法形式的,传统计划经济色彩十分浓厚。我们应参照WTO规则和西方国家的通行做法,按组织形式进行分类来分别立法,而不依出资人身份的不同即所有制形式、经济性质的不同而区别立法,以真正体现市场主体的平等,与国际接轨。

    2.建立现代化的物权法律制度。我国目前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民商法体系,最大的不足在于对物权法律规范的欠缺。过去我国一直怠于对产权归属及私权保护作出法律上的规定,这一做法势必影响中国市场主体在WTO规则体系下的国际竞争。“只有健全物权制度,中国现行的以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制度才能巩固与发展。”[6]在逐步完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制度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明确国有企业的产权归属和确立农村土地经营的合法地位。只有真正确立国有企业的法人财产所有权,赋予企业独立的市场地位,并同时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才能真正地解决国企困境。而为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实现农村的小康和现代化,必须通过物权法律制度来确立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切实保障土地经营者的权益。“入世”后我国将逐步开放相应的农产品市场,以满足WTO相关协议的要求。相对于落后的农村生产技术而言,物权制度对土地权益的保护的缺乏问题更显突出,它已成为制约农村发展的“瓶颈”,“所以应尽快改革农村土地制度,创造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新的农业资源配置方式,以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7]

    3.完善债权法律制度。债法规范财产交易规则,保障交易安全,并提供财产和人身权益保护的救济措施,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主要包括合同法与侵权法。合同法律制度是规制交易关系的基本法,是与国际经贸活动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制度。我国于1999年颁布的统一合同法参照了国际上通行的交易制度、规则,吸取了两大法系的合同立法的先进成果,是一部颇具现代化、国际化、科学化特质的合同法。我国“入世”后,应加强与国际规则的进一步接轨。新合同法尽管处处表现出意思自治、平等自由、诚实信用,但仍有部分条款还带有计划的痕迹,主要反映在无效合同的规定和行政机关对合同行为监督管理的规定上,这与WTO的贸易自由化规则和我国已核准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所确认的合同自由原则是相悖的;随着服务贸易领域的逐渐放开,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制度也是合同法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国现行法中只承认直接和外贸中的间接;在委托合同的规定中,虽吸收借鉴了英美法上的隐名与被人身份不公开的,但还存在某种程度的差距;对国际经济交往中大量涌现的旅游、医疗、咨询、出版、雇佣、演出等合同缺乏专门的合同类型的规范,而这些合同类型皆为国际服务贸易竞争的热点。另外,侵权责任理念和制度在国际上已出现了新的发展态势,而我国国内法却很少对此予以充分的关注,如“即发侵权接济制度”、“专家责任制度”等均是WTO所要求和确定的制度,这应当引起足够的关注。

    4.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是重要的民事权利。自1991年WTO前身关贸总协定(GATT)通过《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TRIPS)以来,知识产权已正式被纳入WTO规则调整的范围,而且其地位亦日渐突出。知识产权的保护历来是中国对外贸易中最为敏感的问题,在知识经济时代,如何进一步调整知识产权制度,使之更好地与国际接轨,是我国“入世”后面临的重要问题。TRIPS从版权及其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未经披露的(商业秘密)等7个方面规定了其成员保护各类知识产权的最低要求。我国虽已建立了以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权法、软件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与WTO知识产权法以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相比仍存有相当的差距: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显得过宽过泛,不利于对权利人的保护,著作权法第35、37、40条规定的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广播组织使用他人已发作品的“自愿”法定许可制度,以及第43条规定的广播组织非营业性播放录音制品“法定免费使用”制度等已超出了TRIPS的范围,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同时在打击盗版方面亦存在极大的不足;与TRIPS相比我国商标法未明确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同时对商标权确权的行政终局决定缺乏必要的司法审查和监督,不符合TRIPS规定和国际惯例;在专利法中,我们没有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专门的法律保护,对有关商业秘密的规范也不够周全;对知识产权地滥用缺少必要的、完善的事前限制与事后接济措施,以至于更大的挑战可能来自于知识产权法的实施,也就是如何确保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打击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这是我国履行加入WTO相关承诺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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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商法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 十 民商法 法制建设

民商法、经济法以及社会法是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三个重要部分。其中,民商法是该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制度,它体现了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本质要求,对市场经济的调节规范起着重要作用。但是,我国民商法体系还处于初步建立时期,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其呈现多元化的态势,所以民商法也应该不断发展完善,以适应时展的需要。十中关于法律问题的提出对民商法的建设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现今我国民商法得到了快速发展。

一、民商法的内涵及涵盖范围

民商法就是指国家通过其权力的行使来引导、规范、促进民商活动发展,鼓励其积极向上、稳定发展,以期建立一个公正、平等、文明的市场竞争环境的法律。民商法就是通过赋予市场主体权利和义务,从而对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关系进行调整。民商法律的本质是私法,是权利法,其核心是自由平等,以保护个人的权利为本位,对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及财产关系进行调整,以达到个人利益最大化,充分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但是随着现代社会发展,为提高交易的安全性,民商法中国家的硬性规定也在增加,公法性成分也有所渗入。民商法的内容主要是对民商交易的主体、行为、权责等的规定,包括物权法、公司法、合同法、保险法、民法通则等。

民商法是用于约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各个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的,其主要的任务是规范、调整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各种必需因素的。例如:在一定的范围内,民商法可以用于规范市场交易活动主体的资质,赋予其进行市场活动的权利和义务;民商法还可以用于约束市场交易中发生的财产关系,确保交易安全进行;民商法可用于规范和约束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保证交易环境的秩序性。民商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二、十之前民商法的发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十前民商法的发展状况

尽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我国初步建立了市场主体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等多项民商法律制度,然而从立法现状的方面来考虑,我国仍存在着民商法规范供应不足的情况;从数量、质量、系统化等方面来说,民商法理论和实践仍难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协调发展。其具体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点:

1.民商法立法体系不健全。其中很多基本规范都没有系统化,比较简单松散,而且司法解释很多情况下都高于法律条文。

2.民商法立法内容不完整。在民商法规范中遗漏的内容很多,而且有多处空白,且很多立法内容都较为陈旧,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实践应用的需要。

3.相关法律部门没有对其提供相应的支持,使得部分民商法难以有效实施。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使民商法的建设工作刻不容缓。

(二)十前民商法律存在的问题

现有民商法立法很多,看上去分散应急的发觉明显,立法缺乏系统性。以致于我国的民商法律中出现多种法规内容重复并存,缺少核心立法规范对其他法规进行约束的局面,这是我国民商法一个致命的缺点。

1.民商法内容简单不够系统。要颁布一个重要的民事立法,不仅要符合行政法规和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还需要让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做出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立法做出具有立法性的司法解释能够让原本简单的民商法变得充实,但是如果司法解释过多,也可能使一些现行的法律失去存在的价值。而且部分司法解释中过分强调“司法立法”和“司法改法”。即使司法解释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法律空白,但还是有大量的法律空白存在着。而且,上述情况对法律的权威性的实际运用都有不利影响。例如:《民法通则》中没有对取得物权的方式和时效进行规定等。

2.民商法制度滞后于社会发展。我国的民商法是在改造传统法律的基础上,借鉴外国民法典得到的,而且,我国现行的很多民商法都是19世纪改革开放时期制定的,其中有部分还具有计划体制特征。但是,我国目前的社会体制和经济运行模式已然有了很大的变化,旧的民商法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传统的民商法律开始呈现老化趋势,无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

3.民商法立法体系过于散乱。民商法主要是用于协调民商事务、行为的,但是民商行为具有复杂多样的特点,但是我国改革开放时期制定的民商法律内容不全且缺乏系统性,所以在处理实际问题时就会发生很多矛盾。为此,国家行政部门在处理民商行为遇到问题时,就会根据实际情况去拟订一些细则完善法律法规,以填补民商法的漏洞。但是,由于这样的处理方式缺乏统一的协调、规划,就会导致冲突、重复等现象发生,这就会使得立法体系混乱,比如,可能出现一法多立的情况。

4.存在执法不严的情况。虽然民商法已经得到了初步的建立,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却存在着执法不严的情况。实际操作时,很多执法人员都不以民商法的具体规定为依据,而是根据自身的主观意愿对民商主体的交易行为进行处理。这就导致了执法不严现象的发生,这严重危害了民商法的权威性,大大降低了民商法存在的价值。

三、我国民商法转型工作的进行

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的转型,使我国民商法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同时也面临着发展的机遇。为了加快民商法的进步发展,应该做好民商法的转型工作:首先,从注重立法转向注重司法解释。民商法相关法律初步建立后,就将研究重心转为司法和学理解释,主要研究对法律体系的适用性问题和理解性。其次,将制度性研究从分散性转向体系化。即从具体的法律法规中,提炼出能够普遍适用的民商问题的处理理念、方法和规则,以便提升它的理论高度。再次,研究方法要从单一化转向多元化。在进行研究时要注意借鉴经济法、社会法、哲学等研究方法。最后,民商法从传统转向现代化。传统的民商法已不能适应现展需要,企业社会责任、网络交易等新问题应该被民商法所重视。所以,要促进现代民商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四、十后我国民商法的变化及发展

(一)民商法变化发展的影响因素

十的召开,进一步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也即将实现根本性转变;“依法治国”治国方针的实施也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科教兴国”战略的施行也促进了科技的飞速发展,也从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会发展,以上这些改变都十分有利于民商法的发展。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成熟,为民商法的发展提供了基础。十召开后,我国经济体制实现了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这使得社会上经济关系变得日益复杂,更需要民商法的运用去调节经济主体的交易矛盾,同时,经济的发展为民商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商品交易的频繁和交易规模的扩大从客观上要求民商法的法规更加科学合理,能够与实际经济发展状况适应。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无疑为民商法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2.依法治国治国方针的全面实施为民商法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保证。党的政策对民商法的发展都会产生很大影响。民商法的发展离不开国家法制的支持。“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贯彻是当今民商法繁荣的重要保证。“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原则得以贯彻,这一定会对民商法律的立法工作、司法以及执法工作都产生有利的影响。同时,社会也会形成遵纪守法的风尚,民商法也会有更广泛的群众基础。

3.“科教兴国”战略的全面实施,为民商法的全面发展扩展了空间。“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我国必然要进入科技发达的知识经济时期,科技的发展,使电子网络交易层出不穷,民商法就急需对相关规定进行补充。与此同时,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也为民商法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技术知识和更广阔的空间。

(二)十后民商法的发展情况

十后“依法治国”、“科教兴国”等战略的实施贯彻有力推动了民商法的发展和繁荣,其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1.民商法发展不断与世界经济发展接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商法取得了巨大的发展,这一点已经在国家行政机关机构改革中得到了验证:商务部的成立,一方面标志着我国政府顺应时代潮流、统一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的决心,另一方面,也预示着我国的商事活动将进一步与世界接轨。特别在十后“依法治国”、“科教兴国”等战略的实施贯彻,这就要求必须加强与之有关的法制建设,因为只有良好的法制约束才可能保障市场的健康发展。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发展,世界各国在经济上相互依存,而传统民商法明显无法跟上世界经济发展的脚步。因而,民商法的发展与世界经济的接轨也是摆在我们面前刻不容缓的事情。

2.民商法理论研究向更深更广方向发展。国家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大,使得法律研究的步伐也不断加快,民商法作为法律的一种也呈现出繁荣的发展局面。一大批法学研究学者的产生为民商法律的研究注入了活力,科研力量的壮大,对法律研究的重视使民商法不断得以发展完善。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理论研究范围的进一步加宽、理论研究沿着纵深方向前进、民商法研究的方法不断多样化和民商法研究风气的好转。民商法研究进程不断加快,使得民商法进入了全面发展的阶段。

3.民商法在经济市场中发挥的作用重要。现今,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内容的不断完整,使民商法的观念和精神深入人心,并在不知不觉中改变着人的行为方式,经济主体会不自觉的遵守民商法规,且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的权益。即将进入市场的经济主体也会主动学习民商法,利用民商法参与市场的竞争与合作,谋求自身的发展。所以,民商法会真正成为保障人民权利的工具和经济生活的“”,体现其真正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