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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常说,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三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这曾是中国农民追求的最高境界。土地与农民如此息息相关,谈到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土地是绕不开的话题。然而,长期以来,土地仅仅是作为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而存在,却忽略了土地其实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和资源。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这就包括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财产权、集体资产收益股权。如何将这些权利落到实处,切实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再次成为热点话题。事实上,在十七大报告中就曾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但现实是,在增加财产性收入上,无论城乡都呈现出增速慢、比重低的现状,尤其是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仅占总收入的2%左右。
在这样的现状下,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被认为潜力巨大,值得期待,但同时也是困难重重、阻碍多多。农业部部长韩长赋曾表示,十八届三中全会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推进改革的基本出发点是为了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尽管方向明确,但通过探索试点变成经验制度,还需要时间和实践的检验。而受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定,农民的财产权利在放活上有着现实难以逾越的障碍。
去年9月,四川推开了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改革试点,选择了15个县作为试点县,旨在探索建立以产权为纽带,以股份制改造为载体,以盘活资源为核心的农民财产性收入新机制,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林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和农村房屋使用权、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等方面的收入。成都凭借在统筹城乡改革试点中,农村各类权利确权颁证工作打下的坚实基础,占了4个试点名额。
按照国家统计局专家的解释,“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确实,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热和理财市场的繁荣,公民财产性收入的快速提升,无疑是一个大趋势。执政党对公民财产性收入的明确支持态度,不仅让公众吃了一颗定心丸,也必将促进资本市场的进一步理性发展。
“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一全新提法的重要价值,与会的专业代表已经做了详细阐释,笔者无意在此班门弄斧,而只是想重复一个基本的常识:先有财产,然后才有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必须以稳定的公民财产以及明确的私人财产权作为前提。显然,财产性收入至少需要两块基石:财产基石和法律基石。
毋庸置疑,《宪法》关于私人财产权的多次修改、《物权法》的通过以及资本市场有关法律的不断完善,为十七大报告中的这一全新提法提供了法律基石。但在另一方面,这一块法律基石仍有待不断完善。比如资本市场的恶意操纵行为对中小股民财富的掠夺,比如“政策市”的纠正,等等。
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对社会弱势群体财产权的保护。比如农民的土地,比如果贩的三轮车,比如小摊贩的摊位和工具,比如农民工的工资。尽管与富人的财产相比,这些在社会财富总量中所占比例几乎不值一提,但这却是很大一部分公民的谋生之本,是他们维持基本生存和生命尊严不可或缺的财产。它们不应该被强征、被没收或者被拖欠,权力必须改变在其中所扮演的不光彩角色,法律的空缺必须尽快补漏。
简单的道理是,一旦穷人连维持基本生存的活命财产都丧失了,那么无论政府怎样“创造条件”,他们也不可能“拥有财产性收入”。因此,更大力度地保护穷人财产以及他们在任何地方靠劳动吃饭的机会,是最应该被“创造”的“条件”之一。
在财产基石方面,我们必须正视的是一个贫富分化比较严重的现实。而财产性收入是一种衍生财富,没有财产就不可能有财产性收入,于是就可能产生一种“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的马太效应,从而加剧社会的贫富差距。因此,在对待财产性收入时,应该有不同的政策安排:对那些更有可能为穷人获得的数量有限的财产性收入宜于免收一切税费,比如居民储蓄利息;而对那些更有可能为富人获得的数量庞大乃至惊人的财产性收入宜于根据暴利程度的不同采取累进税率,比如炒房收入。
说到底,“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首先要让更多人拥有合法的私人财产,并切实保护好他们的私人财产权,继而对财产性收入采取不同的政策安排,从而促进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实现报告中提出的“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新要求,让全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关键词:财产性收入;创造条件;公正原则
中图分类号:F13/17.4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7-0171-02
一般来说,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由四部分构成,按照占比例大小分别是:工薪收入(工资等)、转移性收入(养老金等)、经营性收入(商业买卖收入等)和财产性收入。其中财产性收入是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属于经济领域的研究范围,也属于伦理学研究的范围。本文重点对我国当前情况下的财产性收入进行粗浅的分析。
一、财产性收入的概述
1.何为财产性收入
所谓财产性收入,一般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 如银行存款、保险、有价证券) 、不动产( 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 所获得的收入,是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具体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等收入,经营财产所获得的红利收入、增值收益等。财产是一定时间点上的存量,收入是一定时期内的流量。衡量居民富裕程度,不只是收入的多少,也体现在所积累财产的多少。收入和财产是互动关系。收入增加了,消费剩余部分就可转化为财产。
2.我国目前财产性状况
财产性收入是一种衍生财富,其前提是“有资可投,有财可理”,其目的是创造条件推动“财产性收入”的增长。然而现实并非如此,从目前社会发展的现状看,虽然是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总体上呈现出非劳动收入即财产性收入比重上升的局面。但是,我国大多数老百姓仍然是“无资可投,无财可理”。 大多数老百姓只有财产没有财产性收入,而少数高收入阶层拥有财产性收入的绝大部分。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老百姓也积累了越来越多的财富。但是,城乡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所占比例较小,中等收入者所占的比重相对较低,我国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在可支配收入中仅占2%左右,但由于流向不均衡,迅速增长的财产性收入主要集中在一小部分人手中,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社会贫富悬殊。
在当前情况下,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不仅劳动是广大群众生活收入的源泉,而且财产性收入在我国国民收入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如何让群众通过劳动获取的财富成为资本进而成为收入的来源,应该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全新课题。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可以改变以往单纯以劳动为收入来源的狭隘理解。
二、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1.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含义
如何理解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创造条件,就是指多拓宽居民的投资和财富积累渠道;更多,是意味着覆盖面更广;群众,就是指老百姓;拥有,就是指合理合法拥有;财产性收入,就像前面提到的那样,一般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具体地说,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就是政府要多拓展渠道、多提供机会, 让覆盖面更广的群众通过财产性投资和运作,增加收入,尽快富裕起来。
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培育更多的中等收入者,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实现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的具体体现、是实现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具体体现以及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的具体体现。
从表面上看,“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人”是要大力促进个人投资[1]。但是,从更深层面上看,正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张卓元认为的那样,“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人”终极关注的还是社会公平。
2.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公正原则
社会公正是收入分配中坚守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经济伦理的一项重要道德原则,其核心的价值诉求是每一个人都应得到自己所应得的那个份额。每位公民所应得的社会财富的份额中,包含着国家为保障个人发展机会的平等所提供的一切条件。就像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即公平)原则所说的那样:“第一个原则就是每个人都应有平等的权利去享有与人人享有的类似的自由权体系相一致的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总体系;第二个原则是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它们(1)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符合正义的储蓄原则,以及(2)在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官职和职务联系起来。”[2]
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正好符合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原则,而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项重大任务。在社会转型时期,只有让更多的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才能体现国家和政府的公共伦理原则,其中,公正原则是政府应具有首要的伦理原则。只有在公平的市场环境和监管环境下,城乡居民才敢于投资获取财产性收入。“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提出,是改善民生和缩小贫富差距过大的在新时代的产物,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可以使广大群众逐步改善收入状况和收入结构,逐步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降低低收入者所占的比重,从而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目前,在我国导致收入不公平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在全社会树立维护公平公正的价值观,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人们利益和分配的合理化,才能使每个社会成员既有平等参与的机会又能充分发挥自身潜力,进而才能够真正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使广大投资者公平、公正地共享经济增长的好处,不断加入到中等收入者行列。
三、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途径
首先,必须确保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要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国家要搞好经济宏观调控,稳定物价,防止通货膨胀,防止币值大起大落,使人们的收入长期保值增值;同时又要确保初次分配的公平公正。通过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深化,为防止初次分配收入差距过大提供体制和制度保障,以保证广大群众有更多的劳动收入向财产性收入转化。创造条件让广大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就要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公平与公正的财产私人化的分配机制。否则居民财产性收入在最初始的地方就会存在严重分配不公,加剧社会收入的差距。
其次,让更多人拥有合法的私人财产,并切实保护好私人财产权。如果不保护私人财产,最终不会有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来源于财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因此必须以稳定的公民财产以及明确的私人财产权作为前提。现如今,《宪法》以及《物权法》中关于私人财产权的保障,都为保护私人财产提供了法律基础,加大了对低收入群体财产权的保护力度。
再次,积极推进资本市场发展。目前,对于更多群众而言, 财产性收入主要来自资本市场,要有效减少和化解资本市场的风险,必须创造一个公开、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让资本市场更健康、更成熟、更完善,使更多群众真正通过资本市场,拥有更多财产性收入;同时,还必须首先要“创造条件”,加大力度保护好低收入社会阶层的基本财产,在此基础上“创造条件”,想方设法提高他们的“财产性收入”。同时,我们也必须正视社会上贫富分化的现实[3]。
四、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理论及其现实意义
无论从经济领域来看还是从伦理领域来看,财产性收入的新提法都对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
从经济伦理的角度来看,这一新提法更能促使我国经济社会走向更加公平、公正。平等是人权的一个本质属性,平等本身拥有道德价值。这一原则将深刻地制约着未来人类社会的政治价值取向与制度设计。但是社会有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贫富不均的情况,所以就有了对社会公平的要求。对于相对的贫富差距,国家应依据社会公正原则努力实现社会的机会均等。但社会公正原则并不是追求社会财富与经济地位的绝对平等,而是国家应保障人人享有的平等人权,同时也应保障每个人给予其社会贡献所要求得到的权利、利益与尊重[4]。
从我国的现状来看,首先,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有利于扩大中等收入者在社会中的比重,也可以说,增加群众的财产性收入,为中等收入者比重的增加提供了正确的途径。这样能使更多的低收入者逐步进入到中等收入者行列中,从而让中等收入者逐步占全体人口的多数。这也符合了报告提出的“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新要求。其次,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增加低收入者的财富,缩小城乡贫富差距,拉动内需,同时还要使普通投资者转变观念,通过越来越多的财产性收入,能使大多数人进入中等收入者行列。再次,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有利于更好地保证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这也符合我国国家和全体人民的长远利益。
当人们普遍都有一定的财产性收入时,就意味着整个经济的消费结构处于比较合理的阶段。拉动内需是促进中国经济增长的关键,而中等收入阶层的存在是拉动消费的重要力量。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会促进并保持中国经济发展的健康与均衡。
参考文献:
[1]孙春艳.财产性收入将致富谁?[J].中国新闻周刊,2007,(11).
[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66.
[3]高志仁,刘小丽.积极创造条件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N].光明日报,2008-03-24.
[4]甘绍平.人权平等与社会公正[J].哲学动态,2008,(1):31.
Preliminery Research on the Ethics of Property Income at Present in Our Country
YIN Ji-ling
(Party School of CPC Guangdong Provincial Committee, Guangzhou, 510053,China)
内容摘要:目前我国已经有一部分城镇居民获得了财产性收入,但仍存在着获得财产性收入的人数较少、获得的财产性收入比例较低、获得财产性收入的途径还比较狭窄等问题。本文针对以上问题,从三个方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政府从制度上支持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金融业在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中的作用;从居民自身角度增加财产性收入。
关键词:增加 财产性收入 对策
财产性收入就是人们通过拥有的非生产性要素所获得的收入,包括不动产收入和投资性收入两部分。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金融市场的不断成熟,财产性收入开始在我国居民的全部收入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也成为提高居民收入的重要途径。
目前我国已经有一部分城镇居民获得了财产性收入,但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获得财产性收入的人数还比较少,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即少数高收入者获得了绝大多数的财产性收入。第二,获得的财产性收入比例还比较低。第三,获得财产性收入的途径比较狭窄,主要是通过出租房屋收入所得、股息与红利收入所得等。那么如何增加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呢,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对策。
政府从制度上支持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
(一)增加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比重
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重点就是通过增加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来实现。收入和财富的关系是一个存量和流量的关系,所有的财富都是由收入转化而来的。在过去,我国居民的收入只够温饱,几乎没有什么积蓄。现在,我国有了中等收入者阶层(国外叫中产阶级),开始有财可理了。预计到2020年时,中等收入者或达到中产阶级起点的家庭占到国家的多数。可以预见,在未来的时期里,我国的相当一部分家庭将面临有财可理的局面。然而,要真正壮大中产阶层,就需要在提高经济增长速度的基础上,对历史上长期存在的收入增长低于经济增长的情况进行补偿,即在今后的一段时间里,居民收入增长速度要相应地快于经济增长速度。
(二)建立合法财产的保护制度
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离不开制度保护,即需要建立合法财产保护制度。尽管我国已经开始实施《物权法》,但在具体制度上并未理清哪些是合法财产、哪些是非法财产。按照国外的经验,只有申报的、而且来源合法的财产才应该是受法律保护的。随着我国治理腐败力度的越来越大,在《物权法》出来以后,应及时推出具体的清晰的配套的关于什么是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若具备了这样的法律制度环境,老百姓才会觉得把自己的财产留在国内理财具有非常好的法律保障,从而也可减少我国社会财富的外流。
(三)建立多层次与规范的资本市场体系
加快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大力构建股票、债券、基金、黄金、外汇、期货等金融平台,特别是积极发展债券市场,一些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可以以国有资产公司为主体,通过发行建设债券筹集资金,同时也为更多群众分享优质资产的收益创造条件。要注重保护在资金、信息等方面都处于劣势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通过降低投资门槛,使拥有财产的群众无论其财产的多寡,都有机会通过资产运营获取财富,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扩大个体、中小企业创业税收的优惠和减免比重,充分调动群众的创业热情,大力发展实业投资,促进多元化投资模式的形成,为推动经济增长、扩大就业人口,加快财富积累创造良好条件,从而达到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目的。
金融业在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中的作用
(一)支持经济发展,提供就业岗位
要让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首先必须创造条件让群众拥有更多财产。这就需要确保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才能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不断增加群众的劳动报酬。因此,金融的首要任务,是发挥好资金的推动作用,支持经济发展,在发展中为群众提供增加收入的岗位和机会。同时还应注意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让更多低收入者也拥有财产,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因此,金融机构还应在城市居民就业、助业、创业等领域有新举措、新力度,让群众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二)发展金融中介,丰富投资品种
我国金融体系以银行为中心,居民将资金存入银行,只得到存款利息,相对于中国连续多年10%以上的GDP增长,资金收益被极大压低。而资金积聚于银行,一方面使信用风险在银行体系大量积累,另一方面由于银行只能取得贷款利息回报,居民收益受到制约。因此,只有继续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和多元化的金融工具,直接将居民的投资与企业的融资相连通,从而拓展银行的生存盈利空间,提升银行的公众和社会形象,并使广大居民分享企业成长的价值,享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
(三)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
当前,居民财产性资产大多以房产、基金、存款、股票等形式存在,其中投资性房产多数依靠贷款的支撑,因此,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对于确保群众财产至关重要。试想一下,如果房产价格暴跌,不仅没有收入,还会导致财产缩水。如果金融机构破产,不仅利息收入受损,甚至可能侵蚀本金。因此,作为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部门,中央银行有责任更有义务维护金融稳定,确保居民财产安全,确保居民投资渠道畅通。因此,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银行资金违规入市、上市公司与庄家联手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保证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健发展,让广大投资者公平、公正共享经济增长的好处。
(四)改进金融服务,提供理财便利
居民对银行的习惯性青睐使得银行更有优势开发富有针对性的理财市场业务。这对商业银行来讲,无疑是一次发展战略转型、业务和经营模式优化的重要战略性先机。因此,商业银行首先要扩大个人理财的服务群体,降低服务“门槛”,加强主动营销意识,让更多百姓了解银行理财,并从中受益,达到增加财产性收入的目的。其次,应当主动开发适合低收入群体的理财投资产品,满足居民的理财需求。随着居民财产投资的多元化,投资者迫切需要金融机构为其设计一个科学有效的投资规划和投资组合,这实际上对商业银行的金融产品设计、组合设计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从居民自身角度增加财产性收入的对策
(一)提高自身理财素质,树立合理的理财观
作为获得财产性收入的主体,能否将收入转化为资产获得财产性收入还取决于居民自身的素质。居民应增强自身的财富观念,提高自身的理财素质,在进入金融市场领域进行理财时,以相对安全的理财方式稳步增加财产性收入。
树立合理的理财观,认识到理财并不是也不可能是追求最高的收益,而是根据每个人的风险收益偏好、家庭的结构、整个人生的不同生命周期来对资产进行相应的匹配和安排。因此,只有最适合的理财方案,没有最好的理财方案。当然这也不是说合理的理财方案之间没有相通之处,好的理财方案至少应该考虑到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理财应该考虑采用多元化的资产配置手段,尽量分散风险;其次,要有一个动态的财富观,不应该静止地看待资产的价值,因为只有这样才比较容易找到值得投资的,能够带来丰厚回报的优质上市资源;最后,就是要具有国际化的视野,能够站在比较高的角度看待自己的理财问题。
(二)提升风险意识,强化风险教育
提升风险意识,即实现财产性收入增长应合理规划。首先,不要盲目投资,应根据自身条件合理安排投资比例,分散投资风险。其次,要降低预期收益,应选择将闲置资金交给专业理财人员打理,或购买稳健型的理财产品。“财务规划是人一生的规划,切勿求快,因为资本市场有周期性,因此要有良好的心态看待资本市场的起伏,将投资变成一个长期行为,而不是一种投机行为”。
财产性收入更多的是与风险相伴,大部分财产性收入都与金融投资密切相关,潜藏着较为复杂的风险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资本市场的风险,已成为民众财产性收入稳定增长的关键所在。所以居民应该要加强对自身的风险教育,懂投资、懂理财。首先是逐步从存款保值向投资生财转变,不但可以通过储蓄、债券、股票、基金、保险、不动产投资等金融产品的投资获得股息、利息、分红,而且可以通过兴办第三产业或者从事其他行业来使自己的财产增值。其次财产不多的个人尽量不要进行风险投资,鼓励增加长期性的财产,让财产获得稳定的制度性收益,如长期持有企业股票、债券,成为企业的一个投资者,通过企业发展取得合法的利润。还有培育专业理财机构,发展个人理财行业,通过专业化的服务,增加个人财产性收入。
参考文献:
当前,我省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现状如何?怎样破解农民财产性收入难题?如何创造条件让农民获得更多的财产权利?带着这些问题,记者专访了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张克俊。
财产性收入一直是农民收入的“短板”
记者:农民财产性收入主要的来源是什么?我省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现状如何?
张克俊:存款、有价证券、土地、房屋等动产、不动产都算财产,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从未来的潜力来看,土地收益无疑是农民最大的财产性收入来源。因此,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关键就是要盘活土地资源。
当前,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比较鲜明的特点就是来源单一、增速缓慢、比重偏低。我们来看2012年的数据:我省农民人均纯收入7001元,其中工资性收入3089元,家庭经营性纯收入3005元,转移性纯收入741元,财产性纯收入最低,只有167元,占比2.3%。随着国际国内宏观形势的变化和经济结构的深度调整,未来农民要靠增长家庭经营性收入的空间很小,增长工资性收入也比较困难,但是通过增加土地财产性收入的潜力是巨大的,所以要赋予农民更多的土地财产权利,实现财产性收入的稳步增长。
记者:从全国来看,我省农民财产性收入处于什么样的水平?
张克俊:对比全国的情况,尤其是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我省的差距是比较大的。2012年,全国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超过了200元,而我们只有167元。
在上世纪80年代,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兴办了很多乡镇企业、集体企业,其数量多、规模大,很多农村集体土地因此转变成建设用地,农民靠出让土地获得了比较大的收益。我省在这一块比较薄弱。
但是我省也有一些比较好的经验。比如,成都在推进统筹城乡改革当中,通过确权颁证,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所有权、林权等都落实了,为土地流转创造了良好的前提条件。又如,成都实行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整理出来的土地可以进行交易,这实际上也是增加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土地是农民最大的财产
记者:土地财产权利是农民手中最大的财产权利,为何没有得到有效的体现?
张克俊:是的,土地财产权利是农民手中最大的财产权利,但是这种权利还只是潜在的,按照目前有关法律和政策,农民并没有完整的土地财产权益,加之保护不力,其必然会面临来自多方面的侵害。如: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在土地调整、土地流转中可能受到村集体的侵害,在国家土地征用中集体土地受到侵害,在农业公司化、企业化经营中也很容易受到侵害,由于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存在着体制性分割,农民的不动产权益不能得到充分实现,农村土地财产权利没有得到具有国家统一法律效力的严格登记,等等。
农民对承包的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收益、流转的权利而没有转用权,是农民土地权利没有得到体现的重要表现。我国目前对农地的非农转用权是政府,政府可以通过征地的方式把农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然后垄断国有土地市场,把土地卖给开发商。但是,站在农民利益的角度,如果农民只是拥有在农地用途范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的权利而没有在符合土地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向非农用地的转用权,这种财产权利给农民带来的财产收入是十分有限的。从本质上讲,如果农民仅在农业用途范围内对土地的占有和使用,在这个过程中土地与劳动、资金、生产资料相结合而获得的收益主要是生产经营收益,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农民财产收入。
只有从根本上改革土地产权制度和征地制度,消除制度上的障碍,才能使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真正成为农民的财产权。
记者:也就是说,农民土地财产权利所带来的收入一直处于低位是受到了多种因素的制约?
张克俊:是的。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潜力是巨大的,但是法律和制度的限制也是巨大的。包括一些政策本意是保护农民的权益,但实际上不知不觉却损害了农民的权益。
比如,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能否入市的问题,在很多年前就提出了,但是整体进展不大,其中有很多复杂的因素,如政府的财政收入问题,还涉及到法律的问题。农地必须要变更为国有土地才能在土地市场拍卖,低价征用,高价拍卖,地方政府成为最大获益者,这就是很多地方所依仗的“土地财政”。农民的宅基地不使用了只能交给集体,不能变现;农民的户口转入设市的城市,承包地也必须要退出,农民的财产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因此,阻碍农民进城的不仅仅是户籍问题,财产权利得不到保障,也阻碍了农民进城的脚步。
赋予农民更多的土地财产权利
记者: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土地制度改革的要求是否能解放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
张克俊:土地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相关改革要求是能够解放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的,但还需要细化落实和更为明确。如《决定》提出了要“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怎么落实?农民住房财产权转让后,宅基地怎么办?能否一起转让?因为宅基地是与住房连在一起的。同时,还有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也需要进行修改。
要释放农民土地的巨大财产价值,就我国现实而言,两个重要方面的政策需要突破。一是对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进行有机整合,变分散的土地产权为集中的土地产权,从而显示出土地产权规模竞争的优势。二是在严格审定城市居民条件、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城市居民下乡流转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如果在严格限定的条件下允许城市居民下乡流转农民的土地资源,这将是一个巨大市场,大大拓宽农民土地财产的升值空间。
比如,我省很多地方搞的新村建设,集中建好的房屋许多还是空置的,农民依然外出打工,这样的房屋环境较好、产权明晰,应该允许出租转让。由于受环境的制约和处于风险的考虑,在实践中有些明显可以大胆试的措施,总是这也怕那也怕,怕放开后耕地会被占用,怕农民又没有土地又没有房屋,怕农民流离失所等,总是认为农民没有判断能力。其实,绝大多数农民都是理性的经济人,政府可以通过设置一些保障性的条件,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让农民可以自由理性的选择。
记者:目前,在落实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上,我省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张克俊:四川土地流转程度、现代农业发展程度、城镇化水平等方面都比较低,我省如果能够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在加快完成对农村土地确权颁证、赋予农民更多的土地财产权利的基础上,可以在促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迈出重要步伐,鼓励农户通过入股、出租、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推进农民宅基地和住房财产权流转上抓好试点,在土地征用制度改革作些新的探索。总之,当前,在落实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上,我省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思想上能不能解放一点的问题,实践上能不能迈出步伐的问题。要知道,改革从来都是在各种怀疑、批判乃至攻击的过程中进行的,我们不要完全用已有的各种“框框”去看待改革,只有坚持实践的标准,才是正确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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