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体制创新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纵观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过程,我们发现综合监管已经成为金融监管的主流模式。美、德、英和日已经采取了综合监管模式,只有法国仍采取分业监管模式。在综合监管模式中,美国是美联储的综合监管和其它监管机构的专业监管相结合,其它国家则为独立于央行的综合监管机构与央行合作进行监管,分业监管的法国正在考虑向综合监管转变。
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模式的另一个特点是,监管当局与中央银行分离的趋势不明显。在实行综合监管体系的国家中,德、英、日等国的监管当局独立于央行。德国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就成立了独立于央行之外的银监局,但1999年以后,由于德意志联邦银行货币政策的制定权转移到欧洲央行,德国正在考虑将综合监管职能放回德意志联邦银行。英国和日本在最近两三年才陆续建立独立于央行的综合监管当局,日本实际上是将监管分别从大藏省和财经部的控制下分离出来,同时加强了央行的监管职能,增设了检查局。
二、欧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金融体系发生了巨大变化。与金融体系的变化相适应,世界金融监管体系也进行了相当程度的监管组织、制度和技术上的创新和改革。西方国家金融监管创新的主要标志,一方面是在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废止了长期以来实行的金融分业监管的银行制度,代之以金融混业监管。另一方面欧洲则积极推进统一金融监管组织和制度的金融监管创新。金融监管体制的创新首先表现为金融监管主体法律地位和监管组织、制度的创新,世界监管制度趋同化、监管组织统一化的趋势,是世界金融监管创新的主流和方向。本文将以美国、欧洲和日本等西方国家为例来进一步说明各国监管体制的特征。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监管模式。新成立的中国银监会负责监管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保险业的监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则负责对证券业的监管。目前,中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准人的管理和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以及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理并采取化解风险的政策措施的制定。由于改革相对滞后的原因,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许多待解决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缺乏独立性
金融监管体制是对金融监督管理活动进行规范的一整套组织制度,金融监管体制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金融监管的效果。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无论是中央级监管,还是地方级监管,监管机构都受制于政府部门的指挥和管理,缺乏独立性,不能充分发挥监管职能。
(二)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金融监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对金融机构的各种经营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这是保证金融监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规程序实施,杜绝随意性,保证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基本要求。
(三)金融监管的分业监管不利于提升金融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
混业经营已成为当代金融业发展的主流趋势,与之相适应,综合监管体制亦成为一种国际化的趋势。我国金融监管的分业监管原则规定,商业银行的资产只能发放贷款,不能从事证券业、信托业、保险业、房地产业的投资活动,不能通过资产多样化实现投资风险的分散,使金融部门的业务受到严格的管制。
(四)金融监管手段落后,监管的能力和效率处于较低水平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金融机构的准人审批,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涉及不多。从风险监管角度分析,这样的监管措施往往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因为风险监管措施强调的是发现风险后如何控制风险、减少风险、增加抵御风险的能力,追究造成风险者的责任。在我国,一旦金融机构出现经营风险,政府往往是以行政方式出面干预,对金融风险的违规行为做出纠正,这种被动地事后处理方式,影响了金融业发展的稳健性,导致我国金融监管能力和金融业整体运营效率的低下。
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一)从制度上保障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
在政府监管主体的设置方面,由于金融监管的范围涵盖整个市场,尤其需要解决信息不对称等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金融市场的特殊性、金融活动的复杂性、金融市场失灵现象的广泛性和金融行业的专业性,要求金融监管体制采取独立型的监管主体。随着金融市场国际一体化程度的提高,设立独立、超脱、统一的政府监管机构具有明显的一致化的倾向。
(二)建立对监管者的监督约束机制
一个完善的监管体制还应包括对监管者的监督约束机制,加强监管机构纪检部门的力量,建立纪检部门对监管工作的调查制度,明确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职责,制定对违法监管、执法不严或失职等行为的处置办法,定期公布有关监管信息,增强监管的透明度,扩大和完善社会公众对监管者的举报制度。
(三)加强国际层面上的监管合作,提高监管水平
加人WTO后,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外资银行将更多地在我国从事金融服务业务。由于跨国金融机构拥有复杂的组织结构和广泛分布的机构网络,这就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特别是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势下,金融业务不再局限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的范围,以国家为单位的金融监管已经不可能对其境内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行全方位的监管。我国应主动适应金融监管的国际化趋势,加强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从而实现对跨国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我国要与其他国家金融当局签订双边谅解备忘录,诸如在信息提供、相互磋商、技术合作等方面展开合作。同时,要发挥各类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在协调国际金融监管方面的作用,并积极在国内全面推行金融监管国际化标准。
(四)充分重视对资本充足性和内控机制健全性的监管
我国金融监管的重点应从对监管对象各项业务合法性监管转向对资本充足性和内控机制健全性的监管。如对银行的监管,监管机构只集中对法人机构进行监管,即对银行总行进行集中监管,而对分行则主要通过对总行的内控机制健全性的考查得出结论,同时要求分行在每个工作日结束时将数据上报总行。
总之,金融监管模式并无优劣之分,不同经营体制与不同监管体制的各种组合都有成功的实例,关键是根据自身国情选择最适合的模式。必须承认不同国家现行的监管体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而且最适宜的监管体制及结构也并非固定不变的。还应该强调的是,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固然重要,但如果对监管效力和效率没有保证的话,监管模式也绝不是保证金融安全的万能灵丹妙药。
参考文献:
[1]吴风云,赵静梅.统一监管与多边监管的悖论: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理论初探[J]金融研究,,2003(9).
[2]邹平座.金融监管的外部控制系统研究[J].财经研究,2003(10).
[3]黄禹忠.混业经营监管机构设置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7).
【关键词】生态文明 体制创新 改革试验
【中图分类号】X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623(2013)04-0083-03
一、推进体制创新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
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党的“十七大”提出了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党的“十”报告,又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内涵,即未来我国将形成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五位一体”的总体发展布局,要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这标志着生态文明建设在我国已经从理论探索,进入实践和逐步推广阶段。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也将从侧重环境保护的较低层次。向探索生态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融合发展的较高层次迈进。
从2007年开始,我国在建设“两型社会”综合配套试验区的基础上,陆续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和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到目前为止,国家环保部共批准4批共53个全国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林业局三部委相继批准13个市和74个县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由于受到生态文明建设复杂性的限制,已经开展的试点,基本上着重于环境保护,而如何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建设之中,破解其协调发展中的难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实践证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客观上需要探索一条生态型、资源节约型、循环型、环境友好型的可持续发展新路径。这条新的生态型发展道路既不同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长期存在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也不同于沿海地区的外向型经济增长方式,是经济社会发展从“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转型发展的新探索。历史表明,任何一种新的发展模式客观上都需要对旧有的体制、机制进行扬弃和超越,需要制度创新保障。因此,进行体制创新是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
二、生态文明建设要形成完整的体制创新系统
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和政治建设的融合,必须进行系统的体制创新。其核心内容应包括以下四大方面:
(一)经济体制创新
生态文明建设经济体制创新,即通过深化财政体制、税制改革,完善要素配置的体制机制创新。突破口是解决生态功能区的生态保护经济补偿问题。一是对生态系统本身保护(恢复)或破坏的成本进行补偿;二是对区域因保护生态系统和环境而放弃发展机会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在我国,对生态功能区进行补偿具有现实意义。我国的生态区主要位于边远的高原、山区、草原、深海区等生态薄弱地带,经济和公共服务基础比较薄弱,因为需要承担生态屏障功能,其开发强度受到一定的限制,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受到较大的影响。而保护生态环境、满足老百姓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维持政府机构正常运转等,客观上都需要通过经济补偿来解决。根据国际经验,政府财政资金的转移支付对于实施政府特定政策目标、发挥财政宏观调控作用、引导地方合理配置资源、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使用方向明确、见效快、便于监督等特点。我国可在借鉴国外财政转移支付的成熟做法,创新财政体制,建立以生态发展为基本导向的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长效机制,通过对生态区外溢受益区财政资金向生态区的转移,确保生态功能区能够在保证日常运转的基础上。增强生态保护的内在动力,进而使区域达到一定的公共服务能力。同时,创新区域税制体制,探讨生态保护区与优化开发区的税收分成和税收转移规模及其比例。
(二)行政管理体制创新
生态文明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即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探索生态型区域管理体制和考核体制的改革创新。在管理体制方面,可通过建立高规格的协调和决策机构,进行基层管理扁平化改革等进行创新。对具有战略性发展意义的区域或领域设立高规格的协调和决策机构,是国内外管理体制设计的共性。这一方面可以提高行政办事效率,避免按照传统行政程序而耽误重大战略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整合各方面资源,集中解决核心问题。生态文明发展不同于常规工业化发展,迫切需要建立高规格的协调和决策机构,突破落后的行政体制束缚。针对生态区管理人口少、经济总量少等特征,可探讨实施基层管理扁平化改革试点创新;设立独立的生态保护管理局,强化生态保护和管理的职能;整合现有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管理资源,减少行政层级,提高行政效率。在考核体制创新中,避免将GDP作为地区经济发展的主要考核指标,可在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双重约束下选择和设计新的地方经济和当地干部的考核指标。应将生态保护的成效,当地居民的收入增长和绿色产业发展增加值作为考核的重点。
(三)土地管理制度创新
土地管理制度创新即通过制度创新,提升生态区土地开发价值,探索灵活的土地管理、调控机制体制。可在城市更新方面积极探索开发权转移和容积率奖励等路径。“容积率奖励”是指土地开发管理部门为取得开发商的合作,在开发商提供一定的公共空间或为保护特定公益性设施(如古文化遗产)的前提下,奖励开发商一定的建筑面积。“开发权转移”作为容积率应用的补充和深化,将奖励范围扩大化,在土地开发价值得到规划管理部门肯定的前提下,以转让开发权为条件,换取对生态及历史环境的保护或经济补偿,同时将换取的开发权转移到更具有开发价值的地方。容积率奖励和开发权转移政策的突出优点,是能够协调保护与开发建设之间的矛盾:即可以优化行政手段规定的容积率,从而使土地开发的经济和环境效益得到平衡。开发权转移和容积率奖励等政策在土地私有化国家已经广泛应用,在我国仍处在探索阶段。根据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实际,建议我国可在生态功能区对涉及历史文化遗产区域进行整体改造或城市更新时,探索使用开发权转移和容积率奖励政策:即以政府为主导,引进社会资本。对能够保留历史文化遗产的开发商或开发主体,采取额外建筑容积率补偿的政策。
其次,可对部分生态用地进行委托管理,提高生态用地的资产价值。对生态用地采取委托管理,即在不改变生态用地国有性质的前提下,将生态区的管理权和经营权交给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能够承担生态区生态保护职责的法人去有偿经营、管理的土地经营方式。这种方式的目的是在不改变产权性质的条件下,对生态区土地等资产要素进行重组,加速流动,达到资源优化配置,拓宽融资渠道及土地资产增值的目的。委托管理在国际上已经广泛应用在景区、度假酒店和度假村、主题公园等方面。建议生态功能区将部分适合开发的生态区域划为景区,吸引具备一定资金实力和开发条件的专业团队进行委托管理,为区域土地价值的提升创造条件。
(四)将体制机制创新内容纳入立法
健全的立法将为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创新提供法律保障。新加坡、日本、美国和欧盟国家都建立了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来有效规范城市的生态建设和生态发展。我国的生态保护立法也逐步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两层体系,特别是地方根据发展实际,由地方人大通过区域性生态立法。对推动地方生态长效保护起到了决定性的保障作用。2012年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颁布并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有效地平衡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为切入点,将建立漓江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设立漓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建立漓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划定保护重点、生态环境保护内容纳入绩效考核、加大对影响保护漓江生态环境的活动行政执法力度等内容都纳入了法律条例,为流域生态保护及长效机制的创新确立了法律保障。
建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借鉴国内外生态保护和科学发展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将对生态功能区实施财政转移支付机制、实施转移支付资金考核及其相关经济、管理、土地等相关体制机制创新内容纳入法律条例。
关键词:产业园区;管理体制;创新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2-00-02
产业园区是20世纪一种新兴的产业集群,是实现科研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的重要基地,是升级产业链、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区域企业竞争力的有效措施。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产业园区管理体制的弊端日益显现。这就要求产业园区从自身出发,提高创新能力,优化管理体制,实现管理体制创新的同时,提升整个园区的竞争力。因此,探究包含业园区管理体制创新,对于优化产业园区格局,提升区域竞争实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产业园区管理体制概述
(一)产业园区的含义
产业园区大体上分为两层含义,一是指某一产业的聚集区,二是指某一技术的产业化项目。简单的说,产业园区就是一种孵化平台,是企业实现产业园发展的集中区域。
产业园区有多种多样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高新区、科技园、工业区、开发区、产业基地、特色产业园等,近年来发展迅速的各主要城市陆续提出的产业新城和可以新城等。
(二)产业园区管理体制内涵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切社会活动都要约束在一定规则之内,参与活动的成员需要受到规则的规范。管理体制就是管理与体制相融合,总结以往的管理经验,去除掉特殊情况和某些细节而做出的理论和制度的框架、特征的概括及其主要运行规则的总和。
“具体到产业园区来说,由于产业园区建设离不开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企业和一些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所以,从参与主体的角度界定,产业园区管理体制就是指参与产业园区建设的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企业和各种中介服务机构等组织在领导体制、运行机制、组织机构、管理权限、法规制度等方面相互关系的总和。”
二、我国产业园区管理体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产业园区管理体制的现状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根据自己的发展方向和产业园区具体发展形式采取不同的管理体制。根据管理体制主体参与的程度不同,大体上可分为三种管理体制:以政府为主导的管理体制、以企业为主导的管理体制、以政企联合的管理体制。
1.政府为主导的管理体制
政府为主导的管理体制是指,产业园区以政府部门管理为主,强调的是政府部门在的重要作用。由于政府权力的大小不同,又可分为政府直管型管理体制和管委会代管型管理体制。
(1)政府直管型管理体制。政府直管型管理体制指的是,政府部门对于产业园区各项工作进行直接管理。下设的管委会只负责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监督日常工作等等。北京中关村就是采取这种管理体制进行管理,北京市政府派驻大区管委会进行方针政策的制定和具体法规的出台。
(2)管委会代管型管理体制。这个管理模式是指政府组建专门的管理部门――管委会来对产业园区日常事务进行管理。管委会享有的权限和市级政府部门享有的权限是基本相同的,但也要受到市级政府管理部门的指导。成都青羊工业园区,采取的管委会代管型的管理体制。
2.以企业为主导的管理体制
又称为无管委会型管理体制,这一体制的特点是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本身就是营利性的公司。产业园区内的企业通过设立总公司对园区内事务进行管理和规划。总公司作为法人,一要承担经济活动,二要执行部分政治协同功能。其他社会性,行政性事务由政府部门管理。在国外有很多产业园区采取这一管理体制,国内的广东中山火炬开发区就是由中山火炬开发总公司负责园区内的事务。
3.政企联合的管理体制
这种管理体制实行,政府与企业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园区内既有管委会也发展总公司。管委会负责行政决策和其他服务性职能,发展总公司负责园区内的具体管理事务,同时具备一定的行政性质。二者的人员配置是相互交叉的。苏州工业园区、青岛高新区都采取此种管理体制
(二)我国产业园区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1.管委会地位没有法律保障
通过30多年的发展,产业园区取得的巨大成就是有目共睹的,但是至今为止依然没有一部适用于全国的、专门的、明确的法律法规来明确管委会的地位。将管委会看做一级政府只是人们的一种习惯做法,管委会并不在政府的行政序列的当中。管委会地位一直无法得到法律保障,其运行机制、政策等缺乏稳定性和规范性,这样使开发区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非常容易受到旧的管理体制和外部因素的冲击。
2.管委会行政执法资格没有法律依据
由于管委会本身的法律地位一直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其行政主体地位一直受到外界的质疑,所以管委会很难建立起完整的行政执法体系。在进行行政执法的过程中经常遭遇尴尬:一方面,需要大量的行政职权;另一方面,没有法律条款保障管委会行政执法的过程和权力大小。这样就会经常与行政机关发生冲突。久而久之,管委会将无法在环境建设、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3.政策变化的同时,管委会权限遭到软性分解
近年来,国家政策在不断地调整变动,对于海关、税收、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管理方法由原来的间接管理变为直接管理,一些赋予管委会的权利被各个部门的行政规章所分解。一些原来下放给管委会的权限被回收,或是需要向上逐级汇报确认。这就使产业园区以前享有的特殊政策不断削减,产业园区一般行政体制退化的压力不断增大。
4.新旧体制冲撞激烈,旧体制有复归倾向
产业园区是改革开放的丰硕成果之一,产业园区在发展过程中,不断进行体制创新,努力迎合国际标准。但是随着产业园区规模的不断增加,其经济体产生的社会贡献在本城区所占比重在逐年增加,通过资源、土地、财税等方面,与外界的沟通日益紧密,创新体制和旧体制之间的摩擦也在不断增加。目前国内很多的产业园区已经成为了实际上的行政区。区内外两种体制直接粘合,使园区内的新体制不断受到旧体制的冲击,机构膨胀,分工细致,但是办事效率日趋低下,官僚习气在蔓延。
三、国外产业园区管理体制借鉴
国外产业园区的管理体制大体分为四类:政府管理型、大学与科技管理型、企业管理型、协会管理型。
(一)政府管理型管理体制
其主要特征就是政府统一管理,统一规划,政府是最高决策者。例如日本的筑波科学城,由首相办公室下设的“科学城推进部”来管理。其优势是由较为稳定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但是行政干预过多,不利于产业园区的后续发展。此种管理模式适于产业园区建立初期,在企业自己技术还不是十分完善的情况下实施。
(二)大学与科研机构管理型管理体制
此种管理体制是指,由大学或者科研机构设立专门的部门和人员对于设立在大学内的产业园区进行管理的一种模式。典型的例子,如英国的剑桥科技园。这种管理体制没有政府参与,完全有科研机构领导,有利于科研成果的研发,但是后续资金支持力量薄弱,一旦出现资金不足的情况,整个科研机构都有可能陷入瘫痪。中国的知名学府大多设立在一线城市,二三线城市没有足够的智力环境设立此种模式的产业园区,受众范围太小,并不适合我国大部分地区的产业园区借鉴。
(三)企业管理型管理体制
它是由各方组成的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园区内各项事务的。以非盈利性的企业来负责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为园区内企业提供所需的服务。典型如,美国的孵化园,澳大利亚的科学院。这种公司一般负责重大政策的制定,不干预具体的园区事物。这种模式适合在产业园区发展到半成熟的阶段时候采用,但是,我国的国体和经济环境与西方国家毕竟有很大的差别,此种模式是否能在我国的产业园区推广,还需要进一步的试验。
(四)协会管理型管理体制
这种管理体制,是由政府,企业,大学,银行和其他机构分担义务,承担责任。是一种综合性的管理体制,又称基金管理型管理体制。法国的法兰西岛科学城就是用的是这种模式的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适合在产业园区发展到成熟阶段时使用。此时的产业园区,政府只起到推动和引导作用,其他园区内主体起主导作用的。
四、我国产业园区管理体制创新的途径
产业园区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是大胆创新的硕果。在产业园区区发展过程中日益凸显的体制不完善等问题,一定要积极看待并着手实施体制创新。
(一)推进产业园区法律体系建设
1.要明确产业园区管理主体的法律地位
明确管理主体的法律地位,特别是管委会的法律地位,要从国家层面来推进产业园区法律体系建设。尽快颁布具有普遍性、专门性的产业园区法。普遍性指的是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产业园区;专门性指的是只适用于产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主体在遵循国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制定一些符合本地区产业园区发展的条例规范。同时要保障管委会对产业园区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的权力。
2.开发区的组织管理体系要从法律上得到明确
从法律上明确开发区组织管理体系,明确界定管理职能,权限大小等问题,有利于保证产业园区管理的权威性和时效性,确保产业园区长期平稳发展。促使产业园区的建设可以更上层楼。
(二)推动管理体制改革,将开发与管理职能分离
虽然现在还没有法律规定产业园区的政府地位,但是在现实中,管委会一直发挥着“准政府”的作用。国内大多数产业园区都在采用政企联合型管理体制。发展总公司负责园区内具体事务,但是必须在管委会指定的框架内,没有独立的决策权。因此必须探索出管委会和开发总公司之间新的监管模式和利益分配机制,实现开发管理职能的分离。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以企业为主导的管理模式,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设计一套符合我国国情和产业园区实际情况的运行机制,核算成本效益。争取在获得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能实现园区内的高效运作。
(三)创新管委会组织机构的设置
随着政策不断地变化,政府部门逐渐意识到为管委会放权的重要性,这就涉及到管委会组织机构如何设置才能简单高效的办理日常事务。由于管委会的组织机构是根据产业园区管理体制来设置的,所以,对着管理体制的创新,管委会的组织机构也要相应的做出调整。管委会下设各部门:办公室、经济发展处、建设管理处、投资管理处、综合服务中心。办公室负责对管委会的领导负责,协助管委会领导处理日常事务;负责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负责人事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工作。经济发展处负责,产业园区的发展规划;拟定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等。建设管理处负责,项目规划、选址、施工图等报建手续、审核报批及验收;负责监管工程质量、审核工程预算等。投资促进处最主要的职责就是对外宣传和招商引资。综合服务中心,提供政策法规、办事程序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完成园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推进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
目前我国产业园区中的中介机构存在的普遍问题就是:数量少、级别低、服务范围不明确,所以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理顺管委会和中介机构的关系。当前管委会承担着大量琐碎的社会性事务,因此有必要进行管理体制改革,由中介组织来承担这些社会性事务,并且各种的行业管理职能也要逐渐交付到中介组织手中,逐步实现“小政府、小管理,大中介、大服务”的管理体制。这样就为中介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空间。其次,将中介组织的构架由“官办”、“半官办”向合伙制、股份制转变。这样中介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能更加有效的发挥管理和服务的职能。最后,要加大对中介组织的监管力度,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建立健全本行业的职业道德和质量监管体系。政府部门也要加强政策监督,以保证中介机构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杨玉杰.我国开发区管理体制类型及其比较[J].商业时代,2010:105.
[2]周三多.管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76.
[3]闫国庆.开发区治理[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62.
[4]潘波.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法律地位[J].行政法学研究,2006(1):35.
关键词:重庆;统筹城乡;大部门体制;四规叠合;虚拟大部制
中图分类号:D6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09)03―0064―04
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大部门体制在我国的首次提出,意味着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目标已经明确,即整合政府行政资源,构建富有综合性、协调性的政府行政体制模式――大部门体制。大部制的主要特征:“大”,即组织规模大、职能范围广;“少”,即世界上主要国家大多在12~19个部门;“合”,即实施大部门体制的目的之一是整合行政资源;“协”,即大部制改革不是简单的、机械的把职能相近或相关的部门组合在一起,而是有机的整合机构,优化组织结构,协同行政。
一、重庆“四规叠合”创新实施
中国大部门体制的全面实施,是自上而下推行的。而在政府运行中,一些地方政府积极地探索、创新,使大部门体制在地方推行中,出现了一些新的运行方式。重庆市“四规叠合”是实施和运行得较好的一种模式。
(一)“四规叠合”推行背景
2008年6月,国土资源部和城乡建设部在浙江召开了一次“两规协调”推广会。目前,广西、浙江、山东、广东等已经开始“两规协调”(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实验。重庆市在获批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后,2008年初,也开始“四规叠合”的探索(在市内的四区两县)。
所谓“四规叠合”是指将产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进行叠合,整合成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其实质是大部制的具体实现形式之一。重庆市能够在全国率先推行“四规叠合”试点,有其深刻的经济社会发展的背景:
1.“四规叠合”探索创新,是重庆面对其特殊的大农村与大城市并存,严重的城乡二元困境这个现实市情,需要打破规划部门的分割局面的诉求;是在“314”总体部署背景下,按照重庆市经济发展“六个翻番”的要求,积极谋划新形势的发展新思路和新目标的需要。2007年6月7日,国务院正式批准重庆市设立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不久,《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获得国务院批准。之后,在现有城乡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基础上,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原则,重庆市已经建立起市域、区县和镇域的三个层次分明的城乡规划体系。而区县规划是地方城市规划的重点,由区县规划叠合,带动市级优化,推动乡镇规划,使地方城市规划一体化协调发展。由此,重庆市开始推行“四规叠合”。
2.2007年6月重庆获批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以来,重庆主城九区已经实现了城乡规划的统一管理,11区县设立了独立的规划管理部门,但需要改变区县乡镇农村的规划及其管理依然薄弱的状况。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当时的调研表明:所调查的12区县所辖的87个乡镇中,有4个区县政府,10个市级部门编制完成各类规划达195项,涉及面积1280平方公里。其中,未经审批的手续和审批手续不全的违法建设大概141个。仅都市区南山风景区的规划,重庆市规划局、园林局和林业局都有其规划编制成果,各自确定的规划用地和建设规模不统一,单纯地进行整合后,建设总规模过大,与总体规划相冲突。规划不协调的直接后果是:产业发展规划混乱,城市总体规划不健全,环境保护得不到改善,城市建设土地资源浪费,不能实现集约节约用地,几规“打架”。
3.需要解决过去地方政府制定城市发展规划时,因不同部门均从自己部门工作出发而出现各自为政、地方城市发展规划极为不协调的问题。过去,产业发展规划由经济发展部门制定,强调经济发展;土地利用规划由土地部门编制,指导思想是保护耕地;城市建设规划由建设部门负责,重点是推进城镇化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由环保部门考虑,意在保护生态环境。长期以来,四个规划编制部门互相不通信息;资源独享,并且编制标准不一、技术手段有差异,因此无法对接协调。推行“四规叠合”,在落实同一指标时,相关部门要统筹商量,可以避免事后协调。之所以地方政府积极推行“四规叠合”,其根本缘由是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严格保护耕地政策。
“四规叠合”的推行,有利于破除“四规”所涉及的部门利益之争,促进产业发展、城镇建设、国土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互衔接和协调发展;产业、城乡、土地和环境等部门互通信息,统一行业标准,可以实现科学规划和互通有无,做到“一个规划,服务经济”。
(二)“四规叠合”实践情况
加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与协调,整合规划资源,形成规划合力,实现空间协调、项目落实、调控统一,是充分发挥规划宏观作用的必然要求。
1.“四规叠合”的实施
各试点区县积极推进“四规叠合”。成立工作协调小组,由区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负责工作总体协调;区县发改委、国土房管局、规划局和环保局等四部门牵头分别调整修改既有的产业发展规划、城乡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部门在各专项规划修编过程中,注重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吸纳大专院校专家参与前期研究,委托规划设计研究院等中介机构参与“四规叠合”综合实施方案编制工作。
注重规划创新。试点过程中呈现不少工作亮点:创新性地将人口规划纳入规划叠合,体现以人为本的规划思路,注重经济布局与人口布局的协调;通过城乡建设用地挂钩等方式,解决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中对建设用地的需求;建立规划部门联席制度,通过定期交流沟通,强化了各分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
注重谋篇布局。抓好城乡协调一致的基础设施网络体系规划,构建统筹城乡发展的互动平台;抓住重大项目及重点产业布局契机,力求实施一个重大项目带动一片城乡发展、实现一方城乡统筹;实施招商引资“一号工程”,深入推进对外开放发展战略;突出建筑劳务外包重点,大力发展外派劳务经济;探索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住房等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建立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资源城乡共享机制,探索建立统筹城乡的社区建设新模式;探索“能人治村”思路,狠抓示范村、试验村建设。
注重规划重点。突出对现有四大规划的评价,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规划目标与开发原则,功能分区及空间布局,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事业建设重点及布局等重大课题的规划研究。着力探索解决重 点开发所需空间资源不足的途径,进一步优化空间布局结构,努力通过集约节约开发,城乡一体开发等多种形式,高效益利用空间资源。
2.规划部门的定位
区县发改委:负责牵头协调、组织起草“四规叠合”规划方案,负责规划期(2008―2012年)经济社会发展速度、总量规模、发展水平、发展质量等。
区县国土局:按规划时序(2008―2012年)要求,完善土地利用规划,负责研究确立优先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的区域板块;负责规划期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总量、城镇建设用地面积等土地利用规划指标的测算论证;负责生活空间、产业空间、农业生产空间三大空间落实的研究和资料提供;负责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规划表、耕地规划平衡表、建设用地指标分解表等图表资料的提供和编制;负责提供全县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规划、耕地数量及空间分布、地质环境、石漠化等方面的资料,组织研究全区县主体功能区土地政策。
区县规划局:按规划时序(2008―2012年)要求,完善城乡总体规划,提供全县城乡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控制性详规、地理空间数据等方面的资料;配合参与四类主体功能区规划,负责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控制要素及产业布局和基础设施布局(即三空间两布局)的控制要素的方案测算、图表绘制、资料提供和成果研究。
区县环保局:按规划时序(2008―2012年)要求,完善环境保护规划,负责提供全县生态功能区划、自然保护区现状、环境容量等方面的资料;负责全区县主体功能区环境保护政策的研究;负责规划对四类主体功能区的污染物排放总量、自然人文保护区面积等控制参数的研究论证和资料提供;负责规划期生态空间和维护生态安全的区域,包括林地、草地、山脊线、水域,自然人文保护区等面积及布局,重点控制要素为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禁止开发区(包括文化自然遗产,市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重点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研究和资料提供。
其他相关部门:水利农机局负责提供全区县水资源、水土流失等方面的资料。人口计生委负责提供全区县户籍人口、常住人口、人口流动、人口增长等方面的资料。交通局负责提供全区县交通现状及与规划时序一致的规划资料。气象局提供全区县气象资源和气象灾害方面的资料。林业局提供全区县林业、森林公园、自然保护、风景名胜区、湿地等的现状和规划(2008―2012年)。农业局提供农业区划,农村污染防治等资料。经委、工业园区提供全县产业发展、工业园区发展及产出强度等方面的现状和与规划时序一致的规划资料。旅游局提供全区县旅游发展现状及规划等方面资料。
(三)“四规叠合”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
规划编制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各个部门进行的步骤差异、标准差异、技术差异,因此,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1.规划编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重具体叠合轻体制创新。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技术层面、内容规划布局思考较多,但对如何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思考太少。
二是重形式轻融合。注重叠合的形式创新,而在真正的“四规叠合”上显得不足,存在各规划之间衔接不够,导致叠合矛盾。
三是重规模扩张轻结构调整。对建设用地、基本农田、耕地保有量、污染物排放总量等控制指标较重视,但如何集约节约资源,挖潜建设用地思考不足。
2.完善规划编制的建议
首先,给予“四规叠合”试验区县相关政策。主要是:(1)土地政策,允许区县域内占补平衡,并可先占后补;(2)财政政策,按照不低于库区产业发展资金的标准和额度设立市级综合配套改革专项资金,支持试验区县先行先试;(3)金融政策,支持试点区县设立村镇银行或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按照利率市场化的要求,引导社会闲散资金转变为社会资本,缓解统筹城乡发展的瓶颈制约;(4)改革行政体制,允许区县级政府整合行政资源,在机构总量控制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机构,允许区县级政府根据区域经济发展调整乡镇建制。
其次,探索“四规叠合”的相关问题。主要是:(1)完善“四规叠合”的组织机构,在横向上,成立规划协调专业委员会,统筹协调各层各类规划,在纵向上,成立市级部门职能联席会议制度;(2)探索城乡建设用地挂钩,即如何通过整理农村建设用地,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集约化水平,腾换出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城市建设用地的增加;(3)探索同一功能区范围内,在总量规模控制下,对已规划建设用地与未规划建设用地进行置换的方法和途径;(4)探索区县域内的国土空间综合评价,根据国土空间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功能区划分和生产、生活、生态等空间的具体布局。
二、重庆大部门体制创新路径
我国大部门体制的实践起点,可以追溯到:首先是2000年,湖北省随州市开始“大部制”改革;2000年,海南省以“大交通”思路设置交通厅,负责地方航空、铁路的规划和协调工作,指导、协调城市交通行业管理;2004年,成都市提出并实施“大农业”、“大水务”、“太交通”;2005年,上海浦东、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启动;2006年,深圳建立“大交通”、“大文化”的体制。重庆市“四规叠合”探索成功,为进一步积极探索适合其统筹城乡的大部门体制创新打下了基础。当前,《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出台,更加需要重庆统筹城乡发展的不断深入,以及重庆行政管理体制的不断调整,以适应重庆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关于重庆大部门体制的进一步创新,笔者提出如下思路。
(一)创设统领机构
市委成立“统筹城乡发展工作委员会”,市政府成立“统筹城乡发展局”,两个机构合署办公,其职能: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制定统筹城乡发展的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定促进农民工市民化的方案和措施,监督统筹城乡发展政策的落实情况等。机构下设“教育培训处”、“卫生保健处”、“社会保障处”、“综合管理处”、“社会团体处”和“综合办公室”等部门,人员由相关(职能)部门抽调组成。该机构由市委书记或市长直管。
市委成立“内陆开放型经济建设委员会”,市政府成立“内陆开放型经济建设局”,两个机构合署办公,其职能:贯彻落实国家商务部与重庆市签订的《共同建设内陆开放型经济合作备忘录》,制定内陆开放型经济建设的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定促进内陆开放型经济建设的方案和措施,监督内陆开放型经济建设政策的落实情况等。机构下设“统筹进出口处”、“统筹对外开放和对内开放处”、“统筹资源处”和“综合办公室”等部门,人员由相关(职能)部门抽调组成。该机构由市委书记或市长直管。
大部制改革最主要是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实现大部制和大党委制之间的制度整合,二是如何解决同一事务由党政分别设置机构管理的不协调。 地方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应按照十七大确定的“统筹党委、政府和人大、政协机构设置”的要求来实施。也就是说,地方党委可以直接领导政府,但党委工作部门只是党委的参谋职能部门,不应去领导相应的政府职能部门。
(二)整合基层部门
乡镇实施综合部门管理体制。合并业务工作相近、工作性质相似的内设机构。将乡镇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政务管理等三大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三个综合部门:政务综合部门(主要负责民主政治、精神文明建设以及行政事务工作)、经济发展部门(主要负责有关农、林、牧、副、渔业的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招商引资等工作)、社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教育、调解处理民事纠纷以及应对突发事件,计划生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村镇规划与建设等工作)。
主城区实施“大社区”管理。在主城区撤销街道办事处,将原街道办事处职能移交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社区或非政府组织,实施“大社区”管理。城市治理架构实现市、区两级政府和“大社区”自治组织的体制。区政府在“大社区”直设社区行政服务站,负责社区的行政事务。街道原来承担的一些政府职能由非政府组织承担。
基层地方可以更多地考虑“两个牌子、一套人马”的体制,部门管理的范围可以更加宽泛,并适当扩大党政领导成员交叉任职,合并党委和政府职能相同或相近的职能部门。这样,可以解决同一事务由党政分别设置机构管理的“双头制”和权力双轨制引起的相互扯皮的问题。只有这种政治体制与政治结构的变革,才能解决党政在实际运行中的配合、协调。整合党政部门是大部制改革的重点。
(三)虚拟大部门体制
关键词:水利体制机制创新
引言
同志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随着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现有水利体制和机制已不适应新形势下水利事业发展的要求。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现行水利体制,主要以行政管理为主,分级、分部门的管理体制,造成“多龙管水”,行政干预多,水资源管理体制不理顺,影响了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综合效益的发挥;水利工程建管体制不健全,水利建设重开源轻节流、保护,重建设轻管理,造成大量水利工程老化失修;水权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不完善,水价形成机制不健全,水价过低,水资源大量浪费,供水单位亏损,难以为继;水利建设长期依靠国家投资,没有形成有效的投融资机制,水利投资严重不足,工程欠帐多;缺乏创新的体制和机制,致使水利管理队伍不稳定,水利科研工作滞后。去年重新修订实施的新《水法》,总结了原《水法》实施以来的治水经验,为今后一定时期内水利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要贯彻落实好新《水法》,创新水利体制和机制已成为当务之急,当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规范行政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农村费改税工作的不断深化,对政府转变职能、坚持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更迫切的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担负着管理社会水事的职能,必须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尽快调整工作思路,解决好“越位”、“缺位”、“错位”的问题,学会并习惯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各类涉水事务,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实现行政决策和水事管理的法制化。首先,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决策事情,扩大民主,集中民智。要更多地将决策上升到法律高度,把水利规划等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改变“领导换、规划变”的局面。第二,进一步加强政策法规建设。按照WTO的规则要求,政府对以前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和修订,要抓住这一机遇,抓紧制定、修订与新《水法》等法律法规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第三,在建立完善各项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狠抓落实,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规范社会水事秩序和行政行为。尤其是对现行的水资源费、河道工程维护费、水保“两费”、占用农业水源和灌排设施补偿费、河道采砂费的征收制度以及水保方案和河道建设项目审批等法律制度,要下大力气狠抓落实。第四,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
二、建立现代水务管理机制,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改革水的管理体制,是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在今年3月9日召开的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总书记又一次强调要加强流域和区域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建立权威、高效、协调的水资源统一管理机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资源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要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实行水务一体化管理,即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节约和污染防治工作等实行统一管理,建立统一、高效、有序的水资源管理体系和水污染防治体系。目前,全省已有近60个县(市、区)实行了水务管理体制,他们的实践证明了实施水务一体化管理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有效性,体现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具有四个方面的优势:一是有利于克服部门职能的交叉重叠,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二是有利于水资源的优化配置,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三是有利于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四是有利于建立开放的水务投资机制。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应围绕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这两个根本目标,在加快城乡水务一体化步伐的同时,把重点放在配套管理机制的建设上。要逐步建立完善水务管理机制,切实管好水务,真正体现“体制”的优势。一要依照水法建立健全各项相关制度,保障水资源统一管理。如在水资源配置方面建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取水许可制度、中长期供求规划制度等。二要建立健全相关机制,支撑水资源统一管理。如补偿机制,对占用水工程,包括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和扩、改、拆、损水工程设施的补偿等。三要调整职能,明确水资源统一管理的职责。四要改革水利行政审批制度,有效实施水资源统一管理。要在“加速一个转变,打好两个基础,实现三个目标”上下工夫。“一个转变”,就是尽快把思想观念、工作重点从“水利”转向“水务”,按照对水资源的物质形态、市场要素和治水内涵的全方位、全领域、全过程的统一管理的要求,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综合措施,对全社会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规划、指导、监督、组织、协调和服务,对涉水事务依法进行全面管理,最终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两个基础”,是基础工作和队伍建设。要摸清家底,算好水帐,搞好规划,抓好试点,积极探索水务发展投融资机制、价格机制、社会化运作机制、公众参与管理机制、现代化信息传递机制、宏观调控机制等。“三个目标”,一是节能降耗,提高效益,减轻财政负担,让政府满意;二是搞好服务,提高供水能力和质量,让人民满意;三是加强管理,增强实力,让企业和职工满意。
三、构建开放的、多元化的水利投融资机制
投入是影响水利发展最关键、最直接的因素。筹集水利建设资金的关键是要建立起适应形势发展的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水利投融资机制和水价形成机制。政府投入要高中求增,依法收费要强中求足,群众投入要变中求稳,市场融资要活中求多。一是要依靠公共财政。水利的公益性、社会性决定了它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公共财政支持。要进一步研究公共财政的投入方式。近年,国家发行了大量的建设国债,主要投向基础设施,既包括南水北调等大型项目,也包括节水工程等小型项目,要通过各种形式积极争取。同时,要正确认识配套资金不到位的危害,配套资金不到位,是当前水利工程建设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这一问题已严重影响了工程进度,造成大量“钓鱼工程”、“半拉子工程”,使已投资金效益迟迟得不到发挥,还影响了今后对上项目的争取。要采取切实的应对措施,保证上级安排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配套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要通过制定贴息政策,鼓励个体和集体大胆使用银行贷款搞水利。二是运用市场机制增加投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经营性水利工程运用市场机制增加水利投入是完全可行的。如城市供水,可以用民营化的办法来拓宽资金渠道。三是政策的支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如何实现依法收费足额到位的问题。立足区域实际,找准突破口,争取政府支持,配套完善相关地方法规,加大征收力度。通过加大收费力度,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等增加水利投入。四是加快水价改革,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要以单个核定工业、城镇供水价格为切入点,加紧推行两部制水价、阶梯式水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办法,探索实行季节浮动水价。在积极推行新水新价的同时,结合农业供水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农业水价改革步伐。要积极探索实行水价听证制度,促进水价执行到位。五是通过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增加水利投入。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多元化、多形式、多渠道投资办水利的新途径。按照中央提出的“稳定、安全、灵活、多元”的“”,研究水利如何实现多元化投资这一重大课题,要在工作实践中积极探索、创造新的投资渠道,以建立稳定的水利建设资金来源。要突出抓好四个方面。第一,充分调动群众投资、投劳干水利的积极性。按照“谁受益谁投资,谁建谁管谁所有”的原则,采取股分制、联户建、个体投资集体补助和“一事一议”等办法,调动社会闲散资金办水利。第二,通过产权改革,盘活资产,吸引社会投资。采取明晰所有权,放开管理权,搞活经营权的方式,盘活水利国有资产,推进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引入新机制,积极推行租凭、承包、拍卖和股份制改造,卖旧建新,滚动发展。第三,积极利用外资。要搞好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加强与国外技术和资金的合作,进一步加大引进外资的力度和额度。第四,积极探索有偿使用水利资金制度。要在政府扶持下,以市场为导向,按市场规则运营,以投资回报引导投资。
四、理顺水利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机制
水利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应按照明晰产权、授权经营、抓大放小、规范动作的基本思路,尽快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水利行业特点的新的运行机制,一是提高产权意识,明晰产权关系,改革产权制度,通过产权改革盘活存量资产,筹集发展资金,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是建立水利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运营、国有企业三层架构体系。第一个层次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和授权,对所属水利国有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实行真正的宏观间接管理。第二个层次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水利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第三个层次是水利企业,包括具有企业性质的事业单位,赋予其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三是引导、鼓励水利企事业单位,按照现代化企业制度进行改组、改造。要抓大放小,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通过产权改制,以资产为纽带,进行资产重组,组建具有法人资格、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全资(控股)公司或具有投资中心性质的集团公司,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四是强化国有资产监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保障水利国有资产的完善和安全。
五、改革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体制
长期以来,由于水利行业“建管分离”、“重建轻管”,而对已建成的工程如何保障良性运行、如何稳定管理队伍却研究甚少,致使水管单位积累的问题和矛盾越来越多,改革现行体制应抓好以下四点:第一,把建管并重落实到建设的前、中、后各个环节上,为搞好水利工程经营管理提供保障,规划设计工作要充分重视工程的经济问题,上马一项工程,就要增加一个经济增长点,而不是制造一个“包袱”。建设管理要为提高工程的质量和水平服务,严格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就要建成质量一流、技术含量高的“精品”。第二,明确工程性质,理顺投资渠道。根据现有水管单位的实际情况,可以把工程定为三类:第一类为公益性工程。应明确定为事业单位,其编制内人员和管理维护经费要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编制外人员由开展多种经营的收入解决。第二类为经营性工程。应明确为企业的性质,按照市场的规则进行运营管理。第三类为综合性工程。如部分水库、河道、灌区,既承担防洪、除涝等社会公益性任务。又有水费收入,目前的水管单位大部分为这种类型。对这些工程,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对工程的公益性和经营性部分进一步合理划分,确定比例,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定员定编,由国家公共财政承担公益性部分人员和管理经费,合理确定经营收费价格,保证经营性收费按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到位。第三,根据“剥离辅助,精干主体”的原则,积极推行管养分离,加快水管单位经营机制创新步伐。第四,加强内部财务管理,降低工程运行管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