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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西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抽样分析
2014年1―9月,广西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案件保持总量平稳,本文收集10件较典型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各项数据,分析比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基本规律。
(一)从申请人的年龄、技术职称和申请仲裁原因分析
提起仲裁的申请人年龄主要集中在36―50岁之间,占56.5%,此年龄段人员正处于教学、科研、医学的黄金年龄,但也容易因工作原因与事业单位产生冲突,此部分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均为中级职称以上;另22―35岁的申请人主要由于要求另行就业而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产生争议,占37.2%,此部分人员专业技术职称大部分为初级职称或没有职称;51岁以上人员与单位产生争议提起仲裁的较少,占6.3%,此部分人员有部分为中级职称,但大部分为高级职称(见图1)。
图1
(二)从事业单位类型分析
广西的事业单位主要分布于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等领域,人事争议仲裁主要发生在教育事业单位,占42.2%;其次是卫生事业单位,占40.3%;科技事业单位占的比例较少,仅为12%;剩余5.5%为其他事业单位(见图2)。
图2
(三)从争议类型分析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的争议总量最大,占75%(其中辞职争议占56%,辞退争议占19%);其他25%主要为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见图3)。
图3
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呈现的基本特点
(一)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总量保持平稳
2014年1―9月,广西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总量保持平稳,主要是由人事管理的特殊性决定的。一方面因为人事管理主要属于事业单位内部管理事项,大部分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素质较高,理性较强,不提出不合理要求,争议一般可以在事业单位内部调处化解。另有部分案件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处理阶段即通过调解方式化解。且事业单位相对数量不多,产生群体性争议的可能性不大。另一个方面是由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限制。现行国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和审理。其他争议可以通过向事业单位复查、向上一级机关申诉等方式处理。
(二)人事管理政策存在滞后性
一是人事管理法规立法层次不高。现行人事管理规定对较常发生人事争议的辞退、辞职解除人事关系制度等没有制定行政法规作出规定,仅通过上世纪90年代的原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和《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等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或通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2002〕35号)指导事业单位如何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解除工作人员聘用合同条件,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规范,缺乏高层次、专门性、可操作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二是真空区较多。由于要突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不同,聘用合同条款约定既带有管理色彩,又有双方意思自治,对于履行聘用合同产生的争议,因缺乏法律依据而较难处理。
(三)人事争议的申请主体呈多样性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在申请主体上也出现了多样性,除了传统的工作人员提起仲裁申请以外,事业单位主动提起人事争议仲裁的案件也有所增加。如某高校要求离职博士生教师支付未满服务期的违约金10万元;退回6万元购房补贴;该离职教师新就业的另一大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由于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矛盾激化,甚至出现工作人员闹访情况,事业单位只能主动选择较权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处理争议。
(四)人事仲裁案件日益复杂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审理人事争议案件数量不多,仲裁员接触案件比例不高。不断出现的新类型人事争议案件,将对仲裁员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如某事业单位被确认“吃空饷”人员,认为单位没有履行签订的“吃空饷”协议发放部分福利,要求仲裁机构裁决事业单位履行“吃空饷”协议等。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中涉及履行聘用合同中的事业单位工资计算等争议,因涉及事业单位工资依据较多且复杂,计算专业性强,也增加案件审理的难度。
(五)人事争议案件调解难度大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处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始终强化在受理、立案、审理过程中调解,但抽样的10件案件中调解成功率不超过10%。如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而产生争议,工作人员极不愿意被剥离事业编制,不愿意成为“社会人”。而事业单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出于行政管理目的,即使决定有误也不愿意更改,案件费用均可以由财政承担,单位无损失,一般不接受调解。另有个别事业单位不认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权威性,调解难度较大。
三、下一步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发展趋势预估
在广西事业单位推进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的“两个转变”进程中,新的用人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完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尚未解决,使得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处理面临诸多问题。
(一)因未订立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人事争议将增加
从2002年起实施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2002〕35号)等文件要求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制度。实践中,要求新录入人员订立聘用合同难度一般不大,新录入人员往往主动要求与事业单位订立聘用合同,通过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但事业单位中2002年前已办理入编的工作人员,存在没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2002〕35号)等文件实行聘用制度及订立聘用合同的情况。2013年,在广西自治区本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审理的人事争议案件中,存在部分事业单位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情况。已签订的也没有严格按照人事政策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仅有《聘用硕士协议书》等格式简单的自拟约定,且少部分协议存在免除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工作人员权利的不当约定。出现作为现行人事管理制度作出强制性规定,而事业单位因故意或过失不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因双方意思自治约定未包括人事管理强制性规定,但不属于履行聘用合同争议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无法处理,出现当事人救济渠道不畅通等问题。订立聘用合同争议将成为新的多发性人事争议。
(二)解除人事关系争议和参加社会保险争议增加
解除人事关系争议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中占据比例较大,随着人事制度改革推进,由此产生的事业单位辞职、辞退争议将相应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要求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5项社会保险。如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没有约定参加社会保险,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将不予受理,因不属于履行聘用合同争议;如聘用合同中约定参加社会保险,但目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等政策不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后缺乏政策依据也难以作出裁决。
(三)当事人误解人事争议范围但仲裁机构无法受理将产生矛盾
产生人事争议后,作为工作人员一般倾向请求作为第三方中立机构的仲裁机构处理争议,不愿意就人事争议继续向单位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有部分当事人认为只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均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申请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对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作出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范围较小,渠道有待进一步拓宽。由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不受理,当事人会产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推诿的误解并反复上访,增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不必要的工作量,也不利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其他调解仲裁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机制完善建议
(一)严格控制受案范围并防止无限扩大
1.不宜将未订立聘用合同人员的全部人事争议列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处理范围。对于已列入事业单位编制但没有订立聘用合同人员,即使已按照事业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不宜视同为已订立聘用合同。对此类人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只能对其因辞退、辞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争议进行审理。但因为此类人员没有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不能按视同已订立聘用合同争议进行处理。
2.严格限制履行聘用合同争议内涵。由于事业单位法人与企业单位法人在性质上有本质区别,不宜全部参照或引用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作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对于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因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等发生的争议,属于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权限的行为,不应当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律进行调整,不宜列入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范围。
(二)适当增加部分人事争议受案范围
建议修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第(三)款中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受理范围如下: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退、辞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订立、履行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等发生的争议。
1.增加订立聘用合同争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2002〕35号)已明确要求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初次就业工作人员和原在编制内工作人员均需要订立聘用合同,有利于明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稳定双方之间的人事关系。如事业单位不履行订立聘用合同义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可以提供相应的法律救济渠道,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增加社会保险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对于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予以受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社会保险权益。
3.将除名、离职解除人事关系争议排除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范围。除名作为原处分措施之一,没有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列入处分种类,事业单位以除名方式解除人事关系缺乏依据,作出除名的可能性极小。对于工作人员出现离职行为,事业单位可以以辞退方式解除人事关系,因此,无须将离职行为列入人事争议仲裁处理范围。
(三)仲裁机构就人事争议案件做好与法院的沟通衔接
落实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与审判工作联席会议”精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就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进行沟通衔接,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受理范围和实体处理上进行交流,尽量统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裁判尺度,进一步提高裁审效率,提升同案同判率。既避免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不一致,也避免当事人产生仲裁机构和法院之间扯皮的误解,更避免当事人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产生不信任而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同时要推广专业化仲裁和审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后,要选派掌握人事管理业务知识、仲裁经验丰富、比较擅长调解工作的仲裁员或法官进行案件的审理。通过合理调配审理资源,提高人事争议案件的审理效率,妥善处理好解除人事关系和履行聘用合同等各种类型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
(四)适时修改完善《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法规政策
人事管理要进一步强化立法,通过依法管理,从规范化、法制化的渠道处理人事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建议加快出台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政策,以方便出现争议时可以作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裁决的依据。在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生效实施后,2007年国家制定的《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作为旧法,其中的规定已与现在人事管理实际不相适应。如《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仍维持办理人事争议案件机构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而全国各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规定已调整办案机构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处理规定》规定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的时效期间为60日,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仲裁时效为1年。由于与上述新法相冲突,建议国家进一步修改完善《人事争议处理规定》,避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审理人事争议案件时出现法律适用障碍。
(五)对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进行修改完善
建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2002〕35号)精神,在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58号)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基础上,根据现行人事管理法规和政策,对《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有关指导和示范内容进行修改完善,特别对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必备条款增加参加社会保险等内容,避免聘用合同约定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切实维护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事业单位要转换用人机制,搞活用人制度,主动与工作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进一步提高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签订率。
(六)事业单位要不断建立完善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需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广西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规范细致的考勤、休假、解除聘用合同条件等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如国务院办公厅〔2002〕3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对工作人员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可以明确“责任事故”中事故的等级和“严重后果”具体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为事业单位作出相应解除聘用合同处理决定提供规章制度依据,提高处理行为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事业单位要有明确细致的内部规定,送达程序也要符合规定,在其作出人事处理决定后产生争议的,得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支持程序合法的可能性才较大。
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在刑法中设立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性主流上持肯定性的态度。
本文在对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和特点阐述基础上,对立法设立该罪的法理基础进行评析,进而指出该罪在适用范围上存在的问题。然后从微观层面和宏观层面对该罪进行详细的阐述。
微观层面中主要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危险驾驶的行为方式、危险驾驶罪的处罚等方面进行论述;宏观层面借鉴风险社会和风险刑法理论、醉酒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抽象危险犯理论等对该罪的设立给以理论支撑。尽管危险驾驶行为已经入罪,但是立法规定和司法认定中均存在不足。无论是微观层面中所指出的具体问题,还是在宏观层面中如何论证其与相应的法理基础相契合都还有很多的问题需要探讨。
固然,危险驾驶的危害性是毋庸置疑的,如何在原有法律体系和新的罪名相结合下防范此类危害行为的发生是必须解决的问题。即如何协调好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以及刑事处罚内部的关系(此罪与彼罪的关系),对于司法实务部门正确适用法律具有较强的指导性意义。
本文在充分理解和运用中外相关的研究资料的基础上,主要采用案例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理论联系实际等方法将文章分为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从宏观的角度系统把握和阐释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理论基础,主要借鉴风险社会和风险刑法理论、醉酒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抽象危险犯理论等为危险驾驶行为入罪进行理论支撑。
第二部分采用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的四要件犯罪构成说,首先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进行初步剖析,而后鉴于危险驾驶罪特殊的犯罪构成,对法条中的“主体”“罪过”“道路”“醉酒驾驶”“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等问题的认定进行阐释和论述,并就相关问题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
2006年2月21日下午,四川省广安县宏运汽车修理厂老板郑富华放在家中保险柜里的12万元现金不翼而飞。
郑富华立即报了案。石桥派出所所长牛文光带领民警赶到案发现场进行勘察,很快发现诸多疑点:郑富华家中并没留下任何盗贼进出的痕迹,甚至连房门和保险柜的门也完好无损,没有一点被撬的迹象;在被盗保险柜里,除了报案人所称的12万元现金不见了外,其它贵重物品,比如金银首饰等竟然一件也没少;郑富华的妻子徐淑娟始终表现得十分平静,家中巨款被盗似乎与她毫无关系。
这些疑点促成牛文光所长的一个判断,他派内勤女民警对徐淑娟进行讯问。孰料,讯问刚一开始,徐淑娟就坦然承认:“保险柜里的钱是我拿走的……”
作为老板娘的徐淑娟为什么要“监守自盗”呢?
良心缺失,老板丈夫将受伤打工仔扫地出门
徐淑娟是四川省简阳市羊马镇人。
1981年初,23岁的徐淑娟去成都打工时,与在汽车修理厂做学徒工的郑富华相识了,郑富华的善良和勤劳深深地吸引了她,两人很快坠人爱河,并于一年后举行了婚礼。
郑富华技艺精湛,再加上做事勤快,肯动脑筋,没用上三年时间他渐渐在修车行业有了名气。这时,郑富华不满足做一个打工仔了,他对妻子说:“等攒够钱,咱自己开汽修厂。”
果然,2001年年底,郑富华与汽修厂的工作合同期满后,婉言拒绝了老板的盛情挽留,几次去广州考察汽修市场,采购汽修设备,2002年春节后,他的宏运汽车修理厂在石桥镇正式开张了。自学过会计专业的徐淑娟承担起了厂里的财务管理和后勤工作。他们这个汽修厂很快发展起来了。可渐渐地,徐淑娟发现丈夫对工人的态度发生了改变,经常大喊大叫发脾气……徐淑娟多次劝说丈夫,郑富华说以后会注意,但到活儿多、时间紧的时候还是改不了。
徐淑娟是一个细心的女人。在汽修厂,工人们不管遇上什么困难,她总会全力以赴想办法帮他们解决,而且像大姐姐一样在生活上给予他们无微不至的关怀和照顾;夏天到了,她常常在第一时间为工人搬来电扇和冷饮;冬天时,她又会早早在休息室里安装上暖气……
2005年4月,因母亲患病,徐淑娟赶回娘家探望。20多天后,她回到石桥的汽修厂,发现工人们对她冷淡了。
徐淑娟在纳闷中度过了一个上午。中午时,她去为工人们买冷饮回来,刚走到休息室门外就听见里面的工人议论说:“郑富华的心黑了,周德军为厂里卖命连腿都没了,才给了5000元,够干什么的!……”
工人们的话让徐淑娟吃了一惊,这才想起来,上午在厂里确实没看见焊工周德军。周德军怎么了?
徐淑娟立即给丈夫打了电话,询问周德军的情况。最初,郑富华谎说,周德军因为想老婆,所以辞职回家去了。直到她直接提出周德军的腿伤是怎么回事时,他才不得不说:“他腿受伤了,是他自己造成的,跟咱们无关。我已经给过他钱了……”徐淑娟提起把周德军送到医院继续治疗,可郑富华坚决不同意:“咱用工是有合同的,给他的钱不少了,换了别人哪有这样大方的?”这对结婚20多年来从没红过脸的恩爱夫妻,因为一个受伤打工仔的命运发生了激烈的争吵。
不遗不弃,大义妻子要守住道德的底线
2005年5月21日,徐淑娟一大早就坐车前往周德军的家――50多公里外的高寺镇。
周德军的父亲早年去世,母亲又体弱多病,日子过得非常艰难,春节时才娶上了媳妇。周德军非常憨厚,结婚没几天,听说汽修厂要赶一批紧活儿,他就扔下新婚妻子,提前赶到厂里上班。当时,徐淑娟还打趣地问他:“你不在家里多陪陪老婆,不怕新媳妇会有意见?”周德军红着脸回答:“不怕,她只想我多挣点钱回家盖新房。”可谁能想到才过了几个月,作为家中唯一的顶梁柱,周德军却突然倒下了,徐淑娟为此感到特别愧疚。
来到周家,只见破旧的茅草房,因为年久失修已经摇摇欲倒,屋里更是连一件像样的摆设也没有;而周德军躺在床上,不时发出痛苦的……
看见提着鸡蛋和营养品的徐淑娟走进屋来,周德军的情绪一下子激动起来,把头扭过去不理徐淑娟。
徐淑娟流泪了:“德军啊,大姐昨天回厂才知道你出事了,我也想不到你会出这种事……”
过了好一会儿,周德军的情绪平静下来。他重重叹息了一声,讲述起事发当天的经过。2005年5月12日,宏运汽修厂接到检修一家大型运输单位的载重汽车的任务。为了按时把汽车检修完,工人们连续工作了10多小时,谁也没休息,都累得不行了。晚上7点多钟,天快黑时,周德军又准备去焊接一辆汽车的配件,因为过度疲劳,他突然一阵头晕目眩,不知怎么地,一下子将电焊枪插人了自己的右腿……听见他的惨叫声,工友们才发现并立即赶来把他送入医院,由于受伤严重,当天晚上就做了截肢手术。
第二天,周德军从昏迷中醒来,发现自己成了只有一条腿的残疾人,他顿时悲痛欲绝。可这时2万多元的治疗费又像一块巨大的石头向他砸来,他的妻子只好去宏运汽修厂向老板求助。郑富华取出5000元钱给她说:“周德军受伤是他自己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则造成的,不关厂里的事,这5000元钱就算是我个人给他的治疗费。”
由于没有足够的治疗费用,医院对周德军停药,10天后被迫出院。
周德军彻底绝望了,只好回家瘫在床上。因为没钱买药,年迈的母亲用盐水为他清理伤口,之后为他敷上从山上采来的草药。周德军最担心的是,自己已经失去了一条腿,如果伤口再继续恶化下去,将来极有可能完全失去生活自理能力,这个家不就彻底完了吗?
周德军的担忧也正是徐淑娟心里所最忧虑的。她从来看不得别人受苦,何况,这事还与自己有牵连呢?周德军的窘状,使她万箭穿心似的难受。临走时,徐淑娟对周德军放下一句话:“你给我几天时间,我们一定想办法为你治伤。”然而,她又有什么办法凑钱为周德军治病呢?尽管徐淑娟一直负责汽修厂财务工作,但每一笔钱都要由丈夫签字后才能支取动用,她根本没办法擅自挪用厂里的一分钱。所以,思前想后,徐淑娟还是决定把自己的想法告诉郑富华。
徐淑娟认为,丈夫过去也是打工仔,而且富有同情心,不可能对周德军的处境完全无动于衷。可晚上,徐淑娟刚对丈夫说起周德军一家的处境,郑富华就翻脸了:“你懂什么!给他治伤,那就等于是我们的责任,等于我犯错儿,谁拿屎盆扣到自己头上?”
徐淑娟愣愣地看着郑富华,她突然发现自己对眼前这个朝夕相处了20多年的男人竟是如此陌生。徐淑娟再没说一句话。她明白,帮助周德军治伤,只能自己想 办法。
当时,徐淑娟手上有4000元私房钱,是准备“五一”节时换季的。第二天,徐淑娟带上这笔钱风尘仆仆赶到周家,把周德军送人了广安县医院。
中断治疗才几天,周德军的伤腿却感染了,医生为他做了二次手术。那些日子,徐淑娟几乎每隔一两天就会赶到县城医院看望周德军,为他送去水果、麦片等营养品。2005年6月,徐淑娟到成都出差,想到周德军彻底恢复体力,还要很长一段时间,她特意去四川省残疾人特殊用品供应站,询问轮椅车的价格。了解到―辆中档轮椅车的售价也需要七八千元,她一咬牙,用刚刚收到的1万元修车费为周德军定做了轮椅车……
自盗12万,惊世拯救真情动天
2005年8月,周德军坐着徐淑娟为他定做的轮椅车出院了。 这时候,周德军已经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妻子既要耕种家里的责任田,还要照顾他和婆婆的生活,很快就累得憔悴了许多。 看见妻子如此辛苦,周德军常常心疼不已,可他的脾气却因为久病在床而变得越来越古怪,越来越暴躁,时常冲妻子莫名其妙发火,砸碎家中的东西。他的举动终于让妻子忍无可忍,国庆节前,周德军的妻子跟着打工的人群走得无影无踪。
妻子的离家出走,一下子把周德军推上了更加绝望的境地。2005年10月19日,周德军谎称肚子疼,叫母亲去镇上为他买药。母亲走后,他就坐着轮椅车在屋中翻箱倒柜,终于找到了一瓶还没用完的农药,一饮而进……1个多小时后,周德军的母亲从镇上买药回来,看见儿子晕倒在地上口吐白沫,旁边还扔着一个农药瓶,顿时明白发生了什么事,不由放声大哭:“儿啊,你怎么能走上绝路,让妈妈往后怎么活呀?”
老人的哭声惊动了周围邻居,人们赶来七手八脚把周德军送往镇医院抢救……
周德军自杀的消息很快传到石桥镇,徐淑娟立即回家取钱迅速赶往高寺镇。
在高寺镇医院,看着尚在昏迷之中的周德军和他年迈、无助的母亲,徐淑娟心如刀绞。她想:要让周德军走出目前的困境,就必须帮他找到一种谋生方式,让他能够自食其力。
然而,周德军的文化不多,又有残疾,离开轮椅就寸步难行,他又能做什么呢?离开医院,这个问题就一直纠缠在徐淑娟的头脑中。
回到家,天已经黑了,郑富华还没回来,徐淑娟打开了电视机。忽然,广安县电视台正在播放的一条新闻吸引住了她:砖瓦厂一名工人下岗后不等不靠,办起生产蜡烛的家庭作坊,收入比下岗前增加了10多倍……看完这条新闻,徐淑娟突然受到启发:周德军的腿虽然残疾了,但他的双手很健康,正好可以从事蜡烛生产。
徐淑娟立即拨打了电视台的热线电话,询问到了那名下岗工人的家庭住址,第二天就赶去了解情况。
那名下岗工人听了徐淑娟的来意,十分热情地接待了她,并说像周德军的身体状况,正好适合学习这门技术,因为只需要用手操作就能完成,还答应免费传授。
徐淑娟欣喜若狂,当天下午又赶到高寺镇医院。周德军的身体已经好转,徐淑娟上前对他说:“德军,有什么困难说出来,为什么要干这样的傻事呢?你看你把妈妈气成了什么样子。”接着,她就把准备让他去学习生产蜡烛技术的事情说出来。
周德军哭了,他想不到这位好心的老板娘会把自己当亲兄弟对待,而且想得那么远、那么周到。
周德军很快去学习了蜡烛生产技术。3个月后,他已经能熟练地进行蜡烛生产技术的操作了,徐淑娟又准备帮他在家里开办蜡烛生产厂。
可是要办一家蜡烛厂,至少需要10万元投资,徐淑娟傻眼了:10万元,去哪里找这么多钱呢?
2006年春节,徐淑娟陪丈夫去了一次重庆,收回了12万元修车费,然后就一直锁在家中的保险柜里。
郑富华说,要用这笔钱去进一批汽车配件,可徐淑娟却另外有了打算。
2月19日,徐淑娟下定决心,从保险柜里取出了这12万元现金……
知道了这起监守自盗12万元现金案件的前因后果,办案干警们被徐淑娟的大义举动深深感动了,也纷纷加入了救助周德军的行列。周德军一家更是感动万分,周德军的母亲逢人就夸徐淑娟“是救苦救难的活菩萨”。
本来是失主的郑富华此时知道了原委,感到了极大的内疚,他从妻子的行为中看到自己的自私。后来,经过反思后的郑富华毅然做出决定:“那12万我不再追究了;就算是我对周德军受伤的赔偿。”
2006年4月6日,记者前往广安县石桥镇采访,徐淑娟说,一个月前,郑富华又主动出资1万元,帮周德军家修建起了3间新房,而周德军的蜡烛厂也将很快投入生产。“不过,最让我高兴的是,德军的妻子知道家中发生的这些事后,表示这几天就要从外地回来,照顾德军的生活,和丈夫一起支撑起这个家,他们终于要破镜重圆,开始新的生活了!”
关键词:空间设计;中山别苑;人性化
居室的空间具有物质化特点,这一物质化的特点将会对人的实际生活与情感产生互动与交流,就居室的方面来说,就是对精神的容纳于包容,从人的视角而言,人的情感与精神就会对居室空间的设计反作用,在人性化因素融入的大背景下促进居室空间的进一步优化。
一、空间设计中的人性化概念
(一)空间设计
空间设计就是对物质空间进行设计的活动,具有标准化与目的性。所谓的标准化,就是指在空间设计的时候,必须要严格遵循美学的标准与技术的标准,美学的标准要求空间设计会给予人以美感,无论是从内部的构造设计、色彩的搭配,还是从具体的造型等方面而言都要给予人美的享受;目的性就是指空间设计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适应人的居住,因此就具有人性化的特质,即在设计的时候,立足于人的本体需要来予以空间的设计,从而使得人无论是在实用还是在精神的视角来说都能够满足人的多元化的实际需求,从而体现人的本体价值。
(二)人性化
人性化就是指注重人的感觉、触觉、味觉、嗅觉基础上的实践活动,人性化的概念最初适用的领域就是交通运输与居室中的家居设计。对于交通运输业来说,则是指在设计车内的座椅等具体用具的时候,可以将方便驾驶员驾驶、维护交通安全为主要的指标,从而使驾驶员具有舒适性的感受;对于家具的设计来说,则是将设计的家具的无污染,利用的便捷性作为设计的基本原则。在最近几年,随着建筑业的高速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与质量的大幅提高,居室人性化的设计愈加引发关注。
空间设计中的人性化就是指在从人的主观情感与生活需要为出发点来对居住的空间予以合理性的规划,从而满足了人们生活与学习的需要,从实质上来说,则是充分表现了人的本体价值的尊重。
二、空间设计中人性化因素渗透意义
(一)满足了人们对空间设计的特殊性要求
对人的本性的研究在西方已经具有十分悠久的历史,作为人主要活动的空间―居住空间来说,自然就与人的本性之间建立十分密切的关系。诸如建筑心理学、行为建筑学、建筑美学等理论等都有所涉及,并成为空间设计中人性化因素渗透指导性的著作,在这些著作中,深入探究了人的本体价值在空间设计中的主导性的作用,空间设计对人本体价值发挥的促进作用,并对基于人性化基础上的空间设计进行理论上的剖析,产生极为明显的实践价值,据此而言,人性化就起到了满足了人们对空间设计的特殊性要求。
(二)推进现代空间设计理论与实践的创新
空间设计中人性化因素渗透就是将人性化的理念应用到空间设计中,这就使得当前的空间设计理念出现了主体化与个性化这两种细化性的理论观点。
一是空间设计的主体化理论。空间设计的主体化理论是将人作为社会空间与自然空间的主体,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与感受对所处的空间予以改造,从而使之更加符合自己的要求。
二是空间设计的个性化理论。空间设计的个性化是从相对的个人与绝对的个人来说的,相对的个人就是在以家庭为单位的空间中,个人的观点会趋从于家庭整体的观点,并以此为标准对家庭空间予以设计;绝对的个人就是指单个人,单个人会因为自己的性格、职业、年龄、经济的收入、家庭的背景等方面来对目标空间予以设计,这就可以满足自己的个性化的要求。
三、中山别苑空间设计中人性化因素渗透分析
(一)树立起人性化空间设计的理念
中山别苑空间设计中,将保持空间所具有环境的优雅与怡人作为首要的目标,并据此来从建筑心理学、人与环境之间关系这两个层面予以着手。从建筑心理学的视角出发,中山别苑将如何获得人的心理上的满足与精神上的愉悦作为自己的目标,相比较其他小区的空间的设计,中山别苑空间设计注重尊重人的本体价值,从人对居住空间的安全、舒适、美观等不同心理层次着手,以此来实现对人心理的探究。就人与环境之间关系而言,中山别苑的空间设计着眼于实用性,将空间与人融为一体,从而使人在居住的时候,可以最大化放松自己,愉悦身心,这就实现了空间设计的初衷。
(二)提高空间的实用
空间设计的对象就是在遵循主体需求的基础上来达到科学合理设计空间的目的,而对于主体来说,可以居住就成为首要的条件,这也就是空间的实用功能。中山别苑的空间设计就是根据人们的生活、学习、工作的一般性的需求来设计不同的功能性空间,每个空间根据其价值再次予以细化。就以书房的设计为例,书房在家庭中应该归属于私密性的空间,为营造安静、有效的书房环境,中山别苑就是从灯光的选择、隔音层的设计、家具的陈设等方面来予以着手。
一是从灯光的选择来说,过强与过弱的光线都会对人的视觉与思考产生影响,因此为选择灯光的时候,中山别苑注重护眼的灯光选择,继而则是择取中性光线,不会导致对人的消极影响;
二是隔音层的设计。对于书房来说,安静的环境是最为重要的,为排除外界的干扰,中山别苑有意识设计出隔音曾,这一设计有效过滤外界环境中的各种杂音,从而保持书房室内环境的静谧。
三是家具的陈设。中山别苑在设计家具摆放的时候,遵循简约型的原则,颜色与书房整体的氛围相融合,带有古典性的气息,在无形之中起到了传播中国传统文化的目的,身处于其中,就具有了书香味道。
(三)注重空间设计的审美性
中山别苑在空间设计中紧紧把握住人性化元素的渗透,强调审美性的空间设计理念。举例来说,在设计书房的时候,注重墙面材料、色彩,以及整体布局的亲和力,色彩的变化不至于过于强烈与突出,墙面造型之间有缓蚀性过渡,从而使之产生亲和力。
四、结语
中山别苑在空间设计的人性化因素渗透起到了满足人们对空间设计特殊性要求、推进现代空间设计理论与实践创新的作用,本文就是以中山别苑空间设计为例,对其人性化因素渗透的实践予以剖析,中山别苑在人性化空间设计的理念、空间的实用、空间设计的审美性等方面都具有自己特色,取得较好成就。
参考文献:
[1]李佳.浅谈人性化的室内设计[J].北方文学(下旬),2012(11)
论文关键词 附条件不起诉 自由裁量权 内部监督 人民监督员
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中增设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某些符合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基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刑事政策以及公共利益的考虑,设立一定的考验期,对其暂时不予起诉,待考验期满后再根据考验期限内的表现,对其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一项制度。增设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既是我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体现,也是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我国的实际运用。这一制度的增设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史上的一个重大里程碑,既彰显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重视,同时赋予了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新的内容。
拥有权力的人最容易滥用权力,这是常理。附条件不起诉是检察机关扩大自由裁量权的一种表现,如不加大监督制约力度,容易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或对犯罪的放纵。倘若滥用附条件不起诉权,大范围应用非刑罚化方式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就会放纵犯罪,增强犯罪人犯罪后将会免予刑事处罚的侥幸心理,削弱刑事处罚的威慑力,削减了刑事处罚的防范、制止犯罪的作用。
笔者认为,腐败的滋生,与制度不完善和权力缺乏制约有关。“权力产生腐败,绝对权力产生绝对腐败”的格言启示我们: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加强对附条件不起诉权力制约,是解决这一瓶颈的有效手段。
一、附条件不起诉自由裁量权监督救济机制的缺陷
(一)事前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
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对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自由裁量权的事前的监督制约机制仅为: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其余条文均为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的公安机关和被害人的救济机制。从而可以看出,对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的事前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缺陷。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而是否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后,是否采纳他们的意见,还是由人民检察院自行决定。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不服,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由此产生的后果是诉讼成本有增无减,而这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所追求的诉讼经济价值是背道而驰的。
(二)缺乏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自身执法办案活动和检察人员在履行执法办案职责时遵守法律、纪律和规章制度情况实施的监督。内部监督是保证人民检察院及检察人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基础。而新《刑事诉讼法》对于公诉机关的附条件不起诉裁量权的内部监督没有作出相关规定,致使这一制度的执行质量在相当程度上受到影响。
(三)外部监督形式单一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外部监督方式比较单一,仅仅是被害人、被告人及公安机关的监督,没有其他外部力量的监督。只有进一步加强外部监督,让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在阳光下运行,才能更好的防止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才能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
(四)犯罪嫌疑人权利救济机制不完善
犯罪嫌疑人考验期满,当检察机关以某种理由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如何寻求救济,新《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作出规定。当犯罪嫌疑人确实在考验期内履行了规定的义务,而检察机关对收集到的监督信息作出误判而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一定会招致犯罪嫌疑人的强烈不满。但犯罪嫌疑人却没有救济的途径,将会引起犯罪嫌疑人对执法公信力的不满和质疑。
二、国内外对附条件不起诉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救济机制的借鉴
(一)德国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制约
(1)法院的制约。推行法院事先介入的模式,检察机关须经法院、被告同意后才能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2)检察系统内部的制约。被害人如不服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控告,并启动强行起诉程序。
(二)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
日本法律并未规定检察官在做出起诉犹豫决定时一定要附加一定条件,所以,日本起诉犹豫有一定的不确定性:(1)在追诉时效届满前,检察官如果认为案件还有必要追诉,就可以撤销原决定,重新启动追诉程序。(2)起诉犹豫期届满时,因为犯罪嫌疑人并未以履行一定义务为代价换取不起诉,所以该不起诉决定不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效力,当检察官重新发现重要证据时可以再次起诉。
(三)山东省蓬莱市的司法实践
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前,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规定:(1)(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履行告知程序,听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并应当征得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同意;(2)公安机关如对不起诉决定有异议,可以要求复议。如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四)江苏省无锡市的司法实践
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前,江苏省无锡市检察院制定了《关于探索开展轻微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规定》,规定:(1)对于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各市(县)、区人民检察院在宣告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七日内报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备案审查,并附以下材料:侦查终结报告;检察委员会会议记录;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意见书。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审查后如认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不正确,应当提请本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予以纠正。(2)在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时,检察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遵守各项办案规定和纪律,禁止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凡在办案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我国附条件不起诉自由裁量权监督救济机制的完善
针对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的问题,我国应根据实际,借鉴国内外先进理念和制度,切实加大监督力度,确保实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宗旨。
(一)事前要征得被害人同意
为改变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对附条件不起诉自由裁量权的事前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的情况,根据附条件不起诉的诉讼经济的立法宗旨,同时从被害人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应将被害人同意作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必要条件。我国在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的同时,也应充分考虑被害人权益的保护。虽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弱势群体,但是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同样是弱势群体。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关系到被害人的利益,如果不起诉决定前不征求被害人的同意,不仅会影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的真心悔过,还将导致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再度被害”,从而阻碍被害人从被害中恢复的进程,使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得不到及时修复。所以,为彰显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价值,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应以被害人同意为前提。
(二)加强检察院内部监督
检察机关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切实加强检察院内部监督,确保实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宗旨。
1.注重考核,提高检察官的素质。自由裁量权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其行使效果依赖于检察官自身素质。如果检察官没有公平正义理念和法治观念,那么就无法作出合法、合理、合情的裁量决定。因此,“应当积极努力地改善检察官整体状况,提高检察官思想和业务素质,创造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公正行使的基本前提。”检察机关应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考核、评比制度,从办案质量、执法作风、工作纪律等角度规范检察官办案;通过奖优罚劣机制,促使承办人自觉加压,努力提升检察业务水平,增强责任意识,规范办案程序,防止出现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不断提高案件质量。
2.分析说理,加强部门之间的制约。在检察院内部,通过部门间的相互监督,提高检察院内部纠错能力。公诉部门的检察官提出附条件不起诉意见时,应加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理由的说明和分析;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时,检察委员会要着重从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被害人及社会公众对该案的反响等方面审查承办人是否全面、深入地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理由进行审查。
3.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因为我国上下级检察机关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所以下级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当由公诉部门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及案件审结报告报送上级检察机关审查备案,上级检察机关如认为下级检察机关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错误,可以撤销原决定,并指令下级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加强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一种外部监督方式,已是我国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人民监督员主要监督对象为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以及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纳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是目前加强对附条件不起诉自由裁量权监督切实可行的做法。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前,应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检察委员会,听取人民监督员关于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意见。检察委员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讨论决定是否采纳意见,并将检察委员会的最终结论、答复意见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给人民监督员。如果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委会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机关要求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