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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设计集中在教室进行,学生进行计算、绘图和编写设计说明书。但是由于有些设备没有看见过,而有些设备实习过程中看见过但过段时间又忘记了,有些同学感觉是纸上谈兵,兴趣不高。最后交上来的说明书和图纸相似度高,从而课程设计效果差,没有达到课程设计的最终目的[4]。
2课程教学改革思路
2.1更新课程教学内容
大气污染控制技术的发展非常迅速,许多新工艺、新方法、新技术层出不穷,如不断有新型除尘器的出现等,势必要求大气污染控制工程的教学内容不断充实和更新。因此,应在大气污染控制工程教材的基础上,从资料和互联网等中搜集国内外较为先进的大气污染控制技术和设备,同时结合本学科发展的前沿技术,吸纳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及时将它们融入实际的教学过程中,更新教学内容,拓宽学生在大气污染控制方面的知识视野,为以后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2.2理论课与实验课相结合
将实验课融入到理论课当中,时间安排应当合理。如学习完颗粒物粒径分布的相关理论知识,及时进行颗粒物粒径分布的测定实验,这样学生不仅可以将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的实验中,而且也起到对理论知识的巩固作用。理论与实际及时地结合大大体现了理论课与实验课是一个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且达到双赢的效果。
2.3课程设计与生产实习相结合
在课程设计进行之前,环境工程专业安排了在株洲发电厂的生产实习,主要包括除尘和脱硫两个大方面的实习。其中包括株洲发电厂锅炉烟气的整个处理流程,从烟气产生、除尘、脱硫,到烟气排放,涵盖了整个大气污染控制工程的理论学习部分。如果将课程设计和生产实习安排到一起,将生产实习的部分工作作为课程设计的内容,将会大大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的参与度提高。课程设计是生产实习的巩固,生产实习是课程设计的基础,最终同时达到生产实习和课程设计的目的。
3结语
关键词:大气污染教学经历
中图分类号:G63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3(a)-0000-00
大气污染控制工程实验是大气污染控制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本实验可以加深对大气污染控制工程基本理论知识的理解,同时学习有关大气污染控制的基本方法和技术,熟悉一些仪器的使用方法,锻炼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及规范书写实验报告论文的能力, 并进一步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开拓创新的思维能力,实验设计的思维方法。该课程的教学改革从我校自身建设出发,分两个层面进行分析。
1 现状分析
目前,我校的大气污染控制工程课程为32个学时,大气污染控制工程实验课程因为条件的限制,还没有正式开设,该实验主要穿插在环境监测实验课程中进行简单的讲授,其内容是针对大气中污染物的测定方法和步骤。这远远达不到其它高校所开设的大气污染控制工程实验的课程要求。
大气污染控制实验为环境工程专业的专业课,应该注重实践的动手能力,因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本课程的学习。
2 教学改革探讨
2.1 优化实验教学内容
实验教学内容是教学改革的核心部分,如何设计好实验教学内容,具有重要的意义。
教材的选取。一本合适的教材,是教师讲好这门课, 学生学好这门课的基础。目前,《大气污染控制工程》教材,主要有: 郝吉明与段雷主编,2004年11月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大气污染控制工程实验》;依成武,欧红香主编,2009年05月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大气污染控制实验教程》;雷中方,刘翔主编,2007年06月化学工业出版社《环境工程学实验》。这三本书都有各自的侧重点[1~3],通过比较,结合大气污染控制实验的教学安排,选取郝吉明与段雷编著的《大气污染控制工程实验》作为我校该实验课开设的教材,另两本书作为参考书,补充学生课后学习。根据确定的教材,进行教学内容的选取和确定。
2.2 加强师资建设
师资建设是大气污染控制工程实验课程建设的根本,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教师队伍是保持大气污染控制工程实验课程教学质量的根源所在。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完善以及多年的努力、培育模式,我校该课程师资队伍水平不断提高,职称结构、知识结构、学历结构趋于合理,年龄结构趋于年轻化。现有教师3人,其中教授1人,副教授2人,拥有博士学位2人,硕士1人;年龄结构年轻化,均在45岁以下,属于中青年学者型;从专业角度看,均为985重点高校的博士人才。
2.3 开展多种方式教学
现代教学方法的快速发展,也为大气污染控制工程实验课程的教学提供了很多的参考,比如PBL教学法、CBS教学法、比喻教学法、中心教学法、比较法等等一些方法。在实验课程中,可以利用多种教学方式,配合利用多媒体设备、FLASH软件等来展现一些其它兄弟院校的实验仪器和设备、实际的工程影像资料,这些可以扩大课堂教学的信息传递量,把各个零散的知识点形成系统揭示给学生看,形成知识的网络,大大扩充了信息的传递量,达到理解知识的目的。例如,在气态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控制的设计实验时,教师通过使用仿真动画,模拟气态挥发性有机物在吸收工艺中冷凝情况下的变化反应过程,从而使学生熟悉整个去除机理环节,理解并掌握关键设计参数的计算。
2.4 加强实际动手设计环节
课程设计选择工程上较为普遍的吸收法净化气体中的二氧化硫实验设计。学生自行设计几种空气中SO2的净化方法,探讨各自方法的净化效果。掌握不同的气液比对净化效率的影响因素,探讨净化机理。该设计环节的增加,是书本理论和工程应用的中间过渡环节,有效的巩固了书本知识,也初步锻炼了工程应用思维,为将来的实际应用打下基础。
2.5 与户外实际实习经历相结合
大气污染控制工程实验应与无锡本地的企业相结合,在工厂中,学生针对放大了的实际工程更有深刻的了解,无锡新区聚集了世界五百强企业很多,在企业生产过程中难免都会产生大气污染问题,在解决污染的同时,势必也会增加一些大气污染处理设备,如布袋除尘,这些放大的设备,跟实验室看到的又不是一样的,因此,可以通过这种校企联合方式增强学生的自主学习意识。
3结语
通过《大气污染控制工程实验》的学习,任课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及教学实际,多种教学方法相结合,教学与实践相结合,让学生充分认识到大气污染的危害和掌握污染防治设备的机制、结构等,锻炼学生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对大气污染控制的能力,更好的培养出掌握较强实践技能的高素质环境保护工作者。
参考文献
[1]郝吉明,段雷.大气污染控制工程实验[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11.
关键词:大气污染物预防治理
大气是人类生存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大气环境质量的优劣与人类的生存息息相关,一些常见的大气污染物会对人体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危害。防治大气污染物的根本方法,是从污染源头着手,通过削减污染物的排放量,促进污染物扩散稀释等措施来保证大气环境质量,同时从区域环境的整体出发,充分考虑该地区的环境特征,对能够影响大气质量的各个因素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充分利用环境本体的自净能力,采用最佳的防治方法,已达到控制大气环境质量,减轻大气污染的目的。大气污染物的综合防治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采取各种措施,减少工业企业中污染物的产生
1.1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必须从协调地区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出发,对该地区各污染源所排放的各类污染物质的种类、数量、空间分布做全面的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制定控制污染物的最佳方案。例如:工业生产区应设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在工厂区与城市生活区之间,要有一定间隔距离,并营造城市绿化带,以减轻大气污染的危害。严格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或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的要责令其停工限期整改,对于现有污染严重、资源浪费、治理无望的企业,要坚决采取关、停等措施。
1.2 改善能源结构,提高能源有效利用率
我国是燃煤大国,煤炭燃烧过程中释放出大量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以及悬浮颗粒等污染物。我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在短时间内不会有根本改变,因此应优先推广型煤和低硫等洗选煤的生产和使用,降低烟尘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此外,要根本解决大气污染问题,还要从改善能源结构入手。例如,使用天然气和焦化煤气、石油液化气等二次能源,加大对太阳能、风能、地热、潮汐能、生物能和核聚变能等清洁能源的利用。
1.3 在工业企业中实行区域采暖和集中供热
利用工业生产中的各种余热采暖,烧水小锅炉排放大量二氧化硫和烟尘是造成大气环境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采取区域采暖,集中供热措施,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区域采暖,集中供热的好处表现在:一是可以提高锅炉设备利用率,降低燃料消耗量;二是可以充分利用热能,提高热利用率;三是便于采用高效率除尘设备,大大降低粉尘排放量。四是减少燃料的运输量,从而减少运输设备的使用,间接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1.4 植树造林,绿化环境
绿化造林是大气污染防治的一种经济有效的措施,植物有吸收各种有毒有害气体和净化空气的功能,是空气的天然过滤器。蒙尘的树叶经雨水淋洗后,又能够恢复吸附与阻拦尘埃的功能,使空气得到净化。植物的光合作用能够释放出氧气,可吸收二氧化碳,一般1 hm2的阔叶林,每天能够消耗约1t二氧化碳,释放出750kg氧气,起到了良好的空气调节作用。
2、采用各种专业技术,控制污染物排放
2.1颗粒状污染物的治理
大气中的烟尘(主要由颗粒状污染物组成)大部分是由于固体燃料(煤)的燃烧产生的。去除大气中颗粒状污染物的方法很多,根据其作用和原理,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干法去除颗粒状污染物。利用机械力(重力、离心力)将粉尘从气流中分离出来,达到净化的目的。常用的设备有重力沉降室、惯性除尘器和旋风除尘器等。其中最简单、廉价、易于操作维修的是沉降室。携带尘粒的气流由管道进入宽大的沉降室时,速度和压力降低,其中较大的颗粒(直径大于40μm)则因重力而沉降下来。旋风除尘器的作用原理是使气流在分离旋转,尘粒在离心作用下被甩往外壁,沉降到分离器的底部而被分离清除。这种方法对5μm以上尘粒去除效率可达50%~80%。二是湿法去除颗粒状污染物。该方法是用水或其他液体使颗粒湿润,进而加以埔集去除的方法。常用的方法有喷雾塔式、填斜塔式、离心式分离除尘器、文丘里式除尘器等多种,这些方法能除去直径大于10μm的颗粒,如果采用离心式分离除尘器,其去除率可达90%左右,但这种方法的缺点是能耗较高,同时存在污水处理问题。
2.2气态污染物的治理
二氧化硫不仅在大气中形成酸雨,造成空气污染,而且严重腐蚀锅炉尾部设备,影响生产和安全运行。因此,烟气脱硫对我国来说更为重要。烟气脱硫技术包括燃料脱硫(目前主要是重油脱硫)和烟气脱硫2种。重油脱硫是采用加氢脱硫催化法,使重油中有机硫化物中的C—S键断裂,硫变成简单的气体或固体化合物而从重油中分离出来。含硫量较高的重油首先进行脱硫处理,再提供给用户,主要应用在那些没有烟气脱硫能力的中小工厂,而大型工业企业则要求安装烟气脱硫设施。
烟气脱硫可分为干法和湿法2种,湿法是把烟气中的SO2和SO3转化为液体或固体化合物,从而把它们从烟气中分离出来,湿法脱硫主要包括碱液吸收法、氨吸收法和石灰吸收法等。碱吸收法是用氢氧化钾、氢氧化钠水溶液等作为吸收剂;氨吸收法用氨气作为吸收剂;石灰乳法使用石灰浆作吸收剂,同时可回收石膏。
3、完善环境监管,加大执法力度
在现阶段我国的一些企业,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根本不考虑其排放污染物对大气造成的危害。因此,监管措施和执法力度直接关系着对大气污染物的防治效果。这就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考核体系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此外,还要加大对排污大户的惩罚力度,走出“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怪圈,使企业逐渐走上规范化经营和良性竞争之路;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形成社会联动、企业互动的强大合力。
参考文献
[1] 黄振中.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综述[J].世界科技研究与发展,2004,26(2):30-35.
[2] 黄成.我国城市大气污染现状及防治对策[J].科技信息,2008(21):136,137.
[论文摘要]近来,各地频现雾霾天气,大气污染程度较严重。雾霾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和身体健康产生了不良影响。文章对雾霾天气成因进行分析研究,并借鉴国内外对雾霾等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等措施,从法律的角度提出防治雾霾的合理化建议。
[论文关键词]雾霾 防治 法律对策
一、雾霾现状
(一)雾霾概念简介
雾霾是雾和霾的统称。雾是由大量悬浮在近地面空气中的微小水滴或冰晶组成的气溶胶系统,是近地面层空气中水汽凝结的产物。霾是指空气中的灰尘、硫酸、硝酸、有机碳化合物等粒子使大气混浊,视野模糊并导致能见度恶化的现象。雾和霾的区别是:一般相对湿度小于80%的大气混浊视野模糊导致的能见度恶化是霾造成的,相对湿度大于90%的大气混浊视野模糊导致的能见度恶化是雾造成的,相对湿度介于80%-90%之间的大气混浊视野模糊导致的能见度恶化是雾和霾混合物共同造成的,但主要成分是霾。
(二)从华北地区透视雾霾现状
今年以来,各地频现雾霾,且持续时间长。中国科学院分布在京津冀区域的15个PM2.5监测站的监测数据统计显示,京津冀在1月6日至8日、9日至15日、17日至19日、22日至23日、25日至31日发生了五次强霾。其中,北京市在今年一月份,雾霾天气就达到了25天。北京城市气象研究所所长梁旭光表示,北京常年同期出现雾霾天气的天数为10.5天,今年雾霾天气是1954年以来同期最多的一年。
雾霾天气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和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大范围的雾霾天气造成航班延误或取消,高速公路封闭,能见度低导致交通事故频发。雾霾天气引发心血管疾病和呼吸道感染,对于年老体弱者甚至会危及生命。
二、雾霾防治现状
(一)雾霾天气的成因
雾霾天气是异常天气造成地区大气稳定,再加上人们排放污染物,以及浮尘和丰富水汽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自然原因也有人为因素。
1.人为因素
第一,工厂企业和居民取暖中大量燃煤,产生的总悬浮颗粒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直接排放到大气中,这些污染物会随空气流动传输和扩散,以致不同地区的污染物叠加污染。第二,机动车的广泛使用,油品质不高,产生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合物及颗粒物等。我国轻型汽车尾气排放标准相当于欧4标准,而从2013年1月欧洲开始实行更严格的欧6标准。第三,建筑工地和裸露地面在外力的作用下产生的扬尘。这些都会促使雾霾的发生。
2.自然因素
雾霾形成的直接诱因是极端不利的气象条件。雾霾发生时,大气整体处于静稳状态,湿度接近饱和,各种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难以消散,在空气中持续积累,导致空气中的污染物浓度水平不断升高,直接诱发了雾霾的形成。
若只有气象条件,在湿度达到一定程度时会形成雾,而雾会随着白天气温的上升而逐渐消散。但是,叠加上大气污染物之后,就会形成雾霾,严重的雾霾是很难消散的。因此,雾霾形成主要是人为因素,要想根治雾霾,需从导致雾霾形成的人为因素着手。
(二)我国雾霾防治的立法现状与分析
1987年我国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并在1995年、2000年进行过修改。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规章,各地方也依法制定了一些相关规定。此外,我国还颁布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一些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但是并没有涉及PM2.5⑤等区域性污染的规定,也没有详细规定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指标。到目前为止,我国仅在一些行政措施中有一些关于雾霾防治的规定,如2007年环境保护部和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和山东六省区共同制定的《第29届奥运会北京空气质量保障措施》。
我国虽出台了一些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但对我国大气质量改善效果不大,而且还存在很多漏洞和缺陷,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
三、解决雾霾问题的法律对策
对雾霾的形成,气象条件是无法控制和改变的,因此必须从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着手进行治理。在治霾的过程中,完善法律法规,要坚持经济制裁和刑事制裁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法可依和有效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一)大气污染防治民事立法完善建议
防治大气污染,坚持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制度下,许可下位法的规定严于上位法的规定标准,反之则绝不允许。
1.在法律法规的完善上,根据现实情况,将PM2.5排放总量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中,明确规定PM2.5的最高排放标准,对超过这个标准的排放者进行严格处罚。制定大气污染排放清单,对不同的区域的灰尘、硫酸、硝酸、有机碳化合物等粒子的排放标准做详细规定。既要根据某地区的区域性特点进行专门防治,又要加强地区的联合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某一方面的法规,制定得越详细,越有利于该法规的实施。
2.针对燃煤和机动车尾气的法律治理
应尽快出台专门防治燃煤和机动车尾气产生大气污染物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防治的制度原则。
(1)对燃煤产生的污染物,重点规定硝、硫、尘等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建立工业排污环保部门许可制度,工厂企业安装排污净化装置。对于工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首先要经过净化装置的净化,然后在环保部门检测合格的情况下,才能排放到大气中。对于违法排放的工业,或虽安装了净化装置却搁置不用的,一经查明,不但要对工业进行经济制裁,而且对直接责任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经济惩罚,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刑事处罚。可以借鉴法国的做法,对大型燃烧源收取氮氧化物排放税,并将大部分的税收用于减排的投资和研发。对于积极改进排污净化设施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环保补贴。这样可以激励企业工厂积极采取减排污的措施。
(2)第一,对机动车的尾气排放量进行限制,法律法规首先规定一个尾气排放限制的标准,对于尾气排放超过这个标准的机动车必须安装尾气过滤装置。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在一些污染严重的城市,只有符合氮氧化物及颗粒物质排放标准的车辆,才允许进行车检登记上路行驶,但针对一些大型车辆及柴油乘用车实施特别的排放标准。对车辆能源进行改革,国家应尽快出台加快油品质量升级的决定,学习欧盟的汽车尾气排放标准,以及鼓励机动车使用新能源新动力。第二,设立专项基金,从成品油消费税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弥补生产、销售、使用高标油而多出的成本,以此刺激高标油品普及,也可补贴混合动力、纯电动等其他低排放机动车的购买者。制定实施差异化的税收政策,对高标油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及低排放汽车生产者和销售者,可适当减免部分税收;对仍旧生产和销售低标油品的企业,则采取一定的惩罚性征税措施。
3.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排污收费制度,制定大气污染防治税。一是以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锅炉、工业窑炉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在生产活动中排放的烟尘和有害气体为课税对象,以排放烟尘、扬尘和有害气体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二是法律法规中要完善对燃油税和车辆购置税的详细规定。
(二)大气污染防治刑事立法建议
在刑事环境立法中应当坚持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增加对大气污染排放者(主要是工厂企业)的刑事立法。但各国法律目前基本没有对不同类型的犯罪或者某一类型犯罪事实规定特殊的证明标准。从实际情况看,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标准应该不同于一般犯罪事实,需要特别规定。通常情况下,应适当降低这类犯罪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将检控方指控污染型犯罪因果关系存在的证明标准确定为高度盖然性,辩护方反证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证明标准确定为盖然性,可以达到有效惩治污染型环境犯罪的效果。
(三)完善诉讼监督制度
1.从法律上设立公益诉讼制度
设立防治大气污染的公益诉讼制度,突破“直接利害关系”的限制,可以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在诉讼中要坚持无过错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原告对损害的事实和大小负举证责任,被告就是否排污、是否造成污染以及排污和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另外,公益诉讼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论文关键词]环境污染;大气污染;城市复合型;因果关系
城市复合型大气污染诉讼中最核心的问题是追究道路设置、管理者和机动车制造、销售商的责任时,需要认定大气污染与疾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日本的道路公害诉讼主要有国道43号诉讼、西淀川公害诉讼、川崎公害诉讼、尼崎公害诉讼、名古屋南部公害诉讼和东京公害诉讼等。本文主要对道路公害诉讼的尼崎公害诉讼、名古屋南部公害诉讼和东京公害诉讼中的因果关系认定进行探讨。
一、三大诉讼案的主要内容
(一)尼崎公害诉讼
1.案情简介。在尼崎市居住的《公害健康被害补偿法》(简称《公健法》)中认定的公害病患者及其家属将当地的9家企业和设置和管理国道2号、43号的国家以及设置管理阪神高速公路大阪西宫线的阪神高速公路公团诉至法院,向上述被告提出了损害赔偿和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质的诉讼请求。
2.审理结果。2000年1月,神户地方法院判令国家、高速公路公团对道路沿线50米内居住的原告做出赔偿,国家承担2亿1183万8400日元,公团承担1亿2102万610日元的连带责任,并且判令在原告居住地不得排放超出限量的浮游粒子物质。该判决被认为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判决,在社会引起了巨大的反响。
(二)名古屋南部公害诉讼
1.案情简介。在爱知县名古屋市、东海市周边地区居住的公健法认定的公害病患者及其家属,将当地的11家企业和设置管理国道1号、23号、154号、247号的国家诉至法院,向上述被告提出了损害赔偿和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质的诉讼请求。
2.审理结果。2001年8月,原被告达成了15.2亿元的和解。该案的重大意义是法院判决汽车尾气引起的大气污染和公害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且支持了原告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
(三)东京公害诉讼
1.案情简介。1996年5月,527名哮喘病患者将负有道路的管理责任和废气排放规制责任的国家、东京都、首都高速道路公团以及7家汽车制造和销售的汽车制造销售商(丰田、日产、三菱、日野、马自达、五十铃)告上了法庭,向其提出了损害赔偿和停止排放查过环境标准值的污染物质的诉讼请求。
2.审理结果。东京地裁的判决支持了不属于公害认定中救济的患者的损害赔偿,但没有认定汽车商的责任和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该案于2007年8月达成了和解,和解的结果是汽车生产商支付33亿日元、国家承担60亿日元、首都高速道路有限公司支付5亿日元给东京都设立医疗费用援助制度。
二、疫学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
大气污染公害诉讼的最大的争议就是氮氧化物、浮游粒子状物质等大气污染物质和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的问题。
(一)疫学因果关系
大气污染物质必然会造成气管和哮喘等疾病在医学上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判断机制。因此,在判断大气污染物质与支气管哮喘等疾病的因果关系更需要疫学的认定。但是,疫学的认定方法只是根据统计性关联性去推定整体人群罹患疾病原因的一种研究方法,该方法无法推定每一个个体罹患疾病的原因。因此,即便存在疫学上的因果关系,也不能必然认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在公害诉讼中,也不能单纯地通过疫学因果关系去推定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是通过多种的疫学调查内容进行详细的考察,再通过分析临床、病理、动物实验等发病原因和实验结果,在此基础上对每一个患者进行个别因果关系的判断。
(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法是决定损失的公平分担的制度。证明侵权之诉的因果关系,不需要证明无限连锁的自然科学上的因果关系(即事实因果关系),而是证明侵权行为成立的因果关系(即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若要让被害人去证明“如果没有该违法行为,就没有该损害结果”的100%的严密性,对于被害人来说是不可能做到的事。
比如A工厂和B工厂均向河流中排放引发健康损害的有毒物质。如果用“没有彼则没有此”的公式(也称条件公式)去套用的话,即使A工厂没有向河流排放有毒物质,单凭B工厂排放的有毒物质足以造成河流附件居民的健康损害;同样,没有B工厂的排放,仅有A工厂的排放也足以造成河流附件居民的健康损害。从理论上讲,可以说A工厂和B工厂的排放均不是造成河流附件居民健康损害的原因。如果那样的话就会产生违反人们感情的结果。而且,如果河流中一旦有有毒物质排出的话,A工厂的有毒物质和B工厂的有毒物质会在水中成为不可分割的一体,这样就必须证明以下三点,即:1.哪个工厂排出的有毒物质;2.通过哪种渠道排出;3.排出的量、是否对被害居民造成损害,而这样的证明是非常困难的(工业群的废气排放亦然)。如果将这种证明责任付之与没有相关科学、医学的知识的被害居民的话,不管怎么考虑都是有违人之常情的。
日本最高法院认为被害人只要能够证明特定的事实造成特定的结果具有高度盖然性,即可判断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新泻水俣病诉讼中,新泻地方法院将因果关系分为三个阶段:1.被害基本的特性和该原因物质的关系;2.原因物质到达被害人的路径; 3.加害企业污染物质的排出。如果企业不能说明自己的工厂不是污染源的话,即可推定该事实的存在,证明其具有法律因果关系。
三、道路沿线大气污染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上述各大气污染诉讼判决中,均对道路沿线的大气污染物质与支气管哮喘等发病或恶化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肯定。
(一)到达因果关系
道路沿线(道路沿线的距离)是道路公害诉讼争议的焦点。尼崎判决中,将道路沿线定为道路沿线两旁50米以内的范围。东京判决将道路上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直接影响范围定为距离道牙50米的范围;名古屋判决中,将道路沿线的浮游粒子状物质等污染物质的影响确定在道路沿线20米的范围内。
(二)道路沿线的疫学调查——千叶大调查
尼崎判决、名古屋判决等判决中中疫学调查的依据主要是“千叶大调查”。所谓“千叶大调查”,是指日本千叶大学医学部为了明确道路大气污染和健康之间的关系,从1996年开始,以千叶县内与道路相邻的10家小学校内的小学生为调查对象,调查其每年秋季的呼吸道疾病的发病情况。该调查将位于道路沿线50米内的学校称为道路沿线部,将50米外的称为都市非道路沿线部,将远离都市道路沿线区域称为田园部,把上述三个区域内学生的发病情况进行了比较分析。
千叶大调查选择小学生为调查对象的理由是:1.小学生比成年人更具有地域安定性;2.疾病与吸烟、职业因素的影响较弱;3.小学生比成人更容易受大气污染的影响;4.在学校进行整体性统计工作更为方便。
根据千叶大调查的结果显示,和田园部相比较,都市非道路沿线部的小学生罹患哮喘的风险男子为1.92,女子为2.44;道路沿线部的男子为3.70,女子为5.97。换言之,都市非道路沿线的小学生罹患哮喘的概率是田园部的两倍,而道路沿线的小学生罹患哮喘的概率是田园部的四倍。
2000年的调查结果显示,大气污染物质中的二氧化氮等物质和哮喘之间具有直接的关系,如果大气中的二氧化氮增加0.01ppm,罹患哮喘的概率就上升为2.1倍。
(三)原因污染物质的确定
在尼崎判决和名古屋判决中,在认定机动车尾气排放和支气管哮喘等发病之间的因果关系时,确定主要污染原因物质为DEF(柴油尾气排放颗粒物)和二氧化氮等物质。
对于这两个原因,有学者指出,实际上,二氧化氮等物质在使用室内的取暖用具时还会造成的室内浓度高于室外浓度的情况,这样的话室内的二氧化氮的浓度也会造成哮喘等疾病的发生。环境部对柴油发动机尾气排放风险评价研讨会的年度报告也认为,关于颗粒物的浓度对柴油发动机尾气排放颗粒物的数据不足,没有进行定量性评价,因此将DEF作为原因物质缺乏科学性。
在这种情况下,东京判决认为虽然无法确定污染的具体原因物质,但是可以认定机动车排出的废气是造成疾病的原因。
(四)因果关系认定的标准
如前所述,三个判决在认定因果关系时均把千叶大调查作为依据,将千叶大调查的调查对象地区的道路沿线同样的污染状况作为因果关系认定的标准。特别是东京判决认为,如果道路状态(国道13条、都道72条、首都高速道路19条,白天12小时的交通量为4万辆以上)与千叶大调查的状况相同的话,即可推定出机动车尾气排放与疾病发病或恶化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尼崎判决和名古屋判决也采用了同样的方法。在浮游粒子状物质的认定上,名古屋判决认为国道23号查处了千叶大调查对象地区的浮游粒子状物质浓度,因此推定该污染与疾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五)特应性体质因素
特应性体质是产生特应性支气管哮喘等疾病的最直接原因。因此,从损害的公平分担这一原则出发,至少也应该作为减少赔偿额的原因。尼崎判决和名古屋判决将特应性因素作为三分之一或百分之三十的减额原因。[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