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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节能;标准
中图分类号:TE0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我国在节能建筑及建筑中都处于后发的劣势地位,思想理念的缺失、理论研究的空缺、技术体系的不完善严重制约着我国建筑的快速发展。近年来,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断提速,每年大约有1500万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和集镇中,生活方式的改变大大提升了能源的消耗。在我国推行建筑的出发点不但要做到建筑节能,还要最大限度的实现人体的舒适、健康和安全,由于我国从节能建筑的零起点直接走向了较高层次的建筑阶段,各类保障体系的不完善,特别是相应的节能标准难以适应大量新建和改建建筑的应用需求,而建筑业不断涌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也对建筑节能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
1建筑节能标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外保温系统的防火问题,业内早有预见和预防意识。多年以来,为了贯彻实施建筑节能标准,防止火灾发生,采用了墙角火、窗口火实验方法,对外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进行了大量的实验研究,有的外墙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实验成果取得了消防部门的认可,这些成果已经纳入了部分地方标准。
但是重视归重视,火灾还是频发,根据资料显示,只有10%的火灾是在建筑投入使用以后发生的,这说明材料进场和施工过程是火灾高发风险期。
分析原因,我认为主要还是管理出了问题,强制性标准没有得到有效执行。我们应该承认,由于建筑规模量大面广,建设队伍非常庞大,有一部分一线人员质量安全防火意识不够强。与外墙保温有关的火灾,都和参与施工和管理人员的防火意识不强、管理不到位、施工操作不当有直接关系。有的工程材料进场不严格抽检,材料的燃烧等级根本就不符合现行的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大量保温材料燃烧性能达不到B2级,造成了火灾频发[2]。
2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的原则
(1)全面反映建筑节能的需要,对于体系,既要对比国际,又要立足本国,从实际出发,重点、层次定位合理[3]。
(2)为实现宏观调空的目标,体系中应力争明确和建立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的体系构想。
(3)用体系表形式,直观、形象的概括体系的局部与全貌。
(4)根据国家、行业的相关政策要求,体系中标准的性能、参数指标等,应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有效合理利用能源为目的。
3我国建筑评价标识体系分析
我国的建筑评价标识体系起步较晚,理论及实践经验都比较薄弱,而国内建筑能耗的急剧增加和巨大的资源压力,使得我国在发展建筑方面更为迫切。国外的建筑建设及评价已经过了初始的起步阶段,并歩入了成熟期,从理念、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和评价等都有着较为完善的体系,因此充分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建筑评价经验,是我国尽快全面提高建筑水平的一个有效途径[4]。但是区别于发达国家,我国的建筑评价标识体系有如下特点:
3.1以政府为主导,民间自愿参加为辅助
美国的LEED属于民间自发的评价标识行为,由美国建筑协会组织开展,属于非盈利组织的社会活动,对企业和社会没有强制性。円本的CASBEE由日本国土交通省组织开展,分地区强制执行,主要强调的是政府的主导职能。
我国的建筑评价标识活动与发达国家不同,标识的制定和评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其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属于政府强制行为。申报及参评项目则由民间资源参与,无强制性。因此我国的建筑评价标识是由政府和民间共同合作,联合幵展的一项社会活动,缺一不可,相比发达国家更加强调广泛的参与性,由于存在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强制要求,大型建筑、重要建筑一般都会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
3.2评价体系简洁,操作方便
相比之下,我国的建筑发展处于萌芽状态,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时,必须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适当的选用其可用之处,否则难免会出现水土不服的困境。为此,我国在启动建筑评价这项工作时,特别考虑了我国的实际国情,从便于建筑理念的推广和普及角度出发,将结构简单、明确、易于理解和操作作为首选依据,即选择了以措施性评价为主的表格式评价体系。
3.3符合我国的建筑业发展现状
由于我国的建设工程量较大,为规范建设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国家制定了相对完善的工程建设程序,对工程建设中的各个环节都设置了较为严格的制度,比如施工图审查制度、工程监理制度、施工许可证制度、招投标制度等,各地政府还按照当地建设工程特点,分别制定了有针对性的地方法规和制度,因此我国的建设工程各项工程质量控制和评价都是由第三方的专业机构来完成评审工作的,建筑评价标准的评审制度和办法也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另外,建筑评价标准中的相关法规、标准都是依据行业中的已有法规、标准来制定的,既与原有标准保持了统一,又可借助原有标准的实施力度,来加强建筑的推广和落实工作。
4结论
总之,建筑节能专家结合新城镇居民的原有生活方式,大量引入被动式用能技术,比如加强房屋保温、增加被动式太阳能利用、推广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在严寒和寒冷地区,适当采用部分主动式用能技术以弥补被动式供能的不足,达到减少新建城镇对常规商品能源的依赖,大大缓解新建城镇居民生活水平和用能水平提高对我国能源供应的压力。
参考文献:
[1]齐怡.以建筑节能为视角浅谈建筑的营建[J].西南交通大学.2010
[2]庄能强.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案例剖析[J].东南大学.2010
1 发达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化概况
发达国家的建筑节能一般执行强制规制,其规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建立各类建筑节能的标准体系;另一方面是通过立法明确建筑节能的管理模式和具体的实施办法,保证建筑节能标准的有效执行。从建筑节能标准化涉及的领域来看,它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运行节能管理、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以及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的应用等多个方面。由于前三者是目前建筑节能涉及的主要方面,而且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节能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依据的标准和法规有很大的相似性,因此,以下将从新建建筑节能及建筑运行节能管理两个方面分析美国、欧洲各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建筑节能标准化概况。
1.1 美国
美国由能源部负责全国的能源节约工作。在新建建筑节能方面,1975年美国采暖、制冷及空调工程协会首次颁布了标准“ASHRAE 90新建筑物设计节能”,之后该标准大约五年修订一次,最新的版本为2004年版。以该标准为基础,1977年12月美国官方正式颁布并推行了《新建筑物结构中的节能法规》,并在45个州内收到了很明显的节能效果。在建筑物运行节能管理方面,1973年,美国政府开始实行联邦政府能源管理计划(FEMP)[1]。该计划用于引导政府各部门更为有效地利用能源。它除了涵盖新建建筑、建筑改造、设备采购、水电煤气和负荷管理外,重点包括建筑节能管理、运行和维护。其职责是帮助政府机构用最有效的办法实施能源管理,获得更高的能源效率以节省纳税人的费用。该计划的实行成为了降低能源使用费用、减少美国政府财政赤字的重要措施之一。现在,FEMP已成为美国政府能源政策的一部分,并用立法和政府命令的形式固定下来(见表1)。
此外,美国采取了一系列手段来推动建筑节能法规和标准的实施。首先,采用经济政策对法规和标准实施进行激励。1978年颁布的“能源政策法”详尽地规定了建筑节能的经济支持问题。例如,为州一级地方政府开展节能工作(能源调查、执行国家能源计划等)给予补助费等。其次,制订市场准入制度对新的建筑节能进行全程监督,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贯穿从设计到施工直至验收的建筑修建全过程。第三,制订“能效标识”制度来推进节能产品的使用。环保署(EPA)和美国能源部(DOE)联合推动了“能源之星”项目,获得“能源之星”标识的产品必须超过该类产品相应的最低能源效率标准。为了促进能耗标识产品的推广应用,美国政府在公共设施购置中优先选用带有“能源之星”标识的高效节能产品。第四,推行建筑节能统计和审计制度。目前,美国已经建立了相关建筑能耗统计数据库;纽约州等州还实施了包括建筑节能审计在内的能源审计项目。
1.2 欧洲国家
在新建建筑节能方面,欧洲很多国家没有过住宅性能认定标准,但都通过各种法规的确定来保障新建住宅建筑的节能。1985年,欧共体理事会《关于技术协调和标准化的新方法决议》,依该方法制定的“建筑产品指令”对建设工程提出了包括建筑节能在内的六项基本要求。瑞典1967年制订的《住宅标准法》中涉及新建建筑的节能,采用符合该法规制造的材料配件来建造住宅项目就能获得政府贷款[2]。在建筑运行节能管理方面,基于自身气候的原因,目前欧盟各国的运行节能管理的重点是供热锅炉管理。不仅每个国家制定了锅炉效率及节能导则,整个欧盟还成立了节能指导委员会,通过立法推动整个欧盟的节能工作。具体采用的措施包括欧盟推出了锅炉效率导则,定义了锅炉分类并规定了生活和商业供热锅炉的最低热效率要求并按此进行运行节能管理。
欧洲国家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手段推行建筑节能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实施。首先,在经济激励政策方面,德国、瑞典等国家先后采用了经济补助、减免税率等手段鼓励建筑节能。其次,德国和丹麦分别实行了“建筑物能耗等级标识”和“建筑能耗标识制度”推进建筑节能产品的使用。第三,实行了能量统计和审计制度。如英国对境内已建和在建的工业建筑、商业建筑和公共建筑等进行了全面的统计,丹麦对住宅用户实行了免费的供热节能审计[3]。
1.3 日本
日本是节能管理体制和机制最完善的国家之一,从政府和地方都建立了完善的能源管理机构和咨询机构,还普遍建立了民间节能组织。其建筑节能法规和标准主要集中在新建建筑节能方面。早在1979年该国就颁布了《关于能源合理化使用的法律》,并于1992年和1999年先后修订过两次。该法规规定了新建建筑建设方的义务:即对于建设的新建筑,要使建设方和设计方在建筑物建设时就想方设法提高建筑物的能量利用率,但该法律并不作为罚款的依据。为了使所制定的法规得以执行,日本政府为此制定了许多具体可行的监督措施和必须执行的节能标准,并确立了明确的节能目标。根据建筑使用功能的不同,日本分别制定了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的节能标准,其中公共建筑同样根据建筑使用功能的不同进一步细分为宾馆、医院、百货商场、办公建筑、学校等5个类型,并分别给出了相应的节能标准[4]。
2 我国建筑节能标准化现状
2.1 建筑节能管理体制方面 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建筑节能起步较晚。1994年,建设部为了促进建筑节能工作,成立了节能工作协调组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并多次下发关于实施建筑节能标准的通知,推动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随着对建筑节能工作重视的逐步加强,2006年9月建设部在科技发展中心又设立了建筑节能中心。但目前各个地方上的建筑节能组织机构还是临时性的,而且分属不同部门,相互之间没有形成良好的协同工作机制。
2.2 建筑节能法规和标准制定方面
1997年,我国颁布了最早的与建筑节能相关的法律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90号]以下简称“节能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以下简称“建筑法”)。1999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实施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它是《节能法》最早的配套规章,其后有关部委陆续制定了节电、节水、能源标准管理、节能产品认证管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以及铁路、交通行业的《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截至2004年6月,有20多个省市先后颁布了总计约70项以《节能法》实施条例或者实施办法为主要内容的地方法规。大部分是对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强制性条文作出明确规定。2005年,建设部颁布了《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及《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对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作出了具体规定(见表2)。
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外,我国还制定了一些与建筑节能相关的标准。首先,新建建筑节能方面,我国现行国家标准主要集中在建筑设计领域,其体系如表3所示[5]。
而建筑运行节能方面,我国已制订的国家标准主要包括用于空调通风运行管理的“GB 50365-2005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以及用于锅炉运行管理的“GB/T 3486-1993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GB/T 15317-1994工业锅炉节能监测方法”和“GB/T 17954-2000工业锅炉经济运行”。此外,围绕推行新型建材和进行建筑墙体改革,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新型墙材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例如,“MT/T 5011-1995节能墙体EPS外保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近年来,随着我国循环经济建设的推进,我国又制订了“GB/T 50378-2006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一些与绿色建筑相关的标准。
2.3 建筑节能法规和标准实施方面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与建设节能相关的法规和标准,但总体来说,目前我国建筑节能法规和标准实施效果不佳。建设部2000年对北方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结果显示,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只占同期建筑总量的6.4%。到2000年底,在全国城乡既有的房屋建筑中,达到采暖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仅有1.8亿平方米,仅占全部城乡建筑面积的0.6%,还有270亿平方米的既有建筑存在着比较严重的保温隔热性和气密性差、供热系统效率低下等问题。
3 国内外建筑节能标准化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与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在建筑节能标准化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下面我们将从建筑节能标准化管理体制、法规和标准制定、标准实施的管理和监督、经济激励政策、建筑能耗统计制度以及能效标识制度六个方面对国内外建筑节能标准化进行系统地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国建筑节能标准化工作的若干启示。
3.1 建筑节能标准化管理体制方面
从发达国家建筑节能的发展历程来看,建筑节能经济是一种以外部经济特征为主的经济,公益性很强,仅仅依靠市场的调节很难奏效,因此,建筑节能及其标准化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积极推进和主导。为此,发达国家纷纷成立了负责节能工作的政府机构,建立了较完善的建筑节能标准化管理体制,通过政府职能在建筑节能领域内的不断强化,积极推动建筑节能标准化的发展。如美国能源部专门设立了国家节能办公室,法国设立能源节约厅,日本的经济产业省由资源能源厅的节能新能源部专门负责节能事宜。在上述国家机构之下,发达国家很多地方政府也建立了统一的节能管理机构。这些机构都围绕节能设定了很明确的职责,为建筑节能法规和标准的制定和推行提供了重要保证。而我国目前只有建设部2006年9月在科技发展中心设立了建筑节能中心,各个地方上的建筑节能组织机构大多是临时性的而且分属于不同部门,相互之间没有形成良好的协同工作机制。建筑节能标准化管理体制上的不完善已经成为阻碍我国建筑节能健康发展的主要瓶颈。因此,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建筑节能机管理体制上的成功经验,尽快完善建筑节能管理体制,加强政府在建筑节能上的推进力度。
关键词:民用建筑采暖设计;规范;节能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2001)(以下简称采暖设计规范),是在1976年颁布的《工业企业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TJl9-75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经国家纪委1987年12月30日正式,并于2001年4月 1日起实施。《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1995 )( 以下简称节能标准)自1996年 7月 1日起开始施行。现在分析采暖设计规范及节能标准中采暖部分的差异之处,目的是为了找到引起这种差异的原因,为了能在实际工作中提供些许的参考。
1 设计规范与节能标准计算方法的介绍
1.1 对于采暖设计规范采暖设计热负荷指标方法的计算
计算采暖设计规范采暖设计热负荷指标主要是在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条件下,为保持室内计算温度,单位建筑面积在单位时间内需由锅炉房向其他供热设施供给的热量。采暖设计热负荷指标
q = Q/Ao
Q代表着冬季采暖通风系统的热负荷( W ),
A代表的是建筑面积(m),利用建筑物下列散失和获得的热量来确定Q值
(1)围护结构的耗热量主要有以下的几个方面基本耗热量和附加耗热量
基本耗热量计算公式为:
Q1 =aFK(tn-twn):
F指的是围护结构面积,m
K指的是围护结构传热系数,W/( m •K ) ;
A指的是温差修正系数;
tn指的是冬季室内计算温度℃
twn指的是采暖室外计算温度℃
它主要含有朝向附加、风力附加、外门附加和高度附加,各项附加耗热量应按其占基本耗热量的百分比确定。
(2)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Q2
旧设计规范中的计算公式是
Q2=acpL/m(tn-twn)
a指的是单位换算系数;
cp指的是空气的定压比热容
L是在基准高度(10m)风压的单独作用下,通过1米门缝进人室内的空气量;
m指的是门窗缝隙的计算长度
twn指的是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下的空气密度
tn为综合修正系数
在实施新规范以来,它修订了公式的形式和有关参数的确定,这样做的目的可以更加合理和精确的计算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
1.2 对于节能标准建筑耗热量指标计算
节能标准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意思是在采暖期间平均温度条件下,为保持室内计算温度,单位建筑面积在单位时间内消耗的需由室内采暖供给的热量。建筑物耗热量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qH=qH.T+qINF-qLH
qH.T指的是单位建筑面积通过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它主要是计算汇总的屋顶、外墙、外窗、外门、阳台门下部门芯板、地面、楼梯间隔墙、户门等分项。
qINF为单位建筑面积的空气渗透耗热量,表达式是
qINF =(tj-te) (CPNV)/A0
式中的Cp 、p、N 、V分别为空气比热容、密度、换气次数和换气体。
qINF是单位建筑面积的建筑物内部得热,包括炊事、照明、家电和人体散热以及各种室内物品的散热等等诸多情况。
[BT1] 2 分析设计规范与节能标准差异
对于建筑物围护结构总耗热量时的计算,设计规范的结果要比“ 节能标准”计算结果大的多,前者基本上是后者的 1.97倍。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采暖设计负荷等指标,也可能是围炉结构、设计规范、建筑等等一系列因素。但总体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释:
2.1 二者在概念上的差异
第一个就是采暖设计热负荷指标和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二者是完全不同。前者表达的意思是在设计室内外条件下的能耗量,其值是按设计规范计算得到的为确定最不利工况时达到室内温度所必须设置的采暖设备的依据;然而后者值是按节能标准计算而得到的,值得是在全采暖期间内的耗热量的平均值。它的作用是可用以计算全年采暖能耗量。第二个差异是出现在计算围护结构传热和冷风渗透耗热量时。设计规范中用到的是最大温差,而节能标准中却用到的是平均温差。所以这就造成了二者的不同。第三个差异是采暖设计规范是从纯渗透的角度出发 确定渗透耗热量,而节能标准是从换气的角度出发确定渗透耗热量。
2.2 二者在方法上的差异
方法上的差异第一个就是设计规范是各房间分别计算,单汇总得到整栋建筑的供热负荷;而节能标准是按渗透耗热、围护结构耗热和建筑内部得热三部分分别计算,然后汇总得到整栋建筑供热负荷。第二点就是两者对于热量计算公式的不同。虽然二者的公式很像,但修正系数的选取方法却是的不同;由于计算分类不同.面积的选取也不同,但从整体上讲,计算所用的面积基本一致。第三点就是在计算围护结构传热耗热量时,前者要求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的上限值。而后者却是在选用的传热系数要大一些。
3 结束语
在我国,虽然国家对于建筑采暖与节能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因为我国的国情所在,各地区的经济发展不一致,地方政府财政资源有限,所以这就一定程度的阻碍了建筑采暖节能的发展。另外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采暖设计和节能标准对于我国以后的建筑节能有着相当大的影响。所以我们要在采暖设计规范中认真的研究,并把研究结果用到实际当中的节能领域。开辟出一条节能环保的新方向。还有在采暖设计规范中,采暖设计热负荷指标和节能标准中建筑耗热量指标具有本质的不同,当然它们的计算应用方式也有很多不同,还有后者因为节能更好,所以对各项指标都要求要高一些。二者在计算围护结构传热耗热量时,主要是因为温差和传热系数取值的差异等方面才造成了二者差异较大这个结果。以上是主要原因。次要原因是修正系数、计算公式等的不同。所以按二者分别计算的渗透总耗热量和围护结构总耗热量的百分比基本相同。所以说研究建筑采暖节能的差异对于以后的节能工作发展有着相当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 工程建筑;建筑节能;节能技术
一、加大建筑节能工作的宣传力度
积极宣传,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和提高公众节能意识。推进建筑节能是资源节约和贯彻《节约能源法》、保护环境、保护耕地、可持续发展等基本国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全民建筑节能意识,普及全民建筑节能常识,促进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和管理和居民各方尽快了解和掌握建筑节能的专业技术与政策,营造全社会建筑节能的良好氛围,形成自觉参与和积极投入到建筑节能行列的共识,是建筑节能全面发展的关键。新闻宣传部门应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黑板报等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建筑节能和节约能源的重要意义。广泛、持久开展形式多样的专题宣传活动和建筑节能科普知识教育,通过多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使节能意识深入人心,逐步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二、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政策法规体系
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政策法规。我国有关建筑节能的政策法规与标准都不配套。为了加快节能建设和使建筑节能有序发展,应编制建筑节能的规划和实施计划等。要继续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民用建筑热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使建筑能耗满足规定的标准要求,要尽快建立和健全各类建筑节能材料标准、应用技术规程、施工安装图集、质监验收规范、认定技术条件等配套性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住宅建筑节能围护结构施工安装应用图集、建筑节能认定技术条件和评定标准、公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并对每一项政策法规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使其不断完善。严格实施建筑节能标准,是保证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通过行政立法,把推广建筑节能从一种号召转变为一种强制并加强落实和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并带有强制性,使建筑节能工作步上法制化轨道。只有采取强化节能的措施和提高效能的政策,走“能源消耗最少,环境污染最小”的发展道路才能形成能源可持续发展的新机制,为今后城市建设更长远的循环发展奠定基础。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建筑节能涉及科技、设计、建材、供热、家电等多个领域,单靠哪一个部门都很难推动,必须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权威综合监管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和备案等环节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对建筑节能的实施和监管。
四、加强建筑节能从业设计人员的素质培养
加强建筑节能从业设计人员的素质培养,增强节能建筑设计与环境质量相统一的迫切感和责任感,要把建筑节能作为建筑设计是否达标的重点考核项目,建筑师应率先执行有关建筑节能的技术标准。结构师和设备师及建筑师之间应互相学习、密切协作,共同实现节能建筑设计的真正统一,确保节能设计的质量。
五、加强建筑节能技术和经验的学习交流和培训
通过举办研讨会和培训班,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省、市发展节能建筑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快自主创新的步伐,形成有本地特色的节能建筑发展模式,是加快节能建筑的有效途径之一。
六、积极推广使用建筑节能产品和技术
(一)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建筑节能产品和技术
积极推广和使用新型建筑节能材料。大力推广采用节能建材、重视建筑节能设备的研究与开发应用,尤其应重视高新技术与建筑技术结合的研究,采用智能化控制,使节能技术成果得到最广泛的推广应用。对气密性、水密性、保温性、抗风性、抗变形性和环保、隔音、防污、保温、隔热的特殊建筑节能材料应大力推广使用。积极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产品,经常开展建筑节能材料展示推广会,使建筑节能材料通用化、配套化、系统化。要开展建筑节能设计大赛,重奖建筑节能设计人才。
加强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坚持与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相结合,推广应用节能型建筑材料、高效用能设备、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建筑节能系统和技术,鼓励选用节能型建筑材料合用能设备。
重点发展和推广应用的产品与技术: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材料与技术的应用;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封技术的应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实用技术及装置的应用;空调节能技术与产品的应用,以及空调和热力管道系统的保温、空调通风系统防渗漏技术的应用;节能型的建筑产品和器具的应用;建筑节能能耗的检测评估技术的应用;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产品和技术的应用。
(二)因地制宜利用自然和再生能源。
因地制宜利用自然和再生能源,如太阳能、地热、地道风、沼气,重视回收应用废热余热,提高能源的利用率。要把节能和合理利用太阳能、地下热(水)能、风能结合起来,开发节能和用能(利用太阳能、冷能、风能、地热能)相结合的产品。太阳能开发及利用技术包括:)太阳能采暖与制冷。窗户是利用好太阳能的关键部位,其中大有文章,着重是冬季通过窗直接获热。太阳能制冷技术与蓄存技术也会发展。用太阳能集热器供应热水,提高集热效率和用热的稳定性。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又避免过热,用百叶、窗帘及建筑遮阳进行调节。太阳能光电池发电。提高太阳能转换率,并降低光电板价格。
结论
综上所述,推广建筑节能,实现“健康舒适、高效清洁、和谐优美”的理想家园,是我们共同的责任。相信只要积极营造建筑节能的良好氛围,自觉参与到建筑节能的行列中来,就一定能够使建筑节能技术进一步的推广应用,使得建筑节能工作得到快速发展,使广大人民从建筑节能中得到更多的实惠。
参考文献
[1] 张君,建筑工程建筑节能技术措施浅谈[J].四川建材,2012/04
[2] 章杰,探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设计[J].中华民居,2012/02
关键词:建筑节能;质量监督;实施重点;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TE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十二五”时期是实现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中期目标、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决定性基础的关键时期。海南正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工程。为满足我省国际旅游岛建设要求,打造低碳经济示范区,根据《关于2009年全国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建筑节能检查的通报》(建科[2010]4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开展实际,对当前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的重点和存在的问题与措施谈谈自己的看法,可供同行交流学习。
二、推广建筑节能质量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一些单位建筑节能意识淡薄,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力度不够。一些单位的管理人员对建筑节能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亟待提高,一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节能管理的措施亟待加强,如对建筑工程中违反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处罚不力,对违反建筑节能标准,未按设计进行施工、监理的项目予以验收等。(二)一些建设单位不按照相应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开工建设。有少数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了工程建设质量。(三)相当一些设计人员建筑节能设计技术不熟练,设计水平不高,节能设计概念不清。部分设计人员未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规范标准,热工计算不准确、不熟练,节能设计中建筑、空调、电气等各专业缺乏配合,外窗多数没有遮阳措施,有的外墙未采取隔热措施。抽查项目中,电气设计文件灯具效率均无说明,功率密度值大部分不符合标准。有的设计单位还没有节能计算软件。大部分建筑节能设计深度不够,对设计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没有具体的构造做法、施工工艺要求。(四)有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建筑节能审查不严格,把关不到位,造成经审查合格的图纸仍存在建筑节能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有些设计项目未填写建筑节能审查登记表或填写登记表但缺少建筑节能动态计算书。(五)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少,可选择性不足。部分市县没有符合要求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如没有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墙体材料,要使用必须从海口、三亚购买,运输成本高。有的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强度不足,收缩性大,容易产生裂、渗、漏等问题。同时,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没有相应的设计标准图集、施工技术与验收规程等,不利推广应用。
(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经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擅自变更外墙围护结构材料的现象较为普遍。由于项目投资制约和业主意愿,有的设计尽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但实际施工过程中仍使用红砖作外墙。有些监理单位没有严格按设计要求及规范进行监理,允许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规范条文,擅自修改设计,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七)各级建设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对建筑节能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和新型节能建筑材料不了解、不熟悉,也影响了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尤其是施工企业施工人员对新型建筑材料的施工技术不熟练,采用新型建筑材料,施工质量难保证。
三、加强节能建筑质量监督的措施
(一)严格监督节能建材质量。
建筑物的节能保温涉及到标准、设计、施工工艺、建材品的防水、防火、材性的稳定性、耐久性、安全性等,要做好这些工作,建议建立建筑节能隔热材料、产品的工程准入制度,或登记备案制度。建设、设计及监理单位应严格控制用于节能建筑的材料和制品(如聚苯板、塑料窗等)的性能质量,按产品标准进行设计、采供,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可代表该产品性能质量的检验证明,对国家和地方标准或标准图没有规定的新材料、新产品更要严格把关。质量监督单位应严格监督用于节能建筑的建材的性能质量,要求供应商提品性能质量的检验合格证明,同时对国家或地方文献里没有规定的新建材更要严格把关,并对其使用的材料或制品进行严格测试及监督。
(二)加强施工过程的监管力度。
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控制节能建筑设计施工图的变更,加强监管力度,不能擅自改动设计内容,降低节能标准。如真需变更须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改动,审查合格后备案。而且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严格按照审查合格后的建筑节能施工资料监督施工单位生产施工,同时严格遵从职业操守,不得擅自使用个别单位以总工办或项目部名义下发的节能变更指令。
(三)加强建筑节能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的管理。
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施工图纸、审查意见及合格证,是建筑节能施工的法律依据。监管部门要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工程项目施工前,设计文件在图审的基础上需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提出疑点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形成会审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后执行。但对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报原图审单位审查同意后实施。设计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节能设计,凡是涉及到节能项目的变更,必须经原建筑师签字认可,并报原图审中心重新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加强对建筑节能的审查,对涉及到外墙镶贴面砖和采用新型节能材料的工程,以及没有国家相应技术标准的节能工程,要认真审查把关,对擅自变更节能设计、降低节能设计标准和效果的工程,一律不得通过审查,确保建筑节能标准真正落到实处。
(四)加强施工队伍建筑节能施工技术培训,组织节能建筑专业施工队伍。
节能建筑墙体、屋面、地面及门窗等的构造、材料和施工方法有严格要求,不少施工人员由于不理解节能设计意图,往往施工不到位,影响了节能建筑质量。因此,对施工队伍进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专门培训十分必要,有条件的还可组织节能建筑专业施工队伍。施工单位要对建筑节能工程制定专项的施工方案。监理工程师重点审核施工方案是否符合节能标准、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审核施工方案在技术上是否可行,施工工艺是否先进合理、能否指导施工、是否切实可行保证工程质量,尤其对易出现问题的保温细部详图进行审查,如:按相关标准图集设计出的门窗框外侧洞口、女儿墙、填充墙、封闭阳台、凸窗、伸缩缝、沉降缝等。
(五)强化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进行检测,建设单位应组织建筑节能全部工程专项验收,专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建筑项目整体的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项目验收备案或交付使用。未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民用建筑,不得获得各类工程评奖评优荣誉,不得获得国家和我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财政补助、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面积补偿等各类与建筑节能有关的扶持政策。
(六)严格执行能效测评公示制度。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要求,我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建成后,必须进行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和标识,达不到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是指国家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机关的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是指除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之外的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七)加强违反节能规定检查力度。
对违反建筑节能有关规定的参建各方责任主体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并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相关条款予以相应处理。同时,加大不定时抽查范围和频率,将一年一度的专项检查与日常抽查相结合,并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建筑节能材料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检查。发现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的,一律及时查处,并予以全省通报。
五、小结
随着海南建筑节能政策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的培训宣传和行政的监管力度的加强,我省各地对建筑节能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有了一定的提高,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项目责任主体各方开始重视建筑节能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形成了较好的工作局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筑节能设计是否合格纳入施工报建的内容,严格把关;二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按规定对建筑节能设计进行专项审查,建筑节能设计不合格的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批;三是工程设计单位严格按建筑节能设计规范标准进行设计的主动性普遍提高,新设计的建筑工程基本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四是多数质量监督部门、施工企业、监理公司、建设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规范标准。
参考文献: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