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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督察制度实施多年来,其功不可没。但存在机构类似重叠设置、基层院内部检务督察工作力度不足、人员素质不高等情况。为给检务督察以“名份”,自然需要成立专门独立机构。但不能产生机构重叠、权责不明等现象。综合纪检监察和检务督察的工作职能存在诸多相似问题,可以将其科学合并、优化人员,发挥其因有的职能,为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保驾护航。
关键词:检务督察;机构设置;问题;思考
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并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然而,由于检察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的差异,在行使检察权时难免也会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如以案谋私、受贿索贿、、刑讯逼供等检察权滥用现象。那么这些情况又由谁来监督呢?回答是“纪检监察部门”。但是,纪检监察部门在一定程度上,行使的是纪律监督权,通常为事后监督,是有局限性的。从法律角度看,检察机关受人大、政协、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但这是不具体的,是框架性的东西,往往处在“远水救不了近火”的状况。因而,检务督察正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组织,多年的试行乃行之有效。
一、检务督察制度发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我国检务督察工作,是检察改革的新生事物,早在2001年,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就建立了包括组织体系、督察内容、督察形式和程序、督察权责、督察结果运用等5项内容的检务督察制度。并构建了一支具有相对独立和权威的检务督察队伍\+①。2007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②。2008年1月4日,同时颁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督察议事规则)\+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暗访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暗访工作规则)\+④2011年1月7日,制定了《实施办法》\+⑤。从2007年到2011年逐步完善了检务督察的制度建设。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有编独立机构。其存在的主要形式是成立检务督察委员会(或检务督察领导小组),并由内部机构人员调配兼任。督察长1人由院领导兼任、副督察长1-2人由政工部门和纪检部门负责人兼任、成员由内设部门的负责人兼任。多年来,检务督察工作的开展对检察工作内部监督起到了功不可没的作用,尤其体现在上级院对下级院开展检务督察的工作中,为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发挥法律监督作用提供了有力保障。实践证明,检务督察制度也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完善。
问题一:机构类似重叠设置。一是根据《暂行规定》,检务督察是对检察机关与检察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但实际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检察机关及人员的监督主要由纪委、监察派驻检察机关内部的纪检、监察部门行使。其中,纪检部门负责对党员违纪情况调查处理,监察部门是各级政府监察部门派驻机构,对公务员的腐败行为(包括违法犯罪行为)、不正之风进行调查处理。可见,检务督察中的工作范围、对象、程序等,大部分与纪检监察工作相类似,其行使的职责、方式相近。二是由于检务督察工作与纪检监察工作的类似,大部分检察院检务督察领导小组的督察长、副督察长都由纪检监察部门的同志兼任,其办公室设在监察室,自然在干警的心目中就形成“检务督察工作就是由纪检监察部门来开展和行使的工作”。故“不少干警直接把检务督察部门视为纪检监察组织部门”\+⑥的情况就不足为奇了。事实上,检察机关内部督察监督机制功能的行使由纪检、监察、检务督察等三个不同监督机能、性质的机构在共同行使着。
问题二:检务督察部门人员配置欠合理。检务督察有关人员,大部分都处在“三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现状。即,纪检监察部门兼任并包揽了检务督察全部工作。因为,目前为止检务督察无独立部门设置。大部分基层院又处在编少、人少,或有编少人的状况。如资溪县院40个编制(含2013年新增编制2个),38个人(含2013年新进5人)。其中,退二线3人、院领导10人、司机2人、法警4人,实际只有十来个人从事“生产第一线”维持日常具体业务工作的开展。自然,同其他县院一样,将检务督察部门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兼任。所以,在基层院,“检务督察部门就是纪检监察部门”的说法就成为现实。
问题三:基层院内部检务督察力度不足。一般意义上来讲,基层院本身“自己对自己”进行监督时,往往是走形式多,抱着“只要不出大事,能维持日常工作就行”的心态。由于纪检监察部门与其他部门是“平级”的,很难做到公平、公正地进行监督到位。甚至,发生一些小问题、小毛病时还对上级或外界进行“包庇隐瞒”,就是为了达到“家丑不外扬”的目的。
二、检务督察机构设置和相关工作思考
检务督察制度实施多年来,为各项检察工作的开展起到功不可没的保驾护航的作用。其“真正功效”还体现在上级院对下级院行使检务督察权上。尤其体现在根据《督察议事规则》和《暗访规则》实行明察暗访上,其功效最大。
(一)合并成立专门机构
既然肯定了检务督察制度在检察内部工作中的成就,就不能总让检务督察部门由其他部门人员兼任,要给予其“名份”,成立专门独立机构。但是,不能产生机构重叠,造成机构臃肿和占用编制太多的矛盾。假使因设立独立机构而增编,如果以每院增编2人计算,全国就将增编6000-10000个,即增加国家财政开支3-5个亿。这与我国有关编制政策,以及中央“八项规定”有所不符,故不太现实。为避免以上矛盾,有人认为,检务督察部门应当与检察委员会合并,因为,检察委员会是单位检察业务最高决定机构,检务督察多数内容涉及到检察业务工作。也有人认为,应当将检务督察与纪检监察部门合并为—纪监督察组(还可以是其他名称)。因为,纪检、监察、检务督察等三家行使的内容、对象基本一致。如果让检务督察部门单独设立当然可以,但是纪检监察部门基本就没有多少事可做了,这势必造成资源大浪费。后者比前者设想理由更为合适。
如果将检务督察与纪检监察部门合并为—纪监督察组,其产生的主要问题是,纪检监察部门是当地纪委监察部门派驻,而检务督察机构属检察机关内部职能部门,在行政管理上存在分权问题。实际上,设在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其人员编制、工资待遇都属检察机关管理,大部分人员担任着检察官等职务。当地纪委监察局只是挂名“派驻”而已。其工作开展多数对院党组和上级部门负责,而很少与当地纪检有关部门有太多联系。所以,这个问题也不是很难解决的问题。既不影响人员编制的使用,也不影响工资待遇方面问题。只是存在“名义”上的“派驻”小问题。
还有,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直接将检务督察职能加在纪检监察部门,不换人、不挂牌,只是增加职能。在开展较大型的检务督察工作时,就像查办大要案一样可以在本院内部抽调有关人员,平常工作则由平时人员行使。
(二)选拔和培养优秀工作人员
要把纪检监察工作和检务督察工作一并做好做实,就得有一批优秀的工作人员,特别是纪检监察、检务督察部门的负责人。对于行使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工作者,不仅需要很强的工作责任心和很强的业务素质,更为需要具备的是敢于开展工作、敢于对监督对象进行监督的能力和勇气。眼下,有不少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存在“占编制、占位置,工作没法子”的情况。身为监督者如果存在纪律作风涣散,如:带头违反上下班纪律、公车私用、到外单位吃拿卡要、我行我素、自以为是、上班炒股、投资入伙做生意等现象,又如何去行使监督职能?我们说,作为监督者必须自身硬,必须正人先正已,必须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必须认认真真、不折不扣地履行好监督职责。因此,必须纯洁纪检监察(检务督察)队伍,才能维护好监督者形象,才能顺利开展好各项监督工作。
(三)配备良好的监督装备,加强业务培训
“空手套白狼”是行不通的。要想履行好各项监督职能,从检务督察工作的需要出发,必须配齐相关工具,优化检务督察装备,在物质和经费上有所保障。为使检务督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获取资料证据的需要,如配齐摄像机、录音机、照相机、酒精测试仪等必须品。同时,高检院也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研发相关软件,搭建好检务督察等监督信息平台,从而进一步提高检务督察工作的效率。
此外,有了装备怎么使用,以及怎么管理和保养也是问题。因此,必须在配齐装备后,组织有关人员就如何开展检务督察工作,以及如何使用装备方面的知识进行培训。使各项检务工作得心应手,顺利开展。
注释:
① 标签“杂谈”,2010.8.8,http:// 。
②2007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第四十二次检察长办公会讨论通过(高检发[2007]10号)。
③2008年1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④2008年1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内部试行。
根据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四次农民工工作督察的通知》精神,国务院农民工工作办公室将派督察组,于年月中旬赴我省开展农民工工作督察。为做好迎接督察的准备工作,现将我省开展农民工工作督察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察的重点和主要内容
督察的重点是,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明电〔〕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年度工作安排,努力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以及提高农民工公共服务水平,注重在制度上解决好农民工权益保护等情况。
督察的主要内容:
(一)多渠道扩大农民工就业情况。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为农民工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等方面的情况。
(二)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情况。科学制定培训补贴基本标准,规范培训项目管理,提高培训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农民工培训的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的情况。
(三)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改善劳动关系情况。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和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专项行动,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实施“彩虹计划”,扩大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覆盖面,建立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及时合理地提高农民工工资收入水平等方面的情况。
(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情况。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企业守法诚信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开展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以及妥善处置集体停工的等方面的情况。
(五)加强农民工公共服务情况。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改善农村留守儿童学习和生活状况,开展农民工疾病防控和流动儿童免疫,加强农民工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以及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地区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等方面的情况。
(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情况。加快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小城镇特别是县城和中心镇落户条件的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并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权益的情况。
(七)制订农民工工作“十二五”规划情况。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研究制订“十二五”规划期间农民工工作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制订“十二五”期间有关农民工培训、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等专项规划的情况。
(八)加强农民工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发挥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机制作用,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推进农民工工作常规化和规范化发展的情况。
二、督察的方法和步骤
(一)各地自查(年月日-日)。请各地农工办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本地区范围内对照上述督察内容,结合本地实际,迅速开展自查。认真总结一年来的工作成绩和经验,分析当前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省政府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督察组督察。省政府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督察组于11月11日-15日对地区和海北州农民工工作进行重点督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督察主要形式。听取各地工作情况汇报,选择重点州(地、市)、县(区)、乡镇(社区)进行实地考察,与基层农民工工作者和部分农民工代表进行座谈。认真总结各地工作经验和好的做法,针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农民工工作办公室和人力资源社会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民工工作督察对推动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通过工作自查和督察,调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2011年是国家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加大国土资源执法督察的一年,也是我市进行区划调整后的开局年。我局的国土资源执法工作既有新的机遇,同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一、上半年工作完成情况
(一)2010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上半年,我局执法工作的核心任务是初步查清2010年度卫片执法检查案件的基本情况,完成前期调查、测绘等基础性工作。2010年度卫片由我局查处的共计48个图斑(包括航高基地范围内图斑)。经初步调查,合法用地图斑17个,图斑面积2307.97亩;违法用地图斑25个,图斑面积1002.6亩;实地伪变化图斑6个,图斑面积84.7亩。在违法的25个图斑中,道路用地12个,图斑面积729.2亩;工业用地4个,图斑面积106.7亩;其它用地9个,图斑面积166.7亩。已完成处罚3个。
(二)迎接国家土地督察局局例行督察工作。
完成了国家土地督察局局例行督察的卫片案件外业调查工作,并协助国家土地督察局局赴现场实地检查,各项报表已按期上报。
(三)日常执法及拆违工作。
上半年,共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不含卫片案件)38件,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5件,涉案面积130.89亩。与区其他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关停了深井子街道、王滨乡砖厂2家;了东陵街道下伯官村违法建筑物6栋,白塔堡镇非法建筑物及违建大棚2栋;没收了上伯官村耕地内堆放的建筑用砖600万块。
二、下半年工作计划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行政区划局部调整的决定》,基地合署办公。2011年3月12日,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大浑南”地区土地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的通告》,通告中指出:“自本《通告》之日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规划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不得在规划范围内的耕地上挖塘养鱼,修建温室大棚和畜禽棚舍以及开展其他破坏耕作层的各类生产经营活动。”
下半年,我局国土资源执法工作的工作要点:一是加快2010年度卫片案件的查处工作;二是全面配合市政府对“大”地区的规划建设工作,严厉打击“非法占地”、“破坏耕地”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为了完成上述工作要点,我局应加强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局内各部门的配合。按照《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和要求,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已不再是执法大队一个部门的工作,而是全局各部门都参与的一项综合性工作。为了能够按期填报各种报表,为了能够尽快完成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就必须进一步加强局内各部门的配合,要做到“树立全局意识,主动配合,主动工作”,而不能遇到问题就需要局领导协调。二是要继续加大日常巡查密度,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及时向其他相关执法部门通报案情,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工作情况。
三、存在的问题
(一)卫片案件中基础设施项目的查处工作。
在2010年度卫片案件中,涉及公路等基础设施的违法图斑有14个,图斑面积776亩,占全部图斑面积的22.85%。仅此一项,我区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就超过了10%。对于此类案件,我局进行查处的前期准备工作(如测绘、地籍规划认定)均已完成,但尚缺当事人——区政府(或由区政府指派市东陵区交通局)做询问笔录,以完成案件查处工作。
(二)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解决。
上半年,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主要是村委会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和盗采砂石、砖瓦用黏土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上报区政府加强联合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村委会干部法制教育工作。
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市种子管理处坚持防控结合,集中整顿,加大农资市场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力度,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保障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做出应有的贡献。截止6月中旬,全市没有发现较大的坑农害农案件.农业执法人员共出动620人次,出动车辆120车次,查处农资案件9起,没收假劣种子500公斤,假劣农药600袋(瓶),罚款2万元。
一、高度重视,提前谋划,确保农资市场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提前谋划,迅速部署。全省农资打假工作会议和全省种子处长会议后,市农委领导高度重视,市种子管理处立即动手调查研究,谋划我市2011年全市种子、农药、肥料等农资市场监管工作。1月20日,召开市、县种子及农资市场监管人员参加的专门会议,会议上,传达了全省农资打假工作会议和全省种子处长会议精神,并对我市种子等农资监管工作进行了部署,提出了明确目标和要求。会后相继制定和下发了《市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冒伪劣种子行动方案》、《市2011年种子等农资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方案》、《全市2011年主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市主要农作物高产优质新品种种植区域布局规划》,确保了2011年农资监管工作部署到位。
二是高度重视,不走过场。农资市场监管是备春耕生产的重要内容,维护安全稳定的农资市场秩序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任务,为此,市领导非常重视。在备春耕期间,市主管农业副市长先后三次深入到农资集散地和商店检查,亲临一线检查和了解农资市场情况,特别对有关监管部门的责任和任务,以及农资市场监管的重点都提出了明确的指示和要求。
市农委主要领导直接参与农资打假工作的谋划,对有关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并做到了经常性深入到执法现场的进行指导,确保农资监管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教育引导,扎实培训,营造良好的农资市场秩序和氛围
一是举办农资经营者的培训班。加强对种子等农资经营者的教育培训,营造诚信、公平的市场秩序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3月23日市种子管理处(承担全市农业综合执法职能举办农资经营者培训班,就农资市场供需形势、种子品种、种子质量和市场监管四个专题进行了专题讲座,并对2011年全市春季农资市场治理整顿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安排。市种子管理处主任王君波同志以“牢记责任,守法经营,为全市农业生产贡献力量”为题作了专题报告,号召广大农资经营业者,要守信经营,不制售假劣农资,不搞坑蒙拐骗和欺行霸市;要强化自身素质,既要了解有关政策法规,又要掌握一些基本的专业技能和营销管理技巧;既要向书本学,又要向有经验的同行学,成为农资行业的行家里手。要有社会责任感,每一个从业者如果能够认识到自己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和风险,把住种子等农资销售质量关,为全市粮食生产做出的最大贡献。3月25日勃利县农业执法队(种子管理站)举办了农资经营者专题培训班。市县两级农业执法部门共培训农资经营者209人,几乎所有农资经营企业(商店、网点)都派人参加培训。
二是大力开展科学和政策法规普及活动。充分利用科普之冬、科技下乡服务时机,组织执法和技术人员深入乡村,采取讲座、放电教片、发放宣传传单等多种形式,开展种子等农资产品知识、法律知识的学习宣传和教育。组织放心农资和送科技下乡活动,积极参加“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科协组织的“科技大集”、工商局组织的“3.15红盾护农行动”、质监局组织的“春雷行动”等宣传活动。在参与这些活动中,我们出专题宣传板,设立咨询服务台,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进行咨询。共发放科技资料5000万余份,现场解答法律法规、种子识假辨假等方面问题1000余人次。除此之外,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法律法规、农业科技知识等宣传。在报纸开设种子专栏等方式,讲解和宣传如何识别假劣种子、怎样才能购买到优良农作物种子、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投诉等知识。针对近年来出现越区种植问题,在日报上就其越区种植危害性进行刊登和阐述。同时印发给广大农民的一封信,大力呼吁广大群众要适区种植,严禁越区种植,营造了较好的氛围,收到较好的效果。
三、集中力量,统筹安排,确保农资市场监管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为了保障农资市场的正常秩序,杜绝制售假劣农资产品行为,今年我们无论是在农资市场的监管范围、监管力度和监管措施上都有创新和突破。
一是切实加强对农资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为了准确掌握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经营网点的分布情况,我们一方面与工商管理部门沟通拿到全市已经登记注册的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布情况;另一方面,我们组织开展对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的普查,安排专人深入到乡村进行排查摸底,准确掌握了我市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为下一步的监管奠定基础。截止三月末全市共有农资生产经营单位197家,包括勃利县112家,市区85家。从防止制售假劣农资行为的发生出发,一方面我们严格要求和把关企业生产农资产品必须合格方可出售,另一方面要求农资经营单位要严防购进假劣农资产品,对进货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推行委托检验,特别对购进的每一个种子品种进行质量复检,进行质量把关。通过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的严格要求,力争在源头上防止假劣行为的发生。
二是切实加强质量监督,严把农资产品质量关。根据我们自身的能力,今年我们把农资产品质量监督的重点放在种子监督抽检和农药抽检上。从3月份开始,对全市种子经营单位进行品种监督抽检,共抽330个品种批次样品,抽检品种覆盖面达到80%以上,是历史检验种子样品最多的一年,同时严格按照种子质量检验规程进行实验室检验,芽率、水份、净度指标,合格率达到98%以上,对抽检不合格的两个批次品种依法进行了处罚,并对其种子进行回收和没收,做到对我市市场种子质量心中有数。我们还对抽检的杂交玉米45个品种进
行品种真实性田间种植鉴定。从4月中旬开始我们对农药进行了样品抽检和标签登记,共抽取45个样品,其中15个样品送省进行检测,其它样品进行在标签审核的前提下与厂家进行核实真伪,目前通过审核和省药检所检验已经发现一家企业销售的噻吩磺隆为假劣农药,我们已对经营单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没收了该批农药。
三是切实加强市场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我们将监督检查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备春耕期间,集中人力、物力,为种子等农资市场监督检查中心工作提供一切便利和条件,在监管队伍中集中了精兵强将和年富力强的专业执法人员。市县分别组成两个专项检查组,实行分片包干,落实监管责任制,切实调动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从3月5日开始,市县种子执法人员就开始对种子市场检查,坚持做到礼拜天不休息,逐户对经营单位进行排查,把监管的重点放在玉米、水稻、大豆主要农作物品种上,针对种子市场品种多、杂的情况,我们开展了种子市场品种登记工作,对辖区内每一户种子经营商店和企业经营的主要农作物品种进行逐项登记,全面了解种子的来历、产地、生产商、新品种情况等信息,进而为市场监管提供数据;把监管范围放在种子集散地和乡镇,同时延伸到村屯,逐户进行检查,确保监管不留死角;重点对经营档案、套牌种子、未审先推、生产许可证不明的种子等违法现象进行查处。截止6月15日,共立种子案件10起,处理7起其中勃利县4起,市区4起。从4月中旬开始我们把监管的重点放在农药和肥料上,全市前后进行两个轮次的市农委、工商等有关部门联合市场检查,检查涵盖所有的经营网点,共立案2起、查处2起,其中勃利县1起,市区1起。
四是切实加强农资打假制度建设,加大案件的查处力度。案件查处能力最终体现在案件查处上。为了破除过去的检查多、立案少,教育警告多、严厉查处的案件少的怪圈,切实加大案件的查处力度,今年我们实施了三项举措。1、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建立畅通的举报制度是我们获取案件信息的重要渠道,为此,市县农业执法管理机构设立了举报信箱,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我们还把举报电话在全市所有的农资销售网点进行张贴公布。同时,我们对从举报获取的信息和案件,建立完善的受理程序,保证获取信息后及时向上反馈和立案查处,明确要求对举报案件要进行重点检查和处理。2、严肃工作纪律。我们一直要求执法人员要有执法的专业能力,更重要的是要有高度的责任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秉公执法,让群众信服。为减少对执法的干扰,我们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现场,不接听无关紧要的电话,主要领导带头不说情,同时建立了集体研究案件的工作机制,通过这些措施有效遏制了各种人情案。3、采取联合办案。对于一些重大农资案件我们主动与工商、质监、物价和公安等部门沟通,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协同作战,力求取得实效。
四、牢记责任,勇于担当,全力化解各种纠纷和矛盾
今年以来,春季由于长时间低温多雨,气候环境十分不利作物发芽出土,出现一些粉籽、出苗率不高的现象,毁种、补种现象较多,以及发生一些药害,致使农民上访现象频发和增多。针对这种现象,我们本着“有诉必接、闻报必动、接案必查、查必有果”的原则,及时组织执法人员及有关农业专家,深入到田间地头,实地勘察,进行对比调查。弄清发生灾害的原因,给纠纷双方以满意的答复和认可。对于由于播期过早、下种过深而造成粉籽和出苗率过低,我们建议农民及时补种和毁种;对于一些出现的药害现象,我们建议农民及时采取一些补救措施,减轻药害;对于一些确由于种子质量等原因引发的案件严格依法办案,同时建议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从今年以来我们受理的10起上访案件看,其主要原因都是由异常气候因素造成的出苗率低和药害,只有一起有种子芽率稍低因素案件,我们依法进行调解得到满意解决,截至6月15日全市没有因农资质量事故纠纷而发生越级上访事件。
下半年我们重点工作是:
1、进一步加强种子、农药质量跟踪、反馈工作,做好因农资质量上访接待处理工作,做好农民上访接待处理工作,严防引起群访、恶访事故发生。
2、加大重大农资质量事故案件查处力度,严格按照省市农资质量事故应急预警响制度,做好主案调查处理工作,为我市农村稳定社会管理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关键词 土地管理;土地督察;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土地违法
中图分类号 F301. 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2)08-0121-07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08.019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各类土地违法现象大量产生。2001-2009年,全国共发现土地违法行为819万多件,涉及土地面积45.18万hm2,其中涉及耕地面积21.50万hm2。大量土地违法行为危害了耕地保护目标,严重威胁我国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中央政府从严格制定各类土地管理法规、开展“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等多个方面加强了对土地违法的管控。尤其是,为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200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50号),决定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并明确了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的职责。其中,“监督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执法情况,核查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监督检查土地管理审批事项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履行情况”成为其重要职责之一。
围绕土地违法这一热点和难点问题,诸多学者对土地违法现象的空间特征与演变趋势[1]、土地违法结构与经济结构变化的关系[2]、经济增长与违法用地的关系[3]、市场化改革与土地违法[4]、土地违法现象的经济、财政和政策等影响因素[5-6]、土地违法治理[7-8]等方面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土地督察制度建立以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开展了大量工作,然而,从掌握的文献看,就土地督察对土地违法影响的而言,目前尚未见深入报道。那么,土地督察是否对土地违法产生了影响,有什么样的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如何?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加以分析。
1 土地督察影响土地违法治理的理论框架
1.1 土地督察制度及其内涵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提出,“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制,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向地方派驻土地督察专员,监督土地执法行为”。国务院办公厅于2006年7月发出《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50号),初步构建了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在国土资源部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随后,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及9个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逐步建立健全并开展了相关工作。2006年7月以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按照“边组建、边工作、边实践、边总结”的原则,积极开拓,不断探索,开创了以专项督察、例行督察和审核督察为核心,以督促地方政府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和中央土地调控政策、严格土地执法、开展调查研究与土地管理形势监测预警为主要内容,以在线督察为主要技术平台的业务体系。
专项督察、例行督察和审核督察作为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核心业务,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影响力。根据历年国家土地督察公告数据,2007年以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投入1 946人次对23个省(区、市)及1个计划单列市开展了专项督察;对收到的39 139件报国务院审批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抄送备案材料通过卷宗审核、派出督察组检查、现场踏勘等方式进行了抽查;在全国28个省(区、市)及5个计划单列市共594个县(市、区、旗)开展了土地例行督察。
1.2 土地督察对土地违法的影响机制
执法办案督察和案件管理是检察工作的两项重要内容,是检察机关开展内部监督工作的关键环节。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对执法办案督察工作高度重视,出台了很多措施,有效促进了检察系统机关效能建设和廉政建设。案件管理工作随着各级检察机关案管中心的设立,进入发展的快车道,各项规则制度逐步健全,功能逐步健全,作用逐步显现。随之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执法办案督察和案件管理工作出现了交叉的内容,带来了一些认识的困惑和管理工作的混乱,有必要对这两项工作进行分析和研究。
执法办案督察是围绕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着眼于检察权运行事前、事中的动态监督,坚持把检务督察作为预警、纠错、促改的重要手段,加强个案督察,通过对执法办案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督察检查,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不断强化检察机关和办案人员公正清廉、文明执法的意识,进一步提升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公信力。
案件管理是以管理案件程序为主,兼管部门实体监督,如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不立案、撤案,对侦监、公诉部门不捕、不诉、撤诉等案件进行复查;对案件质量进行考评,是案件流程管理机制。
二、执法办案督察和案件管理的相同点
执法办案督察和案件管理都是检察工作的组成部分,都是检察院自我监督的范畴,都属于组织内部的管理控制机能,面对的对象都是检察办案工作和办理案件,具有相似的工作流程和方法。但是,二者也有着明显的区别。
三、执法办案督察和案件管理的不同点
第一,负责部门不同。
执法办法督察属于检务督察的一部分,职责功能属于监察部门,由检察机关内设的监察部门行使;案件管理工作属于案管中心的工作职责,由案管部门来负责。
第二,工作原则不同。
执法办案监督的基本原则大体有:
1、督察授权原则。对执法办案督察以检察长授权为依据。检务督察部门开展督察时,按照检察长指令或提请检察长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督察情况及时呈报检察长,并按照检察长指示要求进行处置。
2、循序渐进原则。执法办案督察坚持先易后难、逐步深入,从便于督察的执法办案岗位和环节开展,在督察实践中积累经验、循序渐进、稳步推进。
3、程序规范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执法办案督察程序,严格按照督察授权、立项、审批、实施和通报等督察工作流程组织实施,确保督察活动的权威性、有序性。
4、突出重点原则。对执法办案督察的重点内容,涉及侦监、公诉、自侦、监所、民行、控申等项业务工作。重点在于预防、发现各种问题、纠正违纪违法各类行为。
5、严格守纪原则。检务督察人员应严格遵守办案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严守案情秘密,严禁借督察之机插手办案。尊重办案人员的主体地位,不得以督察为借口,干涉办案人员正常办案。
案件管理的工作原则主要是:
1、法定原则。各项案件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不能突破规定。
2、效率原则。案管工作必须注重提高效率,保证办案期限的合理利用,不能人为拖延文牍流转时间。
3、协调原则。案管工作要做好和各科室的协调,保证各部门合作协调一致,分工明确,权责分明。
第三,工作内容及重点不同。执法办案督察制度是一种全视角、全方位的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涉及检察业务督察、队伍管理。督察的内容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程序督察。是对检察干警在办案中是否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检察机关的有关规定进行同步的监督检查,属事前和事中的督察。二是实体性督察。实体性督察只针对特定的案件进行,属于事后督察。主要是对案件进行全面评估。
案件管理旨在提高案件质量,是对案件质量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形成规范、长效的案件质量监督体系。一是收案管理。案件管理中心统一直接对外受理案件,对所有案件在“进口”环节实行源头管理。二是过程监督。案件管理中心在统一受理案件后,根据案件性质和所处的环节填写案件登记卡,再按顺序号分给相应的业务部门人员由内勤接转。三是数据利用。一方面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数据。案件管理中心统一收录案件进出口的数据,通过定期分析结案率、积案率、判决率等指标,进行报表分析和质量分析,有针对性提出意见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另一方面建立案件公开查询机制,更好服务群众。设立类似触摸屏等查询系统,将适合公开的信息及案件办理的进度在互联网公布等情况录入到触摸屏查询系统,为来访群众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诉讼参与人对案件办理情况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第四,针对对象不同。
执法办案督查的对象是检察院所有的部门和干警,包括辅助人员。案件管理的工作对象是办案部门和有办案资格的检察人员。
第五,工作结果不同。执法办案督察查出的问题,要根据性质及严重程度,对当事人进行纪律和法律处理;案件管理对查出的问题,要责成办案人及时纠正错误,并体现到绩效考核成绩中。
四、各地检察院的尝试和探索
(一)胶州市检察院:执法办案督察与案件管理共同对案件进行督察评查,当好“检验员”
从2012年起,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在这一领域开展了新的尝试。胶州检察院的管理方案规定:业务部门办结后的每一起案件,均要求在办结后将决定书或判决书连同相关案卷材料一并移交案件管理中心进行审查,由案件管理中心依据法律规定和上级院有关案件执法状况考评规则及本院制定的《执法状况考评办法》从实体、程序和法律文书制作三方面进行评查。对发现的不批捕、不、撤案、改变定性、上级交办、当事人投诉、上访等特殊案件,进行重点评查,对存在问题的案件启动个案督察程序。对发现存在执法质量问题或违法违纪问题的或由重变轻改变定性的案件,由案件管理中心提出督察通知书或督察意见书,经领导批准后,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限期进行整改;对构成违纪的交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虽未违纪但存在执法问题的,进行警示、诫勉谈话。同时检务督察办公室被举报有办案违法违纪涉及的案件交由案管办重新对案件办理程序进行复审。
(二)湘潭市雨湖区检察院:案管中心的四种角色
一是集中收案,当好“管理员”。二是全程监控,当好“监督员”。三是督察评查,当好“检验员”。四是数据利用,当好“服务员”。
五、域外视角
(一)美国的检察官管理体系[1]
在案件管理方面,美国检察机构内部有专业化的分工。这种分工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以纵向分工或程序分工为主。第二种是横向分工或者案件分工为主。纵向分工犹如工厂里的生产流水线上的分工,检察人员根据工作程序阶段划分,分别负责受案、预审听证、大评审团调查、法庭审判、上诉等工作。这个和我国的检察机构类似。横向分工的分工有不同的层次:首先,一般检察官办事处负责的刑事案件可分为轻罪和重罪两大类,然后又分为侵犯人身和侵犯财产,然后再加以细分。美国的大中型检察机构多采用横向分工和纵向分工结合的形式,具体情况又有所不同。这和美国检察机构的分散性和多样性是紧密联系的。
(二)法国的检察官管理 [2]
法国对检察官的约束非常严格。根据1958年《司法官身法法》,检察官符合如下条件之一,将会受到纪律惩戒。任何违反检察官就职誓言的行为;任何违背对国家所负义务、有损司法官荣誉、公正、尊严的行为;任何获得荣誉称号的检察官其行为与称号不符合的;惩戒措施包括训诫并入档;调离;解除职权;降级;降职;终止职务。除此之外,检察长有权对下级检察官的违纪给予警告。第四十八条规定,司法部部长行使对检察官的惩戒权。司法部下设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任何针对检察官的惩戒措施不经过该委员会不得宣布。
(三)德国的检察官管理[3]
在德国,检察官的管理主要由司法部负责,检察长对检察官负有日常管理的责任。对检察官的考核并不严格区分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三年进行一次,主要是针对检察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察,并作出考察报告。由于缺乏奖惩制度,因此,考核结果只有在职务晋升时才具有实质意义。对普通检察官和主任检察官的评价主要由本院检察长作出。为了确保评价的客观性,对检察官的评价主要是依据检察官履行职务的情况。在检察官申请职务晋升时,评价的内容主要是包括本人的所有工作情况。同时为了避免检察长根据个人好恶进行推荐,法律规定,对于检察长对本人的评价,检察官本人可以向专门处理公务员人事问题的法院。但是,任何检察官都不能对检察长对别人的评价提出异议。因为评价的内容相当于隐私,因此任何人只能看到检察长对自己的评价。
六、思考
案管中心的监督工作在实践中遇到很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案管监督的效果。[4]部分职责划分不清,服务与监督定位不准。案管部门对案件统一受理、备案登记、文书开具等工作与侦监科、公诉科内勤工作有交叉重合。这就在实践中导致互相推诿的现象。案管部门很难吸引到业务骨干,人员多为缺乏办案经验的内勤,专业人员缺乏。监督的度难以把握,敢于监督和能够监督之间仍然存在矛盾。检察院办理案件都经过集体负责、层层把关,都有领导审批,对于案管中心想监督也有所顾忌。这些现象都要求继续推进改革,努力为案管监督提供制度保障、平台保障、人才保障和规则保障,理顺关系,达到设立这一机构的初衷。
基层院的检务督察工作往往存在着人员少、督察力度不够、督察惩戒措施弱的困难。基层检察院督察室的工作职能多数由监察科(室)工作人员兼任,往往总共只有一两个人员,且纪检、监察、督察工作任务及考核越来越重,难以对执法办案工作开展全面而有效的督察。如果把这一职能和案件管理工作结合起来,纪检监察、督察工作职能分开,尤其是人员的职能分开,效果会更好。另一个思路是构建一体化的检务督查机制[5],就是以省院或者市院为核心,建立检务督查指挥协调中心,专门负责对全辖区内的检察机关的检务督查工作进行组织领导。可以采取上下联合督查、同级相互督查、上下互动督查的形式,也有可取之处。
参考文献:
[1] 参见何家弘:《论美国检察制度的特色》,载《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4期。
[2] 参见樊崇义等:《域外检察制度研究》,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中国检察考察团:《德国的检察制度》,载《人民检察》1994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