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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调研方法及测试手段为了探讨不同的能源利用方式的排放物对大气中PM2.5的影响,笔者(课题组)选取了6个典型的不同地点作为观测点,自春末至夏初对六个观测点进行连续测量,如图1所示,六个观测点分别为位于上海西南局部地区的建筑工地、高校、十字路口、居民小区、农田和工业企业。分别代表了可能的建筑生产排放源、普通生活环境、汽车尾气排放源、居民生活排放源、农业生产环境和工业生产用能排放源。数据采集时间为2014年4月下旬至2014年6月上旬,即传统意义上的春末夏初季节。研究人员每天在11点-12点之间对上述6个采集点连续采集了PM2.5值、温度和湿度,并取数学平均值作为当天的数据点。其中采集PM2.5所使用的仪器为清华同方PM2.5数据测量仪,使用之前通过厂家进行校准,仪器误差小于3%,最小量程为1ug/m³,数据采用30秒连续记录并取数学平均值。PM2.5测量仪器示意图如图2所示。
1.2结果分析(1)样本空间总览笔者(课题组)采集了40d数据作为总体样本空间,如图3所示。在春末夏初40d中,晴天天数占总天数的50%,阴天为30%,雨天为20%。说明春末夏初季节上海地区在没有入梅之前降水相对较少。图4为污染天数示意图。如图4所示,根据PM2.5国家现行标准,优等天气占总样本空间的5%;良好天气占总样本空间的半数以上;轻度污染、中度污染和重度污染分别占总测量天数的27.5%、7.5%和2.5%。特别注意的是,在此期间发生一天次的雾霾天气,估测原因为周围农田焚烧秸秆所致。(2)相关系数PM2.5来源比较复杂,大气的温度、湿度均对空气中PM2.5的数值有显著影响。因此有必要通过数学手段来探讨PM2.5和温度、湿度之间的数学关系,以获得温度、湿度对大气PM2.5的定量的影响关系。本文在数据测量的基础上,运用时间序列分析方法[3],引入相关系数来说明温度、湿度对大气PM2.5的影响。相关系数是描述两个测量值变量之间的离散程度的指标。用于判断两个测量值变量的变化是否相关,即一个变量增大时,另一个变量相关联增大(正相关);或一个变量减小时另一个变量相关联增大(负相关);还是两个变量中的值互不关联(相关系数近似于零)。卡尔•皮尔森相关系数表达式为。r>0表示正相关,r<0表示负相关,|r|表示了变量之间相关程度的高低。特殊地,r=1称为完全正相关,r=-1称为完全负相关,r=0称为不相关。通常|r|大于0.8时,认为两个变量有很强的线性相关性。PM2.5和温度湿度之间的皮尔森相关系数如表1所示,PM2.5与温度和湿度均表现为负相关特性,说明随着温度的升高,空气中的微小颗粒受浮升力的作用而高度上升,PM2.5随之下降。当湿度增加时,污染物表面吸附水分,通过相互凝聚成较大颗粒发生沉降;当相对湿度变小时,污染物表面吸附力小,不易凝聚沉降。所得数据表明,PM2.5与温度、湿度的相关性均呈现弱相关特性,即PM2.5并非单独与温度湿度有关。(3)PM2.5与温度、湿度之间的关系不同温度对PM2.5的影响。图5所示,春末夏初上海的温度在15-33℃之间,可以看出,随着温度的升高,PM2.5浓度逐渐减小,当温度大于20℃时,PM2.5浓度达到一个相对稳定的阶段。由此可以看出,温度对PM2.5有一定影响,温度越高,空气中的微小颗粒受浮升力的影响向高层运动,所测高度PM2.5浓度下降。因此,上海大范围的雾霾天气常出现在气温相对较低的冬春季节。图6为PM2.5浓度与相对湿度之间的关系。它表明PM2.5浓度的峰值出现在相对湿度小于30%的时期,随着湿度的增大,PM2.5浓度明显减小,并在相对湿度大于50%时保持稳定,这是因为空气中的微小颗粒被水分包裹从而引起下沉所致。同时,PM2.5浓度与风速也有一定关系。2013年12月,由于影响上海的强冷空气活动偏少,地面风速小,大气层结较为稳定,不利于污染物的扩散;同时由于西南暖湿气流将丰沛的水汽送来,空气湿度明显增加,有利于雾的形成,上海出现了严重的雾霾天气。(4)PM2.5与排放源的关系PM2.5周平均浓度与不同检测点排放源的关系示于图7。随着时间由春末进入夏初,上海气温逐渐升高,周平均PM2.5指数呈现整体下降趋势,第五周周平均PM2.5指数由于雾霾天气的发生突然升高,这是由于上海周围地区焚烧秸秆所致。此外可以看出,十字路口的PM2.5浓度指数明显高于其他测点排放源对PM2.5的影响。分析表明,十字路口是汽车来往密集地带,汽车尾气排出的硫化物、氮氧化物等微小颗粒对于PM2.5浓度有直接影响,因此控制汽车尾气排放对于改善环境有明显作用。锅炉厂作为工业用能排放源的代表,其PM2.5指数也相对较高。而居民小区和建筑工地的PM2.5指数相对较低,这是因为上海属于温带湿润环境,其相对湿度相对较高,因此建筑尘和普通尘土由于水分包裹着微小颗粒从而导致沉降,PM2.5浓度相对较小。高校环境和农田由于存在大量的绿化带,PM2.5的浓度最低。通过以上监测和分析,可知PM2.5浓度与大气湿度、温度和风速及排放源密切相关,根据2014年4月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总工程师伏晴艳对上海大气颗粒物源解析:“上海在常态源解析和重污染快速源识别两个方面均取得进展。态源解析初步揭示PM2.5来源,得出空气中PM2.5本地人为污染排放贡献占八成,交通和工业是重头。”这与本课题监测得出的结论基本一致。统计资料[4、5]表明:上海地处沿海,大气湿度、温度和风速受季节变化和大气环流影响较大,很难控制;同时,除了本地的各种排放源外,还有外地随大气环流输送而来的各种排放物,在不利气象条件下与本地排放物持续累积,互相叠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是造成上海雾霾的多方面主要因素。
2公众对上海雾霾认知情况调研与分析
2.1公众对上海雾霾认知情况调研分析笔者(课题组)共发放调查问卷200份,通过问答题目统计普通民众对雾霾天气及PM2.5的认知程度。图8为普通民众对媒体公布的空气质量报告的关注程度,2013年上海开始公布局部地区PM2.5浓度的数据值,但是统计数据表明大多数人只是偶尔花费时间关注空气质量信息,10%的民众根本不关心空气质量信息。图9为民众对上海空气质量的满意程度,表明绝大多数民众不满意上海当前的空气质量。图10是民众对雾霾天气与身体健康影响程度的认识。所有人都认为雾霾天气对自己身体有影响,大部分人出现了胸闷、反胃、呼吸不畅反应,眼睛近视的民众不能在雾霾天气下佩戴隐形眼镜,绝大多数人均认为雾霾天气会影响自己的寿命。图11为民众对环境问题主要承担者的认识。55.5%民众认为政府相关部门缺乏合理、科学的管理政策,缺少对造成当地环境恶化应有的奖惩措施。34%的民众认为企业没有执行已有的环保政策规定,10.5%的民众认为公民的环保意识有待加强。图12为减少雾霾天气的措施。25.45%的民众认为应当减少私家车的拥有量;19.09%的民众认为应当增加城市中的绿化带,以大面积绿色植物净化空气;12.73%的民众认为应当减少烟花爆竹的燃放;23.18%的民众认为应当严禁秸秆焚烧;19.55%的人认为应当高效利用燃料,提倡利用清洁能源和开发新能源。
2.2统计结果的分析和启示2013年严重雾霾给上海敲响警钟。事实表明,雾霾不仅发生在北方沙尘严重地区,近年来也频频发生在全国各地。雾霾的产生严重危害民生、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应引起政府高度重视。上海作为一个拥有2300多万人口的国际大都市,人口密集程度高,经济的发展必须考虑到城市环境的可承受能力。为了城市的明天,应尽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下决心淘汰各大化工区的落后产能,还人民一片蓝天。治理雾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不仅政府首当其冲,每一个人都有一定的责任,应“从我做起”。
3结论与思考
一、关于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确认
这个问题是处理和解决房屋买卖纠纷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私有房屋买卖是私有房屋所有权产生转移、变动的重要原因,然而房屋是重要的不动产,房屋的买卖与一般动产的买卖有着不同的要求:1、房屋买卖合同为要件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由此可以看出房屋买卖合同应以书面形式,从而排除了口头形式达成房屋买卖合同。2、对房屋买卖合同主体的限制。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此条规定明确了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尚需一定的程序。私有房屋分为农村和城镇两方面,其中农村私有房屋的买卖,国家并未明确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任何手续,但国家对于宅基地的转让是有规定的,例如:1985年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中规定:分配给社员的宅基地等,社员只有使用权,即不准出租、买卖和擅自转让,也不准在承包地、自留地上建房。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中规定:由于买卖房屋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必需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土地管理法》中也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必需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这一方面不再多述。3、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在司法界对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是否为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呢?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买卖合同是否就无效呢?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应认定为无效,因为这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笔者赞成下面一种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合同生效有两种情形:一是须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这种批准、登记指的是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将合同在规定的部门办理批准或登记才生效。二是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本身无需批准或登记。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属于第二种情形,他调整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买卖后的产权登记不是合同生效的要求,而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是物权变动的要求,所以,是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影响的是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依法转移,而对买卖合同及其效力并无影响。另外从《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的规定中也可以看出,所有权登记手续仅是房屋产权转移的必经程序,而不是买卖合同的有效条件,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能认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但不能以此来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另一方面,买卖合同是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必须证件之一,而无效合同是不能作为产权登记证件的。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的文件中所指的“买卖无效”应当理解为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在实践中,如果将登记要件绝对化,不区分具体情况,则不利于保护善意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秩序和财产秩序。
二、房屋买卖中房屋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认定
这是一个处理房屋买卖纠纷中的又一重要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条是一般原则性的规定。一般认为,这里规定的当事人另有约定,只能是对于特定物买卖的约定,法律另有规定一般是指对于不动产买卖的规定。具体到私有房屋买卖上,农村私房买卖合同,因这一方面国家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产权登记,一般的处理原则是:凡是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买卖发生在《土地管理法》生效之前的,应自交付时起转移,反之,应自办理完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之日起转移,而城市私有房屋买卖的所有权转移则从房管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转移。
但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遇到了一些新的情况值得我们讨论、研究。例如:一些房地产开发商(或公民个人)把自建的房屋售给公民个人,因管理制度上尚不够完善,一直不组织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也有一些情况是销售方也收取了办理过户手续的相关费用,但迟迟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而销售方又将房屋卖给另一方,或购买方又将房屋卖给其他公民,该类房屋所有权从何时转移呢?象这类情况,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原因完全在销售方或政府部门,而购房方毫无过错和违约行为,故不能让购房一方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且对于此类房屋的买卖如一律以未办理登记而不承认产权转移,既违反民法原理中的公平原则,也不利于经济关系的稳定。故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72条的一般性规定处理,自交付之日起所有权发生转移,按照地方惯例和市场交易习惯,如卖房一方将自己一方的原有房产权证书或住房钥匙等能够控制、管理、居住、使用房屋的手续交付给了买房一方,就应当认定已经交付,房屋所有权已发生了转移。
三、如何解决城镇私有房屋中双重买卖纠纷中存在的问题
某商品房销售中心或公民个人将自己的房屋首先销售给了一方,之后又重复将该房卖给另一方,法律应当支持哪一方购房户,这类纠纷在现实生活中也并不少见,这里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1、如果先购房一方已进行了产权登记,后购房方未予登记,则可依法支持前者,认定后者的购房合同有效,由卖方承担违约责任。2、如前、后两方都进行产权登记,则应根据双方产权登记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或登记先后顺序来认定各自的效力问题。3、如果前、后两方均未办理产权登记,前方的购房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买卖合同依法有效成立,虽未进行登记,但根据现实中分房、买卖房屋的交易惯例,交付了钥匙、产权证书等,即购方就可对住房进行居住使用和控制,也并未有违反禁止性的法律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已经交付,所有权已经转移。后者的购房合同也应认定为有效,但由于卖方已经将合同约定的标的物转移给他人,从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卖方对其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4、如果前者未办理过户手续,后者却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么就要看后者是否具有侵害前者债权的恶意,或具有与销售方恶意串通的行为,或故意采用违法的、违背善良风俗的方法侵害前者的利益,即所谓的善意取得。如具有这些因素,也应认定后者的房屋买卖合同和产权登记有效,由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如不具备这些因素,则后者的产权变更登记的效力应当受到法律的维护,即不能否认已通过登记对房屋所享有的所有权,也只有这样才能确认并保护因登记取得的权利,否则的话,产权登记的公信力难以维护。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在保护后者对房屋的所有权时,会遇到一个矛盾,即前者可能对房屋进行装修、修缮,这样当后者要求交付房款时,前者即使已交付,也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在经济利益上是极不合理的,如不恢复原状,则前者对房屋所作的装修不一定符合后者的需要,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后者一定要求前者必须搬出,这里我们应当考虑到,前者也是有责任的,因为前者应当知道在自己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自己还没有在法律上取得对房屋的所有权,在此情况下,他冒然对房屋进行装修,则应承担这种不利的风险后果,但又要考虑到在前者的购房合同未被确认无效前,不能不说前者对房屋的占有是无法律依据,笔者认为,除各方当事人依法请求返还财产或支付各种损失及各种费用外,装修、修缮的相关费用前者也应当有权获得补偿,在必要时前者还可获得搬出房屋的搬迁费用。
四、如何解决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转让纠纷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如A将其所有的房屋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卖与B,并将房屋实际交付,但双方未办理房屋转移登记,B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又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卖给C,并交付给C.上述交易活动中,对A与B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无什么岐义,但BC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存在如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BC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是无效合同,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法》)第37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虽然B与A签订了房屋协议,由于双方未办理产权过户,A仍然是该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处分他人的财产”以及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B与C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上述规定,故B与C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是无效合同。
一、关于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确认。这个问题是处理和解决房屋买卖纠纷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私有房屋买卖是私有房屋所有权产生转移、变动的重要原因,然而房屋是重要的不动产,房屋的买卖与一般动产的买卖有着不同的要求:1、房屋买卖合同为要件合同,即首先,应以书面形式办理,其次,它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有关手续。2、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上有特殊性,即买方一般须为公民个人,卖方须对房屋有完全的财产所有权。《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私有房屋分为农村和城镇两方面,其中农村私有房屋的买卖,国家并未明确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任何手续,但国家对于宅基地的转让是有规定的,例如:1985年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中规定:分配给社员的宅基地等,社员只有使用权,即不准出租、买卖和擅自转让,也不准在承包地、自留地上建房。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中规定:由于买卖房屋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必需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土地管理法》中也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必需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除以上规定,一般来说,农村居民私有房屋的买卖也应经房屋所在村民委员会同意,否则,应当认定为无效。这一方面不再多述。而对于城镇私有房屋买卖,则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有着不同的规定,主要的法律依据有:1、1983年12月国务院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卖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买方须持购房证明和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私自买卖城市私有房屋。2、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他字第42号文件中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只适用于解决《条例》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条例》实施之后,应严格按照《条例》办理。
另外,《条例》还规定,买卖城市私有房屋,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根据该规定,只有经房屋管理部门同意的城镇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才能有效,但是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是否为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呢?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买卖合同是否就无效呢?对此在司法界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应认定为无效,因为这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另一种观点认为: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不应是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因为从《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看,所有权登记手续仅是房屋产权转移的必经程序,而不是买卖合同的有效条件,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能认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但不能以此来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另一方面,买卖合同是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必须证件之一,而无效合同是不能作为产权登记证件的。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的文件中所指的“买卖无效”应当理解为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在实践中,如果将登记要件绝对化,不区分具体情况,则不利于保护善意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秩序和财产秩序。
二、房屋买卖中房屋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认定:这是一个处理房屋买卖纠纷中的又一重要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条是一般原则性的规定。一般认为,这里规定的当事人另有约定,只能是对于特定物买卖的约定,法律另有规定一般是指对于不动产买卖的规定。具体到私有房屋买卖上,农村私房买卖合同,因这一方面国家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产权登记,一般的处理原则是:凡是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买卖发生在《土地管理法》生效之前的,应自交付时起转移,反之,应自办理完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之日起转移,而城市私有房屋买卖的所有权转移则从房管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转移。
但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遇到了一些新的情况值得我们讨论、研究。例如:一些房地产开发商(或公民个人)把自建的房屋售给公民个人,因管理制度上尚不够完善,一直不组织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也有一些情况是销售方也收取了办理过户手续的相关费用,但迟迟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而销售方又将房屋卖给另一方,或购买方又将房屋卖给其他公民,该类房屋所有权从何时转移呢?象这类情况,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原因完全在销售方或政府部门,而购房方毫无过错和违约行为,故不能让购房一方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且对于此类房屋的买卖如一律以未办理登记而不承认产权转移,既违反民法原理中的公平原则,也不利于经济关系的稳定。故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72条的一般性规定处理,自交付之日起所有权发生转移,按照地方惯例和市场交易习惯,如卖房一方将自己一方的原有房产权证书或住房钥匙等能够控制、管理、居住、使用房屋的手续交付给了买房一方,就应当认定已经交付,房屋所有权已发生了转移。
“欧•亨利”式的写作风格,在美国文坛上一度受到人们的喜爱以及追捧。因为他善于利用适度地幽默与夸张,在作品中表达出自己的思想,也可以给人留下比较深刻的印象。他的文学作品中大都将思想与艺术进行结合,通过虚与实的双重结合,烘托文章的主旨。欧•亨利用文学的方式描绘了很多种类型的人物,这些人物是生活的,是从现实生活中提炼出来的,因此他的作品还被认为是美国生活中幽默的百科全书。在欧•亨利十几年的创作时间中,他的作品一共达到三百多篇,比如《麦琪的礼物》《警察和赞美诗》《最后的藤叶》等。诙谐幽默、寓悲于喜是他在小说创作中形成的独特的风格特征,情节上的巧妙构思以及出人意料的结局是他的作品吸引人的地方。《麦琪的礼物》可以说是欧•亨利短篇小说中最优秀、最典型,也最能代表他创作风格的一部作品,他利用诙谐、幽默、风趣的笔调将这个故事中的人物进行适度地描绘,从而引出了文章的主题。
二、《麦琪的礼物》文学语言艺术的解读
(一)采用虚实结合、详略结合的表现手法
“一块八毛七分钱。全在这儿了。其中六毛钱还是铜子儿凑起来的德拉数了三遍。数来数去还是一块八毛七分钱,而第二天就是圣诞节了。”在这部作品中,开篇的时候就为后文埋下了伏笔,开篇中德拉对所有的钱数来数去这一动作,很简洁干脆地表现了现实与理想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在现在的生活中也是存在的,很多人在感情以及生活中抉择。“其中六毛钱还是铜子儿凑起来的”这句轻描淡写地描述,说明了德拉与吉姆生活上的艰辛与困难。正是因为这种艰辛才导致两个人最终要卖掉自己最心爱的东西为对方换来一件礼物,因为两个人对彼此都是真爱,即使生活贫困,也要向对方表示自己的爱。在对德拉卖头发买表链的描述中,作者用大量的文墨来对德拉的内心世界进行描述,从她没有卖头发之前内心的沮丧和焦虑,到卖头发时内心的不忍与难过,到拿到了钱去给吉姆选礼物时内心的兴奋与激动,再到后来害怕吉姆看见自己把头发卖掉时内心的忐忑不安,这些内心世界的刻画是作者表达思想的一种方式。我们在读这部小说的时候,也可以想象吉姆的形象,尽管文中对吉姆卖掉金表为德拉买发梳这一过程中吉姆的心理变化没有详细的描述,但我们通过故事情节的展开也可以想象吉姆在卖掉手表为德拉选择发梳的过程中,他的心情是怎样变化的。在整部小说中,作者对德拉的行为以及心理进行了详细的描绘,对吉姆则进行了略写,同时在描写的过程中也有一些夸张和虚写的成分,比如“搜索了所有的铺子”“把所有的商店都搅翻了一遍”,目的是要突出德拉在为吉姆选择礼物的过程中的那份心情,虽然采用了夸张的表现手法,但是读者读起来并不觉得夸张。在整部小说中,欧•亨利特有的那种漫不经心的创作风格展现得淋漓尽致,时而描写得很细致,时而又说得比较简略,时而虚时而实,通过对人物形象的具体刻画,来揭示文章的本质。(二)通过个性化的语言对人物的内心世界进行描绘语言是一部小说中最重要的部分,无论是人物心理,还是故事情节,都是通过语言描述出来的。通过语言可以将人物形象的心理特征、情感等方面展示出来。个性化的语言是欧•亨利在创作过程中的一个标志,这部小说体现了欧•亨利幽默风趣的艺术造诣,将人物形象的人格魅力展现出来。吉姆在看到白金表链时眼里都闪着光,但是恼于囊中羞涩,他最终没能买成表链,在这种背景下整个主题的表达更加明确。在个性化语言中,欧•亨利的创作风格可以概括成“含泪的微笑”,即是用一种含蓄但是又十分深刻的表达方式,对主题进行分析和掌握。整个故事情节本来并不复杂,文章通过语言之间的交织,将德拉以及吉姆在生活中最真实的一面表现出来,他们在生活中是朴实、艰辛的。金表和那头漂亮的头发是他们的最爱,但是由于现实生活的无奈,他们别无选择,在卖掉头发和手表的时候,德拉与吉姆也是矛盾的,作者通过深厚的文学功底将那种矛盾的心理体现出来,引起读者的共鸣,与此同时,也引出了一种更为珍贵的东西,那就是在平淡的生活中两个人相濡以沫的感情,虽然德拉以及吉姆都只是在社会底层生活的人,但是他们两个人都没有失去对生活的热情,还有对对方深沉的爱,正是这种感情基础,使得两个人能紧紧地联系在一起。文章的最后写道:“德拉,”他说,“我们把圣诞节礼物搁在一边,暂且保存起来。它们实在太好啦,现在用了未免可惜。我是卖掉了金表,换了钱去买你的发梳的。现在请你煎肉排吧。”由此可以看出,虽然吉姆没有了金表,虽然德拉没有了靓丽的长发,但是他们得到了彼此的爱,白金表链是德拉头发的延续,发梳也是吉姆的金表的延续,他们的生活还在继续,他们其实并没有失去自己最珍贵的东西,只不过将这种珍贵换成另外一种形式,幻化成为真挚的感情。德拉和吉姆之间的感情对于读者而言,是一种积极向上的引导力量。
(三)长短句式的搭配
在《麦琪的礼物》中,语言风格表现得十分明显,尤其是长句和短句之间的结合,通过复杂的表达方式,将故事的内容诠释得十分到位,加上文中还有倒装句、对等句子等句式的使用,为小说的情节发展有更好的推动作用。长句主要是情感交流与表达的一种方式,而断句则主要是一种思维运用的方式,短小的句子能够让人感受到主人公想要表达的心理以及情感。比如“如果希巴女皇住在气窗对面的公寓,德拉总会让她的头发挂窗外一些天来晾干,只是为了使皇后的珠宝和首饰相形见绌。”这些句子可以表现出德拉的生活状态,尤其是对她的长发的描述,可以为后文她卖掉头发时的矛盾心情的出现做一个很好的铺垫,融入了一些丰富的情感态度,使得小说的语言魅力更加深刻,为小说有一个自然的结尾提供更好的帮助。
三、结语
目前,我国网上商店已达600家左右,网民在一台电脑前的购物选择余地不可谓不大,但有多少人能满意购得自己所需要的商品呢?
日前中央电视台信息部、《中国经营报》、《北京青年报·IT时代》、《计算机世界》、《中国经济时报》和拉拉手电子商务网联手推出了“中国首届网上购物测试”活动,200名网民在20个省市从互联网上分别订购25家网站的在线商品,这25家网站都是国内相对影响较大的电子商务网站。
这次测试在技术上绝不是权威的,但却多少能反映出我国网上购物的现实水平。
此次网上购物反映出以下10个特点:
1.网上商店数量增长快据统计,到日前为止,我国共有网上商店600家左右,所销售的商品五花八门,从大米、啤酒等生活日用品,到家电、电脑、汽车、住房,琳琅满目,涵盖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同去年“72小时网络生存测试”时的情况相比,不可同日而语。
2.离开京沪穗,购物多无效网上商店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从网上商店的数量上来看,北京遥遥领先,占30%。其次是上海和广州。相比较而言,北京的网上商店购物环境最好。北京选手网上购物的成功率在90%左右,上海网民网上购物的成功率为89%,收到商品的时间一般为5-8天。广东、深圳、天津等地也有选手收到了订购的商品。而参加测试的其他省、市、自治区则没有这么幸运,到测试结束时,大多数网民都没有收到定购的商品。
3.网上商品价格参差不齐根据拉拉手比较购物网站的最新统计,目前中国网上商店商品的价格差距较大,主要成交类别商品价格最大相差40%。很多网站把价格定位很低,主要目的在于促销。
4.货架很大,品种太少总体上看,我国网上商店商品琳琅满目,但相对大多数网站,品种还是太少。这次测试活动中,网民订购的商品既有保健品、日用品、书籍、光盘、照相机、微波炉、小家电、文具,也有音响、传真机、手机、洗衣机等大件商品。在测试的网站中,当当书店的品种最多,为25万种。但许多测试者反映,在一些网站上,自己中意的商品太少。
5.网上商店服务的地域性差异大
网上商店在本地和外地的服务有较大差异。从统计的数据可以看出,这种差异比传统的商业企业大得多。有的网站北京网民1天就可以收到商品,而同时下订单的河南、湖南、广东、河北网民在测试活动结束时都没有收到货品。另一家网站,北京网民有的4天内可收到货品,广东则需要8天,而重庆的选手在测试活动结束时也没有收到。
6.“货到付款”受青睐,发票问题须重视
85%的网上商店采用“送货上门,货到付款”,但不是所有的商品和地区都这样。网上商店自己送货,一般免收运费,而通过快递公司或产品提供商送递的商品,消费不满一定金额的,则要向用户收取5-8元不等的运费。6.2%的网民采用汇款、银行卡支付,19.8%的网上商店采用挂号邮寄、EMS等送货方式。在测试的网站中,只有一家需要“上门取货”。35%的网上商店在“送货上门,货到付款”后,没有给消费者发票或发票金额不足,需要消费者提醒补寄。
7.客户服务还算满意72%的网上购物者认为,网上商店在支付配送、退换商品、服务态度、售后服务等方面优于传统的商家。45%的网上购物者认为,在购买IT、家用电器时,网上商店在技术支持、有关商品性能、使用等的解答方面不如传统商家。有些网上商店干脆把这种服务转移给另外的传统商家。
8.78%的网站没有兑现服务承诺
众多的网上商店做出了服务承诺,但78%的网站对配送速度的承诺都没有兑现。
9.网站对订单的反应速度参差不齐
被测试的网站对网民订单的反应速度大不相同,反应最快的网站时间是5分钟,而最慢的要4天。有部分网站至今没有回应。
10.网站建设有待进一步提高对所测试的网站“连接速度”一项,37%的网民认为“快”,16%认为“慢”,47%认为“中”。对所测试的“网站界面”一项,37%的网民认为“好”,8%认为“差”,55%认为“一般”。对所测试网站“易用性”一项,42%的网民认为“好”,17%认为差,41%认为“一般”。
对所测试网站的“商品描述”一项,8%的网民认为“详尽”,8%认为“不清楚”,84%认为“一般”。
从以上测试结果看,中国网上购物还有如下几大难题需要解决:
网站设计方面:交易流程不够清晰,对于初次购物的网民是很大的限制因素;商品介绍不够详尽细致,有些缺少图片或者图片提供无法直观了解商品特性;网站的连接速度太慢,需要对硬件设备升级和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