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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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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论文

中国法制史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 中国古代文学教学 知人论世法 汪端

文学是人学,是研究人类心灵的历史。古代文学是与古人对话,古人的作品,尤其是诗文作品,往往是他们心灵的某种展露,知人论世,结合人物生平来解读作品,更能深切地体会作者的心境,因此,在中国古代文学教学中,知人论世尤为重要。人诗互证或人文互证,无论对作家还是对作品的理解都将更为深入,会让学生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以汪端为例。冠以才女之名,汪端的名字光芒四射,她写有《自然好学斋诗钞》,编有能与男性选家选本媲美的《明三十家诗选》,人们提到汪端时也多赞其诗才,但是,我们在读汪端诗歌之时,却发觉汪端诗中多用“影”“烟”,给人的感觉孤冷、缥缈,内心的孤独寂寞呼之欲出。当我们将汪端的生平与创作联系起来,把她还原为一个有血有肉的人,去体味她的喜怒哀乐,感受她的内心,就会看到一个不一样的汪端,我们会发现幸运的才女汪端在生活中的种种的不幸,亲情、爱情都是残缺的、不完整的。

从古代才女的角度,汪端是幸运的,蒋寅在《一代才女汪端》中说:“许多闺秀诗人、画家由此就被埋没了,只有少数人能幸免。清代中叶的女诗人汪端可以说是一个尤为幸运的才女。”[1]然而,外表的光环难掩内在的孤寂,从这个角度说,汪端又何其不幸。汪端得以嫁给颇有才名的陈裴之,“论者有金童玉女之目”[2]。然汪端诗歌中却不见有闺阁琴瑟和谐方面的诗。汪端诗歌题材多见拟古及咏史之作,最典型者为《张吴纪事诗》25首。汪端往往借咏史表达自己的伦理观念、历史评价,论古代才女也是重道德评价,她盛赞宋代节妇韩希孟而贬抑蔡文姬,称:“平生不诵胡笳曲,三复巴陵节妇诗。”(《论宫闺诗十三首和高湘筠女史》)[3]又论花蕊夫人云:“摩诃池上万花开,百首宫词绝世才。可惜当年艰一死,题诗甘入宋宫来。”(《论宫闺诗十三首和高湘筠女史》)这是对花蕊夫人屈节事宋的婉转批评。《自然好学斋诗钞》卷六《读十国春秋吊前蜀昭仪李舜弦》又以花蕊夫人来反衬李舜弦的忠贞。她的诗集中很少涉及自己的个人生活,论者以为脱去脂粉气,难能可贵。然女子写诗毫不涉及自己的生活是否本身就不太正常?同样为才女的李清照,其词作离不开自己的生活与感受,与汪端形成强烈对比。

联系汪端生平细节可知,汪端一生连连遭受失去亲人的打击,亲情的不足是造成她内心孤寂的一方面原因。汪端相关之生平事迹,可参见陈文述《孝慧汪宜人传》,此文八千余字,极为详赡。汪端生于乾隆五十八年(公元1793年),其父汪瑜(?—1809),性宽厚,自号天潜,母梁应鋗,系出名门。汪端幼年早慧,七岁时即颂《春雪诗》,见者莫不惊赏,得名“小韫”;又聪颖强记,曾诵读木玄虚《海赋》、庾子山《哀江南赋》两遍,即默念不误一字,其资赋特异,又好学不倦。汪端八岁时,母亲去世,嘉庆十四年(公元1809年),汪端十六岁时,长兄初卒于四川军营,未几父亲也因伤痛过度而奄逝。汪端由姨母梁德绳教养。她嗜书如痴,父母见背之后,更终日独处一室,握唐人诗默诵,众人称其“书痴”。她涉猎甚广,尤精史学。姨父许宗彦与之论史,曾因辞屈而笑称其为“端老虎”。陈文述尝以僻典考之,皆能应答如流。汪端年幼即从高迈庵受学,焚膏继晷,孜孜矻矻,故于此间积累学力,奠基深厚。汪端对少女生活的回忆中,与姨丈读史论评的时光,最令她终生怀念。

嘉庆十五年(公元1810年),汪端年十七,归陈裴之,姨母谆谆教诲,以为虽有才名,仍应谨守妇德,善尽孝道。婚后的汪端果然恪守姨母教诲,孝道、妇德两不缺失。据陈文述言,汪端事亲至孝,嘉庆二十一年(公元1816年),汪端姐姐汪筠殂谢,陈文述病重。时汪端年二十三,虔诚立誓焚香持斋四年,夫妻分房而居,以求佛佑,后陈病果然痊愈。嘉庆二十五年(公元1820年),汪端因选著《明三十家诗选》,用功过度,竟得难寝之疾。汪端所生两子,长男孝如早夭,次男孝先体质羸弱,汪端忧子嗣不广,故遍访贤淑,为夫纳妾。虽为夫所坚拒,但汪端以繁衍嗣续,照顾长辈为由,访得王紫湘。王氏贤惠,端比拟为“朝云”,陈家香车宝马,载之以归,陈裴之特为她建别院,金屋藏娇,汪端则专心著述。其不妒之妇德,为时人叹赏。道光六年(公元1826年),汪端年三十四,陈裴之客死汉皋,年仅三十三,可谓英年早逝。子葆庸闻讯,哀恸逾常而成疾。面对夫亡子疾之痛,她遂师事道师闵小艮(公元1758-1836年),潜心修道。汪端卒于道光十八年(公元1838年)12月18日,相传临终之际“语毕,白气蜿蜒作,旃檀香气,自卧家达于大门,经十三层屋而上升,乃瞑目不语,若入大定”[4]。

由以上生平可知,享年仅四十六岁的汪端,经受了丧母、丧兄、丧父、丧子、丧姊、丧夫的一连串打击,其内心的伤痛将何以堪。

汪端不仅缺失亲情,爱情也处于缺失状态。翻遍所有有关汪端生平的记载,对汪端的评价都是才女,有关汪端容貌的记载只字未见,这于常情不符。同样是才女的晚明女子叶小鸾,其母沈宛君为其作传,称其“修眉玉颊,丹唇皓齿,端鼻媚靥,明眸善睐,……比梅花觉梅花太瘦,比海棠觉海棠少清”[5],极尽夸奖之能事,何以为汪端作传、作序之人皆不提及其容貌?只有一个可能,汪端相貌并不美,至少不是美女类型。所以单从外貌而言,汪端难以得到风流才子陈裴之的心。汪端夫陈裴之字孟楷,又字小云,生于书香门第,早年即有文名。汪端所津津乐道的夫妻之间的和美生活也只是“花落琴床春展卷,香温箫局夜谈诗”(《丙子孟陬上旬与小云夜坐以澄怀堂集自然好学斋诗互相商榷偶成二首》),他们是谈诗的伙伴,陈裴之所向往的绝对不是一个整天谈论学问的人,何况汪端的诗学风格与陈家并不合拍。陈裴之之父陈文述为人一向追慕袁枚,风流自赏,又有女弟子三十多人,当时拟为袁枚,陈裴之难免不受父亲影响,从其《香畹楼忆语》中自述“余取次花丛,屡为摩登所摄”[6]可见其风流生活之一斑。《自然好学斋诗钞》中有一诗题为《小云尝与余合选简斋心余瓯北三先生诗手录存行箧中今冬检理遗书偶见此本感题于后》,可见汪端曾与丈夫一起选性灵派诗,然考之汪端所编《明三十家诗选》,她对袁枚性灵的先行者明代公安三袁无甚好评,三袁诗不入选,且在凡例中称公安诗流于佻俗,批评之意至为明显。汪端论诗重人品、重雅正,以此推知,袁枚诗自不会入她法眼,所以如果她不假意应付,在谈诗方面与丈夫的共同语言也不会很多。读汪端的《自然好学斋诗钞》和《明三十家诗选》,感觉汪端是端庄的有德者,然缺少女子的细腻与柔情。有哪一个男子愿意每天回家闺阁中面对一位女先生?所以嘉庆二十一年(公元1816年),为陈裴之父亲抱恙甚剧,夫妇祷于神前,誓愿持斋,“自此夫妇异处者四年”[7]。四年的分居生活虽出于孝心,难说这不是一个借口。汪端于是夜选明诗,得不寐之疾,自以体弱不任中馈为由为丈夫娶妾。陈裴之初以孝亲为由推脱,但首次见紫湘即“四目融视,不发一言”[8],继则通媒妁之言,香车宝马,隆重娶回家。紫姬出身青楼,才貌双全,既满足陈裴之儒雅的需要,又满足他风流之需,于是陈裴之特在碧梧庭院筑香畹楼,金屋藏娇,对紫姬的欢喜之情毫不掩饰,他为紫姬赋国香词,一时领风流之殿。且说:“余素不工词,吹花嚼蕊,嗣作遂多。”[9]紫姬使他开了作词的先例,并一发不可收。此处透漏出,陈裴之与汪端夫妇几年并未以词唱和,汪端并未激发陈裴之为她写词的冲动,汪端处处以德要求自己,也不屑写词,与赵明诚李清照夫妇相比自可见出汪端爱情生活的贫乏。论者皆赞汪端不妒,试想哪一个女子愿与别人分享丈夫?汪端所剩的只有大妇的空壳和有妇德的美名。汪端极为聪慧,她又怎会看不透这一点,能够维持陈裴之及全家的敬重即为目前最大的成功。陈裴之为紫姬所写首首情深意浓的情词不知汪端看后作何感想,她的诗中竟然未见丝毫透漏,为了生存,她在心中埋葬了一切,她内心的委屈将何以堪。

陈裴之去世后,能够保证她在家庭中地位的唯一的儿子孝先又惊悸失常,于是汪端只好取悦翁姑,由之前的不信教改为笃信道教,并在生活中运用她的聪明才智解决陈文述遇到的一些问题,成为陈文述的左膀右臂。

如此解读,我们对汪端的了解就更为全面,对汪端诗歌题材内容的形成原因了解也更为透彻。在古代文学教学中,运用知人论世法,不仅有助于学生深入理解所学内容,而且可以教给他们知人论世、人诗互证的研究方法。

参考文献:

[1]蒋寅.一代才女汪端[J].文史知识,2000,(09).

[2][清]梁德绳.明三十家诗选序[清].汪端.明三十家诗选·卷首[Z].同治十二年蕴兰吟馆重刊本.

[3][清]汪端.自然好学斋诗钞·卷三[M].同治十三年刻本.

[4][清]陈文述.孝慧汪宜人传.汪端.自然好学斋诗钞·卷首[M].同治十三年刻本.

中国法制史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唐律研读会”;高明士;法学

在台湾地区,各类读书会异彩纷呈,活跃在台湾的各个角落。在众多形式的读书会中,发源于台湾大学的“唐律研读会”尤其引人注目。笔者利用在台研修期间,曾对它作了一点调查和考察,现呈奉于大家面前,以求有所裨益。

一、“唐律研读会”的历史概况

“唐律研读会”是从日本引进的一种读书方式。据召集人高明士教授介绍,这种读书方式本来是我们中国的传统读书方式,但我们后人逐渐淡忘了这种读书方式。该研读会开始于1994年,1994至1996年是基础研究阶段,主要依个人兴趣与专长,先逐条逐字解读唐律部分条文,并以史学的观点,探讨中华法系的沿革演进,也析论既有的学术著作。1997年度研读工作暂停,各会员根据自己的研习心得,撰写可发表之研究报告,以展现并反省三年来的研讨成果。自1998学年度开始,该研读会改变过去只依个人兴趣条文解读方式,而由具有总则性质的《唐律疏议・名例律》开始,依序解读,持续至今。十余年来,唐律研读会已经陆续解读完毕唐律277条,超过唐律全部条文(502条)的二分之一。

二、“唐律研读会”的组织和成员

“唐律研读会”由台湾大学历史学系高明士教授担任召集人,联合台大、政大、师大、文大等校历史系与法律系师生进行研读,成员包含史学界、法学界教授、研究生以及大学部学生。我们从下表主要成员简介一览中可以看出这种学科的结合,从而为我们的跨学科联合研究提供有益启示。

凡欲参加“唐律研读会”的专家学者或者学生,均采取自愿方式,不用交付任何会费。在每次研读会举行时,与会者需要在签到表上填写自己的名字。所以,“唐律研读会”是一个开放型读书会,允许外界自由地参加。

三、“唐律研读会”性质与目标

“唐律研读会”实质上是一种个人自由阅读与集体交流阅读体验相结合的读书形式。每次大家选择《唐律疏议》中相同的条文,自行阅读和查阅相关资料,然后在定期举行的研读会上彼此交流阅读体会,并鼓励和允许不同观点相互争论。其目标是:提振法制史研究风气;发扬基础研究精神;探讨以唐律为中心之历史问题,尤重唐律对其后历史的影响;历史学者与法律学者就法制史课题进行科际整合;建立以唐律为中心的中国法制史网络讨论群。

四、“唐律研读会”的活动形式

“唐律研读会”有多种活动形式,概括起来,主要有:

(1)自行阅读。会员自行读完选定的《唐律疏议》中的有关条文,并以书面形式准备好阅读心得或报告。

(2)研读会。这是“唐律研读会”活动的主要形式,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一般在”国科会人文学研究中心会议室”进行。座谈由召集人主持,记录员记录研读内容。会员在会上畅谈各自的心得体会或对所阅的条文发表评论。

(3)学术研讨会。迄今为止,该研读会共举办过五次学术研讨会,会议时间和内容分别是:第一次在1998年3月至5月间,该会成员借论文研讨会,报告各自研究成果;第二次是2001年7月19日―20日,举行“唐律研读会第一次成果发表会”,除了研读会的成员外,还邀请多位海内外专研唐律与法制史的学人共同参与研讨;第三次是2004年5月22-23日,举办“东亚教育与法制研究的新视野”研讨会;第四次和第五次是2005年度,于4月29日举办“东亚传统家庭教育与家内秩序国际研讨会──教育与法制的探讨之一”,于6月2―3日举办“传统东亚的家礼与国法国际研讨会──教育与法制的探讨之二”。

(4)固化有关成果。自1994至2006学年度为止,“唐律研读会”已经召开逾105次研读会,其中申报”教育部顾问室”的研读成果报告书计有九本,申报台湾大学东亚文明研究中心的研读成果报告书有一本,向“国科会人文学研究中心”申报者有三本;公开出版《唐律与国家社会研究》、《唐代身分法制研究──以唐律名例律为中心》、《东亚传统教育与法制研究(一)教育与政治社会》、《东亚传统教育与法制研究(二)唐律诸问题》、《东亚传统家礼、教育与国法(一)家族、教育与国法》、《东亚传统家礼、教育与国法(二)家内秩序与国法》等六部专书;有6位博士研究生以唐律研究作为博士学位论文,这六篇博士论文均陆续由五南书局出版,作为《中国法制史丛书》(据介绍,北京大学出版社亦已同意将《中国法制史丛书》出版简体版)。

五、“唐律研读会”的经费来源

“唐律研读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拨款和有关单位或个人资助。1994年研读会在“教育部顾问室”资助下创立,后来由“国科会”资助继续读书活动。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资助主要限于学术研讨会和出版成果,比如《唐律与国家社会研究》系由“洪瑞先生学术著作奖助出版委员会”奖助出版;第三次学术研讨会系由台湾大学东亚文明研究中心及玄奘大学资助下举办;而第四、五次学术研讨会均由台湾大学东亚文明研究中心资助举办。

六、结语

“唐律研读会”的累积成果,目前已经受到中国大陆地区、日本、韩国等学界的瞩目。它倡导的撰写法制史论文范围,已由研究生下移至大学部学生,成员涵盖三个世代。笔者相信这不仅对法制史研究作出贡献,同时对于提掖后进,培养扎实学风,提振研究风气,必定会有所裨益。

中国法制史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文化 建设途径

【作者单位】 第二炮兵指挥学院。

【中图分类号】 C93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5103(2013)01-0054-03

法治作为迄今为止最好的治国理政方式,它不仅是有形的制度,同时也是无形的文化。法治是否昌明、法治的要求能否落到实处、法治的成果能否真正有益于社会进步与社会和谐,从根本上取决于是否有良好的法治文化作为支撑。作为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法治文化是以平等、公正、自由、诚信和人权等为主要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文化,本身具有权利和义务一致的规范性。因此,弘扬法治精神,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内涵及特征

我国著名法学家龚瑞祥教授指出:“所谓‘法治’,不仅仅是指‘以法治国’,还包含着用于法治的法律必须遵循的原则,如‘公正原则’、‘平等原则’、‘维护人的尊严的原则’等。也就是说,法律是确定的、公认的理想,而非我们通常所称的‘长官意志’。法治高于法律是立法者和司法者用以检验法律能否生效的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文化体系是一种以“正义”为价值取向的、以西方法治文化为范式的、以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为根基的法治文化。它在显型结构层面上表现为:制定良好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完备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完善的法律组织和法律设施;严格的执法和司法程序。在隐型结构层面上主要表现为社会主体的信法、守法、用法心理;较强的民主意识、正义观念和权利观念;法律的权威至上观念、依法办事的精神和法治的思想等,是一种内容结构和谐统一的法治文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主政治,是这一法治文化体系的本质所在。而围绕这一本质展开的各项条件、措施和效果,即以法治为特征的物质文化、政治文化、精神文化的全面生成,则是这一法治文化体系的具体要求和现实标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生成属于一种“后发混合式”的模式。从其生成的动力来讲既有外在动力也有内在动力。一方面,其生成依赖于中国社会的内在力量,这些内在力量就是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民主政治、法律(良法)、道德、教育和社会主体需求的转向等社会因素。另一方面,它一直受到外来法治文化的刺激,特别是西方法治文化的刺激,这种刺激表现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各个方面。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有其独特性。

1. 民族性。中国传统法治文化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文化传统积淀的产物,经世代相传而取得了稳固的地位,形成一种“超稳定形态”,即使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它也会坚守自己的阵地,至今仍在影响着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它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思维方式、法律观念、法律情感以及行为模式,并已内化为中华民族法律文化的心理和性格,影响着当代中国人的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行为模式的选择。

2. 现代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现代性表现在它能与当代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相伴相生,是当代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一方面,市场经济呼唤法治文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之相适应,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对法治文化也产生了深刻而全面的影响,法治文化以市场经济为根据,进行理论创新,以一种新的形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3. 开放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开放性表现在它从不固步自封,善于吸收人类有益的法治文化成果,特别表现在对西方“法治”思想和理论的移植和借鉴上。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以及法律趋同化现象的出现,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西方的法治文化必将互相融合并存,整个人类社会都将向“大同法治世界”的方向发展。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作用

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既具有前瞻性,又具有时代性。建设法治文化,不仅是坚持人民当家作主、防止权力异化的有力保障,而且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一切权力为人民”的重要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以人民当家作主为逻辑起点,强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要求权力服从于宪法和法律,并使权力始终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轨道上运行。同时,法治文化在为监督与制约国家权力提供思想保障的同时,也通过合理借鉴国外的先进制度并结合中国实践进行制度创新,从而为权力的有效监督与制约提供智力支持。

在新的历史时期,仅仅注重对权力进行制约是不够的。因此,构建法治文化同时还要保障权力的有效行使。权力具有客观性,只要将权力运用好,就能更好地为人民谋利益。但怎样用好权,从而使权力既有限、又有效地得到行使,必须有赖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引导。法治文化要求国家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权力,不越权、不滥权、不惜权,最大限度地履行法定职责。同时,法治文化还要求国家机关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程序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也包括维护程序法的权威。因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程序行使权力,从而不仅实现正义,而且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正义,同时提高权力运行的效率,更有效地为人民谋利益。

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

任何社会建设都是在一定的文化环境中进行的,和谐社会建设也离不开必要的文化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之一,可以在多重意义上满足和谐社会的内在需要。和谐社会是充满活力的社会,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必须调动整个社会的积极性,使整个社会的成员充满活力。整个社会成员要充满活力,要求每个成员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护,以及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都需要法律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律也就通过它的这些作用,为社会的和谐提供最生动、最富有生机的力量。和谐社会要谋求安定有序,而任何安定有序,都是在规则的基础上,无规则便无秩序。而在所有的秩序中,法律的秩序规则是最明确、最具有外在强制性的,因此,法律在维护社会安定有序上有着它不同于道德、传统、习惯的独特作用。和谐社会要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法治在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和谐社会要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目标,没有法治文化作为基础是断不可能的。

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中国现代法治不可能只是一套细密的文字法规加一套严格的司法体系,而是与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心态以及行为相联系的”。因为任何制度都需要人去制定,更需要人去遵守,如果没有人的道德信仰、价值理念相配合,再好的制度也会被侵蚀得面目全非。只有当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心态以及行为中,有关法治的价值理念占有了稳固之地并渐成一种法治文化,并进而成为中国文化传统内容的一部分时,我国的法治才有了真正坚实的社会人文心理基础。因此,目前只有努力培养我国民众的法治理念,建设法治文化,改良、培育中国法治的“土壤”,才可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

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主要途径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指出:“在任何一项伟大的事业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种精神的力量,尤为重要的是这种精神的力量一定与该事业的背景有密切的根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需要全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努力。

1. 培育公民对法律的崇尚和信仰

法治文化的培育旨在为法治国家奠定尊崇法治的社会文化意识基础。一个社会能否建立起法治,先决条件之一就是这个社会有无尊崇法治的心理,是否培养起了追求法治的信念。法治文化形成以公民具有一定程度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为前提。社会主体的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的灵魂,是法治文化的精髓。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仰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法律自身的正义性。博登海默指出:“法律是正义和秩序的综合体”,法律必然体现为一种社会正义。社会主体对法律的真诚信仰来自于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公平、正义和对人类的关爱精神,社会主体正是基于这种信仰而对法律自觉遵守。二是法律实施的正义性。社会主体对法律的真诚信仰在于因法律实施的正义而对法律的神圣产生高度认同感,在于法治历程中对法律强烈的自觉意识。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普法教育,不仅是普及现代法律知识,更为重要的是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仰,逐步实现全社会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法律信仰的塑造、法治文化的形成。只有唤起个人的权利意识,才有可能真正树立起现代法治观念和公民意识。另外,还应该通过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等良性法律实践的教育活动,增进公民对诉讼的信任和期待,培育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心理。

2. 大力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既体现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符合法治文化的一般特征,又富有中国特色和中国气派。因此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团结奋进的不竭动力。在五千多年的文明发展和历史演进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然而,民族精神在某种意义上说,与法治存在着密切联系。我们应该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纳入中华文化体系之中,树立并维护宪法和法律在中华文化体系中的地位;将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理念融入中华文化的价值内涵,体现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理念,使法治文化成为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成为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一旦如此,就能进一步发挥宪法和法律的文化功能。使分处各阶层的社会成员,能从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中获得切实利益、得到精神上的愉悦和满足,并能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中华民族精神的新标志。使之成为凝聚中华民族精神的新载体。

3. 以改革创新精神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发展

改革创新是我们时代精神的核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必须发扬改革创新精神,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不断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注入新鲜血液。坚持理论创新,推动法治文化的一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撑。只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理论创新,科学回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没的重大理论问题,才能不断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理论体系。坚持制度创新,以改革创新精神深化政治体制革,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奠定制度基础。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中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环节之一。要以改革创新精神,改变原先不合理、不科学的体制.树立并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使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有相应的制度依托。坚持实践创新,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提供实践素材。法治文化是广大人民的事业,人民群众的实践创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不竭动力。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文化形态。因此,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丰富和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实践基础。

参考文献:

[1] 赵学昌.试论法治文化的培育[J].当代教育论坛,2007,(7).

[2] 张波.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及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生成[J].南京社会科学,2001,(11).

中国法制史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知识经济一体化;中国文化产业;发展

我国的文化产业由来已久,尤其是时代进入了全球知识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我国的文化产业不断整合知识资源和智力资源,并以科技创新和专利技术知识产权为核心,将经济、政治与文化产业融为一体,最大程度上覆盖了中国社会发展的所有文明,包涵了知识、信息、娱乐、休闲等内容,拓展了我国文化产业的内容,并逐渐在经济发展领域突显出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成为了我国的主导、支柱型产业。

一、文化产业概念综述

文化产业的概念应当以文化为生产第一要素,在工业标准和条件下,实现对文化商品的规模化生产、策划、销售和售后服务,并通过文化资源市场配置而实现的产业集合型文化经济形态。它主要是向消费者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具有自身独特的特点和属性:

1、知识创造特性。在文化产业之中,其特定的知识信息、文字、音像、艺术等产品和服务,都承载有文化的内涵和知识的特性,在这些文化内容的生产过程中,最为突出的属性即在于文化产业的知识创造性,它必须是原创的、唯一的,具有不可替代和再生的特性。可以说,文化产业是以其独特的知识原创性的特征而存在的,正因为这个特性,一些国家将文化产业界定并命名为“创意产业”。

2、可复制性的传播特征。在文化产业的经营产品或服务之中,对于原创文化的传播是需要加以工业化复制为前提的,它虽然以知识原创性为核心,然而对于文化产业的传播则需要借助于复制技术而加以实现。

3、市场导向特性。文化产业是一种营利型的商品,它要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它与其他商品一样,都要依循市场价值规律而运营,然而,它不是简单的文化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而是在产业化的运营机制之下,通过整合知识产权资源,进行持续化的产业链开发,从而满足人类对于文化的需求。同时,文化产业的产品和服务还具有对人类的意识形态的导向性,其中包括的政治观点、社会观点、哲学观点、道德观点、艺术观点等,都对人们产生思想上的导向作用。

4、服务与营利特性。文化产业提供的是一种无形的服务,它将人类的知识、智力成果,以文化产品为依托,满足人们对于精神文化的需求,同时,它在市场经济的运作之下,还具有自身的营利性特性,也即文化产业的双重属性:经济性和社会性。

二、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在知识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战略地位和意义

1、文化产业是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和灵魂

文化产业的发展对于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和意义,它是我国民族发展的灵魂,我国所提倡的社会主义主流文化,对于我国的发展方向具有极为重要的引领作用,通过与中国民众道德观念相契合的先进文化的传播与发展,可以使其代表中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以实现文化产业的社会效益的功能。在文化产业的发展基础上,才能深入和全面建构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在文化产业为中国人民提供充足的精神食粮的前提下,可以满足人们对于大众文化的需求,这对于提高中华民族文化水平和文化素质,都具有不可比拟的重要功能。

2、文化a业是衡量我国综合国力的标志

文化产业归属于第三产业,在现代知识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背景下,第三产业的发展水平成为了衡量国家和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尤其是在中国现今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文化产业作为第三产业的繁荣和发展,对于凝聚和激励中国人民的思想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文化产业作为一种生产力,也是衡量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象征和标志,在知识经济一体时代,国家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在于文化产业的繁荣和发展,文化产业的繁荣直接推动了第三产业的繁荣,并直接促进生产力发展。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发展离不开文化这种生产力要素,文化产业的“人化”作用可以较好地提升一个国家的人力资源开发程度,从而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增强社会文化创新能力。

3、文化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

我国的国民经济体系构成之中,文化产业作为第三产业,已经不断发展、繁荣和壮大,成为了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在文化产业发展的过程中,随着知识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传统的文化产业如:新闻产业、出版产业、广电产业成为了“核心层”,新兴的文化产业如:网络文化、休闲娱乐、多媒体广告、会展等成为了“层”,它们共同映衬、互为提升,致使我国文化产业的生产规模和销售规模不断上升,并创造出上千亿的文化产值。可见,文化产业在知识经济一体化的时代背景下,不断繁荣,不断创新,逐渐形成了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的新亮点。

4、文化产业成为了我国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

中国文化产业为人们提供了精神文化食粮,对于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传播社会政治、经济和科技信息,提供了有益的渠道,并在对人力资源的开发和文化环境的保护等方面,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另外,我国的文化产业还具有传承和保护中国传统文化的重任,尤其是不可再生的文化或文物资源,突显出文化产业的责任和使命。

5、文化产业成为了中国与世界的桥梁和媒介

在二十一世纪的知识经济一体化背景下,人们必然要进行文化的交流,国际贸易内容也融入了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一些经济强国通过其对全球经济的影响而对世界文化起着主导作用,其文化产业也极其强盛。我国在走向世界的进程中,也必然要以文化产业作为与世界联结的桥梁和媒介,将中国的文化有力地推向世界,让更多的人认识中国文化、领略到中国文化产业的魅力,从而实现中国与世界的文化交流和经济交流。

2、全面优化中国文化产业环境

在发展中国文化产业的知识文化进程中,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优化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环境:

(1)人文环境的优化

我国要从国情出发,用先进的文化理念打造一流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产业中心区,利用地理资源、文化资源、技术资源的不同优势,创建和开发具有典型代表意义和深远影响力的文化产业园,并促进配套产业的发展,优化文化产业发展的人文环境。还要注重社会文化氛围的积极创设,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各界的支持,为了促进中国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需要注入社会各界的力量,充分发挥基层工会、共青团、文联、作协、记协的团队力量,营造出有利于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社会文化氛围。另外,还要强化文化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设计特色化、功能化的文化产业基础设施,为文化产业的数字化、信息化建设创造条件。

(2)法制环境的优化

在推进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进程中,法制环境的优化是前提和保障。要完善文化产业相关的规制,健全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如:高新文化企业的优惠政策、文化企业的所得税返还政策等,并在对文化产业加强执行监督的同时,更好地实现对文化资源的开发、民间艺术的保护,确保文化产业发展在法制的轨道上不断壮大。

(3)市场环境的优化

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与市场的资源配置基础作用密不可分,通过对市场环境的优化,积极鼓励和引导文化消费,通过文化创意吸引社会消费者,打造全新的文化品牌,增强社会文化产业的消费。同时,还要将文化产业的眼光投向广阔的农村市场,要打造与我国农村经济相适应的农村文化市场环境,从而培育多种形式的文化产业市场。

3、提升中国文化产业整体素质

在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进程中,要实现跨行业经营、多媒体运作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在多元资本介入的条件下,成立跨行业的文化产业集团公司,在集成资源的前提下,对文化产业结构和产品加以优化,从而实现跨区域文化经营和管理。并致力于提高文化产业的科技含量,使之成为增强中国文化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法宝,最快地缩短中国文化产业与发达国家文化产业的差距。文化产业专业人才还应当是文化产业发展的第一资源,要在人才强国的战略引领下,培育中国文化产业的专业创意人才、经营人才和管理人才。

五、结束语

总之,我国的文化产业是在知识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新兴的产业,它获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同时也存在自身的问题,为了实现二十一世纪下的中国文化产业跨越式的发展,我们要依循文化产业发展的原则,制定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在文化创新、知识创新、制度创新的文化产业发展进程中,把握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真谛,促进中国文化产业的繁荣与提升。

参考文献:

[1] 祁述裕,刘琳. 文化与科技融合引领文化产业发展[J].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1(06)

[2] 李凤亮. 文化产业提升文化软实力的战略路径[J]. 南京社会科学. 2011(12)

[3] 王安琪. 文化产业竞争力研究述评[J]. 生产力研究. 2011(11)

[4] 刘筠梅. 新世纪以来我国的文化产业研究综述[J]. 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06)

[5] 冯华,温岳中. 产业链视角下的我国文化产业发展[J].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1(05)

[6] 薛秀萍. 政府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功能探析[J]. 企业导报. 2011(17)

中国法制史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公正评论抗辩;新闻评论;抗辩;法律陷阱

新闻评论是新闻传播领域的一项重要分支,在配合新闻传播、挖掘事件内涵、引导社会舆论、增强公民参与意识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新闻评论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针对新闻评论的诉讼与日俱增,新闻评论陷入前所未有的法律陷阱中,阻碍了新闻评论的正常发展,也一定程度地挫伤了新闻评论人员的积极性。

随着近几年法律、伦理等概念和新闻评论越来越紧密的结合,“公正评论”作为新闻评论的一个重要概念被提出且得到重视。当然,“公正评论”在用来防范法律陷阱的同时,也对新闻评论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 公正评论抗辩解析

“公正评论抗辩”这一概念是基于“公正评论”之上提出的,它首先应是一个“新闻评论”。所谓新闻评论,是指传者借用大众传播工具或载体,对新近发生或发现的新闻事实、问题、现象直接表达自己意愿的一种有理性、有思想、有知识的论说形式①。简而言之就是对新闻事实所进行的评论。

新闻学者喻国明说:“新闻不是评论。”② 这句话点出了新闻评论和新闻的不同。新闻是新近发生事实的报道或是对新近事实变动的信息③,因而新闻强调的是“显示”和“传播”事实,而新闻评论则强调“观点的表达”

但同时,新闻评论又依赖于事实的新闻,是针对新闻事件所作出的进一步的评说。当代新闻评论的一大特性就是新闻性,这一特性要求新闻评论直接针对客观实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和媒体受众的疑难发表意见、表明态度④。先有事实,后有评论,可以说是新闻评论的本质概括。

而从语言文字的角度来看,新闻相当于“事实的陈述”,而新闻评论则相当于“观点的表达”。美国一位资深新闻人对此做过说明:“史密斯昨天辞职了――这是事实;史密斯早该辞职了――这是评价。”⑤

其次,公正评论抗辩有效行使的前提应是“公正”。目前,中国新闻界所认为的公正评论标准,大都根据美国康拉德・芬克《冲击力――新闻评论写作教程》而来,主要标准为“真实、说理、善意、内容合法”四项,即针对事件和现象进行的评论,只要所依据的事实是真实的、评论人的动机是善意的,主观上并无损害他人名誉的功利性,而且能客观地对问题发表意见和观点,就是公正评论。即便在评论过程中措辞激烈,整个评论都不是诽谤的。⑥

最后,“公正评论抗辩”中的“抗辩”一词,《现代汉语词典》中给出的解释是“不接受责难而做出辩护”。在司法解释中,“抗辩”即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事实或观点进行批评或驳斥,同时向法庭和陪审人申诉己方事实或观点的法庭论辩行为⑦。

因而,“公正评论抗辩”可以概括为:当新闻媒体或评论面临法律诉讼时,只要能证明自己的言论是一种评论,并且该评论符合“公正评论”的标准,就可以使用抗辩权为自己开脱罪责。

2 新闻评论遭遇的法律陷阱

1992年,著名剧作家吴祖光针对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所属的惠康超市对两名女顾客进行不正当地搜身和言语讥讽而撰写的评论《高档次事业需要高素质员工》被诉侵害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名誉。1995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正当的舆论监督应受法律保护,吴祖光在媒体上发表的文章是其读了新闻报道后的感受,属于正当舆论监督范围,不构成名誉侵权。至此,在中国司法界和新闻界,公正评论才正式作为抗辩事由在司法实践中确立。然而,不论是在这一概念出现之前还是之后,新闻评论仍和新闻报道一样,经常深陷于各种法律诉讼中。

现代新闻评论的系统漏洞有多方面,如“政治陷阱”、“伦理陷阱”、“语言陷阱”等,而“法律陷阱”就是其中之一。目前,新闻评论的法律陷阱最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是以虚假新闻或失实报道为依托作出的新闻分析和评论,因事实虚假和分析错误而造成对有关个人或团体的诽谤、侵害名誉等后果。如2007年北京电视台播出“纸包子”新闻,因后被查实为记者炮制的假新闻而遭。虽然因假新闻而作出的评论其本身也可以说是“受害者”,但新闻评论既然作为社会的监督和向导、承担者重大的社会功能和责任,就应该对其评论的对象――新闻事件的真实性进行严格谨慎的核实,避免由新闻评论造成的二次“传播污染”,扩大虚假新闻或失实报道的不良影响。

二是作者出于恶意,在评论中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当事人名誉。这类案件多出于批评性评论文章中。因为批评性文章本身就对评论对象带有较为负面的观点,是最为“冒险”的一种评论,因而在观点表达和措辞选用上更容易踏入法律的陷阱。但是可以说,只要新闻评论人员具有良好的新闻素养和操守,站在一个公正客观的角度看待问题,不带入自己的私人恩怨,并注意措辞,这一种法律陷阱是最容易规避的。

三是因为用词不当而遭遇的法律诉讼。新闻评论依赖语言的表达,但语言表达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漏洞,被人挑剔。尤其是带有较强主观色彩的新闻评论,评论员在评论时难免会采用不当的、甚至带负面感彩的措辞。如在《南方都市报》的一起侵权案中,评论员因使用了一些粗俗词汇评价一位新闻人物而遭,为此支付2万元的精神赔偿金⑧。当然,在之前解释“公正评论抗辩”指出,新闻评论判案时的主要根据之一是“事实陈述”还是“观点表达”。这也提醒新闻评论者在进行评论活动时,要充分尊重新闻事实,不能在事实上夸大或错误表达。

四是因不当引用甚至剽窃相关文本而导致的法律诉讼。2009年9月,日本知名漫画家、《蜡笔小新》“之父”臼井仪人意外逝世,多家媒体在转载、引用这条新闻时竟错用日本艺术家黑田征太郎的照片,甚至包括央视这样的权威媒体在内。这样的乌龙事件不仅严重侵害了当时人的权利,更造成了十分不良的社会影响

然而为何新闻评论会屡遭诉讼?这与新闻传播的特殊属性分不开。一方面,新闻传播属于大众传播,与其他传播活动相比,它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先进的传播技术进行传播,使得传播范围更广、速度更快、影响程度也更深,因此得到了更多受众的关注。另一方面,传播学奠基人赖特在关于大众传播“四功能说”中指出,大众传播在传播知识、价值以及行为规范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而新闻评论的内容就是以社会热点、受众关心的话题为主。正因为新闻传播担负着如此重要的社会责任和功能,受众对它的要求也更高更多。

3 公正评论抗辩――一条抗辩法律陷阱的出路

学者魏永征在《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中曾说:“不要让公众因害怕诽谤诉讼而不敢就社会公共事务发表意见。”⑨ 但新闻评论屡遭诉讼的状况,一定程度阻碍了它的发展,削弱了其担当的社会责任和功能。

幸而自美国“沙利文案”和中国“吴祖光案”成为新闻评论遭遇法律陷阱后的胜利转折点后,公正评论抗辩开始作为一项抗辩事由在维护新闻评论的法律地位和保障评论人员的合法权益方面起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新闻评论的功能和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等给予了这一抗辩权以保障。

新闻在发展过程中被赋予了一项至高无上的权力,即除了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权力之外被公众成为“第四权力”,这种权力主要体现在舆论监督上。尤其是随着传媒工具,特别是网络的发展,媒体的监督范围变得更加广阔和及时,成为前三种权力的一项有力补充。而公正的新闻评论,则是这种“第四权力”的一种体现形式,它通过引导舆论来深化监督,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另外,新闻评论的功能就如之前所言,主要承担了社会职责,如担当“社会课堂的解惑者”、“社会海洋的t望者”、“社会大众的参谋者”等⑩。这样的社会角色是新闻评论占据着十分重要的社会地位,是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所必不能少的。因此,用“公正评论抗辩”来保护公正的、具有社会意义的新闻评论,不论对新闻评论还是社会的发展对具有重要作用。

从法律角度来说,宪法保障了新闻评论抗辩这一权利的实行。宪法是规定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任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根本大法。《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条也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这里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新闻自由”,但新闻评论工作者的言论自由包含于其中,而新闻评论事业又属于文化事业的重要部分,新闻评论自由受到宪法的保护。同时,《宪法》第四十一条对公民的监督权也做了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而新闻评论监督作为“第四权力”,新闻从业人员作为“无冕之王”,在社会中起着最为重要和有影响力的监督作用,因而这条规定为新闻评论监督提供了宪法依据。除宪法之外,我国《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也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这是我国法律文件中唯一对出版自由的解说,也是对现阶段我国公民行使出版自由的方式和范围的总体表述。

当然,要真正规避新闻评论陷入法律陷阱,最有效的方法还是切实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和技巧。

首先,新闻评论人员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新闻评论在社会中扮演着领航员和t望员的角色,新闻评论者就更应站在社会的角度切实关心公众的利益,发表具有社会责任感的评论――从公正评论的角度说,就要充满“善意”。

其次,新闻评论工作者要有敏锐地发现和判断能力。要第一时间抓住社会中的热点难点发表有助于社会发展、激发公众思考的评论,同时要准确判断新闻评论所依据的新闻事实的价值和真实性,特别避免出现如“纸包子”之类的基于虚假新闻之上的评论。

再次,新闻评论工作者在评论过程中要谨慎措辞、注意表达,防止由语言陷阱走向法律陷阱。尽管公正评论的标准认为只要所依据事实是真实的,评论人主观上并无损害他人名誉的恶意,即使措辞激烈,也不能算作诽谤。但事实上,是否“善意”在实际的判案中很难说清与衡量,因此最好的规避方法还是从评论员自身做起,从源头防止由此可能引发的法律诉讼。

最后,新闻评论工作者要提高新闻法制意识,运用法律知识来规避新闻评论的法律陷阱但不畏惧诉讼,捍卫自己的政党言论自由,发挥好新闻工作者的舆论引导职能。此外,还要注意合理引用,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公正评论抗辩”在新闻界和司法界仍是一个较新的概念,尤其在中国,可以说才刚刚起步,至今还没有见诸于任何法律条文。但随着法制建设的推进和新闻评论体系的日渐完善,这一概念将会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也将会成为新闻评论自由的一个重要保障。当然,公正评论抗辩只是其中的一条可能的出路,新闻评论的健康发展应始终依靠高素质的新闻从业人员,只有从两方面共同努力,公正的、具有社会意义的新闻评论才能真正规避法律陷阱,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应有的功效。

参考文献

[1] 郑思礼、郑宇. 现代新闻评论分析与评价. 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9年

[2] 郑保卫. 新闻法制学概论.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

[3] 陈建云. 中国当代新闻传播法制史论. 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

[4] 柳珊. 当代新闻评论. 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

[5] 赵振宇. 现代新闻评论.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

[6] 郭庆光. 传播学教程.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

[7] 李良荣. 新闻学导论.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

注释

① 郑思礼、郑宇. 现代新闻评论分析与评价. 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9年. 第45页

② 郑思礼、郑宇. 现代新闻评论分析与评价. 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9年. 第44页

③ 李良荣. 新闻学导论.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 第13页

④ 柳珊. 当代新闻评论. 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 第31页

⑤ 郑思礼、郑宇. 现代新闻评论分析与评价. 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9年. 第441页

⑥ 郑思礼、郑宇. 现代新闻评论分析与评价. 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9年. 第442页

⑦ 郑思礼、郑宇. 现代新闻评论分析与评价. 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9年. 第438页

⑧ 郑思礼、郑宇. 现代新闻评论分析与评价. 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9年. 第479页

⑨ 陈建云. 中国当代新闻传播法制史论. 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 第153页

⑩ 郑思礼、郑宇. 现代新闻评论分析与评价. 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9年. 第128-1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