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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课程理念;非智力因素;培养
地理新课程标准的实施,推进了课程理念的更新,带来了教学模式、方法、内容、手段和评价方式的一系列重大变革。例如,在课程总体目标的设置上,从以单一的学科教育为目标向以全人教育为目标转变;从升学教育向终身教育转变,特别是重视学生积极的学习态度,保护学生学习的自信心……
新课程改革带来的效果已经逐渐体现在了我们现有的教学成果之中,同时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常发现这样的现象:大多数同学智力水平相差不大,学习效果却千差万别,甚至有些“聪明者”的学习成绩反而不及“愚笨者”等。
在为这些同学深深感到惋惜的同时,我也在不断地思索:是什么造成了某些学生高智低能?是什么原因使得原来爱学习的变得懒散,提不起精神来呢?
通过教育理论的学习和在教学实践活动中对教学的相关环节的研究,我认识到师生双方的认知和行为不只限于智力活动,同时也有非智力因素的参与。非智力因素是相对于智力因素而言的,像观察力、注意力、记忆力、思维能力、想象力、创造力等都属于智力方面的因素,智力因素确实对学生的学习有决定性的作用;而非智力因素主要包括动机、兴趣、情感、意志和性格等,非智力因素虽不直接参与对客观事物认识的具体操作,但对智力因素起着协调作用。正确的动机、良好的兴趣、积极的态度、坚定的信心和美好的情感,这些看似非常微小的细节,其实对学习有着重大的影响。古人说“有志者事竟成”,一语道破了非智力因素“志”在学习活动“事”中的作用;居里夫人也曾说过“人要有毅力,否则将一事无成”。居里夫人就是凭着“毅力”这种非智力因素,不怕苦、不怕累、不怕失败,从大量的沥青中发现并提炼出了“镭”,为科学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为她的祖国赢得了荣誉。国内外大量研究表明:学习优秀的学生除智力正常外,在非智力因素上都有其共同点:学习动机和兴趣强烈,独立意识强,积极进取、不甘落后,情绪稳定,自信心强,意志坚韧,有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的习惯,并在学习上掌握、形成了适合自己的方法。可见细节虽小,但具备与否结果则截然不同,由此可见“细节”不小,必当防微杜渐。
那么,我们该如何避免在教学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况,做到“细节”其实不小,促进地理教学,使地理教学得到可持续发展呢?
一直以来,地理教学研究关注的重点是如何教学、教什么、学什么,而对学生如何学习则关注得不太多。新的课程理念告诉我们,地理学习的主体是学生,因为即使使用最好的教法,有最好的教师和最好的教材,没有学生的参与,真实有效的学习是不可能发生的。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学生的研究,特别是加强对学生非智力因素的研究。
一、结合地理学科的特点,激发学习动机
地理课程的主要内容是人类活动的地理环境及人地关系,知识范围广,且与其他学科的知识联系紧密。通过地理的学习,除让人获得知识、能力和增长智力外,还能使人受到一定的思想教育和道德感染;地理还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教师在日常的教学活动中,通过讲解本学科的特点、内容以及地理知识在社会生活中的广泛应用,在当前经济领域的作用;并辅之以灵活多样、富有启发性的教学情境设计,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认识到:如果不认真学习地理,掌握一定的地理知识,长大后将不具备未来人最起码的素质,就不可能担负起建设家乡、建设祖国的重任。学生明白了学习的作用,引发了强烈的求知欲,就能端正学习态度和激发学习动机,有了强烈的学习动机,无论在任何条件下,都会积极主动地去学习、去探究。这也符合新课程标准的“从升学教育向终身教育转变”的理念。
二、根据教学内容,用一定的方法、手段,激发学习兴趣
兴趣是推动人们进行活动的最现实、最活跃的内部动机,浓厚的兴趣可以引发学生的求知欲,激发学生强大的学习动力,促使他们顽强拼搏。地理教师一方面通过教材中提供的有关宇宙、地球奥秘和与人们活动关系密切的自然事物和现象,如四季变化、环境污染、各种灾害、土壤、水、空气的知识,创设一定的教学情境,引发学生的好奇心,让学生大胆地想象。好奇心越强,探究心理就越活跃,就会对地理课及地理内容加以特别关注,久而久之,就会对地理课程产生浓厚的兴趣。另一方面要运用恰当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培养学生的兴趣,例如教师可借助具体事物、图画及录音、幻灯投影、多媒体等电教设备,也可以配合教学开辟地理第二课堂(兴趣小组、地理板报、竞赛、知识讲座、实地考察参观等)。通过这些教学辅助手段和方法,增强学科的趣味性、吸引力。有了浓厚的兴趣,就能激发学习动力,就会变“要我学”为“我要学”再到“我爱学”。
三、培养积极美好的情感,调动学习热情
中学生的情感不稳定,易受外界不良刺激的影响。近年来“学习无用论”的思潮又有所抬头。地理教师要引导学生对地理学习产生肯定的情感。
1.教师要热爱地理教学,时刻以饱满的、愉快的、积极的情绪投入到教学当中,通过对教学内容充满激情地、声情并茂地讲解、分析,创设易于学生快乐学习、产生积极美好的情感和乐意接受的情境,以引起学生情感的共鸣。
2.教师对学生学业成绩、考试结果的评价要讲究策略和方法,不能笼统对待,要分析成绩背后的因素。成绩好的,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防止骄傲自满,以保持其继续积极向上的情感;而对考试结果不理想的学生,要肯定其长处,帮助找到失败的原因,并对其进行一定的指导,让其树立信心,从而获得积极良好的情绪,不要一蹶不振,让其放下包袱,轻松上阵。
3.作为教师要了解学生的心理需要和知识需求。不仅仅关心学生的学习,更要关心他们的生活。课余时间要常常深入到学生当中,关心体贴他们的生活,关注他们的成长,倾听他们的心声,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实现师生情感的交流与沟通。由人及课,因为学生对自己喜欢的老师的课,都会有一定的热情,都会积极地学习。
四、通过活动坚定信念和锻炼意志
在地理学习的启蒙阶段向学生阐明:现在我们学习的地理知识,是前人不畏艰难困苦,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如“地球绕太阳运动”“大陆漂移假说”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板块运动学说”等,这说明要掌握一定的科学知识,就要学习前人的大无畏精神;在教学过程中,要结合相关内容,介绍那些勇于追求真理、奋发进取、不畏艰险的科学家和名人事迹,如为追求真理、探求科学奥秘而献身的科学家魏格纳,不畏艰险困苦、向着既定目标勇往直前并对人类作出巨大贡献的历史名人哥伦布、麦哲伦等,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以此来鼓舞学生学习地理的信念,坚定他们学好地理的信心;野外考察、社会实践活动更能培养学生吃苦耐劳、不怕苦和累的坚强意志,活动中教师要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向困难挑战,磨炼他们的意志。
五、在整个初中地理学习阶段培养学生的毅力
地理学习的可持续性,还需要学生有持之以恒的毅力。在初中地理学习阶段,笔者认为需要在三个阶段特别注重学生学习毅力的培养:
1.地理学习启蒙阶段。因为这一阶段对于有的学生来说是最困难的阶段,万事开头难。在这一阶段,部分学生容易掉队,所以,教师应该更多地关注每一个学生,使每一个学生都加入到地理学习之中来,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在45分钟内享受地理学习的乐趣和成功感。
2.初一向初二过渡阶段。因为这一阶段是初中地理最容易产生两极分化的阶段,一方面课程数目增多,学生用于地理学习的精力可能会减少;另一方面有些学生因为前面的基础没有打好,在学习中常常碰到困难;再就是这时的学生既不像初一那样才来到新学校,对新环境还摸不清,也不像初三学生那样忙于复习应战中考,他们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诱惑而把学习抛到九霄云外,地理学习当然也不例外。在这种情况下,教师一定要加以正确引导,在课堂内外通过各种方式鼓励学生,使他们的学习毅力得到磨炼。
3.最后的复习迎考阶段。在这一阶段,学生面临初中阶段地理的最后一次考试(中考),初中地理的教学任务也基本完成,学生毅力的培养对他们今后的学习有很大的帮助,所以,教师在这一阶段的教学过程中,要让学生明白地理学习并没有结束,他们的地理学习之路才刚刚开始。
擦亮双眼,
看清糖尿病足的本质
很多患者认为:足部发生溃疡后方可称为糖尿病足。其实,糖尿病足是发生于糖尿病患者的与局部神经异常和下肢血管病变相关的足部感染、溃疡和/或深层组织破坏,涉及了从皮肤到骨关节的各层组织。而且,糖尿病足的表现也多种多样、轻重不一:从下肢麻木、间歇性跛行、静息痛、畸形到溃疡、骨髓炎甚至是肢端坏疽都属于糖尿病足。
寻根究底,
找出糖尿病足的病因
糖尿病足的形成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周围神经病变、周围血管病变、足畸形、外伤以及继发感染是主要的原因。
神经病变是导致足溃疡最重要的因素,而感觉障碍可以认为是糖尿病足发生的基础,感觉缺失的病人发生糖尿病足溃疡的可能性是无神经病变糖尿病患者的7倍。“疼痛是上帝赐予人类的礼物”,感觉障碍的患者则失掉了这一份厚礼,也失去了对不利刺激作出防护性反应的预警。运动神经受损可使受累肌肉萎缩,导致足变形。植物神经病变所引起的血管收缩异常,使足部皮肤干燥、皲裂或水肿。
周围血管病变导致的缺血状态促进糖尿病足的发生。糖尿病下肢血管病变多由于动脉粥样硬化引起,动脉粥样硬化以及血栓形成常致血管腔狭窄、血流受阻;同时又合并有毛细血管基膜增厚、内皮增生等微循环障碍,最终导致肢端营养不良、溃疡或坏疽。
感染通常不是糖尿病足溃疡的直接病因,但一旦发生足溃疡,创面很快就会被感染,感染加重了糖尿病足的严重程度并影响伤口愈合。
此外,心理社会因素以及局部压力负荷异常、白细胞功能改变,细胞因子与蛋白酶之间失去平衡,也与糖尿病足的发病有密切关系。
知己知彼,
认识糖尿病足的危险因素
糖尿病患者只有充分认识糖尿病足的危险因素,才能做到知己知彼,在下一步的防治中抢占主动地位。常见的糖尿病足危险因素有:①糖尿病病程超过10年、长期血糖控制差;②老年人独自生活、糖尿病知识缺乏、从未接受过糖尿病知识教育;③足溃疡/截肢史;④神经病变:感觉、运动、自主神经病变;⑤周围血管病变:足动脉搏动异常、皮肤颜色变化;⑥足畸形:如鹰爪足,Charcot足,或足底有胼胝;⑦不合适的鞋袜、足部卫生保健差;⑧合并糖尿病其他并发症,如肾功能衰竭、明显的视网膜病变;⑨经济条件差、吸烟、酗酒等。
勤检查――防患未然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大多数足部问题常起源于很小的损伤。如果能早期发现隐患,就可以及时采取措施来纠正,以避免病情恶化。
患者足部的自我检查和保健:
每天在洗脚后仔细检查双足的足背、足底和趾间,如患者不能自行检查,需请他人帮助。检查内容包括:是否有指甲过长或内生、皮肤干燥、皲裂、胼胝、鸡眼、变硬、肿胀、水疱、擦伤、割伤、破溃、局部皮温升高降低等。一旦发现水疱、割伤、破溃以及足部外形或颜色改变时,要及时就诊。
穿鞋前检查鞋袜,确保内部无伤害双足的异物,不要穿过紧、过硬、边缘粗糙和接缝不平的鞋和过紧的袜子。
每天用温水洗脚,为防止皮肤干燥皲裂,可涂抹护肤油、膏、霜,修整趾甲要细心,如果趾甲太厚或看不清楚不能自己剪,可以请足科医生进行修剪。鸡眼和胼胝最好由专业人员修剪处理,不应使用化学试剂、膏药或刀片去除角化组织或胼胝。避免赤足外行走或赤足穿鞋,选择合适的并有好的保护设计的鞋袜,每天要换袜。
定期到医院检查:
我们不能仅仅通过患者每日的自我检查和足部保健来达到最终预防糖尿病足的目的,所有糖尿病患者均应到医院进行针对糖尿病足的检查,每年至少1次。已经被证实有足病危险因素的患者应该增加检查频率,每1~6个月检查一次。就诊时,医生除了对高危患者进行细致的体格检查外,还经常要借助其他临床检查方法发现早期无症状的神经血管异常。
神经系统检查分为浅感觉(痛、温、触觉)检查和深感觉(位置、运动、震动觉)检查。其中触觉检查中较为简便易行且重复性好的方法是10克尼龙丝检查法,目前应用较广泛。震动觉检查常利用音叉或者Bio-Thesiometer等感觉阈值测定仪进行,Bio-Thesiometer的探头接触于皮肤,振动觉随着调整的电流增大而增强,由此可以定量地测出患者震动感觉,是深感觉测量的金标准。
周围血管检查中,通过触诊足背动脉搏动来了解足部大血管病变情况,是最简便传统的检查方法。踝动脉-肱动脉血压比值(ABI)近年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是早期诊断外周动脉疾病有效而准确的方法。血管造影能了解下肢血管闭塞程度和部位,一般在有明确的提示症状和体征后才进行。而经皮氧分压法反映微循环状态,可用于评价发生溃疡的风险或者预测溃疡的预后。
近年足底压力在糖尿病足发生中所起的作用得到了大家的广泛认可,所以进行足底压力测定能发现异常高压区,并对患者进行步态分析,为异常足压力的矫正提供依据。
慎处理――防微杜渐
很多患者认为,一旦足溃疡发生就意味着前途惨淡:日常生活的不便、脆弱易损的下肢、迁延不愈的伤口、截肢的巨大阴影、日后反复溃疡的可能,这些可能性都沉沉的压在患者心上。事实果真如此吗?其实,如果在糖尿病足发生的早期给予科学谨慎的处理,可以解决很大一部分问题。亡羊补牢纵然不如未雨绸缪,但仍未为晚矣!
以下重点谈谈神经性溃疡早期治疗要点,神经性溃疡的处理原则是在全身治疗的基础上根除感染,局部彻底减压。
全身治疗:
一般支持对症治疗包括限制活动、减轻体重、抬高患肢减轻水肿等。而全身治疗包括严格控制血糖、血压、血脂,若存在感染则需抗生素以根除感染,使用B族维生素、神经生长因子等改善神经病变。
局部治疗:
清创术 清创术的关键是清除伤口周围的无活力组织,包括坏死组织、感染组织和溃疡周围的硬茧,直到有新鲜出血的健康的组织边缘。通过清创可以去除局部沾染细菌的组织、刺激伤口愈合,正确的清创术无疑是控制感染、闭合创面的重点。
局部减压 足底压力分布图显示溃疡往往发生在压力异常升高的部位,所以减轻足部压力是治疗糖尿病足溃疡的重要治疗措施。传统的减压方法有卧床休息、轮椅、拐杖等;现代的减压方法则更强调将患处局部的压力分散到周围的正常组织,包括全接触支具(TCC)、可拆卸行走支具(行走器)、治疗鞋、预防性鞋袜和鞋垫、黏性泡沫垫等。其中完全接触支具是治疗神经性溃疡最有效的减压方法,被认为是足部减压的“金标准”。TCC可以将作用于溃疡面的压力转移,同时还能有效制动,从而降低由走路引起的患处反复损伤。
又一起公共交通悲剧!2011年9月27日下午,上海地铁10号线发生两车相撞事故,造成200多人受伤。悲剧的发生似乎并不出乎意料,两个月前,就是这个上海地铁10号线,出现过列车开错方向的事情。
在全国许多城市掀起地铁热的背景下,这起上海地铁事故再次用公众的鲜血和疼痛为地铁安全敲响警钟,只是这钟声太过悲惨和沉重了。
公共交通安全必须防患于未然。任何国家的任何交通工具都不可能百分百安全,不可能苛求不出任何纰漏,但公众不是小白鼠,不能用乘客的生命去做试验。就上海地铁而言,在这起事故发生之前,就已有多起故障显露端倪:7月28日,10号线列车开错方向;8月2日,10号线半路“搁浅”;9月15日,8号线突发设备故障。虽然事后相关方面也曾致歉,但地铁故障频发,表明相关方面对于公众安全的重视程度显然不够到位,应对事故的能力也有不足之嫌。
发生事故的原因更要深究,“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做法不可取。据初步调查,信号故障改用人工调度是导致此次列车追尾的原因。然而排查不能仅限于此,信号系统的采购是否合规,当时试运行的论证是否充分,涉及到什么部门,涉及到哪些人,此次人工调度,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谁应负主要责任,甚至从当时地铁项目的立项开始,都要对公众有一个交代,做出详细的说明。这样的调查,无论多么兴师动众,都是值得的。
公共交通事故处理的信息要及时披露,信息公开是对公众最好的交代。温州动车事故发生至今,虽然调查一直在进行,但迟迟没有结果,同样的隐患是否已经排除,令人生疑。如今,因信号问题而造成的事故再次发生,这不能不让人愈加担忧。
公共设施的安全,包括公交、地铁、煤气、供水、供电等,是社会安全系统最重要的节点,这些领域安全与否,事关社会核心地带的运行安全,事关百姓身家性命,稍有疏忽就可能发生重大事故并造成大面积伤亡,还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情绪,有关管理部门和行业必须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深刻汲取血的教训,最大限度地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上海发生的这起地铁事故,不仅给公共交通系统,也给其他公共服务行业敲响了安全警钟,值得所有涉及公共安全的行业和部门汲取借鉴,防微杜渐,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防微杜渐”不能成为一句空话,我们再也经不住事故接二连三地发生了。(来源:2011年9月28日《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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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铁近期事故一览
2011年10月13日20时,地铁8号线因设备故障,南路往江浦路方向列车限速运行,发车班次间隔延长。影响时间约10分钟、
2011年10月14日8点5分,地铁1号线莲花路站往富锦路方向一列列车车载设备故障,该车清客回库。
2011年10月14日9点18分,地铁8号线曲阳路站往航天博物馆站方向一列列车车载设备故障。
一、活动时间
2012年2月——2012年12月。
二、参加活动对象
全镇各村村务监督委员会。
三、活动内容
1、加强教育培训。加强对村监会成员,特别是村监会主任的培训。培训内容:以村财务管理、工程实施和计算机操作技能等为主,提高业务能力,同时加强作风建设教育,提高村监会成员道德品质,增强他们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培训形式:一是精心组织积极参加上级纪委和部门举办各种培训班;二是开好每月一次的村务监督工作例会,依托工作例会开展业务学习经验交流活动;三是实行挂职锻炼,安排部分村监会主任到镇招标办、镇村财务中心等职能办公室或者到规范化建设较好的村监会进行实地挂职学习。
2、开展监督能力竞赛。一是举办一次业务知识有奖问答竞赛活动,掀起一个学习政策法规熟练业务知识的,推动村监会成员业务素质的提高;二是开展监督业绩竞赛,各村监会每月书面汇报监督的成果,包括民主决策情况、工程实施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以及经过监督改正的问题,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
3、建立村务监督巡视制度。由镇纪委牵头,组织农经、招标中心等办公室工作人员每半年对各村村监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巡视,通过个别谈话、座谈、走访等方式,了解前一阶段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对好的工作经验进行全镇推广,对于存在的不足,要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反馈,同时抓好督促整改。
4、深化村监会成员联系制度。根据各村工作实际,各村监会成员要以多种形式深化与村民代表、经济主体、困难户、户等的联系,广泛收集群众诉求,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发现、掌握和汇报各种信息,做到走访有记录、办事有登记、反馈有回执、工作有台帐。
5、开展民主测评。在12月份开展一次村监会民主测评活动,总结各村监会全年工作情况,掌握村监会干部在群众中的工作满意度,促进村监督会成员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不断激发监督热情。一是由村监会成员述职,向到会党员、村民代表汇报一年来村务民主管理情况和村监会开展的各项监督情况;二是组织党员、村民代表在听取村监会成员述职的基础上就整个村监会运行情况以及村监会成员的工作表现进行民主测评活动;三是由镇纪委发文通报全镇26个村监会民主测评结果,增强各村监会争先意识;四是抓两头促中间形成赶超氛围,对民主测评满意度在前面的村监会进行表彰,以资鼓励,对民主测评满意度在后面的村监会由镇纪委约谈,帮助他们查找自己工作的不足,树立做好工作的信心。
四、保障措施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村监会监督能力建设提升年活动由镇纪委负责组织实施,各村支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活动的重要意义,保证村监会监督能力建设提升年活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在第一章绪论中,提出了对正当防卫进行研究的必要性和意义,因为限度的定性决定着防卫行为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还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第二章是对正当防卫防卫限度的内涵和特征的概述,并对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问题进行了思考。第三章是对正当防卫防卫限度的相关学说和基本理论的探讨,分析了各位学者对于限度问题的看法。第四章是正当防卫防卫限度司法认定和判断问题的研究,说明了如何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评定防卫限度。最后,在文章的结论部分对本文的重要结论进行了简单的总结。
关键词: 正当防卫 ; 防卫限度 ; 认定标准
第一章 绪论
在现实生活中,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具有侵害性,但实质上不具备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这类行为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统称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西方刑法理论中被称为阻却违法性的事由。正当防卫是这类行为中的一种,它是当代世界各国刑事立法中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萌生于复仇,蜕变于私刑,它是正义不必屈服与非正义这一古典法思想在刑事领域中的逻辑展开和经典演绎。它的含义是指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人适时地进行反击,以避免不法侵害所可能带来的侵害。它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同时,它也是社会上人与人之间正义与邪恶的集中体现。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成立条件、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作出了明文规定,极大的提高了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且有利于树立培养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但由于某些方面立法过于简略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使得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围绕着防卫权的范围、正当防卫的要件和防卫限度的把握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分歧。有些争论是直接针对着现行立法的,而更多的则是在司法个案的实际判定中逐步展开的。因此,围绕立法和司法中的主要问题,从学理角度对正当防卫制度进行探讨,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非常紧迫的。为此,笔者拟作些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完善正当防卫的理论与实践。
正当防卫的限度是正当防卫理论中的核心问题,它既是正当防卫正当性的重要条件,也成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分界线。虽然97刑法对此作了重大修改,但这种作用是非常有限的。由于人们已经面临或者即将面临的不法侵害行为的类型手段及其强度千差万别,加之防卫人遭受侵害时所处环境及其精神状态、心理感受各不相同,使得对“有限性”问题的探讨变得“无限性”。
第二章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内涵及特征
正当防卫的限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防卫人通过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最高限度。它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关键,决定着防卫行为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还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7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此可见,正当防卫的限度是个质与量的统一体。限度是指事物保持自己质的限度、幅度、范围等具体界线 。是与质与量的概念密切相联的,量是事物的规模、程度、适度以及构成事物的成分在空间上排列组合等可以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质则是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量变到一定程度则导致质变,是事物由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转变。正当防卫的限度中蕴含着量与质的要求,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程度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达到造成重大损害的这个相对的量,突破了这个关节点,就形成质变,由正当防卫行为转变为犯罪行为了。根据刑法的规定,衡量限度有两个法定的因素:一个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即指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之间明显失衡,反差较大的情况;一个是“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所造成的损害相对于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害来说,有较大反差的同时防卫后果本身有较强程度的严重性的情形,一般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特殊情况下也包括造成不法侵害人财产的巨大损失。前者是防卫强度的说明,后者是防卫结果的表现,如果二者同时具备则构成防卫过当。可见突破了正当防卫的这个必要限度,就是法律所禁止的。
根据笔者的理解,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有以下几个特征:
1.客观性
正当防卫行为是一种个人行为,正当防卫权利也是法律所规定的一种个人权利。正当防卫权虽有一定的惩罚性,即客观上在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时也惩罚了不法侵害人,但从根本上讲还是以救济为主,即行使正当防卫权不能造成不必要损害,只能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权利即可,而不能再造成其他不必要的损害。不法侵害人的权利因其实施不法侵害而不被法律所完全保护,法律允许正当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行使正当防卫权本身就意味着法律同时剥夺了不法侵害人在一定限度内反击正当防卫的权利,意味着不法侵害人有义务受到正当防卫人合理限度的损害,目的是制止其不法侵害为限,其剩余权利则不得损害。因而对不法侵害人来说,既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部分,也有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部分,这两部分的分界线即是必要限度所在。而其不受法律保护的那部分权利多少取决于其不法侵害的强度与性质,不法侵害人的不法侵害程度越严重,其权利受法律保护的部分就越少,直至不法侵害人实施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正当防卫剥夺其生命,也是合法,此时不法侵害人生命权亦不受保护,防卫限度消失。综上所述,必要限度具有一定的客观性。
2.相对性
即不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人的防卫强度有所不同,必要限度受不法侵害的强度的制约,或者说正当防卫的限度与不法侵害的强度基本是相当的。对不同程度的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所要求的必要限度是不同的,随着不法侵害强度的变化而变化,因而具有相对性。
3.判断上的困难性
从理论上讲,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应当是正好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毫无过剩之处。但实质上客观的必要限度与防卫人主观上的防卫行为可能达到的程度常常是不一致的。换句话说,客观上存在的必要限度与对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是两回事。判断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是一件极困难的事情,这个判断是一种模糊判断。模糊判断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判断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有一定的困难。我国刑法因此放宽了必要限度判断的标准,只要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是正当防卫行为。也就把原本十分困难的模糊判断变成了相对容易的确定性判断,在操作上要容易掌握得多。
第三章 “必要限度”的学说及其评析
所谓的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款规定涉及的主要内容为防卫过当的界限问题,与旧刑法的防卫过当概念相比较,显然是有了很大程度的客观性,但仍是一个抽象的原则性规定,至于如何确定防卫是否过当,什么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及对防卫过当能否进行反防卫等法律上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对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刑法界还存在着争议,造成司法实践操作上的不便,故对以上问题作些探讨。
防卫过当是一种犯罪行为,它的本质应当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这是因为,从防卫过当的整个过程来看,防卫人虽然出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但是在主观上有一定的罪过心理,在客观上防卫人的行为明显超过了为制止所必须的限度,损害了不法侵害人被刑法所保护的部分权益,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因此,防卫过当既是具有社会有益性,又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其社会危害性是主要的,所以说防卫过当是犯罪,同样的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
1.首先应该说明构成防卫过当应具备的要件:
1.1防卫过当的客体。
它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既不法侵害人依法受法律保护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在这里不法侵害人具有双重身份,即是防卫对象,又是犯罪对象。我国法律支持对不法侵害人的某些权益造成必要损害的正当防卫行为,但是同时不法侵害人还有其他合法权益,而这部分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防卫过当是损害了不法侵害人除了刑法允许可以反击、可以损害的部分以外,依法受保护的、不允许损害的部分权益,因此,防卫过当也是对不法侵害人的一种犯罪,只不过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少。
1.2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
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
1.3防卫过当的主体。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是说,防卫过当所构成的犯罪中,有已满十四周岁的犯罪主体,但防卫过当的主体一般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不大可能成为其主体,这是因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由于认识能力的限制,一般不可能正确判断防卫过当这种犯罪行为的性质。此外,在二人以上过失防卫过当的情况下,防卫人之间缺乏主观方面的犯意联系,不存在共同故意,因此不能构成共同犯罪,所以防卫过当的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个公民。
1.4防卫过当防卫人在主观上有罪过。
但是犯罪形式究竟是什么,这在我国刑法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认识,而这种不同的认识直接影响到对防卫过当行为的定罪。综合起来,学界主要有以下的看法。
1.4.1疏忽大意过失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
1.4.2全面过失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但不能是故意 。
1.4.3间接故意和过失并存说。此种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不可能是直接故意,但可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此成为刑法学界的通说 。
1.4.4故意过失并存说 。这种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既可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笔者认为第四种观点是比较合理的,因为有人将直接故意排除于防卫过当主观罪过形式之外,其主要理由是防卫的动机与目的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人的头脑之中。这是一种误解。防卫过当本身就是行为的防卫性与结果的过当性的统一。防卫过当行为也是制止了不法侵害。虽然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但这种行为的犯罪性并不能否定其防卫性,殊不知进攻也是一种防御,只不过法律规定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因为如此,才对防卫过当行为作为犯罪予以处罚。实际上防卫过当行为本身就有行为的防卫性与犯罪性,二者并非相互矛盾,防卫性体现在制止不法侵害上,犯罪性体现在明知行为过当而希望其发生。故认为二者相互排斥,不可能共处于一个人的头脑之中的说法是不正确的。试举一例,如某甲连续几天被盗,心中愤怒,某日又遇小偷于家中行窍,被其发现,于是拿出已准备好的匕首朝正在行窍的小偷要害部位连捅几刀,致其当场死亡。此案中防卫人故意杀害小偷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故属防卫过当,其主观罪过形式是直接故意。因而否认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是没有充分理由的。
2.关于我国刑法界对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的研究研究成果。具体的说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2.1基本适应说 。
这种观点主张,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必须与不法侵害行为相适应。所谓相适应,不是要求两者完全相等,而是指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从轻重、大小等方面来衡量大体相适应。至于判定必要限度,主要根据侵害行为的性质、方法和强度以及防卫人所保护的利益的性质等具体情况来分析。
2.2必需说 。
此说认为,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一定要从防卫的实际需要出发,进行全面衡量,应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客观实际需要作为防卫的必要限度。因为正当防卫是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制止不法侵害,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国家和公共利益),既是正当防卫的基本原则,也是正当防卫的目的。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所使用的强度,就不应该被不法侵害的强度所限制。只要在客观上有需要,防卫强度就可大于、也可以小于、还可以相当于侵害强度。 2.3折衷说 。
此说是对基本相适应说和必需说的折衷与调和。认为,所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防卫人的行为正好足以制止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没有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正好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也就是防卫行为的强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并且防卫行为的强度与侵害行为的强度基本相适应。二是没有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即防卫人对侵害人造成的损害与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不是显然不相适应。
笔者认为,对于正当防卫限度的确定,首先应当从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目的以及防卫权的性质出发进行考察。从刑法设立正当防卫的目的来看,是为了鼓励、支持公民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公民的人身和财产等合法权益。因此,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允许防卫行为具备这样一个强度,即该强度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否则,防卫行为就难以起到保护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的作用,刑事立法确立正当防卫制度的目的就不能达到。但同时,还应当看到,法律在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同时,也反对防卫权的滥用,要求防卫行为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不能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否则,防卫行为就不但不能获得法秩序下的正当性,相反,却成为非法的防卫过当行为。因之,在防卫行为的强度上,既不能允许其明显超过侵害行为的强度,也不能允许为了保护微小的利益而损害重大的利益。其次从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上来看,更好地体现了折衷说的主张。一,第20条第2款中的“必要限度”,应当理解为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的限度,而这正好反映了客观需要说的主张。二,这一款中的“明显”修饰的是“必要限度”一词,因此,所谓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实际上是指明显地超过防卫的客观需要,即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性质、不法侵害的强度以及不法侵害的缓急上来看,这种反击行为显然是不必要的;同时,这一款中的“造成重大损害”不是一个绝对的量,而是通过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与防卫人实际造成的损害进行比较以后得出的一个相对的量,即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之间明显失衡。因此,这一款中的“明显”和“造成重大损害”实际上体现了基本适应说的主张。综上所述,要关于正当防卫限度的讨论中,“折衷说”较为合理,比较而言“基本适应说”忽视正当防卫主观方面的动机与目的,而“必需说”过于空泛,难以作出具体判断,故两者均不可取。另外对“折衷说”应补充强调以下几点:一是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应以基本相适应说为基础,以必需说为补充,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这也是折衷说的特色;二是应注重防卫行为的目的,即制止不法侵害,只要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需,又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四.防卫限度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务中如何认定防卫的限度条件?笔者认为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分析侵害和防卫双方的力量对比关系。事实上,分析侵害和防卫双方的强度对比关系,是一项细致复杂的工作。强度是一个综合性的指标,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1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能力和防卫人的防卫能力的对比
这里说的“能力”,包括体力和心理素质。正当防卫首先是力量的较量。因此,当不法侵害人的力量占优势,防卫人无法与之相抗衡时,防卫人只有借助于防卫工具,其防卫强度才能制止对方的不法侵害,虽造成严重的防卫后果,但也应当认定为在防卫限度之内的正当防卫。在正当防卫中,双方的暴力对抗能力除决定于体力外,还受各人的心理素质影响。如果是一个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在遇到不法侵害时,或者可以有意识选择打击部位,把握打击的力量,控制自己的防卫强度,但一个普通人就难以做到这一点。因此,当一个普通公民遭到不法暴力侵害时,就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使自己的防卫强度超过对方和侵害强度,应当认为这是必需的,不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过当行为。
1.2防卫环境
正当防卫总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发生的,因此当防卫强度超过侵害强度时,往往也与防卫环境有关。首先是与防卫时间有关,不法侵害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还是发生在夜深人静之时,对防卫人精神上的威胁显然有所不同。发生在夜间的侵害,更容易激起防卫人的心理恐慌,以至于在采取防卫行为时,不易控制其防卫强度,因此对不法侵害人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害是难免的,应当认定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次是与防卫地点有关。防卫地点一般是不法侵害的发生地点,而犯罪分子往往精心选择那些偏僻人稀的环境,以便使其犯罪目的更加易于得逞,防卫人在正当防卫中对不法侵害造成较重的损害,即使其防卫强度超过了不法侵害的强度,也可以说是必需的。
1.3不法侵害是否具有突发性
不法侵害是突然发生的,还是慢慢发生的,防卫人的情绪反应是不一样的,前者显然比后者激烈,这无疑影响到防卫人随之采取的防卫行为,因为防卫人在碎不及防的突然袭击下,往往措手不及,精神上受到一定的制约(如激愤、恐惧、惊慌等),不大可能冷静地判断周围的环境和本人的处境(少数干练的、遇事不惊的或事先有充分准备的除外),无暇考虑对方的不法侵害强度,只能一心抵御侵害,常常是被动应付,仓促应战,身上有什么武器就用什么武器,旁边有什么工具就拿起什么工具,来不及多想。因此往往导致较重的侵害强度,应该认为是难以避免的,不应认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1.4双方力量对比是否悬殊
正当防卫是防卫人的意识和意志行为,防卫行为受防卫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防卫人总是在对不法侵害的认识基础上,对不法侵害强度作出大致判断,从而将自己的防卫强度控制在适当的限度内。但这种防卫意志的实现是要靠防卫人防卫动作的选择和控制实现的,在敌众我寡的情况下,防卫人四面受敌,穷于应付,由于不能有选择地实施防卫动作,因此,往往不能有效地控制自己的防卫强度,在这种情况下防卫强度即使超过了侵害强度,也是必需的,应当认定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经过对比分析和综合研究,如果认为防卫强度与侵害强度基本相当,那就不存在超过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问题;防卫强度虽然超过侵害强度,但是,这种强度显然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也表明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只有防卫强度非常明显地大于侵害强度,而这种强度显然不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的,也即是过分悬殊的、完全多余的,才能认为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一般来说,为了制止强度较小的不法侵害,不允许采取强度较大的防卫行为,如果非较大的防卫强度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时可以采取较大的防卫强度;采取较缓和的防卫手段可以制止不法侵害时,不允许采取较激烈的防卫手段,如果非较激烈的防卫手段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时,可以采取较激烈的防卫手段;为了保护较小的合法权益,不得造成重大的人身损害。当然,对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不能要求过严,只要防卫行为的损害程度与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不是相差得很悬殊,就不属于防卫过当。
另外,笔者认为,在司法认定中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2.1过当程度。
即防卫行为造成过当结果的严重程度。一般来说,防卫过当结果严重,则刑事责任也重,处罚也应当与此相适应;反之,过当结果不十分严重,则刑事责任也不十分严重,处罚也应该相应地较轻。
2.2防卫的动机。
对于防卫自己的利益的正当防卫当然要鼓励,对于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利益的防卫过当行为,则应当尽可能的免除处罚或减轻处罚,幅度尽可能大一些。因为这类防卫行为具有见义勇为的性质,应在量刑上作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2.3罪过形式。
不同的罪过形式体现了防卫人对于超过正当防卫限度条件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同心理状态。因此,在防卫过当程度相同的情况下,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不同,其处罚也应该有所不同,这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从实践中看,在防卫人处于慌张、惊恐的状态下,行为人一般是不可能对防卫行为是否过当产生认识,也不应当要求防卫人履行预见义务从而避免过当结果的出现,因此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即便防卫行为造成了过当的结果,也应当认为行为人主观上缺乏罪过而不负刑事责任。这在国外也能找出相关的规定。如德国现行刑法第33条规定:“防卫人由于惶惑、害怕、惊吓而防卫过当者,不负刑事责任。”瑞士刑法典第33条规定:“防卫过当者,法官依自由裁量减轻其刑,因过于激奋或惊慌失措而防卫过当者不罚。’旧本现行刑法无此规定,但其改正刑法草案第14条第3项明确规定防卫过当,其行为系由于恐怖、惊愕、兴奋或惊惶失措所致,而不能非难行为人时,不罚。这即新设了防卫过当不罚的特别规定。故意的防卫过当,一般也可以减轻处罚。当然,,防卫过当虽然出于过失,但后果过于严重,也可以考虑减轻处罚。如果防卫过当虽出于故意,但有其他从宽情节时,也可以考虑免除处罚。
2.4权益的性质。
在对防卫过当量刑时,还应当考虑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性质。一般而言,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性质越重要,其过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越小,相应地,其刑事责任程度也越小。否则,其过当行为和社会危害性也越大,相应地,其刑事责任程度也越高。因此,在对防卫过当行为人量刑时,不能不考虑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性质。
2.5社会的心理影响。
我们知道,防卫过当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的损害,但是由于其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是在防卫的过程中发生的。因此,最容易得到社会舆论的同情。特别是在见义勇为的情况下,如果不法侵害人是横行乡里,无恶不作,作恶多端的无赖之徒,防卫行为虽出现了过当,人民群众通常会把见义勇为者看作为民除害的英雄。因此,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该充分考虑其特殊性质,既要维护法律的权威,又不能挫伤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实践中,那些民意,一味地迁就照顾不法侵害者及其家属的要求和情绪,而加重对防卫过当人的刑事责任的做法是我们一向所坚决反对的。
在处罚防卫过当行为人时,有时会出现几个法条竞合的情况,此时应综合考虑,全面分析,作出正确处理,如防卫过当后自首的,一般可免除处罚,故意的防卫过当如果构成累犯的,由于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而对防卫过当刑法又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二者均为法定情节,此时,因防卫过当的处罚是减轻或免除处罚,而累犯的处罚只是从重而非加重,故可考虑略有减轻即可,使其在减轻的幅度内得到从重处罚。此外,对十八周岁以下防卫过当者,由于其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判别能力、意志力相对较弱,主观恶性小,因此,对其进行处罚时,应兼顾刑法第17条和第20条的规定,在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基础上,采取双重减免的原则。
结语
正当防卫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从及时有效地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鼓励公民见义勇为以及威慑、制止与预防犯罪的价值功效看,该制度的存在本身无疑就是正当的。然而,制度的正当并不必然等于运作的理性,这其间除了由于立法方面的原因外,恐怕更多的还是要追溯到没有建构起一个对防卫限度明确的可资衡量的判断标准体系。“刑法是一种不得己的恶。用之得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益;用之不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害。 ”现行刑法在正当防卫领域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安定的努力是有目共睹且卓有成效的,但遗憾的是,也许过分追求功利目标而亵渎了刑法自身的权威,对其观念进行理性反思也许是刑法重塑“金身”的唯一良方,同时也为我们反防卫理论的建立及其运作扫清观念上的障碍,使刑法真正成为公民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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