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规定情境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斯坦尼斯拉夫斯基说:“规定情境就是剧本的情节,剧本的事实、事件、时代,发生的时间、
地点、生活条件。我们从表演和导演的角度对剧本的理解,我们自己对它的补充。舞台调度、演出设计、布景、服装、灯光、效果、音乐以及演员在创作时应注意的一切”。简而言之,规定情境就是人物赖以生存的内、外部环境。
而“舞台行动”可以理解为演员在舞台上,在虚构的情境中,为实现人物的某种愿望所做的一些事情。戏剧创作的每个环节都有舞台行动的参与,演员的行动能直接作用于我们的感观,对规定情境挖掘透彻,会使舞台行动更为鲜明、准确。
一、规定情境的历史研究与实质
艺术是对生活的“提炼”和“升华”,艺术对于生活的模仿使艺术与生活之间存在着质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戏剧舞台上的表现就是假定性,它是戏剧艺术的特征与实质。假定性存在于一切戏剧作品中,而演员的创造便是从心灵和想象的“假使”开始的。“假使”是艺术想象的虚构,它是表演创作的开端。“假使”总是和规定情境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它能把演员从现实生活中上升到艺术创作的境界,创造性的“假使”是想象的真实、虚构的真实,使演员真实地生活于角色的规定情境之中。“假使”是一个假定。“规定情境”是对这个假定的补充。
“假使”是演员内心创作的推动力,有“假使”而没有规定情境,就不具备必要的刺激力量。普通的“假使”只能引起有意识的想象和符合逻辑的动作,有魔力的“假使”却能激发舞台上的创作瞬间,发挥更有层次的动作和行动,激起演员内心逼真的情感。
规定情境是促使人物产生特有动作的客观条件,是戏剧冲突发展的契机,在斯式表演体系中阐释了规定情境有内、外部两个方面:外部的情境就是剧本的事实、事件、情节、故事,剧本的外部生活结构和基础。内部的情境和外部的情境有着直接的联系。它是剧本和人物内在的精神生活,包含了角色精神生活与心理状态的所有内容,它的意义和作用也更为重要。
二、认识规定情境与舞台行动的作用关系
(一)规定情境制约着舞台行动
演员的行动是表演的基础,但受规定情境的制约。创造角色虽然有着个人的倾向性和自由,但在其多种样式和方法的背后受着某种共同的严格制约——规定情境所注定的束缚。它制约着角色行动的性质、样式和心理活动,一切与人物行动有关的规定都是规定情境的范畴。舞台行动的集中性、连贯性、严谨性也是由于情境的限制,同样的一个动作,一旦改变了规定情境,则必然使人物动作的方式和心里活动发生相应的变化。
通常我们所说的行动三要素是:做什么,怎么做和为什么做,这三个要素也是受规定情境所制约的。规定情境在激发演员心理活动的同时,也激发起了演员的形体活动、语言行动而演员的行动因受到情境的制约,在不同的地点、不同的环境,行动方式都是不同的。
(二)规定情境是创造舞台行动的基础
舞台行动离不开规定情境,舞台行动的戏剧价值也要靠对规定情境的挖掘与丰富才能体现。生活中人们的行动总是在一定任务的推动下产生,而舞台上的行动就是由规定情境主宰了。规定情境有时很简单,演员比较好把握表演起来会很轻松。而复杂的情境会给演员带来艰巨的任务,但能迫使演员围绕角色的任务去开展、想象、组织一系列的行动,激发演员的创造力让人物置身其中。话剧《原野》第三幕第五景中有这样一段逃亡的行动描写:枪声再发,流弹呜呜飞过。焦花氏低腰由左面跑入。仇虎一面回头一面扶她向前走,仇虎驼着背,满脸汗,仿佛肩着千斤的重量。臂上肌肉愤怒地突起,两只眼暴出来,一手托着枪,插在腰里的匕首闪着光。现在他更像个野人,在和四周的仇敌争死活。看见了巨树,眉目间露出来好的计算,沉淀地望着前面。焦花氏拿着包袱,痛苦地迈着艰难的步,一夜的磨难,使她胆大起来,紧张而沉着地向四面顾望。
我们看见,在这样复杂的情境下,生活中很一般的“跑”、“走”、“托”、“望”等,都表现得很不一般了。此时演员要想表现出人物内心的仇恨、躯体的沉重或者还要极力抑制痛苦,但又难以控制,这些便需要演员整个身心都投入到情境中去,设身处地地感受到人物的种种经历,才能使人物形象做到合理、深刻、感人,达到剧情要求的高度。可见,规定情境是促使人物产生特有动作的客观基础,也是组织人物行动的必然条件。
(三)在舞台行动中营造规定情境
我们知道,对规定情境的充分挖掘能使演员组织起准确的舞台行动来,而人物行动的改变和因此创造了的事件、环境、人物关系等,同时也促使了规定情境新的发展。谭霈生先生在《论戏剧性》一文中说道:“一出戏的开端部分,要造成戏剧情境。人物进入情境之后,动作开始,冲突展开,情节发展,开端部分造成的各种因素——情况、环境、人物关系,随着冲突的展开、发展,有时旧的因素的消灭,新的因素的出现,就造成了新的情境。人物进入新的情境,又会有新的行动,使冲突继续展开,情节继续发展。情境的变化,造成场面的转换。戏剧冲突正是在这些不断转换、前后衔接的场面中一步一步展开,逐步推向直至结局的。”简言之,演员凭借运用自己的想象去丰富剧作家所提供的规定情境,并且要真正地去感受自己所想象出来的这种规定情境,在舞台上行动的同时营造出新的情境来。
(四)规定情境是演员组织舞台行动的唯一依据
经过系统学习表演理论的人都知道,创造角色的基本原理就是要弄清规定情境,并对规定情境进行分析和评判。要想直接掌握角色的情感那是毫无希望的。角色就是在一连串连续不断的规定情境中产生的。没有规定情境就没有行动,行动永远是对规定情境的回答。行动不能脱离规定情境。毋庸置疑,规定情境是行动存在的根本条件,离开了规定情境,舞台行动就无从谈起,脱离了规定情境,舞台行动就是无稽之谈。这就是规定情境和舞台行动的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生活在具体的生活环境中,并同他周边的人和事发生交流和碰撞,这是我们常说的自然情境。在生活中,每个人都自然、自在地生活在他所处的自然情境之中。因此自然情境有着普遍性的特性,但是,生活中常常会出现不同寻常的人和事,这些不同寻常的人和事蕴含着不同寻常的典型性。这些具有典型意义的人和事往往被剧作者从自然情境中提取出来,经过归纳、筛选综合和提炼而形成剧本的规定情境。规定情境所包含的内容和自然情境是一样的,但是,它深埋在自然情境中。作为演员明确了规定情境之后就应在规定情境中组织行动,创造人物关系。并且,还要和其它演员一起营造规定情境。
清初的治黔举措,以“绥以恩德,不宜生事”八字为宗旨。康熙四年(1665年),贵州总督杨茂勋给皇帝上书时曾说:“贵州一省在万山丛中,苗蛮穴处,言语不通……治之之道,不得不与中土异。”这段话成了清廷拟定治黔方略的出发点,康熙本人曾反复告诫臣下:“朕思从来控制苗蛮,帷在绥以思德,不宜生事骚扰……盖因土司地方所产金帛异物颇多,不肖之辈苛求剥削,苟不遂所欲,辄以为抗拒反叛,请兵征剿。在地方官则杀少报多,希冒军功;在土官则动生疑惧,携志寒心,此适足启衅耳。”一些利欲心太强的官员,没有把这一政策的主旨放在心上,结果断送了自己的前程。
在违背“抚绥”政策被查处的地方官员中,云贵总督蔡毓荣和贵州巡抚卫既齐是官阶最高的两个。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上任的蔡毓荣,为了一展个人管理才能,刚到任便提出“禁民人及土司携藏兵器,并不准汉人将铅硝硫磺货与夷人”的建议,遭到朝廷呵斥后,不吸取教训,又奏请对土司进行征剿。最终惹得龙颜大怒,被斥“身为督府,不思安静抚绥,惟诛求不已,是何理也”,最终丢了官,被发配到黑龙江。
卫既齐则是因黎平府役需索高洞苗民,引起“激变拒捕”事件,未将实情查明,“遽发兵往剿”获罪,同样被贬送到黑龙江。总督范承勋遭牵连,受到贬四级调用的处分。
在清朝前期的几个皇帝中,雍正是在位时间最短,留下悬疑最多的一个。但这个雍正帝却是一个勤政务实的统治者,短短的13年中,他在政治经济方面完成了一系列很有影响的改革,“改土归流”便是其中之一。
贵州的“改土归流”其实在明初建省就已开始,以后,局部地区的改流一直都在进行。康熙平定吴三桂之乱后,鉴于安坤之子安胜祖在平吴三桂时“著有勤劳”,决定“水西宣慰使仍以胜祖承袭”,但“不得擅预军民事”。到康熙三十七年(1698年)安胜祖病死后,因无子嗣,清廷终止了水西土司的世袭,将水西所属的领地分别划归大定、平远、黔西三州管辖。至此,水西地区的“改土归流”告一段落。
雍正继位之后,一面秉承前朝的抚绥宗旨,对少数民族上层尽量进行笼络,常把“尔等皆系朕之赤子”,“朕决无偏党之心,亦无依违之见”一类话挂在嘴上,但政策实际上已开始向威慑方面倾斜。雍正四年(1726年)鄂尔泰提出“改土归流”之策时,主张“计擒为上,兵剿次之;令其自首为上,勒献次之”。这个主张正合雍正本人的想法,很快得到了批准。结果“首尾用兵凡五六载”,主要还是依靠军事征服完成了贵州境内的这一变革。至于苗疆六厅的设置,更浸透了血腥,大小三十余战,数不清的村寨毁于战火,数以千计的群众被屠杀。顺康时期的“抚绥”政策在这一过程中受到了严重冲击。
清初的几代帝王,本着贵州一地“昔年为贼窃据,民遭苦累,今虽获有宁宇,更宜培养以厚民生”,“育民之道,无如宽赋”的宗旨,屡次在贵州减免钱粮,调整税收。顺治时,认为“滇黔田土荒芜,当亟开垦”,下令“将有主荒田令本主开垦,无主荒田招民垦种,俱三年起科,该州县给予印信,永为己业”。到康熙主政,认为顺治时的这个规定还是过严了,“黔省新造之地,哀鸿初集,田多荒废,粮无由办”,把原先的“三年起科”,改为“不立年限,尽民力次第垦荒,酌量起科”。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是指国外及港澳台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全部或部分利用境外资金,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照城市规划对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经营。包括:平整土地并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道路交通、退迅等配套基础设施,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经营公用事业;建设工业厂房、公寓、别墅、写字楼和文化、教育、体育、旅游设施以及商业服务设施等建筑物并对这些建筑物从事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
第四条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外商房地产投资开发服务中心对外商来青岛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可提供从政策法规咨询、项目立项、可行性分析、项目洽谈、土地使用权出让、成立项目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到项目建设审批及实施的全过程服务。
市对外经济贸易、规划、土地、房产、计划、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负责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产,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成立开发经营房地产的中外合资开发企业、中外合作开发企业或外资开发企业(以下统称外商开发企业)。
外商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活动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六条 外商开发企业原则上采取项目公司的形式,即外商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后,申领外商开发企业批准证书。房地产开发项目完成后,外商开发企业应到原批准成立的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条 外商开发企业的成立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通过投标或竞投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报批房地开发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在限额以下的,由市计划委员会会同市建委审批,其中区属一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区审批;总投资在限额以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三)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市建委按管理权限审批或审核报批外商开发企业;市建委对外商开发企业进行企业技术资质等级审查;
(四)外商开发企业持有关文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五)对具备开工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计划委员会列入年度利用外商投资计划,并由有关部门办理工程建设审批手续和工程开工手续。
第八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开发企业的外商投资,在合营企业中所占的份额,应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开发企业使用本市银行贷款的数额,不得超出中方投资的份额。
外资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一百万美元。
第九条 利用外商投资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地块,应当是已确定规划或已提出规划要点(包括四至范围、项目用途、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化等指标)的地块。
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商开发企业不得在本市开发经营商品住宅。
第十条 外商开发企业通过投标或竞投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在五日内与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同时交付出让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定金。
第十一条 中方企业事业单位可将其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作为投资或使用条件,与外商组成外商开发企业,按批准的用途,在其使用的土地上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对旧城区的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可将企业按城市规划易地建设;企业原使用的土地,可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按批准的用途,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十三条 外商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或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进行房地产开发,对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应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依照《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办理。其中,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对被拆迁人的安置房屋,原则上购买商品房屋解决。
第十五条 各区、各系统利用外资开发房地产,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编制利用外资开发房地产的年度计划建议(包括拟出让或合资开发的地块的位置、面积等)报市建委和市土地管理局,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编制利用外资开发房地产的年度计划,确定开发地块及项目;
(二)各区、各系统对拟利用外资开发的地块现状进行调查,将需拆迁的房屋及被拆迁人情况和供水、供电、供热及雨水、污水排放等情况及拆迁安置方案报市建委;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平衡、测算土地的地价;
(三)各区、各系统根据确定的地块和标定地价与外商洽谈,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或重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建委会同市土地管理局、市房产管理局等统一组织对外招商洽谈;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报批等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旧城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原则上全部用于旧城开发建设,谈判成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的标定地价部分,按出让金构成各部分的用途使用;超出标定地价部分,由各区、各系统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城区或单位的改造,其余的,由市统一调剂使用。
第十七条 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开发企业须在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投入工程建设资金,如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所投入建设工程的资金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最低数额或没有完成开发建设项目的,市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
第十八条 外商开发企业如需预售房屋或转让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三)除用地价款外,投入建设工程的资金已达到百分之二十以上。
第十九条 外商开发企业除按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按以下规定享受特别优惠、鼓励待遇:
(一)开发建设城市基础设施或教育、卫生设施并利用建设的设施从事经营活动,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批准免征土地使用费,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一至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二)开发建设文化、体育、旅游设施、工业厂房,以及进行旧城成片改造并利用建设的设施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批准建设期间及建成后五算内免征土地使用费,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土地使用费;从建成使用年度起五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
(三)进口国内尚不能替代的必要的建设用设备器材、建筑材料以及外商自用办公用品、安家用品、交通工具等,经海关批准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四)外商可在其投资的开发企业中安排其符合条件的亲属就业;其亲属为农业户口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城镇户口对待。外商安排亲属就业并按城镇户口对待的人数,根据其投资额每投资一百万元人民币,可安排一人,但最多不得超过五人。
第二十条 外商开发企业建设的公寓、别墅房屋出售后,经房屋所有人同意居住的户口不在房屋所在地的近亲属,凭有效的身份证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
第二十一条 对介绍、促成外商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可根据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奖励费用从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增值费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各市、崂山区、黄岛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科技工业园、东部开发区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开展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要求,XXX公司对X年以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纪委“十一项禁令”等情况认真开展专项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专项整治问题的自查情况
1、“小金库”问题
公司未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所有资金的收支均按财务制度依法依规通过财务列入符合规定的账簿。
2、财务票据问题
财务支出中票据内容和金额的真实性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其中涉及电脑耗材、车辆维修、办公用品等均有往来单位出具的明细清单;招待餐费列支附有被招待人员的名单和规范的审批单据;无烟酒开支情况。
3、车辆管理使用问题
公司现有车辆X台,对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公司配车均符合目录要求,并严格执行公车使用规定,没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问题。在法定节假日及特定时间段,公司严格落实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公司车辆均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节假日封存制度,相关车辆统一停放公司使用X地库,没有发现违规使用公车的行为。
4、办公用房管理问题
公司现有办公面积X余平方米,领导班子成员X人用办公室面积计X余平方米,其中总经理X平方米、副总经理室X平方米和X平方米。公司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均在标准使用范围以内,无违规租(借)用或者出租(借)办公用房等问题。
5、各类专项费用及业务招待费使用问题
公司X年度各类专项费用、业务招待费使用均严格按照管理规定和工作程序执行,没有发现违规情况。
6、领导干部履职待遇和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
公司领导干部的履职待遇均按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执行,对照岗位职级标准发放工资,并依据月度、年度考核情况发放绩效奖金。同时,公司的薪酬待遇仅包括月工资、绩效奖金和五险一金,无其它津补贴,没有违规发放津补贴情况。
二、“”突出问题的专项自查情况
经过自查,公司未发生任何公款吃喝、组织公款旅游和利用公款送礼等违规违纪情况,公司党员、领导干部及广大职工均能自觉遵守相关纪律要求。
三、干部监督管理要求专项自查情况
经过自查,公司领导干部在“三重一大”决策方面、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方面、在外出请假备案方面均按纪律要求和管理制度执行到位,未发现有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问题。在今年的民主评议过程中,广大职工群众均反映公司领导干部能做到履职尽责,没有发现不担当、不作为等作风问题。
特此报告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今年5月1日在全国施行。为及时了解和全面掌握各地贯彻实施情况,劳动部、公安部决定近期联合对《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此次检查的主要对象为: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及劳动部门、公安机关管理外国人就业工作的机构。
二、检查内容
(一)一般工作情况
1.管理人员的数量及管理制度;
2.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档案管理情况;
3.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人就业情况(填表);
4.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5.贯彻实施《规定》中出现的新情况及建议。
(二)用人单位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授权的地(市)级劳动部门、公安机关应按不同的行业、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不同的企业规模选择10-20个用人单位作为检查对象,检查的重点是:
1.外国人从事的岗位是否是有特殊需要的岗位;
2.按《规定》应办理就业证和已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的数量。
(三)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情况
1.是否办理了就业手续;
2.是否了解《规定》及其他的中国劳动法规。
三、检查方法和时间
(一)1996年10月底前,由各地进行自查,重点检查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为聘用的外国人办理就业手续,对未办理就业证的要查明原因,如属《规定》范围,应按《规定》补办就业手续。
(二)1996年11月底前,由劳动部就业司会同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共同进行抽查,具体抽查地点和时间另行通知。
开展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检查工作,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规定》,促使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逐步走向法制化的轨道。各地劳动部门、公安机关要认真组织实施,联合开展此项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在11月底分别报劳动部就业司、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
附件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 1996年10月单位:
------------------------------------------------
| | |机关团体| | |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 | | |其
| |合|----|事|外企|------|-------|国 |集 |私 |他 |
| | | |其中|业|常驻|独|合|合 |独|合 |合 |有 |体 |营 |经 |
| | |计|社会|单|代表|资|资|作 |资|资 |作 |企 |企 |企 |济 |
| |计| |团体|位|机构|企|企|企 |企|企 |企 |业 |业 |业 |组 |
| | | | | | |业|业|业 |业|业 |业 | | | |织
|-------|-|-|--|-|--|-|-|--|-|--|--|--|--|--|--|
| 序号 |1|2|3 |4|5 |6|7|8 |9|10|11|12|13|14|15|
|-------|-|-|--|-|--|-|-|--|-|--|--|--|--|--|--|
|外国人在中国 | | | | | | | | | | | | | | |
| 就业人数 | | | | | | | | | | | | | | |
|-------|-|-|--|-|--|-|-|--|-|--|--|--|--|--|--|
|已办理就业证 | | | | | | | | | | | | | | |
| 的外国人数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