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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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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政策

科技政策范文第1篇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科技政策宣讲的需要,开发一个基于安卓手机的科技政策宣讲APP。研究了APP的功能、技术框架、性能优化等问题,实现了科技政策、解读、通告等服务功能。

【关键词】科技政策 宣讲 服务APP

目前,我国一些基层科技管理部门在科技政策宣讲方面还存在着经费投入不足、人员短缺、装备落后等问题,导致政策宣讲形式单一、效果不明显。在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形势下,本文结合茂名市科技政策宣讲现状,研发了一个用于科技政策宣讲信息的移动端APP软件,实现了科技政策的、解读、宣讲、通告等功能,为基层科技宣讲活动提供了一个移动信息平台。

1 APP功能设计

科技政策宣讲APP主要是为基层科技部门提供一个新的政策宣讲渠道,其主要功能包括:微动态、通知公告、微政策、微解读、宣讲活动、资料下载等几个模块。这些模块实现了对最新科技政策的和解读,也为用户提供了最新宣讲活动安排和有关资料的下载。

2 APP架构设计

2.1 总体设计

科技政策宣讲APP作为一个手机端应用并不能完全单独存在,本文设计的整个政策宣讲信息平台还包含有科技政策数据库、知识库以及后台管理系统。总体物理结构分为用户端APP、移动网络、服务器三部分,如图1所示。政策宣讲APP通过网络接口从相关数据库、知识库中提取最新的政策资源,通过APP界面呈现给用户访问。用户通过APP可以方便快捷的享受系统提供的各类科技政策宣讲内容和信息服务。

2.2 服务器端结构设计

在服务器架构设计方面,采用B/S和+LAMP体系结构,即基于Linux操作系统,Apache服务器,数据库选用MySQL,开发语言为PHP。为了提高服务器端多用户高并发访问性能,满足大量移动端访问需求,服务器端采取了高效的内存缓存优化设计,APP端在访问各类科技政策资源时,并不是直接访问数据库,而是访问缓存对象,这样达到有效的增加服务器的并发数,提升服务性能的目的。

2.3 移动客户端APP结构设计

本文以Android APP客户端开发为例,将客户端AAP应用分为基础框架层、辅助类库层、业务逻辑层、应用管理层及用户界面层。其中,辅助类库层、业务逻辑层与应用管理层均属于中间层。移动客户端软件能够与通过中间层提供的接口,与Web服务器通信,最终再由Web服务器完成对数据库的读写操作,实现APP对科技政策资源的读取操作。本文的APP客户端基于Android平台,采用Java语言+Eclipse开发。

3 功能实现

用户端APP就是一个用户获取各类科技政策资源的窗口,图2所示为APP主界面,在主界面中通过APP的各项菜单操作,可以浏览不同类型的政策资源信息。APP在界面设计上采用了自适应屏幕设计,可以针对不同手机类型和屏幕大小进行动态调整,以达到最佳的用户浏览体验。

由于采用了服务器端的资源访问方式,APP访问获取的各类科技政策信息来源于后台服务端数据库,给出部分数据库连接和操作的示例代码,如表1所示。

在性能优化方面,APP访问的很多科技政策资源都带有大量的图片信息,这会导致APP访问迟钝情况的发生。为了解决这一问提,通过设置以下参数优化内存图片大小,防止图片过大导致程序崩溃,Mybpm为源图片,示例代码如表2所示。

4 总结

本文通过设计开发一个科技政策宣讲APP,为基层科技工作者提供了一个科技政策宣讲的移动互联网平台,对加强科技政策宣讲,提高工作实效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目前,APP实现了基本政策信息的功能,初步投入使用,后续还需要在APP的交互性设计方面进一步加强,提高用户使用APP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项顺伯,徐兵.科技政策宣讲过程及其内容的研究[J],江苏科技信息,2016(19):76-77.

[2]吴戎鹏.使用手机短信的在逃人员追查信息系统[D].广州:中山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3]卢慧锋,赵文涛,孙志峰等.社会化网络服务中OAuth2.0的应用研究与实现[J].计算机应用,2014(Z1):50-54.

科技政策范文第2篇

一、总量与结构

提起科技投入,人们往往将注意力放在投入总量上,将投入总量及占GDP的比重简单地与发达国家进行比较,我认为在分析国家科技投入时如果只是简单地观察这两个数字可能会产生片面的结论。

科技投入是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的反映,这里所指的并不仅仅是投入能力,即存在投入不足的问题,还有一个实际需求和实际能力问题。一些专家对计算1.5%、2.0%的热情是可以理解的,但笔者认为当前和未来如果使用好宝贵的科技经费的问题更应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因为这些钱都是纳税人的血汗和企业的利润。

在国家大力增加科技投入的同时,必须高度关注科技经费的优化配置问题,其中一个重点就是要分析科技经费的结构问题。如果科技经费的结构不合理,则总量再大也不会得到期望的效果。当前,科技经费投入中结构方面的问题很多,包括:

(1)层次结构:许多专家希望我国科技经费中基础研究的比重达到美国的水平,即从目前的5-6%提高到10%以上,甚至15%。我们认为,必须认识到我国是个发展中的大国,我们既需要高精尖的技术和高水平的基础研究文章,也必须解决十几亿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盲目地与发达国家在基础研究经费所占比重上进行攀比是错误的。

(2)学科结构:科学技术已经发展成为近3000个学科组成的学科群,各学科在自身发展的同时也影响着其他学科的发展。每个学科都有自身的发展规律,有也有低潮,有独自发展也有与其他学科共同发展。在国家科技投入的宏观布局中,在重大投资项目上需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但从总体上讲,还必须考虑科学技术的总体平衡与协调发展。实践中,可能某个时期某些学科会处于低潮,社会资金和人才都不愿意投向这些学科领域,这一时期这些学科最容易受到严重伤害,不仅得不到增量资源的投入,存量资源也可能流失。

二、供给与引导

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财政科技投入的责任主要是向社会提供技术供给,政府投入资金研究开发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技术,而后再组织推广应用。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今天,政府财政科技经费已经不能再负担经济社会发展所需技术的全部供给了,政府包办科技的作法已经不能再继续下去了。

企业是技术创新主体的基本内涵之一就是企业是科技投入的主体。目前我国企业的科技投入已经占到全国的60%以上,接近于发达国家的水平。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财政科技投入的主要职责应当转向引导社会资金和解决特殊技术的供给两个方向上,其中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向科技发展,以及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最关键的科技领域,应当成为主要的任务。

三、公平与效率

坚持科学发展观,保证国家协调发展,在科技发展方面也是重要的问题。目前我国不同地区发展差距不断拉大,其中很重要的因素之一就是地区间在科技发展与技术创新能力方面的差距在拉大。因此,只有大力促进落后地区的科技发展,提高落后地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才能从根本上改变落后地区的面貌。

在行业发展方面同样存在不平衡现象,一些行业(象电子通讯等高技术产业,汽车、冶金等支柱产业)等受到各级政府、金融资本、外国资金的普遍青睐,大量的科技经费投向这些产业;而另外一些产业(例如涉农产业、服装、家具、制鞋等)则很少能够获得来自政府的科技投入,恰恰是这些产业是我国在国际上具有一定比较优势的产业,是涉及上亿人就业的产业,目前又面临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严峻任务,正处于历史性的关键时期。

因此,政府财政科技资金的投入不能仅仅考虑优势地区和优势产业,也必须考虑落后地区和科技方面的弱势产业。应当通过各种措施(例如通过转移支付,通过西部地区企业科技投入的税收减免由中央财政支付等措施)加大对落后地区和弱势产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

四、直接与间接

在讨论创新型国家和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时,人们往往习惯于将眼光盯在财政投入上,希望从财政方面多争取一些经费,以计划、项目等形式分发下去,似乎这就是鼓励创新了。应当认识到,国家鼓励科技发展和技术创新的税收减免也是一种科技投入。

我们认为,政府鼓励技术创新应当直接手段和间接手段配合使用,当前应当更重视间接的政策工具。最主要的间接资助手段就是通过税收减免来调控社会的创新活动。直接性的经费投入更适合于具有政府战略意图的重大项目,只有少数企业有可能获得,鼓励技术创新的税收减免(例如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的所得税减免)的适用范围则大得多。

五、集中与分散

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讨论中,一些学者和部门认为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科技经费管理、分配机制,由一个部门统管全国的科技投入。我们不同意这种看法。

科技政策范文第3篇

本文作者:吴静赵丽蓉工作单位:甘肃省防雷中心

防雷减灾科技服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防雷管理工作职责不明确。县级防雷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应是制定防雷安全工作的规划,负责信息收集、行政区域内雷电监测、防雷装置设计初审,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组织对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开展防雷技术交流、培训、咨询和防雷安全的科普宣传工作,对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进行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及施工监督工作,定期向市气象局汇报及工作总结。但在实际工作开展中存在着避重就轻,职责不明确的问题。由检测中心完成的工作,防雷装置设计初审人员也有参与,甚至出现检测、验收、工程一批人干的情况。职责不明确就会导致责任不明确,雷击灾害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将无踪可循,防雷减灾科技服务的社会形象将大大受损。2没有系统全面的防雷减灾科技服务规划。目前防雷减灾服务多是以“走一步,看一步”的形式开展工作,对所辖行政区域的防雷管理工作没有一个全面系统的了解及掌握。每年做到的也只是大的项目、突出的隐患、长期开展的工作,而往往灾害的发生是没有规律可循的,一些隐藏的、小型的、不能形成大的收益的项目存在着较多隐患。工作存在零散性、盲目性,无法形成体系,主观上使防雷减灾科技工作的社会认可度偏低。3防雷减灾科技服务技术能力不够。防雷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既要防直接雷击,同时也要防雷电产生的雷电感应和雷电波的侵入,专业性较强。但基层气象台站现有的防雷仪器设备根本达不到实际工作的需求,防雷工程技术含量低,缺乏可信度和竞争力,防雷减灾科技服务存在滞后性。4宣传力度不够,不被社会重视。长期以来防雷避雷不被社会重视,一是防雷意识淡薄。雷电安全常识缺乏,以为雷击是小概率事件,存有侥幸心理;个别人防雷观念陈旧,以为有根避雷针就能避免雷电灾害;二是防雷设施不规范。无防雷设计、不按规范设计、先开工后设计、有设计无施工、不按设计施工等现象,造成建筑物防雷能力先天不足。不少居民住宅区的电线杆缠绕着电源线、电话线、有线电视线路等。布局上不符合防雷要求,一旦遭遇雷击就有可能导致区域性、大面积的雷电灾害。而存在以上情况其主要原因还是防雷安全宣传不到位,缺乏防灾意识。5防雷减灾科技服务没有明确的定位,忽视了社会效益。防雷减灾科技服务是气象服务的一部分,而气象服务已成为社会公共服务的一部分。但在效益考核中,往往是重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服务认识不到位。防雷行政许可存在的主要问题1防雷行政许可职能不明确。防雷中心从事具体的技术性工作,是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气象主管机构是组织管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及行政许可等。但在实际开展工作中两者职能不明确,防雷中心实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气象主管机构代收防雷技术服务费用,行政工作性质改变,防雷行政许可不规范。2防雷行政许可程序从简从易,法律意识淡薄。防雷行政许可在实际办理中不能严格按照规范程序开展,将行政许可程序从简从易,给工作人员有机可乘从而出现了乱收费等现象。另一方面也体现出气象部门不能很好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能,依法行政能力的薄弱。3气象服务窗口形同摆设。防雷行政许可一般都在政务服务中心设有服务窗口。由于基层编制少,驻守政务服务窗口的也非业务骨干,或是临近退休的人员,或是外聘人员,在窗口只能守班而不能发挥其真正作用。基层防雷行政许可项目过少,也使部分单位不能主动到窗口办理行政许可,气象服务窗口形同摆设。4防雷行政许可存底存档不符合规定。气象主管机构没有制定一套完善的行政许可档案。从最初的通知发送到审核验收或检测验收,每个环节要做到完全统一,一档一号且便于查询,这也是行政许可的基本要求。有时候报送材料不全面仍然入档,或因简化程序后档案不规范也予以审批。防雷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1专业技术人员紧缺。现代雷电防护工作的技术性要求较高,需要的是具有高级技术应用性的专门人才。如防雷工程的审计、设计、勘探、施工、检测与验收、工程预决算等。基层防雷机构工作人员只能从事简单的施工、检测、验收等,至于工程定额预算、信号系统防雷、建筑防雷工程设计与施工、计算机机房防雷等项目就无法完成。再者没有培训经费的支持,专业技术人员缺乏。2气象执法队伍单薄。防雷行政许可其主要内容就是要开展执法工作,执法队伍不过硬,依法行政从何谈起。气象主管机构主要从事气象业务工作,有着较强的气象业务能力,但缺乏法律素养,没有良好的心理素质,不具备行政执法人员的能力。执法队伍薄弱另一方面是由于培训工作跟不上,专业素质难以提高。3基层编制不足,不能满足正常工作需求。信息化时代的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地方对气象服务工作的要求越来越多,基层气象局工作任务繁重。而基层气象台站人员编制少,一人兼多职,顾此失彼。开远市为工业城市,化工企业较多,对行政区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加油站、液化气站、危险化学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每半年安全检测一次,其他场所每年安全检测一次。就此项工作没有4至5名专业人员是无法完成的。

1更新服务理念,加强组织管理。防雷管理工作要改变重经济利益,轻社会效益的观念,将防雷减灾科技服务纳入社会公共服务体系,把国民经济建设、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到首位,切实履行部门职责,服务社会,服务人民。气象主管机构切实履行防雷组织管理、监督检查等职能,政企独立,权、责、财明确,充分发挥其社会管理职能。2壮大业务团队,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气象部门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将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作为发展防雷事业的重点内容抓,服务到位,人才先行。人才队伍建设中要注意:一是要加强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再培训在学习;二是要多吸纳社会上多年从事此项工作的技术人员,因业务熟练在防雷工程中具有一定的社会竞争力。三是在高校吸收防雷专业的毕业生来充实业务队伍。这类人才有着完善的理论基础,再经实际工作训练,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会发挥关键作用。3坚持依法行政,促进防雷事业健康发展。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气象部门行政许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是促进防雷事业健康发展的重中之重。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文书要规范、行政审批程序要规范、许可事项要有法可依、存底存档要规范,行政机构章、行政许可专用章、技术服务用章各司其职,依法依规加盖。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促进防雷事业健康发展。4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部门形象。随着法制观念的渐入人心,社会对气象服务提出了新要求。气象部门在注重业务能力水平提高的同时也要加强气象执法队伍的建设。气象执法队伍是防雷组织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着行政执法部门的形象。一是要內练素质外树形象。执法工作不是随便派人就完成的,要有一支守法、懂法、用法,且具备气象专业知识和较高实现政治觉悟的人员队伍;二是严格把关,无证不上岗。行政执法人员是尽管专业培训并取得一定资格的人员构成,坚决杜绝无执法证人员上岗,不但违背法律法规,而且有损部门形象,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三是建立健全专业培训制度,以培训学习,目标考核,考试评分的形式提升执法队伍的素质,树立执法主体部门形象。

科技政策范文第4篇

一、加强法制化建设,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

落实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是实施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的基础, 纵观世界各国,无论是工业化国家还是后工业发展中国家,政府为了确保 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都采取了诸多的措施,其中最为普遍的是建立科技投入的法律规范,从立法的角度明确财政科技支出的优先地位。我国的《科技进步法》已经明确提出政府科技经费投入的增长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但由于缺乏必要的配套政策法规以及实施细则,上述要求没有得到完全的落实,这也是我国需要进一步加强科技投入法制化建设的原因。在现有法规的基础上,我国应着手出台《科技投入法》以及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政府科技投入的法律地位以及经常性财政收入的标准化口径,从立法的角度保障科技投入的稳步增长机制。在具体的执行环节中,进一步加强政策的落实以及政策模式的优化,适当调整当前基数法的财政科技投入预算模式,以明确化的投入指标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在保证政府财政职能的前提下,合理压缩一般性的财政开支,利用预算外的财政资金,调动相关的周转资金向科技研发倾斜,逐步实现财政科技投入增长速度超过GDP增长速度的政策目标。在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的同时,政府还要重点加强投入决策的科学性,健全政府科技投入目标的责任考评机制和监督机制,明确政府在科技投入方面的事权,树立政府引导型科技投入的实施方略,在政府科技投入中体现加大力度、适当超前、重点支持的方针,强化科技条件平台与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科技资源共享,形成多渠道筹措资金和多种投入机制相互协调,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创新能力的可持续发展,从根本上扭转我国目前科技投入不足的局面。

二、统筹科技决策体系,协调配置财政科技投入资源

政府的科技投入应发挥规模性和凝聚性的推动效应,这需要在宏观上统筹规划财政科技投入,并制定促进财政科技投入的发展战略,建立健全 各层次的科技投入决策体系。对于各级科技项目的立项应建立跨部门、多 学科的重大科技项目立项论证机构和重点科技项目预算评审机构,对各类科技计划和科研项目的定位、目标、研究领域以及经费预算等提供咨询与建议,重大项目要经过上述部门的评审,评审结果由政府部门统一审批和备案,形成政府科技投入以及各类科技创新资源的宏观调控与战略协同。 同时,针对目前科技投入体系存在部门分割、条块分割等问题,各级政府要建立由财政、发改委、科技以及科研机构共同组成的联系会议制度,就科技资源配置和各类科技计划经费安排进行统一整合,协调各部门的科研立项和科技资金的投入,打破部门、行业和地域的界限。规范各级科技计划以及科研基金的设置,推广地区、部门的科研设施、资源以及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政府科技资源的整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对于财政支持的科学研究项目,从立项到完成的整个过程都要纳入统一的数据库进行管理与备案,避免低水平的重复立项。项目的评定要本着公开、公正与公平的原则,广泛向社会征集科研项目,对项目进行筛选与提炼,对重大项目建立查新与制度,确保项目的完成质量,在统一的财政科技投入体系内确保财政资金对科技创新的推动与支持作用充分发挥。

三、优化中央、地方各级财政科技投入结构,加大基础研究支持

政府在选择重大科技发展方向和公共平台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但在选择产业化创新项目时却要逊色于利润导向的市场化企业。政府与企业目标的不完全一致,决定政府与企业在经费投向的安排上有不同的侧重点,政府侧重于项目的基础性研发,企业主要负责成果的应用与推广。根据前述的分析可以看出,政府财政支出特别是中央政府的科技投入一直是各国基础性研究的主要来源,欧美等国的政府基础研究投入一直保持稳步增长,日本、韩国等赶超型国家在经历了忽视基础性研究所造成的发展瓶颈后也建立了加大基础性研究投入的政策机制,基础研究领域的政府投入在政府总支出的比重也在不断提高。2009年,我国研发领域的基础研究经费比例为4.8%,韩国为15.2%,俄罗斯为18%,远远低于工业化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的一般水平,明显看出基础研究是我国政府科技投入中的 薄弱环节。基础研究是新知识产生的源泉和新发明的先导,基础研究投入力度的不足,将使一国的研发能力无法得到有效提升,长期来看将制约着我国创新能力的可持续发展。为此,中央、地方两级政府应加大有益于提高全国科技创新能力的基础性研究投入,一方面继续加大中央财政拨款对全国基础性研究的支持力度,确保中央财政的科技投入增长速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同时中央财政以资金配比等多种方式对地方财政的科技投入形成有效的约束与带动机制,彻底改变地方政府因过于注重短期的经济增长所造成的科技投入占地方财政支出比重过低、地方科技投入中基础研究投入不足的不利局面。对于财政基础研究的科技投入,采用预算管理的形式加以规范。中央、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所包含的科技投入,在全国范围内衔接,形成纵向的分工合作,在各级政府部门内部的科技投入也要在预算中合理协调,保证基础研究投入的比重。全国的财政科技资金对基础研究的投入以预算程序进行规范管理,从政策制度的角度出发,在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的科技投入方面入手,着力提升政府资金在基础研究 领域的投入水平。

四、加大政府研发支持规模,以财政创新带动企业研发

我国还处于工业化的发展建设阶段,在创新体系的构建中应形成以政 府、企业为核心的双主体结构。企业是创新研发的主体,但在企业创新能 力成熟之前,政府的支持作用尤为重要。主要工业化国家的发展经验表明政府的直接资助在企业的研发活动中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们知道美 国政府的研发经费中有超过20%的比例投向产业的研发机构,其他一些欧洲国家的这一比例也基本在20%以上,个别年度甚至达到30%的水平,这些国家政府资金在企业研发投入中的比重普遍超过10%的水平对于重点扶持的行业,政府投入的比例更高。我国的研发经费总体水平近年来在不断提升,2009年占GDP的比重达到1. 7%,但还是远远低于工业化国家3%的水平,从政府财政支出的角度来看,政府的资金大部分投向大学以及政府科研机构,2009年投入企业的研发经费为14%,占企业研发经费总来源的4%,明显偏低。根据OECD的研究结果,当政府资金在企业的研发支出所占的比例达到10%~15%时,激励效果最为明显,当政府的投入比例达到25%时开始产生挤出效应。因此,发挥政府资金对企业研发的有效激励,一方面政府要增加研发经费支出,使研发经费占GDP的比重不低于工业化国家水平。另一方面,政府要加强财政科技投入模式的创新,建立适合于科研机构与商业企业研发合作的政策支持模式,加大对企业研发经费的支持,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在企业研发投入中的杠杆作用。可考虑在原来财政拨款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以委托、联合以及研发合同等多种政策模式的创新对企业的重点创新项目予以资金上支持,帮助企业解决项目启动阶段的资金困难,扶持企业的创新能力逐渐走 向成熟。同时也可以通过以PPP (公私合作伙伴)模式来建立政府与企业的研发联盟,间接增加政府资金对企业研发活动的投入,以帮助企业克服研发活动中的不确定性、外溢性和资源障碍,帮助企业获得新的科技信息,关注新的发展趋势,进行核心业务以外领域的探索研究,培养企业成为创新研发中的决策主体、投资主体。

科技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科技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1

完善现行各项政策,加速科技产业发展已忧为当务之急。其中税收优惠政策的完善将起到直接的推动作用。本文主要探讨了如何以税收优惠政策加速科技发展。

一、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不足

(一)优惠政策多而泛,目标不明确。我国现有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多是以通知、规定等方式零散的,且对内外企业不同,显得多而乱,没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如对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无论其产业项目是否属于国有鼓励发展的,也不论该项目在种类、利润和风险上的差异,一律给予基本一致的优惠。优惠政策目标的不明确,相对减弱了国家重点科技项目的吸引力。

(二)优惠方式单一,削弱了政策效果。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方式以直接优惠为主,基本上限于税率优惠和定期减免。这种直接的税收减免侧重于事后利益的让渡,而对事前行为缺乏必要的引导。相比较而言,国外对科技事业的优惠方式多种多样,且多以间接优惠为主。间接优惠方式主要是税基减免,侧重于事前优惠,能够促使企业自觉进行技术创新。单一的直接优惠方式必然削弱税收政策的实际效果。

(三)对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少,不利于科技业的投资和创新。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主要是企业所得的优惠,相比较而言,对个人的所得优惠很少。由于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是一种风险投资行为,缺乏必要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难以吸引广大投资者进行高新技术产业投资。而科研人员在转化成果时获得的股权形式的奖励,在分红或转让该股权时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也不利于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以所得税为主的优惠,整体缺乏力度。我国的科技企业税收优惠以所得税优惠为主,这虽然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但就我国的实际来看,与其他国家相比税收整体优惠力度不够:

1.税收负担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我国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将重点体现在我国不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国家,流转税作为双主体税种之一,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使得企业在税收优惠中得到的好处不多。而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则不同,他们以所得税为主体,所得税的优惠给企业可以带来真正的实惠,极大地鼓励了科技产业的发展。

2.科技产业的特点决定了我国目前的优惠政策涉及面窄。我国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以已有所得为前提的。而科技产业的特点是投资风险大、周期长、很大一部分企业会处于暂时亏损或微利阶段,这些企往往得不到优惠,进而可能形成“亏损(微利)――不能享受优惠――缺乏科技投入――进一步亏损(更微利)”的恶性循环,扼杀企业的技术进步积极性。

3.生产型增值税桎梏着企业科技进步的步伐。科技进步提高了企业产品的知识附加值,会相应增加企业所承担的流转税负担。而我国目前不仅缺乏必要的流转税优惠政策,而且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造成重复征税,反而加重了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的税负。另外,我国实行的又是不完全增值税政策,这无形中增加了企业负担,影响了科技投入和研发新产品的积极性,越来越不适应科技飞速发展、产品中直接材料成本比重不断下降而间接成本不断增加的发展趋势。

二、完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措施

(一)制定以项目优惠为主的科技税收政策。建议国家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尽快联合制定《科技税收优惠法》,规定可享受优惠的研究项目或研究开发行为,确定基础研究或前期研究、中间试验阶段和产业化阶段的优惠标准。严格标准认定,逐步缩小内外资企业、高新区内外企业科技税收优惠的差距,并最终达到统一政策。

(二)增加间接优惠方式,提高政策效果。

1.扩大加速折旧的适用范围。在原有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企业、科研机构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可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而对国家重点发展的高科技产业的环保设备、国产软件的购置和风险酱的投资实行“期初扣除”的折旧方式,允许在投资当年就扣除50%-100%。

2.扩大费用扣除标准。对企业用于技术研究、开发与实验的费用及企业推广高新技术培训费允许税前列支。原有研究开发费用扣除标准,规定只要是研究开发费用超过上一年一定比例的企业,无论是否盈利,都可享受150%的税前扣除优惠。企业因当年亏损或盈利部分不足以抵扣规定扣除额的,可以往后结转。

3.实行科技发展准备金制度。对部分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如信息产业等,允许企业按销售额或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在税前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准备金要在规定时间内(如3年)用于研究开发、技术更新和技术培训等方面,也可弥补万一的亏损,化解科技投资风险。若逾期不用或另作他用,则应补税并加收利息。

4.给予投资税收抵免。即在折旧额以外,还根据机器设备的先进程度,投资类型按一定比例抵免当年应税所得。其相当于在不影响企业所有权结构的前提下国家变相为企业拨款购置先进机器设备。

5.延长补亏年限。可将亏损弥补年限延长至6-8年,减少企业由于投资于高领域而蒙受的损失。

(三)加强科技工作者、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一方面,对任何个人知识产权转让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予以低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提高从事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全部科技工作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可以对他们的技术援助费收入、版权费收入等免征或减征个人所得税。以此来激发科技人员的工作热情和创造精神。另一方面,对个人投资于成本费用技实际发生额在应税所得税中扣除外,个人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或分回利润等,实行优惠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大力支持个人对科技产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