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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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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发展方向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之后,在各地、各部门的积极引导和扶持下,亿万农民的合作热情日益高涨。合作社在带动农民增收致富、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推动高新实用农业技术的应用、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目前,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差距很大,不仅省区之间不平衡,同一省区内部也不平衡。合作社类型、组织形式、发展目标也呈现多样化,有的注重服务,有的注重盈利,其运作方式也有一定的差异。但是,一些基本制度必须要坚持,同时把握好正确的发展方向,才能保证合作社真正“民办、民管、民受益”,才能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依法坚持的基本制度

1.合法的成员资格制度

在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都积极参与合作社的发展,出现了上述多种类型的合作社。但为了保证农民真正成为合作社的主人,能够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2.民主的决策制度

“三会”、章程、社务公开是合作社最基本的民主管理制度。严格依法健全合作社“三会”即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规范合作社治理机构,明确“三会”的职责权限、任职条件、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确保决策、执行和监督三权分离形成制衡。实行社务公开,保证一些重大建设项目的决策、经营项目的选择、财务收支计划的制订能够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及时向社员公开。完善章程,重大事项及原则应载入章程并严格按照章程办事,关于合作社财务方面的重大事项及处理原则更是章程的主要内容之一。经全体成员讨论通过的章程一旦盖章签字生效,即是本社的行为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特别提出的是关于“附加表决权”的规定:“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3.以返还为主的盈余分配制度

一个好的分配制度是合作社的灵魂,既是社员努力工作的激励手段,也是合作社吸引非社员加入的关键制度所在。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和成功合作社的案例调研结果看,比较科学的、合乎当前法律规定的收益分配制度的模式是:合作社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从当年盈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盈余公积金(是否提取以及提取比例一般由章程规定或成员大会决议通过),专款专用,用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以丰补歉,提高抗风险能力。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后的当年盈余为可分配盈余,目前大多数合作社实行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具体讲就是:可分配盈余的60%以上应当以交易量(额)为依据按比较返还给成员,其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等为基础按比例分配。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

1.增强经营服务功能,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合作社作为新型的经济主体,必须要逐步借鉴企业或公司的发展模式。更多的合作社已经注重引进新品种、新技术,购置加工、贮藏、运销设施、设备,建立信息网络等,增强合作社的综合服务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合作社有自身的特点和优势,这就要充分发挥其组织功能,制订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逐步建立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根据生产经营和成员的需求,为成员开展经营信息、技术培训、农业投入品采购供应等统一服务。积极开展产品和基地的认证认定,统一品牌包装和市场销售,努力提高产品品牌档次和统一销售成员产品的份额,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这样的合作社才能在市场中占领一席之地,才能更好地带领农民社员增收。

2.培育主导和特色产业,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合作社要想长期生存,就要以主导产业、特色产业为依托,建立生产基地,通过组织内部的资金、技术、生产、加工、销售、信息等多种要素的开发整合,延伸产业链,做大做强各自产业,带动周边农户积极参与产业发展,使得组织实力不断增强,产业化经营规模和经营水平不断提高,最终带动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的发展[1]。

3.立足土地入股办社,提高土地收益率

有一种典型的土地流转合作社正在蓬勃发展,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入股、入社等方式,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引导农业用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土地流转在村内成员内部进行,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性质、不变更土地权属、不影响土地用途、不导致土地利用对耕地的破坏,村民既可务工获酬,凭股分红,还可以参与专业合作社的管理[2]。这类合作社在我国部分农村具有很强的代表性,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发展前景广阔,具有可复制性和推广性。要想把这类合作社办好,需要坚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坚持民主管理。虽然是村委会牵头,但是不能搞强迫,要尊重农民自己的意愿,不隶属于村委会,财务独立核算。二是要科学管理。要想把全村的大部分土地管理好,对合作社的管理人员是个挑战,获得更多的土地收益,给每个社员满意的分红额度,是合作社发展的最大目标。三要合理分配。制订公平合理的分配方案,是合作社能够坚持走下去的条件之一。这类合作社不以盈利为目的,旨在为社员服务。除了小部分作为公共积累以外,全部用于社员分红。

参考文献: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文第2篇

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的问题分析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内部运行机制的健全,而内部运行机制主要由民主管理机制、决策和监管机制、利益机制和产权运行机制构成,下面从这4个方面对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机制

民主管理机制的健全在合作社运行机制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从目前湖南合作社发展状况来看,民主管理机制存在许多不足,主要包括民主管理制度不完善和内部组织管理不到位。大多数合作社没有制定相应的制度和章程,缺乏议事、财务管理等具体的管理制度,发展较好的桃源县也有近1/3的组织没有制定管理制度,内部管理过程随意性大,无章可循。有些合作社虽制订了章程和制度,但没有严格按章程及制度去运作,存在内部组织管理不到位,部门职责不明确等问题。此外,除农业部门按职责要求对合作社进行相关指导外,其他各系统也都从各自的部门角度对合作社进行指导,但由于认识上存在偏差,导致了政出多门、部门职责错乱、工作职责不到位等现象。加上审批、登记等没有统一的要求和规定,使得合作社无所适从。所有这些都影响了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的整体运作。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决策和监管机制

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由专业大户、集体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和技术部门来带动发展,其中又以农村能人或专业大户牵头兴办为主。不同成立方式其相应的决策和监管机制也不尽相同,由于对利益的控制和农民的信任,主办人也基本成为了合作社的负责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4]。成员大会是代表社员意志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由农民组成。湖南大多数农民合作社尚未形成有效的决策和监管机制,加之农民的经营管理知识贫乏,信息收集及处理能力很低,因此在实际运行中,合作社的最高和最终决策权往往集中在负责人层次上,农民成员还不能有效地行使他们的决策和监督权利。根据资料了解,湖南合作社有的虽然按照要求设置了成员大会,但多流于形式,实际运作并不起作用;有些未严格遵循程序,监事会形同虚设,剥夺了成员对组织的监督管理权;有些甚至未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等必要机构,缺乏监管机制[1]。即便是发展比较好的合作社,也有40%以上内部机构不健全,导致农民主体虚置,组织内部矛盾激化,成员人心涣散,制约了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

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利益为纽带结成的互惠互利共同体,其生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员利益的实现程度[5]。利益机制的核心是利益联结和利益分配。就目前现状来看,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联结和利益分配机制都不健全。第一,缺乏“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湖南大多数合作形式属于松散型,组织规模小,合作业务仅停留在初级农产品生产销售和技术信息服务的初级层次上,服务内容单一。一方面造成社员之间利益连接不够紧密,无论是单个农户还是企业都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且注重眼前利益;另一方面使合作社自有资金较少,资本筹措困难,很难从非社员和其他渠道获得足够发展资金。此外,缺乏政府资金的专项支持,资金短缺问题严重。第二,利益分配机制不科学。有些合作社只返还部分或一种交易的利润,不包括社员参与的其他业务,甚至把价格优惠当作利润返还;有些合作社名义上实行股金分红,利润返还,实际只付利息;有些分配方案中公积金、利润返还、股金分红等比例标准不统一,无规律可循。这些合作社实质上并未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以致大部分成员难以获得更多的合作收益,参与市场竞争和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不强,很难积极有效地带动广大农民。

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运行机制

从产权角度看,合作社应有明确的产权制度,这是产权运行机制的保障,但目前我国还没有成熟的理论指导和明确的法律规范,合作社产权模糊,产权关系混乱[6]。第一,产权结构不合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专业大户、龙头企业等牵头举办,农民仅仅是业务的参与者。资金和管理人才稀缺等问题导致了目前的产权结构不合理。农民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而对一部分利益做出了让步,造成合作社中农民成员的股金很有限,获得的利润也有限而不愿加入合作社[7]。第二,合作社的法人财产权不明确,没有得到法律的有效认可,因无合法身份,也存在被相关部门平调资产的可能。第三,农民个人产权模糊,由于产权边界不清晰,在投资主体、国家和个人三者之间模糊的产权关系中,经常出现投资主体侵蚀国家和个人产权的情形。这种模糊的产权关系使得农民在专业合作社中的主体地位受到挑战,不能保证合作社及成员利益的有效实现,同时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的对策建议

湖南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科学的民主管理机制、严格的决策监督机制、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以及明晰的产权机制,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切实体现民办、民管、民受益的本质属性,注重发挥合作社一手牵龙头企业,一手牵农户的“链接”作用,形成“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的运作机制。

1规范民主管理机制,适时调整规章制度

规范民主管理机制是健全运行机制的制度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农民互助经济组织,内部管理必须体现民主性,组织管理人员要由社员民主选举产生,章程和制度也要民主制定[8]。一方面必须制定完整的章程和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各项管理制度,将内部的财产组织、社务管理形式等用较规范的章程确定下来,明确其性质、宗旨、成员权利与义务。对成员关注的事务、管理人员产生办法、重大决策事项、议定程序以及事务公开、内部监督的办法等也要作出具体规定,并切实有效的执行。另一方面强化内部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改变以前多方管理的局面,增强成员的凝聚力,充分体现其民利,保护其各项权益。民主管理机制是合作社运行机制发展最关键的环节,机制的健全不可能一步到位,只能通过发展而不断适时地调整规章制度,这样才能更加有效地利用自身资源,提高经营效益,保证合作社正常运转。

2加强决策和监管机制,切实保障农民的权利和主体地位

加强决策和监管机制是健全运行机制的重要基础。要充分发挥监事会和成员大会的作用,对合作社的内部管理和运行进行全面监督,保证决策的民主化、透明化、科学化。就湖南的现状来说,合作社的决策和监管机制应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将所有者、管理者和经营者的权利分开,由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三个既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的机构形成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有机整体。章程中规定的组织运行的重大事项都要通过成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一般应规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全体成员参加,决定事项需要参加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重大事项需要2/3以上参加成员通过,使农民真正参与到决策中,从根本上改变向部分成员倾斜的分配方式。成员大会必须定期召开,要切实地保障成员的权利。理事会应由成员大会在社员中选出有威望和能力的人担任,实施直接的组织运营和管理。要切实建立监事会,作为内部的监督机关,一方面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管,实行财务公开,由省经管局对项目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门检查,由县经管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门审计,控制财务支出范围,严防共有财产流失;另一方面要对原料质量或生产环节进行监督,促使农产品深加工获得更高的附加值,使成员分享更多的利润。

3完善利益联结和利益分配机制,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

完善利益联结和利益分配机制是健全运行机制的根本动力。农民作为理性的经济人,能否获得利益是其决定是否加入合作社的主要因素[1]。参照国内外农民合作社运行机制的成功经验,创新湖南运行机制,一定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联结和利益分配机制,使合作社与农户之间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实现成员互利互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首先,实行按交易额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以按交易额分配为主的原则,成员可凭身份股取得分红,同时获得按交易额返还的利润,而投资股分红率应高于身份股,来吸引更多投资者,扩大业务规模。其次要确定切实可行的分配比例和方案,原则上有章程规定,理事会提出具体的年度计划,由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一般来说,利润返还不超过70%,股金分红比例不超过税后利润的20%,公积金和公益金不低于15%,发展和风险基金不低于10%[9]。同时政府要把优惠政策和补贴资金从龙头企业向合作社进行必要的倾斜,改变政府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从而改变合作社的被动和从属地位。最后要创新利益分配机制,采取资产入股、股份合作、订单生产、合同契约、合同加服务等多种利益联结形式,将合作社的利益分配与农户的利益分享紧密地联结起来,使农民不仅得到农产品生产中的利润,而且获得农产品加工、营销等环节的利润,带动农民增产增收。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文第3篇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本着“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形成的经济实体;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一、寻甸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现状

(一)总体情况

寻甸县于2002年成立第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截止2012年11月,全县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272个。其中河口镇44个,七星镇15个,仁德街道办事处108个,羊街镇32个,先锋镇10个,六哨乡7个,柯渡镇9个,鸡街镇26个,甸沙乡5个,功山镇16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达到5321个,带动非组织农户14505户,占总农户数93341户的15.54%。按从事行业划分:种植业168个,林业2个,畜牧业94个,渔业5个,服务业2个,其他类1个。

(二)运作模式

寻甸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按其运作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类型:一是专业大户带动型:“专业大户+合作社+农户”为主要运作形式,以专业种植、养殖大户的经营模式为依托样板,由专业大户牵头成立合作社,为农户成员提前、产中、产后服务,形成合作规模优势。如寻甸马铃薯合作社,向社员提供“统一引种、统一技术服务、统一产品销售”的“三统一”服务,为合作社成员降低生产成本,增加收入。二是龙头企业带动型:“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为主要运作形式,在稳定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产销关系、协调龙头企业与农户直线间的分配关系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新田种植专业合作社,合作社以产业为支柱,种植户(成员)的经济收入增长为目标,土地可持续发展、产品质量提升为根本,坚持走“公司+合作社+种植户”、“合作社+基地+成员”两种模式,促进了当地农民的收入。三是科技带动型:“科技+合作社+农户”为主要运作形式,通过提供科学技术和优良品种,与合作社结合,带动一个产业的发展。如寻甸道院种养殖专业合作社,通过技术培训,促进了当地蚕桑种植业的发展,合作社通过以技术培训为核心,实现了统一供苗、统一防疫、统一生产加工、统一销售、形成了规模化种植,促进了当地产业结构调整,增加了农民收入。

(三)管理情况

寻甸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由县农业局农经站主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由5个以上成员发起,其中农民至少应占成员总数的80%,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成立。成立后即成为公司、非公司的国有和集体企业法人之外的新型企业法人,也有学者称其为继我国公司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后的“第五类”法人。因此,工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法人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额目前没有最低限额要求,成员出资情况也不需中介机构出具验资报告,也不要求参加工商年检。据调查,寻甸县27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仅有六哨乡依托马铃薯合作社,成立了1家六哨乡农民扶贫互助社,向8个自然村的社员发放贷款,共支持了254户农户的农业生产。该资金互助社2012年向当地农户发放贷款114万元,其中100万元为省扶贫办全额支持,14万元为历年利息收入。向社员发放的贷款均为一年期,年利率均为4%,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社员凭户口册、身份证、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和5户农户联保,向扶贫互助社申请贷款,每户可获得5000元贷款,贷款资金都用于种植马铃薯、养牛。贷款农户需缴纳200元股金,农户归还贷款不需再贷时,股金退还,此股金不参与分红。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经营规模偏小,组织化程度低,带动效应不明显

全县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只在本村或相邻村范围内发展,每个专业合作社的理事成员只有5至7人,入社会员少,带动农户少,有的还存在农户的自产自销,未能在全镇或全县范围内辐射。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经济实力较弱,竞争力不强。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再生产资金和流动资金不足。未形成规模化经营的实力。

(二)成员文化程度低,创新能力不强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以及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大多数只具有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他们大多数只是农村中种养殖积极性较高的农民,对市场经济知识缺乏了解,还有极强的小农意识,存在一家一户独打单干的现象,创新和发展的能力较弱。

(三)经营制度不规范、不完善

一是《合作社章程》的建立和执行不规范。多数依照农业部示范章程建立,流于形式,合作社成员对章程内容不理解,有的合作社写一套做一套。二是组织机构不健全,即便有也流于形式,没有切实履行章程规定的职责,没有按章程规定正常开展活动,合作社成立之后基本处于松散状态。有的合作社在决策权上有家长式作风,没有体现决策民主,农户利益得不到有效地保障。三是财务制度不健全。多数专业合作社未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甚至有的连基本账目都没有。

(四)缺乏管理和技术型人才

目前合作社的牵头人,大多数使一些农村致富能手和专业户,多属于传统农民,学历不高,缺乏专业知识。而且,由于农业是若是产业,许多专业和技术人才并不愿意投身合作社,因此缺乏专门的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技术上也存在着不少制约,由于缺乏相应的技术指导,大部分合作社没有能力实施标准化生产,直接影响到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制约了合作社的发展。

(五)流于形式,盲目注册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后,国家有关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陆续出台,对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各种优惠政策和奖励措施。受此影响,有些合作组织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借农户之名,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待核准后,热衷于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项目补助和奖励,而把合作社真正的经营流于形式,造成各地合作社一哄而起,争相成立。

(六)政策扶持力度小,积极性不高

政府相关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扶持力度小,或者扶持资金迟迟未能落实到位,极大地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很多专业合作社因此也形同虚设,在实际运作中,也只是少数几个人在组织经营,或者根本没有运行,专业合作社政策、市场、农民三方纽带的作用得不到发挥。

三、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议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各部门工作合力

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一是加大项目资金扶持力度。中央、省、市、县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资金扶持力度,扩大扶持数量,增加扶持金额;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涉及农业、财政、工商、税务、国土、劳动等多个部门,要根据各部门管理职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加强沟通联系,形成政府主管、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从政策上加以扶持,从业务上加以指导,齐心协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二)加强培训,提升合作社发展质量

要进一步加强对指导、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培训,提高技术指导能力,协调管理能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向规范化、标准化、高效化发展;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的思想意识,拓展合作社发展思路,规范运作,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增产增效,引领农村产业化、产品规模化、销售一体化、经济快速化发展。并可通过与大专院校搭桥、与龙头企业合作、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创办合作社等形式多渠道培养、吸纳合作社管理、销售、技术人才,提升合作社发展质量。

(三)健全运行机制,做到规范发展

一是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要求,引导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和章程,依法办理登记注册。二是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在产、购、运、销和加工经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储备基金,用来弥补经营上的亏损,以保护农民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三是要按照专业合作组织内部运行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和积累等制度,保护社员的利益,保证专业合作组织的快速、健康发展。四是要督促其建立契约约束机制,确定农民专业合作和和农户各方的责任和权利,既保护农户的利益,又能促进合作社稳定、健康发展。五是要以资金扶持为导向,促进合作社向规范化方向发展,对规范财务制度、规范建账的合作社给予资金补助。

(四)拓展筹资渠道,实现资金互助

资金是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键,也是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的普遍问题。要加快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对现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使用权、林木使用权进行确认、登记、发证,并在金融机构中探索开展各项农业产权抵押贷款。要引导和支持农户以土地、房屋、厂房等实物进行入股,壮大专业合作社实力。探索建立专业合作社担保贷款、政府贴息制度,推进“政府+银行+担保公司+农户”的融资模式,进一步畅通合作社筹资渠道。同时,要以资金作为联系和发展合作社的纽带,积极鼓励多种形式的农户资金互助合作,允许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技术等入股,实现互助合作,形成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正真实现合作社“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理念。

(五)突出地方特色,积极稳妥发展

要以致富典型为带动,大力推进“一乡一业”、“一村一品”,以专业合作社为基础,帮助合作社制定生产发展规划,把特色农业和名优产品做大做强,发挥专业合作社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组织载体作用。要积极稳妥的做好特色农产品培育,实现规模化、品牌化,强化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形成合力,以“市场+专业合作社+农户”的经营模式,参与市场竞争,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促进专业合作社的不断发展和壮大。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文第4篇

[关键词]垦区;合作社;规范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支持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健康发展,突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特征,对提升农民素质,推进基层民主建设,促进农民增收,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在登记注册及监管工作中实际中发现,以扶持服务为初衷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不验资、不收费、不年检、不处罚的“过度信任”,已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严重阻碍,适度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海林农场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截止到2015年底黑龙江省海林农场已经成立各种合作社43个,其中包括2个农机合作社、4个养殖合作社和37个种植合作社,出资总额万元,成员总数人,带动周边农村近1万户农民家庭增产增收。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的市场主体,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农业耕种服务等。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不断发展,对促进现代农业、提供规模养殖比重、扩大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一人合作社、空壳合作社问题。因为很多合作社的成员是虚假的,负责人就是合作社的主导,负责人从合作社的各个环节做起,生产经营都是由负责人运作,因此,很多合作社都是一人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虚胖”,“假合作社”、“死合作社”、“空壳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准入门槛过低。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门槛太低,凑够5个成员、上网下载一个章程、起一个名字就可以登记。创办目的有偏差。

二是套取项目资金的问题。现在部分合作社,是挂着合作社的名字,但是不提供合作服务,组建合作社的目的就是为了要项目、拿补贴。紧跟形势喊口号,紧跟领导要扶持,招牌挂靠醒目,实质内容却无,风声大雨点小,以套取相关补贴为最终目的。

三是合作意识缺乏的问题。农民合作素质低,加入专业合作社的意愿不强,普遍缺乏大局意识,社员议事意见难以统一。一些不愿加入合作社的农户主要对合作社的管理不放心,怕麻烦。

四是内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有些合作社虽然成立时有较为规范的《章程》、明确的分工和完善的运行机制,但大多流于形式,大部分合作社的管理水平偏低,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同时财务管理制度也不健全,账目不规范。

五是管理人才缺乏的问题。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的领军人才和技术骨干严重短缺,农民专业合作社队伍整体素质偏低,缺乏适应和开拓市场的能力。

六是品牌意识不强产品竞争力不强的问题。

对注册商标的广告宣传力度不够,资金投入不足,使得有牌无名,品牌作用难以发挥。

七缺乏资金扶持,发展后劲不足的问题。目前,多数合作社都处于成长初期,经营资金短缺,经济实力薄弱。合作社大多由于缺少有效抵押物,又较难从银行获得贷款资金。

八是有些示范社示范带动作用不明显的问题。有些示范社在章程制度、运行管理、财务管理、市场竞争力、服务农户能力、信息化建设水平还有欠缺,典型引路、规范发展的带动作用还不明显。

三、对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的意见

一是把好合作社准入关。建立强制退出制度。必要时对存在时间业已较长的“空壳”农合组织,在现场核实情况的前提下,依法撤销登记注册。加强合作社的动态监管,建立发照后的勘验回访机制。对不经营、不服务、不按章程规范运作的,加强督促检查,提出整改意见,促其规范发展。

二是解决套取资金问题。现行政策允许财政资金直接投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此来促进农合组织发展。这样就要对财政等项目资金进行跟踪问效,如果一经核实为套取资金、没有进行实质性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将项目资金全部退还,并曝光典型事例,教育引导农牧业生产经营者正确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回归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初衷和属性。

三是增强成员合作意识。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形式的宣传,让农户深刻地认识到发展专业合作社给自己带来的好处,增强农户的合作意识,激发农户的合作动机,创造农户的合作机会,启发农户的合作实践。

四是加强经营管理。完善协调运转的组织机构。农民合作社要依法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各组织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

五是培养管理人才。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训纳入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规划,安排专项经费,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有奉献精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队伍。

六是实施商标兴社战略。广泛宣传商标对推进品牌兴农的重要性,对发展潜力较强且具有特色的项目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的商标战略行政指导,增强合作社领导和成员的商标战略意识。帮助已经注册商标的合作社正确使用商标,扩大产品知名度,提升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文第5篇

健全的法律和政策供给,是农机合作社发展和运作的基础,也是农机合作社保障农民利益的基础。针对农机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土地流转效率低、资金不足、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从政策和法律的角度,既要对其权益加以保护,也要对其行为加以规范,当然规范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

一、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

1.依法合理划分国家、集体、农户之间的土地权能。在保护国家、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开展土地确权工作,通过有关部门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发证工作,保障农民依法充分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农民在行使对土地的转让、转包、互换、出租、入股、抵押等权利的过程中作为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2.规范土地流转服务市场的运行。支持基层农村组织将土地流转服务市场的运行纳入法制化轨道,为农机合作社与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完善土地流转合同主体资格认定、合同必要条款、合同竞价、风险保障、争议处理等法律规范,确保土地流转依法、自愿、有偿、规范运行。

3.在农机合作社与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中应注意把握的几个 界限:(1)土地流转是农户意愿,非农户个别成员意愿;(2)明确家庭承包土地流转与非家庭承包土地流转方式的区别:法律对前者限制较多,不允许抵押,后者则相对自由,可以抵押;(3)注意区分整体流转和部分流转,前者一般不影响农户的基本生活,值得提倡,后者有一定社会风险,可以作适当限制。

4.守住土地流转不导致农民生存困难的底线。土地流转不影响农民生活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农民有足够稳定的非农收入;二是土地流转收益高于种地收益。所以,既要有序推进农机合作社土地规模经营,充分调动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又要坚持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自愿原则,不能影响农民的基本生活。

二、加强农机合作社的法律制度建设

1.各省应尽快制定关于农机合作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关于农机合作社的地方性法规,一方面,以增强农机合作社发展活力为出发点,鼓励多元化投资主体参与、多样化合作形式并存;另一方面,以规范农机合作社发展为落脚点,加强合作社管理制度、运行机制等方面的法制建设。

2.明确农机合作社作为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机合作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种形式,也当然具有法人资格,并且具有如下特征:(1)独立的名义。农机合作社独立于其社员,任何人和作为法人的合作社交易时,都是在和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交易,此交易盈利的处分权完全归属于合作社。(2)独立的财产。作为法人的农机合作社也应具有独立于其社员的财产权,这是其参与民事活动的基础。(3)健全的组织机构。作为法人的农机合作社具有从事内部管理和代表其从事民事活动的机构即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4)独立的责任。作为法人的农机合作社对其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后果承担有限责任,对其社员的个人债务不负责任。

3.农机合作社法人地位的取得以登记为形式要件。根据《民法通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农机合作社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5名以上的成员,且符合该法规定的成员条件;(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是合作社自治的基础;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理事会、成员大会;(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4)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无法定最低出资额,也无须验资。从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情况来看,是符合这些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农机合作社登记事项时,应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审查把关,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审查一个、规范一个,把好农机合作社进入市场的入门关。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三、健全农机合作社的财产制度

1.明晰农机合作社的产权归属。农机合作社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其产权关系具有特殊性,对其成员的财产享有支配权(占有、使用、处分),而没有所有权。合作社成员对其出资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国家的购机补贴已经资产化,这部分资产及其收益应当归国家所有。

2.合作社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农机合作社成员对合作社承担有限责任的范围是其个人账户中前两项记载内容之和,包括成员的出资额和量化的公积金份额。除此之外,不承担任何责任,尤其是对合作社的债权人不承担直接责任。

3.法律法规应对合作社成员退社时抽走股金作必要的限制。在不违反法律和章程的前提下作此限制,有利于合作社的长期稳定发展,避免因抽走股金导致合作社积累不足、缺乏后劲,进而影响到合作社的商业信誉。

四、完善农机合作社的管理制度

1.应保障农机合作社的自治权利。合作社依法自主制定章程,自主决定成员入社条件和手续,自主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自主决定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自主决定分配方式。

2.农机合作社必须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必须保持合作社的基本特征,保护其成员的主体地位和合作社的整体利益,协调合作社与其成员、政府、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

3.农机合作社有保障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责任。农机合作社作为市场主体,应当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相对人的交易安全。合作社分立或合并时应依法继承相应的债务。合作社解散、清算时应进行公告,并按顺序清偿债务。

五、在财政、金融、保险等方面加大对农机合作社的扶持力度,用好M合拳,完善相关法律政策措施

1.国家财政应继续扶持、壮大、做强农机合作社,进一步完善财税、金融、人才、科技等方面的扶持政策,认真落实免收农机合作社登记费、农机跨区作业道路通行费、农机作业、维修服务项目所得税等税费减免政策。同时,合作社尽量在资金上少依赖国家财政,通过深化改革增强内生动力,真正成为“民办、民享、民管理、民受益”的自治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