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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个案的筹划技法涉嫌“教唆”
据宋洪祥等人在《中国税务报》(2002/12/03)上披露:某本关于税收筹划的书中写道:“把已实现收入变为未实现收入的合法方法,是把已实现的收入用应收款这一账户挂账,如有可能甚至可以暂存在其他单位,并用此款项直接进行再交易,如直接购买此单位的商品货物等。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延迟缴纳税款,使个体工商业者相当于无偿地借用了税款,另一方面可以把某一期(年度)可能进入较高征税级距的应纳税所得额,人为地降到较低税率的级距,从而避免被课以较重的税额。”上例所述的税收筹划技法,其教唆性较为明显。此外,也有相当部分筹划个案立意不高,筹划技法大多属于“钻空子”、”打球”之类。例如,《企业分分合合,“两免三减半”到手》(《中国税务报》2003/01/21)这一筹划个案,仅从字面上看,并未发现有何违反税收法规的破绽,应属合法的税收筹划案例。然而细究起来,却也有其欠缺之处。
首先是文章的标题极具诱惑力,仿佛企业的分分合合可以随心所欲,随意摆弄,“两免三减半”也可唾手可得。其实,企业的分立或合并,必须符合真实性和合法性原则,方才具备享受相关优惠的前提,故不应为了推销某个筹划案例而淡化对这方面的重视程度。如果一味为了获取“两免三减半”的优惠而随意分合,很可能因此而跌入偷税的陷阱。
第二,严格意义的合法税收筹划,是指既符合税收立法规定,又符合税收立法意图的税收筹划。对照本税收筹划案例,虽然在字面上并未违反有关税收法规,但还够严密。细读本案例全文,其筹划的核心技巧是调整生产性经营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重。按照规定,经认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兼营非生产性业务的,如果当年度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50%,并且在减免税期限内,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当年度的免税或减税待遇。这一优惠政策,旨在引导外商扩大生产性经营的投入。可是,依照该筹划方案操作,某企业全年业务收入9000万元,其中生产性业务收入4000万元,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小于50%,本不应享受减免税优惠,但经过“断其一指”,将1100万元非生产性业务剥离出来,另成立一个”乙”公司,使得原企业生产性业务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重人为地上升到50%以上。结果就可套用减免税的优惠,而生产性业务投入总量并未黾樱匀皇?000万元。所以此方案并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有意图,故不能算是真正合法的税收筹划。符合税收优惠政策原有意图的筹划应当是,在总体上调整经营结构,以压缩非生产性经营,扩大生产性经营,这才是正道。
第三,该方案还有可能被不法分子恶意效仿,成为一种偷税的手法。如某非生产性经营外商企业为了套取减免税优惠,即可依样画葫芦,找一家规模比自己略大的生产性经营外商企业合谋,合并为一家公司,套得减免税好处后两家平分。这正是该筹划方案有可能产生的另一个副作用,不得不引起警惕。
之所以会出现上述案例,是因为“这种方式企业的操作余地大,透明度相对较低,在计算……税时,可以为企业带来一定的好处”(2002/10/08《中国税务报》第七版)。由此可见,某些税收筹划人士的税收筹划理念和职业道德水准亟需提高。
多数个案的筹划目标不全面
《销售对象不同,分开经营可节税》(2002/12/31《中国税务报》)一文中的一段叙述:“两个方案比较可以看出,方案二比方案一税负率少0.38个百分点,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增值税3.32万元,税负轻。”这是现今税收筹划案例中最具代表性的习惯用语,在有关税收筹划的书籍、报刊、杂志或网页上,几乎俯拾即是,说明大多数税收筹划专家和人士,皆以追求“税负最低化”为税收筹划的单一目标。
其实,税收筹划以“税负最低化”为目标是一个误区。因为企业经济活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各种因素互相交织、影响,一切都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企业筹资方式的税收筹划为例:发行股票,企业支付的股息支出不能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增加了企业的纳税成本;发行债券,企业支付的债券利息支出,其不高于金融机构相应标准的部分,准于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降低了企业的纳税成本。假设(引自2003/07/01《中国税务报》的“专家评说”)筹资1亿元,债券利率为5%,股息收益率为2.5%,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4%,与筹资无关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33%。根据上述条件,如果单一地从“税负孰低”目标考虑,应选择发行债券方式,这样可少缴企业所得税132万元,但其净收益只有1642万元。而根据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目标考虑,则应理性地选择发行股票方式,这样虽然多缴企业所得税132万元,但其净收益却可以达到1760万元,比发行债券方式多取得净收益118万元。援引上例,旨在说明理性的税收筹划不应拘泥于税负最低这一目标,而应着眼于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目标,将税收筹划与企业经营活动筹则、财务筹划等有机结合起来。
税收筹划之所以出现目标单一化问题,恐怕在很大程度上归罪于对税收筹划的概念阐述不准。2003年6月10日的《中国税务报》上,“众口评说”栏目里有篇文章说:“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财税工作中对税收负担的低位选择行为,即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精心谋划和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优惠政策及可选择性条款,从而获得最大节税利益的一种理财行为。”以上关于税收筹划定义的表述将税收筹划的概念狭隘化了。依笔者之见,税收筹划的定义可以表述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机构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框架内,在合理规划和安排纳税人经济活动的时空、规模、结构、方式、核算形式、运作方法等事项的过程中,综合评估相关纳税方案,统筹筛选最适纳税方案,以实现纳税人总体利益最大化的一系列活动。”以此定义为指导,税收筹划当不会陷入单纯追求税负最低的误区。然而,目前广为流行的税收筹划定义却明白无误地告诉人们,税收筹划就是节税。也就是说,税收筹划概念内涵的狭隘化,导致了税收筹划目标的单一化。
大量个案的判别标准欠准确
税收筹划目际单一化倾向,表现在对税收筹划方案优劣的判别上,使判别标准普遍欠准确。浏览各种税收筹划案例,判别方案优劣的指标基本上分为三类:税款节约额、税收负担率降低值、净利润增加额。这三类指标均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综合性,如若单以这些指标来衡量税收筹划方案的优劣,并不能得出完全正确的结论。
例如,“税款节约额”指标就不可单独使用。首先是税种不同,节约税款的绝对额之间缺乏可比性;其次是节约税款的绝对额与经营规模不挂钩,也难以此准确辨别方案的优劣;第三,节约税款的绝对额与纳税人的总体收益并非正相关。在通常情况下,税负下降反映为企业利益增加,但在某些情况下,结果可能相反。前述的发行债券和发行股票两种筹资方式的税收筹划举例即可说明问题,纳税多的方案比纳税少的方案获利多。由此可见,“税款节约额”指标虽然非常直观,但运用效果较差。
再如,“税收负担率降低值”指标,虽比“税款节约额”指标有所进步,考虑了不同税种之间和规模大小之间的可比性,但同样因为该指标与纳税人的总体收益并非正相关,故不能单独以此来判别何种筹划方案能给纳税人带来总体利益的最大化。不过,如能改变一下“税收负担率”的计算方法,则“税收负担率降低值”将会成为一个不错的指标。根据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经典公式,W=C+V+M。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不论是何税种)在本质上体现为对社会剩余产品M的分配,税收是M的一部分,M=税+利。因此,完全意义上的税收负担率,应是指纳税人负担的税收占纳税人所取得的M的比率,即占税利合计的比率,亦即:税收负担率=税额÷M。或者改写为:综合税收负担率=总税额÷(总税额+总净利)。如此,“税收负担率降低值”指标与纳税人总体收益的相关系数将会大大提高,从而也会大大提高它的应用价值。
第三,“净利润增加额”指标不仅直观性较强,而且也涵盖了税负和盈利等诸因素的变化结果,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许多情况下,该指标可以单独使用。不过,该指标尚不能全面反映投入产出的经济效益情况,因而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例如,2003/05/06《中国税务报》刊载的《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如何选择》的税收筹划案例,其大意是:某公司从事对外加工业务以及国内销售业务,对外加工出口A产品,A产品国内成本构成总计为:国内材料成本1000万元,国内其他成本4000万元(工资、折旧等无进项税金)。(1)该业务采取进料加工方式时,A产品当年出口销售收入17000万元,加工A产品进口材料成本(海关核销免税组成计税价格)10000万元,当年应退税额150万元。适用“免、抵、退”出口退税政策,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不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A产品征税率17%,出口退税率13%,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费率3%。(2)该业务采取进料加工方式时,加工费免征增值税,出口货物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金不得抵扣计入成本,A产品当年加工费6500万元。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进料加工利润为1796万元,来料加工利润为1330万元,进料加工比来料加工多获利润466万元,因而该公司应选择进料加工方式。上述案例的筹划方向和取舍标准基本是正确的。可惜忽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资金投入。进料加工方式虽然获利较多,不过要以投入数额较大的流动资金为代价。仍依前例,加工A产品进口材料成本10000万元,按流动资金周转2次/年计算,约需配备5000万元流动资金。那么,该公司有这笔资金吗?如果有,是否有资金收益率更高的项目可投?总之,还有许多变数。于是,前例税收筹划方案的建议就未必正确了。
1债务资本筹集过程中的税收筹划研究
(1)银行借款的税收筹划。向银行借款的成本主要是利息。银行借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具有抵税作用,如果企业能够与银行达成某种协议,由银行提高借款利率,使企业计入成本的利息费用提高,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银行也可以某种形式将获得的高额利润返还给企业或为企业提供更便利的贷款,达到节税的目的。在银行和企业之间有一定的关联关系的前提下,双方是可以通过利润的平均分摊减轻税收负担的。由于大多数银行和企业之间没有关联关系,因此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的税收筹划操作空间并不大。但是,考虑到税收因素,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还本付息方式来减轻税负负担。方法是可以借助计算不同还本付息方案的应纳所得税总额作为主要选择标准,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小的方案应该优先考虑,同时要将不同还本付息方案下现金流出量的流出时间和数额作为辅助判断标准。如果现金流出量集中在还款期限后期,则可以因为现金流出时间滞后而享受到相当于一笔无息贷款的好处。如果现金流出量较低,则可以使企业有更多的资金自己支配。
(2)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筹资,可以为公司筹集大笔资金,而债券持有人只能得到固定的利息,而债券的利息根据税法的规定,可以在税前列支,公司可以获得所得税收益。公司债券的付息方式有定期还本付息和分期付息两种方式,当公司选择定期付息时,公司则在债券有效期内享受债券所得税收益,还不必付息。因此,在还本付息的方式上公司可以考虑选择定期付息。至于债券发行的折溢价的摊销方法,目前新会计准则规定一律采取实际利率法,因此税收筹划的空间不大。
(3)企业间拆借资金,在利息计算及资金回收方面与银行贷款相比,有较大弹性和回旋余地,从而便于企业间实现某种默契和税收上的互利。因此这种筹资方式为众多企业所青睐。此种方式,对于设有财务中心的集团企业来说,税收利益尤为明显,因为集团的财务中心能起到银行的作用,可以利用集团资源和信誉的优势以整体对外筹资,再利用集团内部各企业在税种、税率及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差异,实行逐层分贷,调节集团资金结构和债务比例,既能解决财务难题,又为集团整体争取到了税收利益,如果有条件,应尽量将财务中心设在税收协定网络发达的地区,这样可享受借贷款免征或少征预提税和营业税的好处。
(4)借款费用的税收筹划。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在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凡是与固定资产购建有关的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应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之后予以费用化,计入当期费用。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须通过计提折旧的方式分期冲减以后各期应税收益,而费用化的借款费用一次性抵减当期应税收益,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看,由此可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因此,企业应在借款费用一定的情况下,尽可能加大计入费用化的份额,获得相对的节税收益,即企业应尽可能缩短固定资产的购建期间。
(5)租赁活动中的税收筹划。租赁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从企业纳税筹划的角度看,租赁也是企业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方法。对承租人来说,经营租赁可获取双重好处:一是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设备而承担负担和风险;二是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利润,减少税基,从而减少应纳税额。企业也可以通过融资租赁迅速获得所需资产,这样做相当于获得了一笔分期付款的贷款。而且从税收的角度看,第一,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从而减少利润,降低税负,资产也将比用加速成本法在更短的寿命期内折旧完。第二,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减少了纳税基数,降低税负。相比之下,融资租赁的税收抵免作用更为明显。如承租方和出租方同属于一个利益集团,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还可以直接把资产在不同利润水平和税收待遇的企业间转移,并在规定范围内收取尽可能低或者高的租金,目的在于使整个集团享受最低的税收待遇,实现集团整体税负最轻。虽然融资租赁的避税效果更好,但是至于具体的租赁方式是采用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企业还是要根据投资期限、利率水平等因素再结合税收利益及自身特点,从现金流量、贷币时间价值、资金成本、风险价值等方面着手,进行定性、定量的分析,做出最有利于企业的选择。
2权益资本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研究
企业自我积累是指企业在实现自己税后利润的前提下,将获得的利润逐年进行投资,在企业自我积累筹资方式中,资金的使用者和所有者合二为一,因此税收难以分摊和抵消,难以进行纳税筹划。而且,将企业自我积累资金投入生产经营之后,税负全部需要由企业自负。这种筹资方式积累速度比较慢,不适应企业规模的迅速扩大,经过征税的利润再投资获利仍要征税,即存在着双重征税问题。因此,无论从避税效果还是企业承担的税负来看,此种筹资方式都不是最佳选择。
当公司决定采用发行普通股筹集资金时,从节税的角度考虑首先要确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因为注册资本的大小与税负有很大关系,如果确定的注册资本较小,而所需资金较多时,公司可通过筹集部分债务资本来解决所需资金。虽然注册资本的大小对债务资本的筹集会有一定的影响,但公司可以通过改进管理方法提高公司投资收益率来增加投资者信心,以便筹集到足够的债务资本,这样负债的利息作为税前扣除的项目,就可享受所得税收益。
3混合筹资的税收筹划
企业通过负债筹资,借款利息和债券利息是在税前发生的,可以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冲抵利润,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税负。若通过发行普通股方式筹资,股利要从税后利润中支付,不象债务资金利息那样作为费用从税前支付,因此不具有抵税作用,这相对增加了税收负担。但是负债过高会给企业带来财务风险,因此企业不可避免要筹集一部分权益性资本,这时可以考虑选择可转换债券的筹资方式,可转换债券因使投资者有双向选择权而易于筹集到所需资金,又有利于稳定股票价格,减少对每股收益的稀释,与普通债券相比除了同样具有利息抵税作用外,其较低的利率降低了筹资成本,在转换为普通股时,无需另外支付筹资费用。利用可转换债券筹资,既可享受税收利益又能使资本结构达到理想水平,这种间接的股权筹资方式,不失为一些企业的一种理想选择。
一、xx木业基本情况分析
(一)背景资料与财务分析
XX木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位于东北的木质家具制造商、出口商,属于中外合资企业,中方股东为xx木业有限公司,占72.20%的股份;英方股东为自然人,占股比例为27.8%。自2003年以来,业绩增长呈现初出一片良好势头。
根据纳税统计信息,2009年xx木业缴纳税金735.8172万元,其中,缴纳企业所得税660万元,个人所得税3.96万元,土地使用税18.4312元,代扣代缴(房产租金代扣21%)45.65万元,印花税6.6万元,应收出口退税1404万元,免抵税468万元,免抵退税额共计1872万元。不难看出,XX木业因出口退税获得了比较良好的税后利益,所以,出口退税不存在问题。在XX木业所缴税种结构中,企业所得税占89.7%,是重点税源,因此考虑以后纳税年度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代扣代缴税金中,房产租金代扣21%的税金,构成一项金额较大的税款支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很小,可能存在工资薪金额度太低或没有实现节税筹划安排。
二、税收筹划方案
(一)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1、2009年实现大幅度利润分配。截至2009年9月,XX木业累计实现未分配利润9467.975597万元,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方作为法人股份所获得的税后利润分配额享受免税待遇。以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外方获得的利润分配额暂免征个人所得税。由于受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影响,会很快失去效力,建议对XX木业进行8000万元的年终利润分配。按照持股比例计算,中方享有5824万元税后利润,而英方享有2176万元。这样能将“未分配利润”予以彻底、足额分配。
2、xx木业的投资筹划。中方(xx木业)分到未分配利润后,因税法要求个人股东利润分配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所以不可继续分配给自然人股东。因此,xx木业应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对税收进行投资筹划:
(1)以投资形式再次回流资金至XX木业。xx木业对其控股公司―XX木业追加投资。这种方法不仅可以增加XX木业的资本金,降低其注册资金偏低的风险,而且还可以调整XX木业的资本结构。
(2)尝试对外投资转移资金。由于分红资金流至xx木业,xx木业对外投资,可以和其他非关联公司合资或者设立一家公司,待日后通过股权投资损失形式善后处理。
(3)xx木业以借贷形式将资金回流至XX木业。
3、土地摊销调整。由于历史原因,土地价值没有计入XX木业账簿,无法列支土地摊销费用,也就是说使用土地有收益而无对应的成本费用,只增净收益。初步计算,土地价值约为500万元,可以采取10年摊销的方法处理。土地价值在原来公司变更过程中,由于没有给予充分关注和处理致使账务出现会计差错。根据《会计政策、会计准则变更和差错更正》准则,对原来的账务进行调整,一次性降低未分配利润。
4.房屋产权变更。由于厂房产权属于个人财产,XX木业租赁使用该厂房,除需按期支付租赁费用外,还需于纳税时代扣代缴21%的房产租赁税金,每年达45万元。因此,XX木业可以考虑将厂房一次性购入,初步估算,房产价值约为2000万元。购入后每年可提折旧。按厂房使用10年测算:2000万元折旧额抵税500万元,十年的代扣税金为450万元,相当于节税950万元。考虑购入时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营业税为110万元,个人所得税为400万元。整体测算还是购入更为有益。
厂房问题也可以考虑让自然人以厂房投资XX木业,同样可以节省房产租赁的代扣代缴税金。
(二)防止未来累积“未分配利润”方案
1、加大劳动保护支出的列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8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所以,XX木业应考虑工作环境和劳动者的需要,适当增加劳动保护用品支出。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
2、质量认证及咨询费用。增加企业的质量认证,接受咨询服务,取得合法的凭证票据,列支相关费用。
3、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允许按照营业额的15%扣除。建议XX木业扩大市场宣传,推动产品销售和提升企业品牌知名度。
4、香港设立公司。在中国香港地区成立一家公司,作为非居民企业,负责资金借贷和技术提供。利用设立在香港的公司融资,即将资金贷给XX木业。所支付出境的利息需代扣代缴10%的预提所得税。按照中国内地与香港的地区的税收协定,利息征税额不超过利息金额的7%。而香港公司来源于中国大陆的利息所得,按照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的税收协定,无须再补缴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所征税款也不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7%。
5、材料发出计价方法的选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采用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等。对于XX木业来说,在未来物价波动且出现通货膨胀的形势下,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较为适合,能够反映物价的变动趋势,而且可以适度加大成本项目。
(三)工资薪金及薪酬设计优化方案
1、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支出。采用非货币福利办法,提高职工福利待遇,如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公寓);免费提供交通便利;提供教育福利、外出学习考察机会等。上述支出由企业替个人支付,且实现税前扣除,以加大企业所得税的扣除力度,同时减少个人所得税支出。
(一)企业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或延迟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不违反国家现行税法的前提下,对企业的投资、经营、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和筹划的过程。
分析上述概念,税收筹划包含了两个含义:
一是税收筹划必须同时达到减轻或延迟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否则,税收筹划就是不成功的;二是所有税收筹划的手段必须在不违反国家现行税法的前提下进行,否则,税收筹划也是失败的。
(二)企业税收筹划的意义
1.税收筹划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实现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企业为了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对税法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加深学习和研究,对企业具体业务进行合理安排和选择,从而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实现企业财务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这个过程其实也是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的过程,同时,企业敢于面对税务机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利,做到主动缴税,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2.税收筹划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水平。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可促使其精打细算,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增强预测、决策能力,从而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为了进行税收筹划,就需要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会管理,建立一支熟知税法的高素质的财会人员,从而不断提高企业会计管理水平。
3.税收筹划有助于优化国家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企业根据税法中税基与税率的差别,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鼓励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尽管主观上是为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的作用下,逐步走上了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助于优化国家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4.税收筹划有助于改进和完善国家税法及政府税收政策。税收筹划是企业对国家税法及政府税收政策的反馈行为,也是对政府税收政策的正确性、有效性和国家现行税法完善性的检验。国家可以利用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反馈的信息,改进和完善国家税法及政府税收政策。
二、企业对外投资的税收筹划
(一)投资企业性质的选择
1.公司与合伙企业的选择
我国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公司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课征所得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后,投资者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是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则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征收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因此,投资者对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选择,其投资收益也将产生差别。案例1:张生准备独资经营一家商店,假如张生每年能盈利200000元,该商店如按合伙企业课征个人所得税,税后利润是200000-(200000×35%-6750)=136750元,设商店如按公司课征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为200000-200000×25%=150000元,假设税后利润全部作为股息分配,张生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50000×20%=30000元,其实际税后收益为120000元,与前者比较,多负担所得税136750-120000=16750元,因此,张生做出了办合伙企业(如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设定),而不组织公司的决策。张生的这一选择是法律规定所许可的,在纳税行为未发生之前进行,并达到了节税的效果。
因此,对于规模不大,管理难度不大的企业,选择合伙企业比较适合。但是,对于规模庞大,管理水平要求很高的大企业,因为其筹资难度大,经营风险大,管理相对困难,如果用合伙企业组织形式,要想正常健康运作比较困难,一般宜用公司的组织形式。
2.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选择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独立承担纳税义务,可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如果当地的适用税率比母公司所在地的适用税率低,子公司积累利润还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不能享受当地的优惠政策,但设立为分公司,有利于总公司整体的税收筹划。在税收筹划中对于初创阶段时间较长,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的企业,一般要设定为分公司,从而使分公司的亏损能在汇总纳税时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负。而对于生产走上正轨,产品已打开销路,企业可以盈利时,则应设立为子公司,这样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对跨国公司而言,可以并用两种公司组织形式,将其某些附属机构设立为子公司,而将另一些设立为分公司,以达到最优的税收筹划效果。
3.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
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但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会失去很多客源。通常,具有高附加值,产品增值率高的企业,当它的规模较小时,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企业增值率较低,宜选择一般纳税人。
(二)投资企业注册地点的选择
进行跨国投资时,企业可以选择国际避税港,自由港等进行公司注册,如香港是亚洲著名的避税港,它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开始征收所得税,但所得税的课证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只对居民和非居民的境内所得征税,税率一般只为18%左右。进行国内投资时,首先必须熟悉各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经济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沿海开放城市的税收优惠,对西部开发的税收优惠,对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等。一般可选择能享受税收优惠的地区注册登记企业,这种区域税收优惠差异,给投资者提供了很好的税收筹划机会。比如,把总公司设在低税区,分公司设在高税区,把分公司在其他地方经营的收入归在总公司名下,合并报表统一纳税,以实现节税的目的。
(三)投资行业的选择
企业在投资行业选择时,要充分考虑税收因素,国家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对不同的投资对象规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因此,必须先了解各行各业的税收待遇。如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没有税收优惠的其他行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而且没有减免税期。因此,企业必须精心筹划投资行业,节约企业税金支出。
(四)企业出资方式的筹划
出资方式可分为:有形资产出资、无形资产出资和现金出资。在投资方式筹划过程中,企业通常采用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出资,因为以有形资产出资的设备的折旧额及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可以在税前扣除,削减了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其次,在变动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产权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方法的不同导致高估资产,这样既可以节省投资成本,又可以多列折旧及摊销费而减少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对外筹资的税收筹划
(一)筹资利息的税收筹划
我国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筹资的利息支出,凡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自企业投产营业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摊销;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财务费用可以直接冲减当期损益,而开办费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则须分期摊销,逐步冲减当期损益。因此,为了实现税收筹划,企业在控制筹资风险的情况下,可以尽量加大筹资的利息支出,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缩短筹建期和资产的购建周期。
(二)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选择
企业的筹资方式可分为权益资本筹资方式和债务资本筹资方式两大类。选择不同类别的筹资方式,不仅隐含的财务风险不同,而且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也不一样,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不同筹资方式的资金成本。因此,减轻企业税负也是企业筹资决策中必须认真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权益资本筹资方式有发行股票、企业自我积累等。发行股票属于增加权益资本,优点是风险小,无固定利息负担等,缺点是其成本为股息,不作为费用列支,必须从税后利润中支付,税收负担较重。自我积累方式由于资金的占有和使用融为一体,税收难以分割或抵消,存在着双重征税的问题,税收负担最重,因而难于进行税收筹划。
债务资本的筹资方式有银行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后面再想祥述)等。借款和发行债券都属于扩大借入资金,借入资金的成本是利息,按税法规定可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列支,其优点是资金成本可以减税,缺点是到期必须还本付息,当企业资不抵债时,有可能要破产清算,风险较大。
因此,企业就面临着资本结构的选择,是发行股票等筹集权益资本,还是通过举债的方式筹集债务资本。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分析说明。
案例3:某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准备投资1000万元生产一种高新技术的产品,制定了下面三个筹资方案。三个方案的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例如下,息税前投资收益率都为25%,债务成本利润率都是10%,企业所得税率都为25%,那么,其权益资本投资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如下表1所示。
从上表可知,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企业纳所得税从62.5万元减为55万元,再减为45万元,呈递减势,显示债务筹资具有节税的功能,同时,当投资利润大于负债成本时,债务资本在投资中所占的比例越高,对企业权益资本越有利。以方案二为例,全部资金的息税前投资收益率为25%,债务资本占总资本的30%即300万元,债务资本所创造的利润为75万元,扣除利息30万元,加上利息费用抵扣利润可节约所得税7.5万元(30×25%)剩余利润为52.5万元,从而提高了权益资本的投资收益率,其税后投资收益率达到23.57%;同理,方案三计算的税后投资收益率为45%,两者都大于无债务资本的方案一的税后投资收益率18.75%。
由此可见,当企业息税前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由于财务杠杆作用,债务资本的增加可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节税效果也越明显。但是,负债利息必须到期支付的特点,又导致了债务筹资可能产生财务风险,当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投资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这显然是得不偿失的。因此,企业在利用筹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时,不但要从税收上考虑,而且要注意企业收益提高所带来的风险,要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的特点,以及风险承受能力,以税后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正确选择筹资方式。
(三)特殊筹资方式——租赁业务的税收筹划
租赁业务已成为企业减轻税负、筹集资金的重要方式。通过融资租赁,可以使企业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迅速获得所需的资产,满足企业经营的需要,同时,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所提取的折旧费(支付的租金不得扣除)可以计入成本费用,减轻税负。经营性租赁对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涉及到税收筹划问题。对出租人来讲,可以充分利用闲置资产,提高总资产收益率,同时,其租金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税负一般低于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的税负;对承租人来讲,租金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例支,起到节税的作用,特别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同属一个企业集团时,可以直接、公开地将资产转给另一个企业,从而达到转移收入和利润,减轻企业集团整体税负的目的。
案例4:某集团公司2007年4月对集团内部的经营情况进行财务分析,发现A企业今年产销两旺,预计2007年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比上年增长50%;而集团内部的B企业却遇到困境,2007年预计利润总额亏损500万元,比上年减少40%,A、B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都是33%。考虑到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进行如下税收筹划:2007年5月,将A企业生产产品与B企业相似的生产线租赁给B企业,租赁费为50万元(假设符合独立核算原则,租金水平与出租给第三者的水平相一致),该设备每年生产产品的利润为400万元(则B企业07年预计利润=-500+400-50=-150万元),那么,该条生产线的租金A企业应缴营业税额=50×5%=2.5万元,该条生产线的租金A企业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5×(7%+3%)=0.25万元,该条生产线的租金收入A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额=50×33%=16.5万元,原该条生产线生产产品的利润应缴企业所得税=500×33%=165万元(筹划后B企业仍亏损,不用缴),通过税收筹划后,集团公司获得的筹划收益=165-2.5—0.25-16.5=145.75万元,租赁筹划后,该集团公司的总体筹划收益为145.75万元,税收筹划的效果很明显,但由于A、B企业的产品相似,跟往年相比,租赁后经营变化的波动不大,对外影响也不明显。
四、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税收筹划必须依法进行。所有税收筹划的项目都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符合政府政策导向。
(二)企业税收筹划必须使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综合分析有关税务及税务以外的各种利弊得失,分清主次,要达到税收筹划的效益要大于税收筹划的成本。
(三)企业税收筹划必须遵守税法的时效性,注意防范风险。由于税法是会随着时间而不断变化的,具有时效性,有些税收筹划方法在一定时期是合法的,但在另一时期可能就是违法行为,因此,企业要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就得经常注意税法的变化,而调整税收筹划的方法,以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行为而处以重罚,以至得不偿失。
(四)企业税收筹划人员必须精通国内、国际税法规定,具备相当的会计、投资、理财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税收筹划在西方国家已是一个家喻户晓的概念。然而在我国,则是一个刚刚兴起并逐渐被广大纳税人接受的行为。本文从理论的角度,分析税收筹划存在的原因,以及对国家、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重要意义,以加深读者对税收筹划的认识,从而为税收筹划的深入开展打下良好的理论基础。
一、税务筹划存在的理性分析
(一)从主观上讲,纳税人作为经济人的逐利性本质决定了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必然性。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以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权益最大化为经营目标。我们知道,利润等于收入减去成本。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降低企业成本费用支出则可以获得相对高的经济收益。而税务支出作为一项特殊的成本直接表现为企业资金的净流出和利润的抵减,从而削弱了企业的获利能力和直接利润,是纳税人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税务成本作为企业对国家的一项无偿支出并不能给企业带来任何直接的收益。也就是说,这项支出并不能象其他支出一样给企业带来任何的收入,这绝对不符合经济人的行为原则。因此,纳税人从根本上来说有减少纳税支出的主观愿望和需要。然而通过偷逃骗税等手段在如今的法制社会显然要冒很大的经济和法律风险,从而通过筹划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就成了纳税人的一种合法的理性选择。
(二)从客观上讲
1、税务筹划的必要性—偏重的税收负担。目前我国的税制结构和税率导致纳税人较重的税收负担。以增值税为例,根据购进固定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分为三种类型:消费型、收入型、生产型。其中消费型增值税可以在全额抵扣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而生产型则完全不能抵扣,生产型介于两者之间。世界上目前实行增值税的国家绝大多数是消费型或收入型增值税,只有我国和印尼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这无疑给我国的企业带来了很大的税收压力。另外,无论是增值税税率还是所得税税率,我国都高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目前市场竞争加剧的情况下,企业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较重的税收负担,采取筹划的方法实现合理的节税就成为了一种必要的选择。
2、税收筹划的可能性—技术层面的解析。从技术层面上来说,下列原因的存在使得税务筹划的实施成为可能。
(1)税制与会计制度的差异性。在我国,1994年以前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收入、费用、利润、资产及负债等的确认上基本一致。因此,按会计准则规定计算的税前利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所得基本一致。但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和从1997年起陆续颁布的具体会计准则使得会计与税法在确认收益、费用与损失方面的差异逐渐扩大。而《征管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规定的计算纳税。因此,在计算缴纳税款尤其是企业所得税时,这种税制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与损失方面较大的差异往往造成企业在计算纳税时需要做大量的纳税调整,在调整的过程中就产生了进行纳税筹划的因素和手段。比如,企业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中有许多有一定的税前扣除标准,纳税人可以通过对扣除标准的合理利用以及扣除临界点的计算使得这些费用的税前扣除在合理的情况下达到最大化从而最小化应纳税所得额。
(2)税制的复杂性。对应复杂的经济活动,就要制定能够应对复杂经济活动的税收制度。而税制的复杂性就产生了纳税人在面临纳税时进行选择的多样性和弹性。税制的复杂性有多种表现,比如纳税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征税范围的弹性,计税依据的可调整性,行业间、地区间、以及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间税率税负的差异性等。纳税人可通过对这种多样性和弹性的选择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
(3)税收法律的漏洞。由于法律制定者的认知水平以及法律现象的复杂性,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尽善尽美,总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税法也不例外。例如有的税种法条中对纳税事项的描述不明晰甚至模糊,有的税收规定之间不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的,有的税法条文严密性不足,可操作性不强。纳税人主观避税的愿望可以通过对这种税法上的缺陷和漏洞的利用加以实现。
(4)税收法律的空白。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以及竞争的日益加剧,总会不断涌现一些不同于以前任何商业形态的崭新的经济现象和经济行为,比如电子商务的出现。由于法律的制定者不可能是先知先觉的,不可能在这些新的经济现象出现之前就对之加以法律的规定,在税收法律中就会表现为对这些新经济行为征税规定的一片空白。在这段税收法律空白期,纳税人不但可以通过实施这些新的经济行为尽享创新带来的巨额利润,还可以同时享受税收空白带来的巨大收益。当然这种税收空白不是无限期的,当政府意识到问题的存在而使得相应的法律健全完善时,纳税人就不能再享受税收空白带来的税务筹划之益了。
(5)税收优惠措施的存在。各国的税制中都存在一定的优惠及减免措施和条款。这些条款的设立往往体现了国家税收的意图和政策导向,因此就给纳税人提供了一个合理合法进行税务筹划的平台。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的筹划既给纳税人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收益,也使得国家利用税收政策对纳税人经济行为进行调控成为可能。
二、税收筹划的微观意义
1、促进纳税人提高纳税法律意识。所谓纳税法律意识就是纳税人自觉自愿履行国家法定纳税义务的一种主观认识。偷逃税是对法定纳税义务的一种逃避,从主观上讲就不想去尽纳税的义务。而就税收筹划行为来说,主观上讲,纳税人首先对自身的纳税义务有足够的认识,知道纳税是自己应尽也必尽的义务。客观上来说,纳税人在谋求合法税收利益的驱动下,会主动自觉的学习和理解税收法律法规,一旦发现税法有变化,就会马上采取相应行动,趋利避害,把税收的意图迅速融入纳税人企业的经营活动过程中。从这方面讲,纳税人首先要在自觉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前提下才有税收筹划的行为。另外,税务筹划的第一特征就是不违法性,这就决定了税务筹划本身是建立在对法律全面尊重的基础上。筹划水平的提高与纳税法律意识的增长是具有高度的步调一致性的,开展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纳税法律意识提高到一定阶段的表现。事实表明,进行税收筹划或筹划搞得好的纳税人,其纳税法律意识往往也较高。
2、帮助纳税人提高会计和财务管理水平。税收筹划时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了进行高质量的筹划,需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有详细深入的了解,从企业获得大量有关的数据和信息,这都依赖于企业建立了一套记录清晰、完整、及时、准确的会计账务信息系统。而且税收筹划的发展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也是相互促进的。为了满足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现代会计已经发展了以满足内部经营管理需要为主的管理会计。会计工作已成为投资者、债权人、经营者、政府以及其他各方面了解和掌握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重要信息来源。
税务筹划离不开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税务筹划要求会计人员不仅精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而且熟知现行税法、税收政策,从而能够正确地进行纳税调整和计税。这样必然要求企业的会计人员不断的提高业务水平,也促使企业的会计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3、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经济效益。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筹划减少税务支出以达到减支的目的,也可以通过延迟现金流出时间从而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还可以通过筹划实现税收零风险从而最大程度减少涉税风险支出。这些无疑都是为企业创造利益的行为。要注意到,税务筹划是以企业为运作主体的,必须与企业的经营活动结合才能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不能仅仅看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而要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轻重,更要避免税负的减轻带来企业整体利润的下降超过节税的收益,从而实现企业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新晨
三、税收筹划的宏观意义
1、促进完善税制。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活动是建立在尊重法律、遵守税法的前提下,是对国家税法及有关税收经济政策的反馈行为,这就为国家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法规提供了依据。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对纳税人筹划行为的研究结合不断发展的经济社会现象,了解和掌握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收征管活动中的不合理、不完善的地方,适时的进行补充、修订、调整。可以说,企业的税收筹划有利于国家税法的进一步完善和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