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民商法学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作为研究生学习民商法,一定要注意对民商法的全面的理解,全面掌握民商法的体系和内容。研究生学习,不是象本科生的学习那样,只是一般的了解,而是要在全面理解民商法的体系和基本知识上下功夫,争取对民商法的完整内容做出自己的理解和掌握。例如说对民商法的概念问题,就不能是像本科生那样只是一般的掌握,老师说什么就是什么,而是要在分析比较众多的概念界定中,得出自己的结论,形成自己的看法。对民商法的体系也是这样,要进行研究、分析,得出自己的结论性的看法。
同时,在学习、研究中,要有所侧重,对民商法的哪个部门自己有兴趣,培养自己对这个方面专业问题的兴趣,积累这方面的知识,使自己在民商法的全面掌握的基础上,突出自己的专门方向。这样,就会在研究生的学习中,既有全面的理解,又能够培养自己的研究方向,并且为自己的毕业论好准备。
2、在民法学习中,象本科生这样的初学者和研究生水平以上的学习者各应有哪些侧重。
研究生的学习与本科生的学习是不一样的。我认为,研究生的学习是以研究为主,就是一边学习一边研究,通过研究,实现自己在研究生学习中的目的。就象前面说的那样,研究生的学习,主要是对本门专业的全面理解,同时对某个问题有所侧重,形成自己的研究方向。
本科生的学习不是这样,而是对法律的全面理解,对法律的各个学科都要有所了解和掌握,原则上是没有侧重点的,是对法律的基础掌握。当然,本科生也是要在学习中,形成自己的爱好和学术兴趣,例如对民法还是刑法感兴趣,但是总的要求还是对法律的全面理解。
这样,研究生的学习就更有针对性,更强调自己的兴趣和方向,更要靠自己的力量进行学习和研究。
3、案例学习在民商法学习中的意义?
民商法是一种实用的法律科学,是应用法律学科,更重要的学习,就是结合案例的学习。这样学习,不仅可以使学习更为生动,而且还可以与实际结合起来,不至于学的是一样,用的时候是另一样,学和用脱节。有时候,一个案例可以说明很多问题,想起了这个案例,就想起了这些法律问题。因此,在学习中要注意结合案例学习和研究,把民商法学活,学扎实。
4、听老师讲课和自己阅读文章哪个更重要?听讲座的意义大吗?
我觉得,在研究生的学习中,听老师的讲课,实际上只是在老师的指引下的学习和研究,老师所讲的,也就是指点研究和学习的方法。因为在研究生的学习期间,老师是不会将所有的民商法问题都讲过的,多数还是要自己要研究和学习。所以,更重要的,还是自己阅读文章,结合老师讲课知道的研究和学习方法,再通过自己的学习,就会使自己在民商法的学习中融会贯通,举一反三,取得更好的成果。
听讲座也很有意义,这是获取法学研究前沿知识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讲座中安排的,基本上都是现在最主要的问题,也是一位学者对这个专门的问题的最新的研究成果,因此,是值得认真听,认真思索的。这对于自己的学习是很有好处的。
5、许多研究生反映,有些老师的讲课没有太多新东西,和本科学的差不多,不愿意听课,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这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要对老师的研究成果和讲课要予以尊重,另一方面,老师也要在授课中将新东西奉献给同学。但是,在很多情况下,虽然老师讲的内容是以前的内容,但是在深度和难度上肯定是与本科阶段不同的,这也是研究生学习阶段的一个重要特征。因此对待这样的内容,要力求在研究的深度上有所长进,不能还是停留在本科阶段了解的程度上。
6、在学习过程中,有意识地让自己多写些文章是不是很有必要?
我是主张研究生在学习中多写一些文章的。通过写文章,可以获取更多的知识,对涉及到的一些问题有更深的了解,有助于学习研究的东西系统化,条理化,对学习更有用。
但是,研究生写文章,不是追求数量,一定要强调质量,要写出的东西有一定的学术价值,而不是滥竽充数。
7、在一门课程学习结束后,往往刚开始觉得自己学到了很多,似乎什么理论都掌握了,可是一分析案例就发现还是手足无措,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这就是理论联系实际的问题。书到用时方恨少,就是这个道理。一到实践中,就立刻感到了自己知识的浅薄。这也就是前面所说的,民商法是一个实用的法律学科,实践性是其重要的特点。这就要求,在学习的时候,一方面要深入扎实,另一方面,就是要结合实际。案例学习就是一个好办法。
8、民法学习中有什么特别重要的思维方式?
民商法的基本方式,就是法律关系的理论。我觉得,在民商法的总则中,贯彻的就是一个法律关系的学说,这是观察民法世界的基本的方法论。如果说有一个民法哲学的话,这就是民法哲学的核心问题。掌握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学说,就掌握了民商法的基本认识方法和分析方法,就能够认识民商法的整个世界。
9、您对侵权行为法的学习有什么建议?
对于法学教育而言,由于科技的进步,使得法学教育的手段日益丰富。从早期的纸媒、板书式教育手段逐渐过渡到电子媒介、远程教育等多种先进教学手段并用的局面。同时,法学教育可利用的资源也因科技的进步的以扩充,从早期的普通图书馆逐渐过渡到普通图书馆、电子数据库和网络数据库的共存。在这些先进的科技手段的辅助下,法学教育的视野和层次得到了提升。法学教育伴随科技的进步,教学质量和效果的进步有目共睹。
科学技术影响民商法的宣传和民众的守法效果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得民商法的立法进程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在社会上公布,民众可以通过多种现代传播途径及时了解立法的内容。尤其是在互联网普及的今天,通过对重大案件的网络传播,民众可以提高自己的权利意识和守法意识。现代的传播手段使得国家普及法律知识的成本大大降低,但效率却大幅度提高。
虽然科学技术的进步对民商法理论研究和民商案件的审判实践,以及普通民众的权利意识和守法意识的促进作用非常明显,有着积极的正面作用,但是,正如上文所言,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科学技术的进步给社会带来正面的推动作用的同时,其不当的应用也会给社会带来困扰和损害。例如先进的科技手段,尤其是互联网络的发达,使得非法获取和传播个人隐私的行为变得更为容易,隐私权的保护也日益成为民商法领域被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热点。因此,在肯定科技对民商法的促进作用的同时,也需要在民商法领域对科技的应用做出必要的限制。
2民商法对科技的作用
2.1民商法对科技成果的确认和保护科技成果在民商法中体现为知识产权,也称为智慧产权,这种权利是在近现代社会科技进步的背景下,出于对这种新型权利保护的需要,而在传统权利类型之外新增加的内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该公约的调整对象即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加入该公约。同时,我国相继制定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的法律,通过知识产权法的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确认和保护。
2.2禁止科技手段的滥用随着科技的发展,滥用科技手段侵犯民事权利的情况不断发生,对于这种行为的约束也变得更为困难。这些违法行为针对的对象既有公民个人,也有法人;侵犯的权利既有人身权,也有财产权。在侵犯财产权方面,包括使用科技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盗取信息资料等违法行为。在侵犯人身权方面,包括非法获取和传播个人身份信息、个人隐私等行为。这些非法行为借助网络的传播,使得受害人的损失被扩大,影响的范围难以控制。因此需要民商法对这些违法行为作出回应,抑制这种使用科技手段侵害民事权利的行为。
3结束语
从历史和实践的经验来看,民商法与科技之间具有互相促进的关系。民商法的发展历史证明了科技是推动民商法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正是由于科技的促进和回应科技发展的需要,才产生了民商法中的知识产权法分支学科。同时,民商法中的一些重要原则,例如,效率原则、外观原则也是在科技进步的背景之下,为适用经济活动节奏变化和交易方式的更新而出现的调整。民商法对科学技术的发展同样必不可少,实践也证明了正是民商法确认和保障了科技活动中研究者从事科学研究、发明创造的成果,鼓励了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为科技创新活动创造自由、宽松、安定的法律环境。同时,对于科技成果的应用,民商法也起到了不可缺少的作用。在科技成果应用的过程中,民商法不仅保护了科技成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也在保护科技成果应用中可能受到其不当影响的其他民事主体。民商法严格界定了民事主体的权利边界,为彼此的行为提供的确定的指引,在科技成果权利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起到了必要的平衡作用。
1、思想政治理论;
2、英语一或日语;
3、法理学;
4、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20-02
在现代的社会经济生活中,经济法和民商法发挥着重要的指引和规范作用,从产生角度来看,民商法是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民商法对个体利益的保护在某种程度上也加剧了个体利益的扩张,个体利益的扩张对于市场秩序是不利的,对整体利益必然会造成一定的危害,这就会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甚至危机出现,经济法就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经济法产生是对宏观市场的利益保护需求之下产生的,经济法中更多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和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和调控,经济法产生后对民商法有着补充和校正的作用。从作用角度来看,经济法是宏观意义上对社会经济生活起调整作用的法,民商法是微观意义上调整作用的法,立法目的上的不同,却形成了二者功能上的互补性。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功能互补是通过多方面表现出来的,其功能互补性具有以下几项要点:
一、立法目的上的功能互补性
立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为了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民商法立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具体行为的合法性,对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各种差别不予关注,而是更多的以平等的视角来确定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看出民商法对于平等主体的界定是形式上的平等,并不考虑其所处的地位、实力等因素,因此民商法强调的是形式上的正义,对于实质正义,民商法有时是缺席的。
经济法在立法中突出强调对主体的划分,从主体所处的地位、主体的实力以及对整个市场的影响等因素来认定不同主体的人格,经济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实现实质的正义。这一实质正义体现在加强对弱者的保护,给不同的主体不同的权利义务划分,通过立法上的“不公”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通过对一方主体的行为限制或苛以更为严格的义务来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
社会经济生活中单纯的个体利益的保护是行不通的,只有通过对整个社会正义的维护才能给个体利益保护创造良好的空间,才能保障个体利益能够更长远的被保护下去。
二、调整对象上的功能互补性
调整对象上的互补使得二者功能上各自具有针对性同时对整个经济生活也能得到更全面的规范,因此也是功能互补的体现之一。
首先,民商法是调整私法领域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自由意志来排除适用法律,对于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纠纷也可以由当事人自己来选择,是否通过诉诸法律解决。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在经济领域出现经济危机、社会分配矛盾、两极分化等问题,这些问题按照民商法的自愿、平等原则是无法有效解决的,因为民商法的立法并不是站在政府宏观调控的角度而确立的,民商法更加强调所有主体的平等性、强调交易的公平,民商法侧重保护的是个人的公平,也是通过这种具体的交易中维护个人的利益的保护方式在践行对社会公平的保护,而对于宏观意义上的公平却没有格外的关注。
其次,经济法就是在民商法无法在宏观上更完善的保护社会公平利益的形势下应运而生的,除了个体的公平和利益需要保护,以国家为代表的整体利益和社会整体公平同样值得保护。经济法的立法目的就在于保护国家在宏观调控角度中所涉及到的方方面面的关系,包括宏观调控所指引的市场交易行为、交易主体、宏观调控的系统等的。
从民商法和经济法在调整对象上的区分可以看出,民商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整个经济宏观调控中所形成的关系,二者结合来看,才是对经济领域的全面调整,二者的结合才能够更好的实现法律的功能。
三、调整方式上的功能互补性
民商法和经济法在调整方式上存在着区别,但同时也体现着互补性,这种互补关联性共同实现着立法对经济生活调整的目标,是统一的,因此也可以说是功能上的互补性。
(一)民商法的调整方式
民商法以平等保护为原则进行权利义务的调整,因此民事主体在权利义务上只受到行为能力的影响而不同。民商法对于具体经济行为的规范和调整,利用的是更多的任意性规范,民商法的调整方式本质上是利用市场的规律性作用来实现对当事人民商事行为的调整,当事人依据民商事法律规范能够充分的发挥自身的能动性,遵守市场的规则,就能够完成民商事行为。
(二)经济法的调整方式
经济法对经济生活的调整是根据市场中不同主体所处的地位以及所具有的实力不同而设置不同的权利义务,例如经营者和消费者就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其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详细的规范和指引;对于不同类型的公司在经济活动中也要根据《公司法》规定的不同内容的权利义务行事;经济法还有其他的标准来规定经济活动中的当事人不同的权利义务,这些标准都是依据经济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而设定的,都是有目的的调整方式。
经济法的调整方式更多的通过强行性规范,强调“市场机制的外在化”,利用国家干预和宏观政策等方式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整,经济法的调整方式更多的应用在维护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促进经济整体发展等宏观领域。
(三)民商法与经济法在调整方式上的功能互补性
虽然民商法侧重对微观具体民商事行为的调整,但是对整个市场还是具有很好的维护和促进作用,对于市场失灵也具有一定的功能,但是市场失灵并不单纯是由于市场内部的问题所导致的,因此还需要经济法从宏观上进行全面的规制。从国外的经济危机处理的历史中可以看出,单纯的依靠市场自身来解决严重的市场失灵等问题是需要花费很长时间的,但是如果此时有政府的干预,从宏观经济发展角度来进行调整,对恢复市场活力,形成自由有序的市场环境效果是十分明显的,这也就是经济法对民商法功能的补充作用。
四、法律责任上的功能互补性
民商法所确定的法律责任的产生是由于市场主体违背意思自治原则,经济法所确定的法律责任是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之下违背原则的行为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是对民商事法律责任的功能上的补充,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通过法定责任来弥补民商事中的约定责任
民商法中体现的更多的是当事人之间的自由意志,当事人对于权利和义务尅约定形成,相应的责任可 以进行形成,对于违反约定义务的就形成违约责任。与民商法相比,经济法中的责任大多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的责任形式和标准都有具体、严格的规定,法定责任有时是能够起到排出约定责任的效果的,当事人违反经济法中的法定责任就要依法承担责任,可见,经济法对于民商法所确定的约定责任所具有的是一种限制,这一限制事实上就起到了功能上的补充作用。
(二)惩罚性责任对补偿性责任的补充功能
民商法的法律责任旨在解决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同的个体利益之间的纠纷,这一责任理念和责任体系都无法适用到解决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害中,因为在民商法保护的具体的个案中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因此所确定的责任通常都是补偿性的赔偿责任,这一责任的确定是为了还原或弥补利益关系。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确定的惩罚性法律责任是要给违法的行为人相应的惩罚,通过设定比他违法更大的责任来加重其所受处罚,更好的起到惩罚的作用,也更好的为以后的行为起到警示作用。
(三)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补充民商法过错责任原则
民商法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对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主体的违法行为按照其过错程度要求其承担责任,但是有时民事主体的行为除了会给对方造成损失,还会给整体上的社会利益带来损害,这就需要按照经济法所确定的严格责任原则对其进行责任的追究,才能起到对整体利益的维护和秩序的维护。例如在产品质量的责任上,如果按照民商法来追究责任,产品的责任人只需要对造成的消费者的损害承担责任,但这种产品质量责任同时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对社会经济秩序带来的损害却无法被追究,经济法正是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考量而确立的严格责任原则,也是对此类行为的严厉的追责。
(四)国家主动追究对不告不理的功能补充
民事立法强调的意思自治也包括是否通过法律程序主张权利,对于民事领域的违约行为法律责任追究坚持“不告不理”,只有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请求,才能开始民事诉讼的程序,开启诉讼的权利主体是利益受损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济法中法律责任的追究更多的是“必须追究”,即使利害关系人没有要求主张权利,国家对于违反经济秩序的行为也要主动进行责任的追究,这一点能够充分的弥补民商法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上的不足,是对当事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更好的维护。
此外,经济法在市场主体的准入等多方面都站在了比民商法更高的层次上对社会整体利益给予了全面的考量,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确定了更为主动和严格的责任追究,是对民商法责任追究的一种功能上的补充,民商法与经济法从不同层次对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进行着微观和宏观的调整,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责任体系。
五、结语
民商法和经济法无论从产生还是适用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可分的关系,二者分别从微观和宏观上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调整,民商法的功能是基础性的调整,而经济法是对民商法的补充调整作用,所以民商法和经济法在目标上体现着同一性,在功能上体现着互补性。参考文献:
[1]邬云霞.对商法、经济法二部门法划分的再思考.前沿.2010(22).
[2]张德峰, 从民商注到经济法:市场经济伦理与法律的同步演进法学评论.法学评论.2009(3).
我国民商法对人权保护有一些相关设定,我国《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建立了人权保护的原则,虽然我国司法部门和法律方面的学者一直以来致力于建立一套保护人权的完善系统,但是因为发展时间短,国内缺乏客借鉴的经验,仍有很多问题未能解决。⑴民商法条纹过于形式化,操作性差:民商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人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即保护民事主体的基本人权。经过二十年的研究探讨,目前我国也形成了有国家特色的民商法体系,该法律体系包含了《民法通则》《婚姻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等。《民法通则》上对于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安全权的保护太过狭窄,大多数只触及表面,而非真正意义上的保护人权。
例如现行《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这一条例之宽泛地规定要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却没详细地表明如何保护,保护哪些权利。简言之,我国民商法条文形式化,操作性差。⑵民商法实际运行中有着难以避免的政治色彩:民商法条文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多出行政处罚条例,却鲜见直接保护民商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民商法的运行中,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
例如《拙作拳法》•《商标法》的罚款条例中,带有鲜明的政治部门保护色彩,这一点严重的影响了人权的维护。⑶民商法在保护人权上取得的进步:目前,我国的民商法虽不完善,但却是符合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的,《民法通则》系统化规定了人民可享有的民事权利,保证了公民行使权力时有法可依。国内司法学专家对这一问题也高度重视,设立了相关课题专门研究,希望早日完善民商法,更好的保护人权。
2对民商法保护人权的几点建议
根据我上面对民商法保护人权的相关分析,我认为要更好的保护人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继续完善,加快立法进程。到今天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完整的民商法典,比起传统的刑法,民商法与公民生活更密切,但法律依据上却少很多,这也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大缺陷,我们需要加快立法进程们尽快的建立一套完整的,综合的,符合广大人民利益的民商法典。
第二:提高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只有加强司法队伍的廉洁性,正义性,才能更好地保护人的基本权利,杜绝,杜绝胡乱判案,有法不依的情况,才能使我国的法制建设登上一个全新的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