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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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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范文第1篇

为全面学习和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人员的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今天在此举办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员培训班,希望参加培训人员认真学习,真正担负起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为下一步开展仲裁工作做好准备。下面,我再强调三点意见:

一、提高贯彻落实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意义的认识

“农业稳,天下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基本财产权利,是农民的根本利益所在。落实党的农村政策,最根本的是落实土地政策,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最重要的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于2010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意义重大。为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政策精神,促进我区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持续稳定,我们的主要任务是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不断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断提高纠纷当事人和镇村干部知法、懂法、守法、执法自觉性,从而更好地保证党在农村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二、目前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现状

我区自1998年开展土地二轮承包工作以来,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较好地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业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和农村社会持续稳定。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区农村土地承包工作还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村土地政策法规宣传不到位,二轮土地承包工作没有完全落实,土地使用权属不明确;二是基础管理工作滞后,证地不符,档案资料缺失严重;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四是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随意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涉及农村土地的纠纷和案件呈现不断增加的态势等等。对这些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三、精心组织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培训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而且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对仲裁员的业务素质要求极高。今天,我们特在此举办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培训班,下一步还将颁证,组成仲裁庭,并根据仲裁工作的实际,制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工作职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员工作守则、法律文书和仲裁档案管理制度、仲裁庭工作纪律等,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有序开展。

我们要以学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为契机,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要求,抓紧抓好延包后续完善工作,妥善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延包遗留问题,对土地承包档案资料要做到认真清理、规范整理和永久保管,从源头上努力减少产生纠纷的隐患。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范文第2篇

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服务体系逐步构建

近年来,吉林省从规范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入手,通过强化农村土地流转基础工作、健全土地流转管理制度、加大对土地流转市场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领导和扶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等措施,积极推进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目前,吉林省各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依托农经机构,结合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场所和集体“三资”服务中心,建立了县乡两级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村级成立了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工作站,逐步形成了上下贯通、分工明确的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多数试点县(市、区)依托“三资”管理服务大厅成立了土地流转服务大厅,配备了电子大屏幕、触摸屏、电脑、扫描仪、传真机等设备,开展了信息、政策咨询、价格指导、合同签订鉴证、纠纷调处等项服务,为流转双方搭建了一个开放、公平、有序的交易平台。截至今年6月,全省成立544个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比去年同期增加310个。目前,全省设置土地流转服务大厅462个,比去年年末增加186个。全省累计土地流转信息32780条,指导签订土地流转合同74315份,接待农民群众政策咨询36783人次。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已经形成

为了妥善处置和化解新时期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我们针对突出问题,建立和完善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制度,构建了调处和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矛盾的长效机制,具体抓好“六个建设”:

一是突出仲裁机构建设。目前,全省经当地编委批准成立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有60个,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

二是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出台前,我们就率先从两方面探索了仲裁法规制度建设:2005年制定出台了《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2006年制定出台了《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试点办法》。

三是坚持统一规范标准化建设。全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实行“四统一”,即:统一使用仲裁标准文本、统一规范庭审程序及语言、统一仲裁案档管理、统一使用仲裁徽标。仲裁工作统一标准、规范操作,提升了仲裁工作的层次和水平。

四是注重基础设施建设。全省多数地方设立了100平方米以上的仲裁庭,参照法庭标准,设置了仲裁席、当事人席、证人席和旁听席,安装了摄像录音、电脑等现代办公设备。目前,全省在农村土地仲裁基础设施建设上已累计投入655万元。

五是狠抓专业队伍建设。全省共培训9000多人次,共有979名仲裁员经考试合格后获得了省政府颁发的仲裁员资格证和执行公务证。

六是重视调解机制建设。全省普遍在村一级设立了土地矛盾纠纷调解小组,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担任调解员,直接与广大农民面对面接触,使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在乡镇政府组织司法、农经、土地、等相关部门成立了调解组织,设立了调解庭,选配调解员,尽力把矛盾解决在乡镇。

下一步工作重点

从总体上看,吉林省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基础较为扎实,政策配套、监督检查比较到位,但还存在经营权登记的法律效力不明确、农村土地流转还存在制度等方面的障碍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缺乏经费等问题。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的管理和探索,侧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稳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从吉林省开展的登记试点情况看,登记试点的范围较小、代表性不强,整体作用还不明显。将逐步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试点范围,进一步完善经营权登记相关政策,明确清查实测工作方法和步骤,明确初始登记的内容和流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重点,以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目的,切实做好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法收回、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承包方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

(二)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流转。为促进农村土地适度集中,发挥规模经营效益,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在充分尊重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流转后,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禁止借流转之机将土地打乱重分;流转收益归承包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截留、扣缴。

(三)积极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要做到发生一起及时调处一起,不能久拖不决,要克服怕麻烦和消极观望等思想,积极主动解决问题,努力做到小矛盾不出村、大矛盾不出乡(镇)。

(四)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必须严格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办事,不枉法、不徇私。

三、领导组织

(一)县级组织

成立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督促各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工作,负责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政府办、农业、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妇联、司法及各乡镇有关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仲裁委员会任期为五年。

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仲裁庭。办公地点和仲裁庭设在县农业局,郝春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仲裁庭为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机构。在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时,由委员会指定3名仲裁员、1名书记员组成仲裁庭,并指定一名担任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实行培训上岗制度,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聘请专职和兼职仲裁员5至7名。

(二)乡(镇)级组织

各乡(镇)政府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接受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领导。各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由分管副乡(镇)长兼任主任,司法所所长兼任副主任。由司法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聘请专职和兼职调解员2-3名。由乡(镇)负责组建相应村级土地承包纠纷调解组织。

四、工作职责

(一)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2.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调解员,并对仲裁员、调解员进行管理;3.指导、监督、管理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和仲裁庭工作;4.组织、交流、总结调解仲裁经验;5.完善和制定调解仲裁规则。

(二)县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1.负责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日常管理工作;2.负责仲裁员、调解员的管理工作;3.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组织仲裁庭;4.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5.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其调解仲裁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6.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归集工作;7.向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8.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三)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依照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程序,调解处理本乡(镇)土地承包纠纷,并回访、检查当事人执行调解协议情况,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协议;2.积极开展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3.建立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土地纠纷;现状分析;对策

一、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主要特点

三年来,仅县农业、部门调解处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就达15件。通过对这些案子的归纳分析,可以看出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呈现以下特点:

(一)集访案件多。15起案件中集访案件4件,占27%。

(二)农户与农户间的土地流转矛盾纠纷多。这一类纠纷有10件,占67%。

(三)赴省州上访案件逐年增多。三年来赴省州上访5件,占33%。

(四)纠纷双方矛盾激化,调解难度大,处理不当极易引发事端,甚至会演变成刑事案件。15起土地纠纷案件中,5件演变为恶性案件,其中2件变成刑事案件。

(五)反映问题形式多样。在传统的人访、等形式外,近两年出现通过“市长信箱”、“省长信箱”反映问题的形式。

二、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纠纷产生的根源

1、流转不规范、不合法。一方面未签订书面合同,大部分属口头协议,加之村干部换届,底子不清,给调解带来难度;另一方面是未经集体通过而私自流转,不具有合法性。

2、国家农村政策调整带来的利益纷争。近年来,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和粮食直补的增加,农村承包土地已明显升值,流转双方为利益而引发的土地纠纷明显增多。

3、土地流转时间长,存在纠纷时间跨度长,情况复杂,取证难,不易调解。

4、流转方式不确定,不易定性。主要指:转让、转包、出租、互换不明确,定性难。

5、征地补偿不到位而引发纠纷。单位用地不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补偿项目进行补偿,或补偿没及时足额到位。

6、家支势力引发土地纠纷。我县农村家支势力渗透到群众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也是土地纠纷产生的一大诱因。常常是家支势力强的欺负家支弱的,家支势力弱的农户在当地会产生一种无形的生活压力,被迫弃地或一次性变卖土地及房屋而远走他乡,投亲靠友。而后引发土地纠纷。

(二)农村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建设存在的问题

1、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机构需进一步巩固完善。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04年成立,成员由当时相关单位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农村经营管理站内。由于时间跨度大,相关部门领导已换了几届,其作用名存实亡,很多土地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际上是农村经营管理站在兼职承担。因土地纠纷多,机构不健全,人力缺乏,有时只有疲于应付。

2、仲裁队伍建设亟待加强。根据省州农业部门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要求,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构纳入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由于我县没有专门的编制,真正懂业务的专职仲裁人员缺乏已成为仲裁工作的制约瓶颈。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是农业部门一项重要工作,仲裁人员既需具备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规知识,又要具备各类民事法律知识的能力。

3、仲裁经费来源亟待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土地承包经营调解仲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农业部门文件要求将仲裁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但,目前我县没有专门的工作经费,工作开展举步维艰。现在的土地承包纠纷往往案情复杂,解决起来也非常的棘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缺少经费制约了仲裁工作的有效开展。

4、农村土地纠纷调解仲裁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我县土地纠纷调解仲裁基础设施建设较差,没有专门的土地纠纷调解仲裁场所及设备。现在土地纠纷的调解仲裁都在陈旧的会议室进行非正规化的调解仲裁,与我县土地纠纷多发频发的现状相比,其仲裁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滞后。

三、对策及建议

针对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存在的纠纷、矛盾及现状,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一些解决对策:

(一)依法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我县是一个典型的彝族聚居山区农业贫困县,土地仍然是劳动力的重要载体,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了,才能保障广大农民最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才能保护和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才能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并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基础。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加强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指导土地合法有序流转,强调流转合同的签订,消除纠纷隐患,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严禁擅自变更和强行解除未到期承包合同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家支干政等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坚决制止,确保纠纷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二)妥善处理好土地征用中的问题。严格按照土地征用程序,统一补偿标准;对占压耕地的各项补偿费要及时全额发放到农户,公平、公正地分配征地款,保障每个村民平等地享有土地收益权。

(三)多种手段并用及时化解纠纷。根据我县民族地方的特点,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的作用。我们应针对不同的纠纷案件,既要采取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手段还应采取民间的等多种形式进行调解。及时制止矛盾冲突,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抓好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加大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力度。高度重视土地承包纠纷的上访接待工作,消除对立情绪,及时调解纠纷,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当地,消化在基层,确保农村社会的稳定。

(四)一要进一步加强仲裁机构队伍建设,更换仲裁委员会成员,重新聘请仲裁人员,加强仲裁员业务培训、解决仲裁人员编制等,进一步稳定仲裁队伍,提高仲裁人员业务水平,建立一只权威性的仲裁机构,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二要积极向政府汇报,争取财政支持,将仲裁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着力解决仲裁所需经费问题,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行;三要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基础设施设备的硬件建设。建一个标准化的仲裁场所,包括:仲裁庭、合议庭、案件受理室、档案会商室及办公设备,使我县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办案条件得到全面改善,调解仲裁工作将按流程规范开展,接访、仲裁案件数量明显提高,土地纠纷化解能力显著提升,推动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轨道,促进我县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四川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培训资料》.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范文第5篇

永昌县现有人口为25万人,其中:农户数4.78万户,农村人口为19.23万人,占总人口的76.40%,农村劳动力12万人。常年播种面积56000多hm2,主要种植啤酒大麦、优质小麦、高原夏菜、制种玉米、胡麻等优势特色农产品。2010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为5736元,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农民收入的70%来自家庭经营的种植业和养殖业,是一个典型的灌溉农业大县。近年来,永昌县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及时总结土地流转的经验,寻找差距,探索加快农村土地规范流转的对策建议,对我县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1永昌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

1.1取得的成绩

1.1.1土地流转面积取得突破性进展。2010年,全县共完成农村土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2875.06hm2,占家庭承包经营面积的7.70%。其中转包8.13hm2,转让7.20hm2,互换11.60hm2,出租2316.07hm2,入股2.33hm2,代耕529.73hm2。其中签订合同的2318.40hm2。流转面积过万亩的乡镇有两个。

1.1.2土地流转示范园(点)建设成效显著。2010年县上共确立了“五大农业示范园区”建设项目,其中把河西堡镇确定为“土地集约化经营示范园区”。经过一年的努力,园区现已制定了详尽、可行的《土地集约化经营示范园区建设规划方案》。其中大寨子村核心区以2009年土地复垦项目为依托,完成平整土地133.33hm2,新打机井两眼,铺设膜下滴灌输水管道7.50km,架设起输变电线路,配套绿化林带,铺垫田间道路等基础工程。这片土地先承包给农户,明确权属后,再集中流转给山东客商,种植辣椒86.67hm2、洋葱46.67hm2。通过算对比账,流转初始租金每667m2430元,加上国家统发的农资补贴费、节省的农机具损耗、就近务工收入等每667m2收益在千元以上,比往年增收500多元。示范带动成效显著。在抓好示范园区建设的同时,还在全县范围内,根据土地流转合同完善情况、土地流转规模、流转年限、流转点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配备技术力量等十个量化指标,进行综合筛选。选出了土地流转规范化程度高、辐射带动能力强的9个县级示范点。如焦家庄乡陈家寨村村民韩忠祥等5户人联合,集中连片流转本村土地53.33hm2,投资300多万元,连片规模新建日光温室100座、并引进拱棚新材料,新建大拱棚13.33hm2,种植露地蔬菜26.67hm2。为全县土地流转和高效农业建设带了一个好头。

1.1.3加强组织领导,顺势推动。县上成立了以分管县长任组长的“永昌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领导小组”和“永昌县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2010年6月4日组织召开了由县、乡、村三级干部240人参加的“永昌县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会议”。会议前现场观摩6个土地流转示范点,之后的大会上6个示范点还分别做了交流发言。2010年9月中旬,县上组织人员到土地流转工作开展较好的河南信阳进行了实地考察了解。2010年全县的经济工作会上,表彰奖励了城关镇大坝村等5个土地流转示范典型,并在县上出台的《2011年特色农业奖补政策》中首次明确对乡镇级土地流转服务站将进行奖补。通过召开会议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不足,到组织干部外地考察学习,更进一步的统一了思想、明确了思路,使基层干部群众深受鼓舞,为“十二五”期间土地流转奠定了思想基础和发展思路。

1.1.4各级干部和农民的思想认识有了深刻变化。通过各种措施的综合作用,各级干部和农民已逐步形成共识,认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是现代农业生产的重要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成为改造传统农业、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环节,成为联结承包农户与规模经营主体间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土地流转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民增收、农业产业化的加速发展探索了新路。各级干部和农民已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客观必然性,能准确把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新趋势、新要求,顺势而为,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健康发展。

1.2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2.1土地承包经营权动态确权工作滞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是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基础。当前我县土地承包经营权上有较多不足。一是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后,上报的承包经营权面积是30000hm2,耕地面积是50000hm2,相差20000hm2之多,除了习惯亩(80、90平方丈)因素外,当时考虑要承担农业税、合同款、义务工,相当一部分耕地没有纳入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书管理,造成“地证不符”。二是1998年我县第二轮土地承包之后,个别乡镇“小调整”过承包地,调整后《土地承包合同》没有重签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内容没有进行变更登记,形成“地证不符”。三是第二轮承包以来,许多村社进行土地征用、土地整理,原有的承包地块已灭失,部分承包合同和承包权证没有及时变更,形成“地证不符”。四是第二轮土地承包已有十多个年头,期间因农户家庭分立、户主变动,分立、变动后原合同和权证没有进行相应的变更,给家庭经济纠纷埋下了隐患,势必要求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1.2.2流转不规范。有20%的流转面积,只有口头约定,没有签定书面合同。有的虽然签订了流转合同,但由于合同条款、标的不明确、内容不完整等情况,较易引发矛盾纠纷。

1.2.3流转期限较短。主要受主栽品种轮作倒茬、农产品市场行情大幅波动、劳动力外出务工收入等自然经济条件制约。我县流转土地以短期为主,70%是一年期(一个种植周期)合同。

1.2.4流转机制不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不健全,配套服务滞后,供求信息不对称,市场化程度低。

2加快农村土地规范流转的对策

2.1依法建立权属明晰、“地证相符”的动态管理机制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一系列政策法律赋予了农民对承包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基础工作已由承包合同管理发展到土地承包物权管理、流转管理服务的新阶段,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变更登记、换证、流转备案已成为经常性工作。针对“地证不符”的问题,要按现时的土地承包实际情况确权到户,变更登记承包台账,补(换)发经营权证书,依法建立起权属明晰“、地证相符”的动态管理机制。

2.2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体系

2.2.1组建县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以县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为依托,建立县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制作LED显示屏,流转信息。主要职责是开展跨乡(镇)域土地流转信息服务、政策法规咨询、纠纷调解仲裁、土地流转的登记、土地流转的司法公正,指导和管理乡(镇)、村两级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促使农村土地流转逐步朝着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发展。

2.2.2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挂牌并落实人员。给各乡镇集中统一授牌,启动乡镇服务站,配备专职人员。主要职责是开展土地流转信息搜集、法律政策咨询、经营权证书变更、流转登记、合同签订鉴证、纠纷调处档案管理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2.2.3聘任土地流转村级辅导员,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给全县111个行政村村文书发放聘书,兼职为土地流转村级辅导员,集中统一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业务培训。村级辅导员负责宣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土地承包及流转政策咨询服务;负责本村土地流转统计工作,登记、搜集、核实、上报需流转土地、农户的各类信息;承担本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在村上公布栏中公布流转信息;负责协调土地流转各方关系、流转纠纷的调解等工作。

2.2.4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纠纷调处机制。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县上已成立了11人组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选举了主任、副主任。接下来培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由经管专干、司法所所长、农民代表等组成。仲裁委员会将依法受理土地流转纠纷的仲裁申请,组建仲裁庭依法开展土地流转纠纷调解工作,建立和完善民间协商、乡村调解、依法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

2.3建立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程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是农经工作的一项新任务,是广大农经人员面临的一项新课题。积极探索怎么去开展规范服务?开展哪些服务?服务要达到什么样的效果等?就要建立符合实际,进行规范操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程。

2.3.1规范的土地流转程序。一般来讲,土地流转程序包括:收集流转信息、流转信息、双方对接洽谈、进行资格审查、签订合同、进行备案登记和资料归档、监督合同履行、纠纷调解仲裁等环节。

2.3.2登记备案制度。分三个梯级层次:一是县级流转服务中心备案。整社(村)全部地块流转的;流入方所需土地面积跨乡镇的;流转期限在8a以上的。二是乡镇流转服务站备案。一个灌溉单元(一眼井、一条支渠)地块全部流转的;流转期限3~7a的。三是村级备案,对本村内个别农户间、转流期限1~2a、小规模流转的,村辅导员指导签订统一发放的合同,登记流转台帐;对需委托发包方(村委会)流转的个别农户(地块),到村辅导员处办理委托手续,进行流转,登记流转台帐。

2.3.3租金的预付、实物折算、动态调整机制。对流转期限一年的,倡导租金一次性支付,先付租金再种地,以保护流出方收益。考虑到农产品价格波动因素和对自然环境的高度依赖性,对流转期限一年以上的,倡导租金分期协商,动态调整,并按实物(当地大宗农产品)量折算,货币支付,提前一年(种植周期)支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