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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欺诈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防欺诈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防欺诈范文第1篇

江苏三友不愧为一个“优秀”的服装制造企业,精于“包装”自然是其拿手好戏。虽然实际控制人早在2004年就已经发生变更,可直到2010年才对外公告。

然而,再华丽的衣服也有“穿破”的时候,江苏三友精心包裹的躯壳终于露馅了,不但引发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声讨,也招致监管部门的立案调查。

相信监管部门的调查结论不会有任何悬念,因为江苏三友违法的事实很清楚。

根据证监会2003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最近三年内应当在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持续经营相同的业务,因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公司合并或分立、重大增资或减资以及其他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导致发行人的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关行为完成满三年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江苏三友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时间是2004年6月,被证监会核准发行股票的时间是2005年4月6日。依据这一规定,江苏三友在2005年不具备发行上市的条件。而从上述这两个时间点来看,表明其实际控制人变更发生在其向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发行人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的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因此,江苏三友必须在申请文件中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变更这一情况,但是江苏三友的申请文件却隐瞒了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重要情况,违反了真实、准确、完整这一法定原则,属于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而在其申请当时和其后历年的信息披露中,也没有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这一情况,明显违反了“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这一法律规定,属于虚假陈述。

防欺诈范文第2篇

    一、合同的解释

    根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法》第十七章规定,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合同的成立须各方当事人相互为意思表示;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是要约和承诺。合同的特殊订立方式是悬赏广告,招标投标和拍卖。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二、合同欺诈的因素

    从经济学原理的角度研究分析合同欺诈的主要因素有:

    (一)合同欺诈的暴利性。合同欺诈的暴利性是合同欺诈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暴利诱发了大量跃跃欲试的行骗者。他们总是不断变换行骗方式,推出行骗新名称,致使合同欺诈方式越来越多,手段越来越隐蔽,欺诈金额也越来越大。行骗利润越高,则行骗的动机越强。

    (二)合同欺诈的成本低。合同欺诈的成本极低,倍受行骗者青睐。行骗者投资少,风险小,见效快,在此情况下,行骗成本越小,导致行骗动机越强。

    (三)合同欺诈的信息不对称性。合同欺诈手段隐蔽,刻意强化信息不对称性,连环作假,使被骗者防不胜防,难以发现。而且没有效的方法去消除信息差,加之中国地大人多,求财心通,因此造成欺诈极易得手。

    (四)行骗者受惩罚力度小。惩罚力度小,导致行骗猖獗,把合同欺诈者受惩罚考虑在内,欺诈的边际效益也远远大于实际成本,使得合同欺诈行为越来越多。

    (五)合同欺诈的破案率低。破案率低,致使违法犯罪分子更加嚣张。事实证明,破案率越高,越能震慑犯罪,合同欺诈案件就越少;破案率越低,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合同欺诈案件就发生越多。

    三、合同欺诈的主要形式

    (一)利用伪造、虚构、盗用或假信誉证件骗取合同的签订,进行合同欺诈。

    (二)利用合同签约人法律意识淡薄,合同管理混乱,进行合同欺诈,甚至行骗者与一些单位人员串通一气共同欺诈单位财产。

    (三)利用市场供求的微妙关系骗取合同的签订,进行合同欺诈。一是利用市场供求失衡关系向对方承诺包供原材料包销产品,以迎合部份待业人员,下岗工人和农民饥不择食的心理,骗取合同的签订,以达到欺诈钱财的目的。二是利用一些企业急于寻求市场热点,开发高新产品和投资少回报高的项目急功近利心理,以极具诱惑的承诺,诱骗对方签订合同,骗取预付款或保证金。

    (四)利用人们盲目的急切致富心强,在新行业、新产品上进行合同欺诈。行骗者推出投资少,见效快的生产、加工、种植、养殖、高科技新产品等,与对方签订合同,骗取定金、中介费、预付款等。总之,合同欺诈的伎俩尽管多种多样,但其方法不外是利用信息不对称或设计出一种不对称的信息格局,诱使他人做出自以为正确但事实是受骗的选择。

    四、合同欺诈的防范

    合同的反欺诈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针对其涉及面广,原因复杂的特点,应重点做好以下防范工作:

    (一)加大行骗成本,让合同欺诈者望而却步。一是对合同欺诈者应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并绳之以法。国家应进一步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依法治骗,除了没收欺诈所得外,还应加大罚款力度。合同欺诈者的唯一目的是为了追求高额“骗利”,若将其高额骗利转化为高额处罚,则其行骗动机就会消失。二是设计预防欺诈的合同范本,加大行骗成本和难度,减少或避免合同欺诈。

    (二)消除信息不对性。一是建立健全合同信誉公示制度,防止合同欺诈的发生。二是加大合同的鉴证和公证力度,增强抵御合同欺诈风险的能力。在其它因素一定的情况下,信息对称度越高,欺诈越少,失误率越小;信息对称度越高,防范力越强。

    (三)提高破案率。提高破案率能大量减少合同欺诈的原发动力和数量,减少纳税人的损失,保护社会财富,这是一项社会收益极高的事业。

    (四)加强监管。各级司法机关,执法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坚决打击合同欺诈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防欺诈范文第3篇

面对如此严重的局面,认真研究信用证欺诈成因及预防措施,显得尤为必要。在金融危机爆发、外贸日益萎缩的今天,更是如此。本文限于篇幅,仅探讨较为典型的卖方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买方情形及其预防措施。

一、卖方欺诈的几种表现

(一)卖方伪造单据

卖方伪造单据是指卖方不履行交货义务,而通过伪造信用证项下所要求的全套单据来骗取买方货款的行为。信用证通常要求卖方提交商业发票、保险单和提单等运输单据。其中的商业发票由卖方制作,因而最容易伪造。而保险单虽然由保险公司制作,运输单据由运输方制作,但是由于单据的保管不善以及格式上的不规范,加上现在伪造技术的高超,而运输单据、保险单等又无防伪技术,从而使得伪造这些单据轻而易举。

如中包公司诉香港千金一公司一案便涉及到卖方伪造提单骗取货款。1996年3月4日,原告中包公司与被告香港千斤一公司签定一份购销热轧卷板的合同。信用证规定货物装运时间不迟于1996年7月15日,付款日期为1997年1月14日。但千斤一公司并没有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货物,而是在没有交货的情况下串通永威公司伪造已装船清洁提单,并将提单及其他伪造单证提交议付行,企图骗取货款。

(二)卖方在单据中作欺骗性陈述

商业发票系由卖方制作,作欺诈性陈述极为容易。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完全依赖投保方的诚实披露,承运人签发运输单据只能根据包装物上的唛头和外表,因而受益人对这两种单据作虚假陈述也没有太多障碍。

如Discount Record Ltd v. Barclays Bank Ltd (1975)一案便涉及到卖方在单据中做欺诈性陈述。在该案中,买方Discount Record Ltd向一家法国公司Promodisc购买8625台录音机和825合磁带,付款方式为保兑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提交的单据表面符合信用证规定,但事实上托运的箱子里大多是垃圾。共装94个纸箱,但2个是空的,5个装了垃圾或包装材料,28个只装了一部分。实际总共只装运了275台录音机和518合磁带,而且这些磁带中只有25%符合要求。从而给买方造成重大损失。

(三)卖方与承运人共同欺诈

卖方与承运人共同欺诈一般表现为利用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及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等方式进行欺诈。所谓倒签提单,是指在海上货物运输方式下,提单的签发日期即为交货日期,卖方有时未能按时交货,却要求承运人签发按时交货的提单,这导致收货时间与提单日期差异很大,而货款早已为卖方支取。预借提单是指卖方对其未装船的货物要求承运人签发已装船提单,以达到顺利收汇的目的。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是指卖方发的货表面有重大缺陷而应承运人签发信用证要求的清洁提单,而承运人出于自身利益要求卖方对此出具保函。当然,如果仅是因为卖方和承运人就货物表面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存在争议,卖方为及时收汇而要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的,因承运人属于善意,并不构成信用证欺诈。

如Standard Chartered Bank v. Pakistan National Shipping Corporation (2001)一案便涉及到卖方和承运人勾结倒签提单。在该案中,信用证规定最晚装运期是1993年10月25日,信用证有效期是1993年11月10日。但是货物装运直到25日仍未完成。在继续进行装运的同时,卖方和运输人说服承运人倒签提单,使该提单看起来仍是在10月25日装运,从而欺诈买方。

卖方与承运人共同欺诈还表现在,卖方与承运人,尤其是与一船公司、悬挂方便旗船的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并利用运输高价货物的机会,双方合谋在运输途中将货物出售,并将该旧船凿沉,从而向保险公司索取赔款,然后卖方和承运人进行分赃。卖方还可以凭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及其他单据,到银行议付货款。

二、卖方欺诈原因

(一)信用证机制本身缺陷

信用证具有独立性,这是一项根本性原则,是信用证赖以存在的基础。所谓信用证独立性,即是指信用证一经开立,便独立于买卖双方的基础合约及其他信用证赖以开立的合约,银行只受信用证的约束,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要求相符,银行即负有绝对付款义务,而不问货物是否与合同规定相符,单据是否真实有效(UCP600第5条)。

然而,如前述,因单据保管不善、格式不规范,又无防伪技术,正好为不良卖方提供了单据欺诈之便。而更为关键的是,银行根本没有责任审查单据的真伪及有效性,对于单据下货物的状况或是否存在更无调查之责(UCP600第34条)。

(二)买卖双方之信息不对称

由于国际贸易属跨国交易,买卖双方很难随时随地掌握对方的行为和资信状况,又由于有较长运输时间这个环节,买卖双方也就很难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往往会有一方既没钱又没货,这就会使得一方很难发现另一方的诡计而相信对方会遵守承诺,因而极易诱发信用证欺诈。可以说,信息不对称是信用证欺诈产生的根本原因。

(三)规范信用证欺诈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惩治较轻

现行有关信用证的规定主要是国际商会制定的UCP600,而该惯例中并没有有关欺诈问题的规定,国内与之配套的法律也很少,更缺少关于惩治信用证欺诈的专门法规,这使得不法分子的风险成本降低,也就必然助长了信用证欺诈行为。

信用证欺诈频频发生还源于对信用证欺诈的惩治不力。近年来,为打击信用证欺诈犯罪活动,我国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我国《刑法》第177条明确规定: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单据、文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但在实践中,这些规定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现实中因信用证欺诈而定罪的较少,法律规定仅仅停留在纸上,还没有切实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而在其他国家,信用证欺诈而惩处力度更轻,例如在古巴通过伪造信用证附随的提单而诈骗了900万美元的案犯,在美国迈阿密州只被判了2个月的监禁。我国香港地区就信用证欺诈判刑也是比较轻。如据香港Law and Order News报道,两位香港人利用信用证在一年时间内共欺诈9家银行3.6亿美元,却仅被分别判刑40个月和48个月。

此外,各国的国内立法虽然有的涉及到信用证欺诈问题,但由于各国国内立法差异很大,再加上缺乏相应的国际执法和司法协助,这在客观上给信用证欺诈的不法商人在国际之间流窜提供了便利,使得诈骗商人能够在诈骗之后逃之夭夭。

三、买方对卖方信用证欺诈之防范

(一)对于尚未成交的交易

1.注意调查卖方资信。正如UCP600序言所说,Know who is more important than know how。在正式交易之前,买方便应深入调查卖方资信,以确定是否签订合同。这是防范欺诈风险最为关键的一环。对此我们可以通过如下方式进行调查。首先,可以通过我驻外使馆、商务处或专业咨询机构调查卖方资信, 收集存储卖方信息, 建立完整的卖方资料库。对于长期合作、重要的老客户, 也要注意客户资信情况变化, 不能认为是老客户, 就掉以轻心, 我们既要重视过去的表现, 也要注意现实条件下的变化。其次,可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防范国际贸易信用证欺诈方面的作用。在行业协会内部,各成员企业可以实行信息共享,尤其是一旦被欺诈,则立即在行业协会内部公布欺诈方信息及欺诈经过等。其他企业便可在交易之前,查询该等信息以确定卖方是否存在不良记录。最后,我们还可以充分利用各国贸易监管机构定期公布的交流信息,帮助判断贸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安全性。如国际海事局是专门从事反海事欺诈业务的机构,掌握着国际性欺诈集团的有关资料,并定期向会员发送“Newsletter”,报道市场上最新的诈骗纠纷案件,公布一些资信不好的卖家及银行等;另外它还接受其成员查询并帮助进行必要的调查等。如果企业规模较小,无法承受参加成本,则可以利用行业协会,以其名义参加,并最终在协会内部实现信息共享。

2.尽量争取采用信用证+FOB模式。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力争己方对船公司和保险公司的选择权。在具体交易中,买方应尽量选择FOB 价格术语,从而将租船订仓、货物保险的选择交易权控制在自己手中,一方面买方可以选择自己熟悉的信誉良好的船公司运输货物,另一方面买方还可以派人到装货港口检查和核对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卖方要想欺诈自然难上加难。当然,如无法争取到FOB条款,则在CFR 或CIF 方式成交下, 买方应注意,提单必须是全套正本清洁已装船海运提单, 不允许卖方提交租船提单。因为提单是交货收据, 在正常情况下, 发货人不交货便拿不到提单, 只有租船提单才便于装货人和承运人勾结共谋, 制作假提单, 骗取货款。同时应对合同条款加以补充,如: 卖方将货物装船后需立即将提单传真买方;运载船舶的适航性和技术状况良好;不允许转船。

3.通过可靠中间商购买。如果买方自己经验较少,又无把握确认卖方资信情况,则可以选择通过可靠中间商来购买货物。一方面,经验丰富的中间商都有自己固定的供货商,即使无可靠固定供货商,因其经验丰富,也能够选择一些资信较好的卖家;另一方面,即使中间商被骗,也不至于会给买方造成重大损失,因其可以追究中间商的违约责任。这样,就可以将进口风险转移至中间商。

(二)对已经成交之交易

1.调查卖方资信。买卖合同签订后,并不意味着买方无需调查卖方资信。因为资信状况一般是变动的。之前卖方没有不良记录,并不等于其随后不会发生,之前财产状况良好,并不等于其财产状况永远良好。因此,随时对卖方资信状况保持警惕心,实有必要。故而,在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旦发现卖方有欺诈历史或嫌疑,则在未开立信用证情况下,争取要求卖方提供可靠担保或开立备用信用证等,必要时可考虑违约拒开信用证,以避免给自己造成被动局面。

2.积极调查卖方交货真伪。对于已成交且买方无法争取由其自己负责租船之买卖,买方为避免卖方实施欺诈,可以在装运港雇佣人负责监督货物装船情况。这可以避免等到卖方将提单传真给买方或直接将提单提示银行要求银行付款时,买方才获悉货物已装船的被动局面。若没有在装运港雇佣人查看,则买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要求卖方在货物装船后48小时内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并将所有单据,特别是代表物权凭证的提单传真至买方。如有疑点,即应抓紧时间调查货物、船只、鉴别其真伪。对此,其可通过国际海事局(IMB) 或劳氏船级社调查中心或船东保赔协会查询,核对提单所列船舶在提单签发日是否在该港口停靠装货和提单的真假。在货物到港时会同法院或公证人员登轮查阅航运日志,由此来判断实际装船日期。

总而言之,由于信用证机制本身固有缺陷,加上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规范信用证欺诈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处罚过轻等原因,导致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横行,给买方造成了重大损失。然而,面对信用证欺诈,买方并非无可作为。只要在交易前和交易中应对得当,一定可以将欺诈消除于无形。

参考文献:

[1]杨良宜.信用证.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2]刘大伟.刍议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法制与社会. 2007 (6).

[3]赖茂琴.防范进口贸易欺诈风险.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7 (9).

防欺诈范文第4篇

按市场反应,目前房企再融资政策似乎“明紧暗松”。

自2009年8月金地集团实施42亿元再融资方案,2009年11月南国置业IPO成功上市后,涉房企业在A股市场上至今未有任何融资或再融资方案获批。

2013年8月9日,在证监会召开的例行通气会上,新闻发言人江向阳第四次重申,证监会对房地产再融资政策口径不变:涉房企业上市公司以及非涉房企业上市公司涉及融资募集投向为房地产业务的情况,都依据国土资源部以及相关部门的认定。凡融资募集投向在“国五条”限制范围的普通商品房住宅类项目,政策均未发生任何变化。

但超出这一范围,情况便或有不同。一位中资投行高管向记者表示,监管层对房企融资政策态度的转变始于2012年年底,华侨城A股的“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正式获批,此后亦有海印股份等多家房企的资产证券化项目上报。大量的房地产企业再融资方案都是从2013年3月份开始着手准备的。

不过,房地产企业再融资多大程度的放开以及多大口径的放开仍存悬念。

据《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了解,房地产企业再融资可能放开的方向主要是两类:一类是有大量商业物业作为基础资产可进行资产证券化商业物业的房地产公司;另一类是受到政策支持的“非住宅类”项目,包括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小户型住宅等。

政策松动,房企抢位

“这事现在还没有定论,要等监管部门松口。但至少允许停牌了,先占个地儿,成不成再说吧。”7月下旬,一家正在停牌的上市房企内部人士透露,公司停牌是为了筹划与房地产有关的重组融资事宜。

自7月1日金丰投资(600606.SH)率先宣布停牌后,陆续十余家房企及非房地产主业的企业因“策划重大事项”而停牌。

其中,新湖中宝(600208.SH)在8月1日晚间了非公开发行预案,拟定向增发募资不超过55亿元,投向“上海新湖明珠城三期三标段、四标段”和“上海新湖青蓝国际”两个棚户区改造项目。

紧随其后,宋都股份(600077.SH)于8月6日晚间公告,拟非公开定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5亿元,投入南京南郡国际花园项目、杭州东郡国际三期项目、补充流动资金。两个项目均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

同日晚间,招商地产(000024.SZ)停牌公告,表示正在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冠城大通(600067.SH)也加入再融资大潮,推出了18亿元的可转债融资预案,但并未停牌。

紧接着,北京城建(600266.SH)8月9日公告,拟向控股股东城建集团在内的特定对象定向增发募资不超过39亿元,全部投入北京世华龙樾项目、北京海梓府项目、北京上河湾项目、北京平各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除北京上河湾项目为纯商品房外,其余均含有一定量的保障房。

市场消息同时显示,还有一些房企诸如天房发展(600322.SH)等,也可能即将筹划再融资事项。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了解到,某房企上市公司通过与证监会沟通后,获得证监会的反馈意见显示:目前,对于上市房企再融资申请审批,只需与国土资源部沟通协商,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达成一致后,由融资企业出具自查报告,然后由保荐机构出具核查意见即可,无需国土资源部的会签意见。

这一步骤与2010年4月17日“国十条”出台后,证监会对房企上市公司再融资申报的程序已经大大简化。

当时,由于证监会暂缓受理房企重组的申请,对已受理的房地产类重组申请,一并需要征求国土部的会签意见,该会签意见要求上市房企的所有地方子公司所在的地方国土局的认定批文。而国土部过去三年并没有对任何一家涉房上市公司给出相关的会签批文。

据了解,对于房地产公司权益类再融资的审核,需要国土资源部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用地的核查环节。核查内容包括,项目涉及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动工和开发建设及转让等情况,若项目用地非法、违规囤地或者相关房企在三年内曾受到用地处罚等情况,权益类再融资的申请将不能通过审核。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司长廖永林接受《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证监会递过啥资料,国土部就审查啥资料,审查标准与两三年前无异”。廖表示,国土部仅向证监会提供涉及公司是否有土地违规等行为的文件,不提供任何取向性建议。

一位房地产信托公司的负责人分析,目前来看,虽然审批程序有所简化,但申请再融资的房企上市公司很多,谁能最终获批尚无定论。证监会在放行房企再融资时,规模应该不会很大。

喜与忧

在业内人士看来,房地产再融资的松动迹象,与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思路不无关系。

国家发改委主任徐绍史在8月初接受媒体采访,就房地产调控政策公开表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坚持房地产调控各项政策。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推进力度,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开工建设,支持居民家庭首套自住购房需求”。

在业界看来,这与之前“抑制房价过快增长”等表述有区别。新一届中央政府有意通过建立“长效机制”来调控房地产,与此前主要依靠行政干预式调控方式相比,出现了微妙变化。

“大环境变化,迫使房地产融资政策极有可能进一步放开,房企融资方式的市场化也将是迟早的事。”某总部位于重庆的房地产开发商向记者表示。

“中央很明白,房地产上市企业不能通过资本市场再融资是金融改革滞后的表现,制约了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金融杠杆作用的发挥。”华东师范大学商学院房地产系主任华伟说。

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戴国强接受《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其他行业产能过剩严重,能有效拉动经济增长的就是房地产市场。

“但是政府不能再公开支持房地产市场,否则会给社会一个错误的信息,政府又在支持房地产商。实际上不是这样,是改善民生的同时拉动经济。”戴国强表示,这也是证监会之所以不明确公开重启房地产再融资的原因所在。

众多投资机构人士分析,放开房地产再融资也有助于防控金融系统风险。高登资本(中国)首席经济学家付立春接受《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放开房企再融资可降低房地产行业对于银行资金的依存度,降低银行房地产相关贷款坏账的压力。

“房企将表外的影子银行、民间借贷等高息融资转向表内低成本信贷和股权融资,让房地产行业贷款走向正规化渠道,对整个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都是有帮助的,对于整个金融体系风险防控来讲也是有利的。”付立春表示,当前各银行对于棚户区改造、小城镇开发建设的信贷也显示出鼓励的姿态。

瑞银证券认为,把地产融资需求从表外转向表内,可促使真实利率显著回落,缓解当前货币资金与实体经济脱节的现象。

虽然放开房地产再融资有势在必行之态,但也有业内人士表示了担忧。

防欺诈范文第5篇

目前常见的通信欺诈行为有哪些?广大消费者应该注意哪些事项?美国老牌电信运营商AT&T日前披露了一些常见的通信欺诈手段,提醒消费者保护自己、预防欺诈。

网络钓鱼

网络钓鱼又称“电子欺骗”,是网络诈骗者常用的一种骗术,通过假冒的公司邮件和网站来“钓取”消费者的财务信息和密码。诈骗者发来的邮件貌似来自知名公司,但其中的链接却引向经过伪装、与合法公司网站几乎完全相同的欺骗性网页。这些网站要求消费者输入用户ID、社会安全号、银行或信用卡账号、ATM密码等最新财务信息和个人资料。

消费者和公司企业如果收到要求提供个人和/或信用卡账户信息的邮件,务必小心处理。同时,一些网站的安全性也是可以通过某些小窍门得到检验的,比如,查看网址中“http”的后面是否有字母“S”,或者屏幕底部是否存在“锁”的图标,有此类信息的表明是安全网站。

短信钓鱼

网络钓鱼诈骗者甚至已经实现了从有线到无线的飞跃。通过手机实施的网络钓鱼行为被称为“短信钓鱼”。

这种新型的身份窃取行为同样试图盗取消费者的财务信息和密码数据,其手段是将消费者引向假冒网站或免费电话号码。消费者会收到将其引向假冒网站的文本信息(也称短信),这些网站会试图窃取人们的个人信息。

短信用户应该注意,不要点击来路不明的短信中提供的链接。与网络钓鱼欺诈一样,消费者也可以通过查看网址中“http”之后是否有字母“s”,以及屏幕底部是否存在“锁”的图标,从而确定某个网站是否安全。

塞账

“塞账”是指消费者的手机或座机账单中出现未经授权的费用的情况。为了防止成为塞账行为的受害者,消费者应密切留意自己的账单。如果确信存在塞账问题,消费者应及时致电产生该笔费用的相关服务供应商,并对费用提出异议。若要彻底解决问题,并防止服务供应商可能采取的收费行为,消费者必须与实际的服务供应商取得联系。

偷转

“偷转”与塞账非常相似,指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更改其电话服务,这里指的是更改通信服务供应商。欺诈者通常以虚假身份致电客户,询问客户的账户信息。

如果有人来电称可以帮您更改电话服务供应商,或要求提供敏感信息,请向其详细询问。一定要查验公司身份、业务内容及价格,并取得服务代表的联系信息。

809区号

809是多米尼加共和国的合法区号。以此骗局为例,消费者通常会收到一条请求他们拨打区号为“809”、“284”或“876”的电话号码的短信,以便领取奖品、奖金或了解病危亲戚的情况。受害者认为该号码是一个典型的三位数美国区号,但实际上却被接到美国以外的号码(通常为加拿大或加勒比国家),并被收取国际话费。不幸的是,消费者只有在收到账单的时候才发现被收取了较高的国际话费。

消费者们应该注意,只回拨手机上显示的熟悉的电话号码。也可呼叫目录帮助服务或长途接线员,查清区号的归属地。

邮件病毒和蠕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