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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矿安全规程 第一百一十四条 探讨\]中图分类号:F406 文献标识码:A
《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是在系统总结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吸取一系列血的教训的基础上凝练形成的煤矿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保护矿工生命的技术保障,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延伸,是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着我国煤炭先进生产力水平和科技装备的发展方向,更是煤矿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的基础。
现行《规程》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2006年、2009年、2010年、2011年进行了4次局部修订。2013年10月11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启动了《煤矿安全规程》全面修订工作,还未颁布实施。
1《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第一款规定:“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第二款规定:“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第三款规定:“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第四款款规定:“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第五款规定:“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2对该规定的分析
第一款是一般规定,由于使用“应”的措辞,因此是原则性的规定。从第二款至第五款都是对“串联通风”的规定,而第四款是适用于第二款或第三款的“串联通风”时在瓦斯防治方面应遵守的规定,第五款是不适用于“串联通风”的禁止性规定。
按照《专家解读》(2011版)对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解读:是关于采掘工作面独立通风和串联通风的规定。对第一百一十三条解读:独立通风、分区通风或并联通风是采掘面、采区和生产水平以及其他用风地点,都有自己的进、回风巷道,其回风都各自排入采区回风巷或总回风巷而不进入其他用风地点的通风布置方式。
3对该规定的理解
我国法律中的“应当”虽然很近似于“必须”,但和“必须”相比,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或者说是一般性的要求。因此就允许在执行中有一定的灵活性,允许特殊和例外的存在。结合前面的分析,除第一款做出一种原则性的规定,只有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了第一款的特殊和例外。而所说的特殊和例外又是在不违反第五款规定的“串联通风”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而且必须保证采取第四款所规定的措施才符合本条规定的要求。
事实上,在煤矿生产实践活动中,除了并联通风和串联通风,还有角联通风,比如:煤矿在掘进相邻回采工作面的进回风巷时,为降低局部通风距离,经常采用双巷掘进,其通风方式即不属于串联通风也不属于并联通风,实际是标准的角联通风。而且仅从通风的角度来比较,角联通风优于串联通风,次于并联通风。而纵观《规程》的全文,并没有对角联通风做出明确规定。
4对该规定的探讨
(1)在《规程》中没有规定角联通风的具体要求,是不完整的。矿井通风系统往往是十分复杂的立体系统,巷道数目繁多、纵横交错、上下重叠。采掘工作面的通风方式往往也是千差万别的,绝大多数情况下不能简单用并联通风和串联通风来表达。《规程》作为一种技术规范,对于煤矿通风只对并联通风和串联通风的原则规定,用于指导生产实践是远远不够的。
(2)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说,角联通风不是《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例外,应该是被禁止的或者是有条件地允许的。在煤矿生产实践过程中,由于实际的角联通风很难被划归为串联通风,而独立通风又是采用“应”的措辞,因此角联通风往往被视为不提倡的通风方式,而不是被禁止的或者是有条件地允许的。也就是说,由于《规程》没有对角联通风做出属于特殊的例外的规定,角联通风在法律法规的意义上被禁止而事实上并没有被禁止。
(3)串联通风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使用,而角联通风优于串联通风,角联通风被禁止是不科学的。也正因为如此,角联通风往往被视为不提倡的通风方式,而不是禁止的或者是有条件地允许的。也正因为如此,法律法规意义上对角联通风的禁止而事实上并没有被禁止,《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也就变成了一条仅对串联通风的规定,其第一款规定和没有规定一样,失去了意义。
煤矿安全生产和管理是一个与时间和空间相关的过程,其综合决策分析离不开时间和空间维度的参与,而现有的煤矿信息系统往往缺乏时空维度的决策分析工具,如拓扑分析、缓冲区分析、密度分析、叠置分析、时间和空间趋势探测分析、时间/空间关联分析、时间/空间自回归分析等。煤矿安全生产内涵丰富,既包含了日常性事务性的风险超前预控管理,又包含即时性的风险识别、监测、预测乃至预警,这就给安全生产管理的各类信息系统建设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需要满足监控实时化、系统集成化、数据海量化、分析决策在线化和智能化,这些都是目前信息系统建设的短板。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得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没有本质的好转,诸多信息化建设成果(硬件、软件)在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也没有起到预期的成效。
2煤矿安全生产大数据分析系统
2.1大数据分析的概念大数据分析
是指数据量急剧积累迅速超出主流软件工具和人类思维处理的极限,大数据与传统数据比较起来,有四大特征:数据体量巨大(Volume)、数据类型繁多(Variety)、数据价值密度低(Value)、更新速度快时效高(Velocity)。大数据分析需要全新的数据处理理念和分析工具,洞察发现海量高速增长信息中潜藏的价值[4]。从理念上,大数据分析与传统数据分析有三大转变:要全体不要抽样,要效率不要绝对精确,要相关不要因果。针对大数据,既有的技术架构和分析工具已经无法满足要求,需要全新的数据分析方法和技术,这其中包括:(1)大数据分析可视化方法;(2)大数据挖掘算法;(3)预测性分析能力;(4)语义处理能力;(5)数据质量和数据管理技术。
2.2大数据分析系统的建设
根据大数据处理和分析的理念,煤矿安全大数据分析系统的建设目标包括:数据综合集成、安全知识集成、三维虚拟可视化展示、煤矿安全动态分析诊断。具体建设内容包括:(1)基于物联网/云计算技术的煤矿安全综合数据库。建设煤矿安全大数据分析诊断系统,首先要利用物联网和云计算技术实现全面综合的数据集成,将基础空间和属性数据、在线监测的实时性数据、专业业务系统的事务性数据综合集成起来,构建煤矿安全综合数据库。(2)基于专家系统的煤矿安全专家知识库。针对知识集成的目标,整理规范规程体系中的经验或者理论知识(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作业规程、三违行为知识、隐患界定知识、评估模型、设备操作规程知识、工种操作规程知识),构建煤矿安全动态分析诊断的专家知识库。(3)建设三维虚拟矿井可视化平台。针对信息和知识三维虚拟矿井可视化展示分析,主要的建设内容是基于高精度地质模型理论研究开发三维虚拟矿井平台,实现地层建模、钻孔建模、断层建模、工作面建模和巷道建模等工作。然后,基于三维虚拟矿井平台,实现数据和知识可视化、煤矿安全生产活动可视化、分析和决策过程可视化。(4)研发煤矿安全动态分析系统。针对基于专家知识库的煤矿安全生产分析决策,需要利用煤矿安全综合数据库中的基础数据、实时监测数据以及事务性数据,根据煤矿安全专家知识库进行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推理和演绎,动态分析诊断煤矿安全生产的现状与趋势、预测未来,并针对煤矿应急现象做出科学合理的响应对策。
3结语
关键词:电气;设备;管理;技术
煤矿机电是生产技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贯穿了煤的生产的诸多环节之中。根据全国煤矿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显示,机电事故在各种事故中居前几位,因此,认真分析当前机电事故多发的原因,吸取教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更换无MA 标志的电气设备
(1)矿井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电气设备管理制度、防爆设备入井检验制度、设备包机制度、设备定期检查制度、个中安全装置定期试验湿度和停电检修挂牌制度、个中安全装置定期试验制度和停电检修挂牌制度。建立设备、电缆、小型电器的台账管理,妥善保管大型设备的技术性能档案。
(2)坚持电气设备使用与维修相结合的原则,电气设备谁使用,谁管理,谁维护,负责安全直接责任并实行专责制,主要设备实行包机制,做到定人、定机、凭上岗证操作,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设备操作规程,对多班制生产的设备,操作工人必须执行设备交接班制度,大型设备均有运行纪录。
(3)建立机电设备安装验收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大型机电设备安装、改造、验收管理工作,强化大型机电设备安装、改造工程的设计、选型、设备、设备购置、施工和验收等环节的管理和监督,强化业务保安部门的管理职能,防止大型机电设备恶性事故的发生,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大型机电设备安装验收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矿井主通风机装置
矿井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的主通风机装置,其中一台备用,备用风机必须能在10 分钟内开动。矿井的主要通风机必须每三年至少进行1 次性能测定。生产矿井主要通风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在10 分钟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40%。矿井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等,主要通风机的运行必须由二人及以上的专职司机负责。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必须装有风电闭锁装置。
三、提升运输设施
立井、斜井提升机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427 条规定,装设保险装置和提升机后备保护装置,各种保险装置必须灵敏、性能可靠,在正常提升过程中严禁甩掉保护运行。提升机的电控系统,液压及机械制动系统必须可靠,各种闭锁关系正确,制动能力满足运行要求,专门升降人员及混合提升的系统每年应进行一次性能测定,其他提升系统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性能测定,提升系统除常用信号装置外,还必须有备用信号装置。各种提升装置的滚筒缠绕的钢丝绳层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19、420条规定。立井升降人员必须使用带MA(煤安) 标志的罐笼和防坠器并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13 条规定对防坠器定期进行脱钩和不脱钩试验。升降人员与物料的罐笼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81 条规定。在提升速度大于3m/s 的提升系统内,必须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70 条规定。提升斜井和行驶机车平巷危险区段必须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必须行人,要经信号工、把钩工同意,并停止行车;对通过人员必须清点人数,确定无人时才可发开车信号。提升装置使用的钢丝绳及连接装置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对磨损、锈蚀断丝超限的钢丝绳和不合格的连接装置必须及时更换,不得违章使用,严禁超载提升。箕斗提升必须采用定重装载。井下绞车安全保护装置、制动系统灵敏可靠,提升系统做到“三固定”(保险闸、保险峒、保险杠、保险绳)。信号系统声光齐全。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74 条规定。井巷中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运送人员时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75 条规定。井下使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73条规定。皮带必须选用带有MA(煤安) 标志的阻燃带。
四、煤矿供电及电气
矿井必须有与实际相符的井上、井下供电系统图,该图的绘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50 条规定。矿井至少应有可靠的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意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其他任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 电所、主排水泵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条回路。主通风机、提人立井提升机、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应设置双回路供电。井下防爆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必须严格执行《河南省煤矿电气性能检查细则》的规定。矿井严格按照《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整定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装设过流、漏电、保护接地装置,“三大保护”装置必须动作灵敏可靠。井下电缆必须选用带有“MA”(煤安) 标志的阻燃电缆。电缆的联结和铺设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468、469、470、471、472条规定。电煤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启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必须采用具有短路、过载荷漏电保护的综合保护。
参考文献:
[1]《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
[2]《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整定细则》
根据省经信委皖经信煤炭函【2011】1157号文件通知要求,现将我市煤矿安全生产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 全市小煤矿基本情况
1、个数与分布:我市目前现有矿井12处,按行政区域分:宣州区5处、广德县5处、泾县2处;按瓦斯等级分:高瓦斯矿井3处、低瓦斯矿井9处,矿井总共设计能力为57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56万吨/年。
2、煤炭储量及生产:至2010年底,全市地方煤矿煤炭储量共计 939.44 万吨,可采煤层单一煤层即龙潭煤系c煤层,煤层厚度1—1.5米,煤层开采区域地质构造复杂,区域煤炭开采率低,煤炭生产量低。 2011年生产原煤大约19万吨。
3、自然灾害及安全状况:我市煤矿自然条件差,地质条件复杂,存在瓦斯、水、火、顶板、地温等各种灾害威胁。煤矿随采深的增加,地应力、瓦斯压力、地温也越来越高,煤矿自然灾害的威胁逐步加重,在这种复杂的地质条件下,我市的煤矿尤其是瓦斯矿井容易发生灾害事故,因此,瓦斯灾害事故防治是当前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2011年9月14日宣州鑫源煤矿(高瓦斯矿井)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4人,目前全市煤矿全部停产整改。
4、矿井主要系统和回采工艺:目前,全市煤矿都已按《煤矿安全规程》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建立健全了煤矿通风、监测监控、防尘、机电、提升运输、排水、通讯等安全生产系统,并积极按照省、市有关煤矿“六大系统”建设规划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实施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煤矿技术装备方面,经过各级煤矿安全监察和监管部门的日常监察和监管,各煤矿企业都已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淘汰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禁止使用超期服役和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电气设备,对在用安全可靠性差,不能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的设备和设施进行了技术升级和更新改造,以提高矿井装备的安全可靠性。强力推进支护改革,淘汰落后的采煤工艺和方法, 2010年底全市有条件的煤矿回采工作面都使用了单体液压支护并实施正规化壁式布采,资源回收率得到有效地提高;所有新掘巷道都坚持使用金属支护,同时对原有的木支护巷道,各煤矿企业也都制定了相应的更换计划。2011年所有生产矿井都开展了“六大系统”建设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5、煤矿从业人员及培训情况:煤矿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配备方面,我市严格安全准入,各煤矿企业都按安全资格准入条件及时安排人员到各级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对井下从业人员,要求按规定参加培训,严禁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入井作业,同时督促煤矿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标准、操作技能及自救互救等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增强了职工实际操作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全市煤矿综合整治情况
近些年来,我市在完成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整顿关闭两
个攻坚战工作任务同时,通过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到2010年末,全市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实现了“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要求。2010年我市进一步对照国发【2010】23号文件和省政府皖政【2010】89号文件精神加大贯彻落实力度,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1、强化组织领导,狠抓瓦斯综合治理
随着矿井开采深度增加,瓦斯压力和含量越来越大,瓦斯治理难度也相应加大。我市对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一直高度重视,并将它放在煤矿安全工作首位来抓。一是认真学习贯彻了国务院、省有关文件精神,并对瓦斯集中整治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和统一部署。市、县和重点产煤乡镇三级政府成立了瓦斯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专门工作机构,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强化了瓦斯治理监管责任,督促帮助解决本地区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二是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制定了《***市构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办法》和《***市继续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印发到各级煤矿监管部门贯彻落实,从而进一步明确了整治目标、整治重点,为整治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是严格实了煤矿瓦斯治理措施落实情况的定期排查、调度和通报等制度。各煤矿企业根据瓦斯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安排,针对采掘部署、系统建设、管理体系等关键环节开展了全面排查和治理,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限期进行整改;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所属煤矿企业瓦斯治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督促煤矿从严、从细排查隐患,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对有重大瓦斯隐患须进行整改的矿井,实行挂牌督办,明确督办责任。四是要求矿井必须按规定落实瓦斯防治措施,建立瓦斯防治工作体系,实现“一通三防”达标;所有煤矿都按期、按规定建设完善了煤矿瓦斯安全监控系统,并实行了数据上传,网内监控;煤矿掘进工作面按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实行双局扇自动切换,并将煤矿瓦斯报警值下调至0.8%,提高了瓦斯管理安全系数。五是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加强了对瓦斯专项整治工作监管力度,把瓦斯治理措施落实情况纳入重点监管内容,按相关规定对达不到瓦斯治理要求的矿井,责令停产整改;对瓦斯灾害严重、拒不执行防治措施、现有条件难以有效治理的煤矿以及违法生产造成较大以上瓦斯事故的煤矿,提请地方政府实施关闭。六是督促企业加大了瓦斯治理投入,按规定提取瓦斯治理专项资金,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保障了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2、落实政策法规,推进煤矿整顿关闭
2006年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会议在我市召开以后,市委市政府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攻坚克难,多措并举,强力推进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一是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我市明确规定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为整顿关闭工作第一责任人,关井工作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主动抓,同时建立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层层签订工作目标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工作层层落实,压力层层分解,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二是把握政策,平稳实施。国家安监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颁布实施后,我市通过政策宣传,在思想观念上形成共识,并给每个煤矿企业发放了《致全市煤矿企业业主的一封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希望煤矿业主理解,争取社会民众支持。市、县党政主要领导、政府分管领导以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多次深入煤矿检查工作,和企业投资人以及企业职工促膝谈心,通过形势分析、算账对比、政策引导等方法,为煤矿业主算好“经济账、政治账和人命账”,劝其权衡利弊,尽早决定,尽快主动退出。“十一五”期间我市共关闭煤矿企业56个,矿井总数由2006年初的68处减少到目前的12处。三是出台政策,引导退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涉及经济利益和再次创业两个现实问题,煤矿关闭后还要重点帮扶业主实现二次创业。为此,我市采取政策引导、经济扶持的办法,实施“关闭无情、操作有情”的做法,加快煤矿转产退出,广德、宁国等县市区根据市政府要求,先后出台了《关于鼓励引导高危行业生产企业转产退出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煤矿企业自愿转产,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可以享受一定优惠政策和经济扶持。四是制定措施,依法操作。2009年乌石煤矿发生瓦斯事故后,我市更加坚定了安全发展理念,市政府迅速出台2009年第65号《煤矿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纪要》和2010年第50号《常务会议纪要》,依据“皖政办[2009]118号”文件精神,明确规定:全市高瓦斯矿井一律不再实施矿井改扩建工程,不再开拓新的采区,采矿许可证到期的不再给予延续,到期后三个月内关闭到位;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实现托管或者退出突出危险区域,否则由所在市区政府组织关闭。2010年5月底前我市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已全部关闭。2013年底高瓦斯矿井将全部关闭。
3、加强安全监管,夯实煤矿安全基础
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根基,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的管理是控制煤矿安全风险、提高煤矿安全能力保障的需要,为此我市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一是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下发后,我市依据文件组织制定了《***市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工作实施办法》并予以宣传和贯彻,同时要求全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情况加强监管,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分级监控制度,定期对煤矿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煤矿存在的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跟踪治理。二是督促各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大力实施管理强矿战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使工作现场每个岗位、每个环节都处在制度的管理规范之下;完善矿井安全管理人员配置,落实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并将其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形成了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三是要求各煤矿企业必须加强技术管理,科学合理组织生产,坚决防止“三超”;强化矿井“一通三防”和水害防治、顶板、机电等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切实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保证安全投入到位,淘汰落后装备和落后的采煤工艺和方法,指导煤矿推广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装备,强力推行支护改革,提升煤矿安全基础条件。四是着力落实了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国家安监总局《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下发后,市煤矿监管部门立即召开了专门会议进行了宣传和贯彻,同时全市各级煤矿安监部门也将此项工作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现煤矿有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一律依照规定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处罚。五是积极推进了煤矿质量标准化建设。所有煤矿企业都建立了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质量工作标准,至2010年末,所有生产矿井都已实现了煤矿采、掘、机、运、通等系统及地面设备设施的安全质量标准三级达标。六是明确培训管理责任,加强了安全全员培训。督促煤矿严格执行职工岗前培训有关规定,制定教育培训计划,确保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规定时间的教育培训。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对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切实做到不持证不上岗,不培训不上岗。
三、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存在问题
1、我市煤矿矿井规模小、地质条件复杂,安全装备、生产条件较差及生产技术相对落后,加之当前国家煤矿政策和地方政府对小煤矿发展限制,部分矿业主心有余悸,不愿加大煤矿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影响了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健康发展。同时,煤矿技术职工流动频繁,专业技术人员相对欠缺,制约了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
Abstract: The safety evaluation should be run through the various stages of engineering, system design, construction, operation and decommissioning of the entire life cycle. The safety evaluation for engineering, system is the need of government safe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works, also is an important guarantee for the production safety of production and business units. As a higher risk of production units, coal mine should regularly and timely evaluate major production systems, find potential safety hazard, develop appropriate and effective preventive measures, reduce the risk to a minimum, ensure personal and property safety of mine workers, and promote coal production work smoothly.
关键词: 安全评价;危险源;安全对策措施;参与评议法
Key words: safety evaluation;hazards;safety countermeasures;participation appraisal method
中图分类号:[X9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6-0175-02
0 引言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煤矿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因此,一定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全力推进。当前从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来看,主要表现为企业的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匮乏,管理层之间横、纵联系性差,唯我思想占主导地位,导致在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中失误较多,不能够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做出具体的、科学的安排部署;而从业人员自身素质较低,自我防护意识较差,“三违”现象严重。为此做好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显得尤为重要。
1 安全评价对煤矿生产的作用
煤矿安全评价由专业的有资质的机构,按照严格的标准程序,研究制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标准和综合评价体系,探索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和失信惩戒制度等制度,定期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诚信建设。
煤矿的安全评价是从安全技术角度出发,查找、分析煤矿各生产、辅助系统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查找出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帮助煤矿作业人员辨识危险、有害因素分布的部位,分析可能发生事故的概率,制定出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评价可以使煤矿预先识别煤矿的危险源、危险有害因素,从而促使煤矿管理能够更好的统筹安排,保证各环节井然有序地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
2 安全评价的目的
传统的安全管理总是喜欢事后补救,在已经发生的事故中汲取教训,虽然这样的做法是必须,但这样的做法代价太大,因为个别事故造成的影响是无法挽回的,必须预先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安全评价的目的就是预先发现、识别可能导致事故的危险因素,以便于在事故发生之前采取措施消除、控制这些危险有害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
总的来说,安全评价的目的:一是强化对《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规程的宣传教育,使取得资格和实际管理水平形成统一,真正提高煤矿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二是促进管理人员的横纵联系,在学习中发现自己的不足和缺点,逐步消除唯我思想;三是煤矿企业自身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特别是要针对煤矿的实际情况按照操作规程逐条逐款培训到位,真正使工人既熟悉井下开拓布局情况,又真正能够做到遵章守纪,不违规操作,确保生产安全。从而降低伤亡事故的发生。
3 煤矿安全评价的不足
目前评价报告里出现最多的评价方法有安全检查表法、预先危险性评价法、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事故树法等等,由于基础数据库的缺乏,这些方法往往也只限于理论,用这些方法最终很可能避重就轻,误导安全生产。大部分评价报告过于理论化,导致对于危险源的辨识过于程序化,得出几乎所有煤矿都比较相同的辨识结果,即瓦斯爆炸、顶板事故、斜井跑车事故、井下触电等事故是某某煤矿的主要安全隐患。事实上,任何一个从事煤炭生产行业的人都知道瓦斯爆炸、顶板事故、斜井跑车事故、井下触电等事故是煤矿企业重要的安全隐患,根本不必绕这么多弯子。这些过于形式化的评价,对于煤矿的安全生产起不到实际的促进作用,只能在表面上为煤矿的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4 煤矿安全评价的改进
煤矿安全评价应该牢牢把握安全评价工作的实质,消除或减少死亡事故。可以制定和完善煤矿采掘作业规程,并且按照规程要求切实加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真正按照规程操作。改革现有的以报告形式评价模式,大力提倡评价人员参与评议的模式,更大力度的加大安全评价的实践性,保证评价过程的真实。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真正做到“日监测、周报告、月分析”。所谓评价人员是指具有国家安全评价资质的注册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或从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多年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等专门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技术人员。所谓参与评议是指在一定的周期内(比如1年,这个只是评价公司评价工作的周期,不同于整个省的评价周期,我们四川省一般评价周期是3年),在这1年里,评价公司派评价人员以定期不定期的形式到煤矿生产企业现场,比如某矿安全隐患比较多,问题比较严重,1星期评价人员到现场1~2次,1个月到现场5~8次,如果问题不严重1个月去2~3次,切实帮助煤矿企业查找并解决安全隐患。这样评价确实解决了煤矿企业的问题,消除或减小了安全隐患的威胁。通过相对较长时间的跟踪调查、了解、技术支持,评价人员再把所评价的企业存在的重点安全隐患及需要长期坚持不懈加强管理的环节以安全评价报告的形式交给相关管理部门,这样在一个大的评价周期内(即3年)管理部门便可以有的放矢,节约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果。
总之,安全评价可以为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现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提供依据;为煤矿预防、控制事故发生提供安全对策措施;为煤矿生产投资、安全投入及提高经济效益提供建议。因此,安全评价对煤矿安全生产具有积极意义并为煤矿安全生产带来较为明显的好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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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显政,杨富编.安全评价[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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