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医患

医患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医患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医患范文第1篇

1、医院外部因素

(1)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医院常常是依靠国家财政拨款运转的,主要是以社会效益为重,因此医患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比较少见。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医院的投入逐渐减少。在发达国家,政府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5%以上,而我国医疗卫生总费用在1999年才首次达到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最低标准5%,近几年也维持在这一水平。因此,目前医院必须靠医疗收入来弥补国家财政对医院经济补偿的不足,于是,医院就有了经营性质,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同时,也必须强调经济利益。所以在国家对医疗卫生事业总投入没有明显增加的情况下,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必然产生冲突,而这样必然带来医患之间的紧张与矛盾。

(2)从法律角度看,医患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医患关系由民事法律所调整。医学科学作为一门专门研究人类健康的科学,研究的对象是人,医学实践中任何失败都会给患者造成痛苦,甚至死亡。因此,对于医学这种具有高风险的职业活动,必须用法律进行规范,这样在出现问题时医患双方才能够依据法律理智地进行处理。目前,尽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不断完善,医疗体制改革也在不断深化,可有关医疗卫生保健的法律却并不十分完善,尤其是规范医患关系方面的法律还远不健全。至今,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医事法,这是导致医患关系恶化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3)医疗费用负担过重也是医患关系紧张的外部重要原因。目前,医疗费用居高不下是我国各地的普遍现象,病人看不起病、上不了医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患者自然会对医疗费用斤斤计较,一旦治疗效果达不到他们的期望值,就会引发一系列的医患纠纷。

(4)不实的新闻报道加剧了医患双方之间的互相猜疑。提到新闻媒体关于医患纠纷的报道时,大多数接受采访的医院和医生都表现出了责备之意,他们认为新闻媒体很少听取他们的意见,一些记者往往只听取患者们的表述,根本不去医院采访有关的医务人员,然后就把新闻发出来了。作为反应事实及把真实性作为第一生命的新闻媒体不应该被患者们所利用,投诉撰写的报道更不能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因为经常性新闻的失实,将会严重加剧医患之间的紧张和对立。

2、医院内部因素

(1)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有待提高。我国医务人员队伍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总体来说是好的,他们具有崇高的奉献精神和强烈的事业责任心,为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医务人员队伍中也存在着一些害群之马,这些人服务意识淡漠,道德品质低下,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忽视患者权益,开大处方、过度医疗,浪费患者有限的医疗费用,收受“红包”、药品和器械销售回扣,严重影响了医务人员队伍的整体形象,导致患者产生不满。

(2)医院重程序服务、轻人文关怀有关调查表明,医患关系紧张引发的医疗纠纷,40%与医护人员缺乏爱心、责任心、同情心有关。医院只重视医疗程序服务,注重患者身体疾病的治疗,忽视了患者的权利和心理需求,对医疗环境缺乏人性化建设,对患者缺乏人文关怀,导致医疗效果不尽人意时,患者就会迁怒于医护人员,出现医患关系紧张。2.3医患双方非对称性关系医方和患方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方和接受方,对诊疗过程和结果存在着认识上的不对称关系。第一,医患双方存在支配的非对称性关系。患者作为诊疗活动的接受方,是被动让医方支配自己的时间、金钱、精力。在潜意识之中,患者并不情愿被支配,而医方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方,理所当然要求患者尽可能接受诊疗,并为此付出时间、金钱和精力,医方认为这是天经地义的。因此,在支配与被支配的问题上双方认识存在非对称性关系。第二,医患双方在医疗服务是否等同于一般消费服务的问题上认识存在非对称关系。医方认为,诊疗服务的目的与普通消费的目的不同,诊疗服务是为了人的健康和生命,而普通消费是为了某种生产和生活的需要,诊疗服务的风险源于医学本身存在许多未知以及难于预料的因素,这是普通消费所不具有的。而患者认为,他们花费了时间与金钱就是为了获得健康,与普通消费一样,应该得到预期的结果。但在诊疗活动中患者常常感到处于弱势地位,他们花钱买健康的愿望并不总是能如愿以偿。第三,医患双方的期望存在非对称关系。我国目前医疗服务的福利性质越来越淡化,医患期望非对称关系突出表现在患者的期望值高于医者,这是医患矛盾的主要焦点。医学是一个复杂而且尚未被完全认识的学科,正处于发展和探索的阶段,有些疾病在没有被完全认识之前,现有的医疗措施可能是不十分有效甚至是完全无效的,所以在许多正常的诊疗服务中,即使医方尽了最大的努力,也难以达到患者的主观期望,这是医学发展的局限造成的,但患者却往往并不认同这种局限。第四,医患双方对医疗服务认识和要求存在非对称关系。由于医患双方专业分工、知识背景及各自权益的不同,面对同一个有争议的诊疗结果,就存在着归因的认识与动机的偏差。医方的角色意识形成的主导思维是:是否符合专业标准,是否是疾病的演变趋势,是否是技术水平与设备性能的问题。而患者首先考虑的是:自己的权益是否受损,医方是否有责任,怎样才能获得最大补偿。所以医方从专业角度归因为正常的诊疗结果,患方可能归因为医方的诊疗失误或者医疗事故,片面追究医方的责任。

二、医患风险管理的应对措施

1、医患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1)患者满意程度关系到医疗机构经营目标的实现。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关心自身健康状况以及生活质量,然而由于现今医疗技术的限制和医疗服务供给的不足,还不能有效地满足人们对较高医疗服务质量的需求。市场经济条件下,医疗机构有着追求效益的冲动,而患者追求与自己的付出相对等的服务水平,过去那种医患之间信息和情感的交流被简单的契约关系所取代,双方的信任程度急剧下滑,再加上医患双方专业知识以及认知方面的严重不对称性,很容易导致医患关系的紧张。因此,有效地满足患者的需要,并使之满意,将有利于医疗机构经营目标的实现。

(2)重视医患关系建设有助于提高医疗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在我国医院管理实践中,医疗机构对医疗风险的认识还存在很多误区,以至于医疗机构不能有效地预防和及时化解医疗风险。这种风险应对态度和手段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医患关系的发展特点,可以说这几年医患关系比较紧张,在很大程度上与目前医院风险管理理念和方式相对滞后有关。同时,一些医生的渎职行为、收受回扣和红包行为以及过度医疗行为,降低了医疗行业的信誉,导致人们信心下降,一些建立在现代医疗奇迹信息基础上的过分宣传,加上人们头脑中固有的必须得到完美照料的信念,逐渐提高了人们对疾病诊疗结果的预期。

(3)医患风险管理的应对措施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医患关系也逐渐地从传统的医方处于主导地位,病人处于盲从地位,向医患双方处于平等和互动式的新型模式转变。在新的形势下,有效地改善医患关系,有助于把握卫生服务工作的主动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尽可能地减少医疗纠纷,从而达到降低医疗风险的机率,更好地进行医疗风险管理。

2、医务人员要认识到自己是医患矛盾的主要方面,而患者是矛盾的次要方面,医患之间发生矛盾,即使是因为病人很挑剔,医务人员也应该承担起主要的方面,医务人员有着难以推卸的责任。

(1)医务人员要转变传统的服务思维定势,尊重和理解病人。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期望病人可以执行医嘱和配合治疗,而病人则期望医务人员解除病痛和满足需求,并能尊重自己。如果医务人员在某些方面没有满足病人的要求,或者病人没有按照医务人员的要求去做,都有可能发生医患矛盾。建立和谐的新型医患关系,医务人员必须改变这种传统的服务思维定势,树立公开、公正、公平的理念,学会并掌握与病人心理沟通的方法,耐心听取病人及其家属的倾诉,了解病人的心理需求,有针对性地做好各种心理疏导工作,正确地引导他们参与和配合治疗。

(2)医务人员要确立既为病人生命和利益负责,又重视病人权利的观念。以往我们对医务人员多注重于全心全意为病人的生命和利益负责的教育,很少顾及到还应尊重病人的合法权利。在我国加入WTO,医疗服务走向市场的今天,尊重病人的合法权利已成为医院在医疗市场竞争中的必需条件。特别是随着我国法律建设的不断加强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尊重病人的合法权利越来越成为医务人员不可回避的问题。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把病人的合法权利变成了若干具体的法律条文,在病人的知情同意权和有权复印病历等许多内容上,都有很明确的细节规定。因此,医院应在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这些法律条例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条件,积极进行这方面的教育和引导。

(3)医务人员要增强法制观念,做到依法行医。建立新型的医患关系,最根本的是依法行医,提高医院全员防范医疗差错的自觉性,最大限度地预防或减少有损于病人的医疗行为发生,努力让病人满意。

医患范文第2篇

2005年开始,医患冲突的流血事件逐渐增多,职业化医闹开始出现。据原卫生部统计,2006年全国医疗纠纷事件共发生10 248件,2009年上升为16 448件,2010年进一步上升至17 243件,较5年前增长68.3%。2012年起,恶性伤医事件频发。“哈医大第一附属医院杀医案”“北京同仁医院砍伤医生事件”“温岭杀医案”等相继发生,医生执业环境持续恶化。

面对频发的医疗纠纷,法律法规又有何作为?2002年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患双方对医疗事故发生与否如有争议,应采取医疗事故鉴定的方式来解决。此法将医患纠纷引向了更加复杂的关系,并在此后十余年不断升级。多年以后,不少法学界人士依然将该条例看作是一部“恶法”,认为其违背了应有的正义和公平原则,是医患关系恶化的开端。

2009年底《侵权责任法》出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一步被边缘化。受《侵权责任法》约束,患者以往采用的“双轨”诉讼方式已被正式统一为涉及医疗侵权的诉讼,但该法并未明确亦很难明确医疗事故鉴定模式以及司法鉴定模式的适用范围,预示着医患关系的重构任重道远。

2009年11月,原卫生部《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医院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或指定部门统一承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然而,由于原卫生部对机构设置没有统一要求,内部投诉并没有起到很好的作用。

面对纷繁的纠纷,医疗机构自身采取了各种措施加以应对,如各大医院设警卫室、增加安保力量等。北京协和医院门诊的电脑键盘上多了一个黄色的SOS标签,与医院的信息中心直接连接;遇到紧急情况,保安可以通过端口找到医生所在的位置。

法律的无力促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出现,独立第三方调解的数量每年都在提升,也就是说老百姓和医院逐渐认可了这种机制。这对目前严峻的医患纠纷形势来说,无疑是值得欣慰的。

医患范文第3篇

医患关系紧张、医患矛盾尖锐,是近年来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话题。据中国医师协会的一次《医患关系调研报告》显示,“全国平均每家医院发生医疗纠纷66起,发生患者打砸医院事件5.42起,打伤医师5人,单起医疗纠纷最高赔付额达300万元,平均每起赔付额为10.81万元”。医患关系的紧张度正逐年增加,医患矛盾有激化趋势,而在频发的医疗纠纷中,“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占不到20%,其他80%均缘于服务态度、语言沟通和医德医风问题”。当发生医疗矛盾的时候,我们医务工作者要以九分的精力去应付一个病人提出来的纠纷,结果是应该用于服务九个病人的工作精力丧失掉了。处理一个医疗纠纷等于放弃了对九个病人的服务,从本质上影响了公立医院承担社会保健责任的行业责任。鉴此笔者就加强医患者沟通、防范和减少医患纠纷谈点粗浅认识。

加强医患沟通交流的必要性医疗纠纷一旦产生,必然会危害和削弱人类与疾病作斗争的力量,阻碍医学科学的发展,使医患双方的利益都受到损害;其次它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紧张,互相缺乏信任感、安全感,终致社会的不和谐。

社会现实需要交流与沟通,医患沟通究为何物?笔者认为医患沟通是我们医务人员进行医学实践最基本的思维模式和行医准则,是医学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比医学技术本身都要重要,医生三法宝“语言、药物、手术刀”,语言位居首肯。故此在融洽医患关系、改善医患关系紧张状态、化解矛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中,加强双方的交流和沟通,互相换位思考,医患都从根本上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尤为重要。医生和患者本是一个战壕里的战友,目标一致,惟有多多沟通,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配合,才能战胜病魔,趋利避害,达到双赢,各得其所,维持维持和谐。

医患双方都要明白,相互依存的双方必须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信任,这样才能达到双方理在本质上能够重合或者趋向重合,在结果上能够趋向于由激烈的矛盾趋向缓和的矛盾,由缓和的矛盾达到满足双方一定利益。努力方向应当是:第一要遵循法律法规,依法理性行医和理性就医。第二要遵循市场的经济规律,依照价格政策和医保政策,确保患者理性消费利益的最大化,确保医方的行医效率最优化。第三遵循合理治疗,合理消费,有效沟通,有效期望,有效制约,减少和降低医患双方的理差异矛盾和矛盾的冲击程度。第四遵循社会和谐规律,依据人性化的原则,从方法上,渠道上,措施上,舆论上为双方的理奠定稳定和谐的环境,理的趋同性。

医患沟通的艺术医患交流首先是人与人之间交换意见、观点和情感的过程,医患沟通过程中医生起主导作用,作为医务到人员需要学习掌握一些沟通技巧,与医疗技能并用于临床能起事半功倍的作用。交流方式有语言的、文字的、面部表情的、肢体动作的等,几种方式又是水融密不可分的,交流技巧需要潜心磨炼和灵活运用。

注视:与人交流首先要目光交融,注视而不凝视,眼神中充分体现出友善、关怀、同情与自信。

倾听:倾听是一种重要的交流技巧。倾听时姿势要稍微前倾,表情和蔼地耐心倾听病人的诉说,尽管有许多不切主题的语言,不随意打断其讲话,抓住时机用恰到好处的言语引导病人描述症状,回答问题,使病人感觉你在听他诉说,所体现的是对病人的注重与关心,使他感觉你亲切、可信。可以说“耐心、倾听”是在病人面前树立第一良好印象、发展良好医患关系最重要的一步。

言辞:医生要学会“说话”,善于应用文明、委婉言语,以亲切关心的语气和适宜的语词解释病情,配合恰当的肢体语言,如面对病人的站坐姿态,远近距离,交谈角度,颔首摇头,手臂摆放,触叩的缓急轻重等,体现出一种非常具体的关怀与关注,可以安抚病人的情绪,取得信任。

注意与家属的沟通:病人就医一般都跟着一两个甚至更多的陪护人员,很难区分来人之中谁是家属,谁能真正负起责任,有时其中的一两个人表现过度、言词过激,应尽量不与其正面接触,这类人其实常常不是家属或能负起责任的人,找到家属或真正能负责的人后,进行诚恳的交流,使其能真正的理解并支持你的工作。在向病人询问病情时,有的家属会滔滔不绝的代其述说,这时千万不要语气生硬的将其打断,要很委婉地进行阻止,而且要很认真地说明情况,如果处理不当会损伤家属的自尊心,并会对以后的医患交流带来负面的影响。

把握解释病情度量:病人懂医的终归是极少数,在与其交代病情时,最好用一些大家所熟知的例子说明,使其能更好的理解。做病情说明与分析时千万要留有余地,因为在短时间内你不可能检查完全,随时可能有意想不到的情况出现,如果你拉弓太满,真的有意外情况出现,病人对你的信任会一落千丈,很快出现抵触情绪,这时基本的沟通与交流都会出现问题。

坚持应有的原则:熟人看病,也要坚持原则。我们可以提供方便,但坚决不能违反基本的原则,这方面我们有太多的教训。作为医生,感情与理解要严格区分开来,小的姑息会酿成大患,当问题出现后,你的所有“亲”与“近”将化为乌有。

营造气氛:查房时不要只查病和谈病,可以谈一些与疾病无关的话题,如开开玩笑,拉拉家常,如此可以活跃气氛,有亲情感。

医患范文第4篇

[关键词]医患双方 医患双方权责 权利 义务

[中图分类号]R-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0)06-0038-02

医患双方在不同的视野下享有不同的权利义务,因为就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而言,目前总结法学界有四种学说:一是行政法律关系说,该论点认为由行政法调整医患关系;二是国家立法制定单独的法律来调整医患关系;三是消费关系说。该论点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医患关系,医方和患方仅仅是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关系;四是医患合同关系说。该学说认为医患合同关系是医方和患方是经过要约和承诺的合同关系,由合同法和相关民事法律确认和保护。在法学界第四种观点的赞同声最高,随着2009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通过,医患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更具体明确,笔者试图分析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期对司法实践和卫生法教学有所帮助。按照医患合同关系说医患合同的当事人为医方和患方,笔者就自己所学知识谈一下医患合同关系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医患合同的当事人

(一)医方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分为12大类33种,如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心卫生院等。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规定,医疗机构的设立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二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办理执业登记。在医患合同中,医方是通过医师对患者诊治来履行合同义务的。医师是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并经过执业注册后从事医疗诊治行为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民通意见》第58条、《民诉意见》第42条等规定,职务行为由所属部门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在医患合同中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机构与医生之间的管理、处罚属机构内部的管理行为。根据上述分析,医生不能视为医患关系中的主体,医师的诊疗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二)患方

顾名思义,一般情况下即指患者本人。患者是因为本人的需要到医院挂号,也就是说医患合同中承担权利义务的患方主体是患者。但在实践中,也发生下列情况:

1.患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此时,患者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患者的监护人应为合同的当事人。

2.患方为昏迷状态的病人。笔者认为,患者本人具有行为能力,但在丧失意识的昏迷状态下被其配偶或其他亲友护送前往就诊时,其配偶或亲友仅为合同人,由他们代为决定医疗合同的具体内容并垫付费用。这时医疗合同关系的一方主体仍是患者本人。

二、医患双方的权责

(一)医疗机构一方的权力义务

1.医方的权利

(1)治疗权

医疗机构有权因病施治。根据病情的种类和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种类的医疗手段,而患者则应配合医疗机构的响应措施。治疗权又包含疾病调查权、自主诊断权、医学处方权、强制诊疗权和紧急诊疗权。

(2)特殊干预权

指在特定的情况下,需要限制患者的自利,一度达到完成仪式应对患者尽的义务和对患者根本权益负责的目的,一般适用于患者拒绝治疗时、人体试验治疗等。

(3)管理权

在相关法规的指导之下,医疗机构有权以合适的方式来管理患者及其家属等相关人员。

(4)收费权

在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的状况之下,并非所有公民都可以享受到公费医疗的待遇,因此人们在就医时须支付响应的费用。

(5)人格权

严格说来医务人员与患者一样,其人格理应受到保障。

2.医方的义务

医患合同的履行主要是医疗诊疗、护理行为。医方的义务大多由法律明文规定。

(1)诊疗义务

是指医师根据患者的要约,运用医学知识和技术,正确地诊断患者所患的疾病,并施以适当的治疗。

(2)遵守法律法规、诊疗常规和操作规范的义务

《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此均有明确规定。如医方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技术工作;未经医生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亡报告书;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等。同时还应当遵守诊疗常规和操作常规,如三级医师查房制度,护士的三查七对制度,交接班制度等。

(3)保护患者的隐私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1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说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5)制作、保管病历等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1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6)转诊义务

相关法令规定,当医疗机构现有条件不足以救治患者时,应及时转诊。但应注意,一是转诊只限在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情况下;二是必须做到及时转诊;三是医疗机构只能建议转诊,患者具有自主决定权;四是对危急病人必须要先进行急救处置;五是转诊程序合法。

(7)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医患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及医患合同关系终止后的一定时期,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所应负担的义务以外的义务。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来源于诚实信用原则,确立附随义务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关系、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及完善合同法立法与理论。

(8)注意义务

一是一般注意义务,即善意注意义务、安全注意义务,是指义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对患者的高度责任心,提示语提醒患者应注意的问题,如:医院内地版、楼梯的安全措施等。二是特殊注意义务,是指在具体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对每一环节的医疗法律行为所具有的危险性加以注意的具体要求,并对患者所发生的疾病以及疾病诊疗所引起生命健康上的危险性,具有预见和防止义务,也即高度危险注意的义务。

(9)疗养指导的说明义务

疗养指导的说明义务即医方为使其医疗服务获得预期效果,关于服用药品之方法、饮食禁忌、病情等告知患者,使患者有所了解并遵循。

(二)患方的权利与义务

1.患方的权利

患方的权利有如下几类:

(1)生命健康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2)身体权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司法解释中,第146条和第147条两次提到“侵害他人身体”的情形。不难看出,民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明文提及了“公民身体”,给确认公民身体权为独立之民事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3)知情同意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4)患者自主决定权

是指具有行为能力并处医患法律关系中的患者,在寻求医疗服务的过程中,经过自主思考,就关于自己的疾病和健康问题所做出的合理和价值观的决定,并根据决定采取负责的行动。主要包括自主选择医疗单位、医疗服务方式和医务人员;自主决定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医疗服务;有权接受非医疗性活动等。患方选择权的例外,《侵权责任法》66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2.患方的义务

(1)诊疗协助义务

指据实告知症状、据实回答医师之问诊,按时服药、按时就诊等,国内外学者大都将之称为诊疗协力义务,如果患者不给予协助,医师即使有再高明的技艺也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

(2)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

患方在履行合同时,应当积极主动地交纳医药费。由于我国未实行医疗免费制度且国家财力有限,国家尚不能替公民承担医药费用,医院运作所需要的经费,大部分来源于病人交纳的医疗费用。如不按时交纳,医疗机构将无法正常营业,这样不仅影响医疗合同的履行,而且最终将影响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

(3)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义务

由于医疗服务的技术性很强,且涉及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因而医院的运转需要有严密的规章制度。这要求患者服从医方的管理,如门诊挂号制度、进出院等级制度、医院探视制度、急诊制度以及维持医疗机构清洁、安静、秩序的有关规定。

(4)尊重医生人格的义务

我们把自己的健康托付给医生,医生为了我们的生命健康奋斗着,医生的社会地位要得到尊重,而且这种尊重,是在人格上。

【参考文献】

[1]宋文质.卫生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2008,1.

医患范文第5篇

【摘 要】 医患沟通是医患双方围绕伤病、诊疗、健康及相关因素等主题,以医方为主导,通过各种有特征的全方位信息的多途径交流,科学地指引诊疗患者的伤病,使医患双方形成共识并建立信任合作关系。手外科医患沟通不同于一般的医患沟通,病人康复有医务人员的一半,也有患者自身的一半,只有医患合一,病人的患肢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恢复。

【关键词】 医患沟通

        随着社会的进步,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强,对医疗服务的期望值越来越高,患者满意度是我们追求的目标。调查资料表明,患者满意度50%以上来自服务性活动,与技术无关,因此我们有必要强调医患沟通的重要性。当前医患关系日趋严峻,只有得到众多患者的信赖及肯定,医院才能生存和发展,医患才能和谐。

        1 恪守医德,提高素质

        著名医学家曾宪九教授曾写道:“何谓医德,我的体会就是在青年外科医师成长的过程中存在着如何处理一些列的关系和矛盾,概括起来说就是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克服利己主义,正确处理业务和政治,公与私的关系问题”。在当今医药器械冲击的医疗市场里,我们淡化商业商业意识,强调职业特需。骨折内固定手外伤的患者,我们要考虑后期的功能,选择内固定要合理。医者仁心,要求医务人员站在患者的角度考虑问题,关注患者的痛苦和对于健康的担心,体谅患者在医院的不便和经济困难等,以心换心,将心比心,真正为患者解决实际问题。

        2 具备法律常识,依法办事

        在外科医生中普遍存在一种观念“只要手术做的好,做的漂亮就足矣”,其他问题无需考虑。但目前严峻的医疗环境和现实却是:医疗纠纷不断增多,涉及外科的医疗纠纷尤其多,我们手外科功能、外形感觉不满的医疗纠纷不乏其中。所以我们手外科医生除了要有精湛的医疗技术,还要具备法律观念,具备一定的相关的法律常识。首先,我们应该明确医患关系的性质,病人就诊,医生接诊,双方就开始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在这一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反了自己的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我们手外科医生要熟记患者的权利与自己的义务。患者的权利主要有两方面:知情权与同意权。患者有权利了解自己的病情、治疗方案以及治疗费用。医生的义务与病人的权利相对应,我们一定要履行多告知,多签字,促进医患沟通。

        3 把握患者心理,有效沟通

        医患沟通对于医生的基本要求是态度诚恳,平易近人,避免使用刺激压抑、强求或不易听懂的专业词汇。这就要求我们对患者有同情心,要善于引导病人,对病人的谈话内容表示感兴趣,重视反馈信息。耐心的倾听患者的叙述并诚恳的反应。接纳病人的语气,调整自我情绪,杜绝不耐烦、嫌弃的表现。当病人的理解错误的时候,我们要和善的胸有成竹的去澄清事实,避免争吵。微笑是最美好的语言,是化解矛盾冰封的温泉。病人的手受伤了,受伤的还有他们的心灵。我们医生不但要去医治他们的患肢,还要去抚慰他们内心的伤痛。病人有情绪有时是可以理解的,有好多医疗知识他们是不懂的,加上很多媒体长期的负面影响,猜忌也是难免的,但我们对医疗是专业的,我们对患者的错误理解更多的应该是去解释,必定患者是业余的。

        4 将医患沟通作为制度在手外科实行全程沟通

        4.1 接诊时的沟通

        手外伤患者多数由意外事故造成,其特点为病情重、来势急,患者毫无精神准备,对自己的伤情和应该如何治疗都毫无所知,处于茫然阶段。因此医生应迅速接诊患者,在及时检查、诊断、简单处理的基础上跟患者详细解释病情,根据患者的年龄、性别、职业介绍我院在治疗手外伤方面的优势,告知患者所需的医疗费用,讲解最佳治疗方法,以取得患者对医院的了解和对各种医疗处置的理解。 

       4.2 术前的沟通

        接诊医生在接收患者入院时,即开始与患者或家属进行正式沟通,应明确术前诊断、诊断的依据、是否为手术适应证、手术时间、术式、手术人员以及手术常见并发症等情况,并明确告之手术风险及术中病情变化的预防措施,特别是再植及皮瓣术后的注意事项及坏死后的措施,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的同意并签字确认。还应向患者家属交待手术所需费用,使其心中有数,及时备足经费,以免延误治疗。由于手外科患者大多为急诊入院,创伤给患者造成了极大的恐惧、不安全心理,我们还要安慰患解除患者不适心理,向患者讲解术前常规准备的必要性,以取得配合,还可介绍成功的病例,消除患者紧张心理,使其增强信心。

        4.3 手术期间的沟通

        手外伤患者因大部分采用局部麻醉和臂丛麻醉而意识清醒,手术时难免对陌生的环境紧张,关心患者,进行有效的交流,合理地调控患者的应激水平,使他们顺利地完成治疗过程而不受到心理、精神伤害。另外手术时术者之间有关患者病情的交谈,也要注意方式方法,以免引起患者不必要的猜疑和恐慌,我们手术时术前、术中、术后全程照片,一方面有利交班讨论,一方面可以给患者及家属交代病情,另外如术中遇到突变,术式改变时可以向患者及家属交代术式改变的原因。做到有据可查。

        4.4 住院期间的沟通

        患者住院期间,主管医生必须对其病情、诊断情况、主要治疗手段、重要检查目的及结果、某些治疗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药物不良反应、手术后并发症及防范措施、医疗费用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沟通,病情变化时和特殊治疗时要随时沟通,以听取患者或家属的意见和建议,回答患者或家属提出的问题,增强患者和家属对疾病治疗的信心。对再植、再造、游离皮瓣等显微手术患者更要详细介绍术后注意事项,对某些容易发生的问题要随时沟通,以取得患者的理解和配合,获得最佳治疗效果。

        对于活血药物例如罂粟碱、灯盏花素的应用必须了解患者有无肝硬化、溃疡史。医护人员还要加强对目前医学技术局限性、风险性的了解,有的放矢地介绍给患者或家属,使患者和家属心中有数,从而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保证临床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

        4.5 出院时的沟通

        患者出院时,医护人员应向患者或家属明确说明患者在院时的诊疗情况、出院医嘱、出院后注意事项、是否定期随诊等内容,同时进行康复指导。我们还要求,每一位患者出院,床位医生留一张自己的名片给患者,以便患者咨询。

        4.6 出院后的沟通

        对已出院的患者,特别是神经损伤的、尚需康复的患者我们要长期电话随访,了解患者出院后的恢复情况并对其出院后用药、康复等进行指导。延伸的院后关怀服务,增进患者对医护人员情感的交流,加强了工矿企业对我院的认可,也培养了患者对医院的信任,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患者对医院的不良观点,提高医院在社会的正面形象。实践使我们深刻认识到,医护人员主动做好医患沟通是建设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手段,良好、畅顺的医患沟通让病人感受到了一切病人为中心的医疗服务新模式。沟通不仅仅是谈话,医护人员的语言、表情、动作姿态、行为方式,无一不在向患者及其家属传达着某种信息,传达着我们的感情和态度,只有我们设身处地为患者着想,以患者的康复为己任,激发患者自身的配合,达到医患共同努力,才能促进康复的进度,同时也能促进医患和谐,提高医院在患者心中的地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