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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1)研究对象。2011级游泳俱乐部学生30人,2012级游泳俱乐部学生30人。
(2)研究方法。①文献资料法。通过“中国知网”查阅有关大学生体育俱乐部教学的有关论文33篇,对此种教学方法进行了阅读研究,统计出适合我校、有利于本研究的有关论文,对其进行详细分析,为本研究提供理论依据。②专家访谈法。通过对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长春理工大学、长春工业大学等吉林省10所高校主管教学的体育部副主任和部分教游泳课的一线教师进行访谈,咨询俱乐部分组教学的可行性、如何实施,是否有研究意义。专家对此种教学方法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对实施方法和步骤提出了宝贵的建议。③实验对象的选取。2011级游泳俱乐部中选取活动时间相同的学生196人,对这196人进行游泳考核,考核内容是50米游泳(不限泳姿),记录出这196人的成绩。在2012级中同样选出196人,考核方式和2011级相同。然后对以上学生进行身体素质测试,测试的内容是100米跑、800米跑、立定跳远。将2011级和2012级测试成绩进行对比分析,在2011级学生中挑选出30名(男、女各15名)成绩和2012级学生成绩接近的,将2011级30名学生作为实验班级,将2012级成绩接近的30名学生(男、女各15名)作为对照班级。实验班和对照班没有明显差异,适合本研究的需要。④实验方法。在游泳俱乐部中,对30名实验对象采用分组教学的方法。具体分组情况如下:将30名学生分成5组,每组由一名游泳水平较好的学生当组长,教师统一授课;在练习时教师主要纠正小组组长的错误,再由组长带领各小组进行练习;每三周各小组之间进行一次教学游泳比赛,记录出各组的成绩,成绩优异或进步幅度较大的小组进行表扬,成绩落后或进步幅度较小的小组责其找到失败的原因,制定出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对照班级学生的授课方式和以往相同,教师授课,纠正学生普遍存在的问题,针对个别错误进行个别纠正。
二、实验结果
经过一年的试验后,对实验小组的学生和对照小组的学生进行游泳、100米跑、800米跑、立定跳远考核。在实验前,实验小组有5人能够游完50米全程,试验后实验小组有18名学生能够用蛙泳游完50米,15名学生用自由泳游完全程;对照班在实验前有6名学生能够游完50米,试验后有11名学生能够用蛙泳游完全程,有8名学生能够用自由泳游完全程。在游泳技评方面,实验小组的授课效果明显好于对照小组。
一、《中国足球协会章程》部分内容有待商榷
《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是中国足球协会根据自身行业的特点和要求制定的,其目的是在本协会范围内统一标准,实行有效管理和规范约束。自1994年足球职业化以来《章程》经过4次修改,每次修改对推动我国足球职业化进程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2006年重新修订的《章程》虽然增加了新的条款,但部分内容在界定上与我国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存在矛盾,而且在法规的执行上,有待进一步规范。
二、“争议处理”有规避法律行为
中国足协开出2011赛季中超首张罚单,这张罚单引发了国安俱乐部的强烈不满。随后国安俱乐部公告,公然质疑中国足协。不过足协并未跌软,他们称国安的质疑不影响纪律委员会对处罚决定的判断。对于中国足协的罚单,北京媒体几乎还无例外站在的了北京国安一边,指责足协处罚有失公平。并且中国足协更是做出了“不改判,不回应”的姿态,使恒大在随后的中超赛场上更是“得心应手”。
看起来,无论是足协还是恒大,都希望京粤之战的风波尽快烟消云散,所以面对北京国安的不依不饶,恒大罕见的低调与沉默,足协看起来也无意调查。需要指出的是,中国足协已经不是第一次因为恒大问题做出争议处理,早在本赛季开始之前,恒大疯狂引进国脚的时候,就有中超俱乐部表达反感。当时,韦迪坚定地站在了恒大的一方,“恒大用金钱砸晕其他俱乐部的同时,也打造了国内足坛豪华阵容,只要坚持下去,必然会成为真正的豪华战舰。至于恒大高价挖人的现象,只要过程符合规定,对足协来说就是好事。”
在足协的维护下,恒大其实已经成为中超诸强的靶子。中超球队的集体不满在于,恒大非理性的金钱行为扰乱了足球市场,唯我独尊的投入模式,给各俱乐部的运作带来了压力。如果换个角度来看,这是一种挤压式中超泡沫的一种行为。
中国足球职业化以来,我国足球协会的处罚条例和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讲具有“行政处罚”的性质,这是足协行政化倾向和模糊定位的结果(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引起的),但无论怎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听证会制度为前提,所以当国安俱乐部的球员受到处罚即时上诉,也是判罚结果已定,这当中恒大是最大的获利方,所以在竞技、资金,包括足协的关照,恒大做到了天时地利人和。
三、投资足球,广告效应巨大
中超诞生以来,从来没有一支球队像恒大这样高调的砸钱,2011年的预算居然高达3个亿,“3到5年内拿下亚冠”要是这个目标分解下来的话,凡是用钱能解决的事,恒大都会不遗余力地去推动,2011年恒大引进外援的预算是7个亿,但终因很多国际大牌看不上中超俱乐部作罢。
恒大一直很注重与媒体的合作。中超开幕式吸引了270家媒体,600多名记者到天河体育中心进行报道。而直播本场比赛的电视台,达到了30多家之多。这些数据翻出的问题,恒大邀请的媒体,是以恒大地产所在的媒体为主流,如果获悉这样的现实,那么对于恒大开幕式的繁荣,恐怕就会在内心打上折扣。
一如恒大高调过后,人们开始研究他高调背后的真实用意,在过去改革经济三十年里“中国足球与中国经济的地位十分不配,像恒大这样有能力的企业,有责任去做”。看来恒大给出的理由真是无懈可击。对于并不喜欢足球的恒大老板许家印来说,显然不会在意中超诸强的不满。许家印更不会在意足球领域内的江湖规矩,但在地产领域与政府多年的合作后,他却懂得与官方合作才是王道。事实上,做为官方的中国足协,对于恒大模式的出现表现出的是无保留的欢迎态度。恒大的大投入实际上也是推动中国足球水平的提高。
四、恒大代表不了广东足球
恒大的经营模式确实很疯狂,从广东足球的福地越秀山搬到天河体育场,似乎在割裂历史,打造一支只有“恒大”没有“广东”的球队。而在球队的踢法上,恒大身上已经没有昔日广东足球的风格。
恒大其实并不是很在乎所谓的广东足球,他们看起来也没有耐心挖掘和维护广东足球,他们要的只是眼球效应而已。陕西人和主教练科萨在接受采访时,对恒大的做法表示了质疑,“球队不是花钱买几个球员,就一切都OK的,这可能会产生一点短期的效应,但这种急功近利的做法,失败的例子太多了。足球不像工厂,买最好的机器,就能产出好的产品,足球是靠人来产出的,需要过程。”在世界足坛很多国家的俱乐部犯过这样的错误,打造一支豪门球队,必须有一个过程,要有耐心。这种严谨的俱乐部,曾经在中国只出现过两支,那就是大连和山东。
五、小结与建议
(1)按照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任何组织和公民不得凌驾法律体系之上,有接受司法管辖的职务和义务。中国足协作为行业协会,其《章程》条款的制定与法律原则有异,有规避法律和越权的行为,须重新修订《章程》条款内容。
(2)建立职业足球听证制度,能在公正公开的基础上使当事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并能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
(3)中国足协的准入制度的制定上存在一定的漏洞,应在具体条款的内容上全面细化,才能保证职业联赛在公平有序环境下进行。
(4)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在规范化建设上应加强社会监督机制建设,能有效防止各种不良现象的发生和蔓延。同时,也能促进足协职能、作风的转变。
(5)建议中国足协在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同时,大力加强行业制度和法规建设,以确保我国职业足球在规范的方向上发展和提高,使中国职业俱乐部更加规范。
1 研究对象:昆明市网球俱乐部的发展现状。
2 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通过图书馆、资料室,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文献检索和资料收集,查阅了相关论文和图书资料等100余篇,为本研究提供依据。
(2)问卷调查法根据论文的需要拟定调查问卷,问卷的设计严格按照社会学有关问卷设计的基本原则,共发放问卷294份,收回274份,其中有效问卷269,有效率91.5%。
(3)数理统计法对回收的调查问卷进行整理,利用计算机统计处理数据。
(4)访谈法在研究过程中访问了昆明市体育局及相关网球俱乐部的负责人和教练员,了解和掌握第手资料。
二、结果与分析
(一)网球俱乐部类型的调查与分析
通过调查,可将昆明市的网球俱乐部分为两种类型:业余网球俱乐部和商业网球俱乐部。业余网球俱乐部是由网球爱好者自发组织,为方便爱好者之间的健身、娱乐和交流而成立的体育类社团组织,以娱乐、健身为主要目的,如“猫头鹰”、“鼓风机”网球俱乐部等。商业网球俱乐部是最近几年人们“花钱买健康”消费观念的确立,而成立的专门针对网球运动初学者和网球运动爱好者进行技战术方面的培训,以提高他们运动水平的网球俱乐部,以赢利为主要目的,如“谭弼网球教学”、“龙缘”网球俱乐部等。
(二)昆明市网球俱乐部管理者学历与专业结构的调查与分析
从表1可以看出,所调查的13名网球俱乐部管理者中,硕士及以上学历的有2人,占15.4%;本科及大专学历的有7人,占53.8%;这些高学历管理者主要来自于业余网球俱乐部,而商业网球俱乐部般多由退役网球运动员经营,学历比较低。另外,管理者专业结构调查表显示,管理学类相关专业出身的有2人,占15.4%;体育类相关专业出身的有6人,占46.1%;可以看出,昆明市网球俱乐部管理者的文化层次较高,绝大多数为大专及以上学历,但是既懂管理又懂体育的管理者明显缺乏。
网球专业资格证书是证明网球教练员专业技术水平和教学能力高低的重要凭证,是教练员进行网球教学、培训工作的一种资格证明,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反映个教练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目前,国际上承认的网球教练证书主要有三种,即:ITF、PTR和USPTA。从表3可以看出,所调查的21名教练员中只有5人获得专业资格证书,占23.8%,而剩下的16人都还处于“无证上岗”的状态。
(四)会员收入及网球消费的调查与分析
目前,我国网球项目仍然是城市中高阶层消费的体育活动,表4显示,大约有49.8%的会员月收入在3001―5000元,25.1%的会员月收入在1501―3000元;由此可见,昆明市网球俱乐部会员以中等及中等偏上收入人群为主。在对昆明市网球消费档次的调查中发现,大部分会员认为目前昆明市的网球消费偏高。可见,经济条件是影响会员参与网球运动的重要因素,随着昆明市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网球运动将会慢慢走进普通大众的生活中,网球运动在昆明市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
(五)会员参加网球俱乐部活动影响因素的调查与分析
如表5所示,影响会员参加俱乐部活动的主要因素有三个:
是工作忙、没时间,这主要是因为每个网球俱乐部的活动时间是相对固定的,有时候会因为一些工作上的事情而错过了俱乐部的活动时间。第二个主要影响因素是场地设施不足。据不完全统计,昆明市目前大约有300多片网球场,而同样是西部地区的成都市,大约有1000多片,绝对数量是昆明的三倍。除了上面两个因素外,还有个重要原因是交通不便,昆明市汽车保有量在全国排名前列,交通拥挤成为困扰人们出行的大问题,虽然最近两年政府不断采取措施,但由于机动车增长速度过快,这个矛盾还是很突出。
(六)俱乐部规章制度的调查与分析
组织章程是个俱乐部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俱乐部健康、稳定的发展提供了依据。但是,调查得知,目前只有“猫头鹰”“动易体育”、“润帮”等五家网球俱乐部有明确的组织章程,而其他俱乐部仅仅是靠传统、习惯来约束会员,规章制度不健全,流于形式,对俱乐部的日常管理并没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七)俱乐部资金来源的调查与分析
资金是个俱乐部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资金来源是否稳定、畅通对俱乐部正常活动的开展有着重要的影响。目前,昆明市网球俱乐部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个途径,一个是俱乐部会员的会费和学员的培训费,另一个途径是企事业的赞助。经费来源的途径还会因俱乐部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业余网球俱乐部的经费来源主要是会员的会费,而商业网球俱乐部主要靠学员的培训费来维持俱乐部正常的运转。另外,还有部分网球俱乐部能够得到些企业或是公司的赞助,作为回报,俱乐部以公司的名字冠名,为其进行宣传,双方共赢。
三、对策与建议
1 积极组建青少年网球俱乐部。目前,昆明市青少年网球俱乐部发展缓慢,远落后于足球、篮球等其他项目,因此,要加快昆明市青少年网球俱乐部建设,增加青少年网球人口,培养网球后备人才。
2 加大对商业网球俱乐部的扶持力度。商业网球俱乐部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能够遵从市场经济的规律,可以更有效、更充分地利用现有的资源。所以,相关体育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此类网球俱乐部的扶持和引导。
3 加快网球教练员队伍建设。提高现有教练员的文化素质,完善教练员知识结构和层次,制定教练员上岗和执教等级标准,举办专门针对中小学体育教师的网球教练员培训,有倾向性的扩大基层教练员队伍。
我国体育俱乐部最深刻的变革和转轨,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随着改革 的深入,体育俱乐部越来越多地涉及到法律问题,由于法律意识淡漠和缺乏法律机制,体育俱乐部中普遍存在 责权不明、关系不顺、管理混乱、纠纷不断等问题。只有贯彻“依法治体”的精神,加强法制化管理,体育俱 乐部才能克服改革中的障碍,继续向纵深发展。
1 体育俱乐部面临诸多法律问题
目前,我国体育俱乐部可分为四类:政企联办合作型俱乐部,政企联办股份制俱乐部,企业独资型俱乐部 ,行业协会自办俱乐部。这些俱乐部的产生,对体育事业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同时,也面临如下法律问题, 亟待解决。
1.1 产权关系不清,权责尚末理顺
现阶段我国体育俱乐部大多由投资企业和体育行政部门合作管理。由体育行政部门组织队伍,提供训练场 地和比赛场地,企业注入资金。然而二者追求的目标并不完全一致,体育行政部门期望一流的运动成绩,企业 则更注重投资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虽然中国足协早就提出应该合理地评估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人力、财力投 资,明确各自投资比例和利益,但执行起来却非常困难,各方谁也不愿承担责任,也难于接受对方所占的比例 。俱乐部产权关系混乱,俱乐部究竟归谁所有,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什么,利益如何分配,大多数俱乐部在组建 之初就回避这些问题。在合作过程中,随着责、权、利的界定不明,这些深层次的矛盾会日益显示出来。许多 合作企业在俱乐部成绩辉煌时,会主动加大投入,以取得广告的轰动效应;当运动成绩出现滑坡时,则把俱乐 部交给别家或推给体育行政部门,致使一些体育俱乐部频频易嫁,给俱乐部的稳定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1.2 法律关系模糊,对外关系难以理顺
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体育俱乐部的专门法规。体育俱乐部的地位,俱乐部与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俱乐 部与体育行政部门,俱乐部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等诸多问题没有相应的法规予以确定。加之大部分俱乐部并未依 照国际惯例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因而没有独立的生存空间。当俱乐部作为一个整体与外界发生 矛盾时,往往无法作为独立的一方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屈从于种种行政干预。
从俱乐部的注册登记看,我国一般实行民政和工商双重注册,将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注册混为一体,表明 我们对俱乐部的地位和性质的认识并不清楚。
从俱乐部与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的关系看,目前的一些法律规定存在矛盾、冲突的地方。以我国俱乐部开 展最为广泛、深入的足球俱乐部为例,中国足协章程第2 条规定:“中国足协成立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第3 条规定:“中国足协是国家体委授权指导全国足球运动的群众性组织”。《体育法》 第5 章也把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列为体育社会团体。据此,中国足协既然是一个群众性组织,就不能行使政 府行政部门的职权。作为社会团体的足协和作为企业的俱乐部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民法通则》第2 条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民事争议的最终 裁决权归人民法院,是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也是与国际体坛的基本规范相符合的。但是,中国足协章程第57 条又规定:“中国足球会员俱乐部及其成员,其它协会之间的争议,中国足协常委会具有最高裁决权,不得将 争议提交人民法院。”据此,足协与会员俱乐部之间的纠纷,最终裁决权在足协,就像在一场比赛中,足协既 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些规定和作法,又否认了俱乐部与足协之间的平等民事地位,俱乐部仍然处在足协 的行政管理之下。为克服这一矛盾,达到“管”与“办”相分离的目的,中国足协又成立了足球运动管理中心 ,但这个中心与足协是一套班子,两个牌子,这一问题并未解决。
从俱乐部与体育行政部门的关系看,由于多数俱乐部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在实际运行中,许多地方领导 把俱乐部(尤其足球俱乐部)当成本地政府的名片,俱乐部的许多重大决策都由当地领导决定。当俱乐部与外 界发生矛盾时,也大都寻求行政手段解决,而很少采用法律方式,致使纠纷的处理没有科学民主的程序,缺乏 法律依据。这对俱乐部的长远发展带来了消极影响。
从俱乐部与企业的关系看,俱乐部的地位也未完全独立。我国的俱乐部是由专业队和企业嫁接而产生的, 在缺乏资金的情况下,被迫依赖企业,将俱乐部的管理权分给企业,甚至认为企业养活球队,俱乐部完全由企 业经营,没有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取得独立的法律地位。
1.3 内部管理缺乏规范
体育俱乐部的运动成绩和经营业绩,取决于符合法制的内部管理机制的完善和运作机制的流畅。目前,相 当多的俱乐部在教练的管理方面缺乏明确的目标和标准,有的甚至连合同也没有,导致责权不清,易发纠纷。 对运动员的管理则注重运动成绩,而忽视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方面的教育和管理,尤其对名运动员的不良行为 采取放任、迁就的态度,致使故意犯规、围攻裁判等现象不能根治。运动员与体育俱乐部之间的签约期限没有 法定最低期限,运动员频频转会,有些俱乐部花几百万挖一个球员,严重地背离了价值规律。这种做法,一方 面助长了球员的自我膨胀意识,也使俱乐部不堪重负,难以为续,造成俱乐部的不稳定,出现球员炒俱乐部、 俱乐部炒教练的现象。另一方面,有些俱乐部随意解除合同,随意剥夺运动员的参赛资格,使运动员的合法权 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
体育俱乐部是体育深化改革、走向市场的必然产物。目前,由于体育行政部门、企业、体育俱乐部三者之 间的关系未能理顺,体育俱乐部的法律地位模糊不清,使之对外不能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对内不能进行有效的 管理。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依法治体。
2 体育俱乐部法制化的发展方向
依法治体,加强法制化建设,应以促进俱乐部的持续发展为原则。健全法制,加强执法,理顺关系,为俱 乐部的发展开拓广阔的空间。
2.1 制定有关体育俱乐部的专门法规
《体育法》是发展我国体育事业的基本法,它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为确保体育俱乐部的深化改革,我们应 当依照《体育法》的基本精神,尽快制定专门的体育俱乐部组织法及配套法规,把《体育法》的基本原则变成 可以操作、便于实行的具体规范,实现对体育俱乐部发展的多层面覆盖和全方位调整。应明确体育俱乐部的成 立条件、组织形式、法律地位、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各类体育俱乐部的注册登记制度;统一注册标准和纳税体 制,使俱乐部的发展有法可依。
首先,要依法确立体育俱乐部的法律地位。体育俱乐部的发展方向,将是成为独立经营的实体,即企业制 的俱乐部。俱乐部在经济上自负盈亏,按国家法律、法规上缴税收,向投资者交纳利润;在业务上由全国性单 项协会予以指导;按照财产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的原则,正确处理俱乐部与企业、体育行政部门之间的 关系。俱乐部与投资企业是合作伙伴关系,不是依附关系,也不是子公司、分公司或其下属部门,俱乐部应保 持其主体地位。企业的投入可以用广告、冠名权、分红等形式予以回报。企业投到俱乐部的资金不得抽回,只 能作为股权转让,从而使俱乐部不受股东变化的影响,保证其稳定发展。俱乐部与体育行政部门完全脱钩,实 行政俱分开,企俱分开,使俱乐部既不属体育行政部门,也不属于企业,俱乐部应在核准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 义开展各项工作。
其次,要依法理顺俱乐部的内部关系。一方面要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科学的、严格的规章和管理 制度,并从实际出发不断补充、修改、完善,以此作为俱乐部工作的依据和准则,养成照章办事、依法管理的 习惯;另一方面要依法界定产权关系,明确合作各方的投资数额及其责、权、利,从而保证体育俱乐部规范运 作,健康发展。
再次,要加强对俱乐部的法制化管理。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约束机制、训练竞赛等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规 定俱乐部管理人员、教练员、运动员的责任和义务,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对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依靠有关 法规追究责任。俱乐部要设立专门的法律顾问,教练员、运动员也可以聘用专门的法律事务人和法律顾问 。
2.2 加强法制教育,培养守法意识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必须靠人来实施。加强《体育法》及体育俱乐部相关法规的宣传教育,培养自 觉守法、用法的意识,是体育俱乐部法制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因素。一方面,体育行政部门应提高依法管理的意 识,克服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现象;另一方面,对参与俱乐部活动的人员进行守法意识宣传,自觉运用法律 手段解决所遇到的问题。
2.3 完善体育俱乐部法规实施的法律监督
要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督体系和监督机制。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俱乐部法规实施的执法监督部门,须 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障体育俱乐部法规的顺利实施。又要鼓励、提倡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新闻舆论的 监督,以保证各项执法活动符合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保证俱乐部的健康发展。
2.4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2012年5月25日,宁波知名设计师范江、王践、宋国梁、张向东、邱纪音、吴宗勋、陈品豪、万宏伟、王寄明、许一峰、李必胜等120余人齐聚一堂,共庆“宁波?《现代装饰》设计师俱乐部”成立并出席2012宁波高端设计师交流酒会。此次活动开创了宁波设计行业交流对话的新高度和新风气。由全体筹办会员组成的俱乐部正式成立仪式率先举行。前期为俱乐部的成立出谋划策,并付出时间和精力的会员们走上T台,携手举杯共庆他们自己的家——“宁波?《现代装饰》设计师俱乐部”的正式成立。每個会员都郑重地在俱乐部章程上签字确认,以示对俱乐部的认可,并承诺积极倡导和参与后续活动,坚决维护设计群体的共同利益。
《现代装饰》杂志社区域运营总监王建军详细介绍了俱乐部的运营模式。这是在继“武汉设计联盟”之后,又一個聚焦城市设计师群体的学术交流平台。依托《现代装饰》杂志社全资源运作平台的广泛影响力和在中国建筑装饰业界的专业高度,俱乐部让更多的宁波设计师有机会参与到宁波以外的设计交流和互动合作,在内部提升宁波设计实力的基础上走出宁波;在团结宁波设计同仁的同时,为他们提供更多更好的视野交流平台,让宁波的文化创意产业走得更远更健康,设计交流的平台更富持续性和前瞻性。开放共享、跨界合作、持续提升、责任传承、开阔设计师眼界、提升设计师行业话语权是宁波?《现代装饰》设计师俱乐部全体筹办会员的共同心声,希望它能带给宁波一個开放的平台、一個学习交流的平台,为宁波设计圈的发展做点实事。
在由王建军主持的“室内非室内”的主题论坛交流环节中,宁波设计师的专业素养和别致的生活境界得到了完美的呈现。各位设计师通过话题延伸,从专业功底聊到了设计师的生活状态、公司管理、人员培养、设计品牌塑造以及宁波设计行业的未来发展趋势,并积极献计献策。本次活动真正实现了宁波设计从业者之间一次非常完美、坦诚、深度的对话与交流,开行业之先河;与会嘉宾一次次被设计师们的真诚分享所感动,并报以热烈的掌声;不论资深年长者,还是年轻后起之秀,都把自己的所思所想所做拿出来与同行分享,并相互探讨、请教;同仁团结,眼界开阔,而不是藏着掩着。最让人欣慰的,活动时间被无限延长,但专注仍在,话题的讨论仍在继续,设计师们的热情持续燃烧。俱乐部是一個开放的组织,时刻期盼更多愿意为宁波设计师服务的热心人加入进来!让我们共同期待宁波设计的明天会更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