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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责任编辑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责任编辑

责任编辑范文第1篇

责任编辑,按照《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的规定,“是由出版社指定,一般具有编辑职称或具备一定条件的助理编辑人员对稿件进行管理”,包括选题策划与申报、内容质量与编校质量把关、产品设计与质量监督等具体工作范畴。如在审读全部稿件的基础上,主要负责从专业的角度对稿件的社会价值和文化学术价值进行审查,把好政治关、知识关、文字关,并对稿件提出取舍意见和修改建议。但随着出版社转企改制,“责任编辑”已不局限于单纯从事以上所说的产品生产的内容加工制作,责任的涵盖在扩展,如今作为一名责任编辑,尤其强调市场效益和文化效益的结合、协调,通过选题策划和全程督办,务必实现图书在社会和市场双赢的结果。

2014年是已故中医泰斗任应秋先生诞辰100周年,这在中医界是一件大事,具有重要文化意义的事件。我自2007年以来与任廷革教授、鲁兆麟教授等著名中医学者、名老中医屡次会商,意在任先生诞辰百年之际,能够推出任应秋先生的一套医学大全集。一开始,眼光主要落在《全集》的学术价值、文化效应方面,而我作为《全集》的责任编辑,就必须同时兼顾这样一套大书的市场效益了。换言之,一套在文化学术方面功利千秋的大书,市场方面同样得体现出它的价值,鱼和熊掌务必兼而得之,这才是今日之责编的“责任”所在。那么,这些责任通过什么体现呢?两个字――“策划”,这也是为什么越来越多的出版机构将原来的“责任编辑”岗位更名为“策划编辑”的原因。具体到《任应秋医学全集》的项目策划与运作经验,我想着重谈一下作为责任(策划)编辑在其市场方面的设计和运行。希望能给编辑同业有一些参考的价值,也希望能够得到同业的批评指正。

一、成本也是资本

《任应秋医学全集》交稿字数600多万字,定版后的字数统计近800万字。从内容方面,收集整理了任应秋先生自1934年至1984年间的主要论著,包括医学论文、杂文300余篇,著作30余部,文献跨度逾50年。这样一套大书,往往令营销人员头痛。为什么呢?首先就是成本太大。一本相对畅销的书,通常是小而灵――容易做,容易买,当然也就容易卖;就算不能大卖,至少收回成本是不成问题的。而我们面临的问题,简要地讲,至少是两个难题:

其一:内容涉及广泛,时间跨度大,结集字数巨量,这个书很难做。要想保证质量,人力成本就“以几何级数”上升。比如一本20万字的专著,相对于它的成本,《全集》绝不是简单乘以40的结果,而是要在40倍成本的基础上再翻几番。我们要从编著人员的数量和工期来看这种成本的累加。《全集》执行主编任廷革教授,最早着手相关资料搜集的工作,然后随着工作量的增加,开始有其他中医专业人员陆续加入。等到《全集》立项,初步确定工作团队时,包括各方面资料搜集、整理、编校、审核等人员在内,这个队伍已经扩充到了大约15人;若是计入后期编辑和专家审读的工作,参与具体工作的总人数更有20人左右。在手游的时代,20人是什么概念呢?已经够成立3家公司的人数了。而且为这种类型和级别的专业图书把关的专家,他的工作成本的计算比普通编辑“昂贵”很多,有时是需要院士、国家级名老中医出手的。这样一支庞大而且昂贵的队伍,耗时超过三年,才把《全集》结成出版。

其二:买家心理很尴尬。小、快、灵的图书,具体说比如一本10万字的,定价不足15元的图书,买家心理非常容易亲和。把书拿在手上,翻看几眼,“哦,感觉还不错”;或者是网路上看了别人的评价,看了别人的引用,“哦,好像我也用得到哎”“看样子有点意思啊”,然后下意识地从兜里掏钱买下或者在网上下单付费――就像买一份早餐或者一盒冰淇淋那么理所当然。但是800万字的《全集》,书店的架子上要摆成一排,网络上的介绍要下拉翻页,望而生畏有没有?就算是兴趣和专业所在,那么买家立刻面临难题:买一套还是一本呢?如果买不了一套,需要把套书拆开来买,这个在心理学上是有定论的,人们普遍会排斥“破坏团员”的行为。假使最终还是要拆着买,那么应当买哪一本呢?好为难啊!

以上两个难题,首先是大成本,然后大成本导致买家尴尬。什么需要“策划”?这就需要策划。策划型的责任编辑必须意识到这些问题,而且必须解决这些问题。而这里所说的,便是需要策划的问题其中之一,大成本问题。

我们最终怎样来解决呢?我的经验是观念要变。如果念念不忘“成本”两个字,那么责编就给愁死了。所以观念要变。怎么变呢?变一个字,要“成本”化身为“资本”!沿着资本的思路再看,原来所谓“成本”就不再是累赘,而有它与众不同的价值了。那么最后,我们评估的结果是,《任应秋医学全集》完全有资格申请国家出版基金。它的资格,恰恰源于它的学术工程方面的“大”和“昂贵”。于是我们请中国工程院院士王永炎先生和全国名老中医朱良春先生评估和推荐。两位老先生看到我们的项目,非常兴奋,都认为这是中医界了不起的项目,欣然推荐;王永炎先生亲笔为《全集》撰写序文。最终,《全集》顺利通过审核,获得出版基金的支持。我从中得到一个经验:如果是成本,就不得不考虑割舍;但如果是资本,就需要考虑怎样让它更充分地体现价值。“成本”和“资本”,差一个字,却体现出两个相反的方向,截然不同的结果。

二、什么是市场

出版社改企,大量编辑的名片上都增加了“策划”两个字,然后企业经理人跟大家说:“盯住市场!”但市场在哪儿呢?或者说,什么是市场呢?很多编辑心里面还是传统的“计划出版”那一套思路,他没有办法从“计划”变身到“策划”。为什么?就因为不理解什么是市场。

我经过数个项目的锻炼,总结出一点个人的想法:我认为,所谓市场,就是客户的活动范围。即,客户在哪儿活动,那里就是我们的市场。比如说我们的目标客户是小学生,那么小学生每天都在哪儿活动呢?小学生每天的生活就是集中在家、在学校,所以这个市场就在家庭和学校,离开这两个空间,你的广告、销售、服务就无的放矢。然后是时间和内容,小孩子什么时间段在家里,什么时间段在学校?在家里干什么,在学校干什么?所谓盯住市场,就是盯住客户的这个活动范围,我的工作当然就在这个范围开展。

具体到《任应秋医学全集》,它的市场在哪儿?研究的结论是:专业图书馆。中医学生和其他的中医专业研究人员,他们需要大资料库,而今天的数字资料库还极不充备的情况下,专业图书馆当然是他们必须的学术活动场所。所以我们将推广工作,重点着眼在馆配图书推介方面。接下来,就是怎样把工作做充分,比如推介形式、文案准备、跟进措施,等等。这些工作做充分之后,一系列面向专业图书馆(拓展至部分综合性图书馆)的工作,则水到渠成。这说明我们对于市场的理解是比较到位了,据此将营销工作的重点离开新华书店,转向馆配,是成功的策划。

三、不要小看系列产品的开发

最后补充一点,是我们传统图书出版行业比较忽视的,就是系列产品的开发。我自己是个书虫,文史科技涉猎比较杂,生活情调方面的文艺作品也非常喜欢。近几年在出版方面对我影响比较大的,就有张立宪先生运作的“读库”系列。他的系列产品开发,在大陆出版行业中,是走在前列的。沿着这个思路,我对《任应秋诞辰百年纪念文册》也给予了重视。它的设计、编排、推广等工作,我们是很用心的;没有因为它不属于《全集》的正文内容而忽略掉。

责任编辑范文第2篇

作为作者和社会领受者之间的媒介和桥梁,作为社会文化的重要建设者和知识传播者,编辑的社会责任无外乎有两种,一种是立足本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社会责任,一种是传播和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社会责任。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社会责任

编辑工作者作为知识和文化的传播者,立足本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其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文化产品不仅仅是物质化的,更重要的在于它是精神产品,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食粮,是物质化形式的精神内容。我们的文化产业和出版产业不可谓不发达,“可令人遗憾的是,迄今为止,国内对编辑人员尚未有规范的职业培训”。这就使得编辑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难以有良好的保障,编辑出来的文稿质量得不到保障。

笔者认为,出版物的质量不仅指出版物本身的文字质量,也包括出版物的内容质量。对于前者而言,编辑的基本素质就是“语言功夫”,对于语言文字和文法问题的加工整理,是每个编辑工作者所必须做到的。纠错、润色、整理、编排等工作都要求编辑从最基本的工作做起,具备严谨的治学态度,本着对广大群众负责的精神,一丝不苟。“只有具备‘一字之师’的素质,编辑与作者方能精诚合作,使作品的水平不断得到提高,进而保证出版物的整体质量,更好地发挥其文化功能。”对于后者,是对编辑人员文化素养和意识形态的高层次要求。文化产品对人们思想意识、行为习惯甚至人生观、价值观都起着不可低估的影响和作用,试想,人如果吃了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物,身体会受到明显的伤害,若人享用的精神食粮“不卫生”的话,会产生怎样的危害呢?这种危害后果虽然是看不见的,却是极具破坏性的。因此,编辑工作者必须树立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崇高的职业道德观念,不仅要追求“一字之师”的严谨,更要注重出版物内容的社会效益。

传播和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社会责任

文化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综合国力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当代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更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中国的重要任务之一。传播和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是编辑潜在的重要社会责任,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继承和发扬我国优秀文化传统,构建具有自身特色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我国是有着五千多年文化历史的大国,中华文明博大精深,中华民族所具有的优良传统和民族美德被称颂至今。这些都是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所不能放弃和忽略的,编辑必须认识到祖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现实作用和价值,使这些优秀传统文化通过编辑出版工作得以继承和发扬,将其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结合起来,在新时期发挥新的作用。

责任编辑范文第3篇

随着图书市场读者需求的变化,图书出版环节中对编辑、校对的能力要求也越来越高。编辑的工作已经不再是仅仅围绕书稿展开,而是从选题策划开始,就需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特定的目标市场。在工作外延不断扩大,工作内容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保证图书内容的品质和图书质量牵挂着众多出版人敏感的神经。笔者所要说的就是在编辑与校对工作职责的协调中,如何兼容并蓄、互补共担,共同提高图书质量的问题。首先从编辑和校对的工作职责谈起。

编辑工作是图书出版工作的中心环节,它是一项系统工程,各个环节相互联系、制约、促进,具有严密的整体性,而每一个环节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编辑在全面了解书稿内容的基础上,需要对书稿的政治倾向、思想品位、学术或艺术价值、结构体例、文字水平表明自己的看法,提出审读修改意见。由此可见,文字编辑的职责就是对书稿内容、文字、语法、格式、标点的审核、加工、确定。随着出版业的发展,编辑工作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一方面,编辑工作不再是仅仅围绕书稿,而是需要把更多的精力去关注图书市场的变化;另一方面,有些大社的编辑工作分工也有细化、专业化的趋势,较之传统的“大编辑”又分出了文字编辑、策划编辑、美术编辑等等,即侧重不同的工作层面,重点更加突出。

校对是对编辑加工后的稿件进行检查校正,是编辑工作的一个延续,是书稿印刷之前的最后把关工作。传统的校对工作,要求的是对原稿负责,忠诚地忠实于原稿,即“校异同”。随着电脑的普及,原稿电子文档化的普及,原稿本身带着各类、有时甚至是大量差错被生成清样(即校对用的校样),此时,若再采用“校异同”的方法校对已没有任何意义,因此,此时校对的职责就转为“校是非”,校对工作的难度因而大大增大。排版技术的进步,扩大了校对工作的外延,校对工作方式也从传统的折校转变为更多地运用通读方法,对校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读文字的正误、语法的正误、史料的正误、观点的正误已经成为校对过程中不可回避的责任内容,仅仅忠实于原稿的校对方法,已经无法胜任今日校对工作。从“校异同”到“校是非”的转变,对校对工作从业人员的学识技能要求的提高,恰恰与编辑工作的细化、专业化的趋势相反,校对工作外延更广了,工作职责扩大了,对工作的要求自然也就随之提高了。

就书稿而言,所谓编辑工作从校对做起,校对需向编辑靠近,实质上说的就是编辑和校对的关系。编辑工作阅读书稿,是句子到段落到全文的总体把握,其基本阅读单位是句子,关注的是表述事件、人物、态度、观点的正误,是对书稿宏观总体的判断;而校对时的阅读是以一个一个的字、词、标点符号为阅读单位,力求发现的是其中细微的差异。校对需向编辑靠近,实质上说的就是编辑和校对工作彼此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兼容关系。校对最需要具备的是敏感的“问题意识”,这不是说要草木皆兵。能够勤于查疑、勇于质疑、善于释疑,需要的是学识的积淀和经验的积累。笔者某日阅读医书,出于职业习惯,一行“辨证论治话‘肾虚’”的文字让我心生诧异:是“辩证”还是“辨证”呢?继续往下看均是“辨证”,是编辑粗心还是另有出处呢?于是,翻开《现代汉语词典》,发现“辨证”竟同“辩证”。再上百度查询,“辨证论治是中医认识疾病和治疗疾病的基本原则,是中医学对疾病的一种特殊的研究和处理方法。又称辨证施治”。问题解决了,知识也增长了一点点。这就是工作中的因“质疑”引出的学习和积累。

校对工作的一部分工作包含于编辑之中,许多出版社培养编辑,首先是从学习了解校对工作开始,现在一些出版社对新人的培训也是编校一起,原因也是缘于此。一个优秀的编辑能够在工作中自觉地承担起部分校对工作的职责,在编辑加工书稿过程中,会自然而然地对书稿中的错误文字、观点、语法、修辞、逻辑等随时进行修改。由于工作侧重点的不同,编辑工作中修改文字错误不是工作重点,只是顺便而为。而对于延续编辑工作的校对来说,对具体文字、标点、格式更仔细的检查阅读是工作核心内容,关注的是具体的一字、一词、一个数据、一个引文等的正误,工作中需要进入一种咬文嚼字、字斟句酌的专注状态。校对过程中既要尊重编辑的劳动,又不能在自己熟悉的工作中自以为是“想当然”。人无完人,在浩瀚的文字海洋,谁都不免有遗漏,提高图书的出版质量需要各环节间的协同作战,无论在哪个岗位心中时刻装有“为读者服务、对读者负责”十个字,就会有甘为他人做嫁衣的胸怀。每人把好自己的工作关,编校的矛盾就少了;每人把好自己的工作关,图书的质量就有保障了,编校质量就提高了。

工作只有分工不同,没有贵贱之分。一个出色的校对员,文字功底或许比编辑要强很多,这是由于工作侧重点不同且日积月累形成的。校对是继编辑对书稿加工后,再从字里行间寻找出隐藏其中的各种差错,对书稿观点的表述一般不发表意见,只对书稿中具体细节错误做敏感的捕捉。但有些书稿经作者、编辑审订后确实存在观点错误,甚至有些是较严重的错误,而一个负责任、有水平的校对对此是绝对不会视而不见的。这个过程体现的是校对员对文字高度的分辨力和驾驭力,对书稿中知识层面和观点正误的判断能力。校对是出版物文字质量的最终把关环节,其最终目的就是把文稿中的错误消灭在印刷之前,对于有些编辑毛糙了事把自己该承担的工作直接交给照排,或是直接转给校对的不负责任的表现,校对在最后环节义无返顾地担当起自己应付的责任,这体现出的是校对员一生默默努力、不懈追求、无私奉献的品格。

工作责任意识,说到底就是质量意识,事关出书质量,无论哪个环节只要有疑虑,不考虑是谁的工作职责,都要有较真到底的精神。编辑与校对的工作是你中有我,我中含你的工作关系,这一点较之传统的铅字排版时期表现得更加突出,职责也越发不能明确划分。在这种情况下要提高图书质量,需要工作中勇于打破职责界限,彼此都有多付出一点的精神。提高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以对作者负责、对读者负责、科学严谨的态度对待工作。即编辑书稿加工中不排斥“顺便”的校对工作;校对工作中若发现编辑的遗漏问题,也要积极予以订正处理。编校之间要包容和谐,既不互相推诿,又彼此在处理问题中相互学习共同探讨提高。

责任编辑范文第4篇

一、编辑目标责任制的问题重重

1 绩效与公平不能兼顾

目标责任制下,编辑的收入直接对应于其创造的经济效益,而甚少考虑其他因素,这就忽略了出版产品效益的多元因素。如有些编辑可能在创造品牌的过程中,在一定时期内的选题效益并不理想;而有些编辑则由于抓住了一些大项目而在短期内创造了可观的效益。可是,在绩效的分配上却难以体现创造品牌者的收益,这就造成了绩效与公平难以兼顾。长期以往,将不利于选题向优势板块集聚,难以形成竞争优势。

2 两个效益无法统一

目标责任制具有目标管理的一些特征,即以“实现目标”的情况来评价编辑的贡献大小。鉴于此,诸多出版社在实施目标责任制的实践中,均认为对编辑进行绩效考核的首要标准是结果,而在实现手段上则认为编辑有自由和灵活的选择。这种轻流程管理重结果评估的方法在现实中引发了诸多问题,如编辑对选题质量的判断主要以经济效益为重;重复出版、低质出版导致的资源浪费;编辑人员之间的恶性竞争导致的凝聚力下降;图书差错多、质量不高乃至格调低下,违法违规出版物层出不穷……导致出版的社会公信力下降,这些都从根本上影响了出版业的健康发展。

3 不利于合理分工以及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

“人尽其责、人尽其岗、人岗相适”是现代企业制度下人力资源配置的基本要求,目标责任制下的选题收益绝大部分由编辑获得,而为此选题作出贡献的其他人员却甚少被顾及。这种绩效分配制度将导致这些岗位要么工作人员业务不够努力,要么难以吸引到优秀的人员,最终势必影响编辑的选题质量与效益的提升。此外,在现实情况下,很多施行目标责任制的出版社均以对编辑的考核标准作为对其他部门人员考核的参照系。这不仅没有考虑到其他部门工作的非量化特征,有可能挫伤他们的积极性,更有可能因无法对这些部门人员进行科学考核而导致“人浮于事”,从而形成出版社工作上的短板效应,影响出版社整个系统的运营效率。

4 不利于出版社战略目标的实现

在以经济指标的定量考核为核心的目标责任制下,编辑的个人目标相对单一,在选题策划及组稿时,会将选题在短期内的经济回报作为唯一或者最重要的衡量标准。由此,编辑很少会考虑选题是否符合出版社的整体发展战略、是否能够优化出版社的选题结构、是否有助于出版社在某些板块上形成优势或者“集群效应”,也不会涉猎一些文化价值含量高但经济回报不好或难以确定的选题,更无法操作一些回报周期很长的选题。长此以往,出版社的选题将会变得非常零散,难以培育长销图书,图书种类繁多但优势板块难以突出,也就不能形成品牌效应,也无助于出版社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出版社的预期战略目标的实现也就难以得到有效保证,出版社的长远发展乃至生存都会受到严重影响。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1 没有完整理解出版的经济属性

目标责任制下的唯利润指标的考核片面理解了出版的经济属性,将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作为一切工作的指针,却没有认识到出版产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对出版工作肩负传承文明、弘扬文化、启发民智的重要使命坚守不够,没有认识到出版的商业价值一定要依附于这一使命,而对编辑的唯利性绩效考核则有可能造成编辑这一出版工作文化价值把关者和守门人角色的缺位。

2 将目标责任制视同为目标管理

目标责任制虽然具有以结果作为考核标准这一目标管理的典型特征,但两者之间依然有着本质的区别。目标管理的核心是在对一个组织的总目标和内部岗位、员工等情况进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组织的使命确定管理者和员工的责任和分目标。目标管理实质上是全员参与的、以企业的自我控制为目的、基于企业战略目标的管理体系,而决不是像目标责任制那样只对任务进行量化、对指标进行简单的平移分配并提高难度那么简单。

3 混淆了绩效管理和绩效考核

“绩效管理是一个类似于PDCA的系统循环,它是一个流程和体系,绩效考核仅仅是这个体系中的一个核心环节而已。”绩效管理“不仅强调结果导向,而且重视达成目标的过程”,其核心是“让员工充分参与组织的管理过程,重视员工的发展,在完成组织目标的同时,实现员工个人价值和职业生涯规划”;而绩效考核只是“管理过程中的局部环节和手段,它只注重员工的考核结果”。

目标责任制的实践往往认为经济指标是对员工尤其是编辑进行管理的手段,管理者只是根据目标的分解制定出编辑的考核方法,再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绩效的优劣,而很少思考确定的目标是否合理、是否基于管理者与员工的共识,也缺失管理的计划、辅导、考核、反馈这一循环过程,更少涉及员工个人价值和职业生涯规划的考虑。

4 误以短期赢利能力为竞争力

“短期绩效主要以财务指标为主,体现组织目前的赢利能力……但是其并不代表组织未来的竞争力,未来竞争力往往体现在对未来的投入即长期绩效目标上,如新产品研发、新市场开发、人才培养、业务转型等。”目标责任制是典型的以短期绩效为主要关注点的考核方式,很少涉及出版社长期绩效目标的各要素,这最终将导致员工急功近利,损失出版社的未来利益。

三、改进和完善这一制度的对策

1 建立适应自身需求的绩效管理和考核体系

从宏观上讲,出版社要建立适应自身需求的绩效管理和 考核体系,首先要确定出关键的绩效指标。“关键绩效指标是衡量组织战略实施效果的关键指标,它是组织战略目标经过层层分解而产生的可操作性的指标体系。”关键绩效指标不是某一个单独的数据或者考核方式,而是一个以建立对员工行为进行评价和监督的有效约束机制、将组织的战略目标分解为可运作的远景目标为目的的体系。因此,通过确立关键绩效指标,出版社既能确定管理和评价编辑绩效的可量化标准体系,又能有效落实出版社的战略目标和业务重点,传递价值导向,促进出版社和编辑绩效的改进与提升。

其次,根据出版社自身特点和发展阶段,确定和及时调整绩效管理的重点以及对应的绩效考核方式。绩效管理应该是一个动态的系统,应根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而确定彼时的关键绩效指标。如在原始积累阶段,出版社应该以成本为核心确定关键绩效指标,绩效考核则应该注重于成本的节约、出版社赢利能力的提升。而在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出版社的关键绩效指标则应该转向人力资源、品牌塑造乃至出版资本的运作,等等;绩效考核的指标则应为优秀出版人才的培养、出版社社会效益和社会影响力的提升、出版社长期竞争力的培育等等。

最后,出版社要设计出科学的绩效考核方法。一是在设定绩效指标时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在实际管理中,“绩效管理的指标体系很难实现全部的定量化”。因此,在出版管理实践中,一定要将定量考核和定性评价有机结合。二是要注意设计的指标或方法不能太复杂,不能照本宣科地将西方管理实践中的指标或考评项目直接进行移植,而应该因地制宜地根据自身情况设计出切实的考评指标和项目。

2 完善对编辑乃至全体员工的考核方法

在微观层面,出版社要完善对编辑乃至全体员工的考核方法。首先,要在区别结果绩效和行为绩效的基础上,在制定绩效计划时要注意结果和过程的统一。“行为绩效是指在员工完成任务过程中的行为必须达到的标准要求,是指在实现结果产出过程中的行为要遵守公司相关价值观与规范方面的要求。”出版社的考核指标应该是多元的,应为每一个考核指标设置合理的权重,既要考核编辑的工作业绩,也要考核其工作态度、团队精神、全局意识、责任感、规范性、纪律性等,并确立可操作的考核方案。如正在我国很多大型出版企业中逐步推广的360度考评反馈法就是对编辑的结果和行为绩效进行综合考核的有效方法,这个方法综合了出版社管理层、非编辑部门、同事、外部客户等各方面的反馈意见,能够将编辑的任务绩效和周边绩效、行为绩效综合起来进行考核。更重要的是,这一方法还能将考评结果及时反馈给编辑个人,以达到考核与监督相结合、通过考核改善绩效的宗旨。

责任编辑范文第5篇

一、各国产品责任法中的发展风险

美国的产品责任制度是世界上最为精细和复杂的消费者保护体系,其产品责任诉讼可依违反担保、过失侵权或严格责任三种不同的诉因提起。只有在过失侵权之诉中,被告才被赋予“工艺水平”(state of the art)的抗辩,即对于产品投入流通时的工艺水平不能发现的缺陷、或者虽已发现却无法以现有技术消除的危险,制造商可以主张免责。这类诉讼中受害人可以获得巨额惩罚性赔偿,前提是他们能够通过明确的、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非常不合理、粗鲁或恶劣。如果损害的发生源于不能预见、不可克服的发展缺陷,制造者则因无过失而当然免责。但在严格责任之诉中,美国法院往往不承认工艺水平的抗辩。正如一位法官指出的:“……在严格责任中,产品的缺陷状况是唯一需查明的,制造商的知识、疏忽或过错在所不问。”(注:see dix·w·noel,jerry·phillips,“products liability”,p153.)1982年的辛德尔案就是排除工艺水平抗辩的典型案例。原告辛德尔是一个腺癌患者,其母亲在怀孕期间服用过一种在本世纪50至60年代被广泛运用预防流产的药物des(己烯雌酚)。直到70年代初,人们才发现des与腺癌发病之间的因果联系。在该案中,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驳回了11家制药商主张的工艺水平抗辩,对他们科以巨额赔偿金。(注:see rog.m·brisbois,“califomia products liability law  practice”,p469-471.)判例法的这一立场受到工业团体的强烈批评,国会曾试图通过联邦法案限制法官们对严格责任判例的遵从,终因消费者保护团体的坚决反对而遭到否决。但在一些州的产品责任法中,对现有工艺水平的遵从可以构成产品无缺陷的可辩驳的假定。(注:see dix·w·noel,jerry·phillips,“products liability”,p154.)

欧洲各国的产品责任制度也是在判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故差异较大。欧共体为推进共同市场的建立,一直致力于统一各国的产品责任制度。在发展风险问题上,欧共体前后几个有关文件态度不一。1976年《欧共体产品责任法草案》第2条第2款规定:“制造人使其商品流通之时,即使依当时科学技术发展,并不认为商品具有缺陷者,制造人仍应负责。”这一规定在欧共体内引起极大争议,其后的《产品责任斯特拉斯堡公约》就回避了发展风险问题。通过多年的艰苦谈判,欧共体理事会于1985年颁布了《关于产品责任的指令》(85/374/eec)。根据指令第7条(e)目的规定,制造商对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知识水平不能发现的缺陷不承担责任。但指令未完全排除发展风险责任,它例外允许成员国背离第7条(e)目的规定。目前,大部分欧洲国家的国内立法与指令保持着高度一致。英国、法国、德国等主要欧洲国家均承认发展风险抗辩,只有北欧少数国家将严格责任扩大至发展缺陷。

亚洲大多数国家进行产品责任立法时也以欧共体指令为范本。日本《制造物责任法》第4条列举的免责事由之一即为“依其制造业者等于交付该制造物时的科学或技术水平,不可能认识该制造物有那种缺陷。”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9条第2款也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虽然各国法律用语或表述略有不同,但对发展风险这一概念的理解是大体一致的,均视之为制造者无法控制的产品致损风险。只是美国判例法中的工艺水平抗辩内涵略为丰富。一般认为,工艺水平抗辩除包括科学技术水平无法发现的发展缺陷外,还包括一些已知却无法以现有技术克服的缺陷,被称为“系统风险”(system risk)。(注:see“year book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mational trade law”1977,vollume viii,p245.)对系统风险,制造商有指示和警告的义务,否则构成产品的警示缺陷。发展风险一般而言是一种设计缺陷,极少被认定为警示缺陷。

二、关于发展风险抗辩的争论

有关发展风险最尖锐的争论,莫过于在严格责任下它应否成为责任抗辩的一种。虽然大多数的立法实践做出了肯定的选择,但人们的认识并未就此统一。在美国,许多法官仍然在严格责任之诉中排斥工艺水平抗辩。欧共体指令虽然明确规定了发展风险抗辩,但一方面允许成员国背离该规定,另一方面对该抗辩的长期有效未加以保证,如果专家委员会在指令颁行10年后向欧洲议会提出建议,就可能导致这种抗辩被取消。赞成或反对这一抗辩的学者一直在进行激烈的辩论。

赞成责任抗辩的人主要有三点理由:

1.发展风险责任使严格责任几近于绝对责任,对原告的过分倾斜将导致法律有失公正。发展缺陷是制造商根本无法合理预期的风险,要求他们承担因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将责任绝对化,与古代的加害责任模式并无二致,近代侵权法的道德判断功能及正义性将丧失殆尽。

2.发展风险责任会抑制研究和开发工作,阻碍科学进步、技术革新。科学技术的发展永无止境,而人类在特殊历史阶段的认识能力总是有限的。这决定了任何新产品都有可能隐藏不可知的缺陷,因而也就有了改进和完善的可能。社会的进步需要付出一定代价,新产品的出现带来了便利,也不可避免地伴随一定风险。如果要求制造商对因科学技术发展而发现的产品缺陷承担责任,将大大打击他们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导致严重的低效率。事实上,美国许多药品生产者就因惧怕可能的巨额产品责任追赔而中止许多社会急需疫苗的生产。产品责任诉讼的威胁大大减少了制药公司对有潜在收益的新药的研究和开发进行投资的动力。(注:(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621页。)

3.发展风险责任会引发责任保险危机、导致企业破产。对苛刻的发展风险责任首先发难的是保险公司。赔偿金额的迅猛增长使制造商和保险公司都不堪重负。保险公司在接受投保时更为小心谨慎,甚至采取极端措施:要么大幅度提高保险费,要么取消一些险种。这使得严格责任得以推行的保障-责任保险制度日渐萎缩。由此引发的连锁反应就是许多盈利公司的破产。曼维尔公司破产案就是一例。多年前,人们并不知道石棉剥落会致人损害甚至死亡。曼维尔公司是美国主要的石棉生产商,在石棉剥落危险被发现后,该公司由于著名的贝莎达案引发的1600起侵权索赔而申请破产法保护。这些破产事例在大多数评论家看来是“一个愚蠢的产品责任制度的原本可以避免的社会成本。”(注:(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617页。)

反对者针锋相对地提出自己的理由:

1.发展风险抗辩是过失责任的产物,将之运用于严格责任危及产品责任制度的发展。严格责任又称为无过失责任,指无过错的行为人对损害承担的责任。产品责任由过失责任演变为无过失责任,系各国(地区)法制之共同趋势。(注:王泽鉴:《产品责任现状之检讨及其发展趋势》,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三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4页。)这一演变的实质,即是用实现损害合理分配的结果公平取代追究过错者责任的形式公平。而发展风险抗辩的适用就是为了免除无过错的生产者的责任,这样不是又回到产品侵权责任制度的起点-过失归责了吗?

2.发展风险责任有利于建立一个更安全的社会。产品缺陷致人损害在本世纪已逐渐演变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受到极大威胁。建立一个更安全的社会成为本世纪60年代兴起的消费者保护运动的主要目标。受利益驱动的制造商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会自觉地将消费者的安全作为首要考虑的问题。发展风险责任能够刺激产品制造者尽最大可能地改进产品设计,提高产品的安全性,将危险消灭在未然之先,消费者的安全可以得到最大的尊重。

3.发展风险责任有助于实现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产品的严格责任实际上是一种“衡平”责任,目的是使社会生活中发生的不幸损害得到合理分担。在扩散产品损害造成的损失方面,生产者们总是处于较消费者有利的地位。他们可以通过责任保险或改变价格将责任分配于商品成本中,由社会大众分摊风险,这是消费者无力做到的。(注:see dix·w·noel,jerry·phillips,“products liability”,p32.)采纳发展风险抗辩理由就意味着不能合理发现的缺陷所致损害风险完全由受害者来承担,将缺陷产品投放市场并获取收益的生产者却借此逃避责任。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这样的严重失衡同样是极不公正的。更何况生产者控制着产品设计、生产工序,由其控制和预防危险成本最低、效果最直接。

论争者们的意见都不无道理。不能否认,将发展风险视为产品缺陷能强有力地保护社会弱势团体-消费者。更重要的是,这种严格责任有助于建立有效的事故预防机制。它促使制造者把源自产品事故的损失内在化,加大对预防措施及高技术研究的投资,以求将产品的危险性降至最低。但这只是其积极的一面,它的消极作用也是巨大的。制造商相信,若没有发展风险抗辩,许多有可能触及该风险的有用的新产品将不会被投放市场,最终消费者和企业都会受损失。(注:see alistair·m·clark,“product liability”,p155.)更何况责任保险危机和企业破产事件会使经济运行的社会成本大大增加,从根本上说不利于社会的每一成员。产品责任是现代经济社会中的一种抑制性机制,如果运用得当,它可以有力抑制由于过度追逐财富和利润出现的某些消极因素;如果运用不当,则可能伤害制造商的投资热情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创造性,而这些都是经济生活中极为宝贵的积极因素。因此,任何一个国家在制定和实施产品责任法的过程中,都不能不在重视保护消费者的同时,充分考虑到产品责任对企业生存、技术进步、乃至对一国的经济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

从本世纪80年代初开始,在严格责任的发源地美国以关于发展风险的争论为契机,兴起一场产品责任法的改革运动。改革者们运用实证的经济分析方法,创立了判断产品是否有缺陷的“风险/效用标准”(risk-utility test),以对抗传统的“消费者预期标准”(consumer expec-tation test)。在他们看来,过分偏袒原告的产品责任制度既不公平,也不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他们主张建立保持一定弹性的产品责任制度,采纳发展风险、产品误用等抗辩限制责任的不适当蔓延,以遏制严格责任向绝对责任发展的势头。这一运动的影响是全球性的。在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初,各国纷纷进行产品责任立法,发展风险已作为一个公认的抗辩理由出现在许多国家的产品责任法中。

笔者认为,任何法律制度都应是各种利益和价值平衡与折衷的产物。不仅产品责任制度如此,发展风险抗辩也应如此。追求效率的发展风险抗辩以牺牲一定的安全为代价,如果被滥用,对经济生活的危害将是灾难性的。不仅个人权益无法保障,社会发展同样也会受阻。因此,只有严格限制发展风险适用的产品责任制度,才能较好地实现消费者权益与企业利益之间的动态平衡。

三、发展风险抗辩的运用

在国外,尽管发展风险抗辩已被广泛接受,但制造商若想成功地利用这一抗辩理由绝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英国一个著名的保险人指出:“开发风险抗辩的价值可能被生产者的人过高估价了。保险商的档案透露,迄今为止几乎没有成功地运用开发风险来进行抗辩的案例。”(注:(英)斯蒂芬森·w·海维特:《产品责任法概述》(中译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1年版,第88-89页。)其中,发展风险抗辩的运用规则起到了关键性的限制作用。

(一)时间因素

发展风险是在特定时间内不可知的危险。在特定时间之后,这一危险必然是已知的,否则受害人无从知道引起损害的原因,也就不可能产生诉讼。这一时间的确定对认定发展风险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各国产品责任法一般以产品投入流通的时间为考察的标准时间。如果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无法发现缺陷的存在,即使其后研制出更安全的产品,制造者仍可以主张发展风险抗辩。对于“投入流通”应如何理解?《斯特拉斯堡公约》第2条第4项规定:“如果生产者已将产品交付给另一人,则该产品即为‘投入流通’”。按照国外学者的解释,“不论是否采用出售、出租、出借、寄托的方式,也不论是无偿还是有偿,只要是基于营业而为”,即可构成交付。(注: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563页。)因此,在产品基于生产者的营业行为转移给他人而脱离其控制之前,生产者都负有不断改进产品、消除危险的义务。如果此时危险为已知的,发展风险的抗辩就不能成立。即使发展风险抗辩成立,在危险被发现后,对于已投入流通的缺陷产品制造者仍负有及时充分警告和回收产品的义务,否则,对其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产品的流通通常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如果在不断投入流通的过程中科学技术发展到了能够发现缺陷存在的水平,应如何确定制造者的责任?笔者认为,应以科学技术能够发现缺陷之前最后一次投入流通时为准,对此前投入流通的产品,制造者免责;对此后投入的产品则不能免责。

(二)科学技术水平的认定

发展风险是依据一定的科学技术水平加以判断的,正确认定科学技术发展水平是防止发展风险滥用的安全阀。

衡量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能否发现缺陷存在有两种做法。第一种方法是以知识为基础。它多半根据这样的假定,即一个制造者在任何时候都要了解有关其产品的所有能得到的信息和技术,因为他们在其生产领域里有义务跟上科学技术的最新发展。制造者仅表明他已做了所有确立了最低限度标准的政府条例所规定的那些测试的工作,都是不够充分的。(注:see alistair·m·clark,“product liability”,p154.)只要在世界范围内,能够发现缺陷的科学技术知识已经公开,制造者就有将之运用于其生产的义务。第二种方法以可行性为基础。它允许生产者在能证明其产品投入流通时符合当时可达到的可行的安全设计时免责。可行性不仅包括安全,还包括诸如成本、效益、消费者期望以及安全决择的可能性等要素。(注:(美)玛格丽持·格里菲斯:《欧洲经济共同体产品责任中的瑕疵问题》,载《法学译丛》1990年第1期。)这一做法不要求生产者为使产品更安全而处于该领域科学技术的前沿,或者采用成本大大超出其可获利益的预防措施。

显然,第一种方法更为严格,也有利于消费者。后一标准极有可能使科学技术水平沦为工业实践水平的代名词,从而帮助制造商轻易逃脱责任。因此,法官们通常会排斥这一做法。例如,在维克威尔工程公司一案中,公司参照了四种现代书籍(包括化学药品工业风险的标准著作)这一事实并没有免除他们的责任。(注:(英)斯蒂芬森·w·海维特:《产品责任法概述》(中译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1年版,第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