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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责任编辑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责任编辑范文第1篇

责任编辑,按照《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的规定,“是由出版社指定,一般具有编辑职称或具备一定条件的助理编辑人员对稿件进行管理”,包括选题策划与申报、内容质量与编校质量把关、产品设计与质量监督等具体工作范畴。如在审读全部稿件的基础上,主要负责从专业的角度对稿件的社会价值和文化学术价值进行审查,把好政治关、知识关、文字关,并对稿件提出取舍意见和修改建议。但随着出版社转企改制,“责任编辑”已不局限于单纯从事以上所说的产品生产的内容加工制作,责任的涵盖在扩展,如今作为一名责任编辑,尤其强调市场效益和文化效益的结合、协调,通过选题策划和全程督办,务必实现图书在社会和市场双赢的结果。

2014年是已故中医泰斗任应秋先生诞辰100周年,这在中医界是一件大事,具有重要文化意义的事件。我自2007年以来与任廷革教授、鲁兆麟教授等著名中医学者、名老中医屡次会商,意在任先生诞辰百年之际,能够推出任应秋先生的一套医学大全集。一开始,眼光主要落在《全集》的学术价值、文化效应方面,而我作为《全集》的责任编辑,就必须同时兼顾这样一套大书的市场效益了。换言之,一套在文化学术方面功利千秋的大书,市场方面同样得体现出它的价值,鱼和熊掌务必兼而得之,这才是今日之责编的“责任”所在。那么,这些责任通过什么体现呢?两个字――“策划”,这也是为什么越来越多的出版机构将原来的“责任编辑”岗位更名为“策划编辑”的原因。具体到《任应秋医学全集》的项目策划与运作经验,我想着重谈一下作为责任(策划)编辑在其市场方面的设计和运行。希望能给编辑同业有一些参考的价值,也希望能够得到同业的批评指正。

一、成本也是资本

《任应秋医学全集》交稿字数600多万字,定版后的字数统计近800万字。从内容方面,收集整理了任应秋先生自1934年至1984年间的主要论著,包括医学论文、杂文300余篇,著作30余部,文献跨度逾50年。这样一套大书,往往令营销人员头痛。为什么呢?首先就是成本太大。一本相对畅销的书,通常是小而灵――容易做,容易买,当然也就容易卖;就算不能大卖,至少收回成本是不成问题的。而我们面临的问题,简要地讲,至少是两个难题:

其一:内容涉及广泛,时间跨度大,结集字数巨量,这个书很难做。要想保证质量,人力成本就“以几何级数”上升。比如一本20万字的专著,相对于它的成本,《全集》绝不是简单乘以40的结果,而是要在40倍成本的基础上再翻几番。我们要从编著人员的数量和工期来看这种成本的累加。《全集》执行主编任廷革教授,最早着手相关资料搜集的工作,然后随着工作量的增加,开始有其他中医专业人员陆续加入。等到《全集》立项,初步确定工作团队时,包括各方面资料搜集、整理、编校、审核等人员在内,这个队伍已经扩充到了大约15人;若是计入后期编辑和专家审读的工作,参与具体工作的总人数更有20人左右。在手游的时代,20人是什么概念呢?已经够成立3家公司的人数了。而且为这种类型和级别的专业图书把关的专家,他的工作成本的计算比普通编辑“昂贵”很多,有时是需要院士、国家级名老中医出手的。这样一支庞大而且昂贵的队伍,耗时超过三年,才把《全集》结成出版。

其二:买家心理很尴尬。小、快、灵的图书,具体说比如一本10万字的,定价不足15元的图书,买家心理非常容易亲和。把书拿在手上,翻看几眼,“哦,感觉还不错”;或者是网路上看了别人的评价,看了别人的引用,“哦,好像我也用得到哎”“看样子有点意思啊”,然后下意识地从兜里掏钱买下或者在网上下单付费――就像买一份早餐或者一盒冰淇淋那么理所当然。但是800万字的《全集》,书店的架子上要摆成一排,网络上的介绍要下拉翻页,望而生畏有没有?就算是兴趣和专业所在,那么买家立刻面临难题:买一套还是一本呢?如果买不了一套,需要把套书拆开来买,这个在心理学上是有定论的,人们普遍会排斥“破坏团员”的行为。假使最终还是要拆着买,那么应当买哪一本呢?好为难啊!

以上两个难题,首先是大成本,然后大成本导致买家尴尬。什么需要“策划”?这就需要策划。策划型的责任编辑必须意识到这些问题,而且必须解决这些问题。而这里所说的,便是需要策划的问题其中之一,大成本问题。

我们最终怎样来解决呢?我的经验是观念要变。如果念念不忘“成本”两个字,那么责编就给愁死了。所以观念要变。怎么变呢?变一个字,要“成本”化身为“资本”!沿着资本的思路再看,原来所谓“成本”就不再是累赘,而有它与众不同的价值了。那么最后,我们评估的结果是,《任应秋医学全集》完全有资格申请国家出版基金。它的资格,恰恰源于它的学术工程方面的“大”和“昂贵”。于是我们请中国工程院院士王永炎先生和全国名老中医朱良春先生评估和推荐。两位老先生看到我们的项目,非常兴奋,都认为这是中医界了不起的项目,欣然推荐;王永炎先生亲笔为《全集》撰写序文。最终,《全集》顺利通过审核,获得出版基金的支持。我从中得到一个经验:如果是成本,就不得不考虑割舍;但如果是资本,就需要考虑怎样让它更充分地体现价值。“成本”和“资本”,差一个字,却体现出两个相反的方向,截然不同的结果。

二、什么是市场

出版社改企,大量编辑的名片上都增加了“策划”两个字,然后企业经理人跟大家说:“盯住市场!”但市场在哪儿呢?或者说,什么是市场呢?很多编辑心里面还是传统的“计划出版”那一套思路,他没有办法从“计划”变身到“策划”。为什么?就因为不理解什么是市场。

我经过数个项目的锻炼,总结出一点个人的想法:我认为,所谓市场,就是客户的活动范围。即,客户在哪儿活动,那里就是我们的市场。比如说我们的目标客户是小学生,那么小学生每天都在哪儿活动呢?小学生每天的生活就是集中在家、在学校,所以这个市场就在家庭和学校,离开这两个空间,你的广告、销售、服务就无的放矢。然后是时间和内容,小孩子什么时间段在家里,什么时间段在学校?在家里干什么,在学校干什么?所谓盯住市场,就是盯住客户的这个活动范围,我的工作当然就在这个范围开展。

具体到《任应秋医学全集》,它的市场在哪儿?研究的结论是:专业图书馆。中医学生和其他的中医专业研究人员,他们需要大资料库,而今天的数字资料库还极不充备的情况下,专业图书馆当然是他们必须的学术活动场所。所以我们将推广工作,重点着眼在馆配图书推介方面。接下来,就是怎样把工作做充分,比如推介形式、文案准备、跟进措施,等等。这些工作做充分之后,一系列面向专业图书馆(拓展至部分综合性图书馆)的工作,则水到渠成。这说明我们对于市场的理解是比较到位了,据此将营销工作的重点离开新华书店,转向馆配,是成功的策划。

三、不要小看系列产品的开发

最后补充一点,是我们传统图书出版行业比较忽视的,就是系列产品的开发。我自己是个书虫,文史科技涉猎比较杂,生活情调方面的文艺作品也非常喜欢。近几年在出版方面对我影响比较大的,就有张立宪先生运作的“读库”系列。他的系列产品开发,在大陆出版行业中,是走在前列的。沿着这个思路,我对《任应秋诞辰百年纪念文册》也给予了重视。它的设计、编排、推广等工作,我们是很用心的;没有因为它不属于《全集》的正文内容而忽略掉。

责任编辑范文第2篇

作为作者和社会领受者之间的媒介和桥梁,作为社会文化的重要建设者和知识传播者,编辑的社会责任无外乎有两种,一种是立足本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社会责任,一种是传播和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社会责任。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社会责任

编辑工作者作为知识和文化的传播者,立足本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其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文化产品不仅仅是物质化的,更重要的在于它是精神产品,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食粮,是物质化形式的精神内容。我们的文化产业和出版产业不可谓不发达,“可令人遗憾的是,迄今为止,国内对编辑人员尚未有规范的职业培训”。这就使得编辑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难以有良好的保障,编辑出来的文稿质量得不到保障。

笔者认为,出版物的质量不仅指出版物本身的文字质量,也包括出版物的内容质量。对于前者而言,编辑的基本素质就是“语言功夫”,对于语言文字和文法问题的加工整理,是每个编辑工作者所必须做到的。纠错、润色、整理、编排等工作都要求编辑从最基本的工作做起,具备严谨的治学态度,本着对广大群众负责的精神,一丝不苟。“只有具备‘一字之师’的素质,编辑与作者方能精诚合作,使作品的水平不断得到提高,进而保证出版物的整体质量,更好地发挥其文化功能。”对于后者,是对编辑人员文化素养和意识形态的高层次要求。文化产品对人们思想意识、行为习惯甚至人生观、价值观都起着不可低估的影响和作用,试想,人如果吃了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物,身体会受到明显的伤害,若人享用的精神食粮“不卫生”的话,会产生怎样的危害呢?这种危害后果虽然是看不见的,却是极具破坏性的。因此,编辑工作者必须树立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崇高的职业道德观念,不仅要追求“一字之师”的严谨,更要注重出版物内容的社会效益。

传播和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社会责任

文化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综合国力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当代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更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中国的重要任务之一。传播和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是编辑潜在的重要社会责任,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继承和发扬我国优秀文化传统,构建具有自身特色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我国是有着五千多年文化历史的大国,中华文明博大精深,中华民族所具有的优良传统和民族美德被称颂至今。这些都是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所不能放弃和忽略的,编辑必须认识到祖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现实作用和价值,使这些优秀传统文化通过编辑出版工作得以继承和发扬,将其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结合起来,在新时期发挥新的作用。

责任编辑范文第3篇

随着图书市场读者需求的变化,图书出版环节中对编辑、校对的能力要求也越来越高。编辑的工作已经不再是仅仅围绕书稿展开,而是从选题策划开始,就需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特定的目标市场。在工作外延不断扩大,工作内容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保证图书内容的品质和图书质量牵挂着众多出版人敏感的神经。笔者所要说的就是在编辑与校对工作职责的协调中,如何兼容并蓄、互补共担,共同提高图书质量的问题。首先从编辑和校对的工作职责谈起。

编辑工作是图书出版工作的中心环节,它是一项系统工程,各个环节相互联系、制约、促进,具有严密的整体性,而每一个环节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编辑在全面了解书稿内容的基础上,需要对书稿的政治倾向、思想品位、学术或艺术价值、结构体例、文字水平表明自己的看法,提出审读修改意见。由此可见,文字编辑的职责就是对书稿内容、文字、语法、格式、标点的审核、加工、确定。随着出版业的发展,编辑工作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一方面,编辑工作不再是仅仅围绕书稿,而是需要把更多的精力去关注图书市场的变化;另一方面,有些大社的编辑工作分工也有细化、专业化的趋势,较之传统的“大编辑”又分出了文字编辑、策划编辑、美术编辑等等,即侧重不同的工作层面,重点更加突出。

校对是对编辑加工后的稿件进行检查校正,是编辑工作的一个延续,是书稿印刷之前的最后把关工作。传统的校对工作,要求的是对原稿负责,忠诚地忠实于原稿,即“校异同”。随着电脑的普及,原稿电子文档化的普及,原稿本身带着各类、有时甚至是大量差错被生成清样(即校对用的校样),此时,若再采用“校异同”的方法校对已没有任何意义,因此,此时校对的职责就转为“校是非”,校对工作的难度因而大大增大。排版技术的进步,扩大了校对工作的外延,校对工作方式也从传统的折校转变为更多地运用通读方法,对校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读文字的正误、语法的正误、史料的正误、观点的正误已经成为校对过程中不可回避的责任内容,仅仅忠实于原稿的校对方法,已经无法胜任今日校对工作。从“校异同”到“校是非”的转变,对校对工作从业人员的学识技能要求的提高,恰恰与编辑工作的细化、专业化的趋势相反,校对工作外延更广了,工作职责扩大了,对工作的要求自然也就随之提高了。

就书稿而言,所谓编辑工作从校对做起,校对需向编辑靠近,实质上说的就是编辑和校对的关系。编辑工作阅读书稿,是句子到段落到全文的总体把握,其基本阅读单位是句子,关注的是表述事件、人物、态度、观点的正误,是对书稿宏观总体的判断;而校对时的阅读是以一个一个的字、词、标点符号为阅读单位,力求发现的是其中细微的差异。校对需向编辑靠近,实质上说的就是编辑和校对工作彼此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兼容关系。校对最需要具备的是敏感的“问题意识”,这不是说要草木皆兵。能够勤于查疑、勇于质疑、善于释疑,需要的是学识的积淀和经验的积累。笔者某日阅读医书,出于职业习惯,一行“辨证论治话‘肾虚’”的文字让我心生诧异:是“辩证”还是“辨证”呢?继续往下看均是“辨证”,是编辑粗心还是另有出处呢?于是,翻开《现代汉语词典》,发现“辨证”竟同“辩证”。再上百度查询,“辨证论治是中医认识疾病和治疗疾病的基本原则,是中医学对疾病的一种特殊的研究和处理方法。又称辨证施治”。问题解决了,知识也增长了一点点。这就是工作中的因“质疑”引出的学习和积累。

校对工作的一部分工作包含于编辑之中,许多出版社培养编辑,首先是从学习了解校对工作开始,现在一些出版社对新人的培训也是编校一起,原因也是缘于此。一个优秀的编辑能够在工作中自觉地承担起部分校对工作的职责,在编辑加工书稿过程中,会自然而然地对书稿中的错误文字、观点、语法、修辞、逻辑等随时进行修改。由于工作侧重点的不同,编辑工作中修改文字错误不是工作重点,只是顺便而为。而对于延续编辑工作的校对来说,对具体文字、标点、格式更仔细的检查阅读是工作核心内容,关注的是具体的一字、一词、一个数据、一个引文等的正误,工作中需要进入一种咬文嚼字、字斟句酌的专注状态。校对过程中既要尊重编辑的劳动,又不能在自己熟悉的工作中自以为是“想当然”。人无完人,在浩瀚的文字海洋,谁都不免有遗漏,提高图书的出版质量需要各环节间的协同作战,无论在哪个岗位心中时刻装有“为读者服务、对读者负责”十个字,就会有甘为他人做嫁衣的胸怀。每人把好自己的工作关,编校的矛盾就少了;每人把好自己的工作关,图书的质量就有保障了,编校质量就提高了。

工作只有分工不同,没有贵贱之分。一个出色的校对员,文字功底或许比编辑要强很多,这是由于工作侧重点不同且日积月累形成的。校对是继编辑对书稿加工后,再从字里行间寻找出隐藏其中的各种差错,对书稿观点的表述一般不发表意见,只对书稿中具体细节错误做敏感的捕捉。但有些书稿经作者、编辑审订后确实存在观点错误,甚至有些是较严重的错误,而一个负责任、有水平的校对对此是绝对不会视而不见的。这个过程体现的是校对员对文字高度的分辨力和驾驭力,对书稿中知识层面和观点正误的判断能力。校对是出版物文字质量的最终把关环节,其最终目的就是把文稿中的错误消灭在印刷之前,对于有些编辑毛糙了事把自己该承担的工作直接交给照排,或是直接转给校对的不负责任的表现,校对在最后环节义无返顾地担当起自己应付的责任,这体现出的是校对员一生默默努力、不懈追求、无私奉献的品格。

工作责任意识,说到底就是质量意识,事关出书质量,无论哪个环节只要有疑虑,不考虑是谁的工作职责,都要有较真到底的精神。编辑与校对的工作是你中有我,我中含你的工作关系,这一点较之传统的铅字排版时期表现得更加突出,职责也越发不能明确划分。在这种情况下要提高图书质量,需要工作中勇于打破职责界限,彼此都有多付出一点的精神。提高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以对作者负责、对读者负责、科学严谨的态度对待工作。即编辑书稿加工中不排斥“顺便”的校对工作;校对工作中若发现编辑的遗漏问题,也要积极予以订正处理。编校之间要包容和谐,既不互相推诿,又彼此在处理问题中相互学习共同探讨提高。

责任编辑范文第4篇

随着西方国家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的对立日益尖锐,上世纪70年代开始的石油危机及其引发的全球性滞胀、温室效应、沙漠化、公害病的蔓延、大量生物的灭绝、粮食生产的大幅波动等种种困境迫使人类必须反思原来的增长范式。早在1972年联合国大会的斯德哥尔摩宣言中,就已经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1980年,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受联合国环境与开发署(UNEP)委托,在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WWF)的支持和协助下制定的《世界自然保护大纲》中,首次正式提出“可持续发展”。世界自然保护联盟于1981年推出的另一份具有国际影响的文件《保护地球》中,对可持续发展概念所下的定义是:“在改进人类生活质量的同时,不能超过支持发展的生态系统的负荷能力。”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提出的名为《我们共同的未来》(our Common Future)的报告中,“可持续发展”概念得到进一步强调和完善。其中,以下方面得到了强调:重大决策有效的公众参与、提供解决不和谐发展所引发的紧张局面的方案、重视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以及促进贸易和金融的稳定等。该委员会还号召产业界承担社会责任,在制定公司政策时务必遵守经营所在国的法律及有关规定。五年之后的1992年,可持续的原则成了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一个全球性的政治议题。开始成为各国的共识。

根据这一理念,环境保护和长期经济发展并非互不相容,而是相辅相成的。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提醒人们,除了经济方面的考虑外,还必须考虑社会的因素和对环境的保护,换而言之,可持续发展无非是在要保护并改善自然环境、达成社会平等和实现经济发展三个方面实现动态平衡。将可持续发展用于企业经营中,无非是要在企业经营中实现以上三者的平衡,除了经济方面的考虑外,它至少应该包括社会和环境两个重要方面:前者的基本价值观是公正待人(treatingpeople fairly),包括在工资、薪酬、工作时间、健康和安全等方面必须符合法律和道德的基本规定,不得使用童工,不得强迫他人劳动,雇员拥有结盟和集体谈判的自由(如组织工会等),保护雇员的个人隐私等;后者是保护环境(preservingtheenvironment)。这实际上正是过去几十年来学术界所讨论的“公司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hy,简称CSR)的基本内容。企业(公司)社会责任这一个概念且在上世纪50年代早期就已正式提出(Bowen,1953)。著名的货币主义者弗里德曼否认企业社会责任的提法,在他看来,企业唯一的目标就是利润最大化。(Friedman,1963)。然而,正如可持续发展理念受到越来越多的认同一样,随着消费者环保意识、权利意识、公正意识的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学者对弗里德曼式的“唯利润论”表示怀疑,开始认同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不难发现,企业的成功不再仅仅取决于传统的独立于社会期待的股东价值和顾客忠诚。投资者之外的压力集团,包括政府、媒体、企业合作伙伴、公民社会和消费者正在重构新一代的企业管理,从而在不断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

二、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程中的体制缺陷

十多年前,我国政府就已认识到必须改变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和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经济增长方式,并采取了包括环保风暴、强化节能减排指标约束、加强安全监管和“淘汰落后产能”等在内的一系列重要措施,但我国经济仍沿着粗放增长的惯性持续高速增长,结果是能耗持续上升,环保形势日益严峻,劳动条件改善不多,职业病有增无减,工资经常被拖欠,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绝大多数雇员没有集体谈判的可能,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国际经济关系的不协调。以上诸多不和谐格局的出现,主要源于我国的体制缺陷。

(一)被束缚的无形之手:行政,定价机制与资源浪费

资源(尤其是能源)价格的市场化改革严重滞后是中国节能降耗难以顺利实施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在中国,主要的资源开采型企业基本上都是高度垄断的,资源型产品的价格也完全由政府管制,这必然导致这些企业严重的低效率(过高的人工成本和大量不必要的支出)。即便如此,这些企业仍然能够持续地获得高额利润,其根本原因就是资源开采型企业基本上没有为资源开采权付费,实际上相当于免费使用国家的稀缺资源。行政化的定价机制不可能迅速准确地反映资源的真实稀缺程度,其价格不是偏低就是偏高,其运行的结果不是过剩就是短缺。只要不发生严重的经济衰退,其常态往往是偏低的价格(由于在资源开采环节基本没有为资源开采权付费),偏低的价格必然引发过多消费,从而恶化节能降耗形势。与之如影随形的就是能源等资源型商品的长期短缺。而当这些商品的国际价格大幅下跌之后,垄断利益集团又总是会摆出种种理由反对国内价格的相应下调。口号、纯粹的说教甚至是严格的行政命令在节能降耗的问题上往往都是失灵的,更基本的方法是在建立健全资源开采权付费制度的基础上尽快推进能源等主要资源商品的市场化改革。必须抓住全球资源商品市场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可能向下继续调整的大好时机,稳步推进包括能源在内的资源商品价格的市场化改革,以充分反映其稀缺性程度,从而促使企业和消费者自觉节约资源。

问题的关键,是要让资源的使用者在使用时承担应有的成本,这一成本主要表现为消费者和企业在使用资源时所支付的价格上。企业和消费者普遍不节约、不环保在很大程度上是机制设计出现了问题。比如,对于那些耗电行业实施的电价优惠实际上就是鼓励对电力的浪费性使用;人为地压低粮食价格必然引发在粮食消费中的浪费;过低的水价很难养成节约用水的习惯;过低的油价必然引发石油消费的膨胀性增长。惟有让市场机制和更充分的竞争来决定资源型商品的价格,才有可能遏制中国式增长方式过于浪费和污染的缺陷。

(二)失灵的有形之手:政府监管松弛与普遍的囚徒困境

长期以来,中国式的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监管主要是由政府尤其是由中央政府来推动的。然而,节能降耗和环保的行为主体,除各级政府部门之外,更重要的是为数众多的企业和广大消费者。如果不能调动地方政府、大量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积极性,节能降耗和安全生产等是不可能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的。

当前,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已经开始采取一系列行动――就中央政府而言,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显然已经成为非常紧迫的事

务。但是,地方政府出于自身的利益往往对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并不热心。一方面,节能降耗和环保行动在很大程度上降低GDP和税收的增长速度;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同时也往往是当地重要企业的所有者。这样,中央政府的节能降耗和安全监管政策到了各地必然会大打折扣,各种法律和政策实际上难以在基层顺利执行和实施。换而言之,由于环境保护往往是政绩考核时的软指标,而GDP和税收的增长则往往是“硬道理”,这样,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就陷入了囚徒困境之中:即无论其他地方政府在环保问题的策略是什么,本地地方政府的最优策略都是在环保和安全监管问题上放松标准。当大多数地方政府为了实现较好的政绩水平而放松环保方面的监管标准之后,整个国家的节能减排也就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实际上,正是地方政府之间的囚徒困境导致了地方政府在面对中央政府要求节能减排时阳奉阴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也就成了通解而不是特例。

在投资饥渴成为常态的情形之下,制造商在与地方政府的博弈中也往往会占有一定的优势:如果政府部门加强监管,我就不在你这里投资,各方面条件都比较接近但监管比较松弛的地区很容易找到。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地方政府对于环保问题就可能出现普遍的不作为甚至变相纵容和鼓励,在此前提之下,大多数制造商不愿在环保方面增加必要投入也是一种囚徒困境,而且是博弈论中所说的一种“占优均衡”――无论其他制造商是否在环保方面增加了投入,其最优策略都将是减少环保投入。当绝大多数的制造商都为了降低成本而减少环保投入时,整个社会的生态和环境当然也就不断恶化。

因此,无论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博弈,还是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抑或是制造商与地方政府的博弈,以及制造商之间的博弈,都表明中国社会正在走向一个个体理性的前提下所造成的集体不理性结局。在当前的政绩考核体制难以发生根本变动的情况下,试图扭转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普遍不作为,似乎有着相当的难度。

三、企业社会责任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目前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主要手段仍局限于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被大大忽视了。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这样重大的问题上似乎出现了这样的结局: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一头热,企业和消费者似乎都没有真正行动起来。而实际上,更加环保、更加人道、更加安全等恰好是当前企业社会责任最重要的内容。如果再考虑到操作层面的因素,在产业层面(at the industry level)和企业层面(at the firm level)节能降耗似乎比在行政和法律层面更有效率。根据Maignan和Ferrell(2003)的分析,企业社会责任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即公司的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ies)和公司的利益相关者责任(corporate stakeholder responsi-bilities)。按照后一种观点,环保、人道、安全、透明就不仅是制造商的责任,也不仅是零售商的责任,同时也是立法者、政府官员、科学家、消费者、标准化组织、媒体的责任。

(一)企业层面的社会责任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制造商或许会不太在意国内的诸多法律、法规和政策,也可以通过种种方式绕过有关部门的监管,但他们必须在意作为渠道终端的零售商的要求和声音。当前,对于制造商而言,必须面对的最重要的挑战就是零售商的实力越来越强大。基本上可以断言,在绝大多数商品市场上,在分销渠道中扮演领导地位的,一般都是零售商,而不太可能是制造商。这也就决定了零售商在供应链管理中的“链主”地位――越来越多的供应链在很大程度上将控制在少数零售商的手中。这样,零售商的战略决策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整个供应链的行为和绩效。如果零售商忽视环境和社会方面,仅仅关注利润,那么,整个供应链就很难确保环保和人道。相反,如果零售商在利润之外,还在乎其社会责任,注意保护环境的话,整个供应链就有可能是一条比较环保和人道的供应链。

在中国的节能降耗和安全生产、人道生产等方面遇到严重困境的背景下,以沃尔玛为代表的跨国零售商(同时也是中国内地最大的进口商之一)开始对中国内地供应商明确提出“更加环保”、“更负责任”、“更加透明”等要求。如果这些要求果真能不折不扣地付诸实施,来自沃尔玛的压力则迫使供应商不得不遵从其要求,与订单密切相关的约束显然是为比行政命令更为有效的硬约束。这种硬约束将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中国的制造商走出囚徒困境,被迫变得更加环保,在实现个体理性的同时达成集体理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中国缓解日益严重的工业污染问题。实际上,大型零售商所掌握的先进的信息技术可以为供应链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技术基础。借助现代信息技术,透明度、环保性、安全性等诸多方面都可以更好地进行沟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制造商与零售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从而有助于实现整条供应链的可持续性。换而言之,沃尔玛在环保方面积极、主动地承担责任,相当于在环保博弈中引入了一个新的参与人――当然,这个新的参与人的介入,必须是有一定市场势力且真心实意地想推动环保的企业。更重要的是,这个新的参与人加入之后改变了博弈的规则,正是该规则使得制造商不得不更加环保地从事经营。

因此,在环境保护等有关社会责任的问题方面,作为渠道终端的零售商可以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平台。零售商在最后阶段的“把关”变得非常重要。如果零售商容忍高耗能的、浪费的包装和各种不符合环保标准的产品销售,制造商推动环保的动力和压力都会受到影响。跨国零售商从中国购买的不环保商品越多,对中国造成的不良影响越大,无形中加剧了“生产在中国、污染全部留在中国、利润基本流出中国”这一悲惨式增长格局。另一方面,也对发达国家的相关产业造成了不良影响,引发了某些产业的过快衰落,从而引发这些行业对中国的极大不满。从这个角度而言,中国环境日益恶化的增长方式以及中国与某些西方国家在国际经济领域日益激化的矛盾在很大程度上是西方某些企业(包括沃尔玛在内的大零售商和西方国家一些主要的进口商)未能高水准地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结果。因此,沃尔玛率先从中国的供应商开始推行其可持续供应链管理,主观上是出于自身在发达国家增加销售额的目的,客观上却有利于中国那些为沃尔玛供货的制造商尽快达成环保的经营方式,当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中国的节能降耗并有助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从这个角度而言,制造

业的转型可能不能仅仅靠制造业自身,还有赖于流通行业的力量和消费者的力量。从企业层面而言,拥有相当市场势力的零售商完全有可能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产业层面的社会责任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当然,如果从更大范围内促进节能降耗、安全生产和人道生产而言,仅仅依靠沃尔玛公司的力量似乎是不够的――即便其市场势力再大,也可能难以推动整个社会“更环保、更负责任”的生产经营行为。根据沃尔玛自己的说法,其当前所推行的种种措施(比如在包装方面)实际上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实现零售商、制造商和社会多方共赢的格局。然而,就短期内的大多数情况而言,沃尔玛对于供应商在环境保护等方面更加严格的要求一般都会对制造商原有的经营模式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如果消极影响过大,为了达到沃尔玛的要求需要支付过高的成本,一部分供应商有可能会转向其他在环保问题上更为宽松的零售商。换而言之,沃尔玛推动环保的政策必须满足激励一相容约束――只有当制造商在遵从零售商的有关规则能够取得相应利益的情况之下才能运作下去。这些利益要么表现为成本的降低,要么表现为订货数量的大幅上升,或者兼而有之。如果其他零售商对于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努力和自身应该在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社会责任不予认同,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沃尔玛推动可持续供应链战略的效果。

因此,只有当越来越多的零售商愿意在环保和其他社会责任方面真正承担责任,此时零售商与制造商之间的博弈就会对社会越来越有利,就可以在个体理性的前提下同时达成集体理性。换而言之,如果所有的零售商作为一个产业都能坚持严格的环保标准并承担其他必要的社会责任,绝大多数的制造商也将被迫变得更加环保和更具社会责任感。从这个意义上而言,产业层面的社会责任就显得非常重要,正是在行业层面所采取的行业约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生产经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三)消费者层面的社会责任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在推动环境保护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进程中,消费者是非常重要的力量。在经济高度发达的阶段,消费者将成为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最核心的力量。

如果我们继续反思沃尔玛推进可持续供应管理的战略,不难发现,消费者需求的驱动在其中扮演了核心角色。唯有当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更加考虑环境保护时,零售商才真正有动力去推动更加环保的供应链管理,沃尔玛的战略显然不是受中国政府和中国消费者的驱动,而是受发达国家的消费者需求的驱动。为了对沃尔玛在发达国家的消费者在“社会责任”方面有所交待,它就不得不推动其可持续供应链管理战略。换而言之,沃尔玛在中国内地促进环保的种种举措主要是为了在全球范围内赚取更多的利润。沃尔玛在中国采购的商品,绝大多数是在中国以外的国家销售的,其中大部分是在美国、加拿大、英国等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销售的。这些国家的消费者对于更加安全、透明、环保的商品的需求正在日益增长,这也正是沃尔玛首先在中国推行更环保的采购的重要原因――毕竟中国内地是沃尔玛低价商品的主要来源地之一,而且产自中国内地的商品往往是最富争议的。与以前相比,公众对于企业有着更高的需求和更广泛的期待――很多研究都表明了这一重要趋势(Ot-toman,1998;Welford,2002)。另据1999年一项基于26个国家2万5千人的调查,大约有超过60%的消费者会把企业的劳动条件、企业伦理、社会责任或对于环境的影响作为其评价企业的重要因素(转引自Chung,2005)。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会考虑环境问题:1992年,这一比例仅为14%,1995年就已上升到26%,2003年则上升到38%(Mar-tinsons et aL.,1997;Lam et aL.2003)。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期望公司在披露其财务报告的同时也应披露其社会和环境方面的绩效。

不难看出,一些公司主动推动环保与其说是“社会责任”,不如说是对“社会压力”的反应。有些企业或许更早地认识到如果不推动环保,迟早将会面对日益增长的社会压力,与其如此,不如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但是,如果消费者没有对企业在环境保护等方面施加社会压力,那么,企业怎么可能去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呢?因此,中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似乎还有赖于消费者态度的转变。如果绝大多数的消费者在购物时缺乏环保意识,或者根本不考虑商品制造过程中对环境所造成的影响,零售商往往是缺乏动力和压力去主动在环境保护和其他方面承担社会责任,这也或许是沃尔玛明确提出其可持续供应链管理战略之后在中国大陆鲜有其他零售商跟进的重要原因。

另外,消费者的相关教育(包括环保方面的教育)实际上正在变得越来越重要,因为缺乏必要的消费者教育,一些错误的、先入为主的观念有可能后患无穷。企业毕竟必须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为前提。比如,相当数量的消费者过分偏好那些看起来来很白的面粉,这就会迫使企业不得不添加“增白剂”。但是,根据我们在华北一些地区的调研,相当多的面粉生产企业都在添加“增白剂”,不同的只是添加的剂量有差异。与此不同的是,这些企业在其出口的面粉中,却完全不添加“增白剂”。两相对比,其差异不仅在于质检和所谓“质量标准”的差异,也在于消费者的成熟度。

责任编辑范文第5篇

一、各国产品责任法中的发展风险

美国的产品责任制度是世界上最为精细和复杂的消费者保护体系,其产品责任诉讼可依违反担保、过失侵权或严格责任三种不同的诉因提起。只有在过失侵权之诉中,被告才被赋予“工艺水平”(state of the art)的抗辩,即对于产品投入流通时的工艺水平不能发现的缺陷、或者虽已发现却无法以现有技术消除的危险,制造商可以主张免责。这类诉讼中受害人可以获得巨额惩罚性赔偿,前提是他们能够通过明确的、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非常不合理、粗鲁或恶劣。如果损害的发生源于不能预见、不可克服的发展缺陷,制造者则因无过失而当然免责。但在严格责任之诉中,美国法院往往不承认工艺水平的抗辩。正如一位法官指出的:“……在严格责任中,产品的缺陷状况是唯一需查明的,制造商的知识、疏忽或过错在所不问。”(注:see dix·w·noel,jerry·phillips,“products liability”,p153.)1982年的辛德尔案就是排除工艺水平抗辩的典型案例。原告辛德尔是一个腺癌患者,其母亲在怀孕期间服用过一种在本世纪50至60年代被广泛运用预防流产的药物des(己烯雌酚)。直到70年代初,人们才发现des与腺癌发病之间的因果联系。在该案中,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驳回了11家制药商主张的工艺水平抗辩,对他们科以巨额赔偿金。(注:see rog.m·brisbois,“califomia products liability law  practice”,p469-471.)判例法的这一立场受到工业团体的强烈批评,国会曾试图通过联邦法案限制法官们对严格责任判例的遵从,终因消费者保护团体的坚决反对而遭到否决。但在一些州的产品责任法中,对现有工艺水平的遵从可以构成产品无缺陷的可辩驳的假定。(注:see dix·w·noel,jerry·phillips,“products liability”,p154.)

欧洲各国的产品责任制度也是在判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故差异较大。欧共体为推进共同市场的建立,一直致力于统一各国的产品责任制度。在发展风险问题上,欧共体前后几个有关文件态度不一。1976年《欧共体产品责任法草案》第2条第2款规定:“制造人使其商品流通之时,即使依当时科学技术发展,并不认为商品具有缺陷者,制造人仍应负责。”这一规定在欧共体内引起极大争议,其后的《产品责任斯特拉斯堡公约》就回避了发展风险问题。通过多年的艰苦谈判,欧共体理事会于1985年颁布了《关于产品责任的指令》(85/374/eec)。根据指令第7条(e)目的规定,制造商对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知识水平不能发现的缺陷不承担责任。但指令未完全排除发展风险责任,它例外允许成员国背离第7条(e)目的规定。目前,大部分欧洲国家的国内立法与指令保持着高度一致。英国、法国、德国等主要欧洲国家均承认发展风险抗辩,只有北欧少数国家将严格责任扩大至发展缺陷。

亚洲大多数国家进行产品责任立法时也以欧共体指令为范本。日本《制造物责任法》第4条列举的免责事由之一即为“依其制造业者等于交付该制造物时的科学或技术水平,不可能认识该制造物有那种缺陷。”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9条第2款也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虽然各国法律用语或表述略有不同,但对发展风险这一概念的理解是大体一致的,均视之为制造者无法控制的产品致损风险。只是美国判例法中的工艺水平抗辩内涵略为丰富。一般认为,工艺水平抗辩除包括科学技术水平无法发现的发展缺陷外,还包括一些已知却无法以现有技术克服的缺陷,被称为“系统风险”(system risk)。(注:see“year book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mational trade law”1977,vollume viii,p245.)对系统风险,制造商有指示和警告的义务,否则构成产品的警示缺陷。发展风险一般而言是一种设计缺陷,极少被认定为警示缺陷。

二、关于发展风险抗辩的争论

有关发展风险最尖锐的争论,莫过于在严格责任下它应否成为责任抗辩的一种。虽然大多数的立法实践做出了肯定的选择,但人们的认识并未就此统一。在美国,许多法官仍然在严格责任之诉中排斥工艺水平抗辩。欧共体指令虽然明确规定了发展风险抗辩,但一方面允许成员国背离该规定,另一方面对该抗辩的长期有效未加以保证,如果专家委员会在指令颁行10年后向欧洲议会提出建议,就可能导致这种抗辩被取消。赞成或反对这一抗辩的学者一直在进行激烈的辩论。

赞成责任抗辩的人主要有三点理由:

1.发展风险责任使严格责任几近于绝对责任,对原告的过分倾斜将导致法律有失公正。发展缺陷是制造商根本无法合理预期的风险,要求他们承担因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将责任绝对化,与古代的加害责任模式并无二致,近代侵权法的道德判断功能及正义性将丧失殆尽。

2.发展风险责任会抑制研究和开发工作,阻碍科学进步、技术革新。科学技术的发展永无止境,而人类在特殊历史阶段的认识能力总是有限的。这决定了任何新产品都有可能隐藏不可知的缺陷,因而也就有了改进和完善的可能。社会的进步需要付出一定代价,新产品的出现带来了便利,也不可避免地伴随一定风险。如果要求制造商对因科学技术发展而发现的产品缺陷承担责任,将大大打击他们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导致严重的低效率。事实上,美国许多药品生产者就因惧怕可能的巨额产品责任追赔而中止许多社会急需疫苗的生产。产品责任诉讼的威胁大大减少了制药公司对有潜在收益的新药的研究和开发进行投资的动力。(注:(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621页。)

3.发展风险责任会引发责任保险危机、导致企业破产。对苛刻的发展风险责任首先发难的是保险公司。赔偿金额的迅猛增长使制造商和保险公司都不堪重负。保险公司在接受投保时更为小心谨慎,甚至采取极端措施:要么大幅度提高保险费,要么取消一些险种。这使得严格责任得以推行的保障-责任保险制度日渐萎缩。由此引发的连锁反应就是许多盈利公司的破产。曼维尔公司破产案就是一例。多年前,人们并不知道石棉剥落会致人损害甚至死亡。曼维尔公司是美国主要的石棉生产商,在石棉剥落危险被发现后,该公司由于著名的贝莎达案引发的1600起侵权索赔而申请破产法保护。这些破产事例在大多数评论家看来是“一个愚蠢的产品责任制度的原本可以避免的社会成本。”(注:(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617页。)

反对者针锋相对地提出自己的理由:

1.发展风险抗辩是过失责任的产物,将之运用于严格责任危及产品责任制度的发展。严格责任又称为无过失责任,指无过错的行为人对损害承担的责任。产品责任由过失责任演变为无过失责任,系各国(地区)法制之共同趋势。(注:王泽鉴:《产品责任现状之检讨及其发展趋势》,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三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4页。)这一演变的实质,即是用实现损害合理分配的结果公平取代追究过错者责任的形式公平。而发展风险抗辩的适用就是为了免除无过错的生产者的责任,这样不是又回到产品侵权责任制度的起点-过失归责了吗?

2.发展风险责任有利于建立一个更安全的社会。产品缺陷致人损害在本世纪已逐渐演变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受到极大威胁。建立一个更安全的社会成为本世纪60年代兴起的消费者保护运动的主要目标。受利益驱动的制造商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会自觉地将消费者的安全作为首要考虑的问题。发展风险责任能够刺激产品制造者尽最大可能地改进产品设计,提高产品的安全性,将危险消灭在未然之先,消费者的安全可以得到最大的尊重。

3.发展风险责任有助于实现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产品的严格责任实际上是一种“衡平”责任,目的是使社会生活中发生的不幸损害得到合理分担。在扩散产品损害造成的损失方面,生产者们总是处于较消费者有利的地位。他们可以通过责任保险或改变价格将责任分配于商品成本中,由社会大众分摊风险,这是消费者无力做到的。(注:see dix·w·noel,jerry·phillips,“products liability”,p32.)采纳发展风险抗辩理由就意味着不能合理发现的缺陷所致损害风险完全由受害者来承担,将缺陷产品投放市场并获取收益的生产者却借此逃避责任。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这样的严重失衡同样是极不公正的。更何况生产者控制着产品设计、生产工序,由其控制和预防危险成本最低、效果最直接。

论争者们的意见都不无道理。不能否认,将发展风险视为产品缺陷能强有力地保护社会弱势团体-消费者。更重要的是,这种严格责任有助于建立有效的事故预防机制。它促使制造者把源自产品事故的损失内在化,加大对预防措施及高技术研究的投资,以求将产品的危险性降至最低。但这只是其积极的一面,它的消极作用也是巨大的。制造商相信,若没有发展风险抗辩,许多有可能触及该风险的有用的新产品将不会被投放市场,最终消费者和企业都会受损失。(注:see alistair·m·clark,“product liability”,p155.)更何况责任保险危机和企业破产事件会使经济运行的社会成本大大增加,从根本上说不利于社会的每一成员。产品责任是现代经济社会中的一种抑制性机制,如果运用得当,它可以有力抑制由于过度追逐财富和利润出现的某些消极因素;如果运用不当,则可能伤害制造商的投资热情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创造性,而这些都是经济生活中极为宝贵的积极因素。因此,任何一个国家在制定和实施产品责任法的过程中,都不能不在重视保护消费者的同时,充分考虑到产品责任对企业生存、技术进步、乃至对一国的经济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

从本世纪80年代初开始,在严格责任的发源地美国以关于发展风险的争论为契机,兴起一场产品责任法的改革运动。改革者们运用实证的经济分析方法,创立了判断产品是否有缺陷的“风险/效用标准”(risk-utility test),以对抗传统的“消费者预期标准”(consumer expec-tation test)。在他们看来,过分偏袒原告的产品责任制度既不公平,也不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他们主张建立保持一定弹性的产品责任制度,采纳发展风险、产品误用等抗辩限制责任的不适当蔓延,以遏制严格责任向绝对责任发展的势头。这一运动的影响是全球性的。在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初,各国纷纷进行产品责任立法,发展风险已作为一个公认的抗辩理由出现在许多国家的产品责任法中。

笔者认为,任何法律制度都应是各种利益和价值平衡与折衷的产物。不仅产品责任制度如此,发展风险抗辩也应如此。追求效率的发展风险抗辩以牺牲一定的安全为代价,如果被滥用,对经济生活的危害将是灾难性的。不仅个人权益无法保障,社会发展同样也会受阻。因此,只有严格限制发展风险适用的产品责任制度,才能较好地实现消费者权益与企业利益之间的动态平衡。

三、发展风险抗辩的运用

在国外,尽管发展风险抗辩已被广泛接受,但制造商若想成功地利用这一抗辩理由绝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英国一个著名的保险人指出:“开发风险抗辩的价值可能被生产者的人过高估价了。保险商的档案透露,迄今为止几乎没有成功地运用开发风险来进行抗辩的案例。”(注:(英)斯蒂芬森·w·海维特:《产品责任法概述》(中译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1年版,第88-89页。)其中,发展风险抗辩的运用规则起到了关键性的限制作用。

(一)时间因素

发展风险是在特定时间内不可知的危险。在特定时间之后,这一危险必然是已知的,否则受害人无从知道引起损害的原因,也就不可能产生诉讼。这一时间的确定对认定发展风险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各国产品责任法一般以产品投入流通的时间为考察的标准时间。如果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无法发现缺陷的存在,即使其后研制出更安全的产品,制造者仍可以主张发展风险抗辩。对于“投入流通”应如何理解?《斯特拉斯堡公约》第2条第4项规定:“如果生产者已将产品交付给另一人,则该产品即为‘投入流通’”。按照国外学者的解释,“不论是否采用出售、出租、出借、寄托的方式,也不论是无偿还是有偿,只要是基于营业而为”,即可构成交付。(注: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563页。)因此,在产品基于生产者的营业行为转移给他人而脱离其控制之前,生产者都负有不断改进产品、消除危险的义务。如果此时危险为已知的,发展风险的抗辩就不能成立。即使发展风险抗辩成立,在危险被发现后,对于已投入流通的缺陷产品制造者仍负有及时充分警告和回收产品的义务,否则,对其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产品的流通通常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如果在不断投入流通的过程中科学技术发展到了能够发现缺陷存在的水平,应如何确定制造者的责任?笔者认为,应以科学技术能够发现缺陷之前最后一次投入流通时为准,对此前投入流通的产品,制造者免责;对此后投入的产品则不能免责。

(二)科学技术水平的认定

发展风险是依据一定的科学技术水平加以判断的,正确认定科学技术发展水平是防止发展风险滥用的安全阀。

衡量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能否发现缺陷存在有两种做法。第一种方法是以知识为基础。它多半根据这样的假定,即一个制造者在任何时候都要了解有关其产品的所有能得到的信息和技术,因为他们在其生产领域里有义务跟上科学技术的最新发展。制造者仅表明他已做了所有确立了最低限度标准的政府条例所规定的那些测试的工作,都是不够充分的。(注:see alistair·m·clark,“product liability”,p154.)只要在世界范围内,能够发现缺陷的科学技术知识已经公开,制造者就有将之运用于其生产的义务。第二种方法以可行性为基础。它允许生产者在能证明其产品投入流通时符合当时可达到的可行的安全设计时免责。可行性不仅包括安全,还包括诸如成本、效益、消费者期望以及安全决择的可能性等要素。(注:(美)玛格丽持·格里菲斯:《欧洲经济共同体产品责任中的瑕疵问题》,载《法学译丛》1990年第1期。)这一做法不要求生产者为使产品更安全而处于该领域科学技术的前沿,或者采用成本大大超出其可获利益的预防措施。

显然,第一种方法更为严格,也有利于消费者。后一标准极有可能使科学技术水平沦为工业实践水平的代名词,从而帮助制造商轻易逃脱责任。因此,法官们通常会排斥这一做法。例如,在维克威尔工程公司一案中,公司参照了四种现代书籍(包括化学药品工业风险的标准著作)这一事实并没有免除他们的责任。(注:(英)斯蒂芬森·w·海维特:《产品责任法概述》(中译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1年版,第89页。)